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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刑初7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内0404刑初72号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受贿罪,被告人邱某1犯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被告人郑某1、张某2、常某、朱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3、魏某出庭支持公诉,邱某1及其辩护人张某1、周某,李某1及其辩护人田某,郑某1及其辩护人齐某,张某2及其辩护人王某1,常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某,朱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受贿犯罪部分

(一)、被告人李某1、邱某1受贿犯罪部分

2014年6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告。被告人李某1是松山区人民政府任命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第二项目(山西营村项目部)负责人,时任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山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邱某1(2015年8月村委会改选后继续负责村委会工作)是松山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区成员。2015年6月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正式启动。在拆迁住宅过程中,在邱某2、尹民、李洪福、张某4、王广峰、张明全、陈某1、王某2八户被拆迁户对拆迁政策不了解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1、邱某1商议以能帮助上述八户被拆迁户扩大宅基地面积多得拆迁补偿款为由,要求上述八户被拆迁户将多得的拆迁补偿款扣除5万元人民币后交于邱某1供二人均分。邱某2、尹民等上述八户被拆迁户同意后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到账后,被告人邱某1出面收取邱某258万元、尹民58万元、李洪福57万元、张某440万元、王广峰50万元、张明全57.9万元、陈某150万元、王某257.7万元,合计收取428.6万元。

在拆迁山西××村过程中,被告人李某1与邱某1商议,在不突破松山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每亩100万元补偿标准下,由李某1帮助邱某1联系的刘某1、李某2、郑某2、郑某3、鞠德山、刘某2、刘某3、张玉柱、崔某1、孙某1、鞠某1、鞠文秀12户被拆迁户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多得拆迁补偿款,要求上述12户被拆迁户各拿出一部分金钱作为好处费。刘某1、李某2等12户养殖小区被拆迁户同意后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在拆迁补偿款到账后,被告人邱某1出面收取刘某1处50万元、李某245万元、郑某230万元、郑某323万元、鞠德山30万元、刘某230万元、刘某327万元、张玉柱38万元、崔某130万元、孙某120万元、鞠某140万元、鞠文秀20万元,共计收取383万元。

被告人李某1、邱某1在山西营村住宅拆迁与养殖小区拆迁过程中,从被拆迁户处共计索取人民币811.6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1分得355万元,被告人邱某1分得456.6万元。

在拆迁山西××村过程中,被告人李某1接受养殖小区被拆迁户鞠某2的请托,帮助鞠某2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多得补偿款,以工作组需要工作经费为由向鞠某2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5年8月15日鞠某2在松山区新城罕山街和新惠路交叉口给李某1人民币30万元,李某1将该30万元占为己有。

在大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结束后,被告人李某1以工作组缺少经费为由,向被告人邱某1索要工作经费。邱某1在李某1办公室内给李某1人民币15万元。李某1将该15万元占为己有。

(二)被告人郑某1受贿犯罪部分

2014年6月份,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大板路段棚户区。在实施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开始时,时任赤峰市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郑某1将邱某1介绍给李某1,让其二人在山西营村拆迁过程中互相照应,以便谋取不当利益。2015年8月,松山区大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结束后,邱某1为感谢郑某1介绍李某1与其相识并求得被告人郑某1在以后其经营房产开发工程中提供相应帮助,在赤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郑某1的办公室内,给郑某1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2受贿犯罪部分

被告人张某2系松山区人民政府任命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第二项目(山西营村项目部)工作人员,2015年6月至8月,在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拆迁工作过程中,其多次接受邱某1请托,为被拆迁户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在拆迁过程中,邱某1分两次给被告人张某2人民币各1万元,在拆迁结束后,邱某1给被告人张某2人民币25万元。共计27万元。

(四)被告人常某受贿犯罪部分

被告人常某系松山区人民政府任命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第二项目(山西营村项目部)工作人员,2015年6月至8月,在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拆迁工作过程中,其多次接受邱某1请托,为被拆迁户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常某分两次收受邱某1给予的现金各1万元。共计2万元。

2015年7月,在××区住宅拆迁过程中,张某5对其父亲张英和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满意。张某5找到时任山西营村村委会主任、拆迁工作组成员邱某1,希望邱某1找到被告人常某为张英和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并承诺拿出部分金钱作为好处费。被告人常某为张英和被拆迁房屋提高拆迁补偿标准。2015年7月末,邱某1将张某5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转交被告人常某。

(五)被告人朱某受贿犯罪部分

2015年6月至8月,在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拆迁工作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系松山区人民政府任命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第二项目(山西××村成员,其多次接受邱某1请托,为被拆迁户提高拆迁补偿标准提供帮助。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分两次收受邱某1人民币各1万元,在拆迁结束后,被告人朱某收受邱某1人民币5万元。共计7万元。

二、贪污犯罪部分

2014年6月17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发布赤峰市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征收大板路段棚户区,并明令禁止新建房屋。2015年5月,被告人邱某1利用其担任山西××村成员的职务便利,在山西营村原药厂杜某租赁的院内建设一栋面积为1319.31平方米钢架棚,并于2015年8月以张某6的名义在杜某处将杜某与山西营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以35万元的价格转租至其名下。2015年8月28日,张某6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该处钢架棚货币补偿金额为1121414元。张某6将该笔补偿款交给了被告人邱某1。

三、介绍贿赂犯罪部分

2015年7月,在××区住宅拆迁过程中,张某5对其父亲张英和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满意。张某5找到时任山西营村村委会主任、拆迁工作组成员邱某1,希望邱某1找到房屋征收工作组工作人员常某为张英和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并承诺拿出部分金钱作为好处费。被告人邱某1找到常某向其说明张某5的请托事项,并说明张某5会给一定好处费。被告人常某应允后为张英和被拆迁的房屋提高了补偿标准。2015年7月末,张某5将人民币7万元通过被告人邱某1转交常某。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1、邱某1、郑某1,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邱某1、张某2、常某、朱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1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李某1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1向国家工作人员常某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邱某1二人共同向他人索取贿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索贿。被告人李某1、郑某1、张某2、常某、朱某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邱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到案后能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且查证属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索取王广峰、陈某1好处费的金额约为各50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犯罪事实有异议。在山西营村原药厂杜某租赁的院内的钢架棚是他购买的,因政府对养殖户的拆迁政策调整,才将钢架棚纳入补偿范围,他就钢架棚所得的拆迁补偿款不应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邱某1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邱某1不构成贪污犯罪,邱某1通过转租的形式承租了杜某的药厂,属于民事行为,与其身份无关。邱某1购买孟某的钢架棚时并不知道该钢架棚是否符合拆迁补偿的标准,只是因拆迁政策调整,工作组拆迁药厂时把钢架棚纳入拆迁补偿范围,故邱某1利用职务之便取得钢架棚的拆迁补偿的说法不能成立。邱某1认罪态度好,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在量刑上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索贿。

辩护人田某的辩护意见是:指控李某1收受鞠某2人民币30万元的证据不足,收受邱某1的人民币15万元是邱某1主动给的工作经费,故这两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受贿,综合李某1并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对李某1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1对于邱某1给其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辩解称其行为仅是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郑某1辩护人齐某的辩护意见是:2014年,郑某1是赤峰市建委所属房产局物业监管办公室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李某1是赤峰市松山区政府所属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涉案的拆迁工作与郑某1没有任何职务上的关系,其所在单位与李某1所在单位亦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及业务指导关系,故郑某1不具备斡旋受贿犯罪主体应有的职位和权力。郑某1介绍邱某1和李某1认识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意,邱某1也没有请托郑某1介绍李某1给其认识。其收受3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的规范要求,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被告人张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2辩护人王某1的辩护意见是:张某2没有前科劣迹,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常某辩护人赵某的辩护意见是:常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没有前科劣迹,建议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辩护人桑某的辩护意见是:朱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发布《赤峰市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大板路段棚户区进行改造。松山区人民政府成立赤峰市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第二项目部(即山西营村项目部),负责山西营片区征拆工作,任命时任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李某1被为第二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时任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山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邱某1为该项目部综合协调组成员、时任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聘用人员的被告人张某2为该项目部第三工作组工作人员、时任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常某、被告人朱某分别为该项目部第一工作组、第二工作组工作人员。2014年6月27日,赤峰市人民政府暂停该项目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2015年6月15日重新启动。同年6月至8月,在该项目拆迁工作过程中,被告人李某1单独或伙同邱某1索取邱某2等被征拆户人民币合计856.6万元;被告人邱某1伙同李某1索取邱某2等20户被征拆户人民币合计811.6万元,其中李某1分得355万元,邱某1分得456.6万元。被告人郑某1收受邱某1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张某2收受邱某1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常某收受邱某1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收受张某5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朱某收受邱某1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邱某1贪污征收补偿款112.1414万元,介绍常某收受张某5人民币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邱某1、郑某1、张某2、常某、朱某受贿犯罪事实;邱某1介绍贿赂犯罪事实。

2015年6月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正式启动。在征拆住宅过程中,被征拆户邱某2、尹民、李洪福、张某4、王广峰、张明全、陈某1、王某2提出他们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均比批准面积多出约0.2亩左右,要求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补偿。邱某1与李某1商议后,由邱某1出面与邱某2等八户被征拆户商洽,将该八户的情形按历史原因形成处理,通过四邻认证,连片签约的形式,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予以补偿,并约定多获取的补偿款每户留取5--6万元,其余部分需返给邱某1。邱某1将洽商结果反馈给李某1,并提出多出来的补偿款由邱某1与李某1均分,李某1表示同意。邱某2、尹民等上述八户被征拆户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邱某1出面按李某1提供的核算单向各户明确需返钱金额,邱某2、李洪福、王广峰、张明全、王某2并应邱某1要求为邱某1出具了欠据。补偿款发放后,邱某1收取邱某258万元、尹民58万元、李洪福57万元、张某440万元、王广峰50万元、张明全57.9万元、陈某150万元、王某257.7万元,共计收取428.6万元。

在征拆山西××村过程中,刘某1、李某2、郑某2、郑某3、鞠德山、刘某2、刘某3、张玉柱、崔某1、孙某1、鞠某1、鞠文秀等12户被征拆户,认为工作组核定的拆迁补偿金额低,分别找到被告人邱某1帮忙疏通关系,邱某1提出可以帮忙疏通关系提高补偿标准,但需要被拆迁户支付一定金额的好处费,上述12户被拆迁户均表示同意。后邱某1与被告人李某1商议,在不突破征收补充方案规定的“养殖业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每亩100万元”的前提下,帮助上述被拆迁户提高拆迁补偿金额以获取好处费。刘某1、李某2等12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金额提高后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邱某1遂出面收取刘某150万元、李某245万元、郑某230万元、郑某323万元、鞠德山30万元、刘某230万元、刘某327万元、张玉柱38万元、崔某130万元、孙某120万元、鞠某140万元、鞠文秀20万元,共计收取上述被征拆户383万元。

被告人邱某1在陆续收取上述20户被拆迁户的钱款后,先后在在成龙嘉园西面、在征收工作组办公地点附近、工作点外面、邱某1母亲家里分四次分给被告人李某1人民币计355万元。

在征拆山西××村过程中,被告人李某1接受养殖小区被征拆户鞠某2的请托,帮助鞠某2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多得补偿款,后以工作组需要工作经费为由向鞠某2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5年8月15日鞠某2在赤峰市××区交叉口处送给李某1人民币30万元。在大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结束后,李某1以工作组缺少经费为由,向邱某1索要工作经费,邱某1在李某1办公室内给李某1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6月份,在实施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开始时,时任赤峰市物业监管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郑某1将邱某1介绍给李某1,让其二人在山西营村征拆过程中互相照应。2015年8月,大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结束后,邱某1为感谢郑某1对李某1与其的居中撮合,在赤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郑某1的办公室内,送给郑某1人民币30万元。

2015年6月至8月,在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拆迁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张某2、朱某多次接受邱某1请托,为被拆迁户提高拆迁补偿标准提高帮助。张某2分三次收取邱某1给付的人民币计27万元。被告人朱某分三次收取邱某1给付的人民币计7万元

2015年6月至8月,在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拆迁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常某多次接受被告人邱某1请托,为被拆迁户提高拆迁补偿标准提高帮助,分两次收取邱某1给付的人民币计2万元。同年7月,被征拆户张英和之子张某5通过邱某1请托常某提高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常某为张英和被拆迁房屋提高了拆迁补偿金额后,同年7月末,邱某1将张某5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转交常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务员信息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情况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1系公务员,2012年开始任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8年1月任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2、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民政办公室情况说明、中共赤峰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委员会证明、穆家营子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关于邱某1任职说明、会议记录证实,邱某1于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山西营村委会主任,2015年8月起为该村委会负责人;同时证实邱某1系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成员(第二项目综合协调组成员)。

3、工人审批表、集体工人录用审批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说明证实,被告人郑某1于2013年12月16日调入赤峰市物业监管办公室,2013年12月至2017年10月在赤峰市物业监管办公室从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4、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说明、劳动合同书证实,2013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2与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规股工作,2015年在山西营村从事拆迁工作。

5、工人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作职责说明证实,被告人常某2012年4月任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补偿股股长,。

6、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调动审批表、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原系赤峰市五三地区中学教师,2012年10月借调至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2017年10月调入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

7、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证实,松山区政府于2014年6月17日决定征收大板路段棚户区房屋。

8、关于新城区中环路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情况的汇报、关于新城区中环路建设相关情况的汇报、大阪路棚户区改造征地、房屋征收启动大会主持词证实,2014年6月17日,松山区政府发布《赤峰市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2014年6月27日,市政府暂停中环路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2015年6月15日重新启动。

9、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2014]52号文件、大阪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人员及工作任务情况、赤峰市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证实,被告人李某1为第二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被告人邱某1为综合协调组成员,被告人常某为第一工作组工作人员,被告人朱某为第二工作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2为第三工作组工作人员。

10、赤松政发[2014]50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赤松房征纪字【2015】1号会议纪要证实,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

11、内蒙古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松山区大板路建设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价格参数、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环路山西营村相关房屋征收政策的说明证实,松山区大板路建设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由于历史、政策原因,山西营大部分村民没有办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登记,因征拆价格偏低而集体抵制征收,山西营村两委班子多次反映相关情况,后区政府组织法制办、征收办、穆家营子镇政府、村委会确定征收补充方案:(1)中环路住宅房屋征收参照北城住宅房屋征收认定相关办法,其中“土地证证载面积小于实际使用面积,但在附记栏中标注有超占面积的,超占面积视为宅基地面积予以评估补偿”。(2)关于养殖业用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作为奖励性优惠政策,养殖业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每亩100万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据实评估补偿。”

12、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他是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2015年大板路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工作中,除公示的拆迁补偿政策外,还有其他的拆迁补偿政策。这些补偿政策主要是松山区政府为解决征拆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开过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出台过一些政策。关于养殖类用房的征拆政策,就明确了无证附属房屋最高按照每平米850元进行补偿,附属物及其他建筑按照现实评估定价,养殖类用房征拆补偿每亩不超过一百万元。还有住宅征拆政策,对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由村委会认定其真实性,最后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补偿。他参加过这些会议。

13、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内蒙古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师。2015年6月至9月,他一直在山西营村拆迁现场做房屋评估工作。基本流程是:进入拆迁现场后,征收办工作组带领他们进户看房产证和土地证,再实地测量,核对,签字认可。他回到单位做初步评估结果明细表,乘以补偿标准,算出初步补偿数金额,提供给工作组,工作组拿着补偿表去谈判,如果发现有遗漏,他们再去重新核实。补偿标准是李某1口头告诉他的。

他们公司保存的山西××村拆迁探查和评估档案大部分都是原始的,其中有几个档案更改了。这些档案都是李某1让他更改的,让他把评估表和现场勘察表上的无证二层面积加大。李某1先和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随后拿着签好的补偿协议让他按照补偿协议的金额把原来的无证二层的面积改了,由于数额都变大了,他只能加大无证二层的面积,这样才能和签好的协议上的金额对上,他还得把原始的现场勘察表修改了,具体改了几户他记不清了,他把勘察表改好了后通知李某1,李某1让赵磊和岳洋在改动后的勘察表上签了字,他认为留着原始的表格没有用就都销毁了。正常程序应该是他们评估公司重新测量,测量后在原始现场勘察表上补充,再改动评估表的数据,被拆迁户再在表格上签字。但是由于李某1代表的是政府,他没有多想就按着他说的做了。通过翻阅原始踏查档案,其中他能确定鞠某2、鞠某1、鞠德山、鞠文秀和张玉柱的档案都是改动的。

14、证人邱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山西营村有宅基地,其中有证面积为0.42亩,后来又在此基础上扩大了面积约0.2亩,并盖了四间平房,房前种了果树、杨树等。2015年7月份,他家住宅开始拆迁,当时补偿标准是有证住宅面积每分地35万元。在拆迁时,邱某1找到了他们这一栋(邱某2、张明全、陈某1、王广峰、王某2、尹民、李洪福)八户在一个院子里开会,八户每家都有人在场。邱某1说,一户拆迁不了,八户都拆不了。他们认为拆迁补偿标准低,不同意拆迁。邱某1答应他们扩建的院子也给予补偿,这样他们都可以多得补偿款,但是他们得给邱某1钱,他们都同意了。第一次到他家测量的是邱某1和几个政府工作人员,负责的是李某1,测量完后,一个政府工作人员对他说补偿费估价是140万元,他认为补偿费低没有签字。三、四天后,邱某1领着工作人员到他家重新实地测量,将他家有证的和扩出来的面积,包括树、厕所、菜园、井都测量了,面积有六分多(0.6亩)。邱某1说该补偿的都补偿了,补偿款149万,同意就签字。他认为补偿费数额可以接受,就同意签字。当天下午,他在山西营村拆迁临时办公室签的字。第二天,邱某1又叫他去签字,说上次签的字作废了,让他记住应得多少钱就行了,其余的别管。晚上,邱某1到他家让他打58万元欠条,他说一共得补偿款149万,再给邱某158万他就没剩多少了。邱某1说58万元不是从他的补偿款中出,他应得的149万分毫都少不了。他问邱某1能不能再多给他点,邱某1说他扩出来的地方属于私搭滥建都已经补偿了,不能再多了。于是他给邱某1打了58万元的欠条。2015年7月,拆迁款分两次打到了他的农业银行账户内,一次199万多元,一次8万多元,共计207万余元。2015年7月19日晚,邱某1打电话要那58万元钱,20日中午,他和他女儿邱丽娜开车取的钱,邱某1开车到他租住的地方(阳光二期后面即五三河套沿)将58万元拿走,并当场烧毁了他写的欠条。

15、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她家在山西营村有0.42亩的宅基地,都盖了房子,她在她家门前围了个小园子,约0.2亩,里面种了果树。2015年拆迁的时候,拆迁的工作人员到她家测量了两次,负责人李某1和她谈的补偿费是140万元,因给的补偿费低,她们有几家不同意签字。有一天,邱某1通知她到张某4家商量关于拆迁的事,她记得到张某4家的有王广峰家属、李洪福家属,其余的记不清了。邱某1当时问她们想要多少补偿款才签字,她说除了宅基地给她们补偿外,她扩建的小园子也得给补偿,她们家至少要150万元才签字,其余几家也是这个意见。邱某1当时答应多给些补偿,但补偿款到账后,多出的部分补偿款必须给邱某1,否则不给她们多补偿。她和她丈夫签字的时候看见补偿金额是200多万元。2015年7月,补偿款分两次打到她丈夫尹民的农业银行账户上,第一笔197万多元,第二笔8万多元。第一笔款到账后五、六天,邱某1去她家要58万元,第二天,邱某1在她家将她从银行支取的58万元拿走了。

16、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她家在山西营村有0.42亩的宅基地,院子内都盖上了房子,无证的房屋有四间。院子内有水井,门前有果树。她们这一栋有八户,其余七户是邱某2、王某2、张某4、王广峰、陈某1、张明全、尹民,院落面积基本一致。2015年拆迁开始,拆迁工作组去测量了两三次,评估她家的补偿费是140多万元。她认为补偿费低就没签字。一天,邱某1找她们去张某4家,她们这八户都有人去,在张某4家邱某1说给这八户多补偿几万元,具体到她家是多补六万多元,但钱到账后,除了补偿给她们的钱外,多出的钱要给邱某1,她们都同意了。第二天,她和她丈夫李洪福在村里的拆迁点王井秀家签订的补偿协议,签字前,她看到协议上的补偿金额是200多万元。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邱某1到她家说房子的拆迁补偿数额出来了,那200万元除了多给补偿的6万元和应得的补偿款,其余的57万元让她给打欠条。她认为她得的补偿款比较合理,就给邱某1打了57万元的欠条,签的是李洪福的名。2015年7月,第一笔拆迁补偿款198万元打到了她丈夫李洪福的卡上后,邱某1打电话要那多出来的57万元,并且是要现金。过了几天,她和她丈夫取了57万元现金,到邱某1家里将现金交给了邱某1,邱某1当着她面将欠条烧毁了。

17、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他家在山西营村有0.42亩的宅基地,院子内都盖上了房子,都是二层,有地窖和沼气池和两眼井,门前围了个小园子,有一个猪圈,邻居是王某2和王广峰。2015年7月,山西营村拆迁,工作组多次测量,给他家定的补偿款金额为150多万元,他不同意。后来听他老伴鲍某说邱某1将李洪福妻子、尹民妻子、邱某2、王国峰、张明全、陈某1等人召集到他家开了个关于拆迁的会议,当时他没在家。鲍某对他说邱某1同意按0.6亩给他们拆迁补偿,在他们该得的基础上再多给点,但多补偿他们门前小园子的钱得给邱某1。后来邱某1打电话让他签补偿协议也说給予他们的拆迁补偿,由原来的0.42亩补到0.6亩,门前的小园子也给了补偿。他到拆迁工作组的工作点签的补偿协议,补偿金额是210多万元。补偿款打到他账户后,邱某1到他家要58万元,他没给邱某1钱就出去打工了。后来他女儿怕出事就将他找回来,他没办法就同意给邱某1钱,并和他女儿一起去支取了499900元,第二天支取了3万元,加上家里的几万现金,共计凑了58万元,他和他女儿一起带钱到他女儿的小区,由他女儿给的邱某1。

18、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张某4的妻子。她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是0.6亩,院子里都盖了房子,加盖了二层,有地窖和一眼井,院外有个小园子。2015年山西营村住宅拆迁时,因拆迁组给评估的补偿款过低,她们村民都不同意签协议。2015年6、7月的一天晚上,邱某1将她们一栋居住的几户村民找到她家开会,当时来开会的有李洪福夫妇、尹民夫妇、邱某2夫妇、王某2的妻子郑英、王广峰、陈某1夫妇、张明全夫妇和她。邱某1开会时说“把你们各家门前的小园子都给你们加到拆迁面积里,各家都多得点拆迁款,让你们都合适,等拆迁款到了你们账户上,我再跟你们要钱。”邱某1当时没说各家给多少钱,因为说给各家都多弄点钱,她们就都答应了。邱某1嘱咐她们不要说出去。拆迁款到账后,邱某1打电话向他要钱,数额是五十七、八万。她丈夫一直不同意给钱,因邱某1之前开会时说过,她们几户都答应了,她和她女儿担心出事,就劝她丈夫给钱。她丈夫同意给钱后,和她女儿一起将钱给了邱某1。

19、证人张某7的自书证言材料证实:她是张某4和鲍某的女儿。2015年7、8月份,山西营村主任邱某1给她父母打电话要钱,数额是五十七、八万,具体的她记不清了,她父亲不愿意给,她怕父母有麻烦,就劝她父亲给邱某1钱。她父亲同意后,她和她父亲去邮政银行取的钱,第一次取了499900元、第二次取了3万元,又从家里拿了几万元,凑够了邱某1要的钱数。邱某1到她居住的小区拿的钱,她父亲和她一起在八家山上小区路口等,她上了邱某1的车将钱送给邱某1。

2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她家在山西营村有有证宅基地0.423亩,院子内盖有正房,门房三间,有小棚、水井,门前有果树,西面邻居是张某4,东面邻居是陈某1。2015年拆迁开始,拆迁工作组评估她家的补偿费是140多万元。她认为补偿费低就没签补偿协议。2015年6、7月份的一天,邱某1打电话通知她丈夫王广峰去张某4家开会。王广峰开完会回来和她说去开会的有邱某2、王某2、张某4、李洪福、陈某1、张明全、尹民,邱某1同意在拆迁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再争取些拆迁补偿款,每户可多得五、六万元,但剩余多出的钱都归邱某1,大家都同意了。过了几天,她和她丈夫王广峰到拆迁工作组签订了补偿协议,她看到协议上的补偿金额是200多万元。在补偿款发放之前,邱某1找到她和王广峰说多给她们补偿的了5、6万元,其余的57万元让她给打欠条。她认为她得的补偿款比较合理,就给邱某1打了57万元的欠条。2015年7月份,她们家的拆迁补偿款200多万元打到了王广峰的账户后,邱某1给她打电话要57万元,说只要现金不要转账。她和王广峰支取了现金并按邱某1的要求到新城吉祥阳光小区后面的十字路口将57万元现金放到了邱某1开着的汽车上。邱某1当着他们的面将欠条烧毁了。

21、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她家在山西营村有有证宅基地0.42亩,院子内盖有正房,门房五间,加盖了二层,在此基础上她扩占了0.2亩,种上了果树、柳树。她西面邻居是陈某1。2015年拆迁开始,拆迁工作组评估她家的补偿费是140多万元,她认为补偿费低就没签补偿协议。2015年7月份的一天,邱某1召集她们几户去张某4家开会,她记得的有邱某2、王广峰、张某4、陈某1,邱某1说在拆迁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再多争取些拆迁补偿款,每户可多得五万多元,剩余多出的钱都归邱某1,她们同意了。过了几天,她和她丈夫张明全到拆迁工作组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是按0.6亩补偿的,多出近0.2亩。当时0.1亩补偿约30万拆迁费。她看到协议上的补偿金额是200多万元。在补偿款发放之前,邱某1找到她和张明全说他们的拆迁补偿款是150多万元,其余的50多万元和他们没关系,让她给打57.9万元欠条,她没办法就给邱某1打了57.9万元的欠条。2015年7月份,她们家的拆迁补偿款200多万元打到了张明全的账户,之后邱某1给她打电话要57.9万元,说只要现金不要转账。她和张明全在新城金地大厦农业银行网点支取了57万元现金,邱某1在银行网点不远处的车里等着。张明全将57万元现金给了邱某1后又回到银行说钱不够再次取了0.9万元,给了邱某1。她听张明全说邱某1在接到57.9万元现金后将欠条撕了。

2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家在山西营村有有证宅基地0.4亩,院子内盖有正房,门房四间,加盖了二层,在此基础上他扩建了0.2亩院子,种上了果树。他西面邻居是邱某2,东面邻居是张某4。2015年拆迁开始,拆迁工作组评估他家的补偿费是140多万元。他认为补偿费低就没签补偿协议。2015年7月份的一天,邱某1打电话给他说和陈某1、张明全、王广峰、张某4、邱某2、李洪福等7户商议每户比拆迁评估价格多5-6万元,剩余多出的钱都归邱某1,他同意了。过了几天,他到拆迁工作组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是按0.6亩补偿的,比评估拆迁补偿的面积多了0.2亩,补偿金额是200多万元。签完协议第二天,邱某1到他家让他打了57.7万元的欠条。2015年7月份,他家的拆迁补偿款200多万元打到了他的账户,几天后,邱某1给他电话要钱,他在赤峰市警察学校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支取了60万元现金,自己留了2.3万元,余的57.7万元在新城如意家园小区东门后面交给的邱某1。邱某1在接到57.7万元现金后将欠条烧毁了。

2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他家在山西营村有有证宅基地0.4亩,院子内盖有正房,门房四间,加盖了二层,在此基础上他扩建了0.2亩院子,种上了果树。他西面邻居是王广峰,东面邻居是张明全。2015年拆迁开始,拆迁工作组评估他家的补偿费是135多万元,他认为补偿费低就没签补偿协议。2015年6、7月份的一天,邱某1打电话召集他张明全、王广峰、张某4、邱某2、李洪福、尹民等7户商议拆迁补偿的事,邱某1答应把每户无证的0.2亩园子纳入补偿范围,所得拆迁补偿款比拆迁评估价格多5-6万元,但剩余多出的钱都归邱某1,他同意了。过了几天,他到拆迁工作组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是按0.6亩补偿的,比评估拆迁补偿的面积多了0.2亩,补偿金额是200多万元。他家的拆迁补偿款200多万元到账后,邱某1给他妻子杨某打电话要58元,他和杨某不同意给,邱某1说扩出的0.2亩园子补偿款不属于她们的,补偿款给多了,让把多出的58万元钱给邱某1。之后,他妻子杨某给了邱某158万元,他实际得补偿款148万元左右。

2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的一天,为了多得拆迁补偿款,她和她丈夫陈某1答应给邱某1人民币58万元。邱某1多次打电话要钱。她在赤峰二中对面的农业银行网点从陈某1的银行卡里取了58万元,在她母亲崔桂芝家给了邱某1。

2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5年山西营子村拆迁的时候涉及到他的四个养殖场,即老村委会院子养殖场、刘井华家前面养殖场、劳改队墙东养殖场、马云树家墙东养殖场。他不清楚具体的拆迁政策,刚开始拆迁的时候,拆迁组跟说八百五十元每平米,且二层不给补偿,他认为补偿款太低,不同意签字。邱某1给他打电话说:“你掏点钱,我把补偿款往高了给你弄”,他说可以。后来拆迁组的人又给他打电话让他去签协议,他对协议补偿款金额很满意,就签了协议,签的是除老村委会院子的其他的三处院子,补偿款到帐二百多万元。补偿款到账后,邱某1就给他打电话要80万元,他说还有房子没拆呢,邱某1让他别管了。他在金帝大厦楼下的农业银行取了80万元,当天晚上,在××园)楼下给的邱某1。给完邱某1钱之后,他和拆迁组才又签了一份拆迁老村委会院子的协议。老村委会院子给他补偿了150多万元。他所有的养殖场院子一共有300多万拆迁补偿款打到他帐上。

2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他在山西营村有四分地的住宅,还有一处4.97亩的养殖场。他和村委会签的养殖小区土地承包合同面积是4.97亩,在建西边院墙的时候扩展了60平方米,实际面积有5亩多。2015年,山西××村拆迁的时候,先是拆迁工作组去他家养殖场测量的,测量完后,测量工作组当时没报价就走了。过了几天,拆迁工作组的人打电话让他去谈拆迁补偿事宜,在李某1办公室,李某1说补偿标准是每平米850元。他嫌价格低,李某1就让他找邱某1。他找到邱某1说补偿太低,最少也得每平米1150元钱,邱某1说规定就是每平850元钱,要想多点补偿款,就得出60万元钱。他同意出50万。邱某1说给问问。邱某1去李某1办公室,过了一会,邱某1找他说补偿款做到500多万,进屋签字去。他当时觉得这个补偿数达到他的要求,就同意签字了。补偿协议上补偿金额是500多万,协议上没写明具体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附属房屋面积和补偿标准这些内容。签完协议,邱某1让他抓紧凑钱,说先给钱,后打补偿款,要现金,不让转账,对他补偿到500多万元和送50万元钱的事要保密。他先借弟弟李某420万元,又借妹妹李某510万元,又到银行支取了些钱,一共凑了50多万元。过了一两天,邱某1打电话要钱,当天中午,邱某1开着一辆轿车独自到他养殖场,他取出45万元交给邱某1,对邱某1说就给45万元吧。邱某1说行。邱某1清点了一下,从他家院子里找一个纤维袋子装好拿走了。十天左右,5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就打到了他在农业银行的账户上。

27、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李某2是他哥哥,2015年李某2向他借过20万元现金,他没问借钱干什么用。

28、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李某2是她哥哥,2015年,李某2曾经向她借过10万元现金,没说借钱干什么。

29、证人郑某2证言证实,2015年山西营子村拆迁涉及到他家的养殖场。该养殖场是他签的土地租赁合同,实际投入经营和租赁费的交纳都是他侄子郑某4出资的,养殖场合同面积是2.61亩。拆迁组的人在评估的时候跟他说过养殖场的拆迁政策,具体补偿标准他记不清,感觉很低。拆迁组去养殖场过测量好几次,但没给他报价。过了很长时间,拆迁组给他打电话,让去谈拆迁补偿事宜。他到拆迁组的工作点,拆迁组一个大约四五十岁男的给他报价补偿费是210多万,他觉得低,不签协议,那个男的就说不同意就去找邱某1。他在拆迁组工作点找到了邱某1,说拆迁补偿太低,他想要二百八、九十万。邱某1就表示想要多得补偿款,就得送点钱,他同意了,但当时没说送多少钱。第二天,拆迁组给他打电话让他再去,这次报价是二百四五十万,他还是不同意,邱某1就叫他到另外一个屋,和他说要想补偿款再高点,至少得送30万元礼。他觉得有点多,但为了多得拆迁补偿款就同意了。第二天,拆迁组的又给他打电话,他去了后看总补偿金额是268万多元,他还是觉得低。他去找邱某1,邱某1说这就是最终价了,不可能再涨了,要是不同意就算了。过了几天他觉得这个数额也差不多,就去拆迁组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签完协议后,在拆迁款到账之前,他把答应给邱某1的30万元钱凑齐了,邱某1打电话让邱某1到如意家园前门口拐角处拿钱。当天晚上,邱某1带着好几个人到了如意小区前门拐角处,他将装着钱得塑料袋子递给邱某1,邱某1身边的一个人把钱接了过去,邱某1没说什么就和那几个人一起走了。

30、证人郑某4证言证实,郑某2是他五叔。他的养殖场承包合同上写的是郑某2的名,但实际上是他的,承包费用也是他支付的。得知他们养殖小区要征占拆迁时,他就到征地拆迁组问他的养殖小区拆迁补偿是多少,拆迁组的人告诉他是220多万元,他觉得补偿的钱太少,不同意拆迁。

2015年8月份的一天,他找到五叔郑某2,说养殖场拆迁补偿款太少了,让五叔帮他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看能不能多评估点,他五叔就去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了。在拆迁工作组办公室,他五叔就和邱某1商量,随后郑某2和邱某1到拆迁工作组另一个办公室找李某1看能不能给他的养殖场多评估点补偿款。李某1带领拆迁工作人员对他的养殖小区进行了重新评估,最终评估出来的价格涨到了268万,他同意了并让郑某2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2015年8月份,拆迁补偿款打到郑某2农行卡上了,郑某2给他转了200万元,剩下的68万他五叔郑某2留下了。郑某2跟他说拿一部分钱送礼了,具体送了多少钱、送给谁没和他说。

31、证人郑某3的证言证实,他在山西营子村有一处养殖场涉及拆迁。养殖场面积是2.33亩。2015年,他家养殖场房屋面积和院内的附属物都测量了,拆迁组的李某1给他报价补偿费是180多万万,他觉得低,就没同意。过两天,李某1给他的报价是190多万元,他还是没同意。四五天后,邱某1给他打电话问为什么没签协议,他说价太低,邱某1就让他到拆迁组去商量。他和邱某1见面后,邱某1问他想要多少补偿款,他说他想要二百三四十万。邱某1说要和拆迁组的人商量,但他必须拿出30万元给邱某1。他认为30万多,他剩下的太少了,邱某1就表示扣除这30万元钱也能让他得到想要的补偿款。最终他和邱某1谈好给邱某123万元。第二天,邱某1打电话让他去拆迁组,在拆迁组他从拆迁补偿协议上看到补偿金额是248万元,他就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签完协议过了几天,拆迁款到账。他就把答应给邱某1的23万元钱从银行取出,打电话让邱某1来拿钱。邱某1开车到馨风雅居小区北门把钱拿走了。

32、证人鞠某3证言证实,2015年山西营拆迁涉及到他父亲鞠德山的一处住宅,一个养殖场,他不了解住宅和养殖场拆迁政策。他父亲的养殖场是从村委会租赁的,合同上面积是2亩,起院墙的时候又往外扩出来一些。开始拆迁时,拆迁组的工作人员多次到养殖场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也让他们在测量表上签了字。2015年8月份,他去了拆迁组在村里临时设立的工作点,见到了邱某1,邱某1提到他二叔鞠某1找邱某1运作多得拆迁款的事,说他家要想多得拆迁款就得给邱某1钱来帮助打点。邱某1还说村里养殖户都是找其办的。他说他家最后实得的拆迁款标准跟签完协议的那些人一样就行。他进屋找拆迁负责人李某1,李某1当场给他核算,拆迁补偿费报价是130多万元,他不同意签字,邱某1就进了屋,说都是一个村的亲戚,让李某1再给好好算算,邱某1转头又对他说:“这次李某1给你重新算完的钱你肯定不能都拿走,我们也需要去打点。”李某1没说话,又给他核算拆迁补偿款金额是210多万。他问邱某1如果是这个价的话,要多少钱,邱某1跟他说和鞠某1一个价40万元。他说这个数太高了,他家还得给村委会交16万多。邱某1让李某1最后再算一次,李某1没反对,当场又算了一次最终的补偿金额是220多万。邱某1说这是最高价了,他当着李某1和邱某1的面说最多给30万,邱某1和李某1都同意了。他父亲鞠德山当天晚上去签的补偿协议。签完字第二天,他将30万元,在他们村口交给了邱某1。鞠志慧是他姑姑,也是2015年山西××村拆迁户。2015年鞠志慧向他借过30万元钱,也是为了养小区的房子拆迁多得补偿款给邱某1送钱。

33、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他家在山西营子村有有1.8亩的养殖场。2015年山西营子村拆迁时他不了解当时的拆迁政策。拆迁组对他家的养殖场测量完之后,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拆迁组签协议。他到拆迁组办公点,李某1和他说拆迁补偿款是一百二、三十万元,他不同意,李某1就让他找邱某1。邱某1到拆迁组办公点,他和邱某1说他想要的拆迁补偿要达到八家村1亩地110万左右的标准。邱某1说要给他算到八家村的标准必须拿出来30万元去打点。邱某1去了李某1公室,过了一会儿回来对他说拆迁补偿是190多万元,他就同意了并在李某1的办公室签了字。签完字后,邱某1要钱,邱某1开着车拉着他在农业银行取了30万元钱,在车上将钱给了邱某1。

34、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5年,山西营村征地拆迁,他的2.36亩养殖场在被拆迁范围内。2015年8月,时任村主任邱某1多次和他谈养殖场拆迁的事情,说每亩补偿70多万元,他不同意。8月末的一天,邱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拆迁工作组办公室谈补偿事宜。邱某1问他想要多少补偿款,他要求按照100万元每亩拆迁补偿,邱某1同意,但说要给他27万元。他和邱某1最后商定他的养殖场迁补偿为240多万元,他拿出27万元给邱某1。他签的补偿协议金额是240多万元。签完拆迁补偿协议一周左右,他凑了25万元送给邱某1,之后又从刘金柱处借了2万给邱某1,二次共给邱某127万元。

35、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3向他借了2万元。2015年,山西营村征地拆迁,他的两处养殖场在被拆迁范围内,面积共计2.35亩。2015年8月,村主任邱某1和他说他应得补偿款180多万元,他不同意,说要200万元。邱某1说给他问问,若是补偿费多出200万元,多出的钱要给邱某1用于送礼,他同意了。他签的补偿协议金额是250多万。签完拆迁补偿协议后,邱某1说给他拆迁补偿款200万元,38万元给邱某1送礼用,其余19万元左右交给村委会工作人员毛中海。之后,他取了38万元现金,邱某1开车到新城成龙家园小区将钱拿走了。

36、证人崔某1证言证实,2015年,山西营村征地拆迁,他的养殖场在被拆迁范围内,面积2.34亩。2015年7月,拆迁组的工作人员和他谈他的拆迁补偿费是180多万元,他不同意。2015年8月,村主任邱某1又和他谈养殖场拆迁的事情,邱某1说拆迁补偿费给他250万多元,但他得拿出30万元用于活动,他同意了。他签的补偿协议金额是248多万。2015年8月19日,他取了30万元现金,邱某1开车到新城阳光小区将钱拿走了。

37、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5年,山西营村征地拆迁,他的养殖场在被拆迁范围内,面积约2亩。2015年8月,村主任邱某1和他谈养殖场拆迁的事情,说他应得补偿款160多万元,他不同意。邱某1说要是想多得补偿费就得拿出点钱来,把补偿费提高到190多万元,他得给邱某125万元。他同意了。第二天,他让他哥哥孙某3给邱某1送了25万元,他去签了协议,补偿协议金额是217万多元。

38、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孙某1是他弟弟。2015年8月的一天,孙某1向借他20万元钱并让他将钱直接交给邱某1。邱某1打电话要钱时,他就让邱某1开车拉着他到银行取了20万元钱并将钱交给了邱某1。

39、证人鞠某1证言证实,2015年,山西营村征地拆迁,他的养殖场在被拆迁范围内,面积约2亩。2015年8月,村主任邱某1和他谈养殖场拆迁的事情,说他应得补偿款130多万元,他不同意。邱某1说要是想多得补偿费就得拿40万元,可以把补偿费提高到220多万元,他同意了。邱某1让他马上取钱,他就到银行取了40万元,将40万元钱交给了开车去他家临时居住的平房拿钱的邱某1。送完钱后,他去签了协议,补偿协议金额是220多万元。

40、鞠东伟自书证言证实,他是鞠某1的二儿子,曾支取40万元给鞠某1,鞠某1将40万元钱给了邱某1。

41、证人鞠某4证言证实,2015年,山西营村征地拆迁,他父亲鞠文秀的养殖场在被拆迁范围内,面积约2亩。2015年8月,他母亲徐桂芝找拆迁组问拆迁补偿的事,李某1说养殖小区不属于养殖用地,按耕地每亩40万元补偿,他母亲不同意,李某1让找邱某1。他母亲让他去谈拆迁补偿的事,他找到村主任邱某1,求邱某1帮忙给多补点拆迁补偿款,并问邱某1多少钱能办成事,邱某1同意帮助找人问问。邱某1去了拆迁组的办公室,回来说补偿费最高到200多万元,让他出20万元送礼,他同意了。当天中午他取了20万元现金送给了邱某1。下午,他领着他父亲去签了协议,补偿协议金额是213万多元。

42、证人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松山区政府对她家的养殖场进行征收拆迁,她的养殖场面积有5.79亩,用来养猪。她听说先签协议有优惠,她二哥鞠某1的养殖场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了,每亩80多万元。她们学校的老校长李某6,与她私人关系好,认识李某1,李某6就给李某1打了个电话,请李某1照顾她一下。她按李某6说的去了拆迁组找李某1,起初李某1给她每亩补偿60多万元,她就和李某1争论起来,后来李某1小声和她说让她拿30万元,就给提到每亩80多万元。她听说她二哥鞠某1拿出了40万。让她拿30万,她就同意了。因为手中没钱,她向她侄子鞠某3借了30万元钱。她和鞠某3到银行一起支的钱,送钱是她丈夫崔某2和她一起送的,李某1开车到赤峰市××街交叉口南侧拿的30万元钱。当天下午她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每亩补偿了80万元左右。

43、证人崔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松山区政府要对他的养殖场进行拆迁。拆迁事宜等都是他妻子鞠志慧负责的,在签协议时,李某1向鞠志慧索要了30万元人民币。由于他家没钱,鞠志慧就向她侄子鞠某3借了30万元钱。鞠某2和鞠某3支完钱后,鞠某3将鞠某2送到罕山街和新惠路交叉口南侧路边与他会合,他和鞠某2等李某1开车过来,鞠某2就将30万元钱放到李某1的车上,李某1拿到钱后就开车走了。当天下午,鞠某2就把拆迁补偿协议签了。

44、证人鞠某3证言证实,鞠某2是他姑姑。2015年8月份,鞠某2向他借款30万元说是要送给李某1。他和鞠某2在银行取出钱来就给了鞠某2,并把鞠某2送到到罕山街和新惠路交叉口与他姑父崔某2会合。过了几天,鞠某2就把钱还给他了。

45、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他和李某1认识。2015年8月,他们学校教师鞠志慧家的养殖场要拆迁,负责人是李某1。鞠志慧和他是多年的同事,知道他认识李某1就请他给李某1打个招呼在拆迁补偿上照顾一下。他和李某1通了电话,请李某1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照顾鞠某2,李某1在电话上就说让鞠某2去找李某1。

46、证人邢某、李某7、李某8、林某1、林某2、隋某证言证实了李某1受贿款的去向。

47、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他叫张某5,小名叫国瑞,村子里面的人都叫他张国瑞。2015年的时候,他父亲张英和的房子开始拆迁,他去签协议,报价大概200多万元,他不满意,找到邱某1请其帮忙把拆迁补偿价再往上提一提。邱某1答应帮忙找拆迁办的常某,但是需要送点钱,他同意了。当时,邱某1没有说需要送多少钱,就让等着。过了几天,拆迁工作组的人又找他去签字,他看补偿协议中补偿金额是250多万元,往高提了十多万元,他就让他父亲签了拆迁补偿协议。邱某1当时让他准备7万元,说是给常某的钱。他父亲的拆迁款到账后,邱某1打电话让他带钱直接送到邱某1母亲家。他凑了7万元到了邱某1母亲家,把装钱的袋子放在炕上。邱某1打电话叫来常某,常某到后,邱某1就指着炕上装钱的袋子对常某说这个钱给其拿来了,然后邱某1就让他走了。

48、尹民等人地籍档案、房屋现场勘测和评估材料、征收档案、拆迁档案、记账凭证证实,被拆迁户银行流水明细、被拆迁户取款凭条,证实尹民等人的被拆迁房屋、养殖场状况及从测量、评估到拆迁补偿款发放、支取情况。

49、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他是大板路房屋征收山西营村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松山区征收办进入山西营子村进行拆迁工作,进入后,山西营村村委会主任邱某1不配合工作,入不了户,征收工作开展艰难。

2015年7月份,松山区政府召开拆迁动员大会,随后开始拆迁工作,拆迁工作进行也比较顺利。后期拆迁到山西营子村南大渠北侧邱某2家那趟街时,涉及调项,西面最边上有四户面积是6分地左右,这四户也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这四户东面有8户的宅基地是4分地,院外各有2分地都占着自家使用着。这8户人家要求也按上面4户的标准进行认证拆迁。邱某1找到他说这些人都是他的亲戚和朋友,求他给往高提一下补偿金额。他到现场看过后,对邱某1说可以走四邻认证,连片签字的方式补偿。随后邱某1找了这8户开了会,回来和他说这些被拆迁户的意见是在原来评估的基础上多得5万元就行,再多出来的补偿款给他们俩平分,他表示同意,让拆迁户来签拆迁补偿协议。邱某1随后通知这8户,到征收工作组把征收协议签了。签完协议后,邱某1和他说得向这些户去要多得的钱,他给了邱某1一张底子,底子上有他自己算好的这8户多得钱的数额。过了几天,邱某1说拆迁户王广峰多得的钱要回来了,在成龙嘉园西面,邱某1给了他25万元。又过了一两天,邱某1找到他说陈某1多得钱也要回来了,在征收工作组办公地点附近,邱某1又给了他25万元。这次收完钱,他跟邱某1说以后收钱别一户一户的分了,攒到一起一块分。

在拆迁山西××村的时候,拆迁组最初都给各户进行了评估,但是补偿价格都没有达到80-100万元每亩,各户也都想达到这个补偿标准。在拆迁的过程中,有些被拆迁户对拆迁价格不满意,他就让这些人去找邱某1,邱某1就领着被拆迁户找他,让他帮忙把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做到被拆迁户满意的金额。他在区政府规定的100万元每亩以下标准与拆迁户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这样拆迁户通过邱某1找到他,能多得补偿款,他和邱某1也能要到钱,多得补偿款基本是他和邱某1要一半,养殖户占一半。拆迁刘某1养殖场的时候,刘某1觉得拆迁补偿价格低,一直不签字,他找到邱某1让邱找刘某1,就说刘某1的合同已经过期了。过了几天,邱某1找到他说刘某1同意拿出50万元给他俩,给刘某1把协议签了吧。刘某1签完协议后,邱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工作点外面,把一个装有25万元的袋子放到他的车上了。

整个山西营子村都拆迁完了,邱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山上邱某1母亲家里分钱。在邱某1母亲家里,他算了一下,应该分给他280万元,邱某1拿了一个化肥袋子,装了28捆10万元的钱,扛着钱装在他开着的一台丰田霸道的后备箱里面。

鞠某2是被拆迁户,在养殖小区有5亩多的院子用来养猪。拆迁养殖小区时,鞠某2通过其所在学校的副校长李某6找到他请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照顾一下鞠某2。2015年8月中旬,鞠某2找到他,鞠某2的拆迁补偿费在拆迁补偿单子上是每亩60万元,鞠某2认为补偿太低,不同意签协议。他就对鞠某2说按照区政府的要求最高可每亩补偿100万元,他可以帮调整补偿金额,但是他们工作组缺少经费,让鞠某2给工作组出30万元经费。过了2个小时,鞠某2在赤峰市××街的交叉口将30万元钱交给了他。当天下午,鞠某2就签了拆迁补偿协议,鞠某2的拆迁补偿是按每亩92万多元标准计算的,鞠某2给他的30万元钱他用于个人消费了。

山西营子村整个拆迁项目都要完事的时候,当时工作经费不足,他让邱某1给他拿点钱补充一下工作组的经费。过了几天,邱某1拿过来15万元人民币,他随手放在办公室的抽屉了。事后他以补助的名义给了岳洋7万元钱,然后用剩下的钱结了一部分饭费,其余的被他日常生活花销了。

50、被告人邱某1的供述证实,他是山西营子村委会主任,协助穆家营子镇政府和区征收办做好山西营村的房屋及养殖小区的征收工作;2015年7月,区政府在山西××村时,李某1是征收组的负责人,负责山西营村征收的全面工作。

2014年松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组来村进行房屋征收踏查,由于征收补偿太低,被拆迁户不同意,工作组就撤走了。

2015年7月份,房屋征收工作重启,由于这次的补偿政策很好,被拆迁户都愿意拆迁,所以拆迁工作进行的很顺利。拆到南大渠北侧邱某2家的那趟街时,拆迁速度就慢了,原因是邱某2那条街有8户,原来这8户的宅基地都是4.2分地,后来这8户私自将宅基地以外约2分地的地方占为己有,有的用栅栏墙围上种菜,有的盖简易棚子放东西。按照拆迁政策,村委会、被拆迁户本人和征收组都认为院外多出的2分地不能认证,也就不能补偿。只有历史原因形成的,才可以进行四邻认证进行补偿。因不能补偿这2分地,这8户被拆迁户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他把情况向李某1进行汇报,李某1对他说,得走四邻认证,先去问问这些被拆迁户能不能连片签字,如果有一户不签字都不行。他听李某1这么说,就召集这趟街的8户被拆迁户李洪福、尹民、邱某2、张某4(张某4妻子参加会议)、王广峰、陈某1、张某8、王某2在张某4家正房东屋开会,当时由于王某2有事没参加,其余7户都参加了这个会议。会议上他和这7户说了要想对那2分地进行补偿可以通过四邻认证,但必须连片签字,这7户一致同意,说只要每户比原来评估的补偿数额多5万元钱就行,剩下的都给他们。后来他又找了王某2,跟王某2说了大家商定的事情,王某2也表示同意。之后他找李某1,把8户拆迁户的意思和李某1说了,李某1说过来签字吧。这些户随后便到征收组找李某1把征收协议签了。签完协议后,他找李某1问这些户多得出来多少钱,他好去要钱,李某1就给了他一张A4纸,纸上记载了邱某2等8户的姓名、电话、拆迁补偿款多出多少钱、应拿出多少钱等内容,并说就按这个要就行。他说要回来的钱咱俩平分,李某1说行。然后过了一两天后,他去这些户要钱,多数户都不同意给钱,他和各户说,不同意就算了,现在协议还没传上去呢,不是他一个人的事。后来这8户又同意了,他让不把握的户,给他出具了欠条,具体都谁出具欠条他记不清了。等到拆迁款打到各户后,王广峰夫妇把50万元给他送到村庄外;在杨某母亲崔桂兰家中收了陈某1夫妇50万元。这两户把钱给他后,他就和李某1把钱分了。在分完陈某1给的钱后,李某1说以后别这么分了,攒到一起再分吧。其他几户的钱,我打电话向他们要,但他们都很不高兴,李洪福、邱某2、王某2三家每户都少给了,张某4少给的更多,但少给多少忘了。他收了王某257或58万元,尹民、费某58万元,李洪福、孙艳琴57万元,邱某258万元,张明全、张某857.9万元,张某4不愿意往外多拿钱,他俩还吵起来,最后张某4、张玉洁给了40万元。钱收齐后他和李某1说收钱的情况,并告诉李某1这些户很不满意,李某1说少给就少给吧,别闹出事来。

在拆迁养殖小区的时候,最初都给各户进行了评估,但补偿金额都未达到80-100万元每亩。因觉得拆迁补偿款低,有的被拆迁户求他去找李某1帮忙提高补偿款,他找到李某1,表明找他的拆迁户有给他们钱的意思,由李某1算出能提高多少补偿款,他再告诉被拆迁户,并和被拆迁户说应该拿出多少钱给他们,被拆迁户同意后,有的当场给钱,有的签完协议补偿款到账后给的钱。这些被拆迁养殖户通过他找李某1,就能多得补偿款,多得的补偿款基本是养殖户得一半,他和李某1得一半。这些钱他和李某1平分了。找他的有刘某1、李某2、郑某2、郑某3、鞠德山、刘景瑞、刘某3、张玉柱、崔某1、孙利华、鞠某4。所收取的钱款数额有刘某150万元、李某245万元、郑某230万元、郑某323万元、鞠德山30万元、刘某230万元、刘某327万元、张玉柱38万元、崔某130万元、孙某120万元、鞠某140万元、鞠文秀20万元。

征收完事后的一天下午,他打电话约李某1到他妈家分钱。四五十分钟后,李某1就到了他妈山上的家,李某1拿出一个单子,用手机计算了一下,说应该得280万元,他就用个化肥袋子装钱,装完后封上袋子口,李某1先出去了,他随后扛着钱跟着李某1到了院外,放在李某1丰田霸道车的后备箱里,李某1开车就走了。他得的这些钱借出去100万元,买了6台车(车的户口都在郑某5名下挂着)、其余用来出门旅游、赌鸽子、吃喝玩乐花掉了。

山西营村的拆迁要结束时,李某1说拆迁工作组缺少经费,让他给拿点经费,他就在拆迁药厂和理石厂的补偿中拿了15万元,到拆迁组办公室给了李某1。

他和郑某1是在2013年认识的。2014年征拆开始的是,郑某1向他介绍了李某1,并对他说在拆迁工作中要互相帮忙,大家都有好处。2015年,山西营村拆迁结束后,郑某1打电话说他和李某1在拆迁中没少得钱,向他要人民币30万元,让他送到市建委,他在市建委一楼的一间办公室给了郑某130万元。

张某2是李某1拆迁工作组做协议的工作人员,在拆迁住宅过程中,他给张某2送过两次钱,每次1万元。在拆迁结束后,张某2给他打电话说安排孩子需要用钱,他就给了张某225万元。三次共计给了张某227万元。

常某也是李某1拆迁工作组做协议的工作人员,拆迁过程中他在工作组后屋的东小屋给常某送过2次钱,每次1万元。在拆迁张国瑞(张某5)家住宅时,张国瑞请他找工作组的人帮忙把房屋拆迁补偿款往高提点,如达到270万元左右就拿出7万元钱来表示感谢。他就找到了负责做张国瑞家那片拆迁补偿协议的常某,常某答应帮忙,他也告诉常某有好处。张国瑞的拆迁补偿总额达到其预期值,就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在房屋拆迁结束后,常某给他打电话问钱的事怎么办了,他让常某到他母亲山上的家中,并打电话让张国瑞也去。在他母亲山上的家中,张国瑞把7万元钱直接给了常某。

在拆迁住宅过程中,他给工作组做协议的工作人员朱某送过2次钱,每次1万元。在村庄房屋拆迁结束后,他打电话让朱某到他母亲山上的家中,给了朱某5万元钱。

51、被告人郑某1的供述证实,(自首材料属于供述类证据?)他是来自首的。他在赤峰市物业监管办公室负责物业监管办公室的内业、大修基金档案管理等工作,物业监管办公室撤并后机构改革划归赤峰市房产局物业科,他的工作内容没有变化。邱某1是经他介绍和李某1认识的,他知道李某1和邱某1在拆迁中没少弄钱,邱某1为了表示感谢给了他30万元钱。另外因为他在市建委房产局工作,邱某1常年搞工程,有些时候工程上抵顶些房产,在这方面邱某1也需要他帮忙。

52、被告人张某2供述证实,他是来自首的。2015年夏天,区政府为开通大板路在山西营村征收住宅房屋,他是工作组C片区副组长,主要是负责向群众宣讲政策,与拆迁户谈判,和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过程中,在工作组办公室邱某1给他送过2次钱,每次1万元,共计2万元。第三次是山西营村拆迁结束后,邱某1让他去邱某1母亲山上的家中,邱某1给了他25万元。邱某1给他钱是为了他帮忙给一些拆迁户提高了补偿金额。在没有违反政策和原则的情况下,对邱某1提出的某些拆迁户给予照顾,在他权限内按最高标准给拆迁户进行补偿。

53、被告人常某的供述证实,他是来自首的。2015年6、7月份,区政府为开通大板路在山西营子村征收住宅房屋,他是拆迁工作组A片区副组长,主要负责解释政策。但由于当时的拆迁政策优惠,很多被拆迁户都在工作组拿着手续等着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组长一个人忙不过来,就安排他做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工作。在拆迁山西营子村住宅过程中及完事后,时任山西营子村委会主任邱某1给过他三次钱,总计9万元。拆迁过程中,邱某1给他送过2次钱,每次1万元,共计2万元。第三次是在邱某1母亲山上的家中,。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住宅拆迁已经结束,邱某1打电话让他到山西营子村邱某1母亲山上的家中,在邱某1母亲家外屋站着一个他不认识的人,他进屋后邱某1把那个人叫到了屋里让那个人把东西放下就让那个人就走了。那个人走后,邱某1说他这段时间拆迁挺辛苦的,给他弄7万元感谢费。他就收下了。邱某1给他钱的原因是当时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户住宅无证房屋及附属物评估的价格都比较低,邱某1找到他,他在政策范围内适当的提高一下补偿标准,是为了感谢他。

5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他是来自首的。2015年夏天,区政府为开通大板路在山西营子村征收住宅房屋,他是工作组B片区副组长,主要是负责向群众宣讲政策,也签拆迁补偿协议。在拆迁山西营子村住宅过程中及完事后,时任山西营子村委会主任邱某1给过他三次钱,总计7万元。在拆迁过程中,邱某1给他送过2次钱,每次1万元,共计2万元。第三次是山西营子村住宅拆迁经结束后,邱某1打电话让他到山西营子村邱某1母亲山上的家中,在邱某1母亲家,邱某1给了他5万元钱。邱某1给他钱的原因是在拆迁过程中邱某1找他为一些被拆迁户提供照顾,他在没违反政策和原则的情况下,他对邱某1提出的这些被拆迁户的附属物提高补偿价格。

二、贪污犯罪部分

2014年6月17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发布赤峰市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征收大板路段棚户区,并明令禁止新建房屋。2015年5月,被告人邱某1在山西营村原药厂杜某租赁的院内构建了面积为1319.31平方米的钢架棚,因构建该钢架棚未经批准,亦未经所有权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使用权人杜某的同意,又系政府拆迁公告发布后抢建,按征收政策不能获得补偿。为获取征拆补偿,邱某1遂于2015年8月13日与杜某的妻子史某协商,以张某6的名义将杜某自山西营村委会租赁的房屋和场地以35万元的价格转租至张某6名下。2015年8月28日,张某6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邱某1获取该处钢架棚货币补偿款112.1414元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证实,松山区政府决定于2014年6月17日决定征收大板路段棚户区,签约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8月17日,征收实施期间,在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部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等。

2、关于大板路段房屋征收项目相关事宜的通知证实,该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对未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村庄集体空闲地私自抢建、搭建的各类构(建)筑物,一律不予以补偿,限期内自行拆除”。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7月份,拆迁工作组拆迁到山西营子村药厂时,统一按着拆迁养殖小区的政策执行。由于当时药厂对外承包租赁了,拆迁时要先剥离村委会的资产,村委会的资产要补偿款给村委会。村委会将药厂的部分资产租赁给个人后,个人建设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拆迁时要补偿给个人,但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租赁合同》,有转包行为的,必须持有原租赁合同和转包合同,只有这样转包人才能得到拆迁补偿。拆迁组刚进驻山西营子村的时候,邱某1就找他说过药厂院内有邱某1朋友建的房屋,拆迁的时候让他照顾一下。拆迁到药厂的时候,邱某1又说这个事情,他说只要合同和认证手续齐全,按照现在补偿的标准已经很高了,邱某1说其与村委会没有签订《租赁合同》,问他怎么办,他说除非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补签合同,要不然从杜某(药厂承租人)手转租过来。后来签合同的时候,邱某1以张某6的名义从杜某手中将场地和房屋转租过来了。2014年6、7月份,区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后十多天拆迁项目就停止了,工作组也撤离了。2015年拆迁项目重新启动后,邱某1的房屋就已经存在了,他们就没有对药厂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进行确认,就按照养殖的标准进行了拆迁补偿。药厂内邱某1盖了1319.31平方米。

4、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他在山西营子村药厂租赁了三间正房和五间西厢房,与村里签订了3年的租赁合同,后来又续租了6年。2015年8月份,他妻子史某、邱某1和一个男的到他工作的二中门卫找到他,邱某1带着一份已经准备好的转租合同,因为他妻子已经和邱某1谈好了,他就没仔细看内容,在转租合同上签了字,和邱某1一起来的那个男的也签了字,签的名是张某6。第二天,邱某1的妻子孙丽萍带他将钱存到建设银行给了他35万元转租的钱。药厂转租给邱某1之前,他租赁的药厂空地上就有了新盖的钢架房,没有人征求过他的意见。

5、证人史某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她丈夫杜某在山西营子村药厂租赁了三间正房和五间西厢房,并和村里签订了租赁合同,初始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后又续租了6年。2015年春天,邱某1打电话要转租她家承租的药厂的地方,她向邱某1要50万元,邱某1同意给35万元,最后她同意了,邱某1说转租的合同要找人代签。邱某1开车带她、张某6,在二中后门门卫与她丈夫杜某办的手续。她将租赁合同原件交给了邱某1,邱某1依据这份原始合同又重新做了一份新的转租合同,让杜某在甲方签上字,乙方由张某6签字。第二天,邱某1让其妻子孙丽萍带着35万元现金开车拉着她和她丈夫杜某到银行存的钱。2015年转租之前,她们租赁的药厂院子空地上已经盖满了钢架房,没人征求过她们的意见。

6、证人张某6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左右,邱某1打电话说其在山西营村买了块地,让他去顶名签个合同。邱某1开车拉着他到赤峰二中后面找到杜某,让他和杜某在一份房屋转租合同上签了字,转租的房屋是在药厂院内。该转租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都是他签的,补偿款都打到他的银行卡里面了,他直接把钱都给邱某1了。

7、证人孟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末5月初,邱某1给他打电话说山西营子村药厂要拆迁,让他帮其在药厂里面的空地盖上钢架棚,钱让他垫上。他雇人盖了4个钢架棚,花了5.8万元。过后邱某1把这些钱都给他了,之后又给了他20万元盖钢架棚的好处费。他不知道盖这些棚子有没有审批手续,邱某1是村主任,让他盖他就盖了。盖钢架棚时着火把旁边电动车修理铺点着了,邱某1赔偿了7万元。

8、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证实,山西营村张某6从未向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人民政府提交过建设用地申请认定审批表,张某6的药厂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申请认定审批表未通过穆家营子镇人民政府申请认证。

9、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山西营子村药厂和理石厂两宗土地无地籍档案登记信息,该宗地认定为建设用地无依据。

10、药厂租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延续合同证实,杜某与山西营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山西营村委会将原药厂西厢房5间、正房办公室3件和两间半厂棚30㎡租给杜某使用,合同期限“2007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该合同约定“原药厂院内空地,不准建临建房屋。”

11、房屋租赁延续合同、房屋转租合同证实,2015年8月13日,杜某将其从山西营村委会租赁的房屋转租给张某6。

12、授权委托书证实,杜某将山西营村药厂院内所建临时房屋补偿款全权委托给张某6办理。

13、山西××村建设项目被征收房屋(养殖户)初步评估结果明细表证实,表内第5项,无证房4#、1319.31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12.1414万元。

14、养殖场拆迁档案证实,张某6(杜某)的养殖场拆迁补偿金额是328.3437万元,

15、山西营村药厂、理石厂及张某6拨付补偿款财务资料、张某6、杜某相关银行账户的流水、凭证,收条证实,在山西营药厂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款打到张某6账户及杜某收到过人民币35万元的事实。

16、被告人邱某1供述证实,2012年8月至2017年12月,他任山西营子村委会主任,在山西营子村征收拆迁过程中是综合协调组工作成员,主要协调被拆迁户签约和协助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015年4月份,孟某多次找他,要在药厂的空地盖房子,他说毛钦和书记不同意,孟某让他去协调杜某就行。他想既然不用投资,拆迁还能得到好处,就答应了。之后7、8天,孟某就在杜某租赁的药厂空地里把房子盖起来了。孟某盖房子用的是方钢和彩钢瓦,借助四周房子的墙体,用方钢做立柱,顶子用方钢做的密架柁,密架柁上用的彩钢瓦封顶,没有窗户,门就用原来的大门,其实就是一个简单的库房,具体面积他没量过。孟某盖好房子当天晚上发生了火灾,把隔壁尹天尚的电动车修理铺引燃了,最后由孟某赔偿尹天尚7万元钱。

2015年6月份,拆迁工作组刚入村时,他就和负责人李某1说过在村的药厂有他和孟某盖的房子,在拆迁时照顾照顾,李某1当时说知道了。拆到杜某户之前,他又和李某1说明了杜某的场地上有他和孟某盖的一栋房屋,李某1说得有村委会签的《租赁合同》;因他没有租赁合同,李某1说有两个办法,一个是他回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村里出具《租赁合同》,另一个办法就是把杜某和村委会签的地方转租过来。因为开村民代表大会不现实,所以他采取了李某1说的第二个办法。因孟某和杜某有矛盾,他找到朋友张某6顶名转租了杜某在药厂的场地和房屋,签完《房屋转租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后,用他妻子孙某4的银行卡给杜某转了35万元转让费。

另查明,2018年7月9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对被告人邱某1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认为该案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7月16日将本案移送给赤峰市松山区监察委员会管辖。期间,被告人李某1、常某、朱某、张某2、郑某1主动到松山区监察委投案,李某1退缴赃款人民币395万元,并写信规劝常某、朱某、张某2、投案,郑某1退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张某2退缴赃款人民币27万元,常某退缴赃款人民币9万元,朱某退缴赃款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邱某1用赃款以郑某5的名义购买小型轿车六台,分别为尼桑逍客小型客车:车牌号×××,车辆型号DFL6431MBC1,发动机号221146X,车辆识别代号LGBL22E21FY039969;尼桑逍客小型客车:车牌号×××,车辆型号DFL6431MBC1,发动机号221191X,车辆识别代码LGBL22E2XFY039971;尼桑轩逸小型客车:车牌号×××,车辆型号DFL7162MAK1,发动机号227255X,车辆识别代号LGBH12E22FY285681;尼桑轩逸小型客车:车牌号×××,车辆型号DFL7162MAK1,发动机号227307X,车辆识别代号LGBH12E2XFY285704;大众捷达小型客车:车牌号×××,车辆型号FV7160BBMGG,发动机号L50701,车辆识别代号LFV2A1BS8F4548395;大众捷达小型客车:车牌号×××,车辆型号FV7160BBMGG,发动机号:L49659,车辆识别代号LFV2A1BSXF4031115;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邱某1对该六台车辆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邱某1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7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立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案涉嫌职务犯罪,2018年7月16日移送给赤峰市松山区监察委管辖。

2、赤峰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办理通知书证实,赤峰市监察委将郑某1涉嫌受贿罪指定赤峰市松山区监察委进行调查。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7月19日,松山区监察委对邱某1立案调查,7月19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解除对邱某1拘留,移交给松山区监察委,松山区监察委于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李某1、常某、朱某、张某2、郑某1主动到松山区监察委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李某1在留置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写信规劝常某、朱某、张某2投案自首。

7、被告人李某1书写的规劝常某、朱某、张某2、岳洋投案自首材料证实,李某1有规劝同案犯归案的行为。

8、证人孙某5证言证实、2015年,邱某1以他的名义将100万元借给王玉峰、张某10二人。

9、证人张某10证言证实,他和王玉峰曾向孙某5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是邱某1将100万元现金给的王玉峰,每次要钱和结息都是邱某1找王玉峰。

10、证人郑某5证言证实,他和邱某1是朋友关系。2016年7月份,邱某1以他的名义购买了2辆尼桑逍客、2辆尼桑轩逸、2辆大众捷达汽车。这6辆车都是邱某1用现金购买的。购买后,邱某1将这6辆汽车都放在陈某2所开办的赤峰日昌汽车租赁行了。

11、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他是赤峰日昌汽车租赁公司的法人代表。邱某1将其购买的6辆新车(×××、×××尼桑逍客小型客车,×××、×××尼桑轩逸牌小型客车,×××、×××大众捷达牌小型客车)放到他的租赁行对外出租,他每辆车收取4000元管理费,其余的租金给邱某1,邱某1的妻子孙丽萍来支取租赁费。

12、证人孙某4证言证实,2015年,邱某1将6辆汽车放在日昌租赁行对外出租。她去领取租金,租金都给邱某1了。2017年12月末,邱某1给她购买了一台奔驰越野汽车,车牌号为×××,登记在她名下。

13、借条证实,王玉峰、张某10向孙某5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14、×××、×××尼桑逍客小型客车,×××、×××尼桑轩逸牌小型客车,×××、×××大众捷达牌小型客车机动车档案资料、赤峰日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租车合同及统计表证实,上述六辆机动车均登记在郑某5名下。2015年8月,邱某1陆续将×××、×××尼桑逍客小型客车,×××、×××尼桑轩逸牌小型客车,×××、×××大众捷达牌小型客车放到赤峰日昌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

15、赤峰市松山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款物文件清单、收据及关于邱某1、李某1案涉案人员退还赃款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1妻子林某1上缴赃款395万元,张某2上缴赃款27万元,常某上缴赃款9万元,郑某1上缴赃款30万元,朱某上缴赃款7万元。

16、李某1、常某、朱某、张某2、郑某1等五被告人自书自首材料、自首笔录证实,李某1、常某、朱某、张某2、郑某1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

17、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李某1、邱某1、常某、朱某、张某2、郑某1的自然人身份。

本院认为,大板路段棚户区改造第二项目部是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特定管理职能的非常设性机构,属松山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被告人李某1、邱某1、常某、朱某、张某2在该项目部从事公务,系国家工作人员。李某1、邱某1、张某2、常某、朱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李某1、邱某1收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张某2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常某、朱某收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邱某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向国家工作人员常某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郑某1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李某1职务上的行为,为邱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邱某1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六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邱某1单独或共同向他人索取贿赂,部分受贿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1、郑某1、张某2、常某、朱某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李某1、郑某1、张某2总体予以减轻处罚;对常某、朱某、邱某1总体予以从轻处罚。邱某1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邱某1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给付李某1、郑某1、张某2、常某、朱某财物的事实,属其在供述赃款去向时应当如实供述的范畴,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公诉机关关于邱某1系立功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邱某1在其抢建的钢架棚没有准建许可、未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缺乏建设权利基础,依据征拆政策不能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利用其拆迁工作组成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转租原承租人场地的方式,获取租赁合同,拼凑获取征拆补偿所需的政策要件,将其本不属于补偿范围的钢架棚纳入补偿范围,骗取国家征拆补偿资金,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邱某1及其辩护人有关邱某1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郑某1的辩护人有关郑某1与涉案的拆迁工作没有任何职务上的关系,其所在单位与李某1所在单位亦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及业务指导关系,故郑某1不具备斡旋受贿犯罪主体应有的职位和权力,郑某1介绍邱某1和李某1认识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意,郑某1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郑某1、张某2、常某、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将其置于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32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常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九十五万元(已追缴),郑某1违法所得三十万元(已追缴),张某2违法所得二十七万元(已追缴),常某违法所得九万元(已追缴),朱某违法所得七万元(已追缴)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邱某1用违法所得购买的车辆六台(尼桑逍客小型轿车:车牌号×××,车辆型号DFL6431MBC1,发动机号221146X,车辆识别代号LGBL22E21FY039969;尼桑逍客小型轿车:车牌号×××,车辆型号DFL6431MBC1,发动机号221191X,车辆识别代码LGBL22E2XFY039971;小型轿车尼桑轩逸:车牌号×××,车辆型号DFL7162MAK1,发动机号227255X,车辆识别代号LGBH12E22FY285681;小型轿车尼桑轩逸:车牌号×××,车辆型号DFL7162MAK1,发动机号227307X,车辆识别代号LGBH12E2XFY285704;小型轿车大众捷达:车牌号×××,车辆型号FV7160BBMGG,发动机号L50701,车辆识别代号LFV2A1BS8F4548395;小型轿车大众捷达:车牌号×××,车辆型号FV7160BBMGG,发动机号:L49659,车辆识别代号LFV2A1BSXF4031115),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宝泉

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车艳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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