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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81刑初209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8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晋0781刑初209号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监管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赵婧、翟杜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在介休市运管所从事道路运输证受理、审核、制证以及给货运车辆照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71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未当庭举证。

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曹某没有给王某1、王某2等人虚假办理道路运输证,亦不存在主动索贿情形;3、被告人曹某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并当庭出示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一张、荣誉证书两份。

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8月,曹某在介休市运管所负责办理道路运输证期间,在分别给代办车辆上户业务的王某1、王某2、邵某、薛某、陈某、侯某、李某、张某、武某、梁某十人办理道路运输证过程中,利用其对道路运输证受理、审核、制证以及给货运车辆照相的职务便利,收受对方好处费共计171600元,并给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7月至2018年6、7月期间,曹某在给王某1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通过微信多次累计收受王某14000元,多次累计收受王某1现金共计1000元。

2018年年初至2018年7、8月期间,曹某在给王某2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多次收受王某2现金3000元。

2016年年底至2017年6、7月期间,曹某在给邵某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多次收受邵某现金共计3000元。

2017年至2018年7、8月期间,曹某在给薛某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通过微信多次累计收受薛某4600元。

2016年至2018年8月期间,曹某在给陈某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通过微信多次累计收受陈某43400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曹某在给侯某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多次收受侯某现金共计5000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曹某在给李某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通过微信多次累计收受李某11700元。

2016年至2018年7、8月期间,曹某在给张某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通过微信多次累计收受张某76900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曹某在给武某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多次收受武某现金共计1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曹某在给梁某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多次收受梁某现金共计9000元。

2018年8月8日,介休市监察委员会对运管所有关问题进行初核,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曹某主动向晋中市“廉政专户”上缴人民币20000元。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曹某上缴涉案款65242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曹某上缴涉案款8635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山西省运管系统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任职文件、调岗通知、请假记录、介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介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曹某的基本情况说明。

证实:被告人曹某于2005年10月至今在介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事业工人身份,2018年1月被任命为介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大厅副主任。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在介休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运管窗口工作;2009年1月至2017年12月,在介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维管办具体从事道路运输证受理、审核和制证工作,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同时负责货运车辆照相工作;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在介休市电子政务中心具体从事道路运输证受理、制证工作;2018年至今,在介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办工作。

2、到案情况说明。

证实:2019年4月4日,介休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曹某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立案后,介休市监察委员会通过曹某所在单位介休市运管所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

3、被告人曹某的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曹某的身份情况。

4、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实:截止2019年7月16日,未发现被告人曹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5、介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审批流程、晋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道运办字[2019]142号文件、介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情况说明、介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通知。

证实: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审批的具体流程。申请人提交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准备齐全,经工作人员受理、审核通过后,要求相关营运车辆来所进行车辆照相信息采集(2018年2月以后由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自行提供车辆照相及电子照相)。

6、被告人曹某与王某1、薛某、陈某、李某、张某的微信账号注册信息。

证实:被告人曹某与王某1、薛某、陈某、李某、张某的微信账号注册信息。

7、被告人曹某与王某1、薛某、陈某、李某、张某的微信转账记录。

证实:被告人曹某微信收受王某1好处费共计4000元;微信收受薛某好处费共计4600元;微信收受陈某好处费共计43400元;微信收受李某好处费共计11700元;微信收受张某好处费共计76900元。

8、晋中市“廉政专户”专用收据、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介休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证实: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曹某主动向晋中市“廉政专户”上缴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曹某上缴涉案款65242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曹某上缴涉案款86358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我在介休市奥维德圣运输公司工作,当时曹某在介休市运管所负责审核上户车辆手续及给货运车辆拍照,我在代办上户的过程中,把需要的资料及车辆照片给了曹某,曹某就能把车辆上户的手续办下来,事后我给曹某几百元不等的好处费感谢他。截止到2018年6、7月份,我累计给过曹某5000余元,其中微信给了4000元,现金给了1000余元。

2、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我是从2018年3月份开始代办货运车辆上户、审车等业务的,截止2018年7、8月份,我一共给过曹某3000元左右的好处费。因为新车上户需要把车开到众联汽服实地照相,但是基本每车给曹某100元,再把车辆照片给他就可以直接办理上户手续了。

3、证人邵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我是2016年年底开始代办车辆上户手续的,当时我把车辆上户所需要的材料中夹上几百元一并交给曹某,手续就会顺利办下来。截止到2017年6、7月份,我一共给过曹某3000余元。

4、证人薛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2017年我开始代办货运车辆上户手续,在这个过程中,我认识了曹某,我给他一定的好处费,车辆就可以不到指定地点拍照了,一开始我给过他几次现金,后来都是通过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给他好处费,截止到2018年7、8月份,我一共给了他4600元。

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2016年后,曹某在介休市运管所负责给车辆上户、拍照,我把要办理上户车辆的手续、照片交给曹某,他就会顺利的给车辆上户。为了感谢他,我就会给他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好处费。现金给了多少我记不清了,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微信红包我一共给了曹某43400元。我和曹某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6、证人侯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2018年1月份,我开始代办货运车辆上户手续,我把上户有关的材料交给曹某后,再给他点钱,就不用把车辆开到指定地点拍照了。截止到2018年3月份,我一共给了曹某5000余元。

7、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2017年、2018年我在办理车辆上户的过程中,分多次向曹某转账好处费共计14752元,其中2018年1月8日给曹某发的2894元是他委托我给他妹妹办理新车上户手续后缴纳车辆购置税剩下的钱;2018年2月16日给曹某发的158元红包是代表春节的问候。

8、证人张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这几年我通过曹某办理车辆上户手续,每办理一批或者几批,就会给他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好处费。我给曹某通过微信一共转账98400元,其中2017年3月5日的2万元是曹某借我的钱,他大概在2017年5、6月份还了我;2018年我向曹某转账1500元,是转错了,曹某把这笔钱退给了我,剩余的76900元都是我给曹某的好处费。

9、证人武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我为了省去把车辆开到指定地点拍照,通过曹某办理车辆上户手续时,一共给了曹某1万余元的好处费。

10、证人梁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我通过曹某办理车辆上户手续时,把车辆照片和其他资料给了曹某,车辆就可以不用去指定地点拍照了,为了感谢他,事后我都给他几百元不等的好处费,一共9000余元。

(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交待材料。

该供述称:我于2005年10月在介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参加工作至今,其中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在政务大厅交通运管窗口工作;2009年1月至2017年12月在维修科工作;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任运政大厅副主任;2018年8月至今在法制办工作。

我在运管所办理车辆上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1把上户车辆需要的资料以及车辆照片发给我,车辆就可以不去指定地点照相了,他为了感谢我,累计给过我5000余元,其中微信收受了4000元,现金收受了1000余元。

王某2从2018年年初开始办理车辆上户手续,我给她办理车辆上户手续后,她会给我几百元感谢我,她一共给过我3000余元。

2016年12月份至2107年6月份期间,由于我答应邵某不用把车开到指定地点照相就可以办理上户手续,他为了感谢我,每次都给我几百元,一共给过我3000余元。

我在给薛某办理完车辆上户手续后,他就会通过微信给我转一、二百元不等的好处费,我一共收受了薛某的4600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我给陈某办理车辆上户手续后,他就通过微信给我几百元不等的好处费,累计20000元左右。2018年8月份,我向陈某借过6000元看病,这个钱大约在2018年10月份还给他了。

2018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侯某在办理车辆上户过程中,把车辆上户的相关资料给了我,我就会帮他办理好,为了感谢我,他一共给了我5000余元的好处费。

2016年至2017年6月份,李某在找我办理货运车辆上户手续过程中,一共给了我2000元的好处费。我通过微信接受李某的14752元有一部分是李某找我置换的现金。2018年1月8日李某给我转的2894元是李某帮我妹妹办理了车辆上户手续后缴纳购置税剩下的钱。2018年2月16日李某给我发的158元的红包是一个节日红包。

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间,我收受了张某大约20000元的好处费。微信转账记录的98400元,其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我买房子交首付时向他借过几次钱,2018年8月我看病时向他借过1万元,这些钱加起来有75000元左右,我在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陆续都还给了张某,看病的1万元是2018年10月份还的,每次都是现金还的。

2016年1月至2018年期间,我给武某办理车辆上户手续时,收受好处费1万余元。

2016年1月至2018年期间,我给梁某办理车辆上户手续时,收受好处费9000余元。

对辩护人出示的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出示的两份荣誉证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介休市运管所从事道路运输证受理、审核、制证以及给货运车辆照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代办车辆上户业务人员的贿赂共计1716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没有给王某1、王某2等人虚假办理道路运输证,亦不存在主动索贿情形、被告人曹某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的违法所得1516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虎亮

人民陪审员  刘国绵

人民陪审员  宋巧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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