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京0101刑初70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职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辉、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跃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1、被告人高某某于2012年至2017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工委书记,主管建国门街道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为北京永利双盛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1及合伙人武某二人在承揽辖区工程上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高、武二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7万元。
2、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工委书记,主管建国门街道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为该街道提供业务技术服务的北京易特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至2017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工委书记,主管建国门街道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明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在承揽辖区保洁业务上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魏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5万元。
4、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主管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北京卓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许诺帮助推进其公司与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的下级子公司北京东方奥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合作项目进度,并收受王某1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
5、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主管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北京全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许诺帮助推进其公司与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的下级子公司北京天元升和汇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合作项目进度,并先后收受郭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被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涉案款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受贿的犯罪事实及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受贿罪对被告人高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调查经过,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干部履历表及任免审批材料,合同,协议书,记账凭证,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重组、经营、合作、财务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张某、武某、高某1、傅某、魏某、高某2、王某1、王某2、郭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辩护人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是: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全部退缴,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某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涉案款项,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
二、在案扣押被告人高某某的人民币五十二万六千六百九十一元三角一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冻结银行卡(卡号:62284500100********,户名:张某)内的人民币一百二十九万三千三百零八元六角九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狄启骋
审 判 员 林梅梅
人民陪审员 于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佟 飞
书 记 员 徐一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