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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7刑初9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227刑初99号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连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时任迁西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李某某分管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当年下半年,唐山海溢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为在迁西开展环评业务,经李某某提供帮助,将其借用资质的时代盛华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列入在迁西县开展环评业务的企业名单。2017年12月,迁西县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西县分局,李某某改任副科级干部,仍然分管环评工作,并继续为刘某在迁西县开展业务提供了帮助。至2018年11月,刘某已经在迁西县开展了几个项目的环评业务。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刘某代为购买一辆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二手车,刘某通过与唐山市路南区吉祥二手车交易市场宝民车行老板田宝民联系,并征得李某某同意,从田宝民手购买了一辆二手白色丰田雷凌轿车,价格为91000元,此款由刘某支付。刘某将该车辆过户到李某某名下,并为车辆购买了保险,支付保险费2787元。刘某因在迁西县开展环评业务需要继续得到李某某的帮助,便欲将此车无偿送给李某某。2018年11月18日,刘某驾驶这辆白色雷凌轿车(车牌号×××)从唐山驶往迁西县给李某某送车。在李某某家住处附近,李某某将准备好的购车款现金95000元给刘某,在刘某找借口拒收钱款的情况下,李某某仍然收下了这辆汽车。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上缴赃款人民币9378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线索来源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涉案车辆的照片、李某某主体身份证明相关文件、时代盛华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迁西开展的环评项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车辆登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上缴赃款凭证、证人刘某、毕某、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齐桂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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