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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3刑初230号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7   阅读:

案由    滥用职权 受贿     

案号    (2018)冀0633刑初230号    

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公刑诉〔2018〕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复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崔玉梅、李坤元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0年2月,容城县政府将容城县容城镇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列为三年大变样重点项目、2010年4月5日,保定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公司)与上坡村村委会签订项目改造协议。同时,容城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拆迁指挥部负责该项目拆迁工作。2010年8月,宇邦公司实际负责人崔某将拆迁项目承包给容城县平王乡平王村村民丁某(涉黑人员)和沟西村村民陈某(涉黑人员),并安排其公司副总经理牛某参与拆迁工作。2011年5月,由于拆迁工作进展缓慢,为了加大拆迁力度,时任容城县委书记张浩指派阴会来(时任容城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到拆迁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因丁某等人违法拆迁引发多起案件,致使群众报警陆续增多。为防止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影响拆迁进度,2011年7月左右,阴会来邀同王某某到容城镇派出所,指示派出所干警在处理上坡村涉拆迁案件时,先放放,别抓人,让双方先调解,先不要立案查办,王某某采取了附和态度。此后,丁某等人在上坡村拆迁过程中,实施多起非法行为,其中,属城关派出所管辖发生高某等3起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案件;王某1等1起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案;故意毁坏张国某、文某、马某、王某1住宅4起故意毁坏财物违法犯罪案件,经鉴定:张国某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83417元、文某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84955元、马某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损毁103723元、王某1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406320元。

王某某在容城镇上坡村拆迁过程中,对阴会来违法干预公安机关履行职权的指示采取附和态度,致使拆迁引发的多起应由容城镇派出所负责的刑事案件未立案侦办,引发受害群众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涉嫌受贿罪

1、2002年大秋后,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从自己司机张某3父亲张志忠开发的容中公寓第一期楼盘中购买一套商品房,面积143平米,总价12.15万元,王某某实交3万元,欠房款9.15万元,至今未还。调查组调取的王某某及妻子杨某2的银行流水显示,二人均有固定工资收入和门脸房出租收入,足有能力偿还房款,且该房在2016年以31万元的价格卖予他人,至今一直未偿还房款。

2、2005年8-9月份,王某某分管容城公安局消防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协调消防大队对容城鑫金诺超市处罚事宜,收受容城鑫金诺超市老板靳某金额2000元购物卡一张,购物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3、2006年5月,王某某分管容城公安局消防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协调来福照明有限公司厂区安装消防楼梯事宜,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3金额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购物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4、2006年10月份前后,王某某分管容城公安局消防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大水集团协调新厂房消防审核事宜,收受该集团总经理刘某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5、2011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忙容城尚佳水暖门市办理消防资质证书,收受该门市老板王某1现金1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6、2013年底2014年初,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河南民警协调照顾容城比琦服饰老板杨某4儿子在河南收脏涉案问题,收受杨某4现金一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7、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示城关派出所对上坡村拆迁引发村民报案不予立案、不予抓人,王某某收受容城政法委副书记阴会来代表拆迁方转交的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8、2014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处理完成河北宇龙鞋业有限公司聚众闹事案之后,收受河北宇龙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九玲现金1万元用于日常开支。综上被告人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1455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提出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且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从构成犯罪上分析,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罪造成张某5、文某经济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被告人滥用职权情节显著轻微王某某没有担任拆迁指挥部任何职务,对政法委书记阴会来指示只能重视和服从。三、王某某不直接参与派出所案件的办理;四、王某某与拆迁承包方没有交往,从而排除了王某某袒护涉黑人员暴力拆迁的主观可能性。五、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属于买卖合同尚未付清房款,不能构成受贿罪。对于其他7起受贿事实,均为王某某主动坦白,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好,全部赃款已退还,没有前科;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0年2月,容城县政府将容城县容城镇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列为三年大变样重点项目、2010年4月5日,保定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公司)与上坡村村委会签订项目改造协议。同时,容城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拆迁指挥部负责该项目拆迁工作。2010年8月,宇邦公司实际负责人崔某将拆迁项目承包给容城县平王乡平王村村民丁某(涉黑人员)和沟西村村民陈某(涉黑人员),并安排其公司副总经理牛某参与拆迁工作。2011年5月,由于拆迁工作进展缓慢,为了加大拆迁力度,时任容城县委书记张浩指派阴会来(时任容城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到拆迁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因丁某等人违法拆迁引发多起案件,致使群众报警陆续增多。为防止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影响拆迁进度,2011年7月左右,阴会来邀同王某某到容城镇派出所,指示派出所干警在处理上坡村涉拆迁案件时,先放放,别抓人,让双方先调解,先不要立案查办,王某某采取了附和态度。此后,丁某等人在上坡村拆迁过程中,实施多起非法行为,其中,属城关派出所管辖发生高某等3起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案件;王某1等1起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案;故意毁坏张国某、文某、马某、王某1住宅4起故意毁坏财物违法犯罪案件,经鉴定:张国某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83417元、文某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84955元、马某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损毁103723元、王某1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406320元。

王某某在容城镇上坡村拆迁过程中,对阴会来违法干预公安机关履行职权的指示采取附和态度,致使拆迁引发的多起应由容城镇派出所负责的刑事案件未立案侦办,引发受害群众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王某某初核、孙某2卷宗、容城镇派出所调查材料: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阴会来曾经指示强拆案件先别立案;证人时任派出所所长孙某2也证明王某某说过这些案件由拆迁办阴会来书记处理,阴会来书记也多次到城关派出所指示,不要立案由拆迁办处理。证人派出所干警冯某、赵某1、胡某、赵某2建证言也与孙某2证言相互佐证;证人李某1、牛某、候某、张某1、张某2、孙某1、杨某1、王某1、马某、李某2等人证言;协议书、信访苗头隐患案件档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荣城县、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易县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呈批签、易县监察委立案呈批表、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被害人高某、文某、王某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及询问笔录;张某2、马某、杨某6证言等;信访苗头隐患案件档案。被告人阴会来、丁某、牛某供述与辩解;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保徐检公诉刑诉(2018)177号起诉书;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保连检公诉刑诉[2018]492号起诉书;保定市徐水区法院(2018)冀0609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刑终304号刑事裁定书。综合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涉嫌受贿罪

1、2002年大秋后,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从自己司机张某3父亲张志忠开发的容中公寓第一期楼盘中购买一套商品房,面积143平米,总价12.15万元,王某某实交3万元,欠房款9.15万元,至今未还。调查组调取的王某某及妻子杨某2的银行流水显示,二人均有固定工资收入和门脸房出租收入,足有能力偿还房款,且该房在2016年以31万元的价格卖予他人,至今一直未偿还房款。

2、2005年8-9月份,王某某分管容城公安局消防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协调消防大队对容城鑫金诺超市处罚事宜,收受容城鑫金诺超市老板靳某金额2000元购物卡一张,购物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3、2006年5月,王某某分管容城公安局消防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协调来福照明有限公司厂区安装消防楼梯事宜,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3金额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购物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4、2006年10月份前后,王某某分管容城公安局消防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大水集团协调新厂房消防审核事宜,收受该集团总经理刘某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5、2011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忙容城尚佳水暖门市办理消防资质证书,收受该门市老板王某1现金1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6、2013年底2014年初,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河南民警协调照顾容城比琦服饰老板杨某4儿子在河南收脏涉案问题,收受杨某4现金一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7、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示城关派出所对上坡村拆迁引发村民报案不予立案、不予抓人,王某某收受容城政法委副书记阴会来代表拆迁方转交的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8、2014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处理完成河北宇龙鞋业有限公司聚众闹事案之后,收受河北宇龙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九玲现金1万元用于日常开支。综上,被告人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145500元。上述赃款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已经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3、张某4、王某2、王某3、杨某2、靳某、杨某3、刘某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深刻忏悔,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表明其悔罪态度明显,故对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全部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滥用职权系受阴会来指示只能服从,情节较轻,对受贿部分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属于买卖合同尚未付清房款,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意见,因王某某在办理房本时未交纳房款且后来又将此房出卖仍未付款的行为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春宇

人民陪审员  郭庆生

人民陪审员  梁 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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