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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83刑初269号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内0783刑初269号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光、刘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及其辩护人李晓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宫某利用其担任扎兰屯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内勤管理户籍的职务之便,采取冒用挂名户人员身份信息和开具虚假户籍证明的手段,为李某5、杨某5、王某5等9人办理虚假身份信息,为姜某5、张某5、王某6等9人开具虚假的户籍证明,并收取部分参保人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致使李某5、杨某5、王某5等18人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在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功申报了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18人均在缴纳保险金后,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至案发。李某5、杨某5、王某5等18人共计缴纳社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08724.08元,持续领取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759118.82元,造成养老金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394.74元。

案发后,参保人李某5领取的养老金人民币98034.23元已主动退还给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局。其余参保人员未返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案发后,宫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

2019年4月3日,经扎兰屯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宫某到扎兰屯市监察委员会接受审查调查。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宫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从事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宫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宫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返还赃款,其受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宫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晓菊的辩护意见是,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其次,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宫某在2019年4月3日被扎兰屯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前的3月17日,就主动到扎兰屯市公安局纪检办公室,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3月19日主动向纪检办公室提交了“自供材料”,应认定为自首。宫某没能在第一时间内交代出全部犯罪事实,是由于时间久远而遗忘,并非其主观上不想主动交代,且在相关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后,宫某均不否认、不推卸,致使办案单位非常顺畅的侦办该案。2.宫某有17页的交代笔录、19页的学习心得,足以证明宫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宫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很好。4.宫某家属积极退赔,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5.宫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宫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宫某利用其担任扎兰屯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户籍民警管理户籍的职务便利,明知办理“集体工”退休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为城镇户籍,为帮助他人办理“集体工”退休,采取以死亡名义注销关某6、关某7、乔某7、孙某7、赫某7、王某7、李某7、杨某5、王某8的农业户籍后,冒用具有城镇户籍的挂名户关某8、金某8、董某8、田某8、迁某8、王某5、李某5、杨某8、刘某8的身份信息后重新办理户籍、身份证,并开具关某8等9人2010年12月31日之前系城镇户籍的户籍证明;明知佟某8、白某8、赵某8、王某6、关某9、张某5、姜某9、姜某5、史某9等9人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为农业户籍,而开具2010年12月31日前为城镇户籍的虚假户籍证明。并收取部分人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致使关某6、关某7等18人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在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了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18人在共计缴纳保险金人民币708724.08元后,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至案发,共计领取养老金人民币1759118.82元,造成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金实际损失人民币1050394.74元。

另查明,案发后,参保人李某7将以李某5的名义领取的养老金人民币98034.23元,退还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局。宫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又查明,扎兰屯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25日将宫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扎兰屯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3月19日扎兰屯市监察委员会对宫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立案,同日宫某向扎兰屯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提交书面交代材料,2019年4月3日扎兰屯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宫某接受调查,并对宫某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统一社会代码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警衔变动审批表、入党志愿书、干部履历表、证实材料、《扎兰屯市公安局办理户籍、身份证工作规范》《扎兰屯市公安局户口办理细则》《扎兰屯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度》《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缴费及待遇发放标准的答复意见》《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跨省迁移户籍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通知》《关于跨省迁移户籍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通知》《关于成立扎兰屯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开展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扎兰屯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申报登记相关的通知》《关于开展无招工手续“集体工”缴费及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严格无招工手续集体工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结束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扎兰屯市鄂伦春民族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扎兰屯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做好扎兰屯市未参保集体工企业职工参保申报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支付业务流程、某某派出所说明、真假户口照片比对图、养老保险档案、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信息表、养老一次性现金待遇支付表、银行流水、到案经过、交代材料、进账单、企业退休返还冒领养老金登记表、工商银行存款凭证、立案决定书,证人孔某、刘某2、程某等38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被告人宫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逾越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他人财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宫某辩护人提出宫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宫某在监察委立案时,主动向扎兰屯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提交交代材料,但到案后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在监察委员会已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才供述其他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因此对于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但可认定为坦白。对于辩护人提出宫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佟某8、白某8等18人通过办理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既有宫某出具虚假户籍证明的原因,也有他人出具虚假工作证明及审核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原因,系多因一果,对宫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宫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宫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已交清。)

二、被告人宫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马维峰

审 判 员  富 豪

人民陪审员  李占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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