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冀0184刑初203号行贿、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8   阅读:

案由    行贿 受贿     

案号    (2018)冀0184刑初203号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8〕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行贿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孙广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许某在任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苑街道办事处任主任、建通街道办事处任主任、党工委书记以及在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任副主任、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为了与上级领导赵某5魁(另案处理)搞好关系,能得到赵某5魁帮助和照顾以及感谢对自己的提拔,在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在赵某5魁办公室,每次给予赵某5魁5000元现金人民币,11年间共送给赵某5魁现金人民币11万元。为了感谢赵某5魁在推荐副处级干部时能推荐自己,被提拔为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2011年8月份在裕华区委大院送给赵某5魁一枚翡翠吊坠。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翡翠吊坠价值人民币14万元。

二、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许某在先后担任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市轨道交通办公室副主任,桥西区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项目征收拆迁、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和通过交易形式收受河北永昌地产集团董事长袁某1、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1等17人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39.611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永昌地产集团维多利亚小区项目在征地拆迁及办理相关审核手续中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商铺形式收受河北永昌地产集团董事长袁某1、副总经理李某1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72.8085万元。

(1)2009年5、6月份,被告人许某在河北宾馆收受袁某1给予的内存50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一张,除交付袁某1一套寿山石印章外,剩余的钱用于其个人家庭投资、购买商铺。2017年8月得知被调查后,于2017年9月30日将其中350万元退还袁某1。

(2)2009年11月、2011年6月、2011年7月,被告人许某在任桥西区政府副区长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243.2725万元从河北永昌地产集团购买两套住宅和一套商铺。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套住宅和一套商铺市场价格人民币413.0810万元。被告人许某在购买该两套住宅和一套商铺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总额为169.8085万元。

(3)2009年秋,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珍艺斋购买翡翠挂件一枚,该挂件款3万元由李某1予以支付。

2、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建通街道办事处任党工委书记、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为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栗村工程项目开发和润德天悦城施工停工中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形式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1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4.2467万元。

(1)2011年夏天,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建通街道办事处任党工委书记时,在石家庄市世纪公园停车场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5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时,收受刘某1为其支付的盛邦大都会6栋2单元903室房产装修费用12万元。

(3)2016年10月,被告人许某在任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副区长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28.7039万元从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两套住宅。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套住宅市场价格人民币240.9506万元。被告人许某在购买该两套住宅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总额为112.2467万元。

3、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为石家庄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拆迁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给予的现金、物品、购物费用等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40.056万元。

(1)2015年7月,被告人许某在广州四会翡翠交易市场购买两枚翡翠挂件,货款15万元由顾某刷卡支付。

(2)2015年8、9月份,被告人许某在顾某办公室收受顾某给予的犀牛角小碗一只,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犀牛角小碗价值9.856万元。

(3)2016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怀特装饰城西姆橱柜店面,购买两套西姆橱柜,货款共10.2万元由顾某刷卡支付。

(4)2017年5月7日,被告人许某在其石家庄市泰丰观湖家中,收受顾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许某在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负责金世界三期项目过程中,为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金世界三期项目拆迁工作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谷某、总经理金某给予的现金、沉香木摆件、山水画、和田玉牌、手镯、茅台酒、观赏石等,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68万元。

(1)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许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6年7月、8月,被告人许某在金某办公室收受金某给予的沉香木摆件两件。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沉香木摆件两件价值1.8万元的。

(3)2016年底,被告人许某在金某办公室收受金某给予的山水画一幅。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山水画价值3000元。

(4)2017年2月,被告人许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金某给予的价值1.3万元和田玉牌一个。

(5)2017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许某在金某办公室收受金某翡翠手镯一个。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翡翠手镯价值1万元。

(6)2017年12月,被告人许某收受谷某给予的价值共8.28万元的茅台酒10箱。

(7)2018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在上海购买两块观赏石(棲霞石),货款6万元由谷某支付。

5、2016年和2018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通过向分管部门征收办或项目开发商打招呼等方式为石家庄鼎祺房产经纪中心在石家庄市火车站东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电视机厂改造项目中承揽拆迁业务。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给予的加油卡、购物卡、手机以及观赏石等物品,共计价值10.48万元。

(1)2016年4月,被告人许某在山东曲阜、江苏南京、安徽黄山等地购买多块观赏石,货款由李某2支付。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观赏石价值7.9万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许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给予的价值1.58万元三星手机一部。

(3)2016年至2018年的春节和中秋节,被告人许某在其办公室多次收受李某2给予的北国购物卡和加油卡共1万元。

6、2016年年底,被告人许某在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分管征收拆迁工作中,为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公司在电视机厂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拆迁中提供帮助,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1索要欧某中石书法作品一幅。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欧某中石书法作品一幅价值人民币4万元。

7、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任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为河北邦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水清苑小区项目建设上提供帮助,自2007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某1给予的北国购物卡共计5.8万元。

8、2017年5月,被告人许某在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负责祥云国际破产清算重整工作期间,在上海与中科建总公司谈判代表中科建设供应链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商谈收购后续工作时,从上海购买两个旧古架,货款5万元由张某1予以支付。

9、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许某在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任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润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北五金机电城项目拆除搬迁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1给予的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1万元。

(1)2008年,被告人许某在赵某1办公室,收受赵某1给予的万国手表一块,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万国手表价值人民币8.5万元。

(2)2009年9月,被告人许某在富强小区,收受赵某1给予的猛犸象牙一根。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猛犸象牙价值人民币2.5万元。

10、2015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晋南街项目上承诺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经理赵某3给予的犀牛角小碗、树化石等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4.3万元。

(1)2015年左右,被告人许某在赵某3公司收受赵某3给予的价值2万元犀牛角小碗一个。

(2)2017年12月,许某在云南腾冲购买树化石一块,货款2.3万元由赵某3支付。

11、2008年和2010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任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辖区南栗村的大学生文化创业产业基地项目的审批及延期续约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给予的现金和翡翠手镯一个,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04万元。

(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许某在姜某车上,收受姜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2010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珍艺斋收受姜某出资15万元购买的翡翠手镯一个。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翡翠手镯价值人民币400元。

12、2016年3月和2017年1月,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分管征收拆迁工作期间,在石家庄东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上承诺提供帮助,向该公司执行董事赵某4索取加油卡两张,金额共计2万元。

(1)2016年3月底,在桥西区政府门口,被告人许某通过其司机孙某收受1万元加油卡一张。

(2)2017年1月,在桥西区政府门口,被告人许某通过其司机孙某收受1万元加油卡一张。

13、2016年年底,被告人许某在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分管征收拆迁工作,为石家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拆迁提供帮助,为该项目负责人温某1谋取利益,收受温某1金丝楠木一根。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金丝楠木价值人民币5.6万元。

14、2017年5月、2017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人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分别通过张某1付款40万元和金某付款37万元购得十块金冻石摆件,将其中七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求其在项目征收、项目建设中提供帮助的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刘某1、河北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杜某1、中科建设供应链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石家庄市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3、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金某出售,出售总价格336万元。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金冻石摆件价值人民币114.4万元,差额221.6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犀牛角小碗、手表、翡翠挂件、观赏石、加油卡、金冻石摆件等照片、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及职责材料、银行对账单和记账凭证、销售货单、相关项目情况、涉案物品照片、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许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职务的晋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服务对象出售物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基本上属实,表示认罪,但有的地方有出入。关于行贿罪,给赵某5魁送钱,时间段不准确,金额也有出入,从2005到2012年,没有十一年那么长。金额是一千或二千,到11、12年中秋节跟过年送的5000元,赵某5魁调到平山以后再也没去看过。调回来以后15年去过一次,给他5000元他没有要。具体金额没有算过。再就是给他送翡翠吊坠,是作为纪念品给他的,当时父母是搞古玩的,当时买这个是花了一万多元,跟升迁是没有关系的。送吊坠是他要调走了,送给他的一个纪念品,关于指控受贿都承认,但有出入。一是,袁某1送500万元的卡是让给其买古玩他送礼用,其搞古玩30年,其给他花了100万买了一套清代乾隆年间名人寿山石印章,当时售价260万元,讲价讲到了100万元,其加价50万利润给的他,买完100万元的寿山石后,他就出国了,其五年里找了他四次,没有找到,剩下的350万元没有及时还。后在调查赵某5魁的时候,其感觉这个钱在这儿不合适,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在其没有出事前给了他哥袁某2,不是调查其时给的。二是其在开发商袁某1、刘某1处购买房子的时候,确实不知道买房子是受贿,买房的价格也不是给其一个人制定的,这是他们给省委的团购价,因为其当时当书记,他们问其要不要,当时要了一套挨着马路边的,是给的其办事处的团购价,后因挨着马路噪音大,就加了10万元卖了,后来其又按省委团购价买了一套。门脸是在他的销售基础上便宜了买的。刘某1是为了收回资金,他给了桥东区政府制定了团购价,后来其买了他两套房子,是按桥东区的团购价,不是单独给其制定的。三是金冻石,业余时间其也在经营古玩,当时的想法是金冻石的升值空间很大,当时北方没有,其是以生意的形式卖给他们的,起诉书说高于市场的价格,当时是其在南方砍下的价格加价以后给的他们。卖给他们以后,不到三个月,现在市场上有了这个金冻石,现在这个石头的价格很贵。古玩这个行业按石家庄物价局的这个只能做为参考,这个是由市场定需求价的,不应由物价局定价。其他起诉书指控的都认,是工作上不学法,生活小节上不注意所造成的。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关于行贿罪。指控许某行贿事实不清,时间节点和数额不准确。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许某累计送给赵某5魁11万元。认定该起的事实只有赵某5魁和许某的供述,且二人的供述出奇的一致。实际上,赵某5魁2012年已经离开裕华区到平山县异地任职,2012-2015年两个人并无财物往来。许某当庭供述,受当时社会风气影响,过节去看望赵某5魁的事实存在,但是并不是每次都送5000元,开始是一两千、两三千,后来有送五千的时候。2012年赵某5魁调走后就没有送过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许某的当庭供述更客观、可信。起诉书指控的这些钱,单笔数额只有几千元,数额小、时间跨度长,而且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都发生在春节和中秋节,应属于逢年过节人情往来的礼金。2011年许某得知赵某5魁将调离裕华区,送给赵某5魁一个翡翠吊坠作为纪念品,该翡翠吊坠是许某1997年1.8万元购买,赵某5魁问到许某吊坠的价值,许某说一万多元,送出礼物和收到礼物的主观上都认可的礼物价值是一万多元。赵某5魁调离领导岗位,与许某不再具有上下级关系,许某也没有任何请托事项,拿出自己收藏的物品送给老领导更多的是基于情感,将此行为认定为行贿也不符合常理。如果认定行贿行为,也应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认定具体行为数额,不应该按照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14万元作为受贿数额。二、关于受贿罪。(一)许某自动到案,主动、如实供述自己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根据案卷材料显示,省纪委调查赵某5魁受贿案件时,发现了许某涉嫌行贿的线索,开始对许某调查。许某4月2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从庭审查明的到案经过看,许某接到电话通知,自己赶到办案单位,应属自动到案。到案后,许某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事实。虽然纪委监察的办案说明提到办案人员掌握少量受贿线索,但是从全部讯问笔录看,许某对受贿犯罪的供述都是主动、如实的,并不是迫于受贿证据的压力下被迫交代,办案人员在整个的讯问过程也没有提及任何的受贿问题线索。根据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在案证据,应认定许某主动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二)关于受贿数额:1、收受500万银行卡的问题许某收受他人500万银行卡,为其购买了100万的古玩,案发前主动退回了350万元。许某主动退款在先,纪委监委的调查在后,纪委监委在展开调查时该受贿行为已经不复存在,此款项不应列入受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许某收受与退款行为之间虽然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但其有特殊原因,一是存在买卖古玩的请托,二是请托人长期在国外生活,缺少及时退款的条件。许某退还该笔款项时,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并未受到查处,不适用该意见中“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的解释。根据此司法解释,该笔款项也不应列为受贿款项。退一步讲,许某收到500万元,买100万文物及时交付请托人,也应该视为及时返还,不应按500万元计算。2、买卖金冻石牟利221.6万元的问题。该起指控事实不清。庭审查明情况可知,许某共购买过两次金冻石,每次购买五块,第一次购买及售出时间是在2017年5、6月份。第二次购买的金冻石出售了两块,出售时间是2017年9月份。起诉书指控的时间段即2017年5、6月份许某只买卖了五块金冻石,并非起诉书指控的七块。此外,该起指控是以2017年6月1日作为7块金冻石市场价格的认定基准时间,由于古玩、鉴赏石市场价格波动很大,以6月1日的价格为依据,计算5、6月份买卖5块金冻石的价格没有异议,但是作为计算9月份卖出的两块金冻石的市场价格,不公允、不客观。

三、许某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四、许某积极退赃,赃款全部退缴。五、许某为石家庄的城市建设做出过许多有益贡献。六、归案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许某在任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苑街道办事处主任、建通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以及任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为了与上级领导赵某5魁(另案处理)搞好关系,能得到赵某5魁帮助和照顾以及感谢对自己的提拔,在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在赵某5魁办公室,每次给予赵某5魁5000元现金人民币,11年间共送给赵某5魁现金人民币11万元。为了感谢赵某5魁在推荐副处级干部时能推荐自己,被提拔为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2011年8月份在裕华区委大院送给赵某5魁一枚翡翠吊坠。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翡翠吊坠价值人民币1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翡翠吊坠照片复印件。

2、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2017年10月20日《检验报告》。送检样品检验结果:166930:翡翠雕件。

3、价格认定结论书,翡翠挂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拾肆万元整。

4、冀保检公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5魁构成受贿罪。

5、许某干部任免审批表

6、中共石家庄市委第五考察组2011年6月25日:《许某同志考察材料》,推荐考察材料

7、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2011年6月23日:《区委二届八十一次常委会议纪要》、《关于研究确定9名拟提拔或重用人选考察对象的报告》,拟提拔或重用为四大班子副县级领导干部人选考察对象许某,裕华区建通街道党工委书记。

8、裕华区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及其他干部调整建议、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2011年8月25日《关于肖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市委决定:肖卫洲、许某同志任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9、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5魁2005年春节至2015年中秋节共收受许某人民币11万元、价值14万元的吊坠,共计折合人民币25万元。

(二)同案人员赵某5魁的供述及辩解

供认,其收受过许某11万礼金。从2005年春节到2015年中秋节,共11年,22个节日,每个节日5000元人民币现金,共11万元。许某送钱给其是因为其曾是许某的上级,为了给其搞关系,有事其能予以照顾。许某的几个关键提拔是其帮忙提拔的:其决定许某在任建通街道办事处书记期间来兼任槐底办事处书记。2011年6、7月份区县换届时,其推荐许某提拔为副处级干部。此后,许某给了其一个没有标价的翡翠吊坠作为感谢,同时也作为其调任平山县长的贺礼。2013年,其向市里表态同意许某兼任桥西区副区长。2014年桥西区的拆迁任务完成后,其向市委表示同意许某留任桥西区副区长。许某给其翡翠吊坠时说花了1万多。

(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认,2005年春节到2015年中秋节,共11年22个节日,每个节日其都给赵某5魁送5000元人民币的现金,一共11万元。因赵某5魁先后担任裕华区副书记、区长、书记、平山县县长、桥西区区委书记,是其老领导,其给他送钱主要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希望他能对其个人和工作上的一些事给予帮忙或者照顾。赵某5魁也帮其办过几件事:2011年6、7月份,当时区里换届,在赵某5魁的帮助下,其被提拔为石家庄市轨道办副主任,成为副处级干部;2013年春天,在赵某5魁的帮助下,其顺利兼任桥西区副区长;2014年8月,在赵某5魁的帮助下,经市委研究,其顺利留在了桥西区,继续担任副区长,免去了市轨道办副主任的职务。2011年上半年,在赵某5魁临调走之际,其在区委大院送给赵某5魁一个翡翠吊坠,并表示这是感谢他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提拔与帮助。其给赵某5魁的翡翠吊坠是其在1997年左右花1.8万元买的。

二、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许某在先后担任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市轨道交通办公室副主任,桥西区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项目征收拆迁、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和通过交易形式收受河北永昌地产集团董事长袁某1、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1等17人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39.611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永昌地产集团维多利亚小区项目在征地拆迁及办理相关审核手续中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商铺形式收受河北永昌地产集团董事长袁某1、副总经理李某1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72.8085万元。

1、2009年5、6月份,被告人许某在河北宾馆收受袁某1给予的内存50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一张,除交付袁某1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寿山石印章外,剩余的钱用于其个人家庭投资、购买商铺。2017年8月得知被调查后,于2017年9月30日将其中350万元退还袁某1。

2、2009年11月、2011年6月、2011年7月,被告人许某在任桥西区政府副区长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243.2725万元从河北永昌地产集团购买两套住宅和一套商铺。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套住宅和一套商铺市场价格人民币413.0810万元。被告人许某在购买该两套住宅和一套商铺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总额为169.8085万元。

3、2009年秋,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珍艺斋购买翡翠挂件一枚,该挂件款3万元由李某1予以支付。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维多利亚收款明细表》、《收款收据》、《维多利亚花园交款通知单》。

姓名:马某2,房号:8-2-1603,单价4600,面积:134.58,总房款:619068,实交款:619068,存入银行:卡350000、现50000,备注:一次性实交:400000。

2、2018年4月17日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马某2于2009年11月29日购维多利亚时代一期“海德园”8号楼2单元1603号房,签订委托建议单价为4600元每平方米,总房款619086元。经公司决定,实际按总价400000元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马某2,为避免其他购房者有意见,财物收款收据金额仍按协议价格总款619068元开具。

3、《维多利亚花园小区委托建房协议》、《维多利亚花园小区委托建地下车位协议》、更名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中信银行存根》及《收据》、维多利亚收款明细表。

姓名:马某2,房号:6-2-2603,单价3350,面积:139.3,总房款:466655,实交款:466655,存入银行:中信。

4、《维多利亚花园小区委托建商铺协议》、《维多利亚花园小区委托建商铺协议》、《收据》及《维多利亚收款明细表》。

商铺号:A-11,姓名:许某3,单价11000,面积:142.37,总房款:1566070。

5、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维多利亚时代一期“海德园”部分房源为省委团购房,团购总体均价为3350元/m2,其中部分房源因楼层低等因素,在具体调整单价。

6、2018年5月14日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石价认结(2018)365号:关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涉案房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维多利亚小区海德园8-2-1603号住宅,建筑面积134.58m2,于2009年11月29日认定房屋价格为4600元/m2,认定房屋市场价格为619068.00元。

维多利亚小区海德园6-2-2603号住宅,建筑面积139.3m2,于2011年7月27日认定房屋价格为6200元/m2,认定房屋市场价格为863660.00元。

维多利亚小区海德园A区11号商铺,建筑面积142.37m2,于2011年6月13日认定房屋价格为18600元/m2,认定房屋市场价格为2648082.00元。

7、翡翠挂件照片两张。

8、《建通街道党工委建通街道办事处2009年工作要点》、《建通街道办事处关于改变塔冢社区裕翔街东侧238亩土地用途的请示》、《建通街道办事处关于启动建通街道办事处塔冢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请示》、《关于将塔冢社区拆迁列入09年拆迁范围的通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裕华分局会议纪要》、《塔冢社区两委联系会议纪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冢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书》、《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塔冢城中村改造意向书》、《塔冢城中村改造开发协议书》、《建通街道办事处会议记录》。

9、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企业活期明细查询、记账凭单、电子转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企业活期交易明细、邓某账户明细、储蓄取款凭证、储蓄普通存单、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取款凭条、马某2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协议、收据等证明500万元银行卡支取情况及500万元的去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

证,其在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6年,许某到建通办事处任主任,因其公司塔冢村开发项目涉及拆迁以及项目手续都需要通过办事处协调和审核认识许某。许某在永昌地产开发的维多利亚购买过房产。

2009年11月,许某对其提出按省委办公厅团购的价格在维多利亚买套房子,经老板袁某1同意以价格3000元每平米将8号楼2单元1603室卖给许某,面积是134.58平米,许某最后交款40万元,房产登记在马某2名下。2011年7月份,许某找到其要求参照省委团购价再买一套,为感谢许某给其公司的项目提供支持,其公司就以比当时市场价便宜了43万元的价格将6号楼2单元2603室出售给许某。房子登记在马锡宝名下,总价款59万多。省委办公厅是2008年年底团购,团购价格是均价3350元每平米。许某不是省委办公厅的人员,也没有参加其他单位的团购,是单独购买。

许某在2011年6月13日,许某提出并最终以每平米11000元刷卡购买了维多利亚小区A区11号商铺,比市场价便宜大概98万多元。

2009年秋,其和许某去珍艺斋看玉石、古玩。许某拿走两个翡翠挂件。几天后,许某把那个稍小些的翡翠挂件退给其,其就去珍艺斋退了,拿3万元现金结了大的翡翠挂件。

大概2009年许某给其一套寿山石文人印章,让其转交给袁某1。

2、证人袁某1的证言

证,其是永昌集团的法人代表。2008年在许某的积极帮助下,其集团维多利亚小区项目的拆迁工作进行的很顺利。2009年左右,许某多次向其推荐古玩,想让其通过他购买一批古玩,后其让袁某2办了一张存有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并在河北宾馆将卡给了许某。2009年下半年左右,许某让李某1给其拿来一套寿山石印章,据许某说是拿500万元银行卡里的钱买的。2017年9月份,许某还回来银行卡剩下的350万元。

许某购买的维多利亚小区的房价比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低这么多,因为许某给其公司维多利亚小区项目在塔冢村的拆迁上出了大力,同时其考虑以后可能还有需要许某帮忙的地方。为表示感谢就答应了他低价购买的要求。

3、证人袁某2证言

证,大概2009年左右,袁某1让其办了一张500万元银行卡。2017年9月底,许某给打电话到其办公室,让其给他一个银行账号转些钱过来。其给了自己妻子于小玉的账号,过了两三天,于小玉的账户收到了350万元。许某让其打了一张收到借款的收条。

4、证人朱某1证言

证,其在建通街道办事处任副书记期间分包塔冢社区。维多利亚小区项目拆迁工作很顺利,对于拆迁工作,许某在党政班子例会上让其督促塔冢两委班子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拆迁。

5、证人赵某1证言

证,河北润丰资产管理集团董事长。证明2009年夏天,许某说他卖了几个古董,对方用银行卡支付的货款,金额500万元,让其想办法把卡里的钱取出来,其中一百万取现金,400万元存到马某2名下。其让公司出纳邓某办理的。

6、证人邓某证言

证,老板赵某1给了其一张500万元的银行卡,让其把100万元提出现金,另外400万元在汇融银行存成一张存单并给了其一个身份证。其将500万元先转入公司账户,通过网银转入其新开的河北银行账户,之后让公司另一个会计沈某从其开的账户中把100万元提成现金,另400万元从汇融银行提现,按赵某1给的身份证上的人名存成了一张存单。

7、证人沈某证言

证,同时邓某给其一张银行卡,让其取100万元现金。

8、证人杨某的证言

证,从2003年开始经营珍艺斋工艺礼品店。认识永昌地产的李某1。2009年,李某1带着一位客人到店里看翡翠,这位客人在店里挑中两个翡翠挂件,当时李某1和客人拿着挂件走了,后来李某1来店里拿回来一个挂件,另一个付款支付了3万元。当时不认识李某1带来的客人,后来这位客人又来店里玩过几次,其跟着李某1叫他大许,后来知道是建通办事处的书记。

(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

供认,其任建通街办事处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低价购买辖区内房产的情况。2008年时永昌地产集团开发的地块,在其督促和帮助下,大概用了半年的时间将永昌地产集团准备建设维多利亚小区一期项目用地拆迁完毕。2009年下半年,其找到永昌地产集团的副总李某1,以优惠价格购买维多利亚花园(海德园)一期8号楼2单元1603室,是按照每平米3000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共收其40万元。在2010年1月份其把8号楼2单元1603室以市场价619068元出售给他人。2011年,其向李某1提出要按照省委团购价的标准再购买一套房产,最终其以59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6号楼2单元2603室,由其妻子马某2刷卡支付,房子登记在其岳父马锡宝名下。其认为在永昌地产集团拆迁时帮了他们很多,永昌地产集团应该对其有回报。2011年,其找到李某1,以每平米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铺,并登记在其女儿许某3名下。当时维多利亚花园小区A区商铺面向社会的售价大概是每平米18000元左右,共优惠了996590元。

2009年秋天,李某1带其到富强大街一个卖翡翠的店里,看上一个翡翠吊坠,大概是3万元左右。当时其要给钱,李某1说别管了,要送给其,其就收下了。

(二)、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建通街道办事处任党工委书记、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为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栗村工程项目开发和润德天悦城施工停工中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形式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1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4.2467万元。

1、2011年夏天,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建通街道办事处任党工委书记时,在石家庄市世纪公园停车场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5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时,收受刘某1为其支付的盛邦大都会6栋2单元903室房产装修费用12万元。

3、2016年10月,被告人许某在任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副区长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28.7039万元从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两套住宅。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套住宅市场价格人民币240.9506万元。被告人许某在购买该两套住宅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总额为112.246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事实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合作协议书1份;协议书1份;补充协议书1份,证明石家庄市裕华区南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协议。

2、建通街道办事处会议记录,许某主持,内容涉及南栗村和创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完善手续,启动配合工作。

3、房屋认购协议,盛邦大都会6栋2单元903室买受人为许某3、鲁某(许某女儿、女婿)。

4、石家庄木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据、交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盛邦大都汇三室两厅两卫装修明细单,证明创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盛邦大都会6栋2单元903室装修款。

5、石家庄木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唐某1身份证复印件。

6、《润德.天悦城》购房合同及收据。证明以许某3名字购买了石家庄市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套房产。B区8-1-301房价款668003元、B区8-1-302房价款661936元。

7、《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房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润德天悦城B区8-1-301号住宅,建筑面积140.66㎡,于2016年10月17日认定价格为8565元/㎡,认定房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4753元;2、润德天悦城B区8-1-302号住宅,建筑面积140.66㎡,于2016年10月17日认定价格为8565元/㎡,认定房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4753元。

8、2016年、2017年、2018年桥西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明细目录。

9、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石家庄市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家庄市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石住建:《石家庄严管建设施工扬尘十二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留村天悦城项目扬尘天气大气污染处罚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

证,2007年,其因在建通街道办辖内南栗村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认识了许某,并一直保持关系至今。2011年夏天,许某跟其说他准备提副处,向其提出需要一些费用,其在万元现金交给了许某。

2015年,许某跟其说他女儿的房子需要装修。其就交代公司采购部经理刘某3办理此事。装修完毕后,其安排刘某3把该套房子的12万元装修费一并算到其公司售楼处的装修费里结账。2014年其公司的润德天悦城项目开始施工,当时石家庄市政府经常发布天气污染预警,为了让天悦城项目不停工,其找过许某两次。在他协调下,天悦城项目没有停工。为表示感谢,他让其帮他装修房子,其就安排人装修了。

2016年许某从其开发的润德天悦城低价购买了两套房产,当时润德天悦城的市场售价基本上在每平米7000多元,许某要求并最终以团购价购买了润德天悦城B区8号楼1单元301室和302室,登记在他女儿名下。

2、证人魏某的证言

证,2005年7月到2008年12月在南栗社区任党总支书记。南栗社区属裕华区建通街办事处管辖。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社区有开发项目。许某当时任建通街道办事处主任。对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栗社区开发房地产项目,许某一直说他是搞经济的,对地产开发项目很感兴趣,涉及的经济项目有合作开发意向的,一般都是他先审查把关,让其联系项目单位负责人直接找他,由他先谈,他同意后,其社区两委班子再上会研究,对创世纪地产的这个项目许某是支持的,如果不支持,社区不可能和创世纪地产公司签订协议。

3、证人赵某2的证言

证,2006年2月至2009年2月在南栗社区任居委会主任。2016年以前南栗社区归裕华区建通办事处管辖。其任南栗社区居委会主任时,许某在建通办事处先后任办事处主任、书记。许某在办事处给社区两委成员开项目调度会时,让村干部要支持创世纪公司在其社区开发的“多功能公寓”项目,加快手续进程,使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4、证人刘某2的证言

证,2009年3月到2011年4月在南栗社区任党总支书记。2009年其村委和创世纪房地产公司续签协议,但直到2016年才开工建设。因其任村书记后,许某在办事处召开的会议上提出多和创世纪公司联系、加快跑办手续,所以没有将土地收回,而是续签了协议,之后的会上许某也多次督促其积极配合,加快创世纪公司跑办手续进程。

5、证人刘某3的证言

证,其在创世纪地产公司工作。2015年至2016年负责管理石家庄木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其公司装修售楼处的工作。2015年5、6月份时,刘某1让其安排木弓装饰公司的工人去盛邦大都会小区给许某装修6号楼2单元903房,总装修费用是12万元,许某让工人找其公司结账。最终,刘某1让其把12万元算到了售楼处的装修费用里。

6、证人唐某1的证言

证,其是石家庄木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5年5、6月份,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刘某3让其把盛邦大都会小区的一套房子顺便给装修了,是他们董事长刘某1朋友的房子。大概在2015年10月份,其给刘某3经理做了装修费用结算清单,装修费用大概12万元(去掉零头)。2016年1月份,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其结算了一笔100万元的装修费,这100万元包含着这笔12万元。

7、证人刘某4的证言

证,2015年9月任石家庄市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局长。润德天悦城项目是其辖区的建筑工程项目。2016年下半年,其局按照大气污染预警通知,对辖区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区润德天悦城项目现场有混凝土浇筑和黄土苫盖不严等情况,便决定对该项目停工整改,许某给其打电话,让对润德天悦城项目照顾一下,其给执法人员打电话让他们执法人情化一点,现场未浇筑完的罐车让其浇筑结束再停工,并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处罚。

(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辩解

供认,其2011年下半年被提为副处级干部。在此之前,创世纪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刘某1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现金。是刘某1和其在高尔夫球场停车场里见面时,刘某1从车里拿给其的。因为刘某1在2006年南栗村拿地时,其提供了方便,之后5年的时间刘某1都没有开发,其也没有将土地收回。刘某1给其这10万元现金算是感谢其。

2015年8、9月份时,其给女儿许佳、女婿鲁路购买了盛邦大都会小区9号楼2单元903的房产,正好刘某1的售楼处也在装修样板间,就跟刘某1说刚给孩子买了一套房子,还没装修。刘某1就安排一起装了。装修完后,其让装修工人去找刘某1要装修费,其不知道也没有问装修费费用。2015年,因为环保工作要求比较严,刘某1公司的天悦城项目正在施工期间,天气预警导致工地经常被要求停工,刘某1找其希望能够给他们公司提供些便利与照顾。其跟住建局长刘某4打电话说让住建局照顾一下天悦城项目。

2016年下半年,其找到刘某1要求按2014年润德天悦城的原桥东区团购价每平米4560元卖给其两套润德天悦城房产。最后刘某1按原桥东区团购价将润德天悦城B区8号楼1单元301室以每平米4590元、B区8号楼1单元302室以每平米4560元的价格将这两套房子卖给其。其按合同支付了两套房的全款1329939元,登记在女儿许某3名下。原桥东区团购是2013年。2016年10月份其向刘某1提出购买润德天悦城小区房产时,原桥东区团购已经结束。其不是原桥东区工作人员,没在原桥东区团购名单内。

(三)、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为石家庄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拆迁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给予的现金、物品、购物费用等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40.056万元。

1、2015年7月,被告人许某在广州四会翡翠交易市场购买两枚翡翠挂件,货款15万元由顾某刷卡支付。现两枚翡翠挂件已扣押。

2、2015年8、9月份,被告人许某在顾某办公室收受顾某给予的犀牛角小碗一只,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犀牛角小碗价值9.856万元。现犀牛角小碗已扣押。

3、2016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怀特装饰城西姆橱柜店面,购买两套西姆橱柜,货款共10.2万元由顾某刷卡支付。

4、2017年5月7日,被告人许某在其石家庄市泰丰观湖家中,收受顾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翡翠挂件及寿山芙蓉石照片

2、顾某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顾某(中国银行:6217865000002154969)POS消费150000元。

3、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2018年6月5日《寿山芙蓉石摆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寿山芙蓉石认定市场价格6000元。

4、顾某送的犀牛角小碗照片

5、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2018年6月5日《犀牛角小碗价格认定结论书》。

认定结论:犀牛角小碗认定价格98560元。

6、河北恒盛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收据、橱柜清单明细,主要证实:泰丰观湖橱柜共计102000元

7、泰丰观湖内部认购协议书两份

8、《桥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53期》、《彭村及桥头街南侧项目未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申请认定的复函》、《关于公布彭村及桥头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预先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及未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情况的通知》、《关于桥西区彭村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意见》、《彭村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彭村及桥头街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彭村及桥头街南侧地块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彭村及桥头街南侧地块改建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2013年度第一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顾某的证言

证,其现任河北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河北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其是法定代表人。2014年底至2015年初,因征收拆迁工程需要政府的支持,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当时主管征收拆迁工作的桥西区副区长许某。

大概2015年7月份,许某让其陪他去深圳看油画,在四会市翡翠交易市场,许某选了两个翡翠挂件,总价10多万是其付的。为感谢许某给其公司征地拆迁的帮助。

大概2015年8、9月份,许某找其要好的文玩,后其给他一个犀牛角小碗。是其2001年时在北京潘家园花了大概6000元买的。

2016年,许某找到其,谈话中许某提出让其给他买两套橱柜。后许某选好橱柜,其付的钱。两套橱柜的价格是10万多元,其刷卡支付的。

2017年5月份,其在和许某聊天时得知第二天是许某的生日,其就取了5万元人民币现金,送到许某泰丰观湖的家里,当做生日贺礼。

2、证人许某1的证言

证,许某是其丈夫许建树的亲弟弟。泰丰观湖小区6号楼1单元102、103室及车位、地下室是许某3购买的,与其无关。这两套房子、车位和地下室,平时也是许某和马某2在居住使用。这两套房产开手续时写其的名字,也是其去售楼处签的买房合同。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015年的7月左右,其让顾某陪其去深圳看油画。其先选了两幅油画,大概几百块钱,是顾某付的钱,寄回了石家庄;后在四会市翡翠交易市场,其选了两个翡翠挂件,总价15万元,顾某付的。东恒地产开发公司的彭村城中村及桥头街南侧地块改造项目在桥西区,其曾帮忙加快了征收拆迁进度,也答应顾某提出在其项目帮忙的要求,所以让他支付了其购买两个翡翠挂件的钱。从深圳回来后,其给了顾某一块寿山芙蓉石摆件,是其从联盟路一家金石店购买的,大概2、3万元。

2015年,在顾某的办公室里,顾某拿出来一个犀牛角小碗说要给其。其收下就走了。

2016年,其在怀特装饰城选了两套橱柜,是顾某刷银行卡结的账,两套橱柜的价格是10万多元。

2017年5月7日其过生日,顾某到其家里,送了其5万元人民币现金。

(四)、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许某在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负责金世界三期项目过程中,为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金世界三期项目拆迁工作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谷某、总经理金某给予的现金、沉香木摆件、山水画、和田玉牌、手镯、茅台酒、观赏石等,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68万元。

1、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许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6年7月、8月,被告人许某在金某办公室收受金某给予的沉香木摆件两件。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沉香木摆件两件共价值1.8万元。

3、2016年底,被告人许某在金某办公室收受金某给予的山水画一幅。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山水画价值3000元。

4、2017年2月,被告人许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金某给予的价值1.3万元和田玉牌一个。现和田玉牌已扣押。

5、2017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许某在金某办公室收受金某翡翠手镯一个。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翡翠手镯价值1万元。现翡翠手镯已扣押。

6、2017年12月,被告人许某收受谷某给予的价值共8.28万元的茅台酒10箱。

7、2018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在上海购买两块观赏石(棲霞石),货款6万元由谷某支付。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两件沉香木摆件、和田玉白玉牌、翡翠手镯、山水画照片。

2、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翡翠手镯认定市场价格10000元;邹任渊书画作品认定市场价格3000元;两件沉香木摆件合计认定市场价格18000元。

3、两块观赏石照片

4、上海宸耕楼工艺品有限公司估计单,主要证实:A-5776小棲霞石1件单价5000元;A-5874中棲霞石1件单价55000元;

5、记账凭证、网银转账回单、入库单、出库单、收据、销售证明,主要证实:送给许某十箱茅台酒价格8.28万元。

(3)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2018年6月10日《调取证据通知书》附于某个人工作记录日志10页。卷七P143-154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金某的证言

证,2008年,其任金城房地产公司总经理。2015年其负责协助恒大集团协调金世界三期项目用地的拆迁、与各部门的对接,以及解决一期、二期项目中的遗留问题。2016年春节前在许某的办公室,其给了许某1万元人民币,以便拉近其和许某的关系,为将来的拆迁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2016年7、8月份时,许某看中了其办公室的两件沉香木摆件,其就将摆件送给许某。该摆件当时花了其3万元人民币。2016年年底,许某看中了其办公室墙上的一幅山水画,其就将画送给了许某。2017年春节后,其送给许某一块和田白玉牌。2017年中秋节前后,其送给许某一个翡翠手镯,这个翡翠手镯花2万元人民币买的。其想加快三期项目的拆迁进度,必须要有许某的支持才能完成。

2、证人谷某的证言

证,任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更名前为石家庄市新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其与恒大集团签订了协议,将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给恒大集团,金世界项目三期一并出售给了恒大集团。2018年1月份,许某其给他买块石头(卖家要6万元)。其就让司机带着6万元现金到石材市场把两块石头款付了。其希望许某能帮忙加快其公司开发项目拆迁进度。

2017年12月份,其和恒大集团的人跟许某吃饭时表示金世界项目三期还想继续做,许某答应帮其沟通。期间喝的茅台酒,许某说茅台酒不错。后其安排公司工作人员给许某送了10箱茅台酒。当时其送给许某的茅台酒每瓶1380元,1箱8280元,10箱共计82800元。

3、证人贾某的证言

证,2003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毛地(地上有附着物未拆除)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经营开发权,项目名称叫金世界拆迁项目,该公司老板叫金某。一期和二期在2008年以前完成。2016年12月,金城公司把该项目三期转让给北京恒大公司石家庄分公司。2018年年初,桥西区委成立金世界三期项目拆迁领导小组,许某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项目征收拆迁工作,多次对拆迁工作进行调度。其作为中山街道办事处书记,参加过金世界三期项目拆迁调度会议。

4、证人于某的证言

证,其任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许某副区长分包金世界项目三期的拆迁工作。关于金世界项目三期,许某开过几次会,其工作记录本里有相关记录。

5、证人孟某的证言

证,其是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司机。2017年12月份,董事长谷某让其到公司库房拿10箱茅台酒,跟许某区长的司机孙某联系,把酒给了他。

6、证人孙某的证言

证,2017年12月孟某给其10箱茅台酒,说给许某。

7、证人陈某1的证言

证,上海宸耕楼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经理。两块棲霞石是从其这售出的,当时一共出售了两块,一中一小,总金额是6万元,并有销售记录和出售棲霞石的照片、编号。是石家庄一个姓许的客户买的,一个年轻的小伙子过来付的货款。

8、证人俱朝园的证言

证,2018年1月,其公司董事长谷某安排其去上海一家经营石头的公司付了6万元的石头款,经营石头的公司出具了一份货物清单,然后物流公司将石头托运给石家庄的许先生。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大概是2016年2月份,春节前金某到其办公室,拿出1万元现金给其。因为其是桥西区的副区长,主管征收拆迁工作,金某公司的金世界项目三期正准备拆迁,需要跟其搞好关系,在拆迁上给他们公司帮助。

大概是2016年1、2月份,金某先后给其两个深色沉香木摆件。金某是为了跟其加深感情,将来金世界项目三期拆迁时,其能帮他们公司协调拆迁的事情。

大概2016年底,其去金某办公室时,金某让其挑选一幅画当个纪念,其选了一幅青绿山水的画。

大概是2017年2月春节前,金某到其办公室给了其一个和田白玉牌,当做拜年礼物。

大概是2017年9月份,中秋节前后,金某送给其一个翡翠手镯。因为金世界项目三期原定在2017年4月份启动的拆迁被市里叫停,他是想让其帮他协调协调,重启拆迁。

2018年1月份,其让谷某给自己买观赏石,谷某为了能够重新启动拆迁,加快拆迁进度,就给其买了这两块观赏石。谷某支付6万元钱替其购买观赏石。

2017年年底,谷某请其吃饭。临走时,谷某安排人给其车上装了10箱茅台酒。

(五)、2016年和2018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通过向分管部门征收办或项目开发商打招呼等方式为石家庄鼎祺房产经纪中心在石家庄市火车站东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电视机厂改造项目中承揽拆迁业务。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给予的加油卡、购物卡、手机以及观赏石等物品,共计价值10.48万元。

1、2016年4月,被告人许某在山东曲阜、江苏南京、安徽黄山等地购买多块观赏石,货款由李某2支付。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观赏石价值7.9万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许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给予的价值1.58万元三星手机一部。

3、2016年至2018年的春节和中秋节,被告人许某在其办公室多次收受李某2给予的北国购物卡和加油卡共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河北乐语通信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交易信息情况表、银联商务凭证、李某2河北银行卡账户交易清单

主要证实:2017年3月23日李某2使用POS消费15800元。客户终端号商户名称为河北乐语通信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2、手机照片

3、李某2送的石头佛像、莲花盆、石头座、笋石照片

4、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5组观赏石,3块石笋石、1尊石头佛像合计认定市场价格76000元;石头底座认定市场价格3000元。

5、《新客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D地块征收项目劳务服务协议书》、《电视机厂区域项目劳务服务协议》、《石家庄鼎祺房产经纪中心营业执照》、《河北满堂红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

证,为感谢许某给其承揽拆迁项目和在拆迁工作上的支持,2017年3月,其在石家庄海龙电子城花了15000元左右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在桥西区政府许某的办公室送出。

其签订车站东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协议后,为感谢许某,2016年4月底,其付了许某和他妻子、堂哥在曲阜古玩市场买石头的消费款。他爱人付了一小部分石头款,大部分款是其付的,共5万多元。第二天在江苏南京古玩市场,许某买了个石头座花了1.5万元左右,是其付的现金。第四天上午,在黄山买了几块石头,其花了6千元。其为许某买石头共付了8万来块钱。

2016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其送给过许某购物卡。每次送两张,每张面值1000元,共计4000元。在2017年春节、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每次去都是在节前一星期左右,给许某2000元的加油卡,让他在拆迁的事上多照顾。

2016年年初,其承揽了石家庄车站东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2016年4、5月份,承揽了电视机厂改造项目拆迁;2016年下半年,承揽了金世界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许某在其承揽拆迁项目和协调拆迁进度上给其帮过忙,为表示感谢其给许某支付个人费用。

2、证人贾某的证言

证,2016年年初,许某向其推荐了李某2的拆迁公司,让给李某2点活。后其让李某2找征收办综合科长马某1去登记报名。2016年3月,C、D地块征收程序启动后确定拆迁公司时,其让李某2的公司确定为拆迁公司之一。同等价格下其首先确定由李某2承揽了D地块拆迁业务,并安排征收办综合科长马某1与李某2签订了征收项目劳务服务协议。后来在其找许某汇报工作时,说让李某2干了D地块拆迁的活。

3、证人马某1的证言

证,大概是2016年3月,时任征收办主任贾某安排其和石家庄鼎祺房产经纪中心签订劳务服务协议,其在经办人处签自己的名字。

4、证人马某2的证言

证,2016年或者2017年,其、许某和李某2还有一个司机,一起开车出去转了一个古玩市场,然后去黄山玩了玩,就回来了,其不知道是谁支付的费用。其没有支付费用。

5、证人许某2的证言

证,大概在2016年4月,许某让其跟着他出去到古玩市场买点石头。由李某2开着车拉着其、许某、马某2一行四人先后到山东曲阜、安徽黄山等地转了一圈,买了莲花石座、石笋、有一个没有头的小石佛,其他记不清了。许某买的这些石头是李某2付的款。

6、证人杜某1的证言

证,在电视机厂旧城改造项目上,许某向其推荐的拆迁公司是李某2的石家庄鼎祺房产经济中心,其公司与李某2的石家庄鼎祺房产经济中心签订了电视机厂区域项目劳务服务协议。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017年春节过后,其让李某2给其买了一部三星大翻盖最新款的手机。其向李某2要手机,因其帮他承揽过拆迁项目,以后在拆迁工程上还需要其给他帮忙。

2016年4月份,李某2开车带其和爱人及其堂哥许某2一同去山东曲阜、江苏南京、安徽黄山等地转了一趟,在山东曲阜买了一个石头盆、三组石头组合、缺头的石头佛身等石头;在南京买了一个石头座;在黄山买了三块笋石。以上石头款都是李某2付的。李某2出钱购买石头为了感谢其给他承揽拆迁项目帮了忙。经其帮忙李某2承揽了三个拆迁项目。分别是石家庄新火车站东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拆迁、电视机厂改造项目部分拆迁、还有金世界旧城改造项目部分拆迁。

2016年李某2给其送过两次北国购物卡,每次2000元,共4000元。2017年给过三次加油卡,每次2000元,共6000元。

(六)、2016年年底,被告人许某在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分管征收拆迁工作中,为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公司在电视机厂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拆迁中提供帮助,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1索要欧某中石书法作品一幅。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欧某中石书法作品一幅价值人民币4万元,现已扣押。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杜某2送的欧某中石书法照片

2、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欧某中石书法作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欧某中石书法作品认定市场价格40000元。

3、《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电视机厂区域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证明40号、《电视机厂区域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证明35号、发布《电视机厂区域项目征收范围公告》的请示、《桥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56、61期)、《电视机厂区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电视机厂区域项目征收资金拨付使用协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1的证言

证,其又称杜某2。2016年年底,许某在其办公室拿走了一幅欧某中石写的书法作品。因许某在电视机厂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工作上给过其帮助,他提出要一幅,其就同意了,也是对他表示感谢。

2、证人贾某的证言

证,电视机厂项目是泰丰房地产的个人项目,老板叫杜某2。2016年3月,桥西区征收办发布征收范围公告,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工作。许某向其安排过电视机厂项目的征收工作。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016年年底,其看到杜某2办公室内摆着一些书法作品。其看中一幅欧某中石的字就要走了。其向杜某2要欧某中石书法作品,是因为杜某2项目征收上给他帮了忙,还给他推荐了李某2的拆迁公司。

(七)、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任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为河北邦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水清苑小区项目建设上提供帮助,自2007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某1给予的北国购物卡共计5.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南栗市区居民住宅建设协议》、《委托协议》、《南栗社区居民住在建设项目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1的证言

证,其给许某送过购物卡。2006年中秋节5000元;2007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每个节5000元,每年1万元,10年10万元;2017年和2018年每个节2000元,3个节6000元。以上共计送给许某购物卡11.1万元。因为在办南栗居委会栗水清苑小区项目手续过程中其需要许某的帮助,为了和许某搞好关系,就利用过节的机会给他送了上面所说的购物卡。

2、证人陈某2的证言

证,其负责邦杰公司办公室工作期间,买过北国购物卡。逢年过节姚某1都会安排其购买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北国购物卡。

3、证人魏某的证言

证,南栗社区和邦杰公司合作的事,许某召集其等人在办事处开会时,多次提出要全力支持配合,尽快把项目弄起来。

4、证人赵某2的证言

证,“栗水清苑”项目是在其社区开发的。其当社区居委会主任时,许某大力支持姚某1代建“南栗新村”项目。许某在办事处召集社区两委成员开过多次项目调度会,在会上要求支持邦杰公司,配合邦杰公司尽快跑办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使项目尽早实施。

5、证人刘某2的证言

证,2009年3月到2011年4月在南栗社区任党支书记。在其任书记后,其又和邦杰公司续签了协议。许某没有因为续签的事打过招呼,只是让其多配合,尽快开工建设。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007年至2014年,姚某1送给其北国商场的购物卡58000元。其中2007年、200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姚某1各送其2000元北国的购物卡,一年4000元,两年8000元。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姚某1各送其5000元的北国购物卡,一年10000元,四年40000元。2013年春节,送其5000元北国购物卡。2014年春节,送其5000元的北国购物卡。姚某1是邦杰房地产公司的经理。2007年到2008年姚某1是为了与其联络感情,让其在“栗水清苑”代建项目上给他帮忙给其送购物卡。在2008年下半年其任书记帮他做成代建项目后,姚某1为感谢其为他帮了忙,给其送购物卡。

(八)、2017年5月,被告人许某在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负责祥云国际破产清算重整工作期间,在上海与中科建总公司谈判代表中科建设供应链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商谈收购后续工作时,从上海购买两个旧古架,货款5万元由张某1予以支付。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旧古架照片

2、张某1中国农业银行刷卡消费清单,主要证实:2017年5月18日在老家具支出50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言

证,2017年5月份,其接盘的石家庄祥云国际项目破产重组进展不顺利,石家庄市政府指派许某到上海跟其接洽。第二天其司机徐某开车带许某到上海古玩市场,许某向徐某要了其信用卡和密码,并拿着信用卡买了些东西。后经查询,查到2017年5月18日其信用卡在“老家具”有两笔消费,1笔1万元,1笔4万元。

2、证人徐某的证言

证,其给张某1开车。2017年5月份,老板说从石家庄来一个他的朋友,让其负责接机。老板张某1交待,让其第二天开车陪同许区长在上海转转,吃饭和购物都由其来结账。第二天许某让其开车带他到的上海一家古玩城,临下车,许某向其要了老板张某1的信用卡和密码。2小时后,许某逛完古玩城,把老板的信用卡又还给了其。其就开车拉着许某去了机场,当天下午许某就离开了上海。

(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辩解

2017年5月份,其去上海找张某1谈祥云国际破产重整的事。晚上吃饭时,其表示想去古玩市场转转,给其派辆车。张某1表示同意。第二天上午在车上司机给了其一张卡,说是张总让其买东西用并告诉了卡密码。随后其到古玩市场转了转,在一个古玩店看好了一对旧古架,经谈价5万元成交,其用司机给其的卡支付了5万元。在祥云国际破产重整工作当中,其尽快协调落实市政府提供的土地优惠政策,其提供过帮助。

(九)、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许某在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任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润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北五金机电城项目拆除搬迁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1给予的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1万元。

1、2008年,被告人许某在赵某1办公室,收受赵某1给予的万国手表一块,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万国手表价值人民币8.5万元。现万国手表已扣押。

2、2009年9月,被告人许某在富强小区,收受赵某1给予的猛犸象牙一根。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猛犸象牙价值人民币2.5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手表、猛犸象牙化石照片

2、(1)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万国手表认定市场价格85000元;猛犸象牙一根认定市场价格25000元。

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的证言

证,2008年,许某曾让其给他弄一块和其所带的一样的手表。其就送给许某一块万国牌手表。原价5万元,打了折后,不到3万元钱,在九派大厦三信表行购买的。许某曾帮其沟通、协调,让其在华北五金机电城的商铺免于被拆迁,其为感谢许某就给他买了一块手表。

其印象中是2009年时,朋友送其一根猛犸象牙化石,许某到办公室找其时,看到了这根猛犸象牙化石,后来其让其公司的副总张某2送到许某家里。

2、证人张某2的证言

证,大概在2009年左右的一天,公司董事长赵某1安排其给时任建通办事处书记许某送了一根猛犸象牙。

(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辩解

供,华北五金机电城当时是建通街办事处上报到裕华区政府的重点项目。当时华北五金机电城的老总赵某1找其,希望其能协调沟通此事。在其沟通协调下,赵某1的华北五金城临南二环路区的一排商铺没有被拆除,所以送其这块手表表示感谢。2009年9月份的一个星期天,赵某1公司的副经理张某2说赵某1让他给其送点东西。张某2送过来一根猛犸象牙。

(十)、2015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晋南街项目上承诺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经理赵某3给予的犀牛角小碗、树化石等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4.3万元。

1、2015年左右,被告人许某在赵某3公司收受赵某3给予的价值2万元犀牛角小碗一个。

2、2017年12月,许某在云南腾冲购买树化石一块,货款2.3万元为由赵某3支付。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树化石的照片

2、赵某3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2017年12月13日跨行转出23000元,对方户名:寸永堂。

3、《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保晋南街项目意向房屋征收工作委托协议》、《保晋南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停事项》的函、《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保晋南街项目情况汇报》、《关于启动“保晋南街项目”征收程序的请示》、《关于发布保晋南街项目征收范围公告的申请》、《关于保晋南街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拆迁保证金票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3的证言

证,其是石家庄长安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其公司在桥西区承揽了保晋南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在2014年下半年时,许某任桥西区副区长,主管桥西区城建和拆迁工作,在2014年底或2015年初时,其送给许某一只犀牛角小碗。保晋南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后需要许某的支持、帮助和协调,为了和他维系好关系,才给的他犀牛角小碗。

2017年12月其安排许某到云南旅游,并给许某买了一个2.3万元的树化石。钱是通过其手机银行转账支付的。

2、证人贾某的证言

证,许某向其安排过“保晋南街”项目的征收工作。许某区长安排后,其立即对接项目单位,组织上报启动“保晋南街”项目征收程序、发布“保晋南街”项目征收范围公告申请等有关资料,报许某区长同意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很快就启动了征收程序,发布了征收范围公告,按程序让南长街道办事处配合劳务服务公司尽快开展入户摸底工作。其多次听取项目单位入户摸底工作进度,还多次向许某区长口头汇报了工作进展情况。

(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辩解

2015年,赵某3送给其一只犀牛角的小碗。这是为了让其在“保晋南街项目”上给他帮忙。其给赵某3帮了忙,其分管征收工作,其安排征收办尽快启动征收程序,发布项目征收范围公告,使项目尽快进入摸底调查阶段。

2017年12月份,其和赵某3一起去云南腾冲玩时,买了一个树化石,货款2.3万元左右,是赵某3付的款。这块树化石其以10万元价格卖给了赵建刚。

(十一)、2008年和2010年,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任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辖区南栗村的大学生文化创业产业基地项目的审批及延期续约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给予的现金和翡翠手镯一个,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04万元。

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许某在姜某车上,收受姜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2010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珍艺斋收受姜某出资15万元购买的翡翠手镯一个。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翡翠手镯价格人民币400元。现翡翠手镯已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翡翠手镯照片

2、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涉案翡翠手镯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翡翠手镯一个,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肆佰元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的证言

证,其在河北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9年下半年,其为了南栗村大学生文化创业产业基地的项目通过建通街道办事处尽快向裕华区政府推荐,尽早通过,送给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书记许某3万元现金。许某督促南栗村支村两委组织会议通过并签订了项目意向协议书,还积极将其项目上报裕华区政府,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在签订的意向协议书到期后,许某还帮助其与南栗村协调,续签了意向协议书。后来因南栗村支村两委班子有矛盾、村情乱等综合原因,最后没做成这个项目。

2009年底,一家玉器古玩店给其发短信说到了一批玉手镯,经谈价,老板说低于50万元一只不卖。其觉得价格高,因是许某介绍其认识的古玩店老板,其就打电话让许某来店里帮忙砍价。经过许某和老板谈价,玉手镯15万元一只,30万元两只。其就又挑了一个翡翠吊坠,共45万,现场用pos机刷卡支付了货款。在离开玉器店前,其送给了许某一只玉手镯,许某收下了。

2、证人杨某的证言

证,2009年或2010年左右,许某带着他的朋友一起来看手镯,看好后,许某跟其砍了价。许某的朋友先拿走了两个翡翠手镯和一个翡翠挂件,过后,又来其店里付款,后来其知道他叫姜某,是做房地产的,其记得两只翡翠手镯价格一样,每只十八万元左右,翡翠挂件九万元左右,总计是四十五万元左右。

3、证人赵某2的证言

证,大学生创意产业园项目是南栗社区和成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公司法人叫姜某。许某对大学生创意产业园项目持支持态度,签订协议后,许某多次召集其社区两委成员开项目调度会,在会上要求其支持配合成某公司尽快跑办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使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辩解

大概是2009年,姜某送给其3万元人民币现金。当时其是建通街办事处书记,南栗村在办事处辖区内,姜某运作的企业孵化园区项目,一直没有办下来手续,快到期了,姜某希望其能帮他跟南栗村说说,让他再续约两年,其跟南栗村委会打了招呼,让他继续跑手续,姜某为了感谢其,才送其3万元现金。同年,姜某找其想买饰品,让其帮忙给看看,随后姜某开车带其来到富强大街的珍艺斋珠宝店,帮着姜某选了两个翡翠手镯和一个翡翠挂件,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50万元成交。在珍艺斋店里,姜某把其中一只翡翠手镯递给其。

(十二)、2016年3月和2017年1月,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分管征收拆迁工作期间,在石家庄东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上承诺提供帮助,向该公司执行董事赵某4索取加油卡两张,金额共计2万元。

1、2016年3月底,在桥西区政府门口,被告人许某通过其司机孙某收受1万元加油卡一张。

2、2017年1月,在桥西区政府门口,被告人许某通过其司机孙某收受1万元加油卡一张。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加油卡照片

2、《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桥西区东里村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函》、《事项一次性告知书》、《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征地定线通知书》、《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4的证言

证,其是石家庄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在2016年3月和2017年1月其分两次送给许某两张中石化的加油卡,一共送给许某2万元加油卡。因为其项目在桥西,许某是区领导,又主管征收拆迁工作,其有求于他,所以许某提出办加油卡,其就同意了。

2、证人张某3的证言

证,其是赵某4的司机。第一次送加油卡是在2016年2月底时,有一次赵某4请许某吃完饭后,赵某4让其送许某回家,在路上,许某让其转达让赵某4办一张加油卡的意思,后其跟赵某4说了许某的要求,第二天赵某4给了其1万元现金去办一张加油卡,并把加油卡给了许某的司机孙某。第二次是在2017年1月,有一天赵某4又给了其1万元,让其再办一张1万元的加油卡给许某送过去。

3、证人孙某的证言

其一直负责给许某开车。张某3给过其两张中石化的加油卡,一次是在2016年3月,一次是在2017年1月,每张是1万元金额的。张某3说是给许某区长的。

(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辩解

在2016年3月和2017年1月赵某4送给其两张中石化的加油卡,每张卡1万元,一共2万元。2016年3月份,赵某4的司机张某3跟其司机孙某联系,给了他一张加油卡,后来孙某告诉其是赵某4给了其一张加油卡,金额为1万元。2017年年初的时候,这张卡里的金额就用完了,其让孙某给张某3打了一个电话说这张加油卡的钱用完了。2017年1月份左右,张某3又给了孙某一张1万元的加油卡。赵某4的公司承揽了东里城中村改造项目,其是桥西区副区长,主管征收和拆迁后,赵某4为这个项目找过其,希望能在这个项目征收拆迁上能多帮他,其答应了。赵建刚给其送加油卡,就是让其在他的项目上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三)、2016年年底,被告人许某在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分管征收拆迁工作,为石家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拆迁提供帮助,为该项目负责人温某1谋取利益,收受温某1金丝楠木一根。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金丝楠木价值人民币5.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石家庄太仆家具有限公司证明,兹有石家庄太仆家具厂于2017年年初送货楠木柱一根,一直未清账,至年底石家庄太仆家具厂委托温某1购进木材一批,货款从木材款扣除。计价:8000元。

2、石家庄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涉案金丝楠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金丝楠木一根,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3、金丝楠木照片

4、《石家庄市政府会议纪要第40号》、《石家庄市旅游集散中心的选址意见》、《关于在石家庄新客站和机场设立石家庄旅游集散中心的请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温某1的证言

证,其送给许某一根8000元的金丝楠木。其替许某付了购买金丝楠木的款项。按8000元付的款,也是抵顶的家具厂欠其的货款。该金丝楠木正常的市场价大概在3万元。其替许某支付购买金丝楠木的货款是因为许某主管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拆迁工作,其想与他拉近关系,让许某尽快和铁路部门沟通,加快土地移交,地上附着物拆迁工作,推进旅游集散中心项目。

2、证人贾某的证言

证,2016年上半年,许某区长曾经对石家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项目拆迁工作进行过调度,要求东广场(新客站广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王振生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拆迁工作。

3、证人王某1的证言

证,新客站广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一个临时机构,主管副区长是分管征收办的副区长许某。许某对石家庄市旅游集散中心项目给过明确指示。2016年上半年,许某区长召开过调度会,要求其加大工作力度,做好铁路职工的思想工作,尽快启动拆迁。后来,许某区长还曾多次打电话问其工作进展情况,要求其想尽一切办法,抓紧时间完成拆迁工作。

(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辩解

2016年,其在家具厂看血檀木时见到了两根金丝楠木。经了解价格4万元左右,但是这两根金丝楠木已经有人预定了,当时不能买到,其就预定了一根。过了一个多月家具厂通知其把金丝楠木送到了其泰丰观湖6-1-103的家里。其问账怎么算,家具厂说温总算账。给其买金丝楠木是因为其在项目拆迁上给他帮过忙。其给温某1帮忙,与其的职务有关,其分管征收办,可以直接给征收办安排工作。

(十四)、2017年5月、2017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任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人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分别通过张某1付款40万元和金某付款37万元购得十块金冻石摆件,将其中七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求其在项目征收、项目建设中提供帮助的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刘某1、河北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杜某1、中科建设供应链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石家庄市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3、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金某出售,出售总价格336万元。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金冻石摆件价值人民币114.4万元,差额221.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客观性证据

1、郑某提供的许某购买金田黄石的送货单

一件(9万元)送货地址:上海市闸北区高平路811号8楼,张总;四件(31万元)送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许某。

2、张某1给郑某转款40万元的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3、金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单》,金某2017年6月1日转账给郑某金额叁拾柒万元整。

4、王某3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交易明细》,王会英账户2017年5月22日支出的49万元系从许某处购买金田黄石所付款,王会英系王某3公司会计。

5、中国工商银行谢某个人客户历史明细

6、张君威银行账户明细

7、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7块涉案金冻石摆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

(1)刘某1金冻石摆件一块,于2017年6月1日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壹仟元整。

(2)闫某金冻石摆件一块,于2017年6月1日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玖万柒仟伍佰完整。

(3)金某金冻石摆件一块,于2017年6月1日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4)王某3金冻石摆件一块,于2017年6月1日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玖万柒仟伍佰元整。

(5)张某1金冻石摆件一块,于2017年6月1日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6)杜某2金冻石摆件一块,于2017年6月1日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拾万壹仟伍佰元整。

(7)杜某2金冻石摆件一块,于2017年6月1日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

以上7块金冻石摆件于2017年6月1日合计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144000.00)

8、《平安小区旧城区改造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证明》、《平安小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3页。

9、金冻石照片7张

10、王某3、闫某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的证言

证,其经营寿山石材的加工、销售。金冻石是大理石的一种,颜色黄白相间,其为了好卖起了“金田黄石”的名字。在2017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其曾向一位叫许某的石家庄客人销售过两批“金田黄石”,第一批销售了5块,第二批也销售了5块。第一批销售“金田黄石”一共40万元。其按照许某写的地址邮寄这5块“金田黄石”,其中1块是邮寄到了上海市,另外4块是邮寄到了石家庄市。许某第二次买“金田黄石”是在2017年5月底或6月初,通过微信找其购买的,选定了5块金田黄石一共37万元。

2、证人王某2的证言

证,2017年的5月,许某让其陪他到福州买了5块金冻石。许某在郑某那买了5块金冻石,一块直接寄到上海,另外4块是郑某安排货车拉到了石家庄,是给其联系的,然后其给许某打的电话,让许某到高速路口接的货车。

3、证人张某1的证言

证,2017年5月,许某参观其公司时,说装修的不错,大厅再放一块石头就更好了。后许某给其打电话说在福州找到一块石头,要价40万元。其答应了许某。许某给了其一个账号和一个人名,还跟其要了邮寄地址,让其直接把钱转到石头商人那,当天其就把40万元转到他提供的账号里。后来其收到了从福州发来的金田黄石。许某是祥云国际工作小组的组长,其需要许某在祥云国际项目上出力,做好与债权人的对接工作,所以许某提出要卖给其一块石头,其就买了。

4、证人金某的证言

证,2017年6、7月份,许某向其介绍一款金田黄石,说有升值空间,这是他朋友的货,他欠了贷款还不了,急着用钱,当时这块石头买的时候花了100多万元。许某说金田黄石有两块,一共47万元,他让其买那块大的37万元,他买那块小的。其抄了卖石头人的名字和账号,就回去转款了。转款后,很快石头就送到了其家。其公司的项目拆迁全指望他给办,其不能得罪他。

5、证人刘某1的证言

证,2017年,许某给说让其买一块“金田黄石”,这石头寓意发财,一块价格是60万元。其按照他说的价格买了。因不想得罪许某,同时其在南栗村的项目审核工作都是由建通街办事处负责,许某是办事处的书记。南栗村项目的审核工作中,许某帮忙做了不少工作,没让南栗村委会将其这块地回收,还帮其签了一次合同。后来其公司天悦城项目在桥西区辖区内,许某从2015年开始任桥西区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从2015年至2016年期间,我公司的润德天悦城项目正在施工当中,当时石家庄市政府经常发布天气污染预警,要求建筑工地停工。在许某的协调下其公司天悦城项目未停工。所以其买了石头。

6、证人王某3的证言

证,其任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公司在石家庄市平安小区旧城改造项目现归属桥西区,该项目处于旧城改造手续重新审批阶段。2017年夏天,许某让其购买过一块金田黄石,价格是49万元。其安排项目经理吴某联系接石头事宜,安排其姐王会英按许某提供的账号转账支付49万元的石头款。买石头是因其公司的平安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在桥西区已经立项,现正在办理项目总平面图规划等有关的前期审批手续,下一步就要启动征收程序,许某是主管旧城改造项目的副区长,是分管征收工作的区领导,其有求于他才买的。

7、证人吴某的证言

证,2017年夏,一天王某3给其打电话说许某看了一块石头,买回来摆到其办公室里。其就跟许某联系了,随后许某安排人把一大块金黄色的石头雕件送到了王某3办公室。

8、证人杜某1的证言

证,2017年5月,许某以80万元卖给其一块金田黄石。2017年6月2日,其公司将80万元转到许某提供的谢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是用公司会计谷梅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转的80万元。2017年9月,许某再次以20万元卖给其一块金田黄石。因为许某是桥西区主管征收拆迁工作的副区长,在2015年下半年时,提出让许某在电视机厂旧城改造项目上多帮忙,尽快征收拆迁,2015年底项目总平面图通过审批后,在许某的帮助下,征收办很快启动了征收程序,所以按他说的价格买他的金田黄石是对他的感谢。

9、证人闫某的证言

证,2017年4月,其在和许某闲聊时,跟他提过想装修售楼部,弄块大石头摆到大厅。后许某给其介绍了金田黄石,讲价后价格在90万左右。其表示要定两块,后来许某跟其说,一大一小两块,总价80万元。其按照许某提供的账户转了80万元过去。后来只发给其一块大的,小的没发。2018年1、2月份,许某让他家人通过银行转给其50万元,他让其把这50万元取现,再交给他。其取现后,将钱在盛邦大都会的地下车库给了许某。许某在2018年的4月初,告知其小石头给不了了,通过银行转给其30万元算是清了。

10、证人吕某的证言

证,2016年12月,在许某介绍下,其认识了盛邦集团的董事长闫某。许某让其考虑一下能否跟盛邦集团合作开发孙村的8亩地。其当场答应了合作开发的事。后因和佳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作关系而拒绝,许某非常生气。

11、证人谢某的证言

证,许某是其初中同学。许某在2017年借用其的工行和中行银行卡转过几笔钱。其中2017年5月22日王会英存入的49万元,这笔钱其按许某要求全部取现了。2017年6月2日谷梅存入80万元。存入其银行卡的这些款许某说是他卖古玩和石头的钱。

(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辩解

其任石家庄市桥西区副区长期间,有利用职务便利,高价出售物品给管理服务对象。其曾将7块金田黄石,分别出售给了天滋地产集团董事长王某3、中科百韵房地产董事长张某1、泰丰地产集团董事长杜某2、创世纪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1、金城地产公司经理金某、盛邦地产集团董事长闫某等人。其在郑某处购买两次、共10块金田黄石头。第一次买了5块,第二次买了5块。第一次是2017年5月中旬,其在郑某处选了5块石头,价格40万元。选好后,其给张某1打电话推荐他买寓意是愚公移山“金田黄石”,价格40万元。张某1同意购买。其把郑某的银行账户给了张某1,张某1就把40万元打入了郑某账上。其让郑某把五块金田黄石其中一块发送到上海张某1处,另外四块发送到石家庄。2017年5月底,6月初,郑某通过微信给其发来“金田黄石”照片,其从中选了5块。谈好价后其就给金某打电话推荐他买“金田黄石”,一块价格是37万元,并把郑某的银行账户给了金某,郑某收到款后,就把5块“金田黄石”给其发到了石家庄。第一次从郑某处买的5块“金田黄石”,其中1块40万元卖给张某1;1块按80万元卖给杜某2;1块按49万元卖给了王某3;1块按15万元卖给刘太壮;1块给了赵某4,因为赵某4把海南的房子原价卖给其,其给他一块顶了装修款。第二次从郑某处买的5块“金田黄石”,其中1块37万元卖给金某;1块50万元卖给了闫某;1块60万元卖给刘某1;1块20万元卖给了杜某2;剩下1块存放在朋友库房里。其从郑某处两次购买10块石头都没有出钱,我个人获利274万元还有一块金田黄石。其选择向上述6人出售“金田黄石”,主要是因为:一其帮过他们的忙,对其表示感谢,另外就是其是副区长,他们有求于其,其能帮他们协调办一些事情,虽然当时其不分管征收拆迁工作,但其是区政府常务会的参加人员,他们项目的事要经过政府常务会研究。其向上述人员出售“金田黄石”收到的款项,王某3购买“金田黄石”的49万元,都让谢某帮其提现了。杜某2、刘某1和闫某付的钱,都转到了闫某的和顺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了。

本案综合性证据:

(一)客观性证据

1、2018年4月23日《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许某的违法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

2、《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决定对许某采取留置措施,期限从2018年4月23日起算。

3、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纪检监察室2017年9月4日:《许某有关问题情况说明》

2017年6月8日,经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对石家庄市桥西区委原书记赵某5魁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6月9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在对赵某5魁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中,发现其与石家庄市桥西区副区长许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专案组随即展开调查核实。经查,许某为感谢赵某5魁对其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于2011年8月送给赵某5魁一块翡翠吊坠;2005年至2015年,赵某5魁先后担任裕华区区长、区委书记何桥西区区委书记期间,许某每年中秋、春节都去看望赵某5魁,每次送给其5000元现金人民币,十一年共计11万元。经省纪委案件会审会议研究决定,将许某问题线索移交石家庄市纪委依法办理并报结果。

4、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2018年6月28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副区长许某到案经过及被留置后表现情况的报告

(1)许某到案经过2017年11月8日,省纪委交办许某涉嫌行贿问题线索。同日,经市纪委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研究决定,我委于2017年11月9日对许某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2018年4月23日,经石家庄市委批准,对许某立案审查(调查)。同日,经石家庄市委批准并报省监委批准,对许某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4月23日,许某被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带至石家庄市廉政教育基地进行留置。

(2)初核中掌握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线索:2005年至2015年,许某为谋求职务的晋升或工作调整,多次给予石家庄市桥西区委原书记赵某5魁现金共计11万元及价值14万元的翡翠吊坠一枚;2009年11月,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河北永昌房地产集团购买维多利亚小区8号楼2单元1603室房产一套;2006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收受河北邦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某2给予的购物卡;在核查中还发现许某家庭账户和许某利用亲友账户与相关管理服务对象顾某、闫某、赵某4、赵某1等人存在不正常经济往来及家庭财产数额巨大,可能存在其它受贿事实等相关线索。

(3)留置期间许某主动供述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23日,许某被留置于石家庄市廉政教育基地,在留置期间,经过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说服教育,许某如实供述了审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分别为:

1)、2009年5、6月份,在河北宾馆收受袁某1给予的内存50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一张,除支付袁某1价值100万元寿山石印章外,许某将剩余40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其个人家庭投资、购买商铺。2017年8月在得知被调查后,同年9月30日许某将其中350万元予以退还。

2)、2011年6月和7月,许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河北永昌地产集团购买一套房产和一套商铺,差额共129.8085万元。

3)、2009年秋,收受河北永昌地产集团副总经理李某1价值3万元翡翠挂件一件。

4)、2011年至2016年间,多次收受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1给予的现金及以支付装修费用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形式给予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4.2467万元。

5)、2015年至2017年,多次收受石家庄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给予的现金、物品、购物费用等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40.056万元。

6)、2016年至2018年,多次收受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谷某、总经理金某给予的现金、沉香木摆件、山水画、和田玉牌、手镯、茅台酒、观赏石等,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68万元。

7)、2016年和2018年,多次收受石家庄鼎祺房产经纪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某2给予的6000元油卡、4000元购物卡、价值158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以及价值7.9万元造型石头等物品,共计价值10.48万元。

8)、2016年年底,向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1(杜某2)索要价值4万元人民币欧某中石书法作品一幅。

9)、2008年至2009年,收受河北润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1给予万国手表和猛犸象牙化石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1万元。

10)、2015年至2017年12月,收受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赵某3给予的犀牛角小碗、树化石等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4.3万元。

11)、2008年和2010年,收受河北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姜某给予的3万元现金和翡翠手镯一个,折合人民币共计3.04万元。

12)、2016年3月和2017年1月,向石家庄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赵某4索取加油卡两张,金额共计2万元。

13)、2016年年底,收受石家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承揽人温某1金丝楠木一根,该楠木经鉴定价值5.6万元。

14)、2017年5月、6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人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分别通过张某1和金某付款购得十块金冻石,隐瞒真实名称以金田黄石名义将其中七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相关人员,出售总价格336万元,上述金冻石经鉴定,市场价格共计114.4万元,差额221.6万元。

(4)许某认罪悔罪态度

在组织审查(调查)之前,许某为了逃避组织调查,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但留置期间,审查(调查)组通过安排其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许某能够逐渐端正态度,深刻反省自己的问题,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如实交代审查(调查)组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积极配合组织审查。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搜查了许某、马某2居住的泰丰观湖小区第6栋1单元102室、103室,扣押银行卡、现金、海南房产钥匙、102室房产钥匙、玉饰、记事本等物品,《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编号1-1玉佩1件;

编号1-2玉佩1件;

编号1-3玉牌1件;

编号1-4玉镯1件;

编号1-5玉镯1件;

编号1-6玉吊坠1件;

编号1-7玉镯1件;

编号1-8玉吊坠1件;

编号1-9玉吊坠1件。

中石化加油卡2张,卡号:NO.1000111300009097467。

编号1,绿、白相间手镯1只

编号2,IWC标记的手表1只

编号1,小碗1只,褐色黑色相间圆形

编号1,欧某中石字画壹幅,书写内容为“自昭明德”

编号2,金黄色碗筷的摆件壹个,金黄色金属制品,标签“六福珠宝”。

6、《户籍证明信》

7、许某《干部任免审批表》。

2006.03--2008.09裕华区建通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2008.09--2011.08裕华区建通街道党工委书记

2011.08--2013.07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2013.07--2015.08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桥西区副区长(兼)

2015.08石家庄桥西区副区长

8、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建通街道办事处相关文件。

2007年12月6日许某作为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办事处全面工作。

2008年3月5日,成立街道“三年大变样”工作领导小组。常务指挥:许某。

主要任务:确保6月30日前完成二环路、体育大街、建设大街三条道路总建筑面积29888平方米的拆违任务;力争年内拆除建设大街两侧89米内孙村居民住宅161户约,33102平方米。

2008年10月13日,党政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进行了调整。

许某作为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全面工作。

2009年4月22日,南栗社区组长:梁平均,孙村社区组长:吴增强,塔冢社区组长:朱某1。

9、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中关于许某在兼任桥西区副区长和区长期间的分工情况。

10、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相关文件,证明许某同志任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期间领导分工情况。

11、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袁某1身份证信息。

12、石家庄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润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刘某1身份证信息。

13、新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谷某身份证信息。

14、河北润丰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润丰五金机电城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赵某1身份证信息。

15、石家庄市清华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王某3先生担任石家庄市清华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实际控制人。

16、石家庄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7、石家庄市燕赵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温某1身份证信息,证明温某1系石家庄市燕赵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18、石家庄长安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9、石家庄开发区宏海电子有限公司、河北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0、河北邦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一份,证明姚某2系河北邦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

21、河北鼎祺房产经纪中心、河北满堂红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2、河北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3、河北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4、河北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某4。

25、中科建设供应链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某1的身份证信息。

26、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一份,证明金某为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专门协调石家庄金世界三期项目的开发事宜。

27、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018年7月20日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许某(马某2)款680万元。

28、被告人许某亲笔书写的忏悔书、个人交代材料,交代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许某行贿数额及性质问题。经查,被告人许某与受贿人赵某5魁对行贿、受贿的数额供述一致,对此赵某5魁的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为谋求职位升迁、为感谢赵某5魁对其职位升迁的帮助而给予赵某5魁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物品价值应以行贿当时物品实际价值计算。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行贿数额及性质为基于情感所送礼物的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受贿,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许某到案经过及被留置后表现情况的报告,初核中掌握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河北永昌房地产集团购买维多利亚小区8号楼2单元1603室房产一套;2006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收受河北邦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某2给予的购物卡。如实交代了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因被告人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许某收受他人500万银行卡,为其购买了100万的古玩,案发前主动退回了350万元。许某主动退款在先,纪委监委的调查在后,此款项不应列入受贿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许某在与其有关联的赵某5魁受贿被查处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350万元,该退还行为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辩护人提出的许某收到500万元,买100万文物及时交付袁某1,应该视为及时返还100万元。经查,被告人许某利用职权向袁某1推销古玩谋利,虽然袁某1认识到被告人许某的谋利意图,但对许某为其买古玩的说辞是认可的,且在给付许某500万银行卡后,许某很快将价格100万元的寿山石印章交付给袁某1。根据交付印章的时间和印章的价值数额,应将100万元从收受500万元银行卡数额中扣除,应认定为被告人许某及时退还了100万元。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对买卖金冻石的指控事实不清。经查,两次购买金冻石的时间是2017年5、6月份,以2017年6月1日为基准日鉴定金冻石价格合理。公诉机关未对出售时价值做鉴定,按照实际出售价格予以认定亦合理。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许某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赃款全部退缴的意见,经查除对于行贿数额被告人提出异议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被告人均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向监察委上缴受贿款物。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未查证属实,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39.61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许某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赃物价款已全部退缴,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许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10月22日。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某受贿所得赃物、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张玉敏

审判员 王 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建军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