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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刑初31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31   阅读:

审理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1125刑初3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6-23
合 议 庭 :  李强刘旺喜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章某、张某甲、石某、张某乙、吴某、蔡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富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乾召、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肖世祥及张广峰、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贺国兵、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梅学宇、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王晓文、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黄浩、被告人蔡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永宏以及被告人吴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章某、张某甲、石某、张某乙等人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维多利亚D座2513号借用赵某的身份注册成立三河市聊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聊公司”),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刘某甲担任执行总裁,负责公司技术和资金管理;被告人李某乙担任董事长,负责客服部工作;被告人章某任理事长,负责市场;被告人张某甲、石某任副理事长,协助被告人章某,推荐介绍聊聊网络电话的会员发展模式、奖励制度、后台系统,并制作相关推广视频、宣传资料等;被告人张某乙任监事(总裁助理),协助被告人刘某甲工作。该传销组织成立后,以推销聊聊网络电话“手机包月15元随便打”、“自用省钱、推广赚钱”为口号,要求参加者缴纳200元、1000元、3000元会员费获得加入资格,分别成为普卡、金卡、钻卡会员,每个会员(点位)下面只能有两个会员(分为A区、B区),并以此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用直推奖、对碰奖、报单奖、领导奖、福利奖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会员报单时向被告人刘某甲等实际控制的户名为赵某、贾礼军的银行账户缴纳会员费后,后台系统(vip.11voip.com)自动将奖金以电子币(与人民币等值)形式计发会员号,会员随时可以通过银行卡进行提现或者报单时直接将电子币转付给公司。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等人将公司号“11gs”放在后台系统第一层,将被告人张某甲注册的会员号“mf01”放在第二层,被告人石某注册的会员号“sgs01”(注册名马文荣)放在第三层,通过网上、QQ群、微信群发帖,成立团队、组织开会培训等方式发展会员,截止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等人收取的会员费共计2468508.45元,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乙对赵某、贾礼军账户上的资金进行转账及现金存取、支付网络系统租用、维护费用及分红。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在上海被左海船(另案处理)发展成为聊聊公司会员(会员号“wqp6666”、”wcp8888”),被告人吴某回浠水发展蔡某乙等人成为会员,后被告人蔡某乙在浠水县县城成立“聊聊浠水清泉体验中心”,以组织开会培训、发QQ群、微信群、打电话等方式,以推销聊聊网络电话为名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截止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吴某、蔡某乙(会员号“cxp6666”)发展了黄建平(会员号“hjp6666”)等会员30余人,共收取会费477000元,均已汇入赵某、贾礼军等户名的银行账户中。

2015年5月11日,浠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吴某在浠水县内发展聊聊网络电话会员骗取财物致案发。同年8月15日,浠水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城××大道四季经典国际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8月17日,浠水县公安局民警在浠水县都得利加油站内抓获被告人吴某;当日被告人蔡某乙主动到刑侦大队投案。8月20日6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李良派出所民警在龙岗区李朗国际珠宝产业园维也纳酒店310房内抓获被告人张某甲;8月21日9时30分许,青岛铁路公安处潍坊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潍坊火车站二楼候车室查被告人石某;当日2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民警在怀柔区怀北镇回迁楼3号楼3单元702号抓获被告人李某乙、章某。年015573568031464579888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章某、张某甲、石某、张某乙、吴某、蔡某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成为会员,骗取财物,扰乱社会间接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章某、张某甲、石某、张某乙、吴某、蔡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聊聊电话每月15元话费可以无限拨打,商品实在、经济且有售后服务,区别于一般夸大产品用途和价值,甚至虚构产品的传销活动;聊聊电话会员自由加入,没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等暴力手段,使其无法脱离传销组织。二,被告人刘某甲主观恶性小,其本人对于传销的认识仅限于媒体报道的比较恶劣的传销行为,且无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本质不坏,可朔性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某乙一开始的经营构想是研发网络电话,希望技术立身,做强做大公司,他与刘某甲还收到美国哈佛大学的邀请函,希望他们赴美共同研发网络电话,只因在营销模式上采取了错误方式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李某乙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2015年代表公司捐送了3万元图书给张家口市某小学,主观恶性较小,望量刑时与一般传销案件相区分;二、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尽管其产品实在,但入会会员多愿意利用其营销方案的获利性而忽视产品本身的使用性能,参与营销个体投入不大,社会负面影响小。恳请法庭判处被告李某乙缓刑。

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章某等组成公司、负责市场陈述不实,其没有参与组成公司、市场开发,只是负责公司文字编辑,传达董事会决定,反馈各地市场经营情况,协调各市场关系。张某甲、石某利用各自团队发展传销人员获利,与二人不存在协助工作关系;二、其不是公司设立的发起人、股东,没有参与公司分红,只是以工资的形式获得固定薪金报酬,对公司经营管理不起决定作用。三、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是:一、本案所涉传销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传销所卖产品物有所值,在产品层面没有诈骗行为;会员加入自愿,行为方式比较文明;二、张某甲在本案中其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聊聊公司由刘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和章某、石某两班人马策划成立,至启动大会,公司的会员发展模式、奖金制度也基本确定,张某甲提议的“领导奖应当封顶”的建议,不应视为其推荐介绍了聊聊公司的发展模式、奖金制度。其建议重做后台系统,纯粹是个网络技术问题,不涉及实质内容;张某甲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副理事长的头衔也是公司随口给的,有名无实。制作宣传视频上传至优酷网是为发展下线打的广告,是纯个人行为并非公司安排;张某甲虽然点位排名较高终究是会员,地位作用无法与公司管理层相提并论。三、张某甲初犯,能真诚悔罪,且头部长有多个肿瘤,建议对其轻判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是:一、石某在本案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应以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未参与公司前期发起、策划、成立工作;副理事长职位只在公司官网上挂了一个多月即被撤下,未实际协助章某参与公司管理、协调工作;直接发展下线的人数很少,获利不多。二、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是:张某乙因为文化程度不高,在本案中只是协助刘某甲管理财务,对传销活动起作用不大,应认定从犯,建议对其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是:蔡某乙因对传销行为认识不清,虽积极参与,在本案中仍属从犯。案发后自首,真诚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章某、张某乙等人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维多利亚D座2513号借用赵某的身份注册成立三河市聊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聊公司),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9月28日,被告人石某、张某甲在该公司召开启动大会时加入。公司由被告人刘某甲担任执行总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被告人李某乙担任董事长,负责客服部工作,二人各占股26%;被告人章某任理事长,负责市场;被告人张某甲、石某任副理事长,协助被告人章某,推介、完善聊聊网络电话的会员发展模式、奖励制度、后台系统和制作相关推广视频、宣传资料等;被告人张某乙任监事,协助被告人刘某甲工作。

该传销组织成立后,以推销聊聊网络电话“手机包月15元随便打”、“自用省钱、推广赚钱”为口号,要求参加者缴纳200元、1000元、3000元会员费获得加入资格,分别成为普卡、金卡、钻卡会员,每个会员(点位)下面只能有两个会员(分为A区、B区),并以此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用直推奖、对碰奖、报单奖、领导奖、福利奖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会员报单时向被告人刘某甲等实际控制的户名为赵某、贾礼军的银行账户缴纳会员费后,后台系统(vip.11voip.com)自动将奖金以电子币(与人民币等值)形式计发会员号,会员随时可以通过银行卡进行提现或者报单时直接将电子币转付给公司。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等人将公司号“11gs”放在后台系统第一层,将被告人张某甲注册的会员号“mf01”放在第二层,被告人石某注册的会员号“sgs01”(注册名马文荣)放在第三层,通过网上、QQ群、微信群发帖,成立团队、组织开会培训等方式发展会员,截止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等人收取的会员费共计2468508.45元。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乙对赵某、贾礼军账户上的资金进行转账及现金存取,用于支付网络系统租用、维护费用及分红。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缴纳3000元会员费后取得聊聊公司会员资格(会员号“wqp6666”、”wcp8888”),之后,被告人吴某发展蔡某乙等人成为会员。同年3月,被告人蔡某乙在浠水县县城成立“聊聊浠水清泉体验中心”,通过面对面讲课沟通、发QQ群、微信群、打电话等方式,以推销聊聊网络电话为名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截止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吴某、蔡某乙(会员号“cxp6666”)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达30余人,层级均达三层以上,共收取会费477000元,均已汇入赵某、贾礼军等户名的银行账户中。

2015年5月11日,浠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吴某在浠水县内发展聊聊网络电话会员骗取财物,致案发。同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吴某、张某甲、石某、李某乙、章某相继被抓获归案。年0155735680314645798888月17日,被告人蔡某乙主动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办案民警现场扣押了浠水县清泉镇环城村办公大楼二楼“浠水县聊聊移动新媒体领跑者体验中心”用于传销活动的展板、工具书、宣传单及电脑等物品;并现场扣押了三河市聊聊网络有限公司印章、笔记本电脑、税务登记证、宣传册、光盘、网络电话卡和客户办理协议书等物品。

同时查明,聊聊公司还兼营少量洗发水、易米wifi、电话卡等产品业务。会费交纳有现金支付和网络支付两种形式。

还查明,经鉴定,被告人吴某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累计从聊聊公司获取奖金27092.75元和427.5元、被告人蔡某乙获取奖金99898.65元,其下线会员黄建平获取奖金29858.5元。另,被告人张某甲账户在聊聊后台系统奖金为2018973.92元、被告人石某账户奖金为292257.13元,以上奖金合计人民币246850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刘军、李某乙、张某乙、章某、张某甲、石某、吴某、蔡某乙的个人身份信息,均无前科劣迹。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印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信息、账务开支登记表等,证实(1)三河市聊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登记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02国道南侧、迎宾路西侧维多利亚A、D座公寓办公楼D座;(2)聊聊公司2014年8月25日成立,聊聊网络电话软件4.0于2015年5月1日取得原始、全部权利;

3、租赁协议、股东决定、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纳税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乙被聘任为公司监事;增加公司经营软件开发与销售范围;2014年缴税2500元、20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止缴税1135.95元;

4、冯某、贾礼军、赵某、张某乙、李某乙等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聊聊会员会费收取、张某乙经手转账存取等情况;

5、农行“资金(全渠道)信息结果表”及交易流水,证实贾礼军、赵某账户向李某乙、李琴琴、张建芬、张某乙、章某、刘某甲、吴某等账户转账(提现)情况;

6、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吴某、张某甲、石某、李某乙、章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年015573568031464579888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蔡某乙主动到浠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朋友刘某甲称借用其身份证开办网络高科技公司,其和刘某甲、张某乙一起到定兴县建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其当时将卡交给刘某甲归他使用,卡号、密码不清楚。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刘某甲、张某乙是一起长大的朋友。2014年中半年,刘某甲以成立高科技网络公司名义借其身份证,在工商局注册文书上签字,具体公司如何成立、盈利情况都不清楚,刘某甲没给其分红。其去聊聊公司时看到过张某乙、刘某甲、李某甲、章某等人。

3、证人刘某乙(原鼎盛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聊聊公司法人赵某其没见过,高管主要是李某乙(李某甲)、刘某甲,下面还有张文韬(即张某乙),章某负责管理聊聊客服。聊聊公司还有些洗发露和电话卡等产品。

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甲未婚妻,张某甲用其身份证注册了一个聊聊会员号。其本人没登陆、使用过会员号。

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未注册聊聊会员,但哥哥张某甲有其身份证扫描件,其表姐刘芬、母亲张某丁个人的身份信息也都被哥哥用过。

6、付志峰、占进华、董金枝、龙亚娟、刘南锐、刘春连、张玉容、王面容、冯琴、陈细云、邹秋益、曾阿丽、五明、周端治、冯菊芬、徐继平、杨晓东、张如华、黄建平、陈慧、刘铭、干佑明、徐大燕、游秋华、张得红、程晓红、樊杨、叶平、郭彩红、王亚平、朱红雁、杜建平、胡学勤、王利、刘学文、吴金松等人分别共同证实,(1)吴某、蔡某乙发展下线及实际层级情况,其中吴某发展了付志峰、龙亚娟、刘南锐等人,付志峰发展了占进华、占进华发展了杨丹、董金枝;蔡某乙发展了刘春莲、张玉容、曾阿丽、周端治、黄建平、徐大燕、游秋华、程晓红、郭彩红、杜剑平、王利、刘学文、吴金松等人;张玉容发展了王面容、邹秋益、李俊玲;王面容发展了下线冯琴,冯琴发展了下线陈细云;曾阿丽发展下线王明;周端治发展下线冯菊芬、杨晓东、王小琴,冯菊芬发展下线徐继平;王小琴发展了下线张如华;黄建平发展下线李莉、干佑明、林曙光、刘铭、陈慧,李莉发展下线陈亚红;游秋华发展了下线张得红;程晓红发展了下线樊杨、叶平;郭彩红发展了下线王亚平、朱红雁;杜剑平发展了胡学琴;分别是吴某或者蔡某乙报单;(2)吴某、蔡某乙通过体验中心给准会员上课、观看投影、建立聊聊网络微信群、发放宣传书(单)等方式宣传聊聊公司;(3)聊聊网络公司实行会员制度,也就是代理商,会员分三种及公司的奖励制度,发展下线越多,获得公司奖励就越多;(4)吴某、蔡某乙组织会员在黄冈九环酒店、上海等地参加培训的情况。

7、证人种峰的证言,证实其和蔡某乙是再婚夫妻,蔡某乙在清泉镇疾控中心附近开了一处聊聊软件体验中心进行,宣传聊聊网络电话软件,发展下线。

三、鉴定意见

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5)计鉴字第J0027号,鉴定意见:CXP6666(蔡某乙)的奖金发放、下线结构图、涉嫌情况分析:吴某下线会员数788人、累计奖金27092.75元、蔡某乙下线747人,奖金99898.65元、黄建平下线69人,奖金29858.5元。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间相互指认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及扣押清单证实,(1)原清泉镇环城村办公大楼二楼设有“浠水县聊聊移动新媒体领跑者体验中心”,蔡某乙为负责人,并扣押了展板、工具书、宣传单及电脑等;(2)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开发区维多利亚写字楼D座13A11室内布局有聊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提取印章、笔记本电脑、税务登记证、宣传册、光盘、网络电话卡、客户办理协议书等。

3、远程勘验笔录勘验结果分析证实:(1)聊聊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11voip.com及后台站http://vip.11voip.com以及其他相关宣传网站是集宣传推广、会员管理、现金充值、电子货币转账、奖金计算与分发、提现等服务的电商平台,为传销组织提供管理和结算服务;附件:含章某空间所有附件有287个文件、相片,内容为宣传片、简介等;(2)被告人刘某甲、蔡某乙、吴某及传销人员曾阿丽手机电子数据文件提取及刻录成光盘情况。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湖北省公安厅获取的聊聊公司后台数据光盘证实,其中会员mf01(张某甲,网名“木凡”)在聊聊后台系统奖金为2018973.92元、sgs01(马文荣)(石某以妻子名义注册的会员号)292257.13元。

2、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石某、章某、张某甲讯问同步光盘、U盘,证实讯问过程合法。

3、张某乙在保定定兴等地存款录像光盘1张;

4、蔡某乙在体验中心培训授课内容光盘1张;

5、刘某甲、蔡某乙、吴某、曾阿丽手机电子数据文件提取及刻录光盘(电子检查笔录附件)。

6、交易流水U盘:证实各被告人及发展下线人、接点人收取会费银行交易流水。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5月份,章某、石某(石大山)来找我和李某乙,咨询他们之前经营“乐惠通”公司的网络电话技术问题,后来,章某和石某邀请我们成立新的网络电话公司,承诺市场他们帮忙开发。8月份,李某乙和我、张某乙、赵某、章某、石某一起就在燕郊维多利亚写字楼14楼成立了现在的聊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进行了具体的分工:我是执行总裁,主要负责技术开发和维护和公司所有的财务管理;董事长是李某乙,主要负责公司管理、对外宣传、会议安排、演讲;张某乙当时主要负责公司装修,我的助理,后期还协助我管理财务,公司取款和存款都是他去;赵某是公司的注册法人代表;章某主要负责市场运营和宣传,市场开发、协调各个市场运作;石某也是负责市场开发的,权限跟章某差不多。我占了公司26%的股份,另外我持有暗股7%;李某乙、张某乙占13%-15%;章某占3%-5%,剩下的股份由我分配,不定期的给市场突出业绩人员奖励。

公司9月28日启动,11月份真正营业。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主要是网络电话,还有易米wifi,还有35°洗发水产品等产品。聊聊网络电话的盈利主要是通过会员购买我们聊聊网络电话软件的费用来实现,根据购买会员的等级分为三类,第一种是普卡会员200元,开通普卡会员后第一个月免费,第二个月起每个月缴纳15元使用;第二种是金卡会员1000元,免费半年之后,第七个月起每个月缴纳15元使用;第三种是钻卡3000元,免费一年后,第十三个月起每个月缴纳15元使用。公司的宣传口号“不换号、不换卡,每天5毛随便打”、“自用省钱,推广赚钱”。

新会员入会需要有上线介绍,并由上线同入会新成员签订入网使用合同,然后上线收到钱之后打给公司收款帐号(银行卡和网络支付形式都有)用于购买电子币,上线帮新会员注册新会员帐号之后,新会员帐号必须要用后台系统的电子币激活才能使用。新会员的注册费用最终都是到了公司帐号里面,公司没有做账目,公司帐号开始是赵某的三个帐号,后来2015年7月左右换成了贾礼军的三个帐号,这六个帐号实际控制都在我手上。帐号的钱基本上都是聊聊公司会员注册的费用,只有小部分是易米wifi和35°洗发水的销售款。

聊聊公司奖励制度分别是推荐奖、报单奖、福利奖、分红奖、管理奖(领导奖),公司成立之时就用的是这套奖励制度。2014年9月28日启动大会之前,章某和石某一起讨论复制“乐惠通”的奖励制度,然后,我、李某乙、张某乙、章某一起讨论确定下来。公司官方网站主要作用是宣传和公布公司的联系方式,相当于公司的门户网站;后台网站的主要作用是会员注册、奖励分佣体系、发放公司奖励、发布公司公告、购买聊聊网络电话充值卡等。公司发放奖金是通过后台给会员发放电子货币。人民币购买电子币的比例是一比一。按公司规定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会员号,但有人拥有多个会员身份,我们称之为“点位”,每一个点位下面只能发展最多两个点位,点位越高获利越多,高点位的人员可以从自己的下线业绩中获利(普卡只能从下一代获利,金卡和钻卡可以从下四代的业绩中获利,钻卡比金卡的获利比例要高一些),我只知道发展会员越多赚钱越多。我知道我们聊聊公司销售15元包月打的销售制度有问题,为了规避风险,我就用了冯某的身份证开户。

2、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4年8月份注册聊聊公司,开始经营网络电话,用APP通过网络拨打电话。公司成立时是刘某甲和我负责,我是董事长,刘某甲是执行总裁。章某在公司成立时来和我们谈按照他的经营理念,模式是手机包月随便打,让参与的人办理会员卡,分为普通卡、金卡、钻卡,会员可以发展下线,分成不同层级,下边会员发展其他会员越多,上层获利就越多。后,我和刘某甲按照章某提出的直销模式做网络电话业务,公司让章某做了理事长,主要负责是市场沟通协调与监督;石某、张某甲任市场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配合章某的工作,同时他们俩还有自己的市场。张某甲录制了市场宣传视频,主要是讲解公司的奖金制度和市场发展模式。公司的股权分配我占26%,刘某甲、张某乙都占有股份,比例多少由刘某甲分配的,张某乙和刘某甲占得多一点,章某有没有占股我不清楚,我知道章某每个月要从公司拿走10万到20万。章某之前做易通微,石某和张某甲以前是做乐惠通的,启动大会那天他们仨带来了接近150人过来参会,当天会后,我和刘某甲、张某乙、章某和石某、张某甲在一起商量按照金字塔摸式层级关系安排点位,章某提议把张某甲放在金字塔的顶端,把石某放在第二,章某垫底。

3、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14年中半年,章某和石大山来公司找过几次刘某甲和李某甲,邀请他们成立一个新的网络电话公司,过了一段时间,刘某甲、李某甲、我、章某和石大山一起商量确定下来,成立了现在的聊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协助刘某甲负责管理财务,负责网络推广,主要经营聊聊网络电话,通过网上宣传、发传单、人传人介绍等推销网络电话卡。会员三个级别,发展的会员越多奖励越多。会员即代理商的钱打给公司的银行账号,我前后得了50多万,用于买路虎、打牌、生活开支。

4、被告人章某供述,2014年8月份,我通过网络联系聊聊公司招商部王凯,后到聊聊公司总部向公司老总李某乙、刘某甲及王凯介绍通过网络电话软件招代理商来拉人入会并返点给代理商的易微通经营模式。李某乙、刘某甲表示可以按照此模式走。9月28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公司没有文件形式规定利益分配事项,我只知道刘某甲和李某乙有股份,张某乙肯定也占股,公司原承诺每月最少付我工资十万,但没有履行,公司给我总收入50万左右,其中聊聊这块只有30多万,我买了40万“广州友谊”的股票。Zsq5588这个点位赚了10来万,其他两个点位没怎么赚钱。今年四五月份,为规避风险、我以公司市场部名义发布公告,不允许会员在空间、网上发布转载公司制度,工资截屏,但依旧沿用原奖金制度不变。公司网络线路是从上海的一家公司租来的。公司网站现在用的后台系统是张某甲介绍给刘某甲的一个朋友做的。后台网站的主要作用是会员注册、奖励分佣体系、计算公司奖励、发布公司公告、购买聊聊网络包月套餐充值卡等。

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4年9月,我通过网络认识了“石大山”(石某),当时,我在做“乐惠通”的网络电话。9月28曰,聊聊公司开启动大会前一天,石大山邀我到了公司,在会议室和刘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章某等人见面、开会,在讨论时,我提议将“领导奖”纳入会员奖金封顶的范畴,这样公司就可以赚更多的钱,并且我提出公司现在运用的会员后台系统响应太慢了,建议换一个速度快的后台,还向刘某甲推荐了一家以前帮“乐惠通”做后台的公司,刘某甲就与其联系让其来设计和维护。会议结束之后,讨论点位排放顺序,我的帐号是mfOl,点位排在公司所有会员的第一位,排第二位的是石某。我的帐号至今年3月8日大区业绩是200万元左右,小区是40万元左右。我另外注册并放在我的帐号mfOl下面的有四个帐号依次往下是gt888、lwn888、zjf888、zxz888。章某是公司理事长,副理事长有我、石某和唐鹏,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是下达公司的动态、消息和上传市场反馈的情况。我用电脑和录像机制作过聊聊公司宣传相关的视频上传到优酷网做宣传,大约有28集,内容有如何下载、安装聊聊软件,如何登录会员系统,如何注册帐号及奖金制度的详解等等,后来公司要求我们会员低调运作,我个人理解怕受公安机关查处,就是不让会员在网上发布宣传资料了,但聊聊公司照用原奖金制度依旧不变。

6、被告人石某供述,2014年9月20日左右,我通过QQ群里一个网名”鼎盛招商部”的人了解到他们公司在做网络电话业务,他们免费把我从”乐惠通”会员系统平移到聊聊公司的系统里面,我找去公司才知道他们公司名称改成了”聊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我了解到聊聊公司已经套用了“易通微”和“乐惠通”这两个公司的奖励制度,但当时他们不懂操作,我就当场用扑克牌做比方,给刘某甲、李某甲、章某等人讲解这种奖金制度怎么结算运用,之后,公司就采用这套奖金制度。晚上席间,我们聊公司下一步怎么发展,我就说公司缺乏有能力会做市场的人,我在乐惠通认识几个人擅长这方面,并且推荐了张某甲(网名“木凡”),后受公司委托把张某甲带过到公司同刘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章某等人见面,他们把聊聊公司的奖励制度和会员后台给张某甲看,张某甲看了后提出公司目前会员后台操作运行慢,会员注册慢影响公司形象,会导致会员参与人数较少,并介绍了之前做“乐惠通”后台的人来做聊聊公司的会员系统。9月28日公司召开启动大会当天,我带了十多个人过来。9月30日刘某甲通知我,我的点位排在第二,张某甲排第一。我的帐号sgsOl注册的时候用的是我妻子马文荣的姓名和中国银行卡号。公司成立理事会,第一届理事长是章某,我和张某甲是副理事长,主要负责解决自己线上的会员反馈的问题和市场信息。我在市场做业务发现下线业绩有200多万元,我通过公司的奖金制度盈利20万元左右。公司奖励分别有推荐奖、对碰奖、管理奖(领导奖)、福利奖、报单奖、重复消费奖,这六类奖励中,三种级别的套餐奖励各有不同。推荐奖的比例是:普卡会员每推荐一个入会公司返利20%;金卡每推荐一个返利30%;钻卡每推荐一个返利35%;对碰奖都是一样的,只算小区业绩的10%,两个区的业绩对碰之后,业绩剩余的可以累积到下次继续计算对碰奖;管理奖(领导奖)只有金卡和钻卡有,金卡往下层只能拿三代对碰奖金的5%,钻卡是能拿四代;福利奖只有钻卡和金卡有,就是指小区业绩每达到5万元奖励一千元;报单奖只有金卡和钻卡能享受,向公司财务客服申请开通报单中心的资格必须满一点:金卡用户或钻卡用户小区业绩达到8000元或者个人需要向公司财务购买5000电子币,后来公司业绩好了提高到小区业绩3万元才可以开通报单中心。发展的新会员必须要用已有会员的账号从后台进入注册,新会员注册后需要用与注册会员费同比例的电子币激活,会员注册的时候,只要报单中心选项填写的是谁,谁就能拿开通会员费用的5%奖励。

7、被告人吴某供述,2015年1月11日,经左海船介绍,我交3000元注册了聊聊网络电话账号WQP6666,后来我又注册了第二个3000元的钻卡账号WCP8888,过了几天用儿媳赵月莉身份证开通了200元的普卡。后我直推发展了陈程、蔡某甲、刘南锐、付志峰、吕碧云、龙亚娟等人,盈利3万元左右。蔡某乙组织在浠水县城广场搞过宣传,微信群里也搞过宣传,发展了郭彩红、黄建平等40人左右。蔡某乙推荐的黄建平在黄冈市也发展了一部分人,创建了黄冈聊聊精英群,有68人,还在黄州区开了个实体店,是我们的分店,叫“聊聊移动新媒体领跑者”。聊聊公司宣传口号“自用省钱,推广赚钱”,即自己用省电话费,推广发展下线赚钱;同时,上面的人讲要发展“钻三角(一个人注册三个会员身份占三个点位,三个点位在一个三角形的三个点上)”、“钻七角(在钻三角的基础上,下面的两个点位每个点位再发展两个,一共站七个点位)”,以便发展更多的成员,占领更多的市场,赚更多的钱。

8、被告人蔡某乙供述,2015年1月18日吴某介绍我成为聊聊公司会员,她是我的上线,我先后直推了吴金松、游秋华、刘春连、程晓红、郭彩红、付志峰、黄建平、杜建平、王利、刘学文、徐大燕、曾阿丽十二个会员以及我自己在我下面购买了3个点位的三个会员。王面容是张玉容直推的、张玉容是刘春连直推的、樊杨是程晓红直推的。缴纳的会员费通过报单中心汇款给公司赵某或贾礼军账户。2015年3月,我在浠水开办聊聊网络体验中心,推广聊聊公司“15元包月打电话业务”,发展新会员,只有发展下线才能赚钱,多发展下线才能多发钱,公司是这么宣传的,也是这么奖励我们的,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入会以来,我从公司获取奖金有十几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三河市聊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张家口市尚义县小学捐赠价值3万元图书的证书及照片以及刘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5月收到的美国哈佛大学“商业战略培训计划”邀请函。公诉人对此质证无异议。

上述证据材料,经相互质证均无实质性异议,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均具有证明力,作为定案依据采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章某、张某甲、石某、张某乙在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以推销网络电话服务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吴某、蔡某乙在该传销组织内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上述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传销组织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限制人员人身自由或造成传销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在量刑时可与一般传销犯罪区别对待。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对聊聊公司的建立、公司采用“团队计酬式”经营方式、公司高管选任以及会员费掌控等起发起、决策、操纵作用;被告人章某负责传达、布置聊聊公司决议,收集、反馈各地市场经营情况,协调各市场关系;被告人石某向公司高层人员讲解、演示奖金制度的结算与运用,并引荐张某甲完善了公司奖金制度、提升了公司网站后台系统运行速度;被告人张某甲还制作宣传软件,通过网络宣传聊聊公司,并利用其原有团队发展传销人员;被告人张某乙协助管理公司等,前述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均担负重要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均起到关键作用;被告人吴某、蔡某乙虽然在聊聊公司层级位置较低,但其发展的传销人员人数、线下层级较多,依法应负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故,本案中各被告人均系传销活动主犯,但罪责互有大小,各自地位、作用亦不尽相同,应相应科以不同刑罚。被告人蔡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章某、张某甲、石某、张某乙、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均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之前表现较好,均无前科,同时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蔡某乙、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各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有关认定从犯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因素,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

被告人李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以上各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甲刑期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被告人李某乙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被告人章某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被告人张某甲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被告人石某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被告人张某乙刑期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均已履行)

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蔡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二、收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2468508.45元;公安机关暂扣的聊聊公司笔记本电脑、网络电话卡、印章等以及浠水县清泉体验中心的展板、工具书、宣传单、电脑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旺喜

审判员李强

人民陪审员杨学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汪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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