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内0721刑初134号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一部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贿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欢、何大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邓连戈、张振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2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翟某某利用担任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负责石拐区公安分局全面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资金拨付、炸药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向他人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839.561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内蒙古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爆破公司)欲承揽包头市石拐区某露天煤矿爆破业务,其公司总经理王某1(另案处理)与公司股东程某1(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翟某某的司机梁某(另案处理)联系翟某某,希望翟某某帮忙承揽该业务。王某1与程某1在翟某某居住的某酒店1502房间,送给翟某某人民币30万元。因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审批,翟某某利用其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向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推荐某爆破公司,后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签订了爆破业务合同。
2、2015年8月份,被告人翟某某向程某1索要人民币23万元,程某1经王某1同意从某爆破公司取人民币23万元,在翟某某居住的某酒店1502房间送给翟某某。
3、在某爆破公司承揽某煤矿爆破业务过程中,某爆破公司为感谢被告人翟某某对某爆破公司承揽某煤矿爆破业务的帮助,王某1与程某1商定,某爆破公司将某煤矿爆破项目(以下简称某煤矿项目)利润为30%分配给翟某某。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某煤矿项目利润人民币2108.539万元。王某1计算好利润后,将某煤矿项目利润转入公司出纳席某个人账户,由席某提取现金后交给程某1,程某1将30%利润送给翟某某。翟某某共计收受利润分成人民币632.5617万元。
4、2017年夏天,被告人翟某某向王某1、程某1表示没有车开,某爆破公司为答谢翟某某在某煤矿项目的帮助,某爆破公司于2017年9月23日为翟某某购买一辆价值13万元北京牌BJ20汽车。
5、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某爆破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翟某某对某爆破公司承揽某煤矿爆破业务的帮助及公司以后日常经营的方便,每月给翟某某人民币5万元,翟某某共计收受人民币60万元。
6、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中秋节、2017年春节,某爆破公司为了经营的方便,程某1每次送给翟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7、2015年4月,某集团内蒙古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欲承揽某煤矿爆破业务,时任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张某1请托翟某某帮忙,张某1在翟某某办公室送给翟某某人民币10万元,翟某某表示可以帮忙。事后某化工公司没有承揽到某煤矿爆破业务。
8、2017年6月,某化工公司欲调整炸药销售价格,时任某化工公司总经理边某到某酒店与被告人翟某某就此事进行沟通,翟某某向边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当日边某将人民币15万元放入翟某某驾驶的黑色奥迪车内。事后翟某某同意某化工公司炸药价格上调。
9、2011年1月,某建筑集团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建设石拐区公安局技术业务用房主体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史某。2013年12月,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建设石拐区公安分局后营子派出所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负责人史某。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史某向被告人翟某某催要工程款,翟某某以可以帮忙为由向史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史某到翟某某办公室送给翟某某人民币10万元。
10、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翟某某电话中向史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史某在某酒店将人民币10万元送给翟某某。
11、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翟某某电话中向史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史某在某酒店将人民币10万元送给翟某某。
12、2013年5月,某煤矿需要警察维持治安,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找被告人翟某某帮忙,翟某某派警维持治安,某煤矿为了感谢翟某某,2013年6月,王某2送给翟某某人民币10万元。
13、2016年秋天,被告人翟某某以家人生病为由向王某2提出要用10万元,翟某某到王某2办公室取了人民币10万元。
14、2014年、2017年春节,某煤矿为了日常经营的方便,王某2分别将人民币1万元放在茶叶里送给翟某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
2011年3月6日,被告人翟某某让梁某为其办理银行卡供其使用,梁某用其父亲梁某1身份证办理工商银行尾号为1908的银行卡,该卡使用至2013年7月15日。2013年7月21日换为工商银行尾号3990的银行卡,该卡使用至2013年9月16日销户,同日梁某用梁某1名字开户工商银行尾号为3581的银行卡,该卡使用至2014年5月28日销户。以上三张工商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为翟某某,三张银行卡总计进账人民币1128万元,其中有人民币804万元翟某某不能说明来源。
三、行贿的犯罪事实
2008年初,被告人翟某某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政委,翟某某请托时任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孟某(另案处理),调整翟某某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支队长。2008年10月,翟某某任职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支队长,翟某某为了感谢孟某对自己职务的调整,在孟某家中送给孟某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翟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收受某爆破公司财物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机关退还赃款赃物,退还赃款人民币770万元,退还赃款购买的车辆5辆,价值人民币285.48万元。退还赃款、赃物合计人民1055.48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翟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综上,翟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翟某某在被调查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行贿罪予以追诉系适用法律不当,对于起诉书认定的向孟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定性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翟某某的行为虽然涉嫌构成行贿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行贿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不再追诉。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异议。三、被告人翟某某被调查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呼伦贝尔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对翟某某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批复》的意见,请法庭可以考虑对翟某某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本案中得到具体体现。
经审理查明:一、行贿罪
2008年初,被告人翟某某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政委时,向时任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孟某(另案处理)表示想担任户政支队支队长职务,同年10月,翟某某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支队长,为了感谢孟某对其职务的调整,翟某某到孟某家中送给孟某人民币10万元。
二、受贿罪
2012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翟某某利用担任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炸药经营、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9.561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内蒙古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爆破公司)为承揽包头市石拐区某露天煤矿(以下简称某煤矿)的爆破工程,某爆破公司总经理王某1(另案处理)与某爆破公司股东程某1(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翟某某的司机梁某(另案处理)联系翟某某,让翟某某帮忙承揽某煤矿的爆破工程,王某1、程某1到翟某某居住的某酒店1502房间,送给翟某某30万元。翟某某向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推荐某爆破公司,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签订了爆破工程合同。
2、2015年8月份,被告人翟某某以购买石头为由向程某1提出要用23万元,程某1经王某1同意从某爆破公司取人民币23万元,程某1到某酒店1502房间给翟某某人民币23万元。
3、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爆破工程的利润为人民币2108.539万元。为感谢被告人翟某某对某爆破公司承揽某煤矿爆破工程的帮助,经王某1与程某1商定,将某煤矿爆破工程利润的30%分给翟某某,王某1计算好工程利润后,将工程利润转入某爆破公司出纳员席某个人账户,由席某提取现金交给程某1,程某1将工程利润的30%送给翟某某,共计人民币6325617元。
4、2017年9月份,被告人翟某某向王某1、程某1提出没有车开,某爆破公司为答谢翟某某在某煤矿爆破工程的帮助,某爆破公司为翟某某购买一辆北京牌BJ20汽车,价值人民币13万元。
5、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翟某某不再担任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职务时,某爆破公司为了感谢翟某某帮助承揽某煤矿爆破工程及日常经营的方便,每月给翟某某5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
6、2015年至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被告人翟某某先后四次收受某爆破公司股东程某1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7、2015年4月,某集团内蒙古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欲承揽某煤矿爆破工程,时任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张某1到翟某某办公室,请托翟某某帮忙承揽爆破工程,张某1送给翟某某人民币10万元。
8、2017年6月,时任某化工公司总经理边某到某酒店,与被告人翟某某沟通某化工公司欲调整炸药销售价格时,翟某某向边某索要15万元,当日边某送给翟某某人民币15万元,事后翟某某同意某化工公司的炸药价格每吨上调300元。
9、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翟某某担任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建设石拐区公安局技术业务用房主体工程和后营子派出所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承办人史某在催要工程款时,翟某某以可以帮忙为由先后三次向史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10、2013年5月份,被告人翟某某派警察给某煤矿维持治安,事后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为了感谢翟某某,给予翟某某人民币10万元。
11、2016年秋天,被告人翟某某以家人生病为由到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办公室取人民币10万元。
12、2014年春节、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先后两次收受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1年3月6日,被告人翟某某让梁某办理银行卡供其使用,梁某用其父亲梁某1居民身份证办理工商银行卡尾号为1908,该卡使用至2013年7月15日。2013年7月21日更换工商银行卡尾号为3990,该卡使用至2013年9月16日销户,同日梁某用梁某1名字开户尾号为3581银行卡,该卡使用至2014年5月28日销户。以上三张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为翟某某。三张银行卡总计进账人民币1128万元,其中有人民币804万元翟某某不能说明来源。
另查明,被告人翟某某被阿荣旗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财物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监察机关退还赃款赃物,退还赃款人民币770万元,退还赃款购买的车辆5辆(宝马BMWX5WE为91.7万元、路虎揽胜极光为62.8万元、北京牌BJ20为12.98万元、奔驰嘉恒GLS450越野为88.52万元、丰田牌为29.48万元),价值人民币285.48万元。退还赃款、赃物合计人民1055.48万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说明、责成立案通知书、指定办理通知书、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将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原支队长翟某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责成呼伦贝尔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4日,中共呼伦贝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将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原支队长翟某某涉嫌受贿、严重违纪问题,责成阿荣旗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5日,阿荣旗监委决定对翟某某涉嫌职务违法一案立案调查,当日对翟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翟某某,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包头市公安局任免通知、中共包头市委员会文件包党干字﹝2012﹞90号、﹝2013﹞25号、﹝2017﹞49号,证明2008年10月,翟某某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支队长;2012年9月,翟某某任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2013年4月,翟某某任石拐区副区长;2017年10月,翟某某被免去石拐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职务。
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及自书认罪材料,证明2008年翟某某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政委时,找到时任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孟某想转任支队长,当时孟某说,你就好好干吧,不用找关系。后来调整干部时翟某某转任户政支队长,为了表示感谢孟某的提拔,翟某某给孟某送了人民币10万元。2015年,翟某某的司机梁某跟翟某某说,某煤矿要开了,梁某朋友程某1的一个朋友有爆破公司,梁某问翟某某能不能和某煤矿老总说一下往里卖炸药,都能挣点钱。过了几天翟某某给某煤矿王总打了一个电话,说有个朋友是开爆破公司的,把爆破的活给他们吧。王总说行,让他们来找我吧。打完电话翟某某跟梁某说让他和程某1找王总沟通。过了几天梁某和程某1一起到翟某某办公室说,已经和王总签了合同。开工前某爆破公司王某1他们到光辉酒店给翟某某送了30万元,过了不长时间翟某某要买石头,跟程某1说要用钱,然后程某1把23万元给送到光辉酒店。某煤矿爆破工程开工后,梁某和程某1说过分配比例给翟某某30%,从2015年至2017年10月,翟某某担任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每月16号程某1提着现金给翟某某分红,每个月金额不等,大概一共有800万左右。翟某某不担任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后,某爆破公司每个月给翟某某5万元,给到2018年10月份。2017年翟某某到王某1他们那聊天时提起没有车开,然后王某1和程某1出钱给买的北京牌BJ20车。2016年、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程某1共给翟某某送了4万元。收受某集团内蒙古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张某1及总经理边某共25万元。收受包头建工集团闳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石拐区公安分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部负责人史某30万元。收受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22万元。2009年的时候,王某3让翟某某帮他把房子卖出去,局里有几个人买了,翟某某陆续收到了200多万,让梁某给办理的银行卡存钱,梁某跟翟某某说用他父亲梁某1的身份证办的卡,以后这张卡里的钱都是翟某某的,之后有一些灰色收入就让梁某存到卡里,用钱也让梁某去办理。卖某小区楼的钱,大概有200多万,有一个搞石材的王姓南方人想要承包工程,给翟某某好处费,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这些钱就给王某3用在工地上了,翟某某告诉王某3把好处费加上利息一共120万元返给王姓南方商人,这个事王某3清楚。后来李某1又介绍一个想承包壁挂炉的商人给翟某某30万,翟某某也给王某3用在工地上了,翟某某也跟王某3说把这30万还给这个商人或者给顶房子,灰色收入不超过800万元。
5、阿荣旗监察委员会出具自首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翟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
6、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户名梁某1尾号为1908银行卡分别于2012年7月26日、2013年6月24日向孟某1账户汇款40万元和60万元;尾号3581银行卡于2014年1月28日向孟某1账户汇款100万元,共计200万元;户名梁某1尾号1908、尾号3581银行卡分别于2012年4月27日、2014年5月4日向石某汇款196万元、2012年3月9日向李某2汇款200万元、2012年7月5日向宛某汇款100万元,2013年2月7日向李某1汇款42万元,2012年11月15日向刘某1汇款80万元、2013年2月7日向周某汇款58万元。
7、宝马BMWX5、揽胜极光购车签购单及完税证,证明2011年5月19日,购买宝马BMWX5汽车金额为91.7万元;2012年5月3日购买揽胜极光汽车金额为62.8万元。
8、北京牌BJ20汽车购车档案,证明2017年9月29日,北京牌BJ20汽车购买方为翟某某,购买金额为12.98万元。
9、嘉恒GLS450越野车(×××号牌奔驰牌)、丰田牌汽车(×××号牌)车辆档案,证明2017年1月20日,嘉恒GLS450越野车购买方为徐某,购买金额为88.5236万元,后变更登记为邵某;2017年4月5日,丰田牌汽车购买方陈某1,购买金额为29.48万元。
10、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7年7月30日,边某在包头华丽家族支行取现金14万元。
12、关于调整炸药价格的函,证明2017年6月28日,某集团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向内蒙古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发函,工业炸药价格每吨上涨300元,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13、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5年5月10日张某3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0万元。
14、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证明2015年8月6日,翟某某的妻子王某4在北京妇产科医院妇科微创中心手术。
15、银行企业活期明细信息,证明客户名称:内蒙古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账号:×××,交易开始日期:2015年1月1日,交易截止日期:2018年1月1日。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的账目往来,向席某个人银行卡转款的事实。
16、某爆破公司爆破工程结算单、某煤矿财务凭证,证明2015年7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爆破工程款结算情况。
17、爆破工程合同,证明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签订了爆破工程合同。
18、收据、汇款单,证明2015年5月12日,程某1以现金形式入股某爆破公司80万元。
19、购买炸药清单,证明2015年至2018年,某爆破公司从某化工公司购买炸药,在石拐区公安分局登记的事实。
20、关于核算内蒙古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煤矿项目部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净利润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爆破工程净利润为2108.5390万元,翟某某利润分配情况为:开工前:53万元;离职后每月5万元×12个月=60万元,净利润2108.5390万元×30%=632.5617万元,共计:745.5617万元。
21、授权委托书,证明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史某负责石拐区公安分局后营子派出所办公楼改造、零星工程改造、锅炉房改造的结算及资金往来工作;包头建工(集团)闳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史某为石拐区公安分局技术业务用房工程的项目承包人。
22、关于石拐区公安分局后营子派出所办公楼改造未付款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月18日,石拐区公安分局后营子派出所办公楼改造,承建单位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6万元未支付。
23、工程承包合同,证明2013年11月8日,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签订了后营子派出所办公楼改造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新建二楼办公室等(二楼面积155平方米),工程价款18.6万元,工期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月18日,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的95%,余款工程竣工一年内付清;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签订了技术业务用房施工合同。
24、工商银行开户及流水,证明2011年3月6日至2013年7月15日,梁某1尾号为1908的银行卡共计进账921万元;2013年7月21日至2013年9月16日,梁某1尾号为3990的银行卡共计进账53万元;2013年9月16日至2014年5月28日,梁某1尾号为3581的银行卡共计进账154万元,梁某1开户三张银行卡共计进账1128万元。
25、梁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梁某1居民身份证长期放在梁某处,梁某使用梁某1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三张,尾号分别为1908、3390、3581,其本人没有使用。
26、包头市某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翟某某为某公司借款还款情况说明、借款单、记账凭证及收房款明细表(表二),证明2012年,包头某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翟某某借款1105万元。偿还翟某某350万元,翟某某收取某小区销售款人民币203万元。
27、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阿荣旗监察委员会扣押翟某某涉案赃款人民币770万元;扣押×××号牌北京牌汽车一辆、×××号牌宝马X5牌汽车一辆、×××号牌路虎揽胜极光汽车一辆、×××号牌奔驰牌汽车一辆、×××号牌丰田牌汽车一辆。
2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王某1通过程某1找到翟某某的司机梁某,让梁某找翟某某帮忙联系某煤矿爆破工程。2015年3、4月份,某爆破公司和某煤矿签订了爆破工程合同。开始联系某煤矿爆破工程时,王某1和程某1给翟某某拿了30万元,大约爆破工程开工不久,翟某某给程某1打电话说要用钱,王某1给程某123万元,程某1给翟某某拿去了。当时某煤矿爆破工程利润分成比例是翟某某分纯利润30%,王某1和程某1各分纯利润25%,梁某分纯利润20%。利润分成大部分是以劳务费、修理费等费用名义,让公司的出纳员提出来的,王某1留下25%,剩下的都给程某1,程某1具体是不是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就不清楚了,一直持续到2017年9月或者10月翟某某被免职的时候,就不再进行分红了,但某煤矿爆破工程没有停,后期翟某某不当公安局长,变成每人每月给5万元钱了,一直给到2018年10月。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纯利润是2108.5390万元。翟某某占比30%,他应该得到632.5617万元。梁某占20%,应该就是421.7078万元。2017年夏天,翟某某到某爆破公司,说车改没有车开,程某1也在场。王某1说那就给买一台吧,翟某某说公安局有两个领导开北京BJ**挺好的,王某1让财务把钱给程某1,程某1去买的车送给翟某某了。2016年、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时,王某1给翟某某送4万元钱。
29、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3、4月份,王某1听说某煤矿不用原来的爆破公司了,王某1想承包某煤矿的爆破工程,程某1说认识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翟某某的司机梁某,王某1让程某1问问,程某1给梁某打电话说了此事,梁某给程某1回话说翟某某同意帮忙,但是得给30万好处费。梁某领着程某1和王某1到某酒店1502房间见的翟某某,翟某某答应帮忙,王某1把用黑色塑料袋装的30万元给了翟某某。后来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签订了合同。之后梁某说翟某某想要点股份,程某1和王某1商量后告诉梁某,翟某某占30%,梁某占20%,程某1和王某1各占25%,王某1每月算好利润把自己那份留下,剩下的75%给程某1,程某1再把钱给翟某某和梁某。2015年9月左右,第一次分成是王某1把钱给程某1,程某1在某酒店门口把钱给梁某1万多。第二次是一个月后,在酒店下面梁某的车里,程某1给梁某2万多。2016年梁某进监狱后,翟某某就让程某1每月把钱直接给翟某某送去,程某1每月把钱送到某酒店1502号房间,一直到翟某某不当公安局长后两个月,之后不给翟某某分成了,但是每个月给翟某某5万元钱,共计60万元。2017年,程某1和王某1还有翟某某一起吃饭,翟某某说起车的事,王某1问多少钱,翟某某说13万元,王某1说给翟某某买,后期买车的事情程某1就不知道了。2016年梁某被判刑后,梁某钱一直在程某1这了,后来梁某出来程某1把钱给梁某了,一共146万元。翟某某不当公安局局长后不给翟某某分成了,也就不给梁某分成了。除了给翟某某利润分成钱,一次是在开工前谈事的时候,程某1和王某1在某酒店给了30万元,第二次是过了一段时间后翟某某说要用23万元,程某1给王某1打电话,王某1从某爆破公司拿了23万元,程某1到某酒店1502房间给翟某某。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中秋节,程某1共给翟某某送了4万元。程某1给翟某某送的钱款都是某爆破公司的。
30、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4月份,程某1跟梁某说某公司与某煤矿的爆破合同要到期了,让梁某跟翟某某说,王某1的某爆破公司要承包某煤矿爆破工程。梁某跟翟某某说程某1有个朋友是某爆破公司的,想干某煤矿爆破工程,价钱低于某公司的,问问能不能干。过几天翟某某跟梁某说让程某1过来见个面,再让某爆破公司准备点钱。当天晚上梁某领着程某1和王某1到某酒店见了翟某某,王某1拎着一个牛皮纸袋子里面装着多少钱不知道,王某1说挣钱大家一起挣,把袋子放在沙发上,后来程某1说给翟某某送了30万元。当时翟某某是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因为公安局管炸药的审批和备案,每次使用炸药的时候都得公安局批准。过了一段时间,翟某某跟梁某说行了,得给翟某某30%的利润,梁某跟程某1说的这个事,过了两三天程某1跟梁某说,给翟某某30%,给梁某20%,2015年9月,程某1在市医院东侧的渔具店附近给了梁某利润分成1万多元。翟某某的送某酒店住的房间了。到2015年底,程某1一共给了梁某三、四次钱,每次金额不一样,有几万的也有几千元的。2016年开始,梁某和程某1闹点不愉快,程某1就自己给翟某某送钱了。2017年4月,程某1给了梁某60万元。
3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5日,杨某开始负责某爆破公司的会计核算、记账、申报等财务工作。某爆破公司有四个股东,杨某就见过王某1,其他是谁名字没记住,某爆破公司法人李某3,但李某3基本不管事,日常管事是王某1,出纳员席某。某爆破公司支出主要有炸药、导爆管等成本,也有劳务费、工资等。2016年年末,杨某接管某爆破公司账时,发现劳务费打到席某个人账户上就有800多万元,但实际的劳务费肯定没那么多。某爆破公司和某煤矿公司对过两次账,账目没有问题,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都是在银行以柜面交易方式对公账户转账支付工程款,没有现金支付。
32、证人席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至今,席某在某爆破公司担任出纳员、办公室秘书,某爆破公司有两名出纳员,席某主要负责某煤矿和凯通煤炭公司的业务。公司股东有王某1、程某2、惠某、刘某2。席某主要是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发放工资等,席某用三个黄色的本子记的账,其他原始凭证给会计入账了。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工程款都是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方式交易,没有现金交易。公司账户不能支取现金,从某爆破公司账户将现金转入席某的个人账户,提出后一部分报销入账,另一部分王某1以劳务费的名义拿的现金,每次数额不等,五六万元到七八十万都有,拿钱时间也不确定,每次拿钱都是王某1让取钱,一般派程某1、程某2、李某3把钱取走的。
33、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苏某在某爆破公司担任会计,某爆破公司有两个账户,建设银行的对公账户是某煤矿业务,某爆破公司是出纳员席某先付账,再将原始凭证给苏某记账,正常是会计做账结束出纳再付账,但是某爆破公司是这么要求的,席某要求苏某这么做的。
34、证人王某2(某煤矿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5年3、4月份,翟某某给王某2打电话,说有一个爆破公司让王某2考虑一下,因为爆破业务选定哪家虽然没有规定由公安局长决定,公安局局长不同意,不会跟某一个爆破公司签合同,翟某某让考虑某爆破公司,王某2就同意了翟某某的意见,某煤矿与某爆破公司签订了爆破施工合同。2013年5月,某煤矿有老百姓闹事,王某2找翟某某希望公安局出面维持一下治安,翟某某同意并安排警察处理了,翟某某到王某2办公室喝茶,王某2说警察很辛苦,拿点钱犒劳警察,送给翟某某10万元钱,他当时也没看直接拿走了。2016年秋天,翟某某给王某2打电话说家里人生病了,向王某2借10万元钱,翟某某到王某2办公室取10万元,翟某某一直没有还。给翟某某拿这20万元单位几个人商量过,但没有形成记录,在账上记的是招待费。2014年、2017年春节,王某2每次给翟某某送了1万元,都是放在茶叶里一块给他。
35、证人史某(承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13年或2014年,史某找翟某某要石拐区公安分局技术业务用房和后营子派出所办公楼的工程款,翟某某说可以安排,但是翟某某需要用10万元钱,史某当天取了10万元钱送给翟某某;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翟某某给史某打电话说需要10万元钱,史某从银行卡里取10万元送给翟某某;2017年,翟某某给史某打电话说女儿要去北京做头部手术,需要10万元钱,史某从银行取出10万送给翟某某。
36、证人边某(某化工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某化工公司主要是生产、销售炸药、做爆破工程。2017年,某化工公司销售炸药的价格上调时,翟某某不同意涨价。2017年7月末,翟某某给边某打电话让去某酒店,翟某某说要涨价得给他80万元,边某说涨价挣不了那么多钱,最后边某说15万元,边某从工行卡里取14万元,个人包里有1万元送给翟某某,送完15万元,每吨炸药上涨了300元。
37、证人张某1(某化工公司原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某化工公司想承揽某煤矿爆破工程,某煤矿王总说让找石拐区公安局协调一下,公安局不同意肯定不能合作,张某1找翟某某说这个事,翟某某说考虑一下,后来翟某某约张某1到他办公室见面,张某1将10万元用报纸包好放到公文包里,到翟某某办公室跟他说爆破业务那点事拜托了,某化工公司副总张某2给拿的10万元。后来某化工公司没承揽到某煤矿爆破业务,也没向翟某某要这10万元钱,因为做爆破生产企业离不开公安局。
38、证人张某2(某化工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5年某公司与某煤矿合同到期了,张某2、张某1到翟某某办公室谈想干某煤矿爆破工程,后来张某1提出给翟某某拿10万元钱,张某2让业务经理张某3给拿10万元,张某1说这钱送给翟某某了。
3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翟某某先后给陈某2共计490万元;翟某某给陈某2购买一辆奔驰牌轿车,给陈某239万元用于陈某2父亲买车。陈某2委托陈某3将490万元和两辆车交到阿荣旗监察委员会。
40、证人王某3(包头某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包头市某小区房产开发项目,从翟某某处借款1120万元,已还350万元,翟某某收某小区售房款203万元。
41、证人李某4(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某公司从翟某某处借款1120万元,翟某某代收房款,共计203万元,还翟某某现金350万元。
42、证人孟某(包头市公安局原局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包头市公安局调整了一批干部,翟某某从户政支队政委调整为支队长。2009年春节前,翟某某来到孟某家给10万元。
证据还有某爆破公司营业执照、爆破单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关于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的通知》、包头市石拐区人大常委会、中共包头市石拐区委员会组织等出具的证明、证人李某3、程某2、刘某2、陈某1、徐某、宋某、邵某、格某、王某4、李某2、于某1、李某1、王某5、吴某、陈某3、于某2、刘某3、刘某1等人的证言等。以上证据经审查其来源合法,控辩双方亦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翟某某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翟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部分退赃,亦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翟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构成行贿罪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辩护意见,因追诉期限以内又有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涉案赃款770万元、赃物宝马BMWX5WE、路虎揽胜极光、北京牌BJ20、嘉恒GLS450越野、丰田牌汽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赃款差额部分588.081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敖丽娜
审判员 唐汉忠
审判员 李佳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秀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