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204刑初60号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安仕光、刘惠民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如期结案,于2019年7月4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陶某利用其担任河北省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滦平县住建局)局长、滦平县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房地产开发商、工程项目承包商以及银行从业者等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协调项目进展、银行揽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其住建局以及县政协的办公室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78万元(以下未写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承德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1所送现金6万元
2012年至2013年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高某1请托,为承德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滦平县祥源小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办理审批提供帮助,于2012年3月,2013年、2014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高某1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二)收受承德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1所送现金6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1请托,为承德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幸福家园小区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办理审批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杨某1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三)收受滦平县伟利综合修理厂厂长徐某所送现金4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徐某请托,为其在承揽滦平县老旧小区改造热计量表安装工程及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徐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四)收受滦平县瓜园连接道路项目工程承包人李某1所送现金2万元
2012年至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1请托,在瓜园连接线项目结算工程款方面为其提供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2万元。
(五)收受承德华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2所送现金4万元
2012年至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2请托,为承德华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在承揽设计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杨某2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六)收受滦平镇军生绿化工程队负责人程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2年至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程某请托,为其在承揽市政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收受程某所送现金2万元。
(七)收受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辛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12年至2017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辛某(另案处理)请托,为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两次收受辛某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八)收受承德市新龙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1所送现金2万元
2013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白某1请托,承诺为其在滦平县介绍管道工程,于2013年9月收受白某1所送现金2万元。
(九)收受滦平县张百湾镇振彪市政工程维修队经营者李某2所送现金20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2请托,为李某2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十)收受滦平县胜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理许某所送现金4万元
2013年至2016年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许某请托,为滦平县胜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结算监理费和招标代理费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许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十一)收受融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副总经理李某3所送现金35万元
2013年至2017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滦平县政协副主席(分包西街片区项目开发)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1(另案处理)请托,为融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协调项目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7年10月,四次收受张某1、李某3所送现金共计35万元。其中,2015年春节前收受的10万元,在滦平县县长乔合被查后,陶某担心出事,于2015年5月左右将10万元现金退给了李某3。
(十二)收受承德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14年至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郎某(另案处理)请托,在承揽滦平县过境路绿化景观工程及结算工程款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于2015年、2016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郎某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十三)收受承德银行滦平支行行长高某2所送现金3万元
2014年至2017年1月,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高某2请托,为其提供存款帮助,将该局管理的物业维修基金继续存入承德银行滦平支行。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前,陶某先后三次收受高某2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十四)收受承德万泽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2所送现金4万元
2015年至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2请托,为承德万泽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在办理开发万泽农贸批发市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方面提供帮助,于2015年、2016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十五)收受滦平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祁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祁某请托,为滦平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金色阳光小区项目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春节前,收受祁某所送现金1万元。
(十六)收受承德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刘某1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承德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6年7月,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20万元。
(十七)收受滦平县个体建筑承包商张某3所送现金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1月,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3请托,为其在滦平县皂沟道市××路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春节前,收受张某3所送现金5万元。
(十八)收受河北亿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17年至2018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政协副主席和分包重点项目的职务便利,接受董某请托,为河北亿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燕山植物园项目土地收储,项目进度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春节前,收受董某所送现金2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于2019年3月6日将168万元受贿款主动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受贿款中有10万元系受贿既遂后三个月内退还,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陶某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未发表辩解意见。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安仕光、刘惠民为其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1、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八、十一、十三项受贿事实有异议。第八项中白某1给被告人陶某钱款希望在管道工程中多考虑其所在公司,陶某虽称尽量帮助,但截至案发未提供实质帮助;第十三项中陶某在担任住建局局长之前该局管理的物业维修基金已经存储在承德银行滦平支行,其任局长之后该笔钱仍存储于此与高某2给陶某钱款无必然联系,以上两笔受贿款应考虑按收受礼金违纪处理;第十一项陶某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李某3所送现金10万元,2015年5月将该10万元退还李某3,主观上无占有目的,该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2、被告人陶某有自首情节。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陶某仅因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问题;违反工作纪律,涉嫌失职渎职违法犯罪问题被河北省监察委指定管辖交由唐山市纪委监委办理,后陶某主动交代自己受贿行为的情况符合自首的范围。3、被告人陶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陶某在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了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滦平县委书记蔡福浩相关违法犯罪事实。4、被告人陶某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系初犯,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陶某利用其担任河北省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滦平县住建局)局长、滦平县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房地产开发商、工程项目承包商以及银行从业者等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协调项目进展、银行揽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其住建局以及县政协的办公室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78万元(以下未写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承德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1所送现金6万元
2012年至2013年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高某1请托,为承德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滦平县祥源小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办理审批提供帮助,于2012年3月,2013年、2014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高某1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二)收受承德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1所送现金6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1请托,为承德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幸福家园小区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办理审批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杨某1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三)收受滦平县伟利综合修理厂厂长徐某所送现金4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徐某请托,为其在承揽滦平县老旧小区改造热计量表安装工程及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徐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四)收受滦平县瓜园连接道路项目工程承包人李某1所送现金2万元
2012年至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1请托,在瓜园连接线项目结算工程款方面为其提供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2万元。
(五)收受承德华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2所送现金4万元
2012年至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2请托,为承德华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在承揽设计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杨某2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六)收受滦平镇军生绿化工程队负责人程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2年至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程某请托,为其在承揽市政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收受程某所送现金2万元。
(七)收受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辛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12年至2017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辛某(另案处理)请托,为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两次收受辛某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八)收受承德市新龙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1所送现金2万元
2013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白某1请托,承诺为其在滦平县介绍管道工程,于2013年9月收受白某1所送现金2万元。
(九)收受滦平县张百湾镇振彪市政工程维修队经营者李某2所送现金20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2请托,为李某2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十)收受滦平县胜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理许某所送现金4万元
2013年至2016年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许某请托,为滦平县胜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结算监理费和招标代理费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许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十一)收受融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副总经理李某3所送现金35万元
2013年至2017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滦平县政协副主席(分包西街片区项目开发)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1(另案处理)请托,为融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协调项目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7年10月,四次收受张某1、李某3所送现金共计35万元。其中,2015年春节前收受的10万元,在滦平县县长乔合被查后,陶某担心出事,于2015年5月左右将10万元现金退给了李某3。
(十二)收受承德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14年至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郎某(另案处理)请托,在承揽滦平县过境路绿化景观工程及结算工程款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于2015年、2016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郎某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十三)收受承德银行滦平支行行长高某2所送现金3万元
2014年至2017年1月,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高某2请托,为其提供存款帮助,将该局管理的物业维修基金继续存入承德银行滦平支行。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前,陶某先后三次收受高某2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十四)收受承德万泽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2所送现金4万元
2015年至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2请托,为承德万泽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在办理开发万泽农贸批发市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方面提供帮助,于2015年、2016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十五)收受滦平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祁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祁某请托,为滦平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金色阳光小区项目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春节前,收受祁某所送现金1万元。
(十六)收受承德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刘某1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承德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6年7月,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20万元。
(十七)收受滦平县个体建筑承包商张某3所送现金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1月,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3请托,为其在滦平县皂沟道市××路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春节前,收受张某3所送现金5万元。
(十八)收受河北亿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17年至2018年,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政协副主席和分包重点项目的职务便利,接受董某请托,为河北亿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燕山植物园项目土地收储,项目进度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春节前,收受董某所送现金20万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日,河北省纪委监委决定将河北省滦平县政协副主席陶某违纪违法有关问题指定唐山市纪委监委管辖,同日,经唐山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河北省纪委监委批准,决定对陶某立案调查并执行留置措施。唐山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组出具的陶某认罪认罚情况说明,审(调)查期间,被审(调)查人陶某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主动交待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被告人陶某于2019年3月6日将168万元受贿款退缴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滦平县委组织部任免职文件,滦平县住建局、政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滦平县政府办关于住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滦平县委对陶某免职文件,户籍证明,被告人陶某的供述材料,自书材料,证人高某1、杨某1、徐某、张某4、李某1、冯某、杨某2、杨某3、孙某、佟某、马某、程某、辛某、陶某、佟某、于某、李某4、魏某、白某1、刘某2、李某2、许某、张某1、李某3、孙某、马某、罗某、李某5、窦某、刘某3、刘某4、郎某、曹某1、佟某、郭某、高某2、姚某、谢某、苏某、张某2、孙某、祁某、刘某1、曹某2、张某3、佟某、李某6、董某、申某、安某、白某2的证言材料,祥源小区建筑工程行政审批材料,幸福家园小区建筑工程行政审批材料,热计量表安装合同,住建局支付工程款票据,瓜园连接道路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于占武提供的情况说明,华祥公司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住建局支付设计费票据,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复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件件,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财政文件,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说明,新龙电子公司工商信息,市政工程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住建局支付工程款凭证,大额现金支取记账凭证,张某1支取大额现金情况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相关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证材料,催缴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情况说明及通知书,缴纳农民工工资预储金银行回单,西街改造项目情况说明、协议书等材料,领导包保重点工作文件,建设行政处罚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材料,郎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滦平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过境路绿化工程合同,住建局支付凭证,物业维修基金在承德银行开户信息,审批流程说明,万泽农贸市场项目土地审批手续,万泽农贸市场项目规划、施工许可证及审批,中诚地产金色阳光小区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金色阳光小区预售证,优山美地小区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缓缴说明,河北省、承德市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文件,委托发放协议书,预储金缴纳情况,施工许可证登记表,京平房地产公司申请,优山美地商品房预售资料,皂沟道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凭证,领导分包重点项目分解表,古城川园林文化小镇协议书,陶某自书忏悔录,到案经过,退赃收据,无犯罪记录证明,陶某认罪认罚说明,现实表现,郎某情况说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滦平县委员会办公室说明,荣誉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安仕光、刘惠民为其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八、十一、十三项受贿事实有异议。指控的第八项受贿事实中白某1给被告人陶某钱款希望在管道工程中多考虑其所在公司,陶某虽称尽量帮助,但截至案发未提供实质帮助,收受的钱款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其行为属于违纪。经查证,侦查卷宗中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自书材料、证人白某1的证言能够证实,陶某明知白某1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的事实,应视为陶某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指控的第十三项受贿事实中陶某在担任住建局局长之前该局管理的物业维修基金已经存储在承德银行滦平支行,其任局长之后该笔钱仍存储于此与高某2给陶某钱无必然联系,收受的钱款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其行为属于违纪。经查证,侦查卷宗中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自书材料、证人高某2的证言能够证实,陶某接受高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该局管理的物业维修基金继续存入承德银行滦平支行,为其谋利的事实,应按照受贿处理,故对辩护人认为以上两笔事实按违纪处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指控的第十一项受贿事实中陶某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李某3所送现金10万元,2015年5月将该10万元退还李某3,主观上无占有目的,该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经查证,侦查卷中被告人陶某供述因副县长乔合被调查,有点害怕,将收受的10万元退还李某3。陶某退还李某3行贿款是因得知他人被查处,害怕自己收受贿赂暴露而为,不属于主动退还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陶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唐山市监察委出具的陶某认罪认罚说明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陶某有举报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在案证据亦无相关材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陶某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系初犯,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
二、被告人陶某向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退缴的涉案款人民币一百六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金刚
审 判 员 胡 琪
人民陪审员 张海悦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