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晋1033刑初1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9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晋1033刑初16号    

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3月份,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与司某协商,由司某代为销售烟叶。2003年,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与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政府烟草办公室因烟叶款发生纠纷,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胜诉。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司某达成协议:执行款2417375元先打入山西蒲恒律师事务所账户,扣除应得款609437.46元后,剩余部分归司某所有。但每笔执行款须经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后再由蒲恒律师事务所转给司某。2014年3月第一笔执行款打入山西蒲恒律师事务所账户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蒲恒律师事务所邓某将执行款转账给司某,司某在收到执行款后即提取4万元现金,在临汾军分区招待所交给被告人刘某某。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将4万元退还司某。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并发表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护。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任命为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经理。1997年3月份,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与河南省周口市司某协商,由司某代为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销售烟叶。2003年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与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政府烟草办公室因烟叶款发生纠纷,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胜诉。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司某达成协议。执行款2417375元先转入山西蒲恒律师事务所账户,扣除应得款609437.46元后,剩余部分归司某所有。但每笔执行款须经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后再由蒲恒律师事务所转给司某。2014年3月第一笔执行款转入山西蒲恒律师事务所账户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某将执行款转账给司某,司某在收到执行款后即提取4万元现金,在临汾军分区招待所交给被告人刘某某。2018年5月21日,司某向中共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被告人刘某某索贿4万元的犯罪事实。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将4万元现金退还司某。2018年11月1日,司某将被告人刘某某退还的4万元现金交于中国共产党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未随案移送)。

另查明,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蒲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为证:

1、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被告人刘某某到案情况说明: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向蒲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3、中共蒲县县委组织部蒲组干字【2002】176号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2004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任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经理。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5、烟叶销售、诉讼费用分摊协议书:2014年1月15日,山西省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与河南省周口市××沟司某就山西省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烟叶销售及在河南省索取烟叶款诉讼一案所涉及相关费用经商定达成协议。

6、协议书:2016年1月10日,山西省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与河南省周口市××沟司某就商丘中院执行烟叶款事项经商定达成协议。其中一项约定,之前,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已收回10万元,支付司某50万元,协议签订后,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每年收到法院执行款30万元中扣除8万元,其余22万元汇入司某指定的账户。

7、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户名刘某,卡号6013********,账号1417********,2014年3月25日存款4万元。

8、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9、司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14年按照协议支付司某24万元,2015年至2018年均未按协议支付。

10、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2014年3月6日至2018年2月6日,山西蒲恒律师事务所与司某之间汇款凭据。

11、执行和解协议书。

12、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2018年11月1日,中国共产党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司某4万元。

13、2018年4月份司某出具的说明:2014年刘某某说用点钱让我送4万元现金,当时双方没有说什么。

14、证人司某证言:2014年3月份第一笔执行款30万到蒲恒律师事务所账户以后,刘某某打电话说,我给你帮了这么多忙,你这么感谢我,你给我4万吧,我让刘某某在邓某那里扣下,他说扣下有问题,让给现金。我于2014年3月6日收到律师事务所转来的执行款24万,于当天提出14万,就和李某、许某、宋伟、海化兵开车到了临汾,在临汾军分区招待所住宿。第二天,刘某某和他老婆、女儿一块过来,大门口哨兵不让进,刘某某打电话我让许某出去接他们,在我房间,我把用报纸包的4万元钱打开放在床上,刘某某没有数直接拿上给了他老婆,他老婆装在包内,当时李某、许某、宋伟、海化兵都在场。

15、证人刘某证言:刘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几年前,我在临汾军分区招待所认识的司某,他说给我女儿找工作,我和女儿及刘某某从蒲县去了招待所,进去在房间坐了一会,后来司某把刘某某叫到房间,一会又叫我,刘某某把一个黑色袋子给了我,我就装进挎包,回到家,刘某某说让把钱存了,我数了一下4万元,我就到蒲县中行把钱存了(2014年3月25日)。

16、证人李某、许某证言:2015年3月份,邻居司某在我家串门,当时许某、宋伟在我家,司某说你们有事吗,没事去一趟临汾,我们三个就答应了,我们坐上许某的车去了临汾,司机不知道叫什么。当天我们住在临汾军分区招待所。第二天来了三个人,两口子和他们女儿,到了我们住的房间,司某就把钱拿出来让来的人看,那人没数,那个妇女把钱装到包里,钱用报纸包的,4叠,估计是4万,后来司某说那男的是蒲县烤烟局局长刘某某,下午我们就回河南了。

17、证人邓某证言:2006年4月我出资开办了蒲恒律师事务所,蒲县烟叶公司和河南宁陵县烟草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在执行阶段介入的。2014年1月蒲县烟叶公司和宁陵县农业局在河南商丘中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年支付给烟叶公司30万元,因为蒲县烟叶公司倒闭,没有银行账户,商丘中院决定将执行款汇入我律师事务所账户。协议达成后,2014年2月19日支付了第一笔30万,后来又相继支付了五笔,共计170万元,收到几笔钱后,刘某某安排我给司某汇款。

18、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3月第一笔执行款转给司某后,司某打电话说他到了市军分区招待所,要给我女儿找工作,第二天我和妻子、女儿去了军区,他们一共来了四五个人,吃完饭后,司某把我和妻子叫到隔壁房间给了一个黑袋子,说是感谢费,当时场合无法推托,回家后看见是四万元,我就给司某打电话让他拿回去,司某不要,我就让我老婆先存起来。2018年7月14日,邓某打电话说司某来蒲县福源宾馆,我就顺便在东关市场买了水果,把早就备好的4万元钱带上,到了宾馆二楼给了司某。

19、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2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山西省蒲县烟叶开发服务公司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40000元人民币),归个人所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监察委员会立案之前积极退还赃款,故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受贿赃款4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晓良

审 判 员  左永玲

人民陪审员  白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龙 兴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