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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刑初8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内0404刑初80号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东兵、魏天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期间,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为松山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担任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北道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负责协助乡人民政府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工作中张某接受郑德儒、杨青春、李国强、全秀云、贺林、张景宇、张爱、衣秀珍、李国明的请托,超期为该 9人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收受上述9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定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为松山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担任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北道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负责协助乡人民政府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期间张某接受郑德儒、杨青春、李国强、全秀云、贺林、张景宇、张爱、衣秀珍、李国明的请托,为该 9人办理被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收受上述9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4万元。

案发前2018年11月30日,张某得知监察机关查处此事后,退还张爱给予的钱款1万元。案发后,张某将收受的贿赂款2.4万元上缴,并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归案说明,证人张景宇、张爱等人的证言,《松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张景宇、张爱等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档案,北道村委会证明,松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银行存款记录,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归案后,张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4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雪民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常荣杰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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