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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6刑初14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冀0306刑初147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东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系秦皇岛市车管所业务大厅工作人员。自2016年6月秦皇岛市车管所开展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以来,赵某某在办理异地驾驶员B本以上审验业务过程中,接受代办人李某(另案处理)的请托,通过微信联系,在没有异地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办理审验业务,收受李某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形式发送的好处费48665.52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张某、杨某和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供认其在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办理,并收受李某好处费的事实,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赵某某认罪、退赔,犯罪数额不大,请求对其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自2011年8月起至2017年7月在秦皇岛市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任辅警,在该所综合业务大厅8号窗口负责军警和外籍换证及综合业务受理工作。自2016年上半年起,车管所依据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39号令)开始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按该规定,办理驾驶人审验业务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持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驾驶证和身份证到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赵某某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接受代办人李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驾驶人本人不到场、无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等情况下,违规办理审验业务,并给予李某插队等关照,自至,收受李某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形式发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4565.52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上交至我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驾驶证审验工作规范和要求》证实,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份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证实,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3.车管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赵某某自2011年8月至2017年9月28日在车管所担任辅警,在车管所综合业务大厅8号窗口负责军警和外籍换证及综合业务受理工作,可办理驾驶人异地审验业务。

4.腾讯公司提供原始电子数据,证实赵某某微信绑定手机为139***44,微信账号为×××,微信名称为li***02,银行账号为62×××89、62×××73、62×××26,注册身份证号为********。

5.腾讯公司提供原始电子数据及转换情况说明,证实至,李某向赵某某微信红包及转账共计134笔,合计48665.52元。

6.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办理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总量的说明及统计,证实系统登记经办人张某在至期间,办理驾驶证异地审验业务总量为17250条。

7.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纸质档案统计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及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证实至,车管所用张某数字身份共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17250笔,其中有纸质档案的11笔。

8.赵某某中国银行卡查询记录,证实至2017年8月7日赵某某账户余款为7046.45元。

9.物证赵某某手机两部。

10.证人杨某和(车管所综合业务大厅临时负责人)的证言:我从2007年11月至今在秦皇岛市车管所工作,在综合业务大厅1号窗口负责业务咨询、解答疑难业务。综合业务大厅是张某负责,我是临时负责人。综合业务大厅有机动车业务和驾驶证业务两个方面,依据是公安部124号令和139号令。驾驶证审验需要提交教育记录单和身体条件申报表,规定中没有严格要求必须本人到场。找人代办的,除教育记录单和身体条件申报表外,还要两个人的身份证。审验驾驶证流程是拿着教育记录和身体条件证明去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在系统中受理,就审验结束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需要交档案科保留一年。大概是从2016年4月份开始秦皇岛市以外的驾驶证能在车管所综合大厅审验,叫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还有行政服务大厅、各县区的业务大厅及各服务网点也能办理。异地驾驶证的审验需要培训记录单和身体条件证明,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本人来。异地驾驶证审验不要身份证,要驾驶证,缺少培训合格单,身体条件申报表中任何一份材料都不能审验合格。异地驾驶证审验档案中应该留存培训记录和身体条件申报表,材料是交档案科存档一年,一年后销毁。2017年1月份以来,我们办理了多少笔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我不清楚,异地驾驶证审验材料没向档案科移交。异地驾驶证审验的档案材科只要是拿材料来审验驾驶证的我们都留存了,没有档案材料的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都不符合公安部的规定。车管所综合业务大厅具体负责办理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有四个业务受理岗,分别是协勤赵某某、殷曼、于晓燕、张丹,有事接替他们的还有协勤郭薇薇、马玉花。她们在办业务过程中不能互相穿插使用,密码只有她们本人知道。她们办理的业务是谁办的谁负责,没办法监管。

11.证人张某(秦皇岛市车辆管理所副所长)的证言:我从2015年10月24日到现在一直在车管所工作,主要负责综合业务大厅。综合业务大厅具体工作是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管理。车管所综合业务大厅负责驾驶证的审验工作。当事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到综合业务大厅窗口办理。依据的是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当事人审验驾驶证都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的体检证明,体检证明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本人来的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找人代办的需要提供委托单,车管所有制式的委托单,代办人在车管所填写完,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起交到窗口。

从2017年1月份开始秦皇岛市以外的驾驶证能在车管所综合大厅审验。异地驾驶证的审验需要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培训的一个证明材料,还有就是身份证复印件和体检证明。异地驾驶证审验应该是本人来,因为提供的体检证明必须是本人在定点医院的体检证明,要通过高拍仪将体检材料传到我们的网络系统。异地驾驶证的审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该保留一年备查,一年以后销毁,不存档。如果缺少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单、体检证明任何一份材料,驾驶证都不能审验合格。当事人或是代办人拿着材料到综合业务大厅窗口办理。我们受理后,首先审查提供的书面材料,合格后,在办公系统上审验,审验合格出据审验合格单,交给当事人。从2017年1月到7月底,我们大概办理了6万多笔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可能就有两千多份有材料的,其余的都没有留存。为什么没有留存具体原因我不清楚,都是业务员办的。

车管所综合业务大厅负责办理异地驾驶证审验工作的有殷曼、郭薇薇、于晓燕、赵某某、王晶、张丹,杨某和的办公电脑也能办这项业务。杨某和是综合业务科的负责人,他不具体办业务,但是电脑权限都有,什么工作都能做。殷曼、郭薇微、于晓燕、赵某某、王晶、张丹这些人员都是协勤,赵某某使用的是我的数字身份证。

赵某某使用我的数字身份大概办理了一万七千多笔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我不清楚赵某某办理的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是否都有纸质档案留存。没有这些纸质档案不符合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这次是公安部发现异地驾驶证审验过多,存在异常,公安部进行了通报,我们才发现问题的。异地驾驶证审验除了有纸质档案以外,没有电子档案。在我们工作系统中进行审验的过程是把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是驾驶证档案号输入系统,系统显示培训情况、体检证明情况,在对应项打勾,审验就通过了。

12.证人李某的证言:我从2006年开始代办检车业务,从2017年3月中旬开始办理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2017年3月至今,我找赵某某办理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缺驾驶人的学习单,在没有驾驶人学习单的情况下,赵某某把业务都给办了,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业务不需要给钱。最开始办理一单业务30元钱,后来涨到50元、60元一单。因赵某某帮我办理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我给赵某某好处费了。赵某某在车管所大厅挺有权威的,大厅的工作人员都听她的,对她我比其他工作人员更会来事儿。她生孩子我给过500元;给她对缝钱(她帮助买卖二手车)2000元;给她买月饼600元、买樱桃200元、报销饭费300元;她办错业务被所里罚钱我给报200元;其他她个人的事儿给她都是200元。给她的好处费大概40000元左右,都是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她的。

1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我在单位身份是协勤。我没有办理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的权限,是用张某的权限办理业务。我在岗的时候都是我用,不知道不在岗时张某是否用自己的系统办理过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我们综合业务大厅是从2016年6月份开始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我是2016年6月份开始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2016年9月19日我开始休产假,直到2017年3月15日我休完产假上的班,上班当天又开始办理业务。但是我上班后还有哺乳期,是从2017年的3月15日到2017年的10月29日,一天1小时哺乳期。2016年过年时我认识的李某,她是驾驶人、机动车业务代办人,我们依据公安部139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具体讲就是驾驶人提交学习单、申请表、照片,这三样材料齐全我们就给办理审验。我们在办理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时,按正常程序办理的有纸质档案存档,非正常程序办理的没有纸质档案。2017年2月14日到2017年7月6日李某给我发的48665.52元微信红包中有约400000元左右的好处费,其中30元到100元的是我给李某违规办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给我发的红包;88.88元、188.88元、66元这样吉利的数字都是她沟通感情和会来事给我发的红包;200元、300元是买熟食的钱,共有1000多元;还有500元和300元是我生孩子和孩子有病她随礼的钱;还有她给我买水果的钱,给我买水果也是为了跟我沟通感情,李某办业务时方便,其他的我说不清了。李某微信红包给我的100多元的都分别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

另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中国建设银行交款回执、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收受李某好处费48665.52元的事实,综合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微信红包、转账记录,能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收受李某的好处费为44565.52元。故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收受李某好处费超过44565.52元的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退赃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565.52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姚新平

审 判 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呼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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