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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9刑初185号滥用职权、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8   阅读:

案由    滥用职权 受贿     

案号    (2018)冀0609刑初185号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8]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阴某某及其辩护人佟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滥用职权罪:2010年2月,容城县政府将容城县容城镇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列为三年大变样重点项目。2010年4月5日,保定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公司)与上坡村村委会签订项目改造协议。同时,容城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拆迁指挥部负责协调项目拆迁工作。2010年8月,宇邦公司实际负责人崔某将拆迁项目承包给容城县平王乡平王村村民丁某1新(涉黑人员,已批捕)和容城县沟西村村民陈某2(涉黑人员,在逃),并安排其公司副总经理牛某2参与拆迁工作。2011年5月,由于拆迁工作进展缓慢,为加大拆迁力度,容城县县委书记张某4指派被告人阴某某(时任容城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到拆迁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因丁某1新等人违法拆迁引发多起案件,致使群众报警陆续增多。为防止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影响拆迁进度,2011年7月份左右,阴某某邀同容城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6到容城镇派出所,指示派出所干警在处理上坡村涉拆迁案件时,先放放,别抓人,让双方调解,先不要立案查办。此后,丁某1新等人在拆迁工程中,实施非法行为,对高某1等三户强迫交易,对王某1、杨某1非法拘禁,故意毁坏王某1住宅,引发多起违法犯罪案件。经鉴定,王某1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406320元。此外,2011年8月1日上午,为加快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进度,在宇邦公司未与被拆迁户马某3达成安置赔偿协议的情况下,阴某某调来挖掘机,亲自指挥上坡村永华道3巷9号马某3家的拆除工作。经鉴定,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103723元。容城镇派出所按照阴某某指示,未对涉及上坡村拆迁案件进行侦办,引发受害群众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受贿罪:2011年5月,被告人阴某某到上坡村拆迁指挥部工作不久,先后向牛某2和崔某提出想在宇邦公司开发的领秀城要一套住房,崔某、牛某2当场表示同意,同时崔某答应给予其优惠。2013年下半年,牛某2将领秀城小区16号楼3单元401室(建筑面积91.12平方米)预留给阴某某。2014年4月12日,经崔某签批后,阴某某在交纳物业费等费用人民币1万元后,领取了该房屋的钥匙进行装修。2014年10月,经崔某同意,阴某某交纳购房款人民币5万元。因在上坡村项目开发期间,阴某某利用担任容城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及在上坡村拆迁指挥部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宇邦集团在上坡村开发拆迁工程中(滥用职权犯罪事实部分已叙明)提供了很大帮助,崔某为表示感谢,未让其支付剩余房款。2017年11月,牛某2因在拆迁工程中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1月,阴某某担心低价购房之事败露,要求补交剩余房款。2018年1月10日,经崔某同意后,其子阴少辉以每平方米2318元价格补交剩余房款人民币161216元,并补签了购房合同,购房人改为阴少辉,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4月12日。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阴某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护提出了以下意见:1、被告人阴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首先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具体职权是什么,被告人不具备滥用职权的主体资格;其次客观方面被告人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涉及警情案件是否立案侦办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畴,被告人无此职权;因案件未侦办,引发群众上访,不具备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阴某某涉嫌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将剩余购房款16万余元全部补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综合全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2010年2月,容城县政府将容城县容城镇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列为三年大变样重点项目。2010年4月5日,保定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公司)与上坡村村委会签订项目改造协议。同时,容城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拆迁指挥部负责协调项目拆迁工作。2010年8月,宇邦公司实际负责人崔某将拆迁项目承包给容城县平王乡平王村村民丁某1新(涉黑人员,已批捕)和容城县沟西村村民陈某2(涉黑人员,在逃),并安排其公司副总经理牛某2参与拆迁工作。2011年5月,由于拆迁工作进展缓慢,为加大拆迁力度,容城县县委书记张某4指派被告人阴某某(时任容城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到拆迁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因丁某1新等人违法拆迁引发多起案件,致使群众报警陆续增多。为防止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影响拆迁进度,2011年7月份左右,阴某某邀同容城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6到容城镇派出所,指示派出所干警在处理上坡村涉拆迁案件时,先放放,别抓人,让双方调解,先不要立案查办。此后,丁某1新等人在拆迁工程中,实施非法行为,对高某1等三户强迫交易,对王某1、杨某1非法拘禁,故意毁坏王某1住宅,引发多起违法犯罪案件。经鉴定,王某1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406320元。此外,2011年8月1日上午,为加快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进度,在宇邦公司未与被拆迁户马某3达成安置赔偿协议的情况下,阴某某调来挖掘机,亲自指挥上坡村永华道3巷9号马某3家的拆除工作。经鉴定,马某3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103723元。容城镇派出所按照阴某某指示,未对涉及上坡村拆迁案件进行侦办,引发受害群众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阴某某供述,2011年5月假期上班第一天,在县委七楼会议室开会,当时的县委书记张某4、政法委书记马某1在场,其他人记不清了,张某4让其帮助崔某弄上坡村的拆迁工作。第二天上午,其到了上坡村拆迁指挥部,副县长牛某1是组长,当时在场的还有牛某2(宇邦公司的副总)、陈某2、丁某1新、李某2、阴克忠、康某、赵某1、张某1等人,开会做了一下分工,陈某2、丁某1新和他们手下的人是容城县黑社会,他们有个拆迁队,前期拆迁工作不顺利,崔某找他们是为了对不好拆迁的老百姓使点非常的手段,他们负责给老百姓做工作签协议。张某1负责催签协议。其负责在拆迁时解决遇到的问题,也负责做在政府部门上班的拆迁户的工作。后来陈某2、丁某1新等人每天报工作进度,其知道他们对不签协议的村民使用过砸玻璃、门前挖沟、堵门口、强拆等非常手段,但是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没有制止。老百姓有很多报警的,其叫上当时的主管治安的副局长王某6一起找原来的城关派出所所长孙志永打过招呼,让他们处理上坡村拆迁的案子别急着处理,先放放,别抓人,先让他们自己调解,城关派出所也确实没有抓过人。

2011年夏天的一天,陈军、丁立新说做不了在容城县公安局上班的马某3的工作,也不敢对他使什么手段,其答应做马某3的工作,次日其和王某6找到马某3,说给他260平米,他也没说同意,拆迁协议也没签,他说让先给宇邦公司说去,其也没有和宇邦公司说好,其觉得260平米能把马某3说下来,宇邦公司也能同意,为了加快进度,打开局面,就私自决定先拆了他家。第二天上午,其就让张某1联系挖掘机,然后其就指挥着挖掘机把马某3家的房拆了。

2011年6月份,在拆高某1家之前,其和张某1找过他两次,因为他的要求太高,没谈下来,其就告诉了牛某2他们,之后陈某2让张某1把高某1家门口堵了土。过了一两天的一个下午,在拆迁指挥部,陈某2、丁某1新派李某2、赵某1、阴克忠等人去高某1家门口挖沟,让张某1把挖掘机叫过来,当时其在旁边听见他们说,也没有发表意见。过了时间不太长,其就看到高某1来指挥部签协议,就是按宇邦公司制定的赔偿标准赔的他,过了几天高某1把房子腾空就拆了。

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牛某2说头天晚上他们把王某1的门脸强拆了,东西没清点,在往车上拽王某1的丈夫时,把他的腿用车门挤折了,让其想想法,其就给他说赶紧调,该出钱出钱。过了一两天,其把王某1叫到办公室,跟她商量赔偿的事,她要的太多,其也管不了了,后来王某1一直上访,容城县的副县长宋永良接访想办法给她解决了,具体赔偿了多少也不知道。除了高某1、王某1家,其还听说陈某2、丁某1新他们使用砸玻璃、挖沟、强拆等非常手段迫使好多老百姓拆迁。

其当庭供述,其于2011年5月5日或者6日到的上坡村帮助拆迁工作,同年11月底因为拆迁工作差不多了,其就撤回去了。其对丁某1新、陈某2等人对拆迁户采取过的挖沟、砸玻璃等行为知道一些,因怕影响拆迁进度,没阻止,是默认态度,对向派出所报警的案件,其去派出所说过“书记催的紧,影响拆迁进度,先别立案呢”。王某1家被强拆的事,其不知道,当时已经撤出拆迁指挥部了,但因为其是容城县当地人,跟王某1关系熟,牛某2找其帮着协调了两次,也没协调成。

2、证人马某1(容城县政法委书记)证言证实,阴某某任容城县政法委副书记时,其任书记,2011年5月份,阴某某被抽调到上坡村负责拆迁工作,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因为他是容城县当地的,有一定影响力,让他去就是为了加快拆迁进度。

3、证人牛某1(容城县副县长)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其当时任容城县副县长,也是上坡村领秀城整体项目拆迁指挥部组长,成员有丁某2、阴洪亮、阴某某等人,是张某4书记让他们参与进来的,大事都是张某4书记定。开始其负责给公职人员做工作,他们签协议都差不多了,后来的工作主要是阴某某负责的多,其很少到指挥部去了。2011年其在接访大厅接访时,王某1带着他丈夫来反映情况,当时他丈夫拄着拐杖,王某1说是碰的,她反映的是拆迁赔偿的事,其他的事没说。上坡村邓某奇反映的是他家因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被挖沟的事。杜某反映的拆迁补偿纠纷的事,后来邓某奇、杜某两家通过调解都息诉罢访了。

4、证人崔某(宇邦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成立的上坡村拆迁指挥部,县里各科局的领导都是拆迁指挥部成员,县里领导有王某5、牛某1,后来因拆迁进度缓慢,其跟县里领导张某4和县长李绍祥反映后,阴某某书记就到指挥部工作了。阴某某在加快进度上起了作用。陈某2他们在拆迁过程中强拆王某1家,还夹断了王某1丈夫的腿,后来赔偿了70多万元,是宇邦公司出的钱,因为王某1家总是折腾上访,县政府的宋永良副县长找过其,让快速解决王某1家的事。

5、证人牛某2(宇邦公司项目经理)证言证实,其是容城县领秀城的项目总经理,当时上坡村指挥部的负责人是牛某1副县长、阴某某书记。其公司与陈某2、丁某1新的拆迁公司签的合同,阴某某是拆迁指挥部的负责人,代表政府,协调一些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时候陈某2、丁某1新他们在拆迁中打人或者强拆,阴某某负责协调,当时马某3家是强拆的,是先拆的,后签的协议。阴某某在强拆完马某3家之后,将一份拆迁协议给其,比正常的多给了20多平米,阴某某说是答应马某3的,然后其将协议交到公司了。具体怎么拆的马某3家,其不知道。

2014年1月份的一天傍晚,陈某2说跟王某1家说好了,让派个车,派点人过去帮着拆,其就安排孙某4开着公司的皮卡过去,其也到了现场,有人跳进去开的门,有拆迁的人就往外拉人,后来他们拆房子,其就回家了,后来李某6给其打电话说王某1丈夫的腿折了,让其去中医院送钱去。第二天其给崔某打电话,崔某说出点钱赶紧弄清了得了,然后其就让陈某2去找阴某某,让他赶紧协调,后来王某1报警了,李某6跟王某1谈好,赔偿王某1丈夫14万元,赔偿王某1家损失60万元,钱都是公司出的,王某1家的房子全部按照商业门脸补偿的。阴某某是2011年到的上坡村拆迁指挥部,负责调解协调,有一次,阴某某在指挥部给城关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说过“你们别管了,我负责给他们调解。”然后民警就走了。

6、证人张某1(上坡村村长)证言证实,开发领秀城小区的宇邦公司牛某3聘任其参与拆迁工作,每月给其开工资,后期陈某2、丁某1新来以后,其只负责找拆迁的挖掘机。拆马某3家是阴某某让其带着挖掘机拆的,有李某1和抓车司机张某2在场,李某1是宇邦公司的工作人员,阴某某指挥着挖掘机拆房,其和李某1负责检查马某3的安全工作,见没有人,没有家具,电也断了,屋子空了,就告诉张某2可以拆了,阴某某是拆迁指挥部最大的官,所以大家都听他的。拆马某3家是否签了协议其不知道。

2011年上半年的一个下午,高某1说拆迁的人在他家门口挖了个大沟,出不来也进不去,其开着面包车拉着高某1到了她家,她丈夫老袁在家门口,当时在场的有嘎子、徐某2、杨某2、康某、杨某3、阴克忠、阴某某,其把老袁叫上面包车,让阴某某也上车,其和阴某某、高某1夫妻一起在车上说拆房签协议的事,阴某某对高某1夫妻说,差不多就行了,赶快把协议签了。最后其说多给他们5平米左右,阴某某让其看着弄去吧,其就拉着她们两口子到村委会签了协议。

7、证人李某1(宇邦公司保安)证言证实,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在拆马某3(后来才知道是马某3)家的时候,其和张某1检查完安全问题之后,阴某某说赶紧拆,张某1就让张某2用挖掘机拆的房。

8、证人张某2(挖掘机司机)证言证实,拆上坡村的旧房是张某1、老周、老李和其联系,张某1是村长,老周、老李是宇邦公司的人。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员闹起来的时候很多,报警的很多,拆在公安局上班的马某3家和王某1家的时候见到过有警车来。拆迁是政府行为,县里领导给公安局打过招呼,拆迁过程中发生冲突了,公安局也不敢管。拆马某3家和王某1家都是阴某某指挥着拆的。2013年的一天晚上,牛某3让其在张某3家门口挖下水管道,张某3家里不让挖,牛某3就带着二、三十人跟张某3家发生了冲突,然后其就走了。过了好长时间,其才拆的张某3家。高某1家被挖过沟,具体谁挖的不清楚,张某1指挥其把沟填上了,最后高某1家的房也是其拆的。阴克忠叫其在高某1家门前倒过土。

9、证人李某2(容城县粮食局工作人员)证言证实,上坡村拆迁,其给拆迁户做过工作,陈某2给其开工资,拆迁指挥部有阴某某、陈某2、丁某1新、牛某3、丁某2、牛某1。其跟马某3谈过,说不了,陈某2说跟阴某某说,让他解决。过了一天,陈某2说阴某某带着人把马某3家拆了,阴某某也说是他亲自带人去的。2014年初的一天,陈某2说晚上准备拆王某1家,让其叫开门,是王某1的丈夫杨某1开的门,其见到有两辆车在王某1家门口,侯某1喊把他们拉上车,然后有人把杨某1拉着出来上了一辆白色的捷达车走了,后来侯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中医院看看杨某1去,说他的腿骨折了,还让其给牛某3打电话让送钱去,要住院。侯某1又说王某1折腾呢,让其过去看看,其到容城南环那边,王某1坐在一辆皮卡车里,车上有人看着她,其问怎么回事,王某1说把他们家都拆了,首饰和票据都埋在里边了,其就帮着王某1回家用铁锹挖了半天,挖出来一包首饰和一些票据,杨某1的医药费是牛某3交的。因为其和王某1关系不错,所以敲开的她家门。过了几天,新荣物业办公室给其打电话说派出所的找其呢,牛某3让其到煤场去,到了后牛某3、陈某2、丁某1新都在,人们就说可能是因为强拆王某1家的事,他们让其先躲躲,别让派出所的抓了,他们找领导协调这个事。后来王某1因为房子被强拆的事到北京上访去了,阴某某、牛某3、陈某2等人就让其给王某1做工作,在新荣物业阴某某、牛某3、王某6、赵某1等连续谈了三天,共赔偿了王某1家70多万元,都是宇邦公司出的。还补偿王某1家290平米左右住宅,850平米商业门脸,这事才算结束。上坡村在拆迁过程中出现过对拆迁户砸玻璃、断水断电、堵门口、强拆房子,还有打架的情况。

10、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的时候,因为做不了马某3的工作,指挥部决定让阴某某找马某3谈,过了几天,阴某某说他带着挖掘机把马某3家拆了。王某1家被强拆之后,其参与调解来,主要是李某6(李某2)和王某1谈,最后赔偿了王某1家70多万元。上坡村的李某7、高某2不签协议,陈某2让把李某7家大门拆了,其和李某6几个人就去了,在李某7家门口阴克忠打了李某7,其几个人还打了个工人,这事后来公安局也没过问。陈某2在张某3家门口挖条沟,当时宇邦公司的牛某2也在,然后其几个人就带着挖掘机到张某3家门口,侯某1带的人把张某3和他父亲从家里拽出来,还打了张某3父亲的头,这事后来公安局的找过其几个人。还有给高某1做工作,他不给开门还报了警,第二天其几个人给陈某2说了这事,陈某2说让在高某1家门口挖沟,其和李某6几个人就带着挖掘机在高某1家门口挖了条沟,没多久,高某1就签了拆迁协议。还有胡某2始终没签协议,其和李某6几个人在县城城关供电所打了胡某2一个嘴巴,踹了他一脚,打人不是李某6就是康某,这之后胡某2就签了拆迁协议。

11、证人徐某1(又名徐某2)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阴某某叫其去上坡村帮着做拆迁工作,拆迁指挥部牛某1是最大的头,县里还有阴某某、丁某2,拆迁过程中有打人、挖沟、强拆等行为的发生,有报警的,公安局的去了都没办法。马某3家都被强拆了,也没事,尤其有陈某2、丁某1新、阴克忠等混社会的人,干起来有底气。2013年底2014年初,其和李某6、赵某1多次做王某1家工作,做不下来,后来王某1家被强拆了,还把王某1丈夫的腿弄断了,还报了警,后来不知道怎么解决的。

12、证人侯某1证言(容城县东关村党支部委员)证实,2014年初的一天,牛某3说晚上拆王某1家,让其找几个人盯着点,其就找了梁理想、刘某、郝某、侯某2,让他们再找几个人。晚上7点多,到王某1家,看见挖掘机在那等着,还有100个左右的工人,梁理想等人也到了,李某6敲开王某1家的门,王某1丈夫在家,李某6跟他说了几句话,然后说“把他架出去”,其也说“架他出去”,梁理想、刘某几个人就把他架出去了,架到一辆捷达车上拉走了,然后那些工人就开始往外运王某1家的电机、管材之类的物品,挖掘机就开始拆房。到了晚上10点多,王某1回来要往房子里跑,其就说架走她,然后郝某等人就把王某1架到那辆皮卡上拉走了。到了凌晨1点多,梁理想给其打电话说王某1的丈夫的腿疼,其就让他带着到中医院检查,过了一会,梁理想打电话说腿断了,其就跟牛某3说了,牛某3给宇邦公司的人打电话送了点钱来,把住院费交了。早上6点多,王某1家被拆完的。后来其跟陈某2说,公安局的找“我们”呢,陈某2说让牛某3、李某6赶紧跟王某1家谈调解,后来他们就调解了,总共赔了70多万元。公安机关的也没有再找过其。其知道拆迁指挥部有阴某某,但其没去过指挥部。

13、证人阴克忠证言证实,阴某某联系的其到上坡村拆迁指挥部,其认为他就是组长,其负责先给拆迁户做工作,做不下来再找阴某某书记,让他们去协调。2011年马某3家拆迁就是阴某某处理的。

14、证人王建国证言(容城县公安局副局长)证实,上坡村改造的时候,在拆迁过程中,引发了好多治安和刑事案件,村民打110报警,城区派出所民警出警比较多,而且一些被强拆的居民到保定市、北京去上访告状,引发了不少不稳定因素,阴某某为此到公安局对其说过,就上坡村改造过程中引发的拆迁公司强拆事件,公安应该先放一放,不要急着抓人破案,等开发商和政府通过其他方式跟居民调解调解再说。这是阴某某代表政府拆迁工作组说的意见,其得听领导的指示。阴某某书记还让其跟着到容城镇派出所跟派出所所长孙志永说过“上坡村的案子先撂撂吧,等他们拆迁人员去处理”。公安局出警的案件有王某1家的案子,该案件没有侦破,其参与过王某1案子的调解,2017年该案才移交给9.06专案组。马某3原来是公安局的正式干警,在上坡村有宅基地和房子,记得有一天阴某某让其跟着去做马某3的工作,但因为二人说的赔偿数额悬殊,没有说好,其和阴某某就走了,之后,阴某某为此事没有再找过其。

15、证人孙志永证言(容城镇派出所所长)证实,2011年下半年,上坡村关于拆迁的报警开始多了,其向王某6副局长汇报了,他说“这是政府拆迁的事,政府领导也在抓紧时间安排县拆迁办处理,有些报警案件先放一放等等看。”他还说过,上坡村出现的案件,由拆迁办阴某某书记去处理,不让其管了。所里其他干警催问拆迁的案件,其说先等一等,看县里领导怎么说。其到局里找王某6汇报工作时,也碰到过阴某某几次。因为王某1家强拆的事,阴某某当过调解人。阴某某为上坡村拆迁的事去过其派出所几次,他说过上坡村拆迁的事不要立案,不要查处,由他们先去处理,当时在场的有王某6。其看到阴某某和李某6、徐某2等人经常在一起。

17、证人石某(容城县看守所副所长)证实,其在城关派出所工作期间,因领秀城拆迁的事出过警,关于强拆的出警都是集中在2011年前后,其出完警后回来跟副所长冯涛汇报情况,完了之后,没有安排进一步的工作,把案子都放起来了。为王某1家强拆和被伤害案出过警,其向所长孙志永汇报时建议立专案组,孙志永没同意,在侦查手段方面支持也不到位,调查过程中其还要通过个人关系去协调一些取证工作,案件进展缓慢。2013年下半年,其做了副所长以后,所长说上级领导关于上坡村拆迁改造引发的案件有指示,要求派出所先不要侦办,等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调解一下再说,这样其组受理的案件都暂时停了下来,没有去抓人破案。

18、证人赵某3刚证言(容城镇派出所副所长)证实,2011年6、7月份的时候,阴某某带着公安副局长王建国到所里说过涉及上坡村的案子,先让他们调解,先别立案呢。2011年8月1日,马某3在上坡村的房子被强拆的事马某3妻子杨某4在其派出所报了警,是赵某2出的警,赵某2把杨某4的报案材料交给了其,其向孙志永汇报了,他说这个案子先放放吧,先让他们调解,就没有立案。

19、证人冯某(容城县公安局食药监大队长)证实,其在城关派出所任副所长期间,2011年6、7月份阴某某带着公安副局长王建国到所里说过涉及上坡村的案子,先让他们调解,先别立案呢。在阴某某交代完不久,所里就接到了拆迁的报警,孙志永说先缓缓再调查,所以其组负责的案子都缓做处理,后来都不了了之了。

20、证人李某3(城关派出所副所长)证实,在上坡村拆迁过程中,其出警处理过王某1家被强拆和一起挖沟的案件。

21、证人黄某1(八于乡派出所副所长)证言证实,因领秀城拆迁,其出过一次警,是因为一户二层楼被砸了窗户,其他都是民警胡某1、李某4、李某5、孙开出警的,他们回来汇报说都是因砸玻璃的事。

22、证人李某4(城关派出所民警)证言证实,因领秀城拆迁其出过警,有砸玻璃的,还有一个容城县公安局巡警阴忠林的岳父家没签协议就被强拆的。

23、证人李某5(容城镇派出所民警)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上坡村拆迁期间,其接到过不少报警,有拆迁户的玻璃被砸的,有大门被堵的,有房子被强拆的。其中有一家叫高某1,开始是玻璃被砸了,后来他们的房子被强拆了。因黄某1副所长说过,涉及上坡村的案件先不要查,等着所里统一处理,所以未开展过调查。

23、证人胡某1(城关派出所干警)证言证实,因为领秀城强拆的事其出过几次警,印象最深的是2013年初,王某1家房子被拆的事,将王某1带到派出所做完笔录后就让她走了,黄某1副所长也没有进一步安排工作。

24、证人赵某2(容城县治安大队民警)证言证实,2011年8月1日,马某3在上坡村的房子被强拆后,他妻子杨某4报警了,孙志永所长说“先撂撂吧,以后再把材料交给赵某3刚”,然后就没有再查这个案子。

25、证人马卫星证言(容城县公安局退休干部,上坡村被强拆受害人)证实,2011年上半年,宇邦公司开发领秀城要占其上坡村的房,因为标准低,其没有同意签协议,宇邦公司又让陈某2、丁某1新的拆迁公司给其做工作。2011年7月31日下午2点左右,阴克忠、李某6和赵某1代表拆迁公司给其做工作,因为标准低其不同意,阴克忠就威胁其说“要签就签,不签下午就拆了。”其就给他们翻脸了,他们就走了。下午5点左右,阴某某带着王某6过来又给其做工作,王某6是其主管领导,但他什么也没说,其说的是赔偿其280平米领秀城小区的房,宇邦公司说给其230平米,阴某某一直给其做工作,后来其就说赔偿260平米,阴某某当时没有答应,他说给宇邦公司的崔某商量商量,也没有签协议,他们就走了。2011年8月1日中午11点多,其妻子杨某4给其打电话说上坡村的房子已经拆了,然后其就让杨某4到容城镇派出所报案。后来阴某某电话告诉其去选房,直到2014年6月份,其儿子马某2才代替其签了一个回迁安置合同书,是按260平米赔偿的。

证人马某2亦证实替父亲马某3签协议的情况。

26、证人王某1证言(上坡村受害村民)证实,2014年1月3日其家被强拆了,其丈夫的腿被夹断了,其弟弟也被人打伤了,阴某某书记主动找过其解决,他说“你也别上访了,也别报警了,事朝我说”。他让其把被毁的东西拉完单子之后,他说这么多,他解决不了。其说丈夫的医药费呢,阴某某说他找对方给其,他就给牛某3打电话,要了几万元记不清了。后来其又找了阴某某几次,反映家被强拆、家人被打和安置不合理的事,他说他管不了了,之后其继续到保定、北京上访去了。

27、证人高某1证言(上坡村受害村民)证实,阴某某和张某1多次找到其做工作,谈拆迁的事,都没说好,过了两三天阴克忠、赵某1等就用土堵其家大门,强迫其签协议。有一天下午,阴克忠、赵某1等有百八十人在其家门口挖沟,并围住其说,赔偿其352平米,同意就去大队,不同意就继续挖沟灌水,其就被迫到大队签了协议,当时大队有阴某某和张某1。然后张某1就给阴克忠打电话说,协议签了,把沟填上吧。因为阴克忠等人堵其家门、挖沟其向县信访局反映过,也报过三回警,警察也出了警,后来都不了了之了。

28、证人文某(上坡村受害村民)证言证实,2011年5月13日其在上坡村的房屋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强行被拆除了,其报案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处理,所以其就让妻子马桂茹到信访局上访。过了一个来月,宇邦公司同意赔偿45万元,并且签了拆迁协议,其就不再找派出所和信访局了。

29、证人张国亮证言(容城县公安局退休干部,上坡村被强拆受害人)证实,因为2011年4月16日其在上坡村的房屋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被强拆了,报警后,派出所的也没有勘查现场、没有调查,更没有抓人破案,其就到信访局信访了。过了10来天,宇邦公司同意赔偿其领秀城小区住房210平米,并且签了协议,其就不找了。

30、证人张某3(上坡村受害村民)证言证实,2013年6月其在上坡村的家不断遭领秀城拆迁人员的骚扰,还打了其和其父亲,其就报警了,但事情一直没解决,公安局也不给其任何说法,其就和爱人郭某到信访局反映。后来2018年3月其到雄安新区信访局信访了一次。

31、证人沈某、孙某1证言证实,其是宇邦公司工商登记上的股东,但没有实际出资,公司的钱都是崔某出的,他是实际老板。

32、保定市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保定市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变更资料证实,保定市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5日,经营期限至2023年9月14日,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孙某1、孙某4。保定市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法定代表人是崔某,该公司于2010年4月变更为保定宇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容城县政府文件五份、领导议事纪要二份证实,上坡村“城中村”项目为县里确定的三年大变样的重点项目,以及相关的规定。

34、容城县上坡村村委会与宇邦公司的协议书、宇邦公司与容城县进良拆迁公司的房屋拆除合同附进良拆迁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证实,2010年4月5日,上坡村村委会与宇邦公司签订拆迁协议,村委会负责作拆迁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宇邦公司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拆迁。宇邦公司又与进良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合同,由进良公司对房屋进行拆除工作。

35、证人黄某2证言证实,其和张某7、张某5清、谷某合伙买了一辆挖掘机,想揽上坡村的活,就找到宇邦公司的牛子,牛子说得有执照,其就找到其村的孙某2借钱,说用一个月,注册完公司就撤回来。公司名字叫容城县进良拆迁有限公司,公司执照办下来一个月后,其告诉孙某2说钱可以撤了。办下执照后,其就找牛子,和他们签了合同,孙某2的名字是其签的。宇邦公司给老百姓做好工作后,其带人再去拆。

36、证人孙某2证实,2010年6月份的时候,其帮助黄某2办了一个营业执照,认证完后,其就把资金撤出来了,其没见过该营业执照,其他的事不知道,协议上的字不是其签的。

37、成交确认书证实,容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宇邦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8、关于上坡村在拆迁工程中引发的信访材料证实上坡村村民的上访情况。

39、公安机关侦查卷宗材料证实,关于上坡村村民杨某1、王某1、马某3、高某1等住房被故意毁坏、被强迫交易等案件已于2017年底至2018年5月份期间陆续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0、价格认定结论证实,杨某1、王某1家被毁房屋价值406320元;杨某4、马某3家被毁房屋价值103723元。

41、移交违纪问题线索函附李某2、牛某2、赵某1讯问笔录五份共31页证实,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在办理9.06专案时,涉案人员李某2、牛某2、赵某1在交代本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强迫交易案犯罪问题的同时,供述了2011年牛某1、阴某某在上坡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法违纪线索。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受贿罪:2011年5月,被告人阴某某到上坡村拆迁指挥部工作不久,先后向牛某2和崔某提出想在宇邦公司开发的领秀城要一套住房,崔某、牛某2当场表示同意,同时崔某答应给其予以优惠。2013年下半年,牛某2将领秀城小区16号楼3单元401室(建筑面积91.12平方米)预留给阴某某。2014年4月12日,经崔某签批后,阴某某在交纳物业费等费用人民币1万元后,领取了该房屋的钥匙进行装修。2014年10月,经崔某同意,阴某某交纳购房款人民币5万元。因在上坡村项目开发期间,阴某某利用担任容城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及在上坡村拆迁指挥部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宇邦集团在上坡村开发拆迁工程中(滥用职权犯罪事实部分已叙明)提供了很大帮助,崔某为表示感谢,未让其支付剩余房款。2017年11月,牛某2因在拆迁工程中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1月,阴某某担心低价购房之事败露,要求补交剩余房款。2018年1月10日,经崔某同意后,其子阴少辉以每平方米2318元价格补交剩余房款人民币161216元,并补签了购房合同,购房人改为阴少辉,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4月12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阴某某供述,2011年5月其开始参与上坡村拆迁工作,约二个月后,其先后跟宇邦公司的副总牛某2和老板崔某表达了想在领秀城小区占一套房的想法,想少交点房款,他们都同意了。2014年初,其交了1万元物业费后就领钥匙装修了,后来其给牛某2交了5万元房款,宇邦公司给其开了一张收据。之后牛某2、崔某没有向其要过剩余的房款。其有购房能力,但没想再交余款。2018年1月份,牛某2等人相继被拘留后,其害怕房子出问题,就主动要求补交房款,经与宇邦公司协商,按照2014年领钥匙时的优惠价补交了16万多元。

2、证人崔某证言证实,阴某某在2010或2011年的时候跟其说过等楼盖起来后,他要一套房,给他优惠点,其同意了,让他找牛某2商量。2014年4月牛某2找其签了一个关于阴某某未交清房款领钥匙的请示,因为阴某某是政法委副书记,也在拆迁过程中帮了公司的忙,所以其就在请示上签了字。正常情况下,房主需交清房款或者交完首付后贷款手续完备的,签了购房协议之后才能领钥匙,特殊的就他一个。其听牛某2说阴某某交过一次5万元的房款,其公司里没有人向他催要过房款,他也没有主动提过再交房款。直到2018年初(也可能是2017年底),听公司出纳陈某1说阴某某要补交房款,可能是他觉得反腐形势严峻,牛某2也被专案组抓了,怕出事才想补交。其同意按阴某某领钥匙时的公司内部认购价补交的余款,并补签了购房合同。

3、证人牛某2证言证实,2014年的时候,阴某某让其给他留一套小平米两室的房子,其就给他留了一套,半个月后,他说先交5万元房款,剩下的以后再交,经请示崔某同意后,其将5万元交给了陈某1,打了个收条。又过了一个月,阴某某要钥匙,经请示崔某同意后,其把钥匙给了他。其没有催要过尾款。按照规定,让预留房、不交全款就领钥匙,都是不允许的,就他一个。附《工作请示书》,内容为(对阴某某住房)未交清房款及签署购房合同,未达到交房标准,申请领钥匙并减免2013年取暖费1003元的请示。

4、证人陈某1(宇邦公司出纳)证实,2014年4月阴某某交了1万元物业费和代收费用等入住手续必须交的费用;2014年10月阴某某又交纳5万元房款;2018年1月,阴少辉按内部认购价格2318元/平米补交房款16万多元,并补签了购房合同。其给牛某2说过这不符合规定,牛某2说他有崔某的批示。

5、证人王某2(宇邦公司会计)证实,2018年初,阴某某的儿子阴少辉将阴某某买的领秀城16号楼3单元401室90平米的房子补交了16万多元尾款,款是按陈某1交待的价格付的,并补签了购房协议,日期为2014年4月12日。

6、证人王某3(原宇邦公司出纳)证实,其在宇邦公司担任出纳期间,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过公司的银行账户,2018年1月,其账户收到一笔槐海燕打的161216元的款,经查阅公司记账凭证,收的是阴少辉领秀城16-3-401房款。

7、证人孙某3(宇邦公司售楼部职员)证实,2018年1月10日,其按王某2的指示,与购房者阴少辉签了一份合同。

8、证人王某4(原宇邦公司会计)证实,其开过一个阴某某交房款5万元的票据。

9、证人阴少辉(阴某某之子)证实,2018年1月份的一天,其父亲说想把他住的领秀城的房款交清,之前就交了5万元。其找到宇邦公司的一个管财务的人,他给崔某汇报后,让其找财务王某2办理,其通过其妻槐海燕的银行卡转到宇邦公司款161216元,并以自己的名义签了合同。

10、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王某3银行回单,收据,购房合同证实,宇邦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收槐海燕款161216元,给阴少辉开具收据1张,并与阴少辉签订购房合同;阴某某先前交过物业费1万元和房款5万元。

11、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2月9日,对崔某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阴某某收受领秀城16号楼3单元401房产案件线索。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经被告人阴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检举揭发,容城县公安局局长孟某某、容城县容城镇镇长王某某利用职务影响优惠购买领秀城小区住房的问题已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保定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阴某某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留置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证实,经阴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检举揭发,容城县公安局局长孟某某、容城县容城镇镇长王某某利用职务影响优惠购买领秀城小区住房的问题已查证属实,阴某某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洁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阴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在时任容城县政法委副书记负责容城县容城镇上坡村“城中村”重点项目拆迁工作期间,明知在拆迁过程中,陈军、丁立新等人对上坡村村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并利用自己领导身份以及在当地的影响力向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打招呼,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好多案件没有及时立案侦查,造成陈某2、丁某1新等人有恃无恐,一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造成王某1、马某3家财产损失达50余万元,并引发多名受害群众因问题得不到合法解决而上访的事实属实,被告人阴某某超越职权范围,胡乱使用权力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特征,故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阴某某所犯受贿罪中案发前已将剩余购房款全部补交,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阴某某在立案调查前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且真诚悔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国家的廉洁建设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新童

审 判 员  宋会义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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