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冀1102刑初331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1102刑初331号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检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志芳、代理检察员丰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自2014年11月以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朋友邢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转账质押贷款提供帮助。被告人姚某某先后两次指示邢台市临西县联通公司负责人李某违规在邢台银行开设临西县联通公司对公账户,供邢某贷款回款使用。2015年至2018年间,姚某某在为邢某提供帮助过程中,多次收受邢某贿赂,共计12021655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9月收受邢某为其出资370万元购买的石家庄市怀某翰墨儒林房产2套。

2016年5月,邢某为姚某某出资96万余元用于投资秦皇岛秦泰荣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项目。

2017年1月收受邢某为其出资586万元购买的石家庄红石原著小区别墅1套。

2017年5月购买海南省万宁石梅山庄房产时,先后收受邢某50万元、30.1655万元。

2017年11月收受邢某50万元偿还其民生银行贷款。

2018年7月收受邢某20万元,用于支付红石原著小区别墅物业费、契税等费用。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某辩称,其仅是2016年初帮邢某在临西县联通公司开通账户;96万元的投资、20万元的物业费及涉案的姚某名下的房产均与其无关;其余均为其向邢某的借款。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证据不足,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即使构成犯罪,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亦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朋友邢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转账质押贷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指使临西县联通公司负责人李某违规在邢台银行开设临西县联通公司对公账户,供邢某贷款回款使用。被告人姚某某在为邢某提供帮助过程中,多次收受邢某贿赂,共计120216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9月,姚某某收受邢志刚为其出资370万元购买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翰墨儒林小区4-1-501室(姚某某名下)、4-1-3403室(其弟姚某名下)房产二套。

2016年5月,邢某为姚某某出资96万余元用于投资秦皇岛秦泰荣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项目。

2017年1月,姚某某收受邢志刚为其出资586万元购买的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石原著小区9-1-102号(姚某名下)别墅一套。

2017年5月姚某某购买海南省万宁石梅山庄房产时,先后收受邢某50万元、301655元。

2017年11月,姚某某收受邢某50万元偿还其民生银行贷款。

2018年7月,姚某某收受邢某20万元,用于支付红石原著小区别墅物业费、契税等费用。

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被告人姚某某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翰墨儒林小区4-1-501室、4-1-3403室(姚某名下)房产二套,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石原著小区9-1-102号(姚某名下)别墅一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邢某、姚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姚某某干部信息表和任命通知书等身份证明,中行石家庄裕东支行提供的贷款资料,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部职责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考虑到监察机关扣押部分赃物,对被告人姚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关于其仅是2016年初帮邢某在临西县联通公司开通账户,96万元的投资、20万元的物业费及涉案的姚某名下的房产均与其无关,其余均为其向邢某的借款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足,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邢某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邢某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某某当庭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仅查封了姚某某受贿的房产,并未退出受贿的款项,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30年9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姚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六万一千六百五十五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查封在案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翰墨儒林小区4-1-501室(姚某某名下)、4-1-3403室(姚继锋名下)房产二套,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石原著小区9-1-102号(姚继锋名下)别墅一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张颖

审判员  崔遵

审判员  高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代娜

书记员赵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