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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刑初521号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31   阅读:

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19)津0104刑初521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三部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军、代理检察员韩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国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3月,天津日报社出资成立了天津津报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3月,天津津报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天津津报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10月,天津日报社为适应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天津津报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为天津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天津津报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变更为天津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苑某某担任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体育新闻中心副主任、天津津报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报体育公司”)总经理等职务,负责津报体育公司的全面工作。

1、贪污犯罪事实。

2015年底,津报体育公司与天津权健集团下属公司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津报体育公司对天津权健集团下属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进行宣传报导,天津权健集团每年支付津报体育公司人民币50万元宣传费,其中,协议内载明人民币30万元,另外人民币20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且不在协议内体现。2016年至2018年,天津权健集团共支付津报体育公司人民币150万元宣传费、其中协议外的现金人民币60万元宣传费未入账。被告人苑某某与津报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另案处理)、津报体育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另案处理)共谋后,三人共同将现金人民币60万元宣传费侵吞私分,被告人苑某某个人实得人民币26.5万元。所得钱款主要用于家庭及个人日常消费等。

2017年5月,津报体育公司参股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蓝财富公司”)10%并签订协议,约定宝蓝财富公司每月支付津报体育公司人民币10万元咨询服务费,其中人民币7万元在协议内载明,另外人民币3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且不在协议内体现;2017年10月,津报体育公司增持宝蓝财富公司股份至30%并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宝蓝财富公司每月支付人民币30万元咨询服务费。其中人民币21万元在协议内载明,另外人民币9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且不在协议内体现。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宝蓝财富公司共支付津报体育公司人民币346万元咨询服务费,其中协议外的现金人民币101万元咨询服务费未入账。被告人苑某某与津报体育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津报体育公司发行部负责人王某2(2019年1月死亡)共谋后,三人共同将现金人民币101万元侵否私分,被告人苑某某个人实得人民币43万元,所得钱款主要用于家庭及个人日常消费等。

2、受贿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苑某某利用其担任津报体育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天津富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海富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王某3在与津报体育公司合作成立天津津富电玩有限公司、天津津报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报金控公司”)上提供帮助。2016年10月,被告人苑某某在以其女儿苑某名义购买西安市莲湖区房产时,收受了王某3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用作该房产的首付款。

2017年,被告人苑某某利用其担任津报体育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津报金控公司股东、宝蓝财富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1在获得津报金控公司经营控制权、津报体育公司参股宝蓝财富公司给予帮助,并收受吕某1等人财物。其中,2017年6月,被告人苑某某在为其女儿苑某购置婚房时,收受吕某1钱款人民币170万元;2017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苑某某收受吕某1和宝蓝财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磊金条2根(正面标有“中国金条”,反面标有“投资金条”、“50g”字样),上述金条2根案发后已被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61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69.5万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0万元、金条2根(重量共计100克),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苑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被告人苑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苑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其没有以利用公权损害国家利益而贪污受贿,也没有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2.苑某某自参加工作以来多次受到表彰,无前科劣迹,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天津日报社出资成立天津津报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3月,天津津报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天津津报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10月,天津日报社为适应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天津津报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为天津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天津津报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变更为天津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苑某某担任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体育新闻中心副主任、天津津报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报体育公司”)总经理等职务,负责津报体育公司的全面工作。

1、贪污犯罪事实。

2015年底,津报体育公司与天津权健集团下属公司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津报体育公司对天津权健集团下属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进行宣传报导,天津权健集团每年支付津报体育公司人民币50万元宣传费,其中,协议内载明人民币30万元,另外人民币20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且不在协议内体现。2016年至2018年,天津权健集团共支付津报体育公司人民币150万元宣传费、其中协议外的现金人民币60万元宣传费未入账。被告人苑某某与津报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另案处理)、津报体育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另案处理)共谋后,三人共同将现金人民币60万元宣传费侵吞私分,被告人苑某某个人实得人民币26.5万元。所得钱款主要用于家庭及个人日常消费等。

2017年5月,津报体育公司参股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蓝财富公司”)10%并签订协议,约定宝蓝财富公司每月支付津报体育公司人民币10万元咨询服务费,其中人民币7万元在协议内载明,另外人民币3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且不在协议内体现;2017年10月,津报体育公司增持宝蓝财富公司股份至30%并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宝蓝财富公司每月支付人民币30万元咨询服务费。其中人民币21万元在协议内载明,另外人民币9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且不在协议内体现。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宝蓝财富公司共支付津报体育公司人民币346万元咨询服务费,其中协议外的现金人民币101万元咨询服务费未入账。被告人苑某某与津报体育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津报体育公司发行部负责人王某2(2019年1月死亡)共谋后,三人共同将现金人民币101万元侵否私分,被告人苑某某个人实得人民币43万元,所得钱款主要用于家庭及个人日常消费。

2、受贿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苑某某利用其担任津报体育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天津富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海富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王某3在与津报体育公司合作成立天津津富电玩有限公司、天津津报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报金控公司”)上提供帮助。2016年10月,被告人苑某某在以其女儿苑某名义购买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臻园3幢6单元3层60302号房产时,收受王某3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用作该房产的首付款。

2017年,被告人苑某某利用其担任津报体育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津报金控公司股东、宝蓝财富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1在获得津报金控公司经营控制权、津报体育公司参股宝蓝财富公司给予帮助,并收受吕某1等人财物。其中,2017年6月,被告人苑某某在为其女儿苑某购置婚房时,吕某1代苑某某通过自己和由其使用的孙某1银行卡向卖房人孙某2转账四次共计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70万元;后因吕某1所控制的宝蓝财富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已将孙某2收款账户及涉案房屋予以冻结、查封。2017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苑某某收受吕某1和宝蓝财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磊金条2根(正面标有“中国金条”,反面标有“投资金条”、“50g”字样,未予价格认定),上述金条2根案发后已被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2018年12月3日,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经指定对苑某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2018年12月4日,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从苑某某居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苑某某的家属代其主动退缴人民币89.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监察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天津日报社社委会出具关于聘任苑某某的备案报告,中共天津日报社委员会出具关于曹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委员会讨论干部免任的会议纪要,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同意组建天津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天津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天津日报社出具情况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涉案企业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报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关于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体育中心2016年度合作事宜往来票据的情况说明》,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财务凭证,王某2的汇报材料,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天津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用印登记表,《股权转让协议》,《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合作补充协议》,《咨询服务合作补充协议》,《二手房定金协议书》,孙某2、孙某1、吕某1、苑某的对账单,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金条照片,上海黄金交易所2017年9、10月份黄金均价,关于王某2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身份户籍材料;证人曹某、陈某、苑某、束某、王某1、于某、孟某、刘某1、王某2、吕某1、吕某2、刘某2、孙某1、孙某2、王某3、李某、王某4的证言;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财物人民币161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69.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0万元、金条2根(重量共计100克,未予价格认定),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苑某某上述罪行,依法应数罪并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苑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退缴人民币89.5万元涉案款项,具有一定悔改意愿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苑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酌情采纳。另,关于苑某某受贿人民币170万元一节,其中涉及苑某某之女苑某与孙某2房屋买卖事实系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予以解决;吕某1行贿钱款涉嫌其他犯罪,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因吕某1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对孙某2的银行账户及涉案房屋进行冻结、查封,故苑某某人民币170万元受贿款项不属本案财产处置范围。本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退缴的款项人民币89.5万元,其中人民币69.5万元发还天津津报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款人民币20万元作为其退缴的受贿款项依法予以没收。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扣押的金条2根(重量共计100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骞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金 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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