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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刑初56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3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京0115刑初561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职检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小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北京市大兴区×中心系北京市×管理委员会大兴分局下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为×提供登记发证服务。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心工作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先后多次接受该中心保安队长杨某、保安员于某、保安员张某的请托,为他人在提前领取排队预约号、插队办理业务、加急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业务中提供帮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受杨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90600元,收受于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6000元,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3140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人民币310000元于被告人刘某某中国银行账户(45635101008********),现该笔钱款已被冻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于某、张某、郑某、吴某1、崔某、邵某、吴某2、刘某、毕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北京市大兴区×中心出具的简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及调整有关情况说明,北京市大兴区×中心法人代码证、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历史沿革说明、主要职责、业务办理流程、登记受理时限情况说明、受理凭证及工作规范,加急业务审批材料,鉴定文书,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截屏照片,中国银行交易流水,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虽系电话传唤到案,但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初期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刘某某系自首,建议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某某已退赃,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刘某某中国银行账户(45635101008********)内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其中人民币三十万八千元,依法没收;剩余部分,冲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童 赟

人民陪审员  白志社

人民陪审员  江冀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周 红

书 记 员  孙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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