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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03刑初338号贪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6   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8)冀0403刑初338号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8]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为解决武安市委主要领导的非正常开支,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和时任武安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李江云(另案处理)等人商定,以武安市委办公室存在数十万的外欠债务需要解决为由,让武安市的七步沟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步沟景区)执行董事高如增(另案处理)虚构景区修建生态停车场项目套取资金,为此向武安市财政申请上述项目专项资金200万元。经武安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武安市财政局于2016年8月1日、10月26日将200万元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给七步沟景区,高如增扣除20万元的税款后,于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分三次将剩余180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在保管使用该笔资金期间,分数次将其中的50余万元占为己有,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支出,部分资金用于武安市委主要领导非正常开支。

二、受贿罪

自2010年开始,武安市雅居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达公司)陆续承揽了武安市委办公楼的装修、维修及院内绿化工程,陈某某作为武安市委机关后勤工作负责人,负责上述工程的管理、验收、付款等工作。2011年5月份,雅居达公司法人张士珍为和被告人陈某某搞好关系,将其武安市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园公司)位于武安市建设大街北段东侧的雅园新村小区一套160.29平方米房屋(时价81.7479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25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夫妇。陈某某于2011年5月6日向雅园公司缴纳5万元购房定金,2018年4月18日将剩余房款51万元交清。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提出陈某某未实施贪污行为、主观上也无非法占有故意,向张士珍购买房产是正常的买卖关系,陈某某依法不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身份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5月至2015年4月任武安市委办公室副主任、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任武安市委办公室主任科员、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任武安市委副秘书长,具体负责机关大院工程基建及维修、用房调配、设施设备运维保养、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安全保卫及秩序维护;办公用品、后勤公务车辆、机关食堂、人事财务、来人接待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干部任免审批表。

2、中共武安市委办武办字[2012]43、武办字[2015]25号通知。

3、中共武安市委办公室关于陈某某任职期间分管工作的说明。

二、贪污的事实

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时任武安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李江云(另案处理)等人商量预谋后,指使七步沟景区执行董事高如增(另案处理)虚构景区修建生态停车场项目从武安市财政局套取专项资金200万元。高如增扣除20万元的税款后,于2016年8月至10月间,分三次将剩余180万元以现金形式全部交给了陈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七步沟景区关于申请建设生态停车场县级补助报告、武安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及拨款凭证记载,2016年6月29日七步沟景区以建设生态停车场为由向武安市政府申请补助资金200万元,经审批后武安市财政局于2016年8月1日、10月26日向七步沟景区拨付建设生态停车场补助资金200万元。

2、证人李江云(时任武安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证言,2016年5、6月份左右,陈某某对其说后勤债务太多,没法正常运转,想让其给市委领导张臣良反映一下,有一次其和张臣良、陈某某都在场时,陈某某向张臣良汇报了这个情况,张臣良让其找机会给后勤解决一下。过了一段时间,张臣良让其通知后勤联系七步沟景区打个报告,通过市财政给七步沟景区拨付200万元资金,解决一下后勤债务问题,随后市委秘书长李树明也对其说了这件事。过了几天,其让市委办出纳郭河顺和七步沟景区联系赶紧打报告,后陈某某和张臣良让其给七步沟景区的高如增打个电话催一下,其就给高如增打了个电话,高如增表示会抓紧办理。过了一段时间,郭河顺拿着一份七步沟景区申请财政资金200万元的报告交给了其,其交给张臣良后,张臣良说让李树明协调解决这件事,其就把这份报告拿给了李树明,李树明在报告上签了字,并批示“请强市长支持”。随后其就把该报告报给了主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强延峰,之后的流程其就不清楚了。后来陈某某向其汇报说高如增需要扣税款20万元,只能拿过来180万元,其给陈某某说你看着办吧,钱什么时候拿过来的以及陈某某具体怎么解决后勤债务问题的其就不清楚了。

陈某某所说的后勤债务主要是领导出差及日常的一些个人开销及不合理开支,这些开销不能下账解决。2016年张臣良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的开销,是其让司机李海周从陈某某那里拿的20万元,另外其跟着张臣良外出开会、办事时,也会从陈某某那预支一些费用,一般每次一两万元,主要用于住宿、招待、购买日用品等,回来后把相关票据交给陈某某。陈某某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市委后勤管理,包括机关安全保卫、机关维修基建、食堂、财务、车辆管理维修、购置办公设备等。

3、证人张臣良(时任武安市委书记)证言,李江云等人没有向其提过通过有关部门解决资金方面问题的事,其任武安市委书记期间的日常生活及工作开支基本上都是武安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李江云负责,有时是由司机提前找李江云把钱拿出来使用,回去后再把相关票据给李江云,有时李江云跟着就直接由李江云负责开销。其通讯员、司机或李江云都曾给其买过个人用品,其刚到武安时的通讯员是王维,后来换了个通讯员小杜,司机是杨俊朝,李江云给其服务的比较多,经常和其一起出差或出席宴请,购买个人用品如手机、鞋帽、领带、腰带、剃须刀、保健品等大多安排给李江云。其记得让李江云安排后勤中心主任陈某某给买过一个木质屏风,其没给过陈某某钱,除了这个屏风陈某某没有给其买过其他东西。上述个人开支,其本人没有给过他们钱,他们是否报销其不清楚。

2016年3、4月份其在中央党校培训过两个月,期间管理比较严格,不允许在外住宿就餐,当时的培训费住宿费都有正规收据,回来后都按规定报销了。另外当时李江云把其送到中央党校时给其留了1、2万元用于消费,但由于不能外出,没有使用,其培训回来后把这部分钱又退给了李江云。

4、证人李树明(时任武安市委办公室秘书长)证言,其任市委秘书长时负责市委日常工作,主管市委办公室工作。2016年7月份,李江云和陈某某给其说张臣良书记让从财政给市委办追加一些预算,说涉及到书记的支出不能下账,这部分追加的费用需要找一家单位转一下,不能直接拨给市委办。过了一段时间,李江云拿给其一份200万元的报告,说这200万元从七步沟景区转一下再给市委办,并说主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强延峰要求市委办的领导先签字他才能审批,于是其就在这份报告上签了字,至于后来这个报告是否审批、经费是否追加到位其就不清楚了,李江云和陈某某后来没有再向其汇报过。

2016年下半年陈某某在其办公室说张臣良让他买一个木质屏风,是张臣良家里用的,好像得几万块钱,其给陈某某说既然书记让买那就买吧。涉及张臣良的开支应该都是张臣良的秘书杜东杰或司机小杨安排陈某某去具体办理。

5、证人郭河顺(时任武安市委办公室出纳)证言,其在武安市委办公室担任现金出纳工作,2016年6、7月份左右,李江云让其帮七步沟景区写一份申请200万元财政补贴的报告,陈某某看后说其写的不行,第二天陈某某把修改过的报告给了其,其看到是以修建停车场的名义向财政申请200万元补贴,另外还简单介绍了七步沟景区的情况。随后其把该报告拿给李江云,李江云让盖个七步沟景区的章,其又找到陈某某让他联系七步沟景区的人来盖章,其把盖好章的报告交给了李江云,往后走手续的情况就不清楚了。

证人郭彦景(七步沟景区工作人员)证明盖章的过程与郭和顺相吻合。

6、证人王维(时任武安市委书记张臣良通讯员)证言,2013年7月份左右张臣良到武安市任市委书记,其担任他的通讯员,在武安市工作期间,其没有给张臣良买过其他东西,没有在市委办报销过其他费用,也没有从市委办预支过钱。

证人李磊(时任武安市委办公室通讯员)、杨进朝(时任武安市委书记张臣良司机)证言与王维证言一致。

7、证人李海周(武安市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证言,大概在2016年4、5月份,武安市委办主任李江云给其说张臣良书记要去北京参加中央党校学习,让其去后勤找陈某某拿20万元用于张臣良在北京期间的开销。其在陈某某办公室拿了钱交给了李江云,至于这笔钱具体怎么用的,就不清楚了。在日常工作中,有时李江云会安排其去后勤支取一些钱用于陪同领导出门使用,回来后把票据交给后勤,拿钱都是先给陈某某说,然后陈某某安排去会计郭河顺那拿钱,但每次拿钱的具体时间、用途其都记不清楚了。

8、证人杜东杰(时任武安市委书记张臣良通讯员)证言,2014年张臣良安排其做他的专人通讯员,2016年2月份左右,张臣良去中央党校学习二个月,在北京的花费主要有在香山颐和酒店的住宿和吃饭花费,以及日常生活费用,包括其和市委办其他工作人员、张臣良妻子、儿子、司机探望张臣良时的,以及在北京期间的招待费购买烟酒茶等费用,还有中央党校的学费、住宿费、租车费用,这些花费都是其分多次从李江云处拿的。在张臣良从北京学习完回来时,其把票据报给陈某某时,陈某某说你们在北京这次总共花费了小20万。

在过年过节期间,其给张臣良买过衣服,花费一次几千到两万不等,平常也就张臣良的日常洗漱用品,一般就是一个月大概二、三百块钱,床上用品买过一个四件套,一千多块钱,这些钱都是其从陈某某处支取,事后将票据给他。2015年初,其跟张臣良外出时,张臣良告诉其日常生活开销不要开正式发票,其就能开收据开收据,不能开收据就用手机记个备忘录,回去作为给陈某某报销凭证。

9、证人强延峰(时任武安市常务副市长)证言,其在武安市政府任常务副市长期间分管财政等工作,七步沟景区申请建设生态停车场县级补助的报告上的字是其签的,一般从市委转过来的申请报告如果有主管领导签字的话其就也在上面签字,不再专门询问了解情况,其签字后转给财政按工作流程进行,该报告及七步沟申请200万元资金的情况,没有任何人向其打招呼说这件事。

10、证人朱云学(时任武安市财政局副局长)证言,2016年七步沟景区建设生态停车场资金是预算外专项资金申请,申请报告上有常务副市长强延峰和市委秘书长李树明签字,局长武建生也在上面签了字,所以其就按程序在审批表上签了字。当时,强市长签批要求该款要分期拨付,应该是行政事业科科长杜晓军经请示局长后,将钱分成两笔,每次拨付一百万。

证人武建生(时任武安市财政局局长)、杜晓军(时任武安市财政局事业科科长)证明武安市财政局有关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与朱云学证言相吻合。

11、证人贾伟(时任武安市财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证言,2016年七步沟景区《关于申请建设生态停车场县级补助的报告》和《关于申请拨付后期七步沟建设生态停车场县级补助的报告》记不清是谁报给其了,但申请拨付后期100万元的报告,陈某某去财政局给其说了好几次,让其把报告往前提提。

12、证人高如增(七步沟景区执行董事、监事)证言,2016年7月份左右,李江云给其打电话说张臣良书记要调走,有些问题(资金)要处理,让其公司打个报告给其公司转200万元,通过其公司转个钱,具体事宜让其跟陈某某联系,其就让郭彦景和陈某某联系。200万元分二次全部到账之后其给李江云打电话说200万元已经到账,他说全部给了陈某某就可以了。其就让侄子高利杰准备180万元现金,第一次是其去铁矿从高利杰处拿的钱,是三个手提袋,不是80万元就是120万元,其拿上钱将车开到了市委办公楼西头,伙房南头车棚内,下车给了陈某某两个手提袋,陈某某也没有清点,直接拿着手提袋就走了。停了一两天,其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个地点将另外一个手提袋给了陈某某。后来高利杰准备好了剩余的现金给其打电话,其当时有事,就让高利杰直接跟陈某某联系给送过去。三次每次给陈某某的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总数共计180万元现金,其扣了20万元的税款。

证人高利杰(高如增侄子)证言与高如增证言相吻合。

1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在武安市委办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后勤服务工作,因在日常工作中有很多领导个人花销开支无法下账,造成很多外欠债务解决不了,好像外欠有几十万元。2016年时其多次向上级领导李江云请示汇报,后来李江云说已经给书记汇报过了,让其联系七步沟景区打个报告,从财政给七步沟景区拨一笔资金,然后让七步沟景区把钱拿回来用于解决机关后勤外欠债务问题及后续的花销。随后其就给七步沟景区老板高如增说这件事,高如增说知道这个事,可以这样操作,但提出要扣除10%的税金,其请示李江云后同意了。后其向高如增要过七步沟景区的相关资料用于撰写报告,但该申请资金的报告其想不起来是谁起草的了,后来其去财政局催办这件事的时候看到报告上申请的资金是200万元。

后高如增和他侄子高利杰分三次在其办公楼下把180万元现金给了其,其向李江云做了汇报,李江云说让其保管,于是其就都放在办公室的铁皮柜中保管,在工作中都用于领导个人开销,在2016年底基本上就都用完了。印象中武安市委办的李磊从其这拿走20万元,李海周拿走20万元,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他俩都说是李江云让来找其拿钱的,其打电话向李江云证实后把钱给了他们。

2016年11月左右,其在东阳一家木雕厂订购了三个木屏风,一大两小,大的59000元,两个小的28000元,共计87000元,是其从套取的180万元里出的。其中两个小屏风一个是杨进朝打电话让其买的,一个是其用于自己家雅园新村房子的,大的是给张臣良买的。

三、受贿的事实

自2010年开始,雅居达公司陆续承揽了武安市委办公楼的装修、维修及院内绿化工程,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武安市委机关后勤工作负责人,负责上述工程的管理、验收、付款等工作。2011年5月份陈某某妻子张跃风与雅居达公司签订了以847600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雅园新村小区一套160.29平方米房屋的内部选房协议,并交纳了5万元订金。该公司法人张士珍为和陈某某搞好关系,在2014年5月15日武安市房地产交易所备案时将时价为81.7479万元的该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561015元价格卖给了陈某某夫妇,直至2018年4月陈某某夫妇才将剩余51万余元房款交清。陈某某从中获利25646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内部选房协议及收据记载,张跃风于2011年5月6日付选房费5万元,雅园新村9号楼4单元701室暂测建筑面积是163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200元,房款总价847600元。

2、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张跃风所购买的房号为9号楼4单元701室,建筑面积160.29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500元;武安市房地产交易所备案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记载,张跃风购买的9-4-701,建筑面积160.29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500元,房款561015元。开票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付款名称张跃风。

4、武安市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及转账凭条记载,张跃风于2018年4月将剩余511015元房款交清。

5、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丛价认定(2018)第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武安市雅园新村9-4-701号房屋2014年5月时价为81.7479万元。

6、证人张跃风(陈某某妻子)证言,2011年左右,陈某某认识雅园新村开发公司的老板张士珍,就从雅园新村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60多平方顶层带阁楼的房子,当时该小区对外售价5100元左右,直到2014年年初其到售楼部签购房合同时,才知道是每平方米3500元,总价50多万元。当时先交了5万元定金,尾款一直没有交,直到2018年4月才把剩余的房款51万多元交给了开发商。其和陈某某心里对交房款和装修费始终不太积极,想着尽可能的往后拖,钱在银行存着还能挣利息,或者把钱用到别处,所以尽管张士珍多次表露出催款的意思,售楼部也每年打电话催款,他们就一直拖着不交。

7、证人张士珍(雅园公司老板)证言,大概从2010年开始,其名下的雅居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续承接了不少武安市委办公楼的装修、绿化、维修等工程,另外还有新建两栋办公楼的工程。当时陈某某作为武安市委机关后勤负责人,对于施工队伍的选择、施工要求等有比较大的发言权,另外陈某某还会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亲自进行把关验收。工程结束后财政把工程款打给市委办公室,钱到位后也必须陈某某签字同意才能付给其。

2011年初,陈某某找到其说想在其开发的雅园新村买套房子,他选了一套面积大概是160多平米,顶层带阁楼的。按照雅园新村当时的市场售价,该户型的房子是4700元一平方米,阁楼不算面积,但房价要再加500元每平米,所以陈某某买的这套房子市场价应该是5200元一平方米。当时陈某某说他手头钱比较紧张,让其给他多便宜点,其作为施工方,必须要和陈某某搞好关系,否则其承接的工程就可能会有麻烦,甚至赚不到钱,所以当陈某某向其提出给他多便宜点时,其答应按3500元每平米的价格卖给陈某某。

并有部分工程结算单据在卷佐证。

8、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近几年武安市委机关维修基建工程大多都是张士珍名下的雅居达公司做的,主要就是建造新楼、水电暖维修、内部安装更换门窗、地板翻新、粉刷墙壁、小餐厅改造等等,近些年承接的武安市委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大概有一千多万元。

2011年,雅园新村第三期开发时,张士珍问其是否要一套,其给张士珍说手头钱不多,张士珍说先交5万元定金就行了,也没指望着挣其钱,按他兄弟姐妹一个价给其。后其妻子就去交了5万元定金,签购房合同、办手续等事情都是妻子张跃风去办理的,具体签合同的房价是多少钱及该小区当时的市场价格张跃风都说过,但是其现在不记得了。

其和张士珍很早就认识,还是邻村的老乡,另外因为前几年张士珍的公司一直承接市委办公楼的工程,而其是管后勤的,平时打交道比较多,没有给他找过麻烦、没有刁难过他,所以他按较低的价格卖给其房子,并允许其长期拖欠房款,直到2018年4月19日,才把剩余的51万多元房款交清。

9、邯郸市丛台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2018年8月5日该委收到张跃风上缴的30万元赃款。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陈某某未实施贪污行为、主观上也无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经查,证人李江云、李树明、郭河顺以及七步沟景区关于申请建设生态停车场县级补助报告、武安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拨款凭证均证明陈某某参与实施了以七步沟景区修建生态停车场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的犯罪事实,证人高如增、高利杰证明将套取的财政资金交付给了陈某某,且陈某某对该事实也予以供认。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向张士珍购买房产是正常买卖关系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经查,武安市委办关于陈某某分管工作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陈某某在武安市委办工作期间负责武安市委机关大院工程基建维修、设施设备运维保养、人事财务等工作,证人张士珍证明其作为武安市委机关大院维修、装修等工程的施工方,为与陈某某搞好关系遂按照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一套住房,内部选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亦印证了上述事实,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某利用职务影响以低于市场价25万余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房产的行为并非正常的买卖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违法所得1956464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        华

审判员 黄强强人民陪审员郭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圣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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