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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刑初字第479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1   阅读:

审理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邵东刑初字第47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8-25
合 议 庭 :  刘磊廖卫华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1、向某2、王某甲、尹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付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1、向某2、王某甲、尹某3及辩护人余剑、李邵路、周潮辉、肖俊峰、唐飞鹏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9月,被告人侯某1将杨春的湖南五军春鑫茂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工商局变更为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下设财务部、人事部、市场部、物流部等部门,被告人向某2任公司出纳并负责物流部;公司变更登记后被告人侯某1要何金泽(未查明身份)设计了一个会员系统软件,并聘请被告人王某甲在互联网制作公司网站,将会员系统软件放在公司网站中,并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公司网站及会员系统的日常维护。

2014年10月,被告人侯某1委托他人生产养颜咖啡酒、营养咖啡酒、咖啡酥糖、咖啡粉,并分别以4元、11元、5-8元、5元的单价购进;以5元每包的价格购进;从北京世纪富民李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40元每斤的价格购进咖啡豆。公司以咖啡粉270元一袋、咖啡豆380元一罐、咖啡酒1100元一瓶、咖啡花茶7500元、咖啡糖200元一袋的价格卖给会员。

公司要求会员必须交纳1.6万元、3.6万元、6.6万元和66.6万等不同金额的会费才能加入公司,会员在公司会员系统内分为主管、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报单中心、服务中心、咖啡馆、县代、市代、省代、全球共11个等级。会员需要达到相应的业绩才能提升级别,如果会员业绩未达到标准,经被告人侯某1同意,可以由被告人王某甲在会员系统内操控数据提升会员的级别。

公司起初设有见点奖、管理奖、和谐奖、推荐奖、报单奖、代理奖。2014年10月1日,公司将奖金项目修改为报单奖、直推奖、级差奖、平级奖、领导奖。会员拉新会员入会后,会员系统就会自动生成各个奖金额,系统每天对奖金进行一次结算。会员可以通过提现的方式获取现金,如果会员需要提现,必须在公司网站上先提出申请,公司审批通过后,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其所得的奖金金额由公司转到会员注册时绑定的银行卡上。同时会员也可以将奖金转换成电子币和现金币,利用电子币和现金币来帮助新会员注册。

会员系统是通过直推图和网络图(又称安置图)来体现上下级关系。网络图是指每个会员账号下面最多只能安置3个会员账号,也就是1,3,9,27,81依此类推往下无限发展,会员的位置可以在网络图上体现,越在上面的会员业绩越多,级别越高,总层数为321层。推荐图也能体现上、下级关系,一个会员可以推荐无数人,被推荐的人又可以推荐新会员入会,从而形成一种上、下级关系,总层数为291层。

公司于2014年6月29日将原湖南五军春鑫茂科技有限公司的11766名老会员注册到公司的会员系统中,截至到2015年5月1日止,公司共发展了5000余名新会员,新吸收会员资金83725600元。截至到2015年5月1日,公司共发放奖金额为75161282.52元,除去公司扣取5%的手续费3719656.311元和10%的重消费7357676.90元,公司实际发放的总奖金数为64083949.31元。

公司变更登记到2015年5月1日被查获期间,被告人侯某1组织策划了公司的营销模式,对外宣称公司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登记,新会员注册后能得到公司的股权;被告人侯某1通过欺骗宣传,还夸大公司产品的功效,引诱新会员入会。同时,被告人侯某1将低价从湖南怀化、河南等地购进的产品改为事先设计好的脉络公司的包装,再高价出售给公司会员,公司会员加入公司所交的会费都打入了侯某1的个人账户。为实现其营销模式的不法牟利,被告人侯某1还聘请了被告人向某2等人管理公司、聘请被告人王某甲管理公司网站、操控会员系统,组织高级会员被告人尹某3等积极发展下线会员。

被告人向某2于2014年10月份应聘加入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在公司任财务出纳、物流部负责人,负责财务制度执行、物流发放及前台接待等。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6月底正式加入公司,负责公司网站及会员系统的建立及日常维护,按照被告人侯某1的授意操控后台数据,提升会员级别等。被告人尹某3于2014年6月23日加入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积极发展新的会员,达市级代理级别,被告人尹某3在公司会员系统共有四个会员账号,会员编号分别为53×××74、27×××83、47×××16、21×××57,其中最高级别会员账号53×××74的安置人数和业绩所得的下线总人数为4630人,营销业绩37120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侯某1、向某2、王某甲、尹某3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张某甲、邵某甲、杨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朱某、王某丙、孙某、王某丁、李某乙、龚某、周某甲、梁某、李某丙、彭某甲、张某乙、刘某乙、崔某、姚某甲、童某、李某丁、张某丙、敖某能、谢某甲、李某戊、邓某、吴某甲、关某、王某戊、李某己、邹某、聂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赵某、李某庚、颜某甲、颜某乙、陈某乙、陈某乙、谢某乙、石某甲能、姚某乙、杨某乙、于某、李某辛、邵某乙、王某己、陈某丙、李某壬、王某庚、凌某、周某乙、耿某、胡某、李某癸、黄某丙、吴某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有关书证及被告人侯某1、向某2、王某甲、尹某3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1、向某2、王某甲、尹某3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侯某1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向某2、王某甲、尹某3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内判处刑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侯某1辩称,他所成立的公司经营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即股权众筹,不是传销模式,他给予每个会员一定的股权,等到公司赢利时会员不但能收回投资本金而且还有分红。另外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反映的会员数及金额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因为其中有大量的免费会员,还有测试数据、平移数据,他实际收取的会费大约只有二、三百万元。

辩护人余剑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侯某1收取会费83725600元是根据电子数据鉴定结论所得来的,与真实收入差别巨大,鉴定结论依据会员数进行鉴定,而一个会员可注册多个账号,会员并未按照账号交钱给侯某1。被告人侯某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引诱、胁迫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司只是按照创新方式进行经营且法无禁止,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李邵路辩护提出,侯某1于2014年9月接受杨春的公司后将公司更名为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原公司的会员都加入了该公司,侯某1没有欺骗、胁迫行为;因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公诉机关提供的电子数据鉴定结论无效。

被告人尹某3辩称,他是2014年6月在深圳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的,当时公司有4个股东,后来侯某1将公司搬至长沙市一个人做,他就退出了,他的业绩根本没有指控的那么多,是公司挂在他的名下的,他没获利。

辩护人唐飞鹏辩护提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的是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而尹某3只是会员,不是公司管理者,不起关键作用,他的下线人数也没有4630人,大部分是公司安排的,与尹某3无关,尹某3只能算一般参与者,且尹某3至今未获利,只有电子币在公司,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尹某3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向某2辩称,她是2014年10月底经人才市场应聘进入公司工作的,刚开始从事前台接待工作,2015年3月才进入财务室工作,只是一般的财务工作人员,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起不了决定性作用,而且她的工资只有每月3000元,仅比保洁工人高,相比其他公司同事明显低很多。

辩护人周潮辉辩护提出,向某2只是脉络公司的一般员工,公司董事长侯某1向她介绍脉络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直销,她没有犯罪故意,更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不可能知道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或者多次介绍、诈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与者不予追究。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会员软件系统体现出来的数据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电子数据鉴定结论中的金额、会员数都不属实,“会员”应改为“账号”,且包含有测试、平移、重复数据。系统软件不是他开发的,他只是根据侯某1的指示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业务。

辩护人肖俊峰辩护提出,被告人王某甲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职责只是根据侯某1的授意进行简单的计算机操作,起不了决策、操纵、指挥作用,只能算一般违法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即使认定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依法认定王某甲为从犯并减轻处罚,且王某甲系首次违法,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侯某1接手杨春的“湖南五军春鑫茂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05号金荣科技园B座7楼,法定代表人为侯某1,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咖啡制品的研发、销售;农业技术开发及其技术咨询;农业机械零配件的销售等。公司下设财务部、人事部、市场部、物流部等部门,财务部由周某乙任会计、被告人向某2任出纳;人事部负责招聘公司员工,后员工招满该部门撤销;市场部由讲师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庚负责;物流部由被告人向某2负责。公司变更登记后被告人侯某1要何金泽(未查明身份)设计了一个会员系统软件,并聘请被告人王某甲在互联网制作公司网站,将会员系统软件放在公司网站中,并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对公司网站及会员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2014年10月,被告人侯某1与李某癸签订合同,李某癸将自己的草本咖啡系列产品授权给侯某1的公司销售,主要销售咖啡酥糖、咖啡粉、咖啡酒等系列产品。被告人侯某1又委托湖南省怀化市通道县特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养颜咖啡酒和营养咖啡酒,分别以4元/瓶、11元/瓶的价格购进;委托鄢陵李义咖啡有限公司生产咖啡酥糖,以5-8元每包的价格购进;委托广东挺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咖啡粉,以5元/包的价格购进;并从北京世纪富民李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40元/斤的价格购进咖啡豆。公司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会员的价格为:500克装咖啡粉270元/袋,290克装咖啡豆380元/罐,500ML装咖啡酒1100元/瓶,两罐装咖啡花茶7500元/套,1000克装咖啡糖200元/袋。

公司要求会员必须交纳1.6万元、3.6万元、6.6万元和66.6万等不同金额的会费才能加入公司,会员在公司会员系统内分为主管、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报单中心、服务中心、咖啡馆、县代、市代、省代、全球共11个等级。会员需要达到相应的业绩才能提升级别,其中主管的业绩为3.2万元,主任的业绩为9.6万元,经理的业绩为19.8万元、高级经理的业绩为39.6万元、报单中心的业绩为66.6万元、服务中心的业绩为180万元、咖啡馆的业绩为540万元、县代的业绩为1500万元、市代的业绩为3000万元、省代的业绩为6000万元、全球的业绩为8000万元。如果会员业绩未达到标准,经被告人侯某1同意,可以由被告人王某甲在会员系统内操控数据提升会员的级别。

公司起初设有见点奖、管理奖、和谐奖、推荐奖、报单奖、代理奖。2014年10月1日,公司将奖金项目修改为报单奖、直推奖、级差奖、平级奖、领导奖。其中报单奖指的是具有报单中心资格的人帮助新会员报单就可以获得3%的奖金;直推奖是指直接推荐一个会员加入公司就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奖金;级差奖是指按照会员不同级别(上下级关系)所获得奖励,按照主管、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报单中心、服务中心、咖啡店、县代、市代、省代、全球级别,级差奖比例分别是5%、10%、15%、20%、25%、28%、31%、33%、35%、36%、37%。如果高级别会员前面有低级别的下线,那么他的级差就要减去前面所有低级别的比例。平级奖是级差奖的一种特例,指两个上下级的会员,如果在会员系统里的级别相同,他们领取级差奖的时候,上一级领取的级差奖就叫平级奖,下一级领取的就叫级差奖。领导奖就是给推荐人的一种奖励,按直推业绩计算,直推业绩达到3万获得级差奖的3%,代数为1代。直推业绩达到6万,代数为2代,获得级差奖的比例分别是3%、2%。直推业绩达到10万,代数为3代,获得级差奖的比例分别是3%、2%、2%。直推业绩达到15万,代数为4代,获得级差奖的比例分别是3%、2%、2%、1%。直推业绩达到25万,代数为5代,获得级差奖的比例分别是3%、2%、2%、1%、1%。直推业绩达到50万,代数为6代,获得级差奖的比例分别是3%、2%、2%、1%、1%、1%。直推业绩达到66.6万,代数为6代,获得级差奖的比例分别是3%、2%、2%、1%、1%、1%。最多只能到6代。1代指只有直接推荐人可获得领导奖,比例为3%,2代指直接推荐人和直接推荐人的直接推荐人可获得领导奖,比例分别是3%、2%,依此类推。会员拉新会员入会后,会员系统就会自动生成各个奖金额,系统每天对奖金进行一次结算。会员可以通过提现的方式获取现金,如果会员需要提现,必须在公司网站上先提出申请,公司审批通过后,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其所得的奖金金额由公司转到会员注册时绑定的银行卡上。同时会员也可以将奖金转换成电子币和现金币,利用电子币和现金币来帮助新会员注册。新会员注册时没有电子币和现金币的,必须通过充值的方式获取,1元现金等于一个电子币或者一个现金币。电子币可以在会员之间互相转让,公司有时会赠送,但现金币不能转让,必须要交钱给公司充值才能获得。会员可以将奖金转换成电子币和现金币,老会员也可以自己收取新会员会费后,在利用自己在会员系统内的电子币和现金币,按照20%的电子币加上80%的现金币给新会员注册。

会员系统是通过直推图和网络图(又称安置图)来体现上下级关系。网络图是指每个会员账号下面最多只能安置3个会员账号,也就是1,3,9,27,81依此类推往下无限发展,会员的位置可以在网络图上体现,越在上面的会员业绩越多,级别越高,总层数为321层。推荐图也能体现上、下级关系,一个会员可以推荐无数人,被推荐的人又可以推荐新会员入会,从而形成一种上、下级关系,总层数为291层。

公司于2014年6月29日将原湖南五军春鑫茂科技有限公司的11766名老会员注册到公司的会员系统中,截至到2015年5月1日止,公司又发展了5000余名新会员,会员分别为vip1,vip10,vip100,vip2,vip5五个级别,各级别会员人数分别为6、16416、25、410、33。新吸收会员资金83725600元。截至到2015年5月1日,公司共发放奖金额为75161282.52元,除去公司扣取5%的手续费3719656.311元和10%的重消费7357676.90元,公司实际发放的总奖金数为64083949.31元。

公司变更登记到2015年5月1日被查获期间,被告人侯某1组织策划了公司的营销模式,对外宣称公司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登记,新会员注册后能得到公司的股权;被告人侯某1通过欺骗宣传,还夸大公司产品的功效,引诱新会员入会。同时,被告人侯某1将低价从湖南怀化、河南等地购进的产品改为事先设计好的脉络公司的包装,再高价出售给公司会员,公司会员加入公司所交的会费都打入了侯某1的个人账户,卡号分别为62×××50、62×××73、62×××78、62×××91、62×××92、62×××90。被告人侯某1还聘请了被告人向某2等人管理公司、聘请被告人王某甲管理公司网站、操控会员系统,组织高级会员被告人尹某3等积极发展下线会员。

被告人向某2于2014年10月份应聘加入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在公司任财务出纳、物流部负责人,负责财务制度执行、物流发放及前台接待,成立湖南中经脉络文化传播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侯某1不在公司时由向某2全权负责处理公司事务。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6月底正式加入公司,负责公司网站及会员系统的建立及日常维护,按照被告人侯某1的授意操控后台数据,提升会员级别等。

被告人尹某3于2014年6月23日加入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积极发展新会员,达市级代理级别,被告人尹某3在公司会员系统共有四个会员账号,其中最高级别会员账号53×××74的安置人数和业绩所得的下线总人数为4630人,营销业绩37120000元。

邵东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冻结了被告人侯某1用于收取会费的下列银行账号:①以凌某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锦绣江南支行账号62×××73内的存款854128元;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佳境天成分理处账号62×××78主卡内的存款334832元及子卡内存款1000000元;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商务中心区现代城支行的账号62×××19内的存款120576元;④中国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的账号62×××26内的存款1029624元;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账号62×××90内的存款1580800元,另扣押了侯某1现金1000000元。

2016年8月16日,河北省泊头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社会调查后,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王某甲日常表现无明显不良嗜好,适用非监禁刑后,对社区的不良影响应当较小。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侯某1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18日,他和朱民主、杨春、李阳四个人在深圳注册了一家前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他担任法人代表,经营一段时间后,他拉上杨春离开了这家公司回到湖南,将杨春原先注册的湖南五军春鑫茂公司更名为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并将法人代表变更为他。尹某3在公司组建的时候就来了,负责湖南会员业务的发展。公司分为财务部、人事部、市场部、物流部、行政管理、讲师。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为向某2,会计为周某乙,物流部负责人为向某2,他不在公司的时候,向某2就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营销模式就是靠发展会员,再靠先进来的会员再去拉人入会,每发展一个会员,他都能获得百分之二十的利润,每个会员都要去缴纳会员费购买产品,会员费有1.6万元,3.6万元和6.6万元,还有个别是缴纳66万元的,每一个会员下面只可以发展3个会员,以此类推为3、9、27、81等,发展的会员越多,他获利就越多。

公司卖的草本咖啡是李某癸发明的,买他产品的人都会成为公司的会员,只有注册会员后才能购买公司的产品,其中分为五个档次,最低级别的是免费的会员,可以来听公司的讲师讲课,第二种就是买了一点产品,可以免费到他咖啡馆来喝咖啡,第三种是买了1.6万元产品的会员,除了获得1.6万元的产品外,还能获得公司价值1万元的原始股权,第四种是购买了3.6万元产品的会员,除了获得3.6万元的产品外,还能获得价值3万的原始股权,第五种是购买了6.6万元产品,除了能获得6.6万元的产品外,还能获得价值6万元的原始股权。拥有公司原始股权的会员可以发展新人。此外,如果向公司缴纳60万元的押金的话,可以由缴纳押金人向公司提供一款产品,然后由公司按照营销本草咖啡的模式来营销这款产品。

购买不同价格产品的会员级别不一样,分为董事(国家级代理)、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咖啡馆经理、会员,共6级。

公司的会员和各级代理商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会费支付到他个人账户上。他使用何大川(化名何金泽)给他的和安利公司一样的营销方式,这个营销模式总共分为六个等级,最上一级是董事长,其次是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咖啡馆经理和会员,他不属于这6个等级之中,他是设计等级的老板,可以得到总金额的30%左右。

他聘请王某甲在互联网上做了一个公司的网页,用来宣传公司,提高知名度,还让王某甲帮他设计了一个以公司营销模式进行会员等级升级的软件。

会员加入公司后,缴纳多少会费就给多少电子币,用电子币购买公司产品,推荐新会员可以得到一定的电子币奖励,电子币提现要扣除5%的手续费和1%慈善基金。

他一共收取了2000万左右的会员费,其中100万投资用于粤海银行的筹建缴纳保证金在中国农村小康发展研究中心,还有100万元在他中国银行的理财账户。他在深圳农业银行的卡是用来收取会员费和平时开支的工作卡,2015年4月份的时候账户上有90多万,他将深圳农业银行卡上90多万元取出来,然后要凌某在深圳锦绣江南营业所开了一个账户,将钱存入凌某这个账户。另外他在北京中国银行光华路支行买了一个理财产品,金额是100万,还在北京农村小康发展研究中心投资了100万元,用来发起粤海银行,对方账户是农村小康发展研究中心的对公账户。

公司的营销模式是何金泽设计给他的,首先是绩差奖,五档会员直接发展了会员,会直接提成,从高到低是30%多一次往下递减,级别高一点的提成就多。还有领导奖,就是只要他或者他下面的会员发展了新会员,就能获得提成,是3-5%。各级代理都有提成,就是领导奖,领导奖体现公司网站里面的电子币,会员的奖金要拿出5%的个人所得税和1%的慈善金,他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没有交到税务部门,用作公司运作了,电子币可以用来购买公司的咖啡产品或者用来另外再注册会员,不能提现。

公司没有财务制度,财务都由他管理,向某2负责出纳、周某乙负责会计。但没有详细的账目,都是按照他的指示去工作。

向某2知道脉络国际集团和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就是一个涉嫌传销的公司。公司的盈利模式她一直很清楚。他经常不在公司,公司的事情实际上都是向某2负责的。

他卖给会员的刷卡器是从王某乙在北京的公司那儿进货的,成本价格大概是120元一个。

现金币必须要通过交现金给公司才能获得,一元钱相当于1个现金币,还有一种情况是,会员可以通过自己获得的奖金转为现金币,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电子币也可以通过会员所获得奖金数转为电子币,电子币可以在会员之间互相转让,另外公司也可以赠送电子币,比如会员交1.6万元的现金注册,公司就赠送1.6万元的电子币给会员。

会员注册时,按照50%的现金币和50%的电子币进行注册,后来公司改为70%的现金币和30%的电子币进行注册,最后改为80%的现金币和20%电子币进行注册。

会员系统里16000多个,其中包括在杨春五军春鑫茂公司转过来的1万多人,实际注册人数是4000多会员,这些能在会员系统显示出他们所交的金额,这4000多会员中,有同一个人注册多个账号的情况,实际上可能只有1000多人。

公司以前的奖金制度分为见点奖、管理奖、和谐奖、推荐奖、报单奖、代理奖,因为之前公司的奖金比例太高,公司容易崩盘,2014年10月份之后,公司就将奖金制度改为报单奖、直推奖、级差奖、平级奖和领导奖,公司也限制给会员提现。

会员系统有两类级别,第一类级别分为主管、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报单中心、服务中心、咖啡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全球代理,这种级别是根据每个会员的业绩进行区分的,每个会员都可以在会员系统看到自己的级别。第二类级别分为VIP1\2\5\10\100,这个级别是后台为了区分每个会员所交钱的数额设置的一个类级别,会员是看不到的,只有后台管理员才能看到,其中VIP1是交了6600元的会员,VIP2是交了16000元的,VIP5是交了36000元的,VIP10是交了66000元的,VIP100是交了666000元的会员。

级别在系统里是通过网络图和推荐图体现上、下级关系的,网络图就是每个会员下面只能设置3个会员账号,也就是1、3、9、81依次类推形成的树状结构图;推荐图就是推荐会员入会形成的上下级关系,直接推荐的叫他的1代,推荐的人再推荐的人就叫2代,依次类推。

会员系统中奖金所扣除的税就是在会员所产生奖金数额中扣除5%给公司,重消就是在会员所产生的奖金数额中扣除10%留在公司,这10%的金额只能用来购买公司的产品。他在深圳前股权交易中心将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挂牌,代码是664056,但是这个股权是不可以上市的,只可以转让。他向会员宣称他公司已经挂牌,有了股权代码,今后,他可能用一些不同的题材进行上市,他们给会员的股权就是这个股权。没有给会员股权证,会员现在的股权只是数目,没有用。

2、被告人向某2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她在长沙人才市场面试后加入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做了一个月前台接待工作,然后就任出纳,后来又兼收发物流工作。侯某1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盘运作,王某庚、李某甲在公司担任讲师,周某乙担任会计,王某乙担任审计。

公司有五个部门,分别是CEO、销售一部(负责人刘某甲)、销售二部(尹某3)、销售三部、财务部(负责人是周某乙)。销售部就是负责为公司发展下级经销商,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账目,公司日常开支的钱都是由侯某1打到她在长沙银行的卡上,她凭周某乙或王某乙的签字支付,下级经销商的往来资金不会经过她。

公司主要销售咖啡、咖啡豆、咖啡酒,通过层层发展会员的方式来销售这些产品,必须购买1.6万元的产品才能取得这个会员资格,有了会员资格后,又可以发展下线会员购买产品,购买的产品可以立即发货,也可以暂存在公司。

侯某1叫她注册长沙中经脉络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她。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有咖啡粉、咖啡豆、咖啡酒、咖啡花茶和咖啡糖,咖啡粉是500克一袋,卖270元;咖啡豆是290克一罐,卖380元;咖啡酒是500ML,卖1100元;咖啡花茶是7500元两罐。咖啡糖是1000克一袋,卖200元。

公司产品分为四层,1.6万元(发1万的货)、36000元(发3万的货)、66000元(发6万的货)和66万元(发66万的货),要成为公司会员才能购买公司的产品,购买产品的会员再推销出去,发展新会员后,就会有提成奖。四个等级后面的6千元都是5000元抵5000元的公司代金卷和1000元的手机刷卡器的价格。会员把产品推销出去后,有一个推销奖。侯某1不在公司时不知道负责人是谁,她向周某乙负责,周某乙向王某乙负责。

她开始也不知道公司的性质,南县工商部门于2014年4月16日发了一张公司涉嫌传销的询问通知书到公司,侯某1安排她到南县去了解情况。

她在公司负责过几天物流发货,前台接待、公司财务出纳、为公司做宣传提供过一些产品照片。

侯某1是董事长,王某乙是公司的审计,王某甲是公司后台程序员,周某乙是公司会计。公司卖了产品后,王某乙要确认钱已经到了侯某1的账户上再通知财务室的人发货。有时候是在财务群里发信息,有时候是单独发微信要她发货。会员买了产品后,有打款凭证,然后她发到群里,王某乙就会审计钱有没有到侯某1的账户上,确认后,就会要他们把款转化为现金币,会员就可以买产品。

会员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权,还有会员介绍人买产品会获得公司发的促销奖。销售奖是按照12%、14%、16%、18%的奖励制度来算,奖励是从公司后台数据库直接算出来的。

公司所作的账总共有两个部分,一个是会员奖金的开支,二是公司日常开支,公司会员的奖金是系统自动生成的,会员要提现的话,首先要会员在自己的会员系统内提出申请,再由王某乙或者侯某1审核,大部分是王某乙审核,再通过微信和QQ告诉她给会员发放具体奖金,侯某1就将钱打到她在长沙的银行卡里,然后她通过会员系统查到需要提现的会员卡号,再用长沙银行卡发给会员。

公司有直推奖、绩差奖、领导奖、平级奖。都是按照会员层级自动生成。公司是靠拉新会员入会交一定金额的会费买产品获利的。公司对公账号从来没用过,会员的钱都是直接打到侯某1的私人账号上,侯某1就要会员和她联系,会员就将汇款凭证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她,她再发到财务群,王某乙审核后确定钱打到侯某1账号再发到微信群,通过她告诉王某甲可以拨给报单中心的人现金币,再由报单中心的人用现金币和电子币给新会员注册。

王某乙主要是在北京,主要负责在北京帮公司做些宣传册,负责进货,咖啡系列产品包装的制作,所有财务的账目都必须要王某乙审核确认。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4、5月份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侯某1,2014年6月底,侯某1要他做一个草本咖啡的网站,他在网上租一个虚拟空间,侯某1安排人将脉络集团公司网站的软件上传到虚拟空间,公司的官方网页和脉络公司的会员软件都装在虚拟空间内,他就负责维护网站。公司的网站在虚拟空间运行了二个多月后,因为虚拟空间的性能不好,他在南京市中国名创租用一个服务器,将公司的会员系统迁移到了租的这个服务器上,公司的官方网页还是留在虚拟空间里,他的工作就是维护网站,具体就是保持网站通畅,网站内容的增减,会员信息、角色和权限变更,会员电子币、现金币之类的财务数目的操作。2015年1月底,他又在北京市腾讯云计算有限公司租用了一个服务器,然后将系统迁移到新租的这个服务器,公司的官方网站还是留在虚拟空间。公司董事长侯某1,财务部是向某2负责,讲师李某甲。官方网站有两个,是www.mlkf.net和www.mailuo.com.cn。会员系统输入链接就可以进,总共有8个链接。会员系统他的权限最高。公司的经营是交1.6万元钱买公司的产品就可以成为会员,还有交了3.6万元、6.6万元的,交了钱的会员继续拉会员就可以获得提成,提成是自动生成的。会员的等级从高往低是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咖啡馆、会员,其中会员分为了很多等级,有报单中心、高级会员、经理、主任等。会员靠拉人头提高业绩的方式升级,业绩到达一定的数额系统就自动升级会员等级,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侯某1的批准,将会员提高等级。系统里大概有1.6万多的会员,其中有1.1万多老会员,都是2014年6月底的时候从五军春鑫新茂公司迁移过来的会员,这些老会员都没有交钱,余下的5000多会员都是新会员,他们都交了钱的。

整个公司的业绩有8千多万,按照公司会员系统分配方案,付给会员的奖金比例占总金额的60%-70%左右,公司拿了30%-40%左右,公司的这30%-40%的利润是侯某1自己拿去了。

公司后台记录的某些会员的下线很多,有些是本人发展的,以及下线再发展下线形成的,还有一种是会员主动申请,经过侯某1批准,再由他经过网站后台把某一个会员的下线平移到申请会员下面。把其他人平移到自己的下面,主要是增加自己下线的人数,平移的这些下线新增的业绩就会增加自己的业绩,以此提升自己的会员级别。

管理员系统首页内容有会员注册总数16890个,历史总收入83725600元等内容。

会员有主管、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报单中心、服务中心、咖啡店、县代、市代、省代、全球11个界别,会员是根据营销业绩提升级别的,每个会员级别的提升只要达到一定的业绩就可以提升,没有要求推荐人员的数量和层级,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及时经过侯某1的同意,可以对会员级别进行提升,可以不需要业绩,其中主管的业绩是3.2万,主任的业绩是9.6万,经理的业绩是19.8万,高级经理的业绩是39.6万,报单中心的业绩是66.6万,服务中心的业绩是180万,咖啡店的业绩是540万,县代的业绩是1500万,市代的业绩是3000万,省代的业绩是6000万,全球的业绩是8000万。

4、被告人尹某3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份他和刘某甲、李某乙、朱某在深圳找生意做,朱某引荐侯某1给他,侯某1介绍他们公司叫前海脉络咖啡有限公司,另外三个股东是杨春、陈朝辉、李佳宜,侯某1承诺如果把产品推出去就在深圳给他一套别墅和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他就叫了深圳的朋友陈刚来加入,由陈刚把深圳的市场做起来了。到2014年9月份,侯某1把公司搬到了长沙,公司改名为“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就只有侯某1和杨春,侯某1是法人代表,杨春是生产厂家。到2014年11月份,侯某1以前承诺过他的都不能兑现,他和侯某1就有了矛盾,他就没有具体去负责管理了。公司是采取吸收会员股东的方式经营,最低购买1.6万元的产品才能取得资格。他没有具体的职务,公司不是谁管理谁,但是当发展的人多了之后,级别就高。侯某1给他加了一级省代。但后来又把他变成了市代,侯某1还承诺给他公司发展的资本都会给他5%。他发展了陈刚,陈刚在广东那边发展了很多人,朱某也算作他的下线,实际上他就是公司最高的一个上线。他下面算起来有2000多人,这些人都是在网站上可以查到的,实名登记的,按侯某1许诺他的,他应该得到150万,但是侯某1不给他钱,他没有拿到现金,他的钱都在公司的网站上,有30多万的电子币以及100多万的股权。侯某1为了取得他们的信任,骗他们说在长沙市区有一栋房子是湖南省政府送的,还带他们去看了,实际上是位于省政府西门的一栋烂尾楼,根本不是送的,还把这栋房子拍照,再用电脑处理加上“脉络咖啡”的字样。他帮侯某1一起准备好了长沙这个公司之后,就叫了刘某甲,后来叫了李某乙,全都挂在他的名下,他下面是谢某乙,谢某乙下一级是刘某甲,刘某甲下一级是李某乙,李某乙在邵东发展了李某己、王某戊、袁春凤、李某庚、赵某、陈某乙、颜某甲等人。

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底她购买了1.6万元咖啡豆加入公司。

6、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底她经人介绍花了1.6万元钱购买了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的草本咖啡,成了湖南脉络有限公司的会员。上课的讲师介绍说脉络公司的草本咖啡有补肾、抗癌等保健功效,然后又能拿到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的股权已经挂在深圳一个股权交易中心可以交易,会员可以介绍其他会员入会,可以从中提成,如果做得好,介绍的人多就能发大财。讲师还讲公司以后还要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到时候股东都发财了。

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他经朋友颜胡军(同音)介绍,交了16000元钱,成了脉络国际集团的一名会员,公司给了他10000元的草本咖啡系列的产品以及脉络国际集团的10000元股权。过了一段时间后,脉络国际集团有了脉络天下电子商务后,公司又给了他价值6000元钱的刷卡器,共有十个。公司的地点在长沙市银盘南路四水厂对面一栋楼的九楼,公司的名称叫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叫侯某1,他知道公司下面有一个行政部门,一个财务部,一个业务部门,公司主要是通过发展会员,通过会员交1.6万元钱后,再给产品给会员,会员都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拥有公司的原始股,每股一元钱。发展一个会员,交1.6万元钱,就可以得到12%,他主要想公司上市,他就可以分到股金。他发展了一个会员,按照公司的规定他可以得到12%的推荐奖

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她交了1.6万元钱加入公司成为会员。

9、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她通过龙国玉介绍交了1.6万元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会员。

10、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5、6月他交了1.6万元钱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

11、证人童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她交了1.6万元成为脉络公司的会员。

1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他于2015年2月交了1.6万元成为脉络国际集团的普通会员。

1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她交了5000元钱加入脉络公司成为会员。

14、证人敖某能的证言证明:李某癸劝他买断西南五省草本咖啡的种植权,但加盟的话需要66.6万元,他安排财务打了66.6万元钱的侯某1公司的账户上。在5月1日会议之前三四天,侯某1通过邮箱发了一个与小康中心的合作协议给他,需要前期费用7000万,他和侯某1各出资50%,相当于3500万,签合同生效之后,他需向小康中心打款1000万元,当时侯某1把协议发给他,他在协议上签了字,侯某1告诉他,肖部长5.1来长沙讲课,顺便拿小康中心的正式协议文本与他签约,没想到在会议室民警来了并要他们配合调查,他才知道脉络国际公司是个骗子公司。

15、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份她经同事李某戊介绍,花了1.6万元在脉络公司购买草本咖啡产品,成为公司会员。

16、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她和谢某甲各花了1万6千元买草本咖啡,是脉络集团的会员,

17、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日在表侄女向某2所在的在云麓山庄那里,向某2介绍敖某能老板给他认识,敖老板向他介绍投资咖啡豆种植的事情,向某2在这家公司管理财务,当时在会议室看到有“草本咖啡”的字样。

18、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明:他不是脉络公司的职员也不是会员,他是想投资脉络公司的咖啡种植和咖啡馆业务。他于2015年2月下旬通过王某丁介绍开始接触脉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丁和杨某甲介绍脉络估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大公司,注册资金有10亿人民币,董事长是侯某1,他还看了侯某1和国家领导人在欧洲考察的合影照片,给他的感觉公司很庞大很有实力。他觉得公司的咖啡豆种植和咖啡馆业务很有搞头,但需要投资66万元人民币,王某丁看到他对这个业务有兴趣,不断给他灌输公司的实力与规模,希望他投钱。通过了解他认为脉络集团公司是一个骗局。

19、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吴某乙是她的亲姐姐。吴某乙2015年经卢光泽介绍加入了脉络国际集团,之后还拉了一些亲戚和朋友加入。吴某乙和丈夫黄某丙为了获得脉络集团下面的咖啡啤酒经营权以黄某丙的名义向脉络集团的侯总交了66万元,后来又和一个叫邓小莲的朋友凑了66万元交给那个侯总。

20、证人关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他花了1.6万元成为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的会员,后来他用谢木兰、吕金辉、关剑斌、王美成的身份信息加入公司,钱都是他出的,共计8万元。

21、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她朋友李某乙要她交钱加入会员可以办信用卡,她讲不交钱,然后李某乙声称自己是湖南咖啡总代理,可以帮她加入会员,不要交钱,她又介绍关某给李某乙。

22、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6、7月份,她花了4.8万元买了三份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后成为该公司会员,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侯某1,公司里有尹某3和刘某甲。尹某3在2014年10月份寄给她一件咖啡酒和一盒咖啡茶。

23、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她将女儿向某2在长沙租房内的销售出库单30份、产成品入库单1份、订单详情8份都交到了公安机关。

24、证人聂某、罗某的证言证明:2014石某甲能拿他们的身份证去买产品,最后都亏了。

2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他通过尹某3介绍花了1.6万元加入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

2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他通过黄某甲介绍花了6.6万元加入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

27、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她交了1.6万元,另外还用她老公陈某乙的身份也注册了一个,也交了1.6万元,都交给了刘某甲,成了脉络公司的会员。

2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她经刘某甲介绍花了1.6万元购买脉络公司的产品成为公司的会员。

29、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明:刘某甲跟她说脉络公司的产品非常好,可以种植咖啡,又可以赚钱盈利,她就花了1.6万元购买脉络公司的产品成为公司的会员。

30、证人颜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母亲刘某甲拿他的身份证在脉络公司注册了一个会员,会员编号是889093。

31、证人颜某乙的证言证明:她母亲刘某甲用她的身份证加入了脉络国际集团成为会员。

3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他老婆黄某乙用他的身份证在脉络国际集团注册了一个会员。

33、证人谢某丙的证言证明:她于2014年通过尹某3介绍加入脉络公司,买了两个6.6万元的业务,成为了公司的会员。

34、证人石某甲能的证言证明:他之前是脉络公司前身五军春鑫茂公司的老会员,在龚某的介绍下加入了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他利用自己的亲属及服装厂员工的身份资料注册了多个账号,总共花了60余万元。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就是用夸大产品功效、配送原始股份的方式骗取他们的信任,以发展新的会员的方式去拉拢人头,一层一层的往下发展,人越多公司所获得的利益就越多。

35、证人宁某、石某乙、许某乙能、张某丁、石友华的证言:石某甲能拿他们的身份证注册成了脉络公司的会员。

36、证人姚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侯某1与他签订供咖啡酒的合同,他找到通道特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杨某乙,要杨某乙的酒厂给他生产咖啡酒,他提供配方与咖啡原材料,生产高度的营养咖啡酒瓶及低度的养颜咖啡酒各5000瓶,共10000瓶。低度的养颜咖啡酒他以4元钱的价格从杨某乙手里拿货,高度的营养咖啡酒以每瓶11元拿货,分别以每瓶38元及42元的价格卖给侯某1的公司,共计收取货款39万余元。

37、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由姚某乙提供咖啡原料和酒瓶及外包装,他厂里帮姚某乙生产咖啡酒,其中咖啡营养酒每瓶11元,咖啡养颜酒每瓶4元,营养酒是高度的,养颜酒是低度的。营养酒和养颜酒各生产了5000瓶。

38、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明:北京市世纪富民李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草本咖啡豆没有产品的生产批文,公司的咖啡豆和咖啡粉还没有取得国家职能部门的生产许可,只是试产,没有推向市场成为商品。

39、证人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30日,侯某1要她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工商银行用她的身份证开一个户,侯某1从自己卡里取出50万元存入她刚开好的卡里,她将这那张卡给了侯某1。

40、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广州市挺佳食品有限公司向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卡布奇诺咖啡、特浓咖啡、拿铁咖啡、炭烧咖啡、摩卡咖啡及原味咖啡共6种咖啡,每种咖啡500包,每包单价5元,每包重量260克,每种咖啡总数是2500元,咖啡粉之前就全部提供给了脉络公司,对方向他们公司转账汇款105万元。他们公司卖出去的咖啡粉都有自己的包装及品牌,这种没有包装商标的咖啡粉只卖给了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

4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挂牌代码是664056,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侯某1。所有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都是中小企业,挂牌的目的一是通过他们的平台能够向社会展示自己公司的产品与知名度,其次是融资帮助。

42、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30日,侯某1在自己的卡里取现50万,再将这50万存入邓文琳的卡里。

43、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明:他于2015年1月加入长沙市中经脉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董事,占有百分之十的股份,负责电话客服业务,向某2给他的工资是8000一月。脉络集团公司董事长侯某1负责整个公司的全盘工作,王某乙负责总公司的财务总管、采购、秘书、宣传、公关协调,向某2负责财务出纳、物流发货兼湖南中经脉络传播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尹某3是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的会员,他和李某甲都是公司的讲师,负责向会员和来咨询的人介绍草本咖啡,他的工作一般都是由向某2安排的。

44、证人凌某的证言证明: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任公司董事长是侯某1,向某2是财务出纳,他是司机、物流、深圳脉络健康产业法人代表,周某乙是财务出纳助手,讲师是李某甲、王某庚、耿某。分公司有深圳脉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他自己;湖南中经脉络广告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向某2;还有广西脉络农业法人代表王某丙;深圳脉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还没有正式运营,他是2014年4月份从别人手上购买变更过来的,原来的工商营业执照叫深圳市深南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脉络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是侯某1要他成立的,说是以后有用。2015年4月,侯某1要他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锦绣江南支行开了个户(卡号62×××73),说要存些钱放他那里,开好户后侯某1从自己的卡里取了90多万元钱存到他新开的这张银行卡里,钱存好后他将卡交给了侯某1。

45、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9月中旬通过应聘加入到公司的,2015年3月份从公司离职后和向某2、王某庚一起成立长沙文化传播公司。她在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财务部做会计,公司的营业收入不从她这里走账。公司财务部有她和向某2,向某2负责公司的出纳和办公室的日常开支等工作,负责讲课的老师是王某庚、销售人员有张某甲,尹某3,尹某3以前在这个公司时找她报过帐。公司财务部有她、王某乙、向某2三个人,她负责公司费用的审核,向某2负责日常开支的支出,王某乙是负责人,公司的费用账目都要交给王某乙审核。王某乙不在长沙公司,是侯某1要她发给王某乙看费用开支表格的情况,她就按照侯某1的意思拍照用微信发给王某乙。

46、证人耿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侯某1要他加入北京脉络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又安排他担任该公司经理,实际负责人是王某乙,他的工作都是王某乙安排的。北京脉络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生产产品,主要是和一个叫湘邮科技公司合作,由湘邮科技公司提供POS机,上面印有脉络天下的标识,北京脉络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湘邮科技公司拿过来的是120元钱每台,然后由脉络国际集团的会员拿去推销,拿货的价格是120元,会员卖给消费者的价格也不一样,有的加几十元,有的加几百元,最高的卖到1500元,通常是1000元。

4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15年3月22日被侯某1叫去加入脉络国际集团的。他负责云南文山区域的草本咖啡种植业务的推广工作,在他之前是孙某在负责文山区域的。他和李某癸跟敖某能谈草本咖啡的种植业务,只要交66万元的授权费给公司,公司就授权种植草本咖啡,并且以380元每一亩的价格提供种子,当时敖某能有所顾虑,担心业务能不能推广开来,还担心有没有农民愿意种植,他和李某癸就一起做工作,之后敖某能就打了66万元给公司,成为公司的会员。

48、证人李某癸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侯某1在深圳找到他说在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他的草本咖啡的权利请,他要侯某1写悔过书(大致的内容是讲侯某1的脉络集团是诈骗集团,把草本咖啡改名脉络草本,名义上直销实为变相传销,侵犯了科学家的权利,请求原谅)。他还要侯某1跟他合作,将脉络咖啡改成草本咖啡并和侯某1签订了三个合同,大概意思是他把与他有合同的所有公司的产品都交给侯某1去销售,销售的钱他得30%。他一共有28种咖啡系列产品配方,其中有20种咖啡系列产品配方已经研发出来,另外还有8种咖啡系列产品配方还在研发。草本咖啡原本在本草纲目里时种豆科草本植物,书名叫江芒决明,改良后,他就给取名叫草本咖啡。

49、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明:他于2015年2月交了6.6万元加入脉络公司。他的上线是张某甲、没有下线。他老婆吴某乙也交了6.6万元,是以他的名义办理的高级股东。张某甲又劝说他们夫妻交了66.6万元成为超级股东获得咖啡啤酒加工经营权。他又劝说张燕玲、陈雪梅、吴某甲、吴声存、曹淑琴、钟晓玲、苏巧宜、孔祥贵、黄盛东、邓小莲、喻雪娥、石德安、许玉玲等13个人加入公司,他们都交了6.6万元成为高级股东,其中陈雪梅在2014年4月29日交了66.6万元给侯某1取得了所谓的新加坡总代理。公司实际上就是要他们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越多公司赚得钱就越多,卖咖啡产品根本就是个幌子,公司卖给会员的产品是远远不值那么多钱的,而且承诺给所有会员原始股,到时候公司上市之后原始股份的价值会大幅上升,到现在他们都没有签订过任何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合同,而且他所谓的代理也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他以为公司是办实业,但是目前他都没有看见过实体店,实体工厂,只是听侯某1、张某甲跟他介绍过,其实就是打着直销的幌子靠会员发展会员,上线发展下线来获得提成。

50、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她和丈夫黄某丙经卢光泽、张某甲介绍交了两个1.6万元共3.2万元成为了脉络公司的会员。她又介绍了石德安、吴某甲、陈雪梅、吴声存、黄胜东各交了1.6万元加入公司。2015年2月6日左右,她又交了6.6万元,第二天她老公又交了6.6万元,2015年3月初,经张某甲劝说为了获得咖啡啤酒的加工经营权,她交了66.6万元,公司实际上就是要她们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越多公司赚的钱就越多,所谓的卖咖啡产品根本就是个幌子,公司卖给会员的产品是远远不值那么多钱,而且承诺给所有会员原始股份,到时候公司上市之后原始股份的价值会大幅上升,到现在他们都没有签订过任何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合同,而且她所谓的代理也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公司没有实体店,都是打着直销的幌子靠会员发展会员,上线发展下线获得提成。

5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他购买了脉络公司1.6万元的产品,成了该公司的会员。他在公司担任讲师职务,他的级别是普通会员。他主要负责给分公司讲课,后他介绍王某庚加入公司担任讲师,但不是公司的会员。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是侯某1,市场部李斌负责,物流部向某2负责,教育部王某庚负责,财务部向某2负责,会计是周某乙。

5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经朋友李某己介绍,她和李某乙、朱某、尹某3、李某己等5个人每人交1.6万元给深圳前海春新贸脉络咖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会员。7月份她又交了1.6万给侯某1。她又介绍了王某丙加入公司,公司开始是在深圳,名称是前海春新贸脉络咖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侯某1,公司股东有杨春、陈朝辉、李佳宜、侯某1,李某甲任副总经理兼高级讲师,王某庚讲师,向某2财务。2014年8月侯某1将公司搬到长沙后,侯某1将其他股东吞掉了,公司只有侯某1一个股东了。公司说是种咖啡,生产咖啡,实际就是靠发展下线,赚取提成和管理费,会员交钱就成为公司股东,股东会员虽说在公司买产品,但产品比较贵,股份又没有分钱,全是电子币,不能提现,只有发展很多下线才有可能回本和赚钱,所以一般人都亏。

5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她于2014年9月经卓英介绍后交了1.6万元加入脉络公司的,成为会员之后,她推荐邵某甲加入公司成为她的下线。她知道公司在广西有个种植点。任何人只要向公司交钱,最低额度交纳1.6万元,就能加入够公司,成为公司的会员。公司通过网络宣传片和纸质宣传册,夸大公司在咖啡种植项目和咖啡制品项目的优势,向外进行宣传。侯某1安排她负责脉络国际集团旗下咖啡啤酒业务,她帮吴某乙、黄某丙各刷了6.6万元成为公司的高级股东,又帮黄某丙报了一个66.6万元钱的单。她与侯某1有大量的资金来往,全部是她打钱给侯某1,陆陆续续打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钱给侯某1,都是报单的钱,2014年9月份开始,她想在公司申请一个报单中心,公司要求她交66.6万元钱才可以申请成功,她就陆续打钱给侯某1,一共打了几十万,但是一直到被抓获的时候她还没有凑够66.6万元钱。

54、证人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他交了1.6万成为脉络公司的会员,他的上线是张某甲。他在公司属于高级股东,级别是服务中心。他发展了龚举华和王利芳。

5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他交了1.6万元加入脉络公司,他是王晓静的下级,他帮王晓静收取贵州地区加入脉络公司会员的资金,他直推了吴由桃、郑红冈、杨丽绢、包仕萍、杨慧五个人,都是交1.6万的会员。他一共报了20多次单。有王燕饶、杨丽绢、孙倩、吴开胜、吴学华、郑红冈、李明碧、陈孝平、金平、吴孔珍、童学赛、欧秀丽、杨德珍、刘莹、莫予程、丁贵芳等,他报单是分别报给王晓静、李秋云、侯某1三个人。

5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她和前夫侯某12004年注册了北京脉络精英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更名为北京脉络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资格证培训和移动电子商务支付,就是代理微信支付。2014年开始侯某1在湖南、深圳经营卖草本咖啡的公司。侯某1让她帮他公司联系咖啡香酥、咖啡豆以及种植的业务。还有一些公司内部的协调工作,向某2、李威、李某甲、王某庚、王某甲、周某乙、凌某这些公司员工,在处理一些公司事务联系不上侯某1,或者侯某1没有精力管的时候,他们会跟她联系,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侯某1说他做的脉络咖啡有限公司有法律风险,所以不让她具体去管理公司,只是忙不过来的时候她就帮他照看一些事情,2014年底她拿了侯某150万和自己的10万元钱,在中国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买了一个60万的理财产品,她愿意将这50万主动叫出来,帮侯某1退违法所得。

5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5月份经尹某3介绍交了6.6万元加入脉络公司的,侯某1是公司的董事长,张某甲是啤酒厂的负责人,王某丙是草本咖啡种植的负责人,也负责市场推广,尹某3和刘爱明负责市场推广。她一共发展了两个下线,尹某3发展了很多下线,这些下线都是尹某3发展的。2014年8月至12月,侯某1打给她很多笔钱,这些钱都是用于帮侯某1办事的,或者是她先行帮公司垫付,后来报销的钱。

5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她经刘某甲介绍交了66万元加成为脉络公司的会员,也是广西脉络农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侯某1要求将她的公司名称改为“广西脉络农业有限公司”,她的上线是刘爱明,公司把安彩琴和郭炜那两条线放在她会员编号下面,成为她的下线,另外她自己在公司出了20万元钱购买了一个会员编号。

59、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脉络国际集团”投资了十几万元。他发展了十几个会员,大部分是他的亲戚,其中还有王某丁、敖某能,如果公司不继续发展会员就不能正常运转下去,因为没有资金来源了。

60、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她叫王某丁,曾用名王晓静。她在脉络公司投资了66.6万元,成为超级股东。

61、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她经朋友徐丹康介绍交了1.6万元购买草本咖啡,成为脉络公司的会员,公司给了她1万元的草本咖啡。推荐她的是徐丹康,是她的上级,她名下的会员有50余人,其中只有李某丁是她发展的,还有高武洪、洪卓雁、陈菓是她自己用亲戚的名字注册的会员,挂靠她名下,另外的人都是公司的其他会员推荐的,挂在她名下,这些人她没有得到推荐奖,只有级差奖。发展会员,公司给她16%的返利,她一共获利10多万,实际上的收益没有那么多,因为她又用那些奖金数注册了新的会员,实际上得到的有5万多块钱。她在公司没有职务,级别是高级股东,侯某1是公司的老板。会员必须交钱买产品才能加入公司,交钱分一次交1.6万、3.6万、6.6万、66万的。直推奖励,就是推荐一个会员,就有百分之十六的奖励,是以奖金币和电子币的形式发到她的账户,奖金币可以用来报单,也可以用来提现,提现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最开始的时候是百分之五的手续费,后来变成百分之十了。她有三个账户,有一个账户是35×××28,一级密码是666666,二级密码是888888。

公司采用会员制的形式,利用咖啡产品以及草本咖啡种植、咖啡银行、股权挂牌上市等业务来向她们宣传,骗她们说公司的产品和业务有很大的盈利前景,让她们不断的去发展会员进入,实际上公司真正的盈利模式就是通过会员一层一层的去发展更多的会员加入,骗取会员的会员费,大部分会员都是以高价格买了一些低价的东西,本身自己没有赚到钱,大部分的钱都被公司给拿走了,获利最大的就是公司里面的老板。

6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底,她和尹某3、刘某甲、朱某各交了6.6万元钱加入公司。她注册了6个账号,交了66.6万元钱成为咖啡馆的级别了。公司是会员制的,就是利用草本咖啡产品以及草本咖啡种植、咖啡银行、公司的原始股份等业务来向她们宣传,骗取她们的信任,说公司的产品和业务有很大的盈利前景,让她们不断的去发展会员进入,告诉她们通过发展更多的会员可以获得奖金。但是实际上公司真正的盈利模式就是通过会员一层一层的发展更多的会员加入,骗取会员的会员费,大部分会员都是以高价格买了一些低价的东西,本身自己没有赚到钱,大部分的钱都被公司给拿走了,获利最大的就是公司的高管。

63、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3日经江花介绍她交1.6万元可加入公司成为会员。她只发展了唐球泉一个会员,她的上级是刘某甲,刘某甲的上级是尹某3,她是高级股东。

6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她在尹某3手上刷了1.6万元钱买了草本咖啡,成为公司的高级股东。她发展了李银英、郭燕林、王水仙、张克剑4个人。

公司通过宣传产品的虚假功效和许诺虚假股权今后给她们高额的回报骗她交会员费加入了公司,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过讲课等形式不断的向她们宣传公司的产品的效益以及今后有很大的前景,还告诉他们去发展新的会员,许诺她们发展新会员就能得到奖金,她也信以为真,把这个“发财”的机会告诉身边的朋友也交纳会员费加入了公司。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手段一层一层的去发展会员,骗取她们的会员费。实际上公司通过低端价位的产品骗取高额的入会费用,会员根本就没有赚到钱,钱都被公司高层拿去了。

65、鉴定意见证明: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根据鉴定材料201507101提供的源代码和数据库搭建“管理员系统”网站,截止2015年5月1日,该网站会员注册总数16890个,其中原湖南五军春鑫茂科技有限公司老会员11766名,公司共发展新会员5124名,所有新会员“实交金额”总额为83725600元,公司共发放奖金额为75161282.52元,除去公司扣除的5%手续费为3719656.311元,10%的重消费为7357676.90元,实际发放奖金数为64083949.31元。其中会员尹某3共有四个会员账号53×××74、27×××83、47×××16、21×××57,最高级别会员账号53×××74的安置人数和业绩所得的下线总人数4630人,营销业绩37120000元,查询得到共有35种商品信息。

6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邵东县公安局勘验工程师陈科林、李林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奥克斯广场4栋(国际公寓B座)21楼35、36房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笔录,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34张。

6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侯某1辨认出李某癸。

68、远程勘验笔录证明: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6日,针对有网民利用网络进行网络传销活动,为固定证据,打击犯罪,邵东县公安局网侦大队对网站www.jkg1525.com和www.cbkf.net进行远程勘验取证。www.jkg1525.com和www.cbkf.net的IP均为119.28.3.208,此IP地址为香港,两个网站为同一个服务器。经勘验发现,被告人尹某34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龚某3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李某乙10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周某甲3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周某甲3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朱某3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黄某丙账号hkh8866为高级股东,账号hkh8069为超级股东;吴某乙账号w1h6699为超级股东,账号w1h6688为高级股东;张某甲9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王晓静2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杨某甲2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刘爱明4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邵某甲4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梁某2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孙某2个会员账号均为高级股东;王某丙账号66×××87为超级股东,并对上述会员账号的会员资料、推荐情况、奖金情况、订购产品等情况进行截图取证。

69、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侯某1以及朱某150万元。

70、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明:1.根据鉴材201507101提供的源代码和数据库搭建“管理员系统”网站,该网站需要会员账户密码访问,根据鉴材201507102提供的管理员账号manager,密码WZDD123456,成功登陆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网站管理员系统主菜单有八项模块,分别为“财务管理”、“会员管理”、“专卖店管理”、“信息管理”、“产品管理”、“统计分析”、“其他管理”和“系统管理”。各模块详细功能见论证报告。2.网站及数据库涉案信息分析。(1)会员层级分析:会员注册个数:16890个,注册时间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5月1日。会员分别为vip1,vip10,vip100,vip2,vip5五个级别,各级别会员人数分别为6、16416、25、410、33。会员按照“直推”关系和“安置”关系组成两个网络。“直推”关系网络总的层级为291层,顶点会员编号为company,该网络中会员总数为16890名,整个网络呈现一种自顶向下的多叉树结构。涉案账号层级统计情况。(2)财务状况分析:根据“会员管理”-“全部会员列表”,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5月1日,所有会员“实交金额”总额为:83725600。根据“统计分析”-“日奖金提拔率查询”,统计得到主要奖项奖金发送情况,如表201507101-4所示,其中见点奖、管理奖、和谐奖所占拨比分别为34.84%,23.2%,13.09%。根据“财务管理”-“会员奖金汇总查询”,统计得到所有会员的“奖金总额”为59616435.64。根据“财务管理”-“会员奖金汇总查询”,统计得到“重复消费”总额为7369556.67,“可用电子币”总数为9648428.28,“可用现金币”总数为1305306.94,“可用幸运币”总数为0。根据“财务管理”-“审核奖金兑现”,统计得到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3月1日,共发生866笔,“提现金额”总额为3336600,“提现手续费”总额为166880,实际提现总额为3169720。根据“财务管理”-“会员电子币互转明细”,查询到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5月1日,共发生10688笔电子币互转业务,转化电子币共计63861662。根据“财务管理”-“电子币转现金币”,查询到自2014年10月3日至2015年2月7日,共发生57笔电子币转现金币业务,电子币专程现金币累积1806502。根据“财务管理”-“奖金转现金币”,查询到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4月24日,共发生24559笔奖金转电子币业务,奖金转电子币累计47602021。

71、南县工商局调查资料证明:侯某1公司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收取“入门费”,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经南县工商局调查,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曾被举报,侯某1和向某2以退回“入会费”及适当补偿的方式要求会员向工商部门做伪证。

7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2014年9月5日,侯某1将原由杨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南五军春鑫茂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侯某1,组织机构代码××。

73、脉络国际集团课件证明:该课件系被告人侯某1制作而成,其内容系虚假宣扬公司雄厚底蕴、投资的美好前景、公司上市信息、旗下分公司各项情况。

74、脉络咖啡-财务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群名为“财务室”的微信群共7人,为公司上层领导,王某乙和向某2是财务方面的负责人,王某乙为总负责人,负责公司各项事务转账收款、核实汇款到账、刷卡机业务、咖啡酥糖业务、奖金发放核实以及公司各项事务决策,侯某1为了保护王某乙和孩子,在公司有意未对外公开王某乙身份。

75、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2日,邵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的配合下,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街南翠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5月1日下午,邵东县公安局1.19专案组民警在邵东县城天骄豪庭抓获被告人尹某3;2015年5月1日,邵东县公安局1.19专案组民警在湖南省公安厅、长沙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在中南大学云麓山庄三楼会议室抓获被告人侯某1、向某2。

76、羁押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5月2日被送往山西省晋城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5年6月10日由邵东县公安局将其押走。

7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侯某1出生于1975年12月26日,被告人向某2出生于198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1983年10月29日,被告人尹某3出生于1968年6月20日,四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8、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2016年8月16日,河北省泊头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社会调查后,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王某甲日常表现无明显不良嗜好,适用非监禁刑后,对社区的不良影响应当较小。

79、邵东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5月2日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湖南脉络咖啡制品有限公司会员系统服务器的数据进了调取,并对服务器的数据进行了解释、对该公司会员系统中会员数目、层次结构、涉案金额等逐一进行解释,为公安机关掌握该公司会员系统服务器的数据、公司会员系统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1、尹某3、向某2、王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1、尹某3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1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所收取的会费,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含公安机关已冻结、扣押侯某1的存款)。

对于被告人侯某1及辩护人余剑、李邵路辩护提出的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反映的会员数及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侯某1的行为不是传销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侯某1注册成立的脉络公司,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草本咖啡产品)、提供服务(超级股东需交纳66.6万元加盟费才能获得所谓的种植咖啡代理权)等方式才能获得加入资格,会员级别达五级,且侯某1通过虚假宣传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新会员,公司盈利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侯某1的公司从事的是典型的传销活动且情节严重;至于涉案会员人数及金额的认定,依照电子数据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客观真实,可以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故对于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尹某3及辩护人唐飞鹏辩护提出的尹某3的业绩及下线会员人数没有指控的那么多且未获利,尹某3只是会员,不是公司管理者,不起关键作用,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尹某3的指控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尹某3自侯某1的公司成立时起就加入了公司,是最早的、级别最高的会员,而且尹某3在公司负责市场推广工作,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以增加自己的业绩、提升自己的级别进而扩大了传销组织的规模,其行为对于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被告人尹某3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向某2及辩护人周潮辉辩护提出的向某2只是工作人员,起不了决定性作用,不知道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传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侯某1证实他告诉过向某2公司从事直销但没有取得直销资质,公司的营销模式向某2非常清楚,向某2的工作内容包括财务部出纳、物流部负责人、员工工资发放、公司开支付款、成立湖南中经脉络文化传播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侯某1不在公司时由向某2全权负责处理公司事务,被告人向某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肖俊峰辩护提出的电子数据鉴定结论中的金额、会员数都不属实,王某甲只是根据侯某1的指示对系统进行维护,不是公司管理人员,起不了决策、操纵、指挥作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从事网页制作、系统维护、后台管理工作,其所从事的工作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起了关键作用,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侯某1、向某2、王某甲、尹某3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被告人侯某1另适用该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向某2另适用该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对被告人王某甲另适用该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被告人尹某3另适用该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五款;对被告人向某2、王某甲、尹某3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侯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尹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向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五、追缴被告人侯某1违法所得8372.56万元(含已冻结的存款491.996万元、扣押的现金10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卫华

审判员刘磊

人民陪审员谢植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蔡资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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