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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刑初10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津0111刑初100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4月2日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变诉〔2019〕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提出变更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及其辩护人孙巍、周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精武镇吴庄子村村民王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预谋在本村开设赌场,为防止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找到时任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精武派出所社区警务队一级警员的被告人佟某,请求其对开设的赌场提供保护和协调关系,并许诺在赌场经营期间每日送给被告人佟某3000元,被告人佟某答应了王某的要求,为王某等人犯罪集团提供保护,后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佟某先后6次收受王某等人送的贿赂款共计18000元,被告人佟某将该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被告人佟某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佟某犯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佟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佟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平时表现较好等从轻处罚之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间,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吴庄子村村民王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预谋在本村内开设赌场营利,为防止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遂找到时任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精武派出所社区警务队一级警员的被告人佟某,请求其对开设的赌场提供保护和协调其他民警的关系,并许诺在赌场经营期间每日送给被告人佟某3000元,被告人佟某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后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佟某先后6次收受王某等人送的贿赂款项共计18000元,被告人佟某将上述款项挥霍。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佟某被天津市西青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开设赌局时找到被告人佟某,要求其提供保护和协调其他民警的关系,后给被告人佟某送钱的经过。

2、证人高某证言证明:王某开赌局时找民警佟某商量,要求佟某给罩着,后其伙同王某或单独给民警佟某送钱的经过。

3、证人左某证言证明:其在王某的赌局上拿钱送给民警佟某的经过。

证人刘某证言印证了证人左某的证言内容。

4、书证证明:王某赌局中的记账本记载每日送给被告人佟某3000元的事实。

5、西青分局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无前科证明:被告人佟某的身份及无前科情况。

6、票据证明:被告人佟某退赃的情况。

7、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移送函证明:被告人佟某被查获的情况。

8、被告人佟某的供述证明:王某开赌局时找到其要求提供保护和协调其他民警关系,后王某等人给其送钱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身为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具有从轻处罚之情节。被告人佟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佟某在明知他人犯罪并要求其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收受他人钱财,具有从重处罚之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佟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案缴赃款18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德山

审 判 员  刘洪利

人民陪审员  白玉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隋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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