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682刑初243号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亚玲、徐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插队等方式,为请托人张某1等人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4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23027.8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待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插队等方式,为请托人张某1等人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1等47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23027.88元。被告人亲属在提起公诉前已将全部赃款退交至纪检监察机关,现扣押于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1办理河北中合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分别于2017年12月22日、2017年12月25日收受张某1微信转款共计2000元。
二、2018年6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靖某1办理定州越越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事宜,于2018年6月11日收受靖某1微信转款1000元。
三、2017年至2018年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1为刘某注册定州运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某注册定州康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为李某注册定州市佳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8年2月13日、2018年7月13日收受赵某1微信转款共计700元。
四、2018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何某1为他人加快办理企业注册,分别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3月9日收受何某1微信转款共计500元。
五、2018年至2019年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1为张某2注册定州恒瑞塑业有限公司、为吴某1注册定州永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邢某注册河北浩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为吕某、李某2夫妇注册定州源绿苗圃场、定州鸿森苗木花卉种植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22日收受李某1微信转款共计2350元。
六、2018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程某为他人办理企业注册,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18年6月20日收受程某微信转款共计1000元。
七、2016年12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3办理定州市德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于2018年1月23日收受张某3微信转款2000元。
八、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副科长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3为他人办理公司注册、注销等业务,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18日收受李某3微信转款共计2200元。
九、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定州市昌亨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王某1请托,帮助其公司客户办理公司注册等工商业务,分别于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8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4月3日收受王某1微信转款共计1600元。
十、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2为他人办理公司注册,分别于2017年5月5日、2017年5月12日、2017年5月16日、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16日收受王某2微信转款共计1600元。
十一、2017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刘某1为他人注册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2日、2017年5月4日、2017年8月22日、2017年8月23日、2017年9月5日收受刘某1微信转款共计1000元,于2017年9月收受刘某1现金1000元。
十二、2017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某1为他人办理公司注册,分别于2017年8月2日、2017年11月1日、2018年7月5日收受杨某1微信转款共计4600元。
十三、2016年12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3办理注册定州市小刚服装有限公司和定州市瑞祥绒毛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收受王某3微信转款500元。
十四、2018年1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2为他人注册定州格伦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收受赵某2微信转款1000元。
十五、2018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何某2办理注册定州荣军皮具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定州荣军皮具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等事项,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5月7日、2018年12月5日收受何某2微信转款共计1700元。
十六、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4为他人注册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7月11日收受王某4微信转款共计1800元。
十七、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4注册定州市文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2017年11月7日、2018年2月12日收受李某4微信转款共计2000元。
十八、2018年7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4为他人注册定州玫润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7月3日收受张某4微信转款1000元。
十九、2018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冯某为张某等人办理定州勇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业务,于2018年1月22日、2018年3月17日、2018年4月2日、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18日、2018年5月8日、2018年8月28日收受冯某微信转款共计5500元。
二十、2018年至2019年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科副科长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河北译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马某1办理该公司代办的工商注册、变更业务,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1月12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3月29日收受马某1微信转款共计1800元。
二十一、2018年5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仝某为他人注册定州京津冀演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收受仝跃辉微信转款2000元。
二十二、2017年、2019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定州市毅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某1办理该公司代办的工商注册、变更等业务,于2017年9月29日、2019年2月2日收受陈某1微信转款共计1000元。
二十三、2016年至2018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齐某为他人办理定州福寿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等事项,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12日、2018年2月6日收受齐某微信转款共计4200元。
二十四、2018年4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某2为耿某注册定州奥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8月份,帮助杨某2为史某注册定州聚鑫博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10月25日收受杨某2微信转款共计3000元。
二十五、2018年10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边某注册定州市蓉星纺织机械配件厂、为其出具变更《证明》,使该公司名称顺利通过核查,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0日收受边某微信转款共计2200元。
二十六、2018年1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孙某1为定州市阳旸农资有限公司办理“三证合一”或者为他人办理营业执照等业务,于2018年1月31日收受孙某1微信转款1000元。
二十七、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定州市新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5为其客户代办工商业务,于2016年1月21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收受李某5微信转款32笔共计9188.88元,于2019年2月收受李某5现金1000元,共计10188.88元。
二十八、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马某2为他人办理工商业务,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7月4日收受马某2微信转款7笔共计2200元。
二十九、2018年12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高某办理定州市科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业务,于2018年12月27日收受高某微信转款500元。
三十、2017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5办理工商业务,于2017年8月2日收受张某5微信转款1000元。
三十一、2017年6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5为他人办理公司注册,于2017年6月21日收受王某5微信转款500元。
三十二、2018年4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白某办理旭荣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旭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注销业务,分别于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18日收受白某微信转款共计1400元。
三十三、2017年、2018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宋某为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分别于2017年6月4日、2018年4月27日收受宋某微信转款共计600元。
三十四、2017年1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苗某注册河北警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收受苗某微信转款500元。
三十五、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郑某为他人办理营业执照,于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12月20日收受郑某微信转款9笔共计1000元。
三十六、2018年5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某2注册定州腾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收受吴某2微信转款500元。
三十七、2019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定州市烨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刘某2为其公司客户办理营业执照,于2019年2月4日收受刘某2微信转款500元。
三十八、2018年3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郭某注册定州富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收受郭某微信转款500元。
三十九、2017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孟某为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等业务,分别于2017年6月26日、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17日、2017年8月31日、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1月3日、2017年12月20日收受孟某微信转款7笔共计8500元。
四十、2018年11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6办理注册定州灵辉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1月20日收受张某6微信转款500元。
四十一、2017年2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田某为崔媛办理河北优典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于2017年2月23日收受田某微信转款500元。
四十二、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定州市融达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靖某2为其公司客户办理工商业务,于2016年4月7日至2018年2月8日收受靖某2微信转款14笔共计20399元。
四十三、2017年12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刘某3为代虎注册定州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收受刘某3微信转款1500元,除去670元用于给该公司刻章外,将剩余830元据为己有。
四十四、2018年10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苏某1办理定州市中盛纸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业务,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0月25日收受苏某1微信转款共计1100元。
四十五、2018年、2019年,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马某3为他人注册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9年2月17日收受马某3微信转款共计1150元。
四十六、2017年10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7为李某办理定州市顺泽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于2017年10月16日收受张某7微信转款2000元。
四十七、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时任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石某1请托,帮助甄某等十四人办理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甄某等人微信转款给石某1共计36100元,石某1将其中的24070元微信转款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将其中的5660元用于为部分公司刻章,其余的18410元据为己有。
1、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石某1为甄某注册河北广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17年1月18日,石某1收受甄某微信转款2000元,2017年1月25日,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1000元。
2017年5、6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石某1委托,帮助甄某为他人注册公司,2017年6月10日,石某1收受甄某微信转款2500元,次日,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1000元,其将460元用于为该项公司刻章,其余540元据为己有。
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石某1委托,帮助甄某为申某注册河北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24日,石某1收受甄某微信转款2000元,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2000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石某1为孙某2注册河北鼎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3月25日,石某1收受孙某2微信转款1500元,同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1500元,其将230元用于刻公司公章,其余1270元据为己有。
3、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石某1为苏某2注册定州市奥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定州市泰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5日石某1收受苏某2微信转款2000元,2017年4月26日又收受苏某2微信转款22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26日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各2000元,其将1800元用于给上述两个公司刻章,其余2200元据为己有。
4、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石某1请托,帮助陈某2为吴某注册河北朝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石某1收受陈某2微信转款3200元,同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2000元,其将670元用于为该公司刻章,将其余1330元据为己有。
5、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石某1为王某6办理注册定州市宁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7月24日,石某1收受王某6微信转款700元,2017年8月24日又收受王某6微信转款500元,2017年7月24日、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各300元。
6、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石某1为朱某1办理注册公司,2017年9月16日,石某1收受朱某1微信转款1500元,次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1000元,其将670元用于给该公司刻章,其余330元据为己有。
7、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石某1为秦某注册定州鸿晟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石某1收受秦某微信转款2000元,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2000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石某1为秦某注册河北青年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3日,石某1收受秦某微信转款1500元,同日又收受秦某微信转款200元;同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1000元。
8、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石某1委托,帮助颜某为朱某注册定州市艾尔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3日,石某1收受颜某微信转款2100元,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2信转款1000元,其将690元用于为该公司刻章,其余310元据为己有。
9、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石某1为安某注册定州市汇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6日,石某1收受安某微信转款1500元,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1000元,其将670元用于给该公司刻章,其余330元据为己有。
10、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石某1为朱某2注册河北京本教育装备有限公司,2017年12月4日石某1收受朱某2微信转款3000元,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1000元。
11、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石某1为王某7注册河北铭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2月7日石某1收受王某7微信转款1500元,当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500元、300元,共计800元。
12、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石某1委托,帮助张某8为窦某办理定州市鸿鹿鞋业有限公司变更营业范围,帮助庞某注册河北久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2月5日,石某1收受张某8微信转款2000元;2018年2月13日,石某1收受庞某微信转款3000元。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石某1微信转款3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靖某1、赵某1、何某1、李某1、李某2、张某2、邢某、吴某1、程某、张某3、李某3、王某1、王某2、刘某1、杨某1、王某3、赵某2、何某2、王某4、李某4、张某4、冯某、马某1、仝某、陈某1、齐某、杨某2、边某、孙某1、李某5、马某2、高某、张某5、王某5、白某、宋某、苗某、郑某、吴某2、刘某2、郭某、孟某、张某6、田某、靖某2、刘某3、苏某1、马某3、张某7、甄某、申某、孙某2、苏某2、王某6、陈某2、朱某1、秦某、颜某、安某、朱某2、王某7、张某8、窦某的证言,同伙石某1的供证,经被告人签字确认的受贿数额统计表,各请托人向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转账情况表,侦查机关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人员编制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设立程序和注册零成本的情况说明、刘某某简历、任免文件及会议记录,定州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8年5月18日,定州市监察委员会收到线索并经初查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调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4月26日、27日、28日对刘某某进行约谈,其未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掌握了刘某某全部犯罪事实后,于5月21日向其出示靖某2向其微信转账证据后刘某某供认了该起犯罪事实,未供述其他受贿事实。5月24日,刘某某致电侦查人员以收受靖某2两笔各五千元不是贿赂款为由欲修改之前形成的笔录未果。5月27日,刘某某主动和办案人员通话称要到监察委“说说自己的事”,当天纪检监察机关因故未予安排,2019年6月1日刘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前,其再未与办案人员联系。刘某某被留置后,办案人员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经逐起讯问后,刘某某进行了如实供述。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约谈笔录、被告人自书悔过书及违纪清单,侦查机关到案、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犯罪线索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并被多次约谈,均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被留置后虽经讯问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自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全部退还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3027.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丽萍
审判员 陈军强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