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玩忽职守 受贿
案号 (2018)晋1082刑初59号
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刑诉(20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伟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董红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范某某自2017年12月担任洪洞县赵城环境监察中队负责人以来,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环境监察对象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集团”)持续向其所监察的辖区赵城镇新庄村村西一荒沟内倾倒固体工业废弃物。截止2018年4月17日,“三维集团”共向新庄村荒沟内倾倒粉煤灰约15.08万立方米,电石渣2.21万立方米。其间,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接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12369举报中心关于群众反映“三维集团”违法倾倒工业废渣的“举报函”,其违反《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及保密规定,将举报函件以微信方式发送给“三维集团”环保部工作人员付慧琼。次日,被告人范某某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检查笔录,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取证。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范某某再次接到12369举报中心关于“三维集团”违法倾倒工业污染物的“承办函”,其在带领工作人员实地检查时,“三维集团”有关人员拒绝配合,范某某未将该情况及时向洪洞县环保局相关领导汇报并采取进一步措施。
2018年4月17日,“三维集团”违法倾倒工业污染物污染环境的事件被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曝光,之后,该事件被中央财经网、人民网、央视新闻网、新华社网、人民日报网等多家主流媒体网站转发,点击量约223.3万余次,腾讯视频点击量约352.2万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维集团”倾倒于洪洞县赵城镇新庄村西南深沟及周边可见的白色工业废渣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废物;除白色工业废渣以外的废渣不属于危险废物;“三维集团”倾倒工业废渣的行为属于土地损毁类型中的压占土地,该行为已使15014平方米(约22.5亩)的倾倒场地丧失了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原有使用功能;对深沟内东侧原工业废渣倾倒区域下方的土壤造成了污染,污染面积约6427平方米,污染最大深度达2米;“三维集团”往新庄村西南深沟内及周边倾倒工业废渣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约为人民币339.1028万元。
2、受贿罪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其担任洪洞县堤村环境监察中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昕海煤化有限公司、泽宇洗煤厂、飞跃煤焦厂、振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澳利煤化有限公司、好义宏洗煤厂等多家企业相关人员行贿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以及价值1.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案发后,范某某将受贿赃款3.7万元全部退出。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物证:范某某手机1部;2、书证:范某某户籍证明、洪洞县12369举报信息登记表、洪洞县环保局现场检查笔录、洪洞县三维集团污染事件在主流媒体报道点击量及转发情况等;3、证人籍军峰、焦翔翔、杨文华、傅慧琼、王波、刘红波、李奇建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后果是由不同因素造成,系多因一果情况,量刑时不宜按情节严重论处,同时被告人范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交待,应按自首情节考虑,且能积极退赃。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董红庆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是:
一、关于受贿罪
1、被告人范某某有受贿事实是在其留置期间,主动交待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2、受贿金额刚刚达到追诉起点,属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表现,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赃。
二、关于玩忽职守罪
1、被告人范某某自办案单位首次谈话开始,直到法庭调查过程,均能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情节。
2、被告人实际一直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在接到举报承办函后,及时安排籍军峰等进行了调查,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接到承办函后,安排籍军峰、焦翔翔、郭松松去查处,并带领杨栋赶赴现场,拦截了倾倒废渣的车辆,约见了新庄村支书李毅、三维集团环保处的杨文华、付慧琼、申云文和卫红旭,因杨文华等害怕对三维集团进行处罚,所以故意推托,没有能够在现场调查笔录上签字。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将近期工作查处和发现的问题汇总成书面材料,先是用微信方式向局长郑国龙作了汇报,后又当面汇报。
3、记者曝光有新闻炒作之嫌。
4、霍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关于主流媒体报道点击量和转发次数的情况回复证明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应当由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鉴定的公私财产损失339.1028万元,被告人范某某只能承担其任职期间的责任,从其任职时间来看,其危害后果属于情节一般。
三维集团从2017年7月份开始倾倒,延续到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是2017年12月开始主持赵城环境监察队的工作,2月份正式任命,距曝光时间不足4个月,而鉴定损失是全部损失,在鉴定意见没有进行分段鉴定的情况下,被告人只能对其任职期间负责,顶多占三分之一,属于一般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范某某在三年以下量刑,且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环境监管失职罪
被告人范某某自2017年12月担任洪洞县赵城环境监察中队负责人以来,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环境监察对象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集团”)持续向其所监察的辖区赵城镇新庄村村西一荒沟内倾倒固体工业废弃物。截止2018年4月17日,“三维集团”共向新庄村荒沟内倾倒粉煤灰约15.08万立方米,电石渣2.21万立方米。其间,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接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12369举报中心关于群众反映“三维集团”违法倾倒工业废渣的“举报函”,其违反《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及保密规定,将举报函件以微信方式发送给“三维集团”环保部工作人员付慧琼。次日,被告人范某某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检查笔录,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取证。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范某某再次接到12369举报中心关于“三维集团”违法倾倒工业污染物的“承办函”,其在带领工作人员实地检查时,“三维集团”有关人员拒绝配合,范某某未将该情况及时向洪洞县环保局相关领导汇报,同时也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2018年4月17日,“三维集团”违法倾倒工业污染物污染环境的事件被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曝光,之后,该事件被中央财经网、人民网、央视新闻网、新华社网、人民日报网等多家主流媒体网站转发,点击量约223.3万余次,腾讯视频点击量约352.2万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维集团”倾倒于洪洞县赵城镇新庄村西南深沟及周边可见的白色工业废渣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废物;除白色工业废渣以外的废渣不属于危险废物;“三维集团”倾倒工业废渣的行为属于土地损毁类型中的压占土地,该行为已使15014平方米(约22.5亩)的倾倒场地丧失了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原有使用功能;对深沟内东侧原工业废渣倾倒区域下方的土壤造成了污染,污染面积约6427平方米,污染最大深度达2米;“三维集团”往新庄村西南深沟内及周边倾倒工业废渣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约为人民币339.1028万元。
2、受贿罪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其担任洪洞县堤村环境监察中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昕海煤化有限公司、泽宇洗煤厂、飞跃煤焦厂、振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澳利煤化有限公司、好义宏洗煤厂等多家企业相关人员行贿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以及价值1.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
案发后,范某某将受贿赃款3.7万元全部退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
1、出示物证:手机一部。
出示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暂扣涉案财物登记表,证实对被告人范某某住宅、办公室、车辆进行搜查的过程,及暂扣涉案物品明细。
2、出示书证:
(1)中共临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临汾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办理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玩忽职守问题,临汾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4月18日指定霍州市监察委员会进行审查。
(2)霍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证实,该委于2018年4月18日决定对范某某涉嫌玩忽职守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3)霍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该委于2018年4月18日决定对范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期限从2018年4月18日起算。并于当日将范某某在临汾监委留置场所采取留置措施。
(4)户籍证明、洪洞县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的基本情况及任职情况。
(5)洪洞县环境保护局洪环发(2018)11号文件,明确环境监管执法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环境监察中队主体网格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等,参与所属区域内12369信访举报中心受理的信访投诉等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等,参与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6)洪洞县12369举报信息登记表证实,洪洞县环保局1****电话先后于2018年2月26日、3月16日接冯先生、王先生电话,举报三维集团将工业废渣倾倒于新庄小学附近,污染环境等。
(7)洪洞县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证实,我局12369环保热线工作是按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5号)》执行的,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8)出示洪洞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笔录时间2018年2月28日10时20分至11时10分,地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处办公室,被检查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付慧琼,检查人籍军峰、焦翔,且该笔录中只有付慧琼的签字。
(9)出示赵城环境监察中队2018年3月15日至4月12日三维集团现场检查问题清单,该清单2018年4月21日提取于洪洞县环境保护局赵城中队焦翔处。
(10)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赵城环境监察中队工作职责证实,赵城环境监察中队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参与破坏生态事件及环境污染纠纷事故的调查等。
(11)霍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关于调取“洪洞县三维集团污染事件在主流媒体报道点击量和转发次数”信息的情况回复证实,截止2018年4月24日,中央财经网、人民网、央视新闻网、新华社网、人民日报社网、南方都市报网、瞭望智库网、凤凰网、环保人网、环球时报网、澎湃新闻网、山西新闻联播网、山西科教网、环评爱好者网、环保之家网等网站发现信息点击量共2233209余次,腾讯视频点击量352.3万余次。
(12)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7月25日至今,山西三维集团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在洪洞县赵城镇新庄村村西荒沟内共倾倒粉煤渣约15.08万立方,电石渣约2.21万立方。
(13)洪洞县环境保护局文件洪环发(2018)6号文件证实,范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正式任命为赵城环境监察中队队长。
(14)洪洞县纪委洪纪(2018)37号决定证实,该委已于2018年5月8日给予范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15)洪洞县监察委员会洪监(2018)18号决定证实,该委已于2018年5月8日给予范某某开除处分。
(16)出示被告人范某某与付慧琼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证言:
(1)郑国龙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2年1月至今任洪洞县环保局局长。三维集团属于环保局的管辖范围,主要由洪洞县赵城环保监察中队负责日常监管,自动在线监控中心负责监控三维集团废水、废气的排放。
关于三维集团环境污染的信访举报件,都是由“12369”举报中心副局长许海生交给赵城监察中队办理。关于三维集团倾倒固体废物的事情,我是2018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曝光后才知道的,没有人向我汇报过这件事。
(2)刘俊刚谈话笔录证实,我是2013年6月至今任洪洞县环保局副书记,分管赵城环境监察中队,队长是范某某。关于三维集团环境污染的信访举报件,以及三维集团在新庄村倾倒固体废物的事情,没有人向我汇报过。2018年4月17日,我接到环保局局长郑国龙的电话,说新闻曝光三维集团倾倒废渣的事情,后我与临汾市环保局邓副局长、临汾市副市长杨建国,一起去赵城镇新庄村现场查看,只看到一个大坑倾倒了固体废物,当时已23时,我们又去汾河口看了三维集团的排水口,连夜开了现场会,传达临汾市的精神,成立现场调查、扫黑除恶、追责和善后处置四个组。第二天省环保厅去现场落实了具体情况。
同时证实,范某某负责洪洞县赵城环保监察中队工作后,没有向我汇报过赵城环保监察中队的工作。无论口头或书面范某某都没有向我汇报过三维集团在新庄村倾倒固体废物的情况,也没有给过我“三维集团现场检查问题清单”。关于2018年2月、3月赵城环保监察中队接到“12369”举报中心两次反应三维集团向新庄村违规倾倒固体废物的举报,范某某也没有向我汇报过。
(3)许海生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3年6月至今担任洪洞县环保局副局长,2013年6月至2017年2月,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和生态股,2017年3月至今分管办公室、宣传股、法制股、稽查大队、110执法大队和“12369”信访举报中心。“12369”信访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听登记信访举报事项后,制作《洪洞县12369举报信息承办函》,由中心主任张全明按属地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名,我批示后三个工作日内交由管辖地环境监察中队调查办理。环境监察中队从收到承办函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举报人答复处理意见及向信访举报中心报告处理。承办函的内容具有保密性,监察中队不可将承办函的内容或举报事项通知被举报人。调查取证是环境监察中队的工作职责,被举报人应在不知举报事项的情况下按照环境监察中队的要求进行配合,不可以在知道承办函内容或举报事项后直接参与调查或先行调查。
关于2018年2月26日洪洞县环保局“12369”信访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三维集团将工业废渣倾倒于赵城镇辛庄小学附近污染环境,辛庄洗沙厂随意排放事项,我不知道这事。
(4)张全明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3年9月至今任洪洞县环保局“12369”信访举报中心主任。2018年2月26日我中心接到接到举报电话,一位自称“冯先生”的群众举报:三维集团将工业废渣倾倒于赵城镇辛庄小学附近污染环境,辛庄沙厂随意排放。收到举报后,我中心工作人员制作了《洪洞县12369举报信息承办函》,我与许海生副局长于2月27日先后在承办函上签字,转给赵城镇环境监察中队调查办理。当天我电话通知赵城镇监察中队中队长范某某来领取承办函,范某某有事来不了,让我通过微信把承办函拍照发过去,他们先行办理,随后再领取纸质承办函。我就把承办函通过微信给范某某发过去了,并要求范某某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答复,及向我中心报告处理结果。范某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我电话催办,范某某说情况复杂,正在办理中。范某某通过微信将《洪洞县12369举报信息承办函》转发给三维集团环保部一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密规定,按照规定,范某某不能将承办函发送给被举报人及本中队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2018年3月16日自称王先生的群众举报三维集团赵城镇新庄村倾倒电池泥、黑灰废渣,我也通过微信将承办函发给范某某了,纸质承办函范某某也领取了。
(5)韩俊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3年1月至今任洪洞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我们部门有对企业污染源和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环境监察大队和赵城环保监察中队系平级单位,都是由刘俊刚书记分管,我们没有隶属关系。
三维集团往新庄村小学附近的坑里倾倒废渣一事,央视曝光之后我才知道的,三维集团属赵城环保监察中队的管理辖区,范某某也没有向环境监察大队说过。
(6)籍军峰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3年1月至今任洪洞县赵城环境监察中队副队长,主要负责辖区内固定几家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分配给我的企业违反环境污染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中队长汇报。2017年2月至12月中队长是刘兆龙,2017年12月8日至今中队长是范某某。
2018年2月28日队长范某某打电话说有举报三维集团在新庄村违法倾倒废渣的情况,给我手机上发了举报单,安排我和杨栋一起去三维集团了解情况,我不会打字,是杨栋在三维集团环保技术部做的笔录,当时付慧琼不在,付慧琼回来后我让她在我手机上看了举报单,让她在笔录上签了字,这时我才知道新庄村倾倒废渣的事情。回去后我给范某某汇报了下做笔录的情况,没有安排后续处理。因杨栋是赵北环境监察分队的工作人员,他是临时帮忙,所以笔录上用的焦翔翔的名字。
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早上,接队长范某某电话,说12369接到举报电话,三维集团往新庄村附近倾倒固体废物,让我和焦翔翔去现场看一下,我们到现场后发现有车拉着黑灰往新庄村学校附近沟里倾倒,了解后司机说是三维集团的固体废物,我拦住车不让走,三维集团环保处一姓申的工作人员过来,说是已经和新村干部说好了。这时新庄村支书李毅也过来了,说是三维集团环保部部长杨文华让倒了。我就给中队长范某某汇报,不一会,队长、杨栋也到了现场,我们四人到了李毅办公室,了解说是杨文华让倒了,范某某让李毅看住不让倒了。我们四人一起去找三维集团环保局杨文华,我们要给他们做笔录,他们不配合,最后杨文华和范某某说他们指定的倾倒点正在做防渗透处理,就倒一两天,他向公司汇报。范某某当时说要给局里打报告,说完我们就走了。
(7)焦翔翔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3年1月至今任洪洞县赵城环境监察中队副中队长,中队长是范某某,我们主要负责辖区内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辖区内违反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查处,对有手续的企业违反环境污染保护法的依法予以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关于三维集团的事情,我前几天才知道,之前对三维集团环保设备检查过,未发现问题。2016年实行网格化管理后,三维集团不在我负责范围内,2017年是田建英负责,2018年是刘全保负责。12369举报中心收到举报后都是交给队长范某某处理,我没有处理过。
2018年3月15日早上籍军峰拉我回中队的路上,接到范某某的电话,说接到举报三维集团倾倒废渣的电话,籍军峰让我和他去现场,之后范某某和杨栋都来了,范某某让我和杨栋到赵城辖区进行巡查时,发现三维集团粗苯车间向厂外排放异常废水,我们立即电话汇报给中队长范某某,中队长说他与籍军峰就在三维集团环保部部长办公室,让我们过去。我们到三维集团环保部杨文华办公室,范某某让杨文华安排人员去粗苯车间排查废水来源,一个姓申的人陪同我和杨栋去了粗苯车间,在粗苯车间发现有一井盖下水质正常,另一井盖下水质呈黄色有刺鼻气味,还有两个井盖打不开,随后我们返回三维集团环保部办公室向我们队长汇报了此事,我听见范某某给杨文华说你们三维集团问题太多,说完我们就走了。从3月15日开始我们中队范某某、籍军峰、杨栋和我开始对三维集团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到4月12日结束,从2018年3月17日至4月1日我去河北进行环保督查,这期间我没有参与三维集团环保问题排查。4月13日我们中队长汇总,由我出具三维集团现场检查问题清单,出来后我给了中队长范某某纸质版一份,并微信给了电子版一份。范某某是否给环保局上报我就不知道了。
(8)杨栋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7年2月至今任洪洞县赵北环境监察分队副队长。2018年2、3月份的一天,范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籍军峰一起去三维集团做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当天早上籍军峰开车与我一起去了三维集团环保部办公室,当时办公室有一位女同志在,我们去后,她就去开会了,我就在环保部办公室的电脑是按籍军峰的描述做了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内容是三维集团将粉煤灰倾倒在新庄小学附近的一荒沟内,检查要求一是要求三维集团立即停止将粉煤渣倾倒在新庄小学附近一荒沟内的违法行为,二是要求三维集团立即清理倾倒的粉煤灰。大概一两小时后办公室的那位女同志才回来,籍军峰拿我做好的现场检查笔录让她签了字,我们就离开了三维集团。
(9)宋兴权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00年至今任洪洞县环保局法制股股长,主要职责是宣传法律法规、处理污染纠纷、行政处罚、应诉。关于三维集团向新庄小学附近沟内倾倒固体废渣案件,赵城环保监察中队没有向我部门上报审核。
(10)刘全保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7年8月至今在洪洞县环境局赵城中队工作。三维集团倾倒废渣的事情我是新闻播出后第二天才知道的,我工作期间没有接到过举报三维集团环境污染的信访举报件,也没有专门对三维集团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过监督检查,有时领导来检查我陪同去过几次。
(11)杨文华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7年4月至今任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2018年3月兼任生化车间主任,主要职责是对我公司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的管理、上传各项污染指标等。
2017年7月,经与赵城镇人大主席刘志敏和新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毅商议,同意往新庄村西南的沟内倒废渣,8月我公司开始往新庄村倾倒废渣。2018年3月赵城环保监察中队长范某某和籍军峰、焦翔翔来找我,范某某对我公司环保问题提出很多问题,其中包括新庄村西南沟内渣场的事,且付慧琼不给他们的笔录签字,我担心签了笔录会罚款,就和范某某商量我们整改就可以了,让他们下个整改通知书,等籍军峰和焦翔翔现场检查完成后他们就走了,再没有来过,也没采取过任何措施。后洪洞县环保局的郑国龙、徐海生、刘俊刚来检查过,也没有处理新庄村西南沟内倒渣一事。
(12)付慧琼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1年至今在三维集团环保技术部工作。我负责接待环保部门检查工作期间,山西省环保厅和临汾市环保局、洪洞县环保局、洪洞县赵城环境监察中队等来检查过。2016年中队长陈亚俊和焦翔翔、2017年刘兆龙和籍军峰、焦翔翔来检查过,2018年范某某和籍军峰来检查过,洪洞县环保稽查大队长崔郭锁来检查过。我们集团往新庄小学附近倾倒废渣一事,电视曝光后我才知道的。2018年2月28日籍军峰和一个人来我单位,说有人举报我公司倾倒废渣的事情,让赶紧停止,并做了笔录,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今年1月,范某某找杨文华说有记者反映我们三维集团南门外有臭气、废水排放不达标,杨文华说让我跟范某某联系处理,范某某说需要10000元,经杨文华同意后我给他微信转账过去,之后我将这1万元做了在线监测服务费在财务部报销。
(13)卫红旭谈话笔录证实,我在三维集团环保技术部工作,主要负责粉煤灰的拉运现场监督管理,我工作期间往新庄村灯笼沟、村西的沟里、土桥沟渣专用渣场这三个地方倒过,往新庄村村西的沟内直接倾倒粉煤灰,没有采取措施。
(14)申云文谈话笔录证实,我在三维集团环保技术部工作,负责电石渣的拉运现场监督管理的工作,我集团符合环保标准的渣场只有一个就是土桥沟渣场,2018年2月6日环保部部长杨文华通知我往新庄村西的沟里倾倒,给我新庄村支书李毅的电话,我联系好去倾倒的,没有采取任何防污染措施。
(15)李毅谈话笔录证实,我任赵城镇新庄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8月,三维集团环保部部长杨文华通过赵城镇人大主席刘志敏介绍找到我,说三维集团原有的固体废物倾倒点已满,新的倾倒点正在做防渗漏处理,需要往新庄村小学附近的沟里临时倾倒一段时间固体废物,当时说主要是粉煤灰,倒完后让我覆盖1.5米以上黄土,工程让我干,我同意了。2018年元月我发现他们倒固体废物中有电石渣,不让他们倒,三维集团一个姓卫的说就临时倒几天,后赵城环保中队范某某找到我说这些废物有危害,应该停止倾倒,我让他去找三维集团,不知道说了没有,一直到央视新闻曝光才停止。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范某某谈话笔录证实,我于2017年12月兼任洪洞县赵城监察中队负责人,2018年2月正式任命为洪洞县赵城监察中队中队长,我作为中队长职责是带领中队工作人员落实好中队的所有工作职责,执行好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洪洞环保局对我中队的监督管理,由洪洞县环保局局长郑国龙总负责,党组副书记刘俊刚分管监察大队、监察中队。
2018年以来接到5次举报三维集团的,其中两次是举报三维集团向新庄村倾倒固体废渣的。第一次是2018年2月27日“12369”举报中心转来承办函,我安排籍军峰去举报地点进行查勘,制作笔录,但笔录上没有执法人员签字,我想把情况了解清楚后再进行后续措施。第二次是2018年3月19日“12369”举报中心主任张全明给我微信上发的承办函,群众举报三维集团向新庄小学附近倒废渣、向新庄村西荒沟内倒废渣,我安排籍军锋去现场了解情况。发现的车往新庄村西的荒沟内倾倒废渣,我们找到三维集团环保部部长杨文华制作笔录了解情况时遭到拒绝。当时我没有及时向领导汇报。这两次举报我都没有向12369举报中心进行回复,在到期后也未延长。在接到12369举报中心的两份承办函后,我都以微信的方式转给三维集团的付慧琼,因有记者举报三维集团,告知她后方便她与记者协调处理。
除了新庄村渣场的问题,还有2018年3月19日9时我发现在三维集团汾河总排放口和管网排放工业污水,有刺鼻气味,当时我给监控中心主任侯磊打电话,他说水质正常,监测站主任高旭也说水样没有超标;4月11日我在三维集团检查时发现有恶臭,车间污泥堆放不规范,渣场未完整覆土;4月12日发现粗苯车间偷排废水至厂区外,煤气管道违规存放;3月20日原煤仓地面未硬化,没有除尘设施,拉运罐未做防护等问题,发现上述问题后我给杨文华提出要求制作笔录,他不同意,我在思想上没有重视,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处置,也未采取任何处置方式。
关于三维集团违规向新庄村村西荒沟倾倒废渣的行为,我没有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只是在2018年4月13日我以微信的形式给局长郑国龙发了三维问题清单,但局长没有回复,4月17上午11时30分我去局里给他书面的清单,他说已经安排郑雪英牵头,环境监测站、法制股、监控中心、稽查队和我们一起去联合执法。
5、鉴定意见
(1)出示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环司鉴(2018)鉴字第08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倾倒于洪洞县赵城镇新庄村西南深沟及周边可见的白色工业废渣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中规定的具有腐蚀性危险废物。
(2)出示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环司鉴(2018)鉴字第08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倾倒于洪洞县赵城镇新庄村西南深沟及周边地面以上的工业废渣(除白色工业废渣)不属于危险废物。
(3)出示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环司鉴(2018)鉴字第08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庄村西南深沟及周边区域(包括深沟北侧水泥石化区)倾倒工业废渣的行为属于土地损毁类型中的压占土地,该行为已使15014平方米(约22.5亩)的倾倒场地丧失了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原有使用功能。
(4)出示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环司鉴(2018)鉴字第08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庄村西南深沟及周边倾倒的工业废渣的行为对深沟内东侧原工业废渣倾倒区域下方的土壤造成了污染,污染面积约6427平方米,污染最大深度达2米;未对深沟北侧水泥硬化层和沙土覆盖区域工业废渣下方的土壤造成污染,未对工业废渣倾倒区域的地下水域的地下水造成污染;三维集团往新庄村西南深沟内及周边倾倒工业废渣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约为人民币3391028元。
二、受贿: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暂扣登记信息表。
2、书证:
(1)出示《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通知》。
(2)出示银行凭证证实,被告人范某某退赃3.7万元。
3、证人证言:
(1)王波谈话笔录证实,我现任洪洞县昕海煤化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在范某某担任堤村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期间,为了让他在上级部门检查时提前通知我公司,2014年春节给了他2000元超市购物卡,中秋节给过他1000元超市购物卡,2015年春节给了2000元超市购物卡,中秋节给了1000元超市购物卡,2016年春节给过2000元超市购物卡,中秋给了1000元超市购物卡,2017年春节给过2000元超市购物卡。2017年范某某调走后就再没有给过他。一共给过他11000元超市购物卡。
(2)刘红波谈话笔录证实,我任洪洞县泽宇洗煤厂日常负责人,主要是对外接待及陪同检查,洗煤厂法人叫刘玉朝。我因工作认识的范某某,我们公司和他之间有经济往来,为了让他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提前通知我,我给过他1万元现金、2箱20年汾酒。
(3)李奇建谈话笔录证实,我任洪洞县堤村乡飞跃煤焦厂负责人,主要负责外接待及陪同检查,洗煤厂法人是李小奇。2013年因工作关系认识范某某,他担任堤村环境监察中队长期间,想让他招呼我煤焦厂环保工作,2017年我给过他2000元现金。
(4)李兴安谈话笔录证实,我是洪洞县振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办事员,2015年因工作关系认识堤村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范某某,想让他给我公司一定照顾,2016年我给他送过2000元现金。
(5)刘林安谈话笔录证实,我是洪洞县澳利煤化有限公司负责人,2016年因工作认识赵城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范某某,想他给我们公司一定照顾,我给他送过3000元钱。
(6)任九娃谈话笔录证实,我是洪洞县润德储煤场负责人,2015年需延续洗煤厂的环评手续,为加快办理我找赵城环境监察中队长范某某帮忙,我给他送过5000元现金。
(7)刘文胜谈话笔录证实,我是洪洞县好义村好义宏业洗煤厂法人,因工作关系认识赵城环境监察中队长范某某,为了不让他为难我们厂,我给他送过4000元。
4、被告人供述
(1)范某某讯问笔录证实,2012年12月我担任堤村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后和辖区内监管的企业来往较多,在逢年过节的时候辖区内所监管的一些企业给我送烟酒、现金。堤村澳利洗煤厂刘林安送过3000元;好义宏业洗煤厂刘文胜送过4000元;堤村乡泽宇洗煤厂的刘白蛋(刘红波)送过10000元;振豪建材公司李兴安送过2000元;飞跃洗煤厂的李奇建送过2000元;任九娃送过5000元;昕海洗煤厂的王波送过11000元超市购物卡;澳利洗煤厂刘林安给过我10条中华烟;赵城东堡支书张元喜给我送过5条软中华,一箱20年汾酒;康老洗煤厂的左记红在我楼下给我5条冬虫夏草和润香烟,运旺洗煤厂郭亚奇送过15条芙蓉王香烟;远华洗煤厂租赁人汾西庞宇送过我6条荷花香烟;万槐腐植酸厂杨红亮送过10条南京雨花石香烟;马苏文送过10条南京雨花石香烟;砖厂侯宝斌送我一箱黑箱20年汾酒,大娃给我3条不是5条雨花石香烟;干河村洗煤厂徐云安送过一箱20年汾酒;范全文给我一箱20年汾酒;范伟震送过3箱20年汾酒;泽宇洗煤厂刘白蛋给我2箱20年汾酒;做车队生意的王飞给我5条金陵十二钗香烟。
上述款项用于我个人开支。这些企业是想我给他们提供一些特别关照,有的是记者发现他们环境污染存在问题我帮他们处理,给与一些工作帮助等。
对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控辩双方当庭发表的意见,本院综合阐述并裁判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于2017年12月开始全面负责赵城监察中队工作,而三维集团从2017年7月开始向赵城镇新庄村村西荒沟内倾倒固体工业废弃物,本案严重后果是由不同的因素造成的,系一果多因情况,对被告人范某某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之情形,量刑时可按一般情节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
首先,关于本起犯罪事实的定性问题,本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范某某的身份系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不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环境行政监管职责,对三维集团倾倒废弃物事件未及时监督、管理,对其中存在的污染隐患也未及时发现,甚至对于群众多次举报三维集团将工业废渣倾倒于赵城镇辛庄小学附近污染环境等问题,仍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也未向相关领导及时报告,严重的失职行为,导致最终发生严重污染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达339.1028万元的严重后果,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该罪论处。
其次,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范某某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之情形,量刑时可按一般情节考虑,本院不予支持。理由:(1)被告人范某某于2017年12月全面负责赵城监察中队工作,三维集团在其上任之前已经向赵城镇新庄村村西一荒沟内倾倒固体工业废弃物将近五月之久,确属实情;(2)其在上任后应当对其辖区内的企业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监管职责,但其对三维集团倾倒废弃物事件未及时监督、管理,对其中存在的污染隐患也未及时发现,甚至对于群众多次举报三维集团将工业废渣倾倒于赵城镇辛庄小学附近污染环境等问题,仍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也未向相关领导及时报告,严重的失职行为,导致严重污染事件的最终发生,被告人范某某应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达339.1028万元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39.1028万元,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故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应以一般情节考虑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但可在量刑时作一情节予以考虑。
二、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实际一直在履行自己的职责,霍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关于主流媒体报道点击量和转发次数的情况回复证明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及记者曝光有新闻炒作之嫌的意见,因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三、对辩护人关于受贿罪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身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未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处理“三维集团”违法倾倒工业污染物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达339.1028万元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同时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其担任洪洞县堤村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范某某于案发后,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未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处理“三维集团”违法倾倒工业污染物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受贿罪的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主动交待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在起诉阶段主动退赃,决定对其就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范某某所退赃款3.7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白银峰
审 判 员 魏武昌
人民陪审员 陈振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