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津0102刑初499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三部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XX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XX及其辩护人张永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郎XX作为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房管站职工,被委派到河东区向阳楼阳光里拆迁指挥部从事动迁工作。
2015年9月,被告人郎XX在动迁王某某位于向阳楼45号楼2门301号-302号房屋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1、孙某的请托,向二人提供拆迁房信息,收受二人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协助张某1、孙某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孙某违规办理分户手续后将该房转卖获利。
2018年6月,被告人郎XX在动迁徐某位于向阳楼54号楼1门401号房屋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徐某给予的10万元好处费,为其获得两套独单房的拆迁安置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郎XX于2019年8月15日被河东区监察委员会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全部赃款。
庭审中,被告人郎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张某1、孙某、王某1、闫某、刘某、徐某、王某2、李某1、张某2、曹某、李某2、贠战旗的证言,主体材料,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转帐明细及凭条,银行流水,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拆迁材料、困难补助材料,委托书,收条及说明、转帐回执,租赁合同、安置协议等材料,情况说明,执行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居委会说明等材料,伪造的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真实病历材料,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公告、安置办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物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XX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郎XX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郎XX能够退缴全部赃款,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郎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珺
人民陪审员 孙丽雅
人民陪审员 史玉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