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津0102刑初334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三部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太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及其辩护人苗桂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8年3月间,郭X利用其在河东区房管局物业科工作,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初核的职务便利,接受董某委托,通过向天津任文物业负责人李某1、汇和物业公司负责人贾某、江胜物业公司金色家园项目负责人李某2、鑫盛物业公司负责人张某、安华物业公司云丽园及秀丽园项目负责人郭某、神州物业公司神州花园项目负责人冯某、保君物业公司负责人韦建打招呼,为董某承揽上述公司服务小区的屋面防水维修工程。2012年至2017年,董某为感谢其帮助承揽工程,通过转账的方式送给郭X22万元人民币,通过现金方式送给郭X21万元人民币,郭X共计受贿43万元人民币。
到案后,郭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母亲已代为退回全部赃款。
庭审中,被告人郭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董某、柳某、张某、韦某、贾某、李某1、李某2、郭某、冯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郭X任免材料,物业科、郭X职责,柳某对帐单,董某对帐单,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董某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X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X能够退赔全部赃款,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冯中婷
人民陪审员 马世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