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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9刑初50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3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京0109刑初50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职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张广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十分监区分监区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管教生产管理工作、组织罪犯生产的职务便利,为在潮白监狱服刑人员张某调动劳动工作岗位提供帮助,并以借款名义先后四次向张某亲友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以上钱款用于挥霍及归还个人债务等。

二、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潮白监狱劳动改造科副调研员期间,谎称可以帮助在潮白监狱服刑人员张某办理保外就医事项,先后两次向张某亲友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以上钱款用于挥霍及归还个人债务等。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赵公口长途客运站民警查验身份证时被当场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尚未退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安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1、赵某1、梁某、张某、刘某1、靳某、王某2、刘某2、赵某2、肖某、刘某3的证言;4、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交办书,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中共门头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交办书;5、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6、刘某某退休证及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7、刘某某任职岗位情况说明和分监区分监区长岗位工作职责;8、潮白监狱劳动改造科岗位职责和潮白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9、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流程图;1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1、罪犯张某在潮白监狱服刑情况说明;12、罪犯张某服刑情况说明;13、潮白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14、张某接见情况统计表;1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狱政科《罪犯计分考核规定》和罪犯张某计分考核台账、奖扣信息表;16、借条复印件;17、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复印件;18、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19、中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委员会京狱党[2019]12号文件;20、常住人口登记表;21、到案经过证明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款名义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诈骗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影响只在一定范围内;3、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现已退休,且患有疾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十分监区分监区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罪犯的职务便利,为在潮白监狱的服刑人员张某调动劳动工作岗位后,以借款名义先后四次向张某亲友索要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挥霍及归还个人债务等。

二、诈骗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潮白监狱劳动改造科副调研员期间,谎称可以帮助在潮白监狱的服刑人员张某办理保外就医,先后两次向张某亲友索要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挥霍及归还个人债务等。

2018年9月28日,民警在北京市赵公口长途客运站查验身份证时将被告人刘某某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尚未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份,其调任潮白监狱八监区中队长,主要负责组织罪犯进行劳动生产工作,其把判处死缓服刑的张某从扫地岗安排到裁剪岗,扫地每天计1分,裁剪岗每天计4到5分。过了一段时间,其向张某的母亲提出借钱,张某母亲同意了。第一次借款是其到张某家里拿的钱,当时赵某1给其五万现金,其打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安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五万元整,借款人:刘某某,2015年7月15日”。2016年初,其第二次向张某母亲提出借钱,张某母亲同意借给其2万元,然后赵某1在四环路的一个桥底下给了其2万现金,这次没有打借条。2017年初,其给赵某1打电话说需要借3万元,赵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其工商银行尾号0121的银行卡内。2017年5月,其又向张某母亲提出借款,赵某1又把4万元借款转账到其尾号0121的工商银行卡内。其觉得帮张某安排了好的工作岗位,便向张某家属提出借钱。其有赌博的恶习,手头始终紧张,其没有向张某家属提过还钱的事,也没想过还这些钱,他们也没催要过。2016年,其卖掉自己的房子时也没有打算还钱。2017年底至2018年初,其以为张某办理保外就医的名义,分两次向张某的家属分别要了10万元和5万元,都是赵某1把钱转账到其尾号0121的工商银行卡上的。2018年4月,赵某1催问张某保外就医的事,并提出如果办不了,就把这15万元退还,因其没钱就一直推脱。其从张某家里先后借款29万元,还了出租车司机肖某借款5.5万元,还了洗车房老板刘某3借款6万元,还了柳林监狱工勤人员赵某2借款2.1万元,剩下的都用于网络赌博和平时消费。

2、被害人安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的母亲。2015年6月份前后,一个自称刘某某的人给其打电话,说自己是管张某监区的,其朋友买房缺钱想借5万元,并说到家里来拿钱。其让丈夫王某1把刘某某接到家中,其想起探视张某时曾见过这个人,张某的朋友赵某1给了刘某某5万元,刘某某打了借条说有钱就还给他们。2016年初,刘某某打电话借钱,赵某1跟刘某某联系给了刘某某2万元。2017年初,赵某1告诉其刘某某提出借钱他又给了刘某某3万元。2017年5月,刘某某又给其打电话提出借钱,赵某1和刘某某沟通后给了刘某某4万元。2017年底或2018年初,刘某某说给张某办保外就医,暂时需要10万元打点关系,其借了4万元,赵某1垫付了6万元,赵某1把钱给了刘某某。2018年2、3月份,赵某1说刘某某给张某办保外就医还需要5万元,赵某1直接把钱给了刘某某。其跟丈夫没有生活来源,经济条件不好,赵某1的经济条件也一般,其给刘某某的钱大部分是赵某1垫付的,其希望刘某某照顾张某不敢得罪他。赵某1没让其还钱,其想等张某刑满释放后好好干,把钱还给赵某1,其没跟张某讲过刘某某借钱的事情。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的继父。因为刘某某是其儿子的管教,家里不敢得罪刘某某,不敢不给他钱。刘某某向其家里借过四次钱共是14万元,后来刘某某说要给张某办理保外就医又要过两次钱,共15万元,总计人民币29万元。

4、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是朋友,张某服刑后,其一直照顾张某的父母。从2015年到2018年期间,潮白监狱的刘某某以各种名义从其手里前后6次要了29万元。第一次是2015年7月,张某的母亲安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其在安某家中给了刘某某5万元现金。刘某某说三个月就归还,还打了借条。第二次是2016年初,安某给其打电话说刘某某又要借2万元,其让妻子梁某从工商银行取了2万元现金,其在丰台区四环的一个桥底下给了刘某某。第三次是2017年1月初,刘某某给其打电话借3万元,其让梁某从银行ATM机上转账给刘某某。第四次是2017年5月份,刘某某提出向安某借款5万元,安某联系其帮忙垫上。其跟刘某某商量借给他4万元,梁某在工商银行又给刘某某转账4万元。第五次是2017年底,刘某某告诉安某可以给张某办保外就医,当时其出了6万元,安某出了4万元,其妻梁某拿钱去工商银行转给刘某某10万元。第六次是在2018年3月份,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保外就医的事情再要5万元,其又让梁某转给他5万元。其担心张某在监狱受罪不敢不给刘某某钱,刘某某说是借钱,但从来没说过要还,他们也不敢要。后两次是刘某某给张某办理保外就医,但刘某某没把事办成还不退钱,其就到月季园派出所报案了。

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赵某1的妻子,赵某1让其给刘某某转过4次钱,一共22万元。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12月至今,其在潮白监狱四监区服刑,现在的四监区就是原来的八监区。其开始在扫地岗,后裁剪岗的人走了,刘某某问谁会裁剪,其说自己会,刘某某就让其去裁剪岗了,其一直在这个岗位干到现在。犯人减刑实行积分制,扫地岗每天计1分,裁剪岗每天计4到5分。刘某某在监狱没有与其单独接触过,其与刘某某也没有经济往来,其家人没跟其说过和刘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刘某某和其家人都没提过保外就医的事情。

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刘某某调到潮白监狱八分监区任中队长,其当时任指导员。刘某某主要负责管理罪犯的劳动生产工作,有权安排监区内罪犯的劳动岗位、工种。张某刚从前进监狱转到潮白监狱后在什么岗位其不记得了,后来调整到裁剪制版岗工作。刘某某没提过为张某办理保外就医的事,也没有权利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张某本身也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8、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其到潮白监狱八监区任副中队长,当时刘某某任中队长,负责管理监区的劳动生产工作。张某是从前进监狱调到潮白监狱的,当时刘某某提出张某从事过裁剪工作,就让张某从扫地岗到裁剪制版岗工作了。不同工种挣分不一样,扫地岗是最低的分数,裁剪岗挣的分数较高。

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至今担任潮白监狱劳动改造科科长,负责劳动改造科的全面事务。劳动改造科的主要职责一是结合市局的生产指标分配生产任务,二是协助各分监区开展劳动加工工作,三是负责生产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四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刘某某在劳动改造科主要负责带外单位人员到监狱内维修设备,从他的工作职责看,他对分监区的干警没有任何制约、管理关系,也没有提出保外就医的权利。

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某某之子。2015年底或2016年初,其父亲让其把丰台的房子卖了帮他还银行贷款。2016年3、4月份,其将房屋卖掉得房款270万元,其替父亲还了江苏银行、华夏银行的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0多万元。

1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柳林监狱工勤人员。2014年刘某某向其借款4万元,2017年还款7千元,2018年3、4月份还款1.4万元,还欠其1.9万元没还。

1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出租车司机,刘某某是潮白监狱的警察,其与刘某某相熟。刘某某跟其借过很多次钱,都是有借有还,其中2018年2月14日,刘某某向其借了5.5万元,后把这5.5万元归还了。2018年5月,刘某某又向其借了3万元,但这3万元至今没还。后来,其听说刘某某赌博。

13、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从事修理汽车工作,刘某某是潮白监狱的警察。2018年3月,刘某某向其借款6万元,2018年5月将借款全部归还。

14、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交办书、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中共门头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交办书证实,刘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

15、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2018年10月29日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对刘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并于当日对刘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16、刘某某退休证及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刘某某的任职情况。其中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2月24日任潮白监狱十分监区分监区长;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4月26日任十分监区主任科员;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任八监区主任科员;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8月29日任八监区副调研员;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5月2日任劳动改造科副调研员,2018年5月2日退休。

17、刘某某任职岗位情况说明和分监区分监区长岗位工作职责证实,刘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2月24日,在十分监区担任分监区长,负责监区内罪犯劳动生产改造工作。2016年4月26日监狱机构改革,将十分监区改名为八监区。分监区长的工作职责包括配合指导员做分监区全面工作,主要负责分监区的管教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罪犯生产及技术学习、培训等工作。

18、潮白监狱劳动改造科岗位职责和潮白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证实,潮白监狱生产安全科在“三定”工作后更名为劳动改造科,职权事项保持不变。生产安全科岗位职责为:(1)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监狱生产工作;(2)制定监狱生产计划,督促检查计划落实情况;(3)分摊生产指标,掌握生产进度、质量和完成情况,解决生产中的问题;(4)修改、补充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5)按照上级要求统计工农业生产情况;(6)撰写安全生产协议书,检查分监区安全生产情况,纠正生产安全隐患;(7)收集生产信息,拓宽生产门路,增加生产项目,加强对外联系;(8)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分监区人员学习工农业生产知识;(9)协助分监区开展对服刑人员的岗前培训、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及考核工作;(10)对监狱的生产经营、项目开发、科技投入以及如何提高经济效益等进行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11)根据上级要求,撰写监狱年度生产总结;(12)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刘某某在劳动改造科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带外协人员进出监狱过程中的管控工作。

19、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流程图证实,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经过鉴定、监狱提请、市局审批、交付执行四部分,共19项流程;其中第1项为:罪犯或其家属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监狱警察提出对罪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通过审批、鉴定后,由市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表》。

2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1、罪犯张某在潮白监狱服刑情况说明证实,张某于2014年12月9日从清园监狱调入潮白监狱十五分监区。潮白监狱十五分监区番号于2015年3月11日变更为十分监区;于2016年4月26日变更为八分监区;于2017年10月9日变更为八监区;于2018年10月18日变更为四监区,该犯在潮白监狱未调动监区。

22、罪犯张某服刑情况说明证实,张某于2014年12月9日调入潮白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3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3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3年4月26日减刑10个月;2014年7月17日减刑11个月;2015年11月5日减刑1年9个月;2018年3月29日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6年2月8日。

23、潮白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监狱没有监区领导与罪犯谈话需做记录的规定,故监狱没有刘某某与张某之间的谈话教育记录。

24、张某接见情况统计表证实,罪犯张某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接见人员明细。

2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狱政科《罪犯计分考核规定》和罪犯张某计分考核台账、奖扣信息表证实,罪犯计分考核的明细和罪犯张某的考核积分及奖扣分情况。

26、借条复印件证实,2015年7月15日,刘某某向安某出具借据,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27、刘某某的尾号为0121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7年1月6日收到赵某1转账3万元;2017年5月24日收到赵某1转账4万元;2017年12月26日收到梁某汇款10万元;2018年3月2日收到赵某1转账5万元。

28、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复印件证实,2017年1月5日,赵某1的银行卡向刘某某的银行卡转账3万元;2017年5月23日,赵某1的银行卡向刘某某的银行卡转账4万元;2017年12月26日,梁某向刘某某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2018年3月1日,赵某1的银行卡向刘某某的银行卡转账5万元。

29、肖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2月14日给刘某某转账3万元。

30、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尾号为7085的工商银行卡内余额为9385.53元,该账号已被冻结;尾号为0121的工商银行卡内余额为14.37元。

31、中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委员会京狱党[2019]12号文件证实,2019年2月20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委员会作出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3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33、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刘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在赵公口长途客运站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分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服刑人员张某谋取利益后,以借款为名多次向张某亲友索取钱款14万元,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调任劳动改造科任副调研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服刑人员张某办理保外就医为由,骗取张某亲友钱款1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其所犯受贿罪和诈骗罪,实行并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指出,由于被害人安某给付刘某某的钱款均是为了非法目的所交付的,因此该钱款应认定为赃款,予以没收。公诉人的相应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二十九万元,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刘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余额九千余元及其孳息作为退赔赃款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振新

审 判 员  马一鸣

人民陪审员  陈国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范祥云

书 记 员  袁晓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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