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内0103刑初234号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呼回检刑诉〔2019〕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白学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6月15日开始,任呼和浩特巿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呼和浩特巿回民区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被告人赵某利用职权,2017年春节、中秋节收受浩斯巴雅尔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欢乐时光KTV给予的两箱红酒,答应帮忙关照欢乐时光KTV。
2018年5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浩斯巴雅尔因组织成员张蓉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托被告人赵某帮忙为张蓉蓉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不具备办理张蓉蓉取保候审的职权,仍答应帮助浩斯巴雅尔疏通关系请托他人办理。后浩斯巴雅尔在呼和浩特巿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一停车场被告人赵某的车上将人民币3万元给予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将钱款收下并承诺会尽快办理,事后被告人赵某没有请托他人办理张蓉蓉的取保候审。
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将人民币3万元交给胡波,让胡波将钱款退回,后胡波将人民币3万元退还给张蓉蓉母亲。
被告人赵某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许诺关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欢乐时光KTV,违法插手对浩斯巴雅尔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的査处,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答应浩斯巴雅尔请托他人为张蓉蓉办理取保候审,收受浩斯巴雅尔给予的请托款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不认可其是浩斯巴雅尔犯罪团伙的保护伞。辩称其只在工作中有交接,生活中没有任何交集。浩斯巴雅尔只是在中秋和春节送了两箱红酒。在任职期间,对浩斯巴雅尔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其辩护人对受贿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案发前主动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认罪、悔罪,对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浩斯巴雅尔一案最终并未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所以不存在保护伞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6月15日任呼和浩特巿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呼和浩特巿回民区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2017年春节、中秋节,赵某收受浩斯巴雅尔控股的欢乐时光KTV给予的两箱红酒,答应帮忙关照欢乐时光KTV。
2018年5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浩斯巴雅尔因组织成员张蓉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托被告人赵某帮忙为张蓉蓉办理取保候审并给付3万元,被告人赵某不具备办理张蓉蓉取保候审的职权,仍答应帮助浩斯巴雅尔疏通关系请托他人办理。事后被告人赵某未能请托他人办理张蓉蓉的取保候审。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委托胡波将3万元退还刘某2(系张蓉蓉母亲)。
被告人赵某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酒后未查处欢乐时光KTV的有偿陪侍,导致浩斯巴雅尔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坐大成势,并违法插手对集团成员的查处,充当恶势力集团的“保护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中共呼和浩特巿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委员会文件、呼和浩特巿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党委会议纪要、公务员登记表、年度考核等级表、公务员晋升职级审批表、治安大队工作职责及治安大队干部的工作分工文件,证明赵某任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系巡特警大队临时负责人,负责巡逻管理工作,歌舞娱乐场所、管制刀具等治安管理工作;
(2)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扫黑办报告、线索移交函、到案经过,证明赵某到案情况;
(3)户籍证明,证明赵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张蓉蓉涉嫌窝藏包庇一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张蓉蓉涉嫌窝藏包庇,被采取强制措施;
(5)收条,证明2018年7月9日,胡波收到赵某转交浩斯巴雅尔的3万元。
2.证人证言。
(1)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刘某2给浩斯巴雅尔3万元,用于办理张蓉蓉的取保候审,浩斯巴雅尔说找一个姓赵的办事。2018年国庆节前后,有一个男的将3万元退还刘某2;
(2)浩斯巴雅尔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张蓉蓉的母亲找到他,让他帮忙办理张蓉蓉的取保候审,他就问了赵某,并给赵某3万元办理此事。2018年7月9日,他与赵某联系,赵某表示给不了承诺,不办理了,给张蓉蓉的母亲退钱。欢乐时光KTV一直存在有偿陪侍,治安大队进行过例行检查,没有因为有偿陪侍被处理过。高宇负责给相关部门送礼。
(3)胡波的证言,证明2018年赵某找到他,说是给一个叫浩斯的退3万元,按照赵某的电话一直联系不上浩斯,他就去四川、广州考察市场。后来赵某又提供了张蓉蓉母亲的联系方式,将钱退还给张蓉蓉的母亲;
(4)高宇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和中秋他曾经给赵某送过两件红酒,价值500元左右。2016年初赵某曾处理过欢乐时光KTV有偿陪侍,后来就没有有偿陪侍了,知道浩斯巴雅尔入伙才有了有偿陪侍。每次检查之前,浩斯巴雅尔都能提前知道消息,没有被查出过。
3.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内允司法鉴定所[2018]物检字第181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浩斯巴雅尔与他人微信聊天记录;
4.扣押款物文件清单、搜查笔录、解除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从赵某出扣押收条一张,欠款明细一张。
5.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5月,小军找到他帮忙办理张蓉蓉的取保候审,他一直没有找人打听。后来浩斯巴雅尔和他联系要一个确定能办理的时间,他很生气,就说不办了,要给浩斯巴雅尔退钱。但一直联系不上浩斯巴雅尔,就委托胡波把钱退给浩斯巴雅尔和张蓉蓉的母亲。2016年曾经对欢乐时光有偿陪侍进行过行政处罚。高宇曾在2017年春节和中秋给他送过两箱红酒。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他人人民币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认罪、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段 文
审 判 员 韩艳杰
人民陪审员 岑巧娥
二Ο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