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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9刑初57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929刑初57号    

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职犯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中江、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樊军、姜海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担任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献县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河北天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贾某1在政府绿化工程招标过程中提供信息、默许其通过围标手段中标,并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照顾,同时在2016年采取先施工后补招标手续的方式让贾某1为股东的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献县富强大街绿化工程,贾某1为表示感谢,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为杜某某在石家庄购房、装修、购买车位、家具、家电共计出资95.67096元。2016年3月,杜某某之妻在石家庄市第四人民医院生下二胎后,贾某1为其雇佣一名月嫂,并支付月嫂费1万元。

2、2013年、2014年,被告人杜某某在任献县城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通过招投标手续将献县城区的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等项目承包给史某为法人代表的献县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并代表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史某为法人代表的献县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了表示感谢,史某于2017年、2018年分三次共计送给杜某某人民币现金110万元,杜某某均予以收受。

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干部任某、实施绿化工程表格、记账凭证、房屋购买合同、房屋、家具、家电付款凭证、环卫清扫保洁承包合同、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起诉书提及的将环卫清洁工程发包给雅洁环卫公司是向献县政府请示,承包费标准是根据献县政府批复中指定的献县财政局评审后确定的,主观恶性不深,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收受史某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斡旋受贿,且不是主动索要,案发后积极退赃,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担任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献县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河北天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贾某1在政府绿化工程招标过程中提供信息、默许其通过围标手段中标,并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照顾,同时在2016年采取先施工后补招标手续的方式让贾某1为股东的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献县富强大街绿化工程,贾某1为表示感谢,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为杜某某在石家庄购房、装修、购买车位、家具、家电共计出资95.67096元。2016年3月,杜某某之妻在石家庄市第四人民医院生下二胎后,贾某1为其雇佣一名月嫂,并支付月嫂费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我在献县行政执法局工作期间,献县乐城地产法人代表贾某1对我说,石家庄的楼市行情不错,我就对贾某1说,我想在石家庄买套房子,让他帮忙看看有没有合适的楼盘。贾某1说他的绿化公司在石家庄市光华里小区施工,这个小区五证齐全并且不会发生烂尾情况。当时我就告诉贾某1让他在光华里给我订一套两室约90平米的房子,贾某1定好了楼号通知了我,为了规避调查,我告诉他以我弟弟杜某的名义购买房屋。2017年初,贾某1问我这房子怎么装修,我说,你看着装吧,装修过程我没参与。买家具时我跟着贾某1、王某1一起去的,是在石家庄东某家具厂买的。在买家电时我没经手,都是贾某1他们负责的。这套房子总共花费135万元左右,我自己出了35万元,其余都是贾某1出的。光华里小区的房子交房之后,我心里害怕不踏实,就准备了100万现金,我开车到了石家庄,在贾某1刚搬迁到石家庄市世纪公馆的公司办公楼的茶室里,对贾某1说,买房的钱给你拿过来了。贾某1说,你别闹了,快拿回去。我说,不行就算我入伙投资行吧。贾某1也没说什么就让公司的人去存钱。存完钱后,贾某1对我说,这100万元钱就算他们公司借的。当时贾某1给了我一张借条,借条上贾某1签了名字。我在任执法局局长期间,对贾某1和他的公司给予过照顾。此外我当时年轻,他们认为我有政治前途,就想和我搞好关系,有事能用的着我。在政府确定好一个绿化工程项目后,我给贾某1提前通风报信,贾某1提前知道了,在投标时就会有便利。在给贾某1拨付工程款时会给予一定的照顾,尽量不拖欠他们的工程款。此外,郝树利任献县住建局局长以后,我给郝树利打过电话,帮贾某1他们要过欠款,后来这笔欠款就结清了。我还向贾某1表达过以后在献县要是有好的项目,可以继续给他们帮助。在2016年3月我妻子刘某在石家庄市第四人民医院生的孩子。在我妻子生孩子之前我就想找个月嫂,让贾某1给推荐个好点的月嫂。贾某1说,他认识一个月嫂很不错,让我别管了。在我妻子生孩子时就把这个月嫂叫到医院,直到我妻子做完月子,这个月嫂在我加伺候了我妻子和孩子一个月,等她工作结束后要离开时,我准备跟她结算月嫂费用,当时月嫂说贾某1已经跟她结算完了。我妻子出了月子后,我给贾某1打了一个电话,对他表示了一下感谢。

2、证人贾某1证言,2015年的时候,我想着送给杜某某一套房子表示感谢。正好他也想在石家庄买一套房子进行投资,我就给他在石家庄市买了一套房屋。这套房屋算上装修、家具、家电的费用一共花了130多万元,其中杜某某拿了35万元,这处房子是杜某的名字。在招投标过程中,我有围标的现象,每次多报几个公司,这样中标的几率会更大,我跟杜某某说过这个情况并让他对我予以照顾,杜某某也就默认了,没有对我的围标进行干涉。还有就是在招投标前,杜某某会提前告诉我有哪些工程要进行招投标,因为围标需要多找几个公司,杜某某提前告诉我后,让我能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围标的事情。2017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杜某某任献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后,给我安排了点绿化的活,一开始没有走招投标,手续是后补的。2015年底,我听说杜某某的妻子怀孕了,我就问他需不需要找个月嫂,杜某某说可以。后来到了农历2016年正月,杜某某的妻子在石家庄市第四人民医院生的孩子,我就让王某1给联系了一个月嫂,当时花了1万元钱。

3、证人王某1(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证言,大约在2017年3、4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1从北林园林公司账户支走了12万元钱,这次他打了一个写有“装修”两个字的借条。又过了一段时间,张某1从我这支取了25万元。2017年5月底我们看家具时,当时我交了两笔定金,一笔1000元整的,还有一笔6000多元钱的定金,这两笔定金都是划得我的银行卡,到了2017年6月初,有几件家具送到货后,我自己又到东某家具厂交了到货的这几件家具的尾款,也是划得我的银行卡,这次尾款是6万多元钱。还有一次家具到货是在2017年的7月下旬,我又去东某家具厂把这几件家具的尾款交期,当时我是拿着现金去的,一共19000元,但是我到了家具厂后负责收款的工作人员下班了,我就把19000元现金给了家具厂的销售人员,让他在第二天上班后代为交齐尾款。在2017年6月份第一次家具到货后,我刷完信用卡过了没几天,6月17日贾某1从我这在我们公司账目上借支了10万元钱,并给了我7万多元现金,说是买家具时划我卡的钱。到了2017年7月25日,家具第二次到货后,贾某1也是在我们公司借支了2万元并给了我,说是让我去把家具的尾款交齐,除去我交的1000元定金,我拿着剩余的19000元钱到了东某家具厂交的尾款。2018年初,在春节前贾某1拿给我两张发票,一张是安装热水器的,另一张是购买电视、洗衣机、冰箱的,贾某1问我能充了借支吗,我说钱已经付了,我看了发票日期都是2017年7月的,我告诉他这两张票的日期太早了,没法处理了,贾某1就跟我说这两张发票就先放我这吧。安装热水器的费用是4058元钱,购买电视、洗衣机、冰箱的费用是8798元钱。贾某1在献县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目上确实报销过一笔保姆费,金额是1万元钱。

4、证人张某1(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2015年1月,贾某1和我说,想让我在石家庄市区帮他选套房子,房款总价控制在七、八十万元,房子面积控制在110平米左右,再买个车位。我当时就答应贾某1了,并把选房这件事安排给我公司的业务经理贾某2负责。选房过程中,都是贾某2和贾某1联系的。2015年4月的一天,贾某2和我说,贾某1在石家庄光华里小区看上了一套房子,面积约100平米,总房款约80万元。我和贾某2说,这套房子贾某1满意就行,贾某2就去交了1万元定金。在2015年6月底,我从北林园林公司的账上借支了10万元,并让我公司财务人员张某3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了贾某2的银行卡上,然后由贾某2去售楼处交10万元的预付款,交完预付款后贾某2把收据给了我。一个月后,贾某1说要把房子的尾款一次性付清,尾款大约70万左右,当时我卡上钱不够,贾某1给我转过来30万,我安排财务人员张某3支取了现金交给了贾某1,后来贾某2带着贾某1一起去售楼处交的尾款。2017年3、4月份,房子开始装修,贾某1和我说装修费用控制在9-12万之间,我当时找正德装修公司全权负责装修,最后装修费用约13万元。至于房子中的家具家电我不清楚是谁买的。在2017年6月,我从公司财务上借支了二十五、六万现金,帮贾某1在光华里小区买个车位,我把买车位这件事安排给了贾某2并把这笔现金交给了他,贾某2交完钱后,把交款收据给了我。

5、证人张某2(河北正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其所经营的河北正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装修的贾某1为杜某某购买的位于石家庄市光华里小区6号楼1单元901室房屋,装修费共计119264.6元,系由贾某1通过向其转账结清。

6、证人杜某(杜某某弟弟)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在石家庄买过房,但是其哥哥杜某某让其以自己的名义在石家庄光华里小区办理过一套房的购房手续,具体楼号是6号楼1单元901室。

7、证人贾某2(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控总监)证言,证实其按照张某1授意为贾某1选取房子,交付定金、预付金,开车拉贾某1交付房子尾款,购买车位的事实。

8、证人胡某(河北远信景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证实:其为法人代表的河北远信景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起,被贾某1借用其资质在献县参加投标,中标后,按照合同额的1.5%支付其公司管理费。

9、证人苏某(河北春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起,贾某1借用其所在公司资质在献县参加投标,中标后,按照合同额的1%支付其公司管理费。

10、证人贾某3(石家庄金华益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证实贾某1多年借用其公司资质在献县参加投标,中标后,按照合同额的1.5%支付其公司管理费。

11、证人赵某1(石家庄隆某德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贾某1多年借用其公司资质在献县参加投标,中标后,按照合同额的2%支付其公司管理费。

12、证人赵某2(献县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6年底,按照献县县委县政府指示,献县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接了献县富强大街的绿化改造工程,该工程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违规情况,中标公司有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的工程来源和施工队的安排等工作都是杜某某具体经办的。

13、石家庄光华里小区购买房产相关资料、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相关借款利息支付凭证,证实家庄市光华里小区6号楼1单元901室房屋购房手续及交款情况,房屋买受人为杜某;张某1借支钱款支付光华里小区房款情况;以及北林公司向杜某某借款100万元利息支付情况。

14、献县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贾某1在该公司报销为杜某某购买石家庄房屋家电情况。

15、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票据及安装信息表,证实献县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单位为光华里小区房子购买空调并安装的情况。

16、河北省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证实通过贾某1银行账户向张某2支付光华里房屋装修费情况。

17、河北东某国际家居博览中心销售单据及收款凭证,证实贾某1为杜某某购买石家庄光华里小区房屋家具情况。

18、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贾某1实施绿化工程表格,证实贾某1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在献县承揽绿化工程招投标、施工、费用结算情况。

19、献县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富强大街市政人行道施工及绿化项目表,证实贾某1利用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献县富强大街绿化工程与施工情况。

20、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凭证,证实贾某1借款1万元支付杜某某妻子月嫂费情况。

二、2013年、2014年,被告人杜某某在任献县城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通过招投标手续将献县城区的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等项目承包给史某为法人代表的献县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并代表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史某为法人代表的献县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了表示感谢,史某于2017年、2018年分三次共计送给杜某某人民币现金110万元,杜某某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我和史某关系不错,我在城管局当局长的时候,城管局负责献县城区的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大约2013年初的时候,这几项计划对外承包,我跟史某说了这个事,史某就注册了雅洁环卫有限公司。当时只是在献县政府常务会上通过了,然后委托献县城管局和雅洁公司签署的合同,没有走招投标,把献县的环卫工程承包给了史某。史某在承包了这些工程后也挣了钱,曾多次跟我表示,我要是用钱就向他要。2016年的时候,我跟史某说过我在石家庄买了一套房子,贾某1他们公司给出的钱。在2017年初的时候史某跟我说,让我别白要贾某1的房子,他说他给我出钱,让我把购房款还给贾某1。在2017年初的一天上午,史某从银行支取了100万现金,当时用一个黑色的布书包装着,把钱给了我。2018年有两次都是在电话里聊天,说到我爱花钱,他问我缺钱花不,我说缺,他问我要多少,我说你看着办吧,第一次他给我送来五万元,第二次也是五万元,两次共计给了我十万元。

2、证人史某(献县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证言,2017年初的一天,杜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准备100万元现金,他去趟石家庄。过了几天的一个上午,杜某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那100万元准备好了吗,我说问问银行有没有现金,后来我问了献县农业银行正好有钱,我就给杜某某打电话让他到献县农行来找我拿钱,杜某某说让郭某去找我拿钱。我就把我取的那100万元钱放到郭某带去的一个兜子里,郭某就把钱拿走了。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杜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没有零花钱了,让我给他个零花钱,我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让我看着给吧,我又问他5万元行吗,杜某某说可以。然后我就从我公司保险柜里拿了5万元钱后,到献县滨河家园小区东门把这5万元钱给了杜某某。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杜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没零花钱了,让我再给他个零花钱,我就问还给他5万元行吗,他说可以。然后我又从公司保险柜里拿了5万元钱到献县滨河家园小区东门给了杜某某。杜某某在任献县城管局局长期间,通过杜某某的帮忙,我承揽了一些城管局的零星工程。城管局负责献县城区的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大约在2012年的时候,这几项工作计划对外承包,杜某某提前跟我说了这个事,我也想干这个活,后来没经过招投标程序,杜某某就让我的公司承包了献县的环卫工程。

3、证人郭某(河北昊鑫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其帮助杜某某从史某手中拿取100万现金的事实。

4、证人张某1(河北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在2017年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贾某1在我们公司他的办公室和我说,这是100万现金(后来我才知道这是杜某某的钱),放在咱们公司,咱们可以用。在2018年初,贾某1和我说,这100万也别让杜某某白在咱们这放着了,给他利息吧,我说你看着办吧。然后从2018年初开始给杜某某计算利息,利率每年12%,还给了杜某某一张银行卡用以这100万元领取利息。

5、证人陈某(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2013年年底,杜某某两次召集局长办公会,提议由献县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县城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项目,按照规定,该项目需进行招标,但对其是否按照规定走招投标手续不知情。

6、证马某树(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中队中队长)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2013年年底,杜某某两次召集局长办公会,提议由献县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县城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项目,按照规定,该项目需进行招标,但对其是否按照规定走招投标手续不知情。

7、证人王某2(献县京开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2013年年底,杜某某两次召集局长办公会,提议由献县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县城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项目,按照规定,该项目需进行招标,但对其是否按照规定走招投标手续不知情。

8、证人高某(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2013年年底,杜某某两次召集局长办公会,提议由献县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县城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项目,按照规定,该项目需进行招标,但对其是否按照规定走招投标手续不知情。

9、农业银行献县支行银行凭证,证实史某于2017年1月6日支取100万元现金情况。

10、献县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局出具2012年献县城区环卫市场化运作简要情况说明、2013年献县城区环卫市场化运作简要情况说明,证实杜某某将献县城区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项目外包给献县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情况。

1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1〕32号)证实:环保、绿化工程、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31日废止,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献县城区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在此期间内。

12、扣押的农业银行卡一张,证实杜某某利用该银行卡收取其用100万元现金投资贾某1公司收取利息情况。

13、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的请示以及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证实执法局就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向政府请示情况。

其他证据:

(一)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证据:

1、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曾任献县城管局局长、献县城投公司董事长职务的起止时间。

3、《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增挂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的批复》,证实献县城管局的设立时间和具体职责。

(二)其他综合性证据:

1、无违反犯罪经历证明,证实杜某某在本案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被告人杜某某在献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和接受检察机关审查期间的供述、自述材料和献县监察委员会《起诉意见书》,证实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调查人员未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收受史某贿赂款的犯罪事实。

3、涉案款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在被献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将受贿款206.67096万元全部上缴。

4、受嘉奖证书复印件,证实杜某某受表彰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交的献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出具的2018年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中标通知书,均未载明两家中标公司的承包作业范围,无法明确该作业范围与雅洁环卫公司的承包作业范围是否相同,故其费用与2014年雅洁环卫公司承包合同的费用不能作比较。辩护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执法局将环卫清洁工程发包给雅洁环卫公司已经向献县人民政府请示,承包费标准是根据献县政府批复中指定的献县财政局评审后确定的,杜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明确要求环保、绿化工程、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签订于2014年1月1日,故执法局将环卫清洁工程发包应当公开招标,而非向政府请示,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收受史某贿赂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斡旋受贿的意见,本案中杜某某是利用本人职务便利,未通过招投标手续将献县城区的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等项目承包给雅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并签订承包合同,并非通过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史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献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调查人员未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收受史某贿赂款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积极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留置的,羁押或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某缴纳的受贿款206.67096万元,由扣押单位献县监察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继海

审 判 员  赵 新

人民陪审员  白晓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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