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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6刑初42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内0526刑初427号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某犯受贿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阿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哈某及其辩护人青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黑龙江省泰来县施工人员王某1、谷某等人合伙承包了扎鲁特旗某的“十个全覆盖”村民院墙改造工程。嗄查达哈某协助政府负责村里院墙建设和各户的院墙规划等工作,确定工作量,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2016年5月8日,王某1、谷某从锡盟购买了鲁工30型装载机一台,购买价格4.5万元。施工即将结束时,被告人哈某利用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通过索取的方式把这台鲁工30型装载机据为已有。2019年7月17日,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鲁工30型装载机在2016年10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919万元。

2.2016年,塔拉嘎查“十个全覆盖”院墙改造项目中,施工方谷某等人已从芒哈图嘎查联系好施工使用的砂料,哈某不让施工方从芒哈图嘎查购买,并以借款为名,从谷某手中收取砂料款5万元。当时谷某等人用砂总量在300立方米左右。2016年7月16日13时左右,谷某与合伙人訾某将5万元现金送到哈某家中(未打借条、未谈及利息)。被告人哈某雇用村民吉某1的铲车和张某的翻斗车,从村西侧福鑫矿业和村民呼格吉勒图家南面无偿采取穴风沙,提供给施工方谷某。哈某付给吉某1装车费6180元,付给张某运费5900元。哈某涉嫌强迫交易金额5万元,非法获利3.79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哈某作为协助政府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利用职务便利强迫施工方谷某等人使用自己提供的砂料,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被告人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被告人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称知道错了,现非常后悔,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青海提出,被告人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患病的母亲、哥哥及年幼的孩子需其照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黑龙江省泰来县施工人员王某1、谷某等人合伙承包了某的“十个全覆盖”村民院墙改造工程。嗄查达哈某协助政府负责村里院墙建设和各户的院墙规划等工作,确定工作量,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2016年5月8日,王某1、谷某从锡盟购买了鲁工30型装载机一台,购买价格45000元。施工即将结束时,被告人哈某利用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通过索取的方式把这台鲁工30型装载机据为已有。2019年7月17日,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鲁工30型装载机在2016年10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919元。

2.2016年塔拉嘎查“十个全覆盖”院墙改造项目中,施工方谷某等人已从芒哈图嘎查联系好施工使用的砂料,哈某不让施工方从芒哈图嘎查购买,并以借款为名,从谷某手中收取砂料款50000元。当时谷某等人用砂总量在300立方米左右。2016年7月16日13时左右,谷某与合伙人訾某将50000元现金送到哈某家中(未打借条、未谈及利息)。被告人哈某雇用村民吉某1的铲车和张某的翻斗车,从村西头福鑫矿业和村民呼格吉勒图家南面无偿采取穴风沙,提供给施工方谷某。哈某付给吉某1装车费6180元,付给张某运费5900元。哈某涉嫌强迫交易金额50000元,非法获利37920元。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举报材料、信访拟办单、纪委监委交办函、留置手续、立案决定书,能够证明经群众举报并经上级纪委监委交办后对本案依法立案;

2.被告人哈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人吉某2、明某、满某、张某、哈某1很、谷某、刘某1、訾某、王某1、阿某1、阿某2、白某、王某2、刘某2、哈某2、斯某、王某3、吉某1、夏某、孟某、包某、斯某尔、阿某3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十个全覆盖”工程审核表及现场测量记录,信用社取款凭条及流水明细,谷某记账单、笔记本,塔拉嘎查村委会证明及拆除旧院墙明细表,收据,通话录音光盘,价格认定结论书,能够证明2016年4月,黑龙江省泰来县施工人员王某1、谷某等人合伙承包了某的“十个全覆盖”村民院墙改造工程。塔拉嘎查村主任哈某利用协助政府负责村里各户院墙建设、规划、确定工作量及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王某1、谷某施工即将结束时,通过索取的方式将王某1、谷某从锡盟花45000元购买的一台鲁工30型装载机据为已有。后经认定,该鲁工30型装载机市场价格为40919元。亦能证明在施工过程中,谷某等人已从芒哈图嘎查联系好施工使用的砂料,哈某不让谷某等人使用从芒哈图嘎查购买的砂料,并以借款为名从谷某手中收取砂料款50000元。当时谷某等人用砂总量在300立方米左右。2016年7月16日13时左右,谷某与合伙人訾某将50000元现金送到哈某家中(未打借条、未谈及利息)。后被告人哈某雇用村民吉某1的铲车和张某的翻斗车,从村西福鑫矿业和村民呼格吉勒图家南面无偿采取穴风沙提供给谷某用于施工。期间哈某付给吉某1装车费6180元、付给张某运费5900元,非法获利37920元的时间、地点、经过;

3.搜查证、搜查笔录、暂扣物品登记表及现场录像光盘,发还、随案移关物品清单,不随案移送物品说明,能够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哈某住处、办公室、车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后将部分物品发还情况,并将扣押的鲁工30型装载机照片、笔记本随案移送及部分物品需下一步使用而不宜随案移送的事实;

4.任职证明、个人简历,能够证明被告人哈某的任职情况;

5.到案经过,能够证明被告人系被传到案;

6.户籍信息,能够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7.留置、拘留、逮捕手续,能够证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辩护人青海当庭出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哈某家中五口人,其母亲、哥哥患病,孩子年幼,家庭生活主要靠其种地及妻子工资维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利用协助政府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价值409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便利强迫他人使用自己提供的砂料,强迫交易额5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379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哈某犯受贿罪及强迫交易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从教育挽救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对扣押的被告人哈某索贿所得的一台鲁工30型装载机依法返还被害人王某1、谷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玉宝

审 判 员  陈光飞

人民陪审员  包玉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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