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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82刑初182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冀1082刑初182号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8]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贾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泽峰、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贾某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两次。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吕某、贾某利用其分别任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燕郊事故中队勘查一室负责人和协警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收受他人款物。其中,吕某共收受他人款物67000元,贾某共收受他人款物80000元。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吕某、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吕某、贾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吕某、贾某利用其分别任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燕郊事故中队勘查一室负责人和协警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收受他人贿赂。被告人贾某共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80000元,其将67000元交给被告人吕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1日,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欧伏电器门口,邓某1驾驶京P×××**凯美瑞轿车被王某2驾驶的京P×××**黑色现代轿车追尾。在该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将双方车辆暂扣,直至邓某1收到全部赔偿款才将双方车辆放行。邓某1给贾某人民币3000元以示感谢。被告人贾某将3000元交给了被告人吕某。

2、2016年11月20日,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西大街,孟某1驾驶京Q×××**小轿车逆行超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该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收受孟某1人民币30000元,并将人民币30000元交给了被告人吕某。在被告人吕某、贾某的帮助下,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最终定为同等责任。

3、2017年1月20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驾驶京Q×××**大众迈腾小轿车由南向北沿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冶金路行驶,在102国道和冶金路交叉口与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谭某1驾驶的冀R×××**大众途观小型客车相撞。在该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收受张某人民币10000元,并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了被告人吕某。在被告人吕某、贾某的帮助下,该起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定为同等责任。

4、2017年2月13日13时许,宫某驾驶吉A×××**哈弗轿车沿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在燕郊二街村口与梁某相撞,致使梁某当场受伤,宫某驾车逃逸。事后宫某委托其妻刘某处理此交通事故。为使宫某免受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刘某送给被告人贾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贾某收下此款后交给了被告人吕某,从而使宫某免受此次逃逸事故的行政处罚。

5、2017年2月28日23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与金谷大街交叉口,薛群峰驾驶京P×××**奥迪轿车与一辆冀R×××**雪弗兰轿车发生追尾。薛群峰为了尽快将此事故处理完毕,给负责处理此事故的被告人贾某2000元物美超市购物卡。被告人贾某将该2000元超市购物卡交给了被告人吕某。

6、2017年6月29日,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市场北门,冷某2酒后驾驶冀H×××**本田小轿车与京N×××**路虎小轿车相撞。在该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通过贡某银行卡收受冷某2朋友王某1银行转账25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贾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吕某人民币12000元。在被告人吕某、贾某的帮助下,冷某2当时未被依法处理。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1)证人邓某1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1日,他驾驶车牌号为京P×××**的凯美瑞轿车行驶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欧伏电器门口时被一辆京牌现代轿车追尾。在处理事故时,贾警官私下说会把对方的车扣下,让他和对方多要点儿钱,不给钱不放车。后来对方给了他15000元。为了表示感谢,他给了贾警官3000元。(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1日,他驾驶朋友的一辆黑色现代轿车追尾了一辆凯美瑞轿车。在处理事故时,姓贾的警官说要是能私了就私了,不行的话就把车都拖走。最后他赔了对方应该是15000元。

2、(1)证人孟某1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下午1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京Q×××**的金杯牌货车沿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因前方车辆较多,他逆向超车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了事故。在处理事故时,燕郊事故中队勘查一室的贾某说他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如果他和被害人家属协商好赔偿问题的话可以给他定为同等责任,但需要支付30000元给交警队。事后贾某替他和对方家属进行协商。最后他赔偿给对方400000元,并在交警队办公室里将30000元人民币给了贾某。最后,该起事故中他被定为同等责任。(2)证人闫某证言证实,他是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燕郊事故中队民警。2016年11月20日,三河市燕郊行宫大街八万人游泳馆对面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和吕某、贾某等人一起到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取证,孟某1驾驶金杯车逆向超车,在逆行车道上与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吴某相撞,导致吴某当场死亡,孟某1应负主要责任。(3)证人牛某1证言证实,2012年5月至今,他任燕郊事故中队长,主管燕郊事故中队的全面工作。孟某1的这起交通事故如果只看原始笔录,他个人认为孟某1应负主要以上责任。(4)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3年至今,他任三河市公安局燕郊检查站指导员,分管全市交警大队事故工作。孟某1交通肇事致吴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双方责任划分被定为同等责任。按照原始笔录所记载的情况,他个人认为孟某1应该负主要责任。

3、(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20日凌晨4点左右,他驾驶车牌号为京Q×××**的大众迈腾轿车行驶到102国道与燕郊冶金路交叉口时,与车牌号为冀R×××**的大众途观汽车相撞。在处理该起事故时,燕郊交警队的贾警官让他交10000元服务费。最后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2)证人秦某证言证实,他和张某是老乡,都在三河市燕郊兴达置业工作。2017年1月20日凌晨4点左右,张某给他打电话说在冶金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处理该起事故时,贾警官说按照现场勘查情况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双方协商好可以按照同等责任处理。在张某和对方司机谭某1协商好后,贾警官说给认定为同等责任,并让张某交了10000元手续费。(3)证人谭某1证言证实,2017年1月20日凌晨4点左右,在102国道与燕郊冶金路交叉口,他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大众途观轿车与车牌号为京Q×××**的大众迈腾轿车相撞。

4、(1)证人宫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3日13时左右,他驾驶吉A×××**哈弗轿车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街村口时,他撞了一名叫梁某的老太太。他妻子刘某报了警,负责处理该起事故的警官姓贾。(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3日13时左右,她丈夫宫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的哈弗轿车在名叫梁某的老太太。在处理事故时交警队有一名贾警官说该起事故很严重,需要扣分、吊销驾照,还要罚款,后来在102国道的一个路口,她将10000元“罚款”给了贾警官。(3)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梁某是他的母亲。2017年2月13日下午,他母亲梁某被一辆汽车撞了。

5、(1)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23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京P×××**奥迪轿车沿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谷大街交叉口时,因视线不好与前方等待红灯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发生了追尾。为了尽快处理事故,他私下给了交警队贾某一张2000元的物美超市购物卡。(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深夜,他驾驶车牌号为冀R×××**雪佛兰轿车在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正常行驶时,被一辆车牌号为京P×××**的奥迪轿车追尾。

6、(1)证人冷某1证言证实,他是冷某2的父亲。2017年6月29日,冷某2驾驶本田轿车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市场北门撞了一辆路虎汽车。撞车后,冷某2给他打电话说开车喝酒了,他就找王某1帮忙处理该起事故。(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7年6月29日,冷某1找他说孩子开车出事了,让他帮忙过问过问。他找到交警队的贾某处理此事。贾某说冷某2无证,且饮酒驾驶,按法律规定要行政拘留。他让贾某尽力帮忙,并往贾某给他的卡号内打了25000元。并有其银行交易记录予以印证。(3)证人贡某证言证实,2017年7月1日,贾某借用她卡号为62×××9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收过一笔25000元。并有其银行交易记录予以印证。

7、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案卷复印件证实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涉及到的六起交通事故都真实存在。

8、被告人贾某供述,2016年10月21日,在燕郊欧伏电器门口处理京P×××**与京P×××**两车事故中,他收取了3000元;2016年11月20日,在,孟某1与吴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他收取孟某130000元;2017年1月20日,在燕郊冶金路口,张某与谭某1交通事故中,他收取张某10000元;2017年2月13日,梁某与宫某交通事故中,他收取宫某10000元;2017年2月28日,在交叉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他收取薛群峰2000元;2017年6月29日,在燕郊行宫市场北门,一辆路虎车与一辆本田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他收取本田车驾驶员冷某225000元。除最后一起他留下13000元外,其余的67000元都给了吕某。并有其自述材料、记录收取上述钱款的笔记本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印证。

9、被告人吕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并有其自述材料予以印证。

10、(1)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任职证明、干部履历表、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证实,吕某于1998年被三河市公安局录用为人民警察,2012年开始任燕郊事故中队勘查一室负责人。(2)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任职证明、三河市公安局协勤招聘登记表、政审表、劳务合同证实,2012年10月8日,贾某被三河市公安局聘用为协警,从事协勤工作。2013年被调往燕郊事故中队工作。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吕某、贾某均无异议,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证实了庭审查明的事实,经本院审核,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本院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河北省委第四巡视组将群众反映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燕郊事故中队贾某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交予三河市纪委和三河市监察局查办。2017年8月8日,三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该案移送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当日将被告人吕某、贾某传唤到案。经讯问,被告人吕某、贾某对其犯有受贿罪的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吕某、贾某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吕某、贾某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另被告人吕某、贾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还查明,被告人吕某、贾某于2019年3月4日分别将67000元、13000元赃款上缴国库。

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线索移送函、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吕某、贾某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核,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贾某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吕某、贾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吕某、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二、被告人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三、被告人吕某违法所得6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四、被告人贾某违法所得13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儒莲

人民陪审员  冯宝申

人民陪审员  李少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经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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