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内2224刑初9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内2224刑初99号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突检公刑诉〔201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年7月17日,我院书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25日,突泉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突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时任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负责人的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索取张某、马某人民币42万元。具体为:

1、2013年6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为张某办理业务过程中,以办理采矿手续为名索取人民币21万元。2018年5月12日,因恐张某检举告发,被告人吴某某以汇款形式返还张某人民币20万元;

2、2013年7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为马某办理业务过程中,以办理珍珠岩矿许可证需要编写报告及缴纳各种费用为由,通过马某的朋友阿拉坦巴根向马某索要人民币21万元。2018年11月,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被告人吴某某以现金方式返还马某人民2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属于索贿,应该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可,辩解称其没有向张某与马某索要过任何钱,张某与马某的两笔21万元均是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缴纳的编写报告和手续费,这两笔费用都是交到第三方,其没有个人占有。另对张某退还20.5万元,只是因为惧怕张某举报;马某的21万元是地质勘查队的人员退还的,故被告人吴某某认为自己只是收到张某给付的5000元辛苦费。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大部分赃款,另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8日,时任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负责人的被告人吴某某,以申办萤石矿采矿许可证需要编写报告及缴纳各种费用为由,向正在申办萤石矿采矿许可证的辽宁省辽阳市人张某索要人民币21万元。张某按吴某某要求,将该笔款项转入吴某某提供的姓名为李某1(卡号:×××)农业银行卡内。直至2014年10月吴某某调离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萤石矿采矿许可证始终未办下来。后张某以打电话、发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吴某某索要该款项,被告人吴某某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还。2018年5月12日,因恐张某检举告发,被告人吴某某以汇款形式返还张某人民币20万元,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自助银行返还张某5000元。

2、2013年7月8日,时任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负责人的被告人吴某某,以申办珍珠岩矿采矿许可证需要编写报告及缴纳各种费用为由,向正在申办珍珠岩矿采矿许可证的松原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马某索要人民币21万元,马某按吴某某要求,将该笔款项转入吴某某提供的姓名为李某1(卡号:×××)农业银行卡内。后马某的朋友阿拉坦巴根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多次联系吴某某追问许可证办理情况,被告人吴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2018年11月初,在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被告人吴某某以现金方式返还马某人民币2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突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被告人吴某某任职情况说明、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人员编制文件;

2.手机短信信息截屏及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张某在采矿许可证一直未办理下来的情况下,以打电话、发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吴某某索要21万元款项,被告人吴某某不予答复或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还;

3.汇款凭证:证实在2013年7月8日,马某按照被告人吴某某的要求,将21万元转入吴某某提供的姓名为李某1(卡号:×××)农业银行卡内;

4.张某工商银行卡(卡号:×××)交易流水清单:证实2013年6月8日张某按照被告人吴某某的要求,将21万元转入吴某某提供的姓名为李某1(卡号:×××)农业银行卡内;

5.张某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9月12日,该卡内收到被告人吴某某在乌兰浩特市大众离行自助银行通过自动存款机存款5000元;

6.李某1农业银行卡(卡号:×××)交易流水清单:证实2013年6月8日和2013年7月8日,该银行卡收到两笔金额为21万元的转账汇款;

;7.吴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交易流水清单:证实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给张某(卡号:×××)邮政银行卡内汇款20万元;

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张某有意在阿尔山办理采矿许可证,与时任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负责人吴某某取得联系,2013年6月份,吴某某说需要21万元编写报告费,并且指定要把款项打到一张户名为李某1的账户内。2013年6月8日,张某将21万元打入李某1卡内。后因采矿许可证一直没办下来,张某多次以给吴某某发短信打电话形式索要21万元,吴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吴某某因害怕被告发,2018年5月12日,吴某某给张某汇款20万元,并要求张某让给他5000元辛苦费,约定剩下5000元十天后给付,后来这5000元一直没给;

9.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3年,马某与其朋友阿拉坦巴根找到阿尔山市国土局矿产股股长吴某某,有意办理珍珠岩矿采矿许可证,吴某某以申办珍珠岩矿采矿许可证需要编写报告及缴纳各种费用为由,要求马某打款21万元给一个户名叫李某1的银行卡。2013年7月,马某给李某1账户打款21万元。过后,因采矿证一直没下来,马某朋友阿拉坦巴根一直联系吴某某,也没要回这笔钱;

2018年 11月初,吴某某给马某打电话,说钱已准备好,吴某某带了两个自称是地质队的人员,其中一人拿出21万元给马某,马某当即给他出具收条一枚;

10.证人阿拉坦巴根证言:证实2013年,因马某想在阿尔山办理珍珠岩矿采矿许可证,故找到时任阿尔山市国土局矿产股股长吴某某。吴某某以编写报告等费用为由,要求马某将21万元打到户名为李某1的银行卡,后马某将21万元打到该账户。因此后采矿证一直没办下来,阿拉坦巴根一直联系吴某某,吴某某不是关机就是不接电话;

11.证人陈某、杜某、李某2、赵某证言:以上证言证实张某因办理采矿许可证被吴某某索要21万元,后期许可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在张某不断催要,吴某某返还了20万元,以5000元作为辛苦费,剩下5000元吴某某没有返还;

1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李某1对于其名下农行卡(卡号:×××)不是其本人办理,也没有使用过该银行卡,不认识被告人吴某某;

13.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王某1是松原市建筑工程公司的现金员,2013年7月8日,经理马某让我将21万元打入其指定的户名为李某1的卡内;

14.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8年10月,王某2、马某、阿拉坦巴根三人到突泉县六户镇找吴某某索要21万元,三人与吴某某见面后,吴某某答应一个月后将21万元返还马某;

15.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18年5月份 ,其哥哥吴景发因急需用钱向吴某1借款20万元,吴某1将20万元转到被告人吴景发卡内;

16.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向其弟弟吴某2借款21万元现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吴某2、吴某2的司机何晓亮三人一起去到乌兰浩特市的一家宾馆,被告人吴某某先进去,后打电话让吴某2和何晓亮进入,被告人吴某某将21万元交给房间内一个男人;

17.张某与吴某某之间达成的承诺协议书:该协议书证实张某收到吴某某汇款;

18.马某与吴某某之间达成的协议书及收到条:证实马某收到吴某某返还的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且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还张某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宇

审  判  员     刘  冰

审  判  员     王  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艳彬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