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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411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1   阅读:

审理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41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2-29
法  官:  刘德鸿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帅某4、陈某、王某、邱某甲、黄某、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帅某4、陈某、王某、邱某甲、黄某、林某,辩护人吴凯、陈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等九名被告人先后来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传销活动,以“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为名,以纯粹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上下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

“资本运作”从低到高分为数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独立体系负责人等。行业规定所有参加者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虚拟份额即可以加入,其后购买每份份额3300元,1-2份者为业务员,3-9份者为业务组长,10-64份者为主任,65-599份者可晋升为经理,600份以上可晋升为老总。加入者最多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直接晋升为主任级别,每人最多发展三名下线。

传销组长内部登记不同其职责权限不同,老总及以上级别起组织、领导作用。其中,独立体系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总结经验和解决问题、核定新任老总名单、组织老总外出学习培训、定期收回申购单保管,并根据申购单计算、发放体系内人员提成。老总级别通过建立经理室管理下线人员,成员由几名快上老总级别的经理组成,再分别兼任总管、自律、自配、经晨、申购等职务;经理室负责组织下线人员开会,学习发展下线人员技巧、安排××办理申购手续、先期解决问题及纠纷、上传下达等内容。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1于2010年12月经他人介绍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王某、王某2、陆某甲(经理级别),2013年7月晋升为独立体系负责人,伞下人员超过190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额累计超过900万元。

2.被告人王某2于2011年9月经王某1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王某1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周某3、刘某甲,2012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120人。

3.被告人周某32012年年初经王某2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王某2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黄某、帅某4、陈某甲,2013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120人。

4.被告人帅某4于2012年5月经周某3父亲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周某3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陈某、帅某戊、王某戊,2013年1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50人。

5.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8月经周某3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帅某4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邱某甲、樊某甲,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40人。

6.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5月经王某1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王某1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潘某甲、刘某乙,2013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40人。

7.被告人邱某甲于2012年10月经陈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陈某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武某甲、帅某丙,2014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30人。

8.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2月经周某3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周某3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周某乙、周某丙、孙某丙,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30人。

9.被告人林某经邱某甲介绍后,为获取两份返利,以其爱人武某甲的名义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是邱某甲的直接下线,林某于2013年7月加入,形式上是武某甲的直接下线,林某发展刘某丁、武某丙加入并作为武某甲的直接下线,发展胡某乙、成某丙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2014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实际伞下人员超过30人。

2015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将王某2、周某3、帅某4、陈某、王某、邱某甲、黄某、林某抓获归案,3月30日将王某1抓获归案。

2015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周某3购置的宝马牌520轿车(赣C×××××)、陈某购置的奥迪牌A4L轿车(皖A×××××),12月8日,查封王某1购置的旭辉花园5栋104室房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银行转账记录、短信内容、行驶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戊、方某、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1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帅某4、陈某、王某、邱某甲、黄某、林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资本运作”的经营活动为名,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歪曲国家政策,引诱他人继续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辩称:起诉书的指控不属实。首先,我参加的“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并非传销组织;其次,我没有组织领导的行为。我无罪。

被告人王某2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起诉书指控我伞下人员超过120人不属实,我伞下人员实际只有70人左右,其它无异议。我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某3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起诉书指控我伞下人员超过120人不属实,我伞下人员实际只有90人,其它无异议。我自愿认罪。

被告人帅某4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辩护人吴凯辩称:一、陈某不是被告人帅某4直接发展的下线,而是周某3直接发展的下线。二、被告人帅某4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帅某4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其从事传销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2.帅某4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帅某4主观恶性较小。其本人也是受害者,系受邀加入。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帅某4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辩护人陈敏辩称:一、被告人陈某本人也是一名受害人。二、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三、被告人陈某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它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四、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一直较好。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陈某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邱某甲、黄某、林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等九名被告人先后来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传销活动,以“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为名,以纯粹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上下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

“资本运作”从低到高分为数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独立体系负责人等。行业规定所有参加者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虚拟份额即可以加入,其后购买每份份额3300元,1-2份者为业务员,3-9份者为业务组长,10-64份者为主任,65-599份者可晋升为经理,600份以上可晋升为老总。加入者最多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直接晋升为主任级别,每人最多发展三名下线。

传销组长内部登记不同其职责权限不同,老总及以上级别起组织、领导作用。其中,独立体系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总结经验和解决问题、核定新任老总名单、组织老总外出学习培训、定期收回申购单保管,并根据申购单计算、发放体系内人员提成。老总级别通过建立经理室管理下线人员,成员由几名快上老总级别的经理组成,再分别兼任总管、自律、自配、经晨、申购等职务;经理室负责组织下线人员开会,学习发展下线人员技巧、安排××办理申购手续、先期解决问题及纠纷、上传下达等内容。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1于2010年12月经他人介绍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王某、王某2、陆某甲(经理级别),2013年7月晋升为独立体系负责人,伞下人员超过190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额累计超过900万元。

2.被告人王某2于2011年9月经王某1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王某1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周某3、刘某甲,2012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120人。

3.被告人周某32012年年初经王某2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王某2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黄某、帅某4、陈某甲,2013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120人。

4.被告人帅某4于2012年5月经周某3父亲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周某3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陈某、帅某戊、王某戊,2013年1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50人。

5.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8月经周某3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帅某4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邱某甲、樊某甲,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40人。

6.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5月经王某1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王某1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潘某甲、刘某乙,2013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40人。

7.被告人邱某甲于2012年10月经陈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陈某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武某甲、帅某丙,2014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30人。

8.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2月经周某3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周某3的直接下线,发展直接下线周某乙、周某丙、孙某丙,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30人。

9.被告人林某经邱某甲介绍后,为获取两份返利,以其爱人武某甲的名义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是邱某甲的直接下线,林某于2013年7月加入,形式上是武某甲的直接下线,林某发展刘某丁、武某丙加入并作为武某甲的直接下线,发展胡某乙、成某丙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2014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实际伞下人员超过30人。

2015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将王某2、周某3、帅某4、陈某、王某、邱某甲、黄某、林某抓获归案,3月30日将王某1抓获归案。

2015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周某3购置的宝马牌520轿车(赣C×××××),购车款中的40.95万元系传销违法所得;扣押陈某购置的奥迪牌A4L轿车(皖A×××××),购车款中的17.3万元系传销违法所得。2015年12月8日,查封王某1购置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与东至路交口旭辉花园5#楼104室房屋(房权证合产字第××号),购房款中的52万元系传销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王某1供述。

(1)2015年3月30日10,31-13:13在经开分局讯问室供述及辩解,附讯问监控视频。

个人简历及家庭情况。1987年退伍回来以后就在铜鼓县税务局上班,2005年办理了病退手续,之后就一直在家休养,2010年年底到合肥来从事传销了。我老婆陈某戊在合肥跟我一起搞传销,2014年离婚;儿子王某2,也在合肥跟我一起搞传销。

个人参与情况。我是经战友段某甲介绍2010年10月份来合肥经开区考察的,2010年12月份正式加入传销组织的,2012年5月份晋升的老总级别。刚过来的时候我是住在经开区翠微苑,2013年7月我的上线人员离开了,我就独立出来了,成为独立体系老总,然后搬到政务区住了。

我负责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体系负责人会议,开会总结和研究解决一个月以来各分支体系的情况和问题,宣布体系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决定,商议、核定各体系内的有资格上老总的新人员名单,组织老总在国内四处学习、培训等。此外,我还负责根据奖金分配方法和人员排位情况计算体系内人员的提成(工资)及申购产生的税金,通过体系负责人将提成(工资)分发给伞下各级人员。独立体系里面资金方面的操作开始是由我来算的,我搞了两次总是算错,后来我请张某戊帮我算工资,算好之后就交给我儿子王某2来发工资,去年张某戊走了以后就由我儿子来操作了。

我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用于从事传销活动,一张尾号是4175,一张尾号是8671。这两张卡都在我手里控制并使用着。

加入资格。要想加入连锁经营最少要购买一股(3800元)成为股东,成为股东后就有资格多买或者介绍(发展)别人来购买,但最多只能介绍三个人来购买股份。自己要买从第二股开始每股为3300元,自己购买的和介绍来的人购买的股份自下而上层层累加。级别从下到上依次是:主任、经理、老总、其他的不清楚。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就可晋升为主任级别;主任晋升为经理,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其直接下线人员必须有2名为主任,其中1名主任还可以包括自己;经理晋升为老总,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其直接下线人员必须全部发展为经理级别。

一般上面都说直接购买21股(69800元)比较划算,直接升任为主任股,拿到的红利相比较而言最划算,当即就能返现金19000元,也就是实际交50800元,成为正式股东后每发展一个人都有返利,发展下线人员越多所拿返利越多,级别越高,如果成功晋升为老总后,就可以分配老总奖金,老总奖金来源于每个份额的45%,其下线每发展一个人加入(69800元),其均可获得10500元的工资,一直领到其27个第三代下线全部达到老总级别为止,自己出局。这样一个人从申购69800元加入到最后出局最高可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大约是一年的时间,这就是"1040工程"。

发展步骤。操作流程主要是八步:1、造梦;2、承诺;3、列名单;4、邀约;5、讲工作;6、跟进;7、检查学习工作进度;8、复制。当加入到这个行业后,你就会想发展下线,只有这样你才能赚到钱,一般是先打电话让朋友或者亲戚来考察投资项目。当人到地方后先介绍说这个投资项目"1040工程"是一项政府项目,也是一个试点项目,是国家给政策,当地政府提供平台,引进民间闲散资金进入地方进行再分配,对地方政府来说是一个"先引资后招商的引资工程",对投资者个人来说是一个投资项目,目前尚在试点阶段。之后再说加入这行业如何能致富、发财,这行业的优势等,总之就是通过种种方法让他主动加入,交钱、发展下线。

职责分配。我们组织的专业术语有:组:10-15人为一组;总管:每组的组长;自律:负责每组成员的纪律作风;能力:负责每组成员的培训;自配:组长的助理,协助其他人做各种工作;经晨:负责晨练和读羊皮卷的;申购:就是每组的会计,把钱给老总;全跟:对全部业务都比较熟悉的人,主要负责直接给新成员洗脑;跟进:主要负责从侧面去辅助洗脑;开心门:引导员;讲师:是业务比较全面,表达能力比较好的,负责培训。

管理模式。老总通过建立经理室控制下线人员,经理室由老总组建,成员由几名已经上了大经理(快上老总级别)的人员组成,主要有总管、自律、能力、自配、经晨、申购、全跟、跟进、开心门、讲师等人组成。这些人员必须能说会道,具有一定的管理才能,了解掌握这个行业的运作模式,一般先由上一届经理室成员推荐,最后经体系内老总开会讨论决定。经理室直接受老总管理,经理室的日常工作是:负责组织本体系内的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开会学习如何讲工作(洗脑)、如何复制新人、如何管理团队等内容;安排新人办理申购手续,保管申购单并上交上级负责人,带新人到银行存申购款到指定账户;及时向上级汇报下线人员的发展情况,先期解决存在的问题及纠纷;下达上线老总的开会通知、罚款决定、行业变动情况等。我下面有3个经理室,都在经开区东海花园。

独立体系负责人掌管着伞下各支体系负责人的账号、银行卡、U盾及密码。独立体系负责人主要是要计算体系内人员的提成(工资)及申购款的税金,再将提成(工资)分发给伞下各级人员,将计算好的税金等均分好(留下自己的一份税金分成)并上贡给其直接上线的独立体系负责人。独立体系负责人要对其直接上线独立体系负责人负责,保持对其直接上线独立体系负责人的上传情况、问题及下传其直接上线独立体系负责人的指示或通知。独立体系负责人还负责派人或自己本人去经理室拿回伞下下线人员的申购单回来算账,申购单最后是由发工资的独立体系负责人保管的。

其他人员参与情况。在我的独立体系里面老总有我、王某2、王某、周某3、黄某、潘某甲、陈某、帅某4、邱某甲、武某甲、林某、周某乙。我的下线是我儿子王某2、王某,王某下面基本都是我来操作的,还一个是陆某甲,王某2跟王某是老总级别,陆某甲是经理级别。我的下线去掉空炸的大约有100多人,大约缴纳了四、五百万元,我获利50万元,我的获利购买了一辆黑色凯迪拉克,牌照是皖A×××××,还有这几年在合肥的开销也花费了很多。

资金情况。在我们进入传销组织后都会要求到银行开设账户,缴纳、上交认购款和返还奖金(提成)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来完成,主要是通过农业银行,也有建设银行。

(2)2015年3月30日18:23-18:50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的供述。

我是2010年来合肥考察的,12月正式加入传销组织,我是2012年5月晋升老总级别。现在是独立体系负责人,上线2013年7月离开了,我就独立出来了。

(3)2015年4月21日14:50-15:50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供述。

我是于2010年12月份加入传销组织的,当时是我的战友段某甲介绍我加入传销组织的。我的直接上线是段某甲,他是老总级别,福建省龙岩市人,他伞下具体多少人我不知道。我有三条下线分别是:我儿子王某2老总级别,我妹妹王某老总级别,第三条线是我的战友陆某甲是经理级别。现在是独立体系老总级别。我是2012年5月份晋升老总的。2013年5月晋升独立体系负责人级别的。我的传销体系估计有100多人,具体我不知道。

我是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了银行卡从事传销活动,卡号尾号为4175、8671上的交易明细是我在合肥从事传销使用的在农业银行开设的卡号。(经公安机关出示银行交易明细)确认是自己从事传销在农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明细。

我在合肥住的房子是我个人购买的合肥市蜀山区旭辉花园5栋104室。

(4)审查起诉阶段2015年11月3日在二看供述和辩解。

上线是段某甲,2012年5月上总以后实际上不再参与组织里的具体事务;但是下线仍然在继续发展下线,自己也从中分钱获利,是上面直接把钱打入个人卡中;陈某戊、王甲、付某1负责在不同时间段登记新加入进来的人员;资本运作项目并不做具体的投资或项目,是国家通过资金的运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重新组合再分配,其个人因为参与组织该项目一年多,期间进行好多学习、了解、甄别,确定这是国家政策,然后吸引自己和其他人来合肥消费,这就是资本运转,认为分的钱是国家发给我的钱。

辩解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属实,受到威胁,以前所画网络图是公安机关画好以后让自己抄的;没有统计过伞下人员数量;申购登记的资料并不交给自己,交给谁不清楚;伞下人员分钱多少不清楚,不通过自己;和陈某戊关系不好不住在一起,他的银行账户自己不保管;在老家的两套房子卖掉在合肥买了旭辉花园的房子,车子和房子有没有用传销组织的钱无法区分,因为自己的正常收入和传销分的钱都在一个账户上;自己参与的并非是传销组织,是政府允许的资本运作项目。

该份讯问笔录因王某1没有戴眼镜看不清楚,由书记员读给其听,二页有其本人亲笔书写的关于老家房屋是自己和王某各一套的补充内容。

证据分析:

证据效力:退查期间公安机关补充了第一次讯问王某1的监控视频,有图像,无声音,视频反映,讯问全程没有刑讯逼供,王某111:46份进食午餐,13:05份开始手绘网络结构图,13:20分开始核对笔录并进行涂改更正(讯问笔录记载的结束时间为13:13,为王某1核对笔录的开始时间),侦查人员按照其更改内容重新打印后交给王某1再次核对确认后,王某114:28分开始签字,核对时长近50分钟。该视频资料能够证实王某1最后一次辩解侦查人员诱供、讯问时长不足半小时、让其抄写网络结构图的辩解不属实。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经其本人认真核对修改后签字,可以采信。

证明力:三次供述2010年12月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5月晋升老总级别,两次供述上线段某甲2013年7月离开后就独立出来了,现在是独立体系负责人;直接下线是王某2、王某、陆某甲,下线去掉空炸有100多人,尾号为4175、8671上的交易明细是其本人掌握使用。

一次供述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发展步骤、管理模式、资金管理等基本情况,证明加入者以缴纳费用的范式获得加入资格,级别从低到高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老总是第三级,达到老总级别的伞下最少为29人(包括自己和空炸),通过发展新人加入获得工资和返利;独立体系负责人掌管着伞下各支体系负责人的账号、银行卡、U盾及密码,负责保管申购单用于计算体系内人员的提成(工资)及申购款的税金的计算和发放。资金操作开始是由其做,搞了两次总是算错,后来请张某戊算工资,后来由张某戊、王某2来操作发放;另外还负责每月召开体系负责人会议,开会总结和研究解决问题,宣布处罚决定,核定有资格上老总的新人员名单,组织老总在国内四处学习等。

2.王某2供述。

(1)2015年3月26日20:40-23:58在经开分局供述。

个人参与情况。我是2011年9月份也就是在我大四时就来合肥的,经我父亲王某1介绍来到合肥的,我当时来时,是听别人说我父亲王某1在这边做传销,我是想把他带回去的,那个时候开始接触传销并加入传销组织的,我来的第二天,我父亲就让我去听课,第三天、第四天、我感觉他们说的有道理,第五天,我父亲对我说,他已把我的21份额费用计69800元交了,我已是这个组织中的主任级别了,说我可以发展下线了,所以我的上线也就是我父亲王某1。这个团队我只知道我父亲王某1是大老总,现在是独立体系,至于他的上线段某甲现在还在不在我们这个团队里面,我不太清楚了。

2012年元旦,我就把我的同学周某3叫到合肥来了,我就发展她一个,后来我爸爸把他的一个朋友叫刘某甲(女)发展成为我的下线,还有一个下线是我花了65份额钱买下的。我是2012年12月上总的,我在周某3这条线上,已过了三代老总,已经算出局了。我的伞下发展了周某3一支和刘某甲一支,共有约七、八十号人。

我的下线周某3上总了,我的另外一个下线刘某甲发展了三个人后就没有再发展了;这个网络图里发展最好的就是周某3这条线。据我了解,王某1独立体系中有以下老总:我、王某1、王某、周某3、帅某4、陈某、潘某甲、黄某、周某乙、邱某甲、林某、武某甲。

因为四代老总就要出局了,所以我总体上得的钱并不多,总共大约有二十多万。我得到这些钱,一部分用于款待家里来的新人,还有一部分用于我父亲买的那辆凯迪拉克(皖A×××××)。

我们现在所住的旭辉花园小区5-104室是我父亲2014年12月份买的,花了八十几万,我当时卡上有十几万,全给我父亲了。剩下的钱是我父亲和我姑姑王某出的。我在传销组织里的资金往来是通过农业银行卡,卡号是62×××16。

发展步骤。一般都是邀请自己的家里人或朋友亲戚来到这里,然后就带他们到各家(传销租的房子)去串门,对他们宣传“国家政策”,也就是对他们洗脑,让他们觉得这个“1040工程”确实能赚钱,而且也让他们认为这个“1040工程”就像国家解放初期对个体做生意那样,先是打击,打成投机倒把,后来还不是放开了,就是敢于开创先河,对于这个“1040工程”是暗中扶持的,总有一天也是会放开的。所以很多新人就信了,也就自愿加入了,我开始也是这样认为的,也经历了这样一个初期的洗脑,才让我觉得这个“1040工程”确实是国家允许的。

资金情况。我不太清楚奖金分配是由什么人核算的,但应该不是我父亲,他不太懂电脑,对奖金分发,都是一级一级向下分发的,我父亲把钱打到我的卡上,并把奖金分配单给我,我再把奖金打到我的下线银行卡上,同时把奖金分配单交给下线,这样一级一级分发下去的。我们没有大总管这一称谓,应该就是我们说的申购总管,我们现在的申购总管是王某戊,她是我父亲的一个网友。

进来的新人都是通过转账把钱打入王某戊的农业银行账户62×××76,现在王某戊不在合肥,大约在2014年9、10月份,我开始保管王某戊的银行卡,每个月十五日,我父亲给我一份转账清单,我再从王某戊的银行卡上把钱转入我父亲给我的那份清单。给我的转账清单是电脑打印的,我也不清楚是什么人制作的,这要问我的父亲才知道。我母亲以前做过申购总管。

(2)2015年3月27日16:10-17:20在二看供述。与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见下述证据分析。

(3)2015年4月20日15:40-16:20在二看供述。与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见下述证据分析。

(4)2015年11月3日在审查起诉阶段在二看供述和辩解。与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见建下述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证明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发展步骤、管理模式、资金管理等基本情况,证明加入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级别从低到高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老总是第三级,达到老总级别的伞下最少为29人(包括自己和空炸),通过发展新人加入不同级别分别获得不等的工资和返利;该供述与王某1等人言词证据基本一致。

三次供述其2012年12月成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有七八十人。两次供述达到老总级别的人有其自己、王某1、王某、周某3、帅某4、陈某、潘某甲、黄某、周某乙、邱某甲、林某、武某甲;体系内人员工资一级一级往下发放,工资表由谁制作不清楚;一次供述王某1是独立体系老总,来合肥原因是想让其父亲脱离传销组织;发展新人时宣传所谓的“国家政策”进行洗脑;获利二十几万用于其父亲在合肥购买房屋和车辆、日常开销;关于农行账户资金来源、获利数额及去向、老总级别人数、王某1所起作用的供述与之前不一致,辩解房屋系其父亲姑姑变卖房产后购买。

3.周某3供述。

(1)2015年3月27日9:40-10:55在经开分局讯问室供述。

个人参与情况。我是2012年7月份到合肥经开区从事传销活动的,是同学王某2介绍过来的。我现在属于王某1独立体系,现在我们体系的负责人王某1。我现在是老总级别,我是2013年4月份晋升为老总的,我的伞下有七八十人。我下面有一个经理室,在经开区东海花园里面。

我的工作是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我上线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和体系内出现的问题,先期解决体系内部的问题和矛盾,如解决不了再上报给体系负责人,同时还负责向伞下人员传达上级下达的通知、指示等,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进一步对经理级人员进行邀约技巧、口才等方面的培训。

我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用于从事传销活动,一张尾号是9571,一张尾号是9670。这两张卡都在我手里控制并使用着。

我大约获利了40多万元,我的获利购买了一部白色宝马牌汽车,从我的农行卡交易明细上可到我的买车交易记录,另外我自己在合肥待了几年也消费部分,现在不剩下钱了。

其他人员情况。我的直接上线是王某2,王某2的上线是王某1,我的直接下线是帅某4、黄某、陈某甲,其中帅某4、黄某是老总级别,陈某甲是经理级别。另外黄某的下线周某乙是老总,帅某4下面陈某、邱某甲、武某甲、林某都是老总。王某1体系里面老总包括涉案的9名被告人。

(2)2015年3月27日在二看供述。与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见下述证据分析。

(3)2015年4月在二看供述。与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见下述证据分析。

(4)2015年7月23日审查起诉阶段在二看供述。我账户里的钱一部分是组织上发的钱,一部分是让我发给下面的返利、王某2将打印的表格发给我,我按照表格发放后他们再往下发,我去掉空炸再次投入传销的钱,我纯获利16、17万左右,用于平时摆阔包装花销掉了。赣C6z001号宝马车,首付20多万元王某2借给我,每月还将近1万元。

所谓的自律、自配、申购的职责都是有组织里的人兼任的,并没有专门人员来做,我知道的最高的上线是王某1。

(5)2015年12月2日在女看供述:返利和工资都是每个月月中发放的,转到我们的农行卡上,不会给现金。我给帅某4发过工资,工资都是一级一级往下打,上级打给我,我当天就转给帅某4,我的工资每次都是王某2发,或者陈某戊、王某1,因为他们都是一家人。有时帅某4不在,我就帮他代为发放工资。我们要求工资和返利必须收到当天就往下发放。陈某戊的账户资金往来应该全部都是传销的,因为别人都要把钱打到她账户上来参加传销项目,后期资金转到王某戌(音)账户上。

空炸人员必须交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把相应的钱交到指定账户,他们自己办不办银行账户无所谓,因为这些空炸人员工资和返利以后都是给帮他们交钱的人,就是谁交钱工资和返利就归谁。如果空炸人员下面又发展了人,将来的返利和工资也是归交钱的人。

武某甲平时不怎么参加传销活动,她要在家带小孩。林某线下的人好像不够上总,后来他空炸了一些人,还有就是他老婆武某甲比他先上总,他们是一家的,武某甲的人也算林某的,这可能也是林某能上总的原因。林某和武某甲的返利和工资应该主要都打到一个账户上吧,因为他们是夫妻。陈某戊账户我猜应该是王某1在管,陈某戊没有上总,所以她的账户应该主要给王某1用。

证据分析:关于加入资格、级别晋升、发展步骤、职责分工、资金往来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一致。

三次供述自己是老总级别,上线是王某2,伞下人员有七八十人,体系负责人是王某1;尾号是9571和9670的银行卡本人使用,里面有传销资金的往来。两次供述体系里的老总级别包括涉案的9名被告人。一次供述:传销活动主要在经开区;交钱和返利主要通过农业银行,每月工资和返利发放一般是月中旬,一级一级往下发;自己获利40多万元,用于购买了一部白色宝马牌汽车及消费部分;林某上总是因为武某甲很少参与传销活动,主要是林某在做,工资和返利主要有林某管理,所以武某甲伞下的人也算给了林某就上了总。

关于获利数额、伞下人员数量、上总人数在后期的供述中均有减少。

4.帅某4供述。

(1)3月26日21:10-22:55在分局讯问室供述。

个人参与情况。我是2012年5月份被周某3的父亲周某1介绍到合肥市从事传销活动的,现在属于王某1独立体系,我现在是老总级别,我是2013年11月成为这个级别的。我现在下面就一个经理室了,在经开区东海花园那里。

我加入时交了6980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转给陈某戊的。没有收据。我下线交了大约200多万元,我获利20多万元,其中我2013年上总以后买了一部奥迪Q5,花了我获利中的23万,你们在我银行卡上的交易明细上可以看到这个记录,剩余的钱我这几年在合肥消费了。我的伞下算上离开的有五、六十人。我名下的牌照为皖A×××××的奥迪A4L轿车是陈某的,因为办理按揭需要我来担保抵押,所以还是放在我的名下。

其他人员情况。我的直接上线是周某3,下线是陈某,我妹妹帅某戊,我表弟王某戊,其中陈某是老总级别,帅某戊、王某戊都是经理级别,据我所知,王某1独立体系中有我、王某1、王某、王某2、周某3、黄某、周某乙、陈某、邱某甲、武某甲、林某是老总。

(2)3月27日15:26-15:50在二看供述。

我伞下有五、六十人。

(3)4月21日10:10-11:50在二看供述。

我属于王某1体系,体系内估计最少200多人。我伞下有50多人。王某是王某1的妹妹,她也是老总级别。是王某1的直接下线,她伞下有50多人。

(4)2015年7月23日审查起诉阶段在二看供述。工资由王某1、王某2负责;上总后开过几次会议,是王某1和王某2通知去的,2013年12月买了一辆奥迪车,一次性付了43万元,借了50万,车牌号为皖A×××××。

证据分析:关于加入资格、发展步骤、级别晋升、资金往来等传销组织的基本体系架构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一致。

三次供述2012年5月加入,2013年11月上总,伞下人员五六十人;一次供述获利20多万元,买了一部奥迪Q5及消费;属于王某1体系,体系内估计最少200多人;其伞下陈某老总级别、帅某戊经理级别、王某戊经理级别;王某伞下有50多人,邱某甲伞下有30多人;资金进出主要通过银行转账,王某1和王某2组织开会,王某1负责工资结算;名下ACS190奥迪车是陈某的。

5.陈某供述。

(1)2015年3月26日21:15-23:25在经开分局讯问室供述:讯问中用约5分钟时间绘制网络结构图一张。

个人参与情况。我是2012年8月经周某3介绍到合肥从事“资本运作”的,她把我放在帅某4的下面,作为帅某4的下线。我现在是老总级别,我是2013年12月份成为这个级别的。我的伞下大约有50人左右,现在经常还在合肥的只有10人左右。

我没计算过有多少返利,我大约得到了25万元的返利,扣除我交的14万,其余的都被生活开支了。皖A×××××奥迪车是我2014年3月份按揭买的,现在已经还清按揭,这辆车是我33万买的,但是用的帅某4的名字入的户,首付包括按揭都是从上面的老总预支出来的工资,他们会从我的工资里面直接扣除的,相当于这部车就是我传销的工资购买。

其他人员情况。我属于王某1独立体系,王某1是我所知道这个团队里面的最高级别。邱某甲和她的下线武某甲,以及武某甲的下线林某都已经达到老总级别,他们是2014年3月至5月晋升的老总。

(2)2015年4月在二看供述。

林某是我下面的老总,他的伞下至少有30多人。并且黄某下面还一个周某乙也是老总,黄某的下面至少也有30多人。

(3)2015年7月23日审查起诉阶段在二看供述和辩解。

我账户里的钱一部分是借来交的,一部分是上面按照单子发给我再转发给下线的。

(4)2015年11月27日在二看供述。

每月15-18号发工资和返利,一般都是上面发给我,我在进账当日立即往下转发,一般都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不允许现金结算,转账金额一般不是整数,带零头。进账当日转入的钱减去转出的钱就是我应得的工资和返利。

我伞下有三个空炸人员,名字我记不清了,这些空炸人员只需要交身份证复印件,不需要开银行账号,如果他下面再放真实的传销人员有返利和工资的话,会给操作空炸的人员。

林某上总了,但他伞下没有30人,因为他老婆武某戌伞下有30人了,而林某又闹的厉害要上总,所以就让林某上总了,武某戌就在家带小孩,不实际操作,都是林某在操作,我也没见武某戌参加老总会议,没见过她参加过这些活动。武某戌应得的工资和返利有的会达到林某卡上,有时会打到武某戌卡上,他们毕竟是夫妻,打到谁卡上由他们夫妻自己决定,向上面要求就行。武某戌伞下另外两支武某丙和刘某丁应该是林某喊来的,因为武某戌平时都不干这个事。

证据分析:关于加入资格、发展步骤、级别晋升、资金往来等传销组织的基本体系架构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一致。

三次供述2012年8月加入,2013年12月份上总,属于王某1体系,两次供述伞下大约有50人左右;老总级别包括涉案的9名被告人;纯获利20万元左右;一次供述获利用于购买皖A×××××奥迪车一辆,以帅某4名字入的户;两次供述林某是代替武某甲上的总。

最后一次供述伞下人员有30人左右,与之前供述不一致。

6.王某供述。

(1)2015年3月27日在分局讯问室供述。

个人参与情况。我是2012年5月经我哥哥王某1介绍加入传销的,我是王某1的直接下线,我现在是老总级别,我是2013年4月份成为这个级别的。我实际发展二条直接下线,一条是我爱人潘某甲,他现在也是老总级别,另外一条是刘某乙,这条线现在没有人了,第三条线是我空炸的我的下线具体我搞不清楚,大约有30多人,我大约得到了20万元的返利,都被我还账和炸线了。

我的工作是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我上线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和体系内出现的问题,先期解决体系内部的问题和矛盾,如解决不了再上报给体系负责人,同时还负责向伞下人员传达上级下达的通知、指示等,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进一步对经理级人员进行邀约技巧、口才等方面的培训。

其他人员情况。我估计王某1伞下人员总共有100人左右,现在还在合肥的大约有五十几个人。我们这个团队的上线已经被公安机关打乱了,我们找不到他们,偶尔有一个叫黄某2的还来看看,我哥的上线是段某甲,现在没有上面的人来管理我们了,这个团队的日常事务实际上就是我哥王某1在负责。申购总管以前是陈某戊,她是王某1的老婆,现在是王某戌,他们都是王某1安排的。

(2)2015年3月27日在二看供述。与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见下述证据分析。

(3)2015年7月23日审查起诉阶段在二看供述和辩解。

农行账户的进账是上面的人打钱给我,有人发展就会按比例发工资,工资都是通过农行的账户打过来的,具体谁算谁发,我哥不让问。冯某甲是王某1将他安排在我老公线下的,他自己说他伞下有二十多人,我带孩子没时间开会,我哥有时会去开会,这个体系的老总我哥算是一个,传销组织保密性很强,他经常不在家,做什么事都很保密,还有一个福建人,姓段。据我所知,进入组织交的钱全都通过银行账户,没有现金支付。申购总管是陈某戊,她和我哥离婚后就是王甲管。

证据分析:关于加入资格、级别晋升的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一致。两次供述自己2012年5月加入,2013年4月上总,伞下有三十多人。一次供述自己农行进账都是传销组织打进去的工资,加入传销组织都是转账,没有现金支付;获利二十余万元都用于空炸、消费和借给下线;王某1伞下人员总共有100人左右,现在还在合肥的大约有五十几个人;因为上线被公安机关打乱了,现在团队的日常事务实际上就由王某1在负责;申购总管陈某戊、王某戌都是王某1安排的;体系中的老总包括涉案的9名被告人。

最后一次辩解其伞下人员没有30人、获利数额仅十几万,与之前供述不一致。

7.邱某甲供述(陈某继母)。

(1)3月27日9:31-12:58在经开分局讯问室供述。讯问中使用10分钟左右绘制网络结构图一张。

个人参与情况。2012年10月份,我跟陈某一起到合肥来了,到合肥以后,陈某就带着我去走廊“家庭”,在各个“家庭”中了解“资本运作”,也就是“1040”工程,后向陈某戊指定的农行帐户内汇了69800元,算是正式加入这个传销组织了。之后过了约一个月左右,合肥这边传销组织内的讲工作的那些人要我过来一起“讲工作”,然后就到合肥来了和那些传销人员一起“讲工作”,在合肥租了房子,有新人来时,组织内的传销人员会将新人带到我家“走访”,我喊来(新人)以后,也将新人带到别人家去“走访”。2014年1月份左右,我达到了老总级别,我到合肥加入这个传销组织后,直到上总前,期间有一段时间,上面安排我负责“素质课”方面的管理工作。我自加入这个传销组织以来,到目前为止,我的伞下人员(包括加入后又不干了走掉的)一共有三十多个人,我在合肥办了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参加传销活动的各次返利都打到我办的这张农行卡上了。

自加入这个传销组织以来,总共得到约七、八万元返利,这些返利都被用于租房和日常生活了。

(2)4月21日9:10-10:50在二看供述。

陈某,他是老总级别,他伞下除空炸的肯定有50多人。我属于王某1体系,王某1传销体系估计有100多人。据我了解,王某1体系里有我、王某1、王某2、王某、黄某、周某乙、潘某甲、周某3、陈某、帅某4、林某、武某甲是老总。黄某伞下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因她上总比我早,肯定有30人,是周某3的一条下线,是周某3的母亲。林某是7月份左右上的总。

(3)2015年7月17日审查起诉阶段在二看供述。与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见下述证据分析。

(4)2015年12月2日在女看供述。

传销组织都是通过农业银行发放返利和工资的,具体谁发的不清楚,一般是在月中旬15-18号发放。我没有发过工资,转到我银行卡的钱就是发给我的。

最先是武某甲先来合肥考察的,但是她没有工作,小孩又小,这个事估计也做不了,所以她又让林某来合肥考察,最后由林某来决定。武某甲的返利和工资转到哪里我不清楚,但是如果我们向上面提供一个其他的银行账号,上面也会把钱打入我们要求的账户。因为林某在这里做传销,所以她才带小孩在这里,它主要是在家带2个小孩。武某甲伞下应该有30多人,因为林某也都是老总了。

证据分析:三次供述2012年10月份加入,2014年1月晋升老总级别,属于王某1体系;两次供述老总级别有自己、王某1、王某2、王某、黄某、周某乙、潘某甲、周某3、陈某、帅某4、林某、武某甲;陈某伞下有50多人;钱都打到陈某戊卡上;一次供述返利70、80万元(后辩解仅有30、40万元),王某1体系有100多人;武某甲加入是林某做主,武某甲平时未实际参与,具体是林某在做传销。

8.黄某供述(周某3母亲)。

(1)2015年3月27日10:08-12:50在经开分局讯问室供述:讯问中用10分钟绘制一张传销网络体系图。

个人参与情况。我是2012年年初与我女儿周某3一起来合肥旅游的,然后有人向我们介绍这个“资本运作”情况,我女儿先加入的,接着我也加入了,我现在这个组织是二代老总了,我的上线是我女儿周某3。我的伞下大概有三十多人,我大概得了十八万多,我得到这些钱在合肥这里花掉了,日常生活开支,接待等用了。来了新人以后,我会与新人见个面,接待他们一下,还有就是到下面去走一走,看一看,检查检查。

(2)3月28日8:30-9:00在二看供述。与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见下述证据分析。

(3)4月21日9:10-10:20在二看供述。现在我知道属于王某1独立体系,我现在是老总级别,我是2013年10月份成为这个级别的。因为我下面的周某乙也上总了,周某乙的伞下至少有30多人,所以我的伞下至少有30多人。林某是周某3另外一条线的老总,他的伞下至少有30人。

(4)2015年7月17日审查起诉阶段在二看供述。与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见下述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关于加入资格、发展步骤、利益分配、独立体系老总等内容与其他言词证据基本一致。

两次供述自己2012年初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10月上总,伞下有30多人;老总有王某1、王某2、王某、周某3、帅某4、陈某;

一次供述了获利18万多,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接待,平时接待新加入人员,到下线处检查看看,在传销组织里的资金往来都通过农业银行卡;并供述了发展步骤,新人加入资格、新人加入后其上线人员可直接分配奖金。

9.林某供述。

(1)3月27日10:50-13:10分在分局讯问室四供述。

个人参与情况。我是于2013年7月份加入传销组织的,当时是邱某甲介绍的我加入传销组织的,现在属于王某1团队的。我现在是老总级别,我是2014年6月份成为这个级别的。我的三条下线分别是胡某乙、成某丙、林财贤,他们都是经理级别。我下面有一个经理室,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花园。

我自己交了28万,我的下线交了总共有90多万元,我获利了4万多元,我的获利都被我开销掉了。

(2)3月27日18:00-18:40在二看供述。与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见下述证据分析。

(3)4月20日15:10-16:50在二看供述。

我是于2013年7月份加入传销组织的,当时是邱某甲介绍的我加入传销组织的,属于王某1体系。我的直接上线是邱某甲,她是老总级别,她伞下除空炸的肯定有30多人。我有三条下线分别是:胡某乙,经理级别,成某丙,主任级别,林财贤是我用别人的身份证购买的。我现在是老总级别,我是2014年6月晋升该级别的。

王某1传销体系估计最少有100多人。据我了解,有我、王某1、王某2、王某、黄某、周某乙、潘某甲、周某3、陈某、帅某4、邱某甲、武某甲。

(4)2015年7月17日审查起诉阶段在二看供述。

我总共交了4个人的钱,近30万元。一般13号-18号之间会打钱进来,账户里的钱一部分是工资大概12万元左右,一部分是我向上面的人借的钱。

(5)2015年11月27日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的供述。

2013年7月初我以我老婆武某戌的名义交了第一笔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这个项目是我个人决定的,因为她平时在家带小孩,挣钱的事都是由我来决定,她主内,我主外。我人脉比我老婆多一点,我也不指望她出来挣钱,这个项目主要还是我来做,如果我的级别晋升的比较高,她在我上线,她也会跟着晋升,相当于我一个人挣了两份。武某戌伞下另外两条线一条叫武某丙,是武某戌的弟弟,是我喊来的,还有一条叫刘某丁,是我朋友,也是我喊来的,然后他们又分别喊了自己的朋友。

我的伞下有成某丙、胡某乙、成某1、成某2、王某2、曾某2、胡某2、沈某2、付某3、王某4、林某3、林某4、林某5、张某3等。空炸了6个人。

2014年7月我上总了,武某戌是2014年6月上总的,名义上是她先上总的,因为我又喊了一些人放在另外两条线(武某丙、刘某丁)上,所以她伞下超过30人,加上空炸的人数我的伞下是达到30人的。

每月中旬十几号的样子发工资和返利,我名下的返利和工资都在我的账号上,武某戌的返利和工资多数在我账户上,也有少数在她账户上,但是我家大的收入和支出都是由我来决定和掌握。

空炸人员不需要单独开账户,只需要借他们身份证复印一下就行了。

(9)林某于2015年12月2日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的供述。

武某甲另外两条线都是我发展的。我是2014年7月上总的,武某甲是我的上线,理论上她也上总了,武某甲伞下主要就是我下面的人,还有武某丙和刘某丁下面的人,实际人数超过30人了。

证据分析:三次供述属于王某1体系,2013年7月加入,2014年6月上总;两次供述王某1传销体系估计最少有100多人。老总级别有自己、王某1、王某2、王某、黄某、周某乙、潘某甲、周某3、陈某、帅某4、邱某甲、武某甲;武某甲并没有实际加入传销组织,平时主要带小孩,武某甲的钱是自己考察后决定交的,家里的经济收入支配权在自己;两次供述三条下线分别是胡某乙、成某丙、林财贤;一次供述武某甲放在自己的上线是为了赚两份钱,武某甲直接下线刘某丁、武某丙是自己发展后放在其下面的。

被告人供述综合分析:

九名被告人供述关于加入资格、组织结构、发展步骤、管理模式、资金管理等基本情况,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在合肥加入的“资本运作”是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用于传销活动的资金是通过加入人员在农业银行专门开设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支付;证实部分参与传销的人员姓名及上下线关系;在案九人在传销组织中均已达到“老总”级别,下线人数均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体系最大的老总是王某1,该体系至少有100多人,陈某戊曾担任申购总管。

(二)证人证言及绘制的传销网络结构图。

1.王某伞下人员。

(1)陈某戊证言。2015年3月30日10:29-12:19在经开分局讯问室。

我是2012年8月经我前夫王某1介绍来合肥加入传销的,我的上线是潘某甲,属于王某1团队的,王某1的上线是段某5。我来搞传销都是我前夫王某1在操作,我只是按照王某1的指示办一些具体的事情。王某1体系中老总有:王某1、王某2、陈某、帅某4、黄某、周某3,我伞下大约有二十多人,我的直接下线是付某5,另外两条线是空炸的,我现在是经理级别,还没有上总。

我得到了有5万的返利,最近这两年我没有得到返利。我的返利都被日常生活开销了。传销组织里的资金往来是通过农行,卡号62×××11、22×××75,我在2013年当过半年的申购总管,农业银行卡尾号7775的就是当申购总管时的专用银行卡,现在已经注销了,我后面是付某5,现在是王甲。

2015年11月13日证言:老家一套房子卖了18万元左右,交给我老公用于给儿子买车,王某12013年左右跟我说过,对段某5意见很大,说他赚了钱就跑掉了,就不再跟我们联系了。

(2)方某证言(略)及绘制的网络结构图一张共计15人,其中王某伞下12人。

(3)邱某乙2015年6月证言(略)。

(4)陈甲某2015年4月17日在铜鼓县皇庭酒店证言(略)及绘制的网络结构图共计11人。

(5)刘某乙证言(略)及绘制网络结构图共计11人。

(6)李某6证言。我是2012年9月份左右到合肥参与传销的,是王某叫我到合肥的,当时她讲到合肥有一能赚钱的大生意,因我和王某是好朋友所以我相信她。我当时交了69800元,是王某叫我交到一指定农行账户,具体卡号我忘记了。

(7)冯某甲2015年3月30日10:10-13:10在分局证言。询问中绘制网络结构图一份共计17人,王某伞下共计12人。

我现在的级别是经理级别。当时我们的钱都是转到陈某戊(王某1的妻子)账号上,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是从农行转的。我和我的下线总共交了约有三百份左右,合计人民币约有七八十万,我没有算过,也不知道得了多少利。资金往来是通过农业银行的。

本院认为

我认为整个体系至少有三百人,这些人大部分是在王某2的名下。估计王某1及王某1的家人至少赚了五百万元左右。王某1所得的钱买了两部车,一部白色的宝马,一部黑色的凯迪拉克,还在合肥买了一套房子。王某1是这个组织的总指挥,是他一个人操纵着这整个体系,陈某戊是负责管钱管账的,王某2是负责打印表格,搞好奖金分配计算的。××交来的钱,都打到陈某戊(王某1的老婆)的账号上,每个月十五到二十日之间发奖金,奖金的分配表是王某1指挥,王某2(王某1的儿子)计算的,然后再由王某2把表分发下去,按照这个表将奖金转到每个人的银行卡上。

(8)钟某5证言(略)及绘制网络结构图4人。

(9)杜甲某2015年6月18日证言(略)。

(10)田某7证言(略)及绘制网络结构图一张13人。

(11)黄乙某2015年6月证言(略)。

(12)吴某8证言及绘制网络结构图一张。

我所知道最大的老总就是王某1,我们就是隶属于王某1独立体系。

在我们进入传销组织后都会要求到银行开设账户,缴纳、上交认购款和返还奖金(提成)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来完成,主要是通过农业银行,因为跨行走账要收手续费,所以我们一般都用一个银行的账号。我在农行开设的银行卡上的资金基本上都是用于传销组织的收支活动。

网络结构图一张共计44人,其中,王某伞下31人,王某2伞下10人,周某3伞下8人。

(13)张某8证言(略)及绘制的传销网络结构图一张7人。

(14)邹某5证言及绘制的网络结构图一张11人:

我的直接老总是王某,最大老总是王某1。还有潘某甲也上总了。我刚到合肥时,王某、王某1都接待了我,他们向我许诺,叫我加入进来,如果我做的不好,要回老家了,他们可以把我交的钱退还给我,所以我才相信他们的。在我要回合肥时,王某2他们也说要把钱打给我,但一直也没有。

(15)刘某9证言(略)及绘制的网络结构图一张5人。

2.王某2伞下人员。

(1)杨某9证言(略)及绘制的网络结构图一张共12人。

(2)肖某9证言(略)及绘制网络结构图8人。

(3)肖某10证言(略)。

(4)李某9证言(略)。

(5)肖某11证言(略)及绘制网路结构图一张共13人。

(6)温某9证言(略)及绘制的网络结构图一张共计11人,林某伞下共6人。

(7)武某甲电话录音。自己没有真正参加传销组织,是林某上平台以后,才来合肥固定居住,主要负责带小孩,武某丙和刘某丁并不是自己发展的,具体谁喊过来的不是特别清楚。自己把身份证交给了邱某甲,后来办理的银行卡是放在林某身上。

证据分析:

证据效力:多名证人询问地点在酒店,公安机关已出具情况说明补正。

证明力:

以上22名证人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实在合肥加入的“资本运作”是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用于传销活动的资金是通过加入人员在农业银行专门开设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支付,陈某戊曾担任申购总管;证实部分参与传销的人员姓名及上下线关系;杨某9、肖某9、张某8、刘某9等2013年7月以后加入人员证实加入的资金缴入了陈某戊账户;在案九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均已达到“老总”级别,下线人数均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体系最大的老总是王某1,该体系至少有100多人,其中冯某甲证言至少300人。

另外,武某甲证言证实武某甲未实际参与,未发展武某丙和刘某丁,与邱某甲、陈某、林某供述一致。

王某1爱人陈某戊另证实具体都是王某1在操作,王某1在2013年对其说上线人员赚钱后不再管理传销组织事务;其在2013年当过半年的申购总管,尾号7775的账户用于收取传销资金;老家一套房子卖了18万元左右。

(三)书证。

1.被告人户籍信息九份。证明九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归案经过九份。证明2015年3月30日,经开分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在合肥市拘留所将王某1抓获;3月27日,经开分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在合肥政务区湖东景园、农业银行、蜀山区奥祥4S店抓获王某2等8名被告人。

3.查询证明九份、情况说明。证明王某1因打架于2015年3月20日至30日被芙蓉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其他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

4.辨认笔录。九名被告人分别对在案其他八名被告人进行辨认,确认均为传销组织中老总级别的人。

5.扣押清单、行驶证复印件。2015年3月30日扣押王某111张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各一个;3月27日扣押其他8名被告人银行卡和手机,还扣押周某3宝马牌520轿车一辆(赣C×××××)、机动车行驶证、陈某奥迪牌A4L轿车一部(皖A×××××)、行驶证一个(车主名帅某4,注册时间2014年3月20日)。能证明购买时间,印证陈某2014年3月19日贷款扣17.3万元为购车款项,周某32013年11月25日支出40.95万元给汤某11为购车款项。

6.各被告人、以及方某、陈甲某、刘某乙、冯某甲、钟某5、田某7、吴某8、张某8、邹某5、刘某9、杨某9、肖某9、肖某11、温某9十四名证人绘制的网络结构图。均为已经查明的真实加入传销组织人员的真实姓名。

7.手机短信内容:短信内容(略)均为经开分局刑警支队民警从被告人手机中导出。(1)王某2130××××2621。(2)邱某甲130××××0831。(3)黄某130××××1620。(4)林某130××××8992。

证据分析:号码与各自供述的使用号码一致,证明传销组织内部职责分工具体细致,包括总管、能总、自总、自律、自配、申购总管、素质课等,由参加组织人员兼任,王甲曾经任申购总管,王某2负责召集会议,通过会议布置任务、发展新人时了解内容具体细致,并及时向上级汇报,证明传销组织有相当严密细致的管理,主要在经开区从事传销活动;林某已上总并参与老总级别会议。

8.农业银行卡往来资金情况,均由各嫌疑人对自己的账户予以签字确认,证明账户系其参加传销组织所使用。

(1)王某1账户明细共37页。6228450668003994175、6228480660954491016:案发后查询时余额不足4000元。两个账户自开户后汇入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其中约683万元来源于黄某某、王某2、陈某戊、付某某等用于传销的资金账户。

(2)王某262×××16:汇入总额700多万元,案发后查询时余额4万余元。大额进账主要来源于黄某某、王某2、陈某戊、付某某等用于传销的资金账户。

(3)周某36228480668182129571:汇入总额660多万元,查询时账户余额1232.4元。主要为王某1、王某2、陈某戊账户转入,个别转账明确注明为工资,月中旬转入的金额多在当日转给其他下线传销人员,共计有101人。

2013年11月25日支出40.95万元给汤某11(用于购置车辆。)

(4)帅某46228480661413450916:汇入总额1888986.75元,其中,月中旬上线王某1、周某3转入1113395元,当日转给59名传销下线人员。查询时余额910.86元。

6228480661457039815:汇入总额133082.91元。

(5)陈某6228480661540950614:汇入总额:1175145.82元,其中,2014年9月16日周某3转入工资58548元,当日转给11名传销下线人员的。查询时余额15.17元。

2014年3月19日贷款扣17.3万元(用于购买车辆)。

(6)王某6228480668063681647:汇入总额:860252.61元,2013年6月前,月中旬进账为黄健忠、徐戊某转入,其后为王某1、王某2转入,没有继续向下发放,月中旬上线人员汇入资金共计280520元,为其本人获利。查询时余额3980.89元。

(7)邱某甲6228480668315895775:汇入总额922568.73元,月中旬上线汇入金额共计566989元,为其获利数额,查询时余额6903.66元。

(8)黄某6228480661377555114:汇入总额:1221677.67元,查询时余额0元。月中旬转入共计290377元,为其获利数额。

2013年10月上总前:两次转给陈某戊7775共5次,共计127100元,可能空炸3人左右。

(9)林某:6228480668371234471:汇入总额471706.08元,月中旬收到转款共计81461元,查询时余额10718.18元。

2014年6月上总前转账记录可能空炸4人。

(10)武某甲62×××71的银行账户:2013年4月开立,7月2日转账给陈某戊,周某3、帅某4等人每月中旬转入金额共计375298元,查询时余额252.24元。

(11)陈某戊62×××75的银行账户:2013年6月开立,合计转入11353137.4元,其中王某1、王某2转入191万余元,去除二人转账,进账共944万余元。

大额转出均转给王某2、王某1账户,以及月中旬发放工资和返利给周某3等人。其中其发放工资的人员超过50人,去除重复人员剩22人。

(12)周某乙6228480661412268111:开户2012年4月,查询时月176元,2013年7月以前月中旬黄健忠转款,7月以后周某3等人转款。

(13)黄某某6228480661066357210、徐戊某62×××10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其中在2013年7月以前有向王某1、王某2、周某3等王某1伞下人员转款记录,自2013年7月后,没有再向王某1及其伞下人员转款记录。

证据分析:(1)上述各银行账户记录9名被告人用于传销资金往来的账户开设时间、资金往来情况、每月中旬收款及转款情况。(2)根据交易记录,王某1、王某2、陈某戊银行账户间有多次转款,数额巨大,银行账户汇入总额依次递减顺序为:王某1、王某2、周某3、帅某4、黄某、陈某、邱某甲、王某、林某,与各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的时间及层级、发展下线人数基本对应。(3)周某3、王某、邱晓红、黄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在2013年7月之前的月中旬转款人为黄健忠、徐戊某,其后的转款均来源于王某1、王某2、陈某戊,并且陈某戊作为申购总管的7775的账户开立时间为2013年6月,与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2013年7月后,王某1成为独立体系负责人,工资及返利等资金由其负责发放;(4)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传销组织中每月15-18日发放工资和返利,并且在当日向自己的下线人员转发,其中一笔王某2转账给周某3时明确注明为工资。各银行账户主要大笔资金来源于王某1、陈某戊、王某2;(5)周某3、帅某4、陈某三人向向下线人员发放返利和工资的人员,去除重复人员共计131人:林某12、王某12、林某3、温某9、刘某12、徐某12、朱某12、李某12、孔某12、黄某12、邹某12、邱某甲、刘某13、刘某丁、陈某、吴某12、任某12、陈某12、周某12、叶某12、陈某13、何某13、成某13、成某丙、武某甲、周某乙、帅某4、成某2、邱某13、谢某13、梅某13、谢某14、徐某14、徐某15、张某15、林某、黄某、肖某9、李某9、帅某15、温某15、武某15、张某3、杨某9、樊某甲、樊某15、邓某15、平某15、范某15、辛某15、常某15、陈某15、周某1、杨某15、张某15、张某16、任某16、熊某16、缪某16、杜某16、陈某甲、江某16、李某16、杨某16、刘某16、王某戊、胡某2、钟某16、满某16、张某17、刘某17、蓝某17、陈某17、刘某13、陈某18、刘某18、张某18、缪某18、黄某18、陈某19、陈某20、吴某20、朱某20、熊某20、梁某20、廖某20、廖某21、邱某21、陈某21、王某21、包某21、谢某21、蔡某21、朱某21、张某21、刘某21、欧阳某21、张某21、陈某22、冯某22、肖某11、邓某22、王某22、杨某22、刘某22、郭某22、江某22、蓝某22、林某3、邹某22、胡某22、吴某22、丁某22、付某3、邓某23、胡某23、郭某23、周某23、江某23、喻某23、李某23、魏某23、王某23、林某23、高某23、沈某2、谭某23、杨某23、谭某24、樊某24、武某24,共131人,其中包括本案被告人林某、帅某4、陈某、黄某,以及加入传销组织的肖某9、李某9、温某9、邹某12、武某甲等本案证人,并有多人人名与被告人、证人绘制的网络结构图印证,且与网络结构图中王某伞下人员不相重复,即能证明131人均为周某3、王某2伞下人员;(6)与扣押的周某3、陈某所有车辆的行驶证印证,周某3、陈某购置车辆的款项主要来源于传销资金(2013年11月25日周某3账户支出40.95万元给汤某11,2014年3月19日陈某账户贷款扣17.3万元);(7)因王某、黄某、邱某甲银行账户中没有向各自下线人员发放工资的情况,因此,每月中旬其上线人员转入金额即为各自的实际获利数额。(8)陈某戊用于收取下线交纳传销资金的账户合计转入11353137.4元,其中去除王某1、王某2转入191万余元,进账共944万余元,为王某1独立后传销组织收取的下线交纳的传销资金。(9)陈某戊账户中发放资金超过50人,均为王某1体系内人员,去除与周某3、陈某、帅某4转账人员、绘制的网络结构图中的重复人员,余22人,即:网络结构图中王某伞下人员超过40人,王某2、周某3伞下超过130人,陈某戊转账的不重复传销人员22人,三项相加,王某1体系中传销人员超过190人。

9.合肥市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合肥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据、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查封通知书。王某1购买了旭辉花园5栋104室,房屋总价款794751元,全款支付,已查明2014年2月24日、27日通过王某162×××75银行卡两次转款支付2万元,50万元。已由公安机关向房产部门申请查封。

10.在案9名被告人被拘留时的入所体检表。均无外伤。

11.情况说明一份。4月17日找到的证人,因不愿意在家中、单位提供证言,且铜鼓县公安局在装修改造,无法提供询问地点,所以证人证言均经证人同意后于该日及次日在铜鼓县皇廷大酒店提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帅某4、陈某、王某、邱某甲、黄某、林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资本运作”的经营活动为名,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歪曲国家政策,引诱他人继续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帅某4、陈某、王某、邱某甲、黄某、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帅某4、陈某、王某、邱某甲、黄某、林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它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辩称其参加的“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并非传销组织,经查,“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是典型的传销组织,该辩护意见与《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1辩称其没有组织领导的行为,经查,被告人王某1在“资本运作”运行过程中,实施了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积极参与了讲课、鼓动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因此,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2、周某3辩称其伞下人员未超过120人,经查,被告人王某2、周某3伞下人员均达130人以上,详见前述证据分析部分,因此,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周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帅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六、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七、被告人邱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八、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九、被告人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十、追缴查封及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1购置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与东至路交口旭辉花园5#楼104室房屋(房权证合产字第××号)价值中的52万元(系传销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3购置的宝马牌520轿车(赣C×××××)价值中的40.95万元(系传销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购置的奥迪牌A4L轿车(皖A×××××)价值中的17.3万元(系传销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帅某4、陈某、王某、邱某甲、黄某、林某其它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德鸿

人民陪审员朱晓奎

人民陪审员朱守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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