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冀0132刑初59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132刑初59号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才、王力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辩护人秦辉、赵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商某某在担任XX县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其主管农业等项目的职务便利,为时任XX县北清河村党支部书记的李某1及妻子王某2谋取利益,先后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其贿赂54.4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商某某收受李某1风衣一件

2013年春,李某1为了与商某某搞好关系,以便于将来找商某某办事,通过冯某花费1.15万元购买一件深蓝色短款风衣送给商某某据为己有。

2.商某某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1万元

2013年6、7月份,商某某内弟刘某在商某某老家许亭乡田村的水库边上开办的会所开业,李某1为了与商某某搞好关系,以便于取得商某某在农业园区建设和流转土地方面的支持,同时为祝贺会所开业,在会所开业后时间不长,通过商某某的秘书李某2转送给商某某1万元现金,该现金全部用于商某某个人家庭日常开支。

3.商某某收受李某1红木床一张

2015年冬,李某1为了感谢商某某在其农业园区建设上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为了进一步与商某某搞好关系,将XX耿某生抵顶其欠账的一张红木床送给商某某,商某某收下该红木床后放置于XX县烟草局家属院自己家中。后被石家庄市监察委扣押,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红木床价值1.3万元。

4.商某某以借款为名索要李某140万元巨款

2016年11月下旬,商某某以内弟刘某2在海南省海花岛项目投资房产、炒房,着急还贷款为名义,向李某1借款40万元。后李某1因考虑到商某某担任XX县副县长期间,对自己生态园区建设方面所提供的帮助,让其儿子李某3从XX供热公司财务取款40万元,并与李某3一起在商某某家将40万元现金交给商某某。之后商某某女儿商某1将其中30余万元用于支付刘某2名下的房贷(剩余10万元中的5.5万元左右,由商某1自主开支花销,其余4.5万元商某1又转至刘某2名下的银行卡),截止2018年3月16日李某1案发前,商某某、刘某2未归还李某1。

5.商某某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2018年2月上旬(农历2017年12月下旬),李某1为感谢商某某担任XX县副县长期间,对自己生态园区建设方面所提供的帮助,让XX供热公司财务部出纳马某为其准备10万元现金,拿回其XX县城北XXX小区16楼西南门的家中。当晚李某1通过电话将商某某约至自己家中,将该10万元现金和两条香烟送给商某某。商某某收到该10万元现金后,将其中8万元现金用于支付其位于通府街路西二层住宅楼的装修费用,其余部分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截止2018年3月16日李某1案发未归还。

6.李某1免缴商某某家庭住房三年取暖费

李某1为感谢商某某在其农业园区建设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主动免去商某某位于XX县XXX家属院501室住房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三个年度的取暖费,共计9510元。商某某对每次免缴取暖费的情况均予以默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担任XX县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其管理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商某某辩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已在监察委如实供述,其中第三、四、五起系主动供述有自首行为;第一起属于朋友之间的交往当时没有请托事由,对风衣价格不予认可;第二起当时李某1的园区没有建设,其送的是会所开业的份子钱;第三起李某1没有送床的意思并说按照出厂价给,其与李某1有相互抵账的思想;第四起40万元系借款;第五起10万元在调查之前已经把钱退给了李某1二姐;第六起是属于人情往来。综上,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的罪名有异议,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首、主动退赔、身患疾病、残疾等因素,从轻、从宽处罚,做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辩称,1.商某某向李某1借款事由合理、正当,商某某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款项,而是立即转交给其妻弟刘某2用于支付海南房款;双方关系一直不错具有一定的互信基础,且有过正当的资金拆借和经济往来,借款符合常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1以出借行为为由要求商某某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发生后被告人商某某存在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借款未超出被告人商某某家庭及实际用款人刘某2的经济负担能力,故起诉书指控的“以借款为名索要李某140万元”的定性错误,其性质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2.涉案风衣在该物品价值无法准确认定价格的情况下,不应计入受贿数额。3.收受风衣一件、开业礼金1万、红木床一张、免缴三年取暖费,属于一般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犯罪。4.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申报事项及基本示范园区的专项补助资金300万的申请事项与商某某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属于商某某对李某1、王某2提供的帮助,公诉机关对该指控不能成立。4.商某某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10万元请结合庭审中被告人商某某自身的辩解与供述及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综合予以认定。5.被告人商某某有坦白、悔罪表现,涉案款项全部退缴到位,无前科,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在工作中获得过表彰,没有给国家、集体及人民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商某某在担任XX县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主管农业等项目的职务便利,为时任XX县北清河村党支部书记的李某1、王某2谋取利益,先后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贿赂。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商某某收受李某1风衣一件

2013年3月,李某1为了与被告人商某某搞好关系,通过冯某在北国商城以1.15万元购买一件深蓝色短款风衣送给被告人商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陈述材料:2013年春天,李某1开车到XX县南环路清河道口找到我,李某1上了我的车,把衣服拿给我是一件深蓝色短款风衣,我试了试觉得挺合适,我问他多少钱,他说你别管了,你就穿吧,然后他就下车走了。我们是高中同学关系不错,给我买了件衣服,估计是为了将来办事方便。衣服花了多少钱具体以李某1说的或李某1记的为准,我是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李某1正在搞农业园区,他送我衣服可能是有所图,想让我帮助他,给他园区建设上的政策支持。我没有将衣服退给李某1。我没有还钱给他。

(2)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和商某某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就没怎么联系过,后来我当上北清河村支部书记,商某某已经是XX县副县长了,我想跟商某某搞好关系,将来肯定好办事,为了讨好商某某,在2013年春天,我花了11500元为商某某买了一件深蓝色短款风衣。后开车到XX县南环路清河道口找到商某某,我上了他的车,把衣服拿给他,他试了试觉得挺合适,就问我多少钱,我说你别管了,你就穿吧,然后我就下车走了。我们是高中同学,关系不错,他又是县领导,我为了讨好他,将来办事方便些,就给他买了件衣服。商某某后来没有将衣服或买衣服的钱还给我。

(3)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记载的账本复印件:第一张记载3.8商某某115000元,第二张记载2013.3.8给旭民买衣服11500元,出示“妙博(胶套本)”,2013年3月8日记录的“商某某115000元”,这条记录是写错了,实际费用应该是11500元。这笔支出我后来在一个棕皮本上又重新誊抄了一遍,誊抄时改成了“给旭民买衣服11500元。”2013年3月8日,李某1让我给商某某买件衣服,就到石家庄北国商城(中山路与建设大街交口东南角)转了转,看中了一件深蓝色的风衣,觉得比较适合商某某的体型,就买了下来。这件风衣花了11500元,买了以后就把风衣交给了李某1,至于李某1是如何交给商某某的,以及为何给商某某买衣服,我就不清楚了。

(4)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3年春天,商某某回家的时候,手里拿了一个装着衣服的袋子,说这是李某1送给他的一件短款风衣,这件风衣商某某穿过一阵,大约有一、两年,后来因为样子旧了就不穿了,这件风衣不穿后,一直在我们XXX家属院的家里卧室衣柜里放着。现已将衣服提交给办案机关。

(5)扣押物品清单及风衣图片,证实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已将刘某1提交的风衣扣押。

(6)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因系统升级,无法查到涉案风衣的销售情况记录及价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2.被告人商某某收李某1华所送现金1万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商某某内弟刘某在许亭乡田村的水库边上开办的会所开业李某1华为了与被告人商某某搞好关系同时为祝贺会所开业,通过被告人商某某的秘李某2建转送给被告人商某某1万元,该现金用于被告人商某某个人家庭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陈述材料:2013年春夏之交6、7月份的时候,我小舅刘某4斌的会所开张李某1华以为是我的会所开张李某1华就通过我的秘李某2建送给我1万元现金李某1华经常打着同学的旗号,弄点小恩小惠的事,现在看,无非就是想巴结我、讨好我,让我给他提供帮助。当时我是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他以我小舅子会所开张为由,送我1万元现金,应该是对我有所图,想让我在农业农村建设、扶贫、水利建设上行方便,提供政策支持。

(2)证李某1华的证言刘某4斌会所开业时,认为商某某在里面有股份,冯某军通过其秘李某2建送给商某某一万元,想和其搞好关系,为自己搞农业园区和土地流转提供帮助。XX县红白喜事上礼为五十一百二百五百,其母亲去世,商某某上了二百元。

(3)证李某2建的证言:2013年6刘某4斌会所开业李某1华派了人给了一万元,后给了商某某,商某某当时提出让我退我没接,后来他退没退不知道。

(4)证冯某军的证言及其记载的账本复印件,证实2013年6月刘某4斌会所开业李某1华让其送了商某某一万元,本上记载为:6.25,商某某家搬家,给成见一万元。

(5)商某某手写的XX县红白喜事上礼习惯的说明,一般朋友一到二百,相对较好的三到五百,很好的朋友五百到一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3.被告人商某某收受李某1所送价值1.3万元红木床一张

2015年冬,李某1为了与被告人商某某搞好关系,将一张红木床送给被告人商某某,后被告人商某某将该床放置于XX县烟草局家属院家中。经鉴定,该红木床价值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陈述材料:2015年冬天的一天,李某1打电话跟我说他的一个朋友经营家具厂老板好像叫耿某生,该厂的红木家具不错,李某1邀我和他一块去看了看,当时只看到一张有外包装的床,说是红木的,当时也没有说什么我和李某1就回去了。过了几天,李某1的儿子带了几个人,将一张红木床送到了我位于XXX家属院501室的家中,床送来的时候是未组装,事后我问李某1,李文说给我送去的是我们一起看的红木床,我才知道材质是红木的。(出示:“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石价认结[2018]995号《关于李某1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红木床照片”)几张图片拍摄的就是李某1送给我的红木床,价值1.3万元,我认可。我们是高中同学,我是XX县副县长,李某1有些事有求于我,需要我帮忙协调,所以他才送红木床给我。刚开始红木床在位于我XXX家属院501室的家中,后来我把该红木床放到了我位于烟草局家属院的家中,该红木床一直没有使用过,一直在烟草局家属院的家中放着。

(2)证人李某1的证言:具体时间不记了,我是电话联系的商某某,具体怎么说的我不记了,大概意思是有人从云南弄回来了几张红木床,挺好的,我想给他一张,他在电话中推辞了一下就答应了,是我让我儿子李某3找了几个人送到了商某某位于XXX家属院五楼的家中的。商某某是副县长,主管农业,对我的农业园区和300万元奖补资金有过支持和帮助,我为了表示感谢,另一方面也是和他搞好关系,争取以后的支持和帮助。我送给他不要钱也不能给他说价格,但是商某某他应当大概知道红木床的价值,后来商某某也没问过我床的价格,也没有给过我红木床的钱。

(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1曾让自己给商某某送过一张红木床。

(4)证人焦某(耿某生前妻)的证言,证实家中有两张红木床,一张组装好摆着,但一直没用,一张没拆包装,李某1花六万买了没拆的,后来又派人拉走了摆着的那个。

(5)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石价认结[2018]9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扣押的涉案红木床的照片,证实经认定,该床2015年5月15日市场价为1.3万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4.被告人商某某以借款为名索要李某140万元

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商某某以内弟刘某2在海南省海花岛买房偿还还贷款为名向李某1借款40万元。后李某1与其子李某3一起到被告人商某某家将4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商某某。后被告人商某某女儿商某1通过建行卡将其中303372元用于支付刘某2名下的房贷。次日转给刘某245238元,其余由商某1自主开支花销,李某1案发前,被告人商某某、刘某2未归还李某1。2018年4月被告人商某某通过王某1转交给李某1二姐李某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陈述材料:2016年11、12月的一天,大体是27、28、29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1告诉我说,孩子的舅舅刘某2在海南省海花岛项目投资房产、炒房,着急还房款,要我爱人刘某1(刘某2大姐)给他准备40万元,当时我家里没钱,考虑到李某1是我同学,他公司经营的不错,他可能有钱,他的供热公司入冬以来收了不少取暖费,再有李某1之前借过我10万元,另拿过我10多万元的文玩核桃,我跟他借钱他不好意思拒绝,然后我就给李某1打电话说有急事,借你40万元行吗?李某1电话里答应了。当天或第二天晚上,李某1说钱准备好了,想给我送过来,我就让他送到我位于XX县XXX宿舍五楼西门的家里,李某1和捷捷两人提着一个带提手的袋子装着40万元现金,送到了我家。当时我爱人刘某1也在家,我问李某1多少钱,李某1说是40万,我给李某1说给你打个条吧。李某1说,就咱俩这关系,不用打条,之前我借你的钱也没打条。李某1和捷捷走后我就将这40万元交给了刘某1,后来这件事我就没再问。我向李某1借钱时,我跟他说我着急用钱,看能不能借我40万元钱,我没说具体借钱的原因,李某1被抓之后,当时我家里只有5万元,我通过王某1还给了李某1的二姐李某45万元,其余我没有还。我和我爱人都是公职人员,我借李某140万元后到目前为止,我没有能力一次性归还他,但我可以分次还他一部分钱。

(2)证人李某1的证言:大概是在2016年冬天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了,商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要买房,让我给他拿40万元现金,我当时就答应了。这40万元现金是让我儿子李某3在供热公司财务上准备的,大约是过了一两天的时间钱准备好之后,我先打电话和商某某约好,我们在商某某家里见面,商某某的家在XX县XXX家属院5楼西门,我将40万元现金装入一个袋子里,让李某3开车拉着我一块去的商某某家,我印象商某某的爱人刘某1也在家,在商某某家我将装有40万元现金的袋子给了商某某,当时商某某问我袋子里是多少钱,我说是40万元,说完我就将装有40万元现金的袋子给了商某某,商某某收下这40万元以后,我俩没说什么话,我和李某3就走了。商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要买房用钱,至于是他买房还是别人买房他没说,我也没问,我把40万元现金给了商某某之后,他是不是买房还是干什么了他没有告诉我,我也没问过。商某某跟我是同学,很熟悉,另外主要商某某在任副县长的时候对我的生态园区建设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比如在园区修路和跑办300万元扶持资金方面,他给有关人员和部门打过招呼,比如给XX县农工委、农开办等部门的人打招呼,这些我心里都清楚。没有商某某的帮助,我的园区建设好多项目进展就会很慢,或者弄不成,他跟我张口要钱,我肯定会给他,我送给商某某40万元钱,我就不打算要了,就是送给他了。商某某没有把这40万元归还给我,我到商某某家给他送钱之后他就再没说过此事,他爱人刘某1也没有归还过钱。在2016年的冬天,我曾把之前借过商某某的八、九万元,一次性还给了10万元,就再也不欠商某某的钱了,这次我送给商某某40万元,与之前的借贷无关。

(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11月21日从农行账户中支取了19万元现金,又在11月26日支取了19万元现金,连同当时公司财务保管的2万元现金,凑齐了40万元,交给了其父亲。

(4)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6年11、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了,我弟弟刘某2跟我说,他在海南贷款买了两套房子,当时月底了急于还贷,由于他当时资金比较紧张,找我借40万元钱,用于还房款。我说我们家现在也没有这么多钱。刘某2对我说,你看看能不能找熟人借点。当时刘某2找我们借钱的时候,我和商某某都在家,我就向商某某说,你找李某1借吧。商某某当时就给李某1打了电话,说了借钱的事,通话完毕后,商某某说李某1同意了,这两天就给拿过来。记得是个晚上,李某1和他儿子李某3把钱送到了我位于XXX家属院501室的家里,李某1把钱给了商某某,商某某随手就把钱给了我,当时李某1给钱的时候,我大致数了数钱,钱是百元面值的,一共40把,每把一万元。后来我给我弟弟刘某2打了个电话,我不记是第二天还是第三天了,刘某2到我家里把钱拿走了。

(5)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了,我去我姐姐刘某1家里找她,当时刘某1和商某某在家,我对刘某1和商某某说,我在海南贷款买的两套房子,现着急交房款,我资金比较紧张,看你这有钱吗,借我40万元,用于还房款。我姐姐说她现在也没有这么多钱。我就说,看看能不能通过我姐夫商某某帮我借40万元钱。我姐姐刘某1对我姐夫商某某说,找李某1借吧。商某某当时就给李某1打了电话,说了借钱的事,通话完毕后,商某某说李某1同意了,这两天就给拿过来。过了两三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姐姐刘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家里拿钱。我到了刘某1XXX家属院的家里,我姐姐把一个纸袋给了我,并对我说,这你姐夫商某某从李某1那帮你借的40万元现金,你回头记得还给李某1。我拿着钱带回来我家里,我一开始想着直接拿这40万元现金去交房款,经咨询后说不收现金,必须要通过银行转账。由于收款行是海南的一个建行,XX县没有建行,我平时特忙事也多,因为之前商某1给我办理过交房款的事,这次我又让我外甥女商某1给我办的,商某1到我家以后,我把40万元现金给了她,让她帮我办理。我在2016年11月份给的商某140万元让她还的房款,是我在海南购买的208平米复式楼的房款。“2017年1月4日前支付楼款306479元”的这笔房款,当时提前还房款有优惠,所以实际付款钱数比合同的定的金额要小一点,具体商某1付款的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当时应当是海南的房地产公司给我打的电话,房地产公司的通常做法是提前通知还款,提前还房款也有部分优惠,另外我在XX信用联社有800万元商业贷款,每年12月份我要归还我的商业贷款,资金紧张,我就借钱提前还了房款。我给了商某140万后将30万多点交了该复式楼的房款,另外将4.5万多元转到我另一张在海南购房的付费银行卡上,交了我购买的另一套别墅的房贷了,剩余的5万元我让商某1用于她个人消费了。我的XX搅拌站外欠资金太多,大约有3000多万元,另外李某1也没有跟我要过这笔钱,商某某也没有让我归还,后来我跟李某1也熟悉了,在2017年底的时候,我还自己借了李某130万元(有借条)也没有还他,所以我就一直没有还他这40万元。2016年12月20日我们公司的另一股东甄某转来一笔790万元的款项、2016年12月21日我们公司收到XX县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800万元,公司账号资金充足。

(6)证人商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8日刘某2给了其40万让其帮还房款,到石家庄办理了一个建行卡后帮他划卡支付了303372元,后给刘某2转了45238元,其他的自己支配了。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商某某通过其给李某1的二姐李某4送回5万元。

(8)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王某1给了自己5万元说是商某某给的,后将钱用于给李某1请律师上。

(9)证人甄某的证言:XX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刘某4,实际投资人一个是刘某2,一个是甄书贵,各占50%股份。公司分红时,只分给刘某2和甄书贵。XX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开业,从2011年开始至今,每年销售混凝土量在10万方至15万方之间,每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4000万元之间。每年利润额在销售收入的20%以上,到不了30%。公司欠别人款的情况也有,但不是很多。公司的欠别人的钱和别人欠我们公司的钱,帐目上都有明确和详细的记录。公司流动资金基本上每天都有回款,有时几万,有时十几万,有时几十万。正常情况下,公司流动资金每天至少5-10万元。

(10)证人付某的证言:2016年结转到2017年的现金余额376938.23元,2017年12月31日现金余额为4906006.75元,2017年4月30日现金余额为5701800.51元、2017年5月31日现金余额为6445651.01元,2017年逐月底XX混凝土公司现金余额情况,每月月底现金余额维持在500-650万元之间,2017年12月31日现金余额为4906006.75元。XX混凝土公司2017年全年逐月的利润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XX混凝土公司2017年全年实现利润5454797.81元,不包含2017年之前的各个年度利润。

(11)商某1的尾号为1951建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1月28日开卡,现金存入40万,当日支汇房地产公司303372元,次日转给刘某245238元,12月30日现金存入6万。

(12)石家庄市监察委调取的商某某、刘某1、商某1、商某等人的银行记录,证实其中商某某尾号为9383的农村信用社卡余额较多,在2016年11月11日余额203621.47元,12月23日余额210908.30元,且该卡从2012年以来,除工资积累外,基本无支出项,在当时近期内无大额支出。其余卡是均有一、两万元余额。

(13)甄某关于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使用的说明及其5613、4978、0514等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使用的交易明细,XX预拌混凝土公司农某1账号的银行记录,公司一七年、一八年总分类账有关科目复印件,证实刘某2公司资金交易明细,可控资金情况;其中记载:甄某5613农行卡2016年11月26日资金余额为38858元,4978农业银行卡2016年11月17日余额为60997元,工商银行0514卡2016年11月23日余额为29428.12元;公司9753农某1账号记录显示2016年11月25日余额29016元,12月2日余额84771元,12月14日余额218671元,12月20日甄某转入790万,当日还款783万多,21日贷款发放800万。

(14)商某某、刘某1、商某1、商某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某1、邮政储蓄银行等明细,刘某2及其家属商某2的张家口银行交易流水,甄某、马某的银行流水,证实各人名下卡的资金情况,其中显示刘某22017年1月24日购买60万理财产品;刘某2邮政卡2017年1月1日收款15万多,余额保持10万余额,后无大项支出。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5.被告人商某某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2018年2月上旬(农历2017年12月下旬),李某1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商某某约至自己家中,将该10万元现金和两条香烟送给被告人商某某。截止2018年3月16日李某1案发未归还,2018年5月被告人商某某通过王某1转交给李某1二姐李某4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陈述材料:2017年腊月二十三、二十四的时候,李某1给我打电话约我到他家说有事商量,到了他家知道主要是跟我商量他儿子的婚事有关事宜。大约一个小时后我要离开临走时,他交给我一个带颜色的纸袋子,当时我看见袋子里装着两条烟,一条好像是黄鹤楼,另一条是什么烟记不清了。然后我就回到了县XXX家属院,想把这两条烟放到我家地下室。到了地下室,发现李某1给我的袋子里除了那两条烟之外,还有一整捆的1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现钞,就先把这笔钱放在了楼上家里的保险柜里了,第二天,我打电话给李某1,问李某1给我这10万元是什么意思。李某1说,快过年了,知道你手头紧,怕你过不了年。他说我手头紧估计是个托辞。当时,我在电话里跟他说我没那么可怜,这笔钱我得还给你。李某1说过了年再说吧。我俩推辞了几下就挂了电话。过了年后,迎来送往的应酬比较多,同时也有私心,所以就没有来得及退。大概是5月份左右,我从我家保险柜里拿出来这笔当初收的这1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1,跟王某1说,这是我借李某1的10万元钱,现在李某1被抓了,我也还不了他了,你替我还给李某1的姐姐李某4吧。事后,王某1跟我说已经把钱给李某4了。李某1主动给我送钱。我猜测,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虽然我现在不当副县长到了政协了,但在XX县党政机关朋友多、关系多,他觉得可能以后有事还会求到我,为了搞好关系、拉近关系,提前作个铺垫,所以才给我送钱。二是我之前当副县长的时候,分管农业,曾对李某1村的生态园修路、争取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过支持和帮助,也是为了表示感谢。

(2)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腊月的一天晚上,应当是在春节之前,我以跟他商量我儿子婚事为由,给他打电话让他来我位于县城北XXX小区16楼西南门的家一下。商某某来了以后聊了几句闲话,他走的时候,我递给他一个袋子,里边装着两条香烟,具体什么牌子的烟我不记了,但香烟下面是10万元现金,现金是百元面值的,我给了他以后,商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他拿着就走了,当时我没给他说袋子里有钱。第二天还是第三天了,商某某给我打电话,他问我给他10万元现金是什么意思,我说快过年了,你看着买点东西吧,在电话里推辞了几下就挂了电话,之后他也没有给我退钱。送10万元现金是因为快过年了,想到商某某曾给我的生态园区被市认定为市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园区之一出过力,同时为争取300万元扶持资金方面提供过很大帮助,市认定示范园区和30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是商某某通过XX县农工委等单位运作的。以后我还会有事让商某某帮忙,就想送给他点钱,联络感情。

(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至2月期间,曾取过三次现金给了李某1几十万的现金。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商某某让刘某1拿了10万元还李某1姐姐李某4。

(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王某1过来说商某某让其转交10万元,其给李某3妻子用于请律师。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帮商某某家装修房屋,过年的几天,商某某联系自己结算工程款先给了5万现金,年后又给了剩下的三万多。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6.李某1免缴被告人商某某家庭住房三年取暖费

李某1为感谢被告人商某某在其农业园区建设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免去被告人商某某位于XX县XXX家属院501室住房2015-2017年度取暖费95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陈述材料:从2015年开始到2017年,李某1免去了我位于XX县XXX家属院东楼501室房产的三年暖气费,房产是176平米,每年的暖气费需交多少我不清楚,以供热公司账目为准。我在任XX县常委副县长时,主管农业工作,曾为北清河村农业生态园区的建设,或在我主管的工作上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李某1减免我家三年暖气费,我认为是为了表示对我的感谢。

(2)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免收了XX县政协副主席商某某家的取暖费,时间是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共计三年供暖季的取暖费。总共免收多少取暖费用我没有计算过,这在账目中应该都有记录,XX供热公司的马某知道具体情况,具体为商某某减免的取暖费金额以账目记录和马某说的为准,免收商某某家三个供暖季的取暖费用是因为我的生态园区建设,商某某给予过很多帮助,比如争取的30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是商某某给有关部门打招呼,通过XX县农工委等单位运作的,以后我还会有事让商某某帮忙,我希望和商某某的关系保持下去。

(3)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5年、2016年、2017年李某1给我们家减免了三年的暖气费。减免我家三年暖气的事情是我和李某1沟通的,2015年供暖开始之前,我给李某1打了个电话,问他今年的暖气费怎么收啊,李某1说以后我家的暖气费就免了,具体手续他找人去办,我对李某1客气了一下就挂断了电话。后来我跟商某某提过这件事,他也没说什么。2015年到2017年,这三年我家就没再交过暖气费。每次减免暖气费后,我都向商某某说过,是李某1给我们家减免的,商某某知道后,也没有说什么。

(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按李某1安排免了商某某2015、2016、2017三年暖气费9510元。

(5)XX供热公司提交的2014年至2017年XXX小区、XXX家属院、XX小区取暖费明细表,证实商某某2015至2017年暖气费未交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商某某家属刘某1将131010元违纪资金上缴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现已对一张红木床及131010元予以扣押。

另外,本案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如下:

1.被告人商某某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表、组织任命的文件、XX县住建局和政协、县委办出具的关于商某某任职、分工的情况说明、县政府关于县长、副县长分工的通知文件等,证实被告人商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任副县长期间主要分管农林畜牧等工作,在2016年2月19日通知文件上商某某负责:扶贫、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畜牧水产、气象、供销、民政及民族宗教、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民政局、水务局、林业旅游局、农业畜牧局、农开办、气象局、农某2、县社等工作。

2.关于被告人商某某为李某1谋利的证据

(1)证人李某1的证言:大概在2013年,我创办了北清河现代农业园区。2015年的时候,我听说国家对农业园区有扶持政策,可以免费给我园区修路。于是,我就去找了当时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商某某和县农开办主任胡某,建议他们给我的园区修条路。当时我先找的谁记不清了,但我确定都去他们的办公室找过他俩,具体他俩怎么答复我的我记不清了,但确实是都答应了帮忙促成此事。事实上,我园区这条路也很快就修好了,修路的钱都是县里或市里出的,不是我出的,大概二三百万元。2016年,市里或县里出台扶持政策,对申报的山区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有奖补资金,对此,我也想争取一下这部分资金,于是就找了时任副县长商某某,当时我去商某某办公室找到他,跟他说了想争取奖补资金的事,他答应了,说可以支持,可以办。具体手续,都是我妻子王某2跑办的。

我和商某某是高中同学又是同桌,参加工作后,我们经常在一块玩,我们两人关系一直保持得不错。商某某到建设局上班后,我和商某某之间的联系就开始多了,我经常和商某某在一起吃吃喝喝,后来,我到村里当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商某某任XX县副县长,分管农业等,他经常到我们村视察,我也经常到他办公室找他说事,有很多事要他帮忙,我想和商某某搞好关系,得到他的关照,我们之间的接触就频繁了。好像是2013年初的一天,我去商某某的办公室找他,想问问他,我在村里搞点什么好,有什么好的政策,商某某告诉我,国家有政策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他让我把村里一部分土地流转到我名下,搞个现代农业园区,他可以帮我争取项目。随后,我通过每亩一千元钱的价格和我们村部分村民签订合同,把我们村一两千亩的土地流转到了我的名下,弄了一个北清河村现代农业园区。后来我的园区初步建成后,商某某经常去视察,每次视察基本上是时任农业局局长董某1、林业局局长褚某等领导干部陪同,商某某视察时经常说我的园区搞得不错,让各相关局支持我的园区建设,在商某某的支持和帮助下,2013年至2015年左右,县林业局每年都免费给我们园区送树苗。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想给园区修一条路,方便园区经营,我就去找了县农开办主任胡某,想让农开办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给我的园区修一条路,在我找胡某的同时,我也去找了商某某,请他帮忙给解决一下,商某某当时说他会给胡某说,让政策向我的园区倾斜,商某某具体怎么安排的我不知道,后来,胡某告诉我,商某某已经给他安排好了,会尽快给我的园区修路。在商某某的协调、帮助下,大概在2015年、2016年,县农开办给我的园区修了一条路,造价大概在两三百万元,修路的钱都是政府出的。2016年,商某某还为我的园区争取了山区开发建设奖补资金300多万元,具体事项是我妻子王某2办理的。商某某是县领导,分管农林等,我园区的发展离不开商某某的支持、帮助,我给他钱主要是想和商某某维持好关系,能得到他更多的支持,也是为了感谢商某某在我园区建设发展等事情上给我的帮助。商某某是高中同学,他是县领导,我给他送钱和地块就是想巴结他,希望和他搞好关系,能在政策、资金、项目等事情上获得商某某的帮助,商某某在我的园区建设等事情上也确实给了我很多帮助,我也想感谢他。

(2)证人胡某的证言:当时农开办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县内各村都可以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是由村提出申请。2014年底时李某1说他正在搞园区请求发放资金,就告诉他是针对村,不能对流转大户,后安排考察,李某1为补贴资金找过,按照政策一般是由村申报,不针对个人,但后来考察后给了李某1按村里名义申报后给予的补贴。

(3)证人褚某的证言:2013年以来特别是2015年和2016年,县林业局通过乡镇或直接给予过李某1的生态园区树苗和资金的支持,具体批次和数量记不清了,有局财务帐目资料记载。李某1的园区达到了1000亩以上,属于大户,他提出了申请,我们进行了验收,当时一共申报了20多户,只有12户符合条件通过了验收,李某1的园区是属于符合条件的。当时将符合条件的12户大户名单向时任主管副县长商某某进行了汇报,他表示同意并签了名字。大概是2014年春天的一天上午,商某某组织我和县农开办胡某、农业局长董某2等人,一块去北清河村李某1的园区进行过考察调研。考察过程中,商某某说这个园区将来要发展到5000亩规模,要求我们几个部门多支持李某1园区的发展。其实我也明白,全县的造林大户不止李某1一家,县领导亲自组织我们几个部门考察调研,明显就是要我们进行支持帮助。

(4)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去李某1园区考察过,商某某曾表示要大家给予帮助,生态园区是李某1个人的园区,给予补贴都是给的李某1个人。

(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1、王某2的园区申报三百万的详细经过,山区综合开发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县里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工委。

(6)北清河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请表,显示2016年10月18日申报时加盖农工委的印章,县区主管领导为商某某。

(7)XX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卡,证实李某1以北清河村名义领取的各项补贴情况,其中作业路硬化10万、药材种植10万、旅游采摘60万、核桃栽植5万、新栽树苗管护费、条田整理30万、柴鸡养殖6万、作业路硬化共90万、鲜枣栽植2万;林业局2013-2017年给北清河村的苗木情况说明及明细、领用单、领取凭证等,证实2015年供应北清河村苗木53600株,2016年供应北清河村苗木27200株,2017年供应北清河村苗木42515株。以上补贴申报均是以北清河村委会的明名申领,因该园区为李某1、王某2所管理经营,实际均是给的李某1、王某2的园区补贴。

3.关于文玩核桃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陈述材料,证实其父亲曾在老家承包山坡地种植核桃,后在嫁接成文玩核桃,2016、17年左右李某1多次从自己这拿走很多对,李某1合计拿走核桃价值34.82万元。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从商某某家拿过二三十对核桃,主要是自己玩,好多次是商某某主动给自己,有时自己拿的,当时品种好的每对不过三四千,不好的就二三百,没说过要钱的事。以俩人的交往,商某某不会要钱。

(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曾和其父亲李某1在商某某家里时,商某某拿出了两三对,自己拿了一对,余下的李某1拿了。商某某没说多少钱,就说让其玩。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挂果,当年就百八十个,一个也没卖,有朋友来了随便拿几个,没有卖过,李某1拿过几次,也没打算要人钱。

(5)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13年5月份,应商某某要求,给他介绍了白某给他嫁接核桃。

(6)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14年5月,经褚某介绍给商某某嫁接了文玩核桃,2016年就开始结果因为嫁接后生长周期短,核桃结果情况不好没有结出几个核桃,从2017年开始结果情况就不错了。

(7)证人商某2的证言,证实其经常和商某某一起闲聊文玩核桃情况,麻核桃在XX最好的年份是2013年和2014年两年,从2015年开始市场热度就急剧衰减,从2015年就不景气了。在2013年-2014年好的麻核桃一对能卖1、2万,后来到2015年之后同样的核桃就只能卖几千元,越往后越不行,商某某家麻核桃即使挣钱也不会多。

(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因爱好文玩核桃常和商某某在一起,文玩核桃市场行情在2011年左右是个顶峰,从2012年、2013年价格是个高位运行状态,后面就开始逐渐下跌,2016年、2017年的时候文玩核桃有的每对几千元、有的几百元、有的几十元。商某某曾把一部分核桃在其弟弟的门市上去皮、代卖。

(9)刘某1提供的商某某手写的“核桃收入表”的手稿及荒山开发承包合同,证实商景新在2002年承包田村村委会的荒山,及商某某所记录的核桃销售收入。

4.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扣押清单,证实已对红木床及131010元违纪资金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据相关证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对于被告人商某某提出的只是按照政策办事,没有为李某1、王某2谋取利益的辩解及辩护人所称被告人商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1、王某2“谋取利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规定,关于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有工作人员的职权;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李某1、王某2以北清河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西部山区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三百万补贴申报表中,县推进山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处加盖的是县农工委公章,被告人商某某作为县内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及农业综合开发的副县长,分管该项工作具有合理性,是对XX县内农村及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分管职权。从XX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卡中来看,显示的是均是以北清河村委会名义申报领取,但从被告人商某某本人供述及胡某、褚某、董某1、刘某3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该园区的实际所有人及经营者系李某1、王某2,二人随意以村委会的名义上报补贴并实际用于自己的公司,被告人商某某及农业局、林业局等具体负责补贴发放的机关单位对北清河农业园区来言具有行政管理关系,而商某某等人更是明知该园区的实际经营者系李某1、王某2,被告人商某某仍然收受李某1钱财、物品,明显可能影响到职权行使,符合“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2013年至2018年间商某某陆续接受李某1财物应进行整体化对待,其在与李某1的经济往来收受其财物的价值,已经明显超出作为同学、朋友等正常的人情往来的性质,且与商某某的职务关系具有关联性,已经达到了受贿行为中最根本的本质,即对商某某行使职务行为的可收买性,故即使商某某所称李某1在送给商某某钱财、物品时没有明确表示出其请托事项,但商某某对自己分管的农业、农村工作属于对李某1的园区方面具有管理职责是明知的,而李某1的证言中亦是提到了“曾为园区补贴、修路等事找过商某某,商某某答应给他人打招呼”,自己更是出于感谢其对园区的照顾,而多次送其物,而商某某供述中亦提到“李某1送自己财物应该是为自己搞好关系,以便给他的园区经营提供政策帮助”,商某某是能够判断出李某1送自己明显高于正常的人情往来的大额资金及财物的目的,而基于其职权分管工作仍然接受李某1财物的行为已经达到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条件,应认定为“视为承诺对他人谋取利益”。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辩护人所称风衣价格没有价格认定不应认定受贿数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该风衣价值有证人李某1、冯某的证言及记载的账本予以证实,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辩护人所称从李某1处借款四十万元用于刘某2还房款属于借款不属于受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项以借款为名索要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认定: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客观事实来判断。具体到本案中:一、从借款事由及去向来看,虽然案发后商某某和刘某1、刘某2几人均称当时是为了给刘某2还房款,比较急切,但商某某与刘某2所说的借款时的基本情节明显不一致(刘某2称是当面向商某某与刘某1提出,商某某当场给李某1电话联系的,而商某某称是刘某1告诉自己的,这些情节不一的笔录,说明了几人所述情况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而且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提前还款有优惠两三千元,按正常思维达不到急迫性程度,且当时商某某本人银行卡上闲置资金有20万余元,还房款仅需要30万余元,商某某供述称自己家里当时没钱,商某1通过银行打款35万元后,余额大部分自己支配,与紧急借款的情况相矛盾,借款40万元明显不符合常理。二、从双方关系及经济往来看,以商某某与李某1的交往笔录能够看出,二人虽是高中同学,李某1当了北清河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后,二人联系增多,而这种联系主要是李某1以“搞好关系,以便商某某对自己照顾”的心态进行感情投资为由多次对商某某送明显高于正常的人情往来的钱财或物品为主,二人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从目前证据来看,李某1因急用钱或赌博时借了商某某十万,但后期有钱后进行了归还,这符合临时应急形借款的形式要件。另外,商某某所称的自己记录的“卖”李某1文玩核桃的账目不具常理性,其种植文玩核桃的产量、价格有证人证实与其记录的内容明显有较大矛盾之处,而其妻子刘某1的证言也能看出从来没有对外出售过,李某1亦是称不知道商某某对自己是“卖核桃”的行为,买者都对自己“买卖”的行为毫不知情,可见商某某所谓的“卖”给李某1核桃完全不符合正常的买卖关系情形,商某某所述及其自行记录的账目不具有合理性,更符合以该种形式企图在形式上抵冲其收受李某1的钱财、意图掩盖犯罪事实的幌子;三、从出借方是否要求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方面来看,2015年至2016年底期间,正是李某1的园区申报300万补贴及其园区其他各种扶持资金频繁审批下发的时期,此时商某某对该行政管理关系是明知的,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1谋利的法律认定,在上述的“认定职务之便谋取利益”方面已进行了详细阐述;四、从出借方的主观意图上,李某1明确表示“希望搞好关系,能得到其更多的帮助,且商某某对自己的园区经营中各项政策扶持给予了帮助和照顾,他向我要钱我不可能不给,给他钱就没想着还,其主观上的意图明确;五、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表示、能力及未归还的原因,根据李某1和在案其他笔录材料能够看出,在此次所谓“借款”后,商某某或是刘某2均没有向李某1表示过要归还的意思,而刘某2在2017年1月更是购买了数十万元的理财产品,加之其公司在2016年底结余资金三百多万元,商某某农村信用社卡上亦有闲置资金二十万余元,可见其是完全有能力偿还或部分偿还,而仍然不予偿还,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临时应急借款后的表现,综上,能够认定被告人商某某系以借款为名实施的受贿行为,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商某某收受李某110万元现金的事实,虽然当时商某某已经任政协副主席,李某1给商某某钱财是基于“商某某曾经对自己园区的发展给予的照顾”才以“听说商某某当时经济困难”为由送其钱财,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亦称给自己送钱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自己在县里朋友多,有可能以后用得到自己,二是我之前当副县长的时曾对李某1村的生态园修路、争取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过支持和帮助,也是为了表示感谢”,可见,被告人商某某对李某1送自己钱财目的的认识性是清楚的,并且其已经在2016年底以借款的名义从李某1处“借”了四十万元未还,此时仍然收受资金,且随后立即用于了自己装修的花销,其主观占有意图明显,对其受贿10万元应予认定。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系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为受贿罪。李某1被查处后,被告人商某某以还借款为由退还给李某4十万元及另外五万元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对于被告人商某某所称1万是随份子钱、床有相互抵账的思想、减免暖气费属于人情往来的辩解意见,经查,对于被告人商某某收受李某11万元现金、红木床的事实,商某某与李某1多次的供述一致,且有相关证人证言及李某1记载的账目与之相互印证;关于减免暖气费的事实虽称一开始自己不知道,其妻子刘某1告诉自己后才知道,根据两高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故商某某对减免自己暖气费的情节知道后予以默许,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其具有受贿的故意,且李某1证言证实送上述物品,均是为了搞好关系表示感谢,故对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商某某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五起事实系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案卷中的讯问笔录均不能显示商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上述事实,且均系同一罪名的事实,故对其自首不予认定。

关于辩护人所称被告人商某某系坦白、悔罪、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证属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担任XX县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其职务管理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主动退赃131010元及红木床一张,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商某某已经上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红木床一张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商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商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商某某已经上缴的违法所得十三万一千零一十元及红木床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商某某的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景林

审判员  杨小勇

审判员  张俊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凯圆

书记员  赵 旭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