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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3刑初3号受贿、贪污、玩忽职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7   阅读:

案由    受贿 贪污 玩忽职守     

案号    (2019)冀0683刑初3号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安永茂、贾平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1、2013年,许某为了得到在容城县平王乡古贤村建加油站建设用地指标,找到时任平王乡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杨某某,并送给其人民币50000元。

2、2013年底,徐某1承揽的平王桥到堤工程,实际工程超过计划工程量。经时任平王乡党委书记杨某某的批准,平王乡政府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徐某1为表示感谢及今后能更多的从平王乡政府承揽工程,送给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6年,容城县人民医院拟在原门诊楼基础上进行改建,2017年1月,容城县人民医院院长阴某为了让时任容城县发展改革局局长的杨某某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以医院的名义送给杨某某人民币30000元。

4、2017年,杨某某兼任容城县双代办常务副主任期间,耿某为使其代理的壁挂炉项目中标,送给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

二、贪污事实:1、2014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的司机师某按照杨某某要求的数额,到容城县小田汽修厂虚开了汽修费12000元的发票,后杨某某将上述票据到乡财政报销,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2013年6月、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两次到容城县城内第一加油站虚开加油税票7张,总计金额74000元,后杨某某将上述票据在乡财政报销,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3、2012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容城古城汽车配件店虚开发票三张,共计金额27300元,杨某某将上述票据到乡财政报销,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4、2013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容城艳星汽修厂虚开汽修票1张,金额26000元,后杨某某将上述票据在乡财政报销,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5、2011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保定市世通嘉业商贸公司虚开印刷费发票,金额29200元,杨某某将上述票据到乡财政报销,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6、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因个人需要,到平王乡财政所所长王某处支取钱款,杨某某明知款项为报纸款,仍分两次取用现金46000元。

7、2007年12月,时任财政局局长李某2找到时任平王乡党委书记肖某,想通过以拨付孙某1承建平王中学工程款的名义,虚报套取150000元,其中100000元归自己使用。肖某表示同意并找到杨某某商议,后由肖某与杨某某共同实施,编造虚假欠款证明,套取财政资金150000元。2008年1月31日,平王乡将财政局拨付的150000元工程款支取后,由肖某带杨某某将其中的100000元以现金形式交给李某2,50000元由肖某分给杨某某25000元。

三、玩忽职守事实:2010年8月,容城县政府开展砖瓦窑治理工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以及乡政府对全县三十多个砖瓦窑进行拆除工作,按照方案规定,被治理砖窑所在各乡镇是拆迁责任主体,(容某办(2010)第63号文件)规定“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指标:砖瓦窑所有人可享受按照批准面积每亩10000元的补偿,由县政府组织复耕,耕地交由村集体组织耕种,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政府支配。”同时县治理小组开会时明确要求,建设用地指标款补偿对象是被治理砖窑所在地的村集体。2013年,平王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杨某某批准,层报给容城国土局后,2014年5月30日,容城县国土局将平王砖厂指标补偿款500000元拨给平王乡政府。同日,砖窑使用人段某到乡政府要求领取该项补偿款。杨某某未按照治理砖瓦窑小组会议要求拨付给平王村委会,而是直接拨付给段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任职通知、任免职通知、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平王乡党委书记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容城县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杨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容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杨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容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杨某某辞去容城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安国市监察委员会2018年10月11日情况说明、户名安国市纪律委检查委员会、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表,证人许某、徐某1、阴某、姜某、耿某、田某、师某、王某、刘某1、任某、杜某、刘某2、刘某3、张某1、孙某1、金某、张某2、朱某、徐某2、槐卫某、高某、段某、李某1、席某的证言,容城县古贤大平加油站相关手续、平王乡2012年9月第14号、2012年7月第6号、2012年6月第4号记账凭证及收款人为徐某1的收据、容城县发展改革局关于调整2014年及以前年度社会发展领域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容城县发展改革局关于容城县人民医院门诊楼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容城县人民医院记账凭证26号及票据、容城县人民医院会议记录、容城县发展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禁煤区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北一和盛畅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燃气壁挂炉供应商入围协议、招标文件、记账凭证,小田汽修发票、营业执照,2014年6月财政所凭证及41900元虚开票据、2013年8月财政所凭证及32100元虚开票据、容城县城内第一加油站企业登记情况表、2012年1月记账凭证及古城汽修发票复印件、古城汽车配件店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记账凭证,艳星汽修厂发票、营业执照、记账凭证,世通嘉业货物发票、世通嘉业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样式、营业执照及普通增值税发票样式、2013年、2014年平王乡各村支付订报的报刊费及账目、王某手写的关于平王乡报刊费的情况说明、2007年12月29日给孙某1拨付50000元账页及会计材料、2007年12月5日经办人为李怀彦、张某2的虚假情况说明、2000年11月2日平王乡政府证明、2018年1月31日给孙某1拨付15万元账页及会计材料、孙某1建校工程款收条、票据资料、13500元、150000元两笔预付拨款凭证、账目资料,2007年12月27日记账凭证、同案犯肖某、李某2的供述,容城县平王乡平王村关于拨付平王村砖瓦窑补偿款的申请、容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拨付已复垦验收砖窑指标补偿款的请示、河北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容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平王村砖瓦窑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的说明、平王砖厂工商档案、容城县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情况说明两份、《容城县砖瓦窑治理奖励资金和土地补偿资金拨付办法》、《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砖瓦窑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砖瓦窑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砖窑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记账凭证、信用社资料、容城县国土资源局结算票据、支付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容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卷宗、王某自书的平王砖窑拆除拨款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等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具体负责砖瓦窑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将本应拨付给村集体的土地指标补偿款500000元拨付给了砖窑厂经营者段某,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被留置后主动交代了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且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贪污、玩忽职守犯罪事实属不同种类的犯罪,其受贿罪构成自首,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在套取十五万元案件中,同案犯李某2提出利用给付工程款的机会多套取十五万元,被告人表示同意,且在套取成功后和肖某共同将十万元现金送给李某2,自己分得相应份额,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是犯罪的积极参与者,所起作用较李某2、肖某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在该起案件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贪污后的财物用于信访维稳支出,贪污后资金的用途,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由于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已经将集体资金错误的拨付给段某,且没有退还的证据在案佐证,对于辩护人辩称的段某明确表示要退还资金,平王村集体没有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力

审 判 员  董晓春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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