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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刑初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925刑初4号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8〕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于2019年1月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彭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张某2现金2万元。2012年8月,河北永杰铸造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公司法人代表沈某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朱某某时任献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经侦大队和看守所工作,沈某的妻子张某2找到朱某某,给朱某某送上现金人民币2万元,请朱某某在案子和生活上对被羁押的沈某照顾一下。在沈某被刑事拘留期间,朱某某利用分管副局长身份专门进到献县看守所沈某所在监室见过沈某,与之交谈并询问其状况,同时口头要求该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对沈某给予照顾。这2万元现金被用于朱某某的日常开支。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王某现金5万元。2014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为感谢朱某某对自己生意上的照顾,“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指派公司办公室员工张某3找到其司机孔某1拿5万元现金给朱某某送去,并将朱某某的手机号码告诉了张某3,张某3在孔某1处拿了5万元现金装入一档案袋,并与朱某某电话约定了见面地点。当晚八九点钟,在献县公安局门口北侧,张某3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交给了坐在灰色“沃尔沃”轿车驾驶座上的朱某某。朱某某将这5万元现金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3、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刘某2现金10万元。2016年6月,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一封群众匿名举报南街和南关村干部涉嫌串通投标的举报信,经侦大队大队长郝某1先向分管副局长朱某某做了汇报,然后安排经侦大队教导员孔某2具体负责立案侦查此案。期间,实际投标参与人刘某2(别名刘某3)就此事找到干租赁生意的李某1,托其找朱某某就该案予以关照,李某1为此找到曾与朱某某在刑警队有十多年上下级关系的献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李某2,托李某2找朱某某就该案打招呼予以关照。李某2随即在献县公安局找到朱某某,对他说了此案,要求予以照顾,朱某某说先让经侦大队查查再说。2016年9月经侦大队侦查,发现该案因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不构成犯罪,朱某某听完汇报当即同意郝某1结案并电话告诉了刘某2。几天后,刘某2电话联系李某1说想给朱某某送点东西表示感谢,李某1便让李某2联系朱某某,待联系好后,李某1驾车接上李某2先行去了朱某某家,并让刘某2自行驾车随后赶到。当时仅朱某某在家,看到李某2和李某1后,朱某某说了两句话就上楼烧水,此时刘某2手提一装有1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就进入朱某某别墅一楼客厅,并随手将该装有1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放至客厅沙发扶手旁,李某1随即将刘某2借故支走。朱某某下楼后,李某1、李某2与之闲聊一会后离开。该10万元现金后被朱某某用于日常支出。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1现金2万元。2017年8月,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高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转来“河北省奥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后,于2017年8月2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9月29日对该公司法人陈某2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献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刘某1当日得知岳父陈某2被经侦民警带走一事后向分管经侦工作的朱某某电话询问情况,朱某某告知刘某1已为陈某2办完刑事拘留所有手续。2017年10月1日陈某2被批准取保候审。为表感谢,在陈某2被取保候审的三四天后,刘某1来至朱某某办公室,将用报纸包着的2万元现金放到朱某某办公桌上,朱某某说“钱先在其这吧”便当即收下。这2万元现金被朱某某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建筑石材折合人民币2.6068万元。2014年初,朱某某负责献县新建公园坟地拆迁和保卫工作,适值其家中修建别墅,朱某某便向公园建设的献县住建局长郝某2提出沾点光弄点石材的要求,郝某2表示同意并给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张某1打了招呼。随后朱某某自己到公园建筑工地挑选了一些不同规格的石材运回自家别墅使用。经价格鉴定总价值为2.6068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2、沈某、息雅莉、张某3、孔某1、吴某、郝某1、孔某2、李某1、李某2、刘某1、陈某1、韩某、郝某1、张某1、郝某2的证言、张某3的记录本复印件、献县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监察委的勘验检查笔录、沧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朱某某分管工作的证明、朱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盐山县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献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张某2现金2万元、王某现金5万元、刘某2现金10万元、刘某1现金2万元、向献县住建局长郝某2索要建筑石材折合人民币2.6068万元,共计收受他人贿赂21.606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鉴于被告人的家属代朱某某主动上交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无任何辩解理由。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请法庭考虑指控收受王某5万元的属性问题,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受贿数额范畴;二、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全案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减轻处罚;三、认罪态度较好,退交赃款;四、适用附加刑的数额问题,其们认为罚金刑20万元较高;五、被告人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对朱某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张某2现金2万元。2012年8月,河北永杰铸造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公司法人代表沈某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朱某某时任献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经侦大队和看守所工作,沈某的妻子张某2找到朱某某,给朱某某送上现金人民币2万元,请朱某某在案子和生活上对被羁押的沈某照顾一下。在沈某被刑事拘留期间,朱某某利用分管副局长身份专门进到献县看守所沈某所在监室见过沈某,与之交谈并询问其状况,同时口头要求该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对沈某给予照顾。这2万元现金被用于朱某某的日常开支。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王某现金5万元。2014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为感谢朱某某对自己生意上的照顾,“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指派公司办公室员工张某3找到其司机孔某1拿5万元现金给朱某某送去,并将朱某某的手机号码告诉了张某3,张某3在孔某1处拿了5万元现金装入一档案袋,并与朱某某电话约定了见面地点。当晚八九点钟,在献县公安局门口北侧,张某3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交给了坐在灰色“沃尔沃”轿车驾驶座上的朱某某。朱某某将这5万元现金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3、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刘某2现金10万元。2016年6月,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一封群众匿名举报南街和南关村干部涉嫌串通投标的举报信,经侦大队大队长郝某1先向分管副局长朱某某做了汇报,然后安排经侦大队教导员孔某2具体负责立案侦查此案。期间,实际投标参与人刘某2(别名刘某3)就此事找到干租赁生意的李某1,托其找朱某某就该案予以关照,李某1为此找到曾与朱某某在刑警队有十多年上下级关系的献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李某2,托李某2找朱某某就该案打招呼予以关照。李某2随即在献县公安局找到朱某某,对他说了此案,要求予以照顾,朱某某说先让经侦大队查查再说。2016年9月经侦大队侦查,发现该案因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不构成犯罪,朱某某听完汇报当即同意郝某1结案并电话告诉了刘某2。几天后,刘某2电话联系李某1说想给朱某某送点东西表示感谢,李某1便让李某2联系朱某某,待联系好后,李某1驾车接上李某2先行去了朱某某家,并让刘某2自行驾车随后赶到。当时仅朱某某在家,看到李某2和李某1后,朱某某说了两句话就上楼烧水,此时刘某2手提一装有1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就进入朱某某别墅一楼客厅,并随手将该装有1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放至客厅沙发扶手旁,李某1随即将刘某2借故支走。朱某某下楼后,李某1、李某2与之闲聊一会后离开。该10万元现金后被朱某某用于日常支出。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1现金2万元。2017年8月,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高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转来“河北省奥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后,于2017年8月2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9月29日对该公司法人陈某2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献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刘某1当日得知岳父陈某2被经侦民警带走一事后向分管经侦工作的朱某某电话询问情况,朱某某告知刘某1已为陈某2办完刑事拘留所有手续。2017年10月1日陈某2被批准取保候审。为表感谢,在陈某2被取保候审的三四天后,刘某1来至朱某某办公室,将用报纸包着的2万元现金放到朱某某办公桌上,朱某某说“钱先在其这吧”便当即收下。这2万元现金被朱某某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建筑石材折合人民币2.6068万元。2014年初,朱某某负责献县新建公园坟地拆迁和保卫工作,适值其家中修建别墅,朱某某便向公园建设的献县住建局长郝某2提出沾点光弄点石材的要求,郝某2表示同意并给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张某1打了招呼。随后朱某某自己到公园建筑工地挑选了一些不同规格的石材运回自家别墅使用。经价格鉴定总价值为2.6068万元。

另,2018年9月21日,经沧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献县公安局主要领导电话通知,被告人朱某某到案,被盐山县监察委员会于当日采取留置措施。

被告人朱某某妻子息雅莉于2018年11月22日代被告人朱某某将涉案款项21.6068万元退交盐山县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2年8月,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其对象沈某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其找过公安局副局长朱某某,给朱某某送过两万元钱,因沈某身体不好让朱某某照顾一下。其和朱某某平常接触不多。他知道其是沈某的对象。因为当时朱某某分管看守所,其对象在看守所羁押,想让朱某某照顾一下。当时其问门卫,得知朱某某在办公室,然后其就去了他办公室,把用信封装好的百元版的两捆共计两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和朱某某说,让他给照顾一下。然后没有多说就从他办公室出来了。后来,听其对象说,他俩有一次见面说过其给他送钱这件事,其对象说不说这事了,这件事也就这样了。后来朱某某给其打过两次电话让其去拿钱,其也没有去拿,至今钱也没有退还。

2、证人沈某的证言:2012年8月,其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来被取保候审在看守所出来后,听其妻子张某2说,找过公安局副局长朱某某,给朱某某送过两万元钱,让朱贺鹏照顾一下。其在羁押期间,朱某某来看守所看过其,对其他在押人员说过,照顾点。所有其在看守所也没有受罪。其从看守所放出来以后,具体时间和场合记不清了,朱某某和其说过小嫂子放在其这有点东西,其说,别提这件事了。

3、证人息雅莉的证言: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印象中有一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朱某某回家和其说,王某让他的司机给送了5万元钱过来。

4、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接到老板王某给朱局长送钱电话指示后,其找到了他的司机孔某1,钱在王某的车牌号为冀J×××**的奔驰车上了,孔某1从奔驰车后备箱内装着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为了核对好钱的数目,其坐到奔驰车上亲手数过,确实是5万元现金。当天晚上8、9点钟左右其用其的手机和朱某某局长的手机进行了电话联系,说王某派其给他送点东西,朱局长电话里告诉其他开着他的沃尔沃轿车在献县公安局门口等其,之后其开着公司的别克商务车就从公司去了献县公安局,到了公安局大门处发现门口北边便道上停着辆两厢沃尔沃轿车,其就下车来到沃尔沃轿车驾驶座位置旁边,朱某某局长没有下车,将车窗打开,其就把装着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递给朱某某,告诉他是王总(王某)让其给他送来的,送完东西其开车就走了。

5、证人孔某1的证言:大概是2014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忘记是其接了老板电话还是老板当面告诉其的了,反正是当时王某让其从奔驰车上的包里分别拿5万元和2万元的现金给张某3,其记得当时车上放钱的包放在了车的后备厢中,其从后备厢拿的钱,这7万元都是100元面额的,每1万元一捆,一共是7捆,张某3找到其后,其按照王某安排用了车上一个档案袋装了5万元现金,用一个信封装了2万元现金,张某3在奔驰车上大致数了一下,就拿着装着现金的档案袋和信封开上公司的一辆商务车走了,张某3拿着这些钱按照老板王某安排具体去做什么事情其没问,所以不清楚。

6、证人吴某的证言:结合其电脑的账目记载和相应的银行流水信息情况,截至2014年1月1日,王某对朱某某所有借贷资金的应结利息已经全部付清;待结利息(融资在2014年1月1日前发生,到该日尚未到期的款项)也于2014年12月31日按其约定利率足额付清;201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融资本息也于2015年11月30日全部结清。

7、张某3的记录本复印件:在案佐证。

8、证人郝某1的证言:2016年6月份,其们献县经侦大队接到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一封群众匿名举报南街和南关村干部涉嫌串通投标的举报信。其接到这封举报信后,问朱某某局长怎么处理。朱某某局长说抓紧查查看。其回来就安排孔某2调查了。过了两天,朱某某又找其问这个案子进展,其向朱某某局长汇报说经过调查,现有证据显示这个案子不够立案标准。朱某某局长听了后说,这个案子如果不够立案标准,就结案吧。其任经侦大队长以来,朱某某很少过问案子。

9、证人孔某2的证言:2016年7月底,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郝某1和其说,市局转下一个举报件,让其对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其们调取了此案涉及的8个竞买人的银行交易明细,并对相关人进行了询问,经查未发现相关人串标的犯罪事实。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记得有一年,具体是哪一年其记不清了,其朋友刘某3(大名叫刘某2,平时其都叫他刘占胜)找其说有一个拍地串标的事被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了,他让其问问其表哥朱某某是怎么回事。后来有一天其在献县公安局门口碰到朱某某,就问了献县公安局经侦队调查刘某3拍地串标的案子。当时其表哥朱某某说他不知道这件事,其就把这事放下了。后来刘某3说想和其表哥朱某某见个面,让其问问他那个串标的案子怎么样了。其接上献县公安局的李某2,和刘某3约好一起去了朱某某家。其和李某2开车在前边,刘某3自己开车在后边跟着。到了其表哥朱某某家后,其和李某2先进去了,当时就其表哥朱某某自己在家。其表哥朱某某看到其们去了后,和其们说了两句话,就去楼上给其们烧水去了。这时刘某3进来了,说要与朱局长(朱某某)见个面,其对刘某3说,一会其给你向其表哥再问问你那事,你先出去到车上等会吧,刘某3出去以后就走了。一会其表哥朱某某下楼后,其和李某2与其表哥朱某某说了会闲话,然后其问问了其表哥刘某3那个串标的案子怎么样了,其表哥说那个案子查完了,没事。其和李某2坐了一会,就一起离开了。第二天其碰到了刘某3,他说他昨天给朱局长(朱某某)家里放了点东西。其说你给朱局(朱某某)送了点钱吧,他笑了笑没说什么。其表哥朱某某随后给其打电话,问其沙发边的塑料袋是谁送的,其说是刘某3拿去的,其表哥也没再说什么。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6年或者2017年应该是春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卷宗记录时间为准),干租赁的李某1找其说,经侦大队正在侦查其朋友一个串标的案子,让其找朱某某局长给照顾点。其在单位碰到朱某某局长和他说了这个案子,让他给照顾点。朱某某局长说,先让经侦大队查查看看情况再说。后来,经侦大队查了查没什么事,朱某某局长随后打电话告诉了其。其就和李某1说了。过了几天,李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领他去朱某某家串个门。其和李某1去朱某某家的路上,不知李某1给什么人打了一个电话说其们快到了,具体李某1打给谁其不清楚。到朱某某家后,朱某某到楼上去烧水,这时进来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后来其知道这人小名叫“占胜”),将一个塑料袋放在李某1坐的沙发上,李某1就让那人走了。一会儿,朱某某从楼上下来,其们聊了几句闲话,就走了。当时其看那塑料袋不大,事后其判断塑料袋里面应该是现金。因为他托其让朱局长关照的他朋友串标的案子办完了,也没有查出事来。李某1说去串个门,是为了表示感谢。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7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岳父陈某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带到公安局。其得知后,给当时分管经侦工作的朱某某打了一个电话,朱某某说,已经办完拘留手续了,也体检完了,其说,既然这样随后再说吧。随后其岳父陈某2被刑事拘留,大概两三天左右,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的三四天,其给朱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了,他说在单位。其就去朱某某办公室(具体门牌号记不清了,四楼阳面,上楼梯右侧),到办公室后,其将两万元钱放到朱某某办公桌上,其向朱某某说其岳父的事多费心了,他说钱先在其这吧。说完其就走了。

13、证人陈某1的证言:其父亲陈某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过,过了几天被取保候审了,现在案子办到什么阶段不清楚了。其丈夫刘某1在家拿过两万元钱去跑关系,具体怎么办的他没有和其说过,其也不清楚。

14、证人韩某的证言:2017年8月,高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至其局,其局与2017年8月28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2于2017年9月29日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日被其局取保候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需要报分管经侦大队领导口头请示好后,开始走网上办案程序,分管法制的副局长批准同意后,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审批表上没有分管经侦大队领导的签字栏,但事先得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15、献县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在案佐证。

16、证人张某1的证言:献县公园工程2013年开始施工,2014年10月一期竣工。中标单位是河北天昕集团,施工单位是沧州市渤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是娄义升,其负责现场施工。献县住建局局长郝某2的朋友朱某某家盖房的时候,在其们工地上拉过石材。郝某2和其说他朋友朱某某建房,要用点石材,其就同意了。随后是他自己来车挑好石材拉走的,具体拉走了多少其记不清了。

17、证人郝某2的证言:2014年年初的一个早晨(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朱某某在公园那里碰到其。朱某某和其说,其盖房了,你现在正在负责公园建设,其沾点光给其弄点石材吧。其随后就给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张某1打了个电话,后来其和张某1在一起吃饭时,和张某1说说朱某某局长家里盖房需要点石材,他现在在公园这负责坟地拆迁和保卫工作,其们以后有事找他好说话,张某1说让他自己来弄吧。后来,石材是朱某某自己去挑的,具体拉走了几种,各拉了多少,其就不清楚了。

18、监察委的勘验检查笔录: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19、沧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文件:认证标的价格为2.6068万元。

20、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有一个叫沈某的,2012年8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刑事拘留,沈某被刑事拘留后,有一天(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沈某的媳妇来到其办公室,给其扔下2万元钱,钱是用信封装着的,都是面额100的两捆,说沈某的事多给照顾一下,然后就走了。其去看守所看过沈某,说过几句话,看守干警就应该能明白其和沈某认识,自然就给予照顾了。沈某出来后,其见到沈某说小嫂子还在其这放着东西了,沈某说别说这事了,其也没再说别的,钱其自己随日子花了。

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河北永杰铸造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法人代表沈某被刑事拘留。有一天(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沈某的媳妇张某2给其打电话,问其在不在办公室,其说在办公室,张某2就来到其办公室,给其扔下2万元钱,钱是用信封装着的,都是面额100的两捆,说沈某的事多给照顾一下,然后就走了。因为当时其分管经侦大队和看守所,张某2想让其在案子上和在看守所期间对沈某给予照顾。

大约在2013年或者2014年春节前,具体是哪一年其记不清了,其接到一个小伙子给其打电话,说是王某安排给其送东西的,在献县公安局门口,其是在车上还是在门口,记不清了,来的人给了其一个档案袋,什么也没说,就走了。其当时打开档案袋一看,里边是5万元钱,当时其就给王某打了电话,问他给其这么多钱干什么,他说过年了,不给你送肉了,给你点钱花吧。其说忒多,到时候少给其点利息吧,他也没说什么就挂了电话。其拿着档案袋就回办公室了,回家以后,其和其妻子息雅丽说过这件事,其妻子也说送这么多钱干什么,不知道为什么给其送钱。钱是100元面额的,一共5捆,共计5万元。其随着过日子花了。其考虑当年其给他融资的数额比较大,他为了感谢其,目的也是为了让其更多的为他融资。再一个因素,他可能考虑其在公安局副局长的位置上,将来在他企业发展过程中,或者是其他方面能够为他提供帮助。

在2014年春节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接到一个人的电话,说是王某的司机,王某让他给其送东西,其挂了电话后,开着其的沃尔沃汽车,到了献县公安局门口,其坐在汽车里,把车窗摇下来,这时那个给其打电话的小伙子走过来,把一个档案袋递给其后就走了。其当时打开档案袋一看,里边是5万元钱,都是100面额的,一共5捆,其就给王某打了电话,问他为什么给其这么多钱,王某说快过年了,不给你送肉了。其说这些太多了,王某也没再说什么,就挂了电话。王某给其送这5万元钱,其个人认为其在献县公安局副局长的位置上,认识人多,能够给他多借钱。

王培松给其送5万元钱主要是看中其在献县公安局任副局长的职务,社会关系多,认识人广,不管是将来他自己还是他的企业出现什么事情,需要其给他帮忙的,其可以帮他协调办理。

在2014年春节前,有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接到一个人的电话,说是王某的司机,王某让他给其送东西,其挂了电话后,开着其的沃尔沃汽车,到了献县公安局门口,其坐在汽车里,把车窗摇下来,这时那个给其打电话的小伙子走过来,把一个档案袋递给其后就走了。其当时打开档案袋一看,里边是5万元钱,都是100面额的,一共5捆,其就给王某打了电话,问他为什么给其这么多钱,王某说快过年了,不给你送肉了。其说这些太多了,王某也没再说什么,就挂了电话。因为其当时是献县公安局副局长,想让其对他在公司经营等方面有所照顾。

去年或前年什么时间记不清了,献县经侦大队大队长郝某1向其汇报,说有一封举报件是关于土地或者是地热井串标的事,其说既然有举报就安排人查吧,郝队长说一查肯定有人讲情,不行咱就统一口径说是市局要结果的案件,不查不行,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是李某1还是李某2其记不清了,给其打电话说串标的案子给多关照一下。随后,其把郝队长叫到办公室,说串标的案子办的怎么样了,现在有人找其讲情,能照顾就照顾一下。郝队长说,案子已经查完了,没查出什么问题来。其也没再多说。然后其就告诉了李某2或者李某1(具体是谁记不清了)案子已经查完了,没查出什么事来。过了几天,李某2或李某1来到其家,在一楼客厅坐了一会儿,说了会儿话,就走了。来时,他们带着一个小塑料袋,放在沙发旁边。送走他们以后,其一看塑料袋里是十万元钱。这十万元钱是百元版的,一万元一捆共十捆。李某1他们给其送十万元钱就是因为那封关于串标的举报件的案子,事处理的挺好,为了感谢其。这十万元钱其没有给人家退回去。

大约是2016年10月左右,李某2和李某1来到其家,其就上楼给他们烧水沏茶去了。其烧完水下楼后,又和他们两人说了会儿话,具体说的什么内容其记不起来了,一会他们就走了。在他们走了以后,其发现沙发边上有一个塑料袋,其打开一看,塑料袋里是十万元钱。第二天其给李某1打电话,问塑料袋是谁拿来的,李某1说是刘某3(大名叫刘某2)拿来的。随后其也没说什么,就把电话挂了。其想这是因为刘某2让李某1和李某2找其关照那件举报串标的案子,最后处理的挺好,为了感谢其送给其的。最后其把这十万元钱用了,具体干什么用其记不清了。

应该是去年或前年什么时间记不清了,献县经侦大队大队长郝某1向其汇报,说有一封举报件是关于土地或者是地热井串标的事,具体其记不清了,他问其这件事怎么办,其说既然有举报就安排人查吧,郝队长说一查肯定有人讲情,不行咱就统一口径说是市局要结果的案件,不查不行,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李某1和李某2分别和其说串标的案子给多关照一下。随后,其把郝队长叫到办公室,说串标的案子办的怎么样了,郝队长说,案子已经查完了,没查出什么问题来。其说,该结案就结案,其他其也没再多说。然后其就告诉了李某2或者李某1(具体是谁记不清了)案子已经查完了,没查出什么事来。过了几天,李某2和李某1来到其家,在一楼客厅坐了一会儿,说了会儿话,就走了。来时,没有见他两个带着东西,送走他们以后,其发现在沙发扶手旁,有一个小塑料袋,其一看塑料袋里是十万元钱。第二天其给李某1打电话问东西是谁放这的,李某1说是刘某2给的。

2018年年初,可能是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老板(名字记不清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取保候审后的一两天,老板的姑爷献县巡特警大队干警刘某1,到其办公室给其送了2万元钱。因为其分管经侦工作,想让其从案件上给照顾一下。这2万元钱其自己随日子花了。

2017年8月,河北省奥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法人(名字记不清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献县巡特警大队干警刘某1(被拘留人的女婿)得知后,给其打了一个电话,要求照顾一下,其说,已经办完拘留手续了,也体检完了,他说,既然这样以后再说吧。刘某1的岳父被拘留了大概两三天左右,就被取保候审了。在办理取保候审后的一两天,刘某1直接来到其办公室,把用报纸包着的2万元钱,放在其办公桌上,也没说什么就走了。

2013年,其们县建公园时,需要清理坟头。当时成立了一个组织,有住建局、乐寿镇、公安局等几个单位。其代表献县公安局带领巡警大队的几个民警在那里维持秩序。当时郝某2负责这个项目,坟迁完后,其跟郝某2说,其家里建新房,院子里想用点石头,他就同意了。事后在公园里负责施工的一个小名叫“喜儿”的包工头,给其送家去的。

2014年初,其们县建公园时,其代表献县公安局带领巡警大队的几个民警在那里维持秩序和拆迁工作。当时郝某2负责这个项目,其跟郝某2说,其家里建新房,想用点石材,他就同意了。后来,郝某2就给公园里负责施工的打了个电话,说其建房需要些石材,再后来施工的负责人就让其自己去工地挑。挑完后,其自己用车运回来了。

21、干部任免审批表:被告人朱某某的任职履历。

22、关于朱某某分管工作的证明:在案佐证。

23、朱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24、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朱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25、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本案的案件来源、侦破过程、基本案情以及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的情况。

26、盐山县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案佐证。

上述各证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之事实属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献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21.60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退交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辩护人的第三、五点辩护意见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根据证人吴某的证言,可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王某融资的本息已经结清,故该五万元属于王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贿款。综合本案的事实、后果及危害程度等,虽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辩称罚金二十万元数额较高的意见于法无据。故本院对于辩护人的第一、四点辩护意见及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范 超

审判员 尚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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