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案号 (2019)津0102刑初191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受贿、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雨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刘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刘XX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副所长,受杨某、房某、魏某(均另案处理)请托,刘XX利用其经办、审批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向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刘XX向三人实际控制的天津亨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义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违规发放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30份,造成国家税收实际损失共计12614万余元。
(二)受贿罪
期间被告人刘XX以转账、现金方式收受杨某等人行贿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所得赃款被刘XX用于个人炒股和日常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刘XX于2018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赃款人民币185.7563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杨某、房某、魏某、程某、张某、宋某、肖某、陈某、郑某的证言,案件线索及留滞措施,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涉案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涉案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及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增量业务审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审批规范,涉案公司银行流水情况,审批人员名单,涉案公司出现失控票后的处理办法,审批流程,涉案公司稽查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八所税务局出具的十八家企业认证结果,申报表,义光和亨晶公司的抵扣情况及金额,相关公司补交税款情况,退赃申请,出售冻结财产通知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以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XX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刘XX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副所长,受杨某、房某、魏某(均另案处理)请托,刘XX利用其经办、审批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向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刘XX向三人实际控制的天津亨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义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违规发放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30份,造成国家税收实际损失共计12614万余元。
(二)受贿罪
期间被告人刘XX以转账、现金方式收受杨某等人行贿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所得赃款被刘XX用于个人炒股和日常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刘XX于2018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赃款人民币185.7563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证实:刘XX系中共党员,自2015年至案发任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副所长。其主要负责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发票管理及发票审批等工作。
2、证人杨某、房某、魏某的证言,证实:天津义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晶长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亨晶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晶静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公盈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凡益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海金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华羿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隆权发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盈莱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伟逸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富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鸿荣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金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台鸿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郝鹏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宏鹏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浩轩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介德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源德满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纳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是杨某、房某、魏某三人共同经营的公司,这些公司的法人是从中介公司找的,就是挂个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三人。这21家公司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倒卖发票赚取收益的公司,有几家公司还没有实际使用。刘XX在这2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其三人在申请百万元版增值税发票时税务部门需要实地核查,刘XX负责实地核查工作,而他没有按照规定核查,否则不可能申请下来百万元版的增值税发票。今年2、3份的时候,有些公司出现了失控进项发票,刘XX告诉了其这件事,还告诉会计程某该怎么做进项转出,使能继续申请增值税发票。刘XX作为税务局的干部,早就应该看出来这些公司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而他仍继续给批票。我们三个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刘XX268万元,除此之外还给过刘XX7万元现金,三人和刘XX没有任何债务关系,这些钱都是给刘XX的好处费。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杨某、房某、魏某三人成立的那些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利的公司的会计,于2017年10月通过房某到他们公司上班的,直到2018年5月,那时,除了房某之外,还有杨某和魏某。这些公司的注册地址都在河东区,而实际经营场所在静海区泰安盛世郡里。杨某等三人成立的公司有天津富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伟逸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剩下的记不清了。在这些公司中,房某负责告诉其应该开多少发票和操作公司的网银,杨某负责到银行开户和办理税务局的有关手续,魏某负责办理税务局的一些手续,其在公司主要负责算数、报税、打印增值税发票。打印增值税发票就是用发票机在从税务局领回的空白发票上按需要的数额打印。房某说应交的税款是税务局的人提供的,其认为可能是刘XX提供的,平时有什么问题都找他。刘XX是河东区国税局的人,好像是个领导,其在这些公司上班开始,没有任何一个河东区国税局的干部去实地核查过。这些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也没有财务账、商品入库磅单、商品库存,就是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赚钱。这些公司向税务局申请增值税发票的增版增量,一开始不需要提供进销合同,应该是从今年1月开始,听杨某说政策变了,再批票需要合同了。这些公司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业务提供给税务部门的应该都是假合同,这些公司的合同都是公司的另一个会计王向梅做的,合同中的数额与其算的进项明细是一样的,进销的公司公章都是房某拿来的。这些公司出现过失控进项发票,大概是今年二三月份出现的。今年二三月份,杨某等三人成立的这些公司中,有几家出现了失控进项税发票,他们有时从税务局回来就拿了个U盘,U盘中是这些出现失控进项发票公司的数据,这些数据查不到,应该都是国税局的人提供的,他们让其按这里的数据填写报税系统,其一开始不会填写这些表,数据填写不对系统就不能通过,杨克己他们三个人就会有人给河东区国税局的刘XX打电话,他们和刘XX简单说两句,让他在电话中教其应该怎么填写,只要按他说的填就肯定能通过系统认证。发现失控进项税发票后,这些公司开票没受影响,开票还是正常开,该开多少开多少,杨某他们去税务局批票也没受影响。除了教做进项税转出以外,刘XX还教过怎么填报税表。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所长,第三税务所负责分局辖区内的商贸企业的税收工作。刘XX负责综合管理岗和税源监控岗。综合管理岗负责催报催缴工作和非正常户认定,税源监控岗负责企业的注销、退税审核和百万元版增值税发票的增版业务审批;风险应对岗负责风险评估,对总局、市局推送企业风险问题进行核实。第三税务所一直负责百万元版发票的增版审批。2018年2月22日,河东区税务局开会,决定自3月1日开始,企业初始登记的百万元版增值税发票一百份以内(含一百份)由第一税务所负责审批,万元版一百份以上、十万元版发票增版增量、百万元版发票的增量由各管理所负责,而第三税务所主要负责商贸类企业。河东区税务局开完会后,其在第三税务所的会上安排由刘XX负责发票的增版增量审批业务,并由刘某、孙某负责发票增版审批业务,赵某和郭某负责发票的增量审批业务。在申请百万元版发票的增版审批流程中,还需要税务所经办人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核查无误后出具核查报告才能申请增版。今年2月22日河东区税务局开会推送疑点企业进行核查,在会上税政科科长陆某或者税政科干部王某代表局里提出,这41家重点核查企业全部停售发票,接受核查,向分管局长汇报完情况之后再恢复发票供应。上述会员是其和刘XX两个人代表第三税务所去的。今年2月23日,在所的全体会上,由刘XX负责对这些企业停止发放发票,并由他与税政科沟通,制定核查提纲。这41家企业中,其记得有六七家是刘XX案中北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认定的涉案公司,具体情况以征管科名单为准。后来根据调查,这六七家涉案公司,在成为重点核查企业后,在三月份这段时间税务三所还是给这几家企业批过增量。这41家重点核查企业其听说是刘XX、张某、刘某和董某四个人向谢某局长和税政科汇报的。
5、涉案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实:杨某、房某、魏某等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的涉案公司情况。
6、涉案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及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增量业务审批材料,证实:被告人刘XX违规经办或审批后向涉案公司发放发票的情况。
7、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审批规范,证实: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出具,其中规定纳税人如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能超过25份;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8、涉案公司银行流水情况,证实:涉案公司银行流水均为当日资金流入,当日全部转出。
9、审批人员名单,证实:涉案公司申请发票审批各环节经办人。
10、涉案公司稽查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涉案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并分别处以40万或50万不等的罚款。
11、义光和亨晶公司的抵扣情况及金额,证实:义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方的发票税额情况,购买方以其作为销项抵税,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方的发票税额情况,购买方以其作为销项抵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126140687.83元。
12、相关公司补交税款情况,证实: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出具,内容为共收到回函企业24户,其中涉及补缴税款共6户,合计3996014.7元;涉及进项税额转出1户,合计740674.83元。
13、案件线索及留滞措施,证实:2018年5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在天津市河东区内,将刘XX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天津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于2018年7月2日将刘XX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移送天津市纪委监察委,天津市纪委监察委于2018年7月4日将该线索移送河东区纪委监察委,河东区纪委监察委于2018年7月5日立案侦查,于同日将刘XX留置,后延长留置时间一次。
14、退赃申请,出售冻结财产通知,证实:由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做出许可出售冻结的刘XX的股票账户内资产,得钱款185.7653万元,并有刘XX做出书面申请,申请将上述钱款全部上缴组织。
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现有证据,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掌握被告人基本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并未如实供述,不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现有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XX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能积极退赔部分赃款,量刑时酌情考虑。以上情节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32年5月2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冯中婷
人民陪审员 周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双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