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京03刑终129号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22年04月29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2)京03刑终12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某1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京0118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随案移送的vivoY83A黑色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被告人曲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曲某1,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审查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原司法解释同时废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曲某1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刑初4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立军
审判员 麻学军
审判员 王海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裴冀鹏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