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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01刑初10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内2201刑初107号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该案系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2019)内立一他3号指定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奉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尉迟加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春节前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副旗长、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书记、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拨付工程款、煤炭资源整合、办理采矿权上报审批手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中包括人民币658万元、美元6万(折合人民币39.2120万元)、金条1根(价值人民币2.9万元)、购物卡24张(价值人民币9万元)。共计709.112万元。具体如下:收受张某人民币229万元;李某1人民币6万元;杨某1人民币30万元;王某1人民币100万元;马某人民币12万元和美元1万元;孙某1人民币60万元;刘某1人民币100万元;刘某217万元;武某人民币10万元;王某2人民币10万元;俞某人民币50万元;高某1人民币12万元;周某人民币20万元;高某23万美元;韩某2万美元;李某2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杨某2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黄金100克;李某3购物卡12张(价值合计人民币6万元)及食品代金券10张(价值合计人民币1万元);孙某2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折合人民币共计709.1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建议对郭某某从宽处罚;郭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尉迟加信提出对郭某某如下从轻、减轻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1.有自首情节;2.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3.认罪悔罪,主动退赃。

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节前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副旗长、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书记、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拨付工程款、煤炭资源整合、办理采矿权上报审批手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中包括人民币658万元、美元6万(折合人民币39.2120万元)、金条1根(价值人民币2.9万元)、购物卡24张(价值人民币9万元)。共计人民币709.112万元。具体如下:

1.收受张某人民币229万元

2004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期间,郭某某接受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东宝煤矿资产评估补偿、置换审批提供帮助,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关照,收受张某多次送予的人民币22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2004年春节前后,其与郭某某吃饭时先后送给他两笔2万元,是拜年的意思。2010年送5万、2011年送10万、2012年送10万,都是春节前后在其家楼下送的现金。2006年,其与王某3开车拉着一个拉杆箱到准格尔旗建设银行后院郭某某宿舍,送给他现金200万元。这些钱都是公司出的,是为了感谢郭某某对公司的帮助。

(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06年或2007年,我和张某开车到郭某某宿舍,带去一个拉杆箱,箱子里装的是现金。我在楼下等着了,他俩说了什么我不知道,拉杆箱里有多少钱也不知道。

(3)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06年左右,神华哈尔乌素矿要整合一部分产能小的煤矿,东宝煤矿也在整合范围。董事长张某召集王某3、鲁金喜、付有明、刘某4和我开会说,单靠民爆炸药很难维系生产经营,还得发展煤矿产业,郭某某副旗长懂煤炭,想花个一二百万看看他,能否提供一些资源方面的帮助,大家都同意了。后期我们也没问过这事。

(4)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刘某3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略)。

(5)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2006年的时候,张某、王某3从我们财务部应当借过现金,几万或几十万的都有,上百万的没有,一次性报200万元的没有。

(6)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信息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2日,张某为董事长。

(7)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29日出具的《说明》证明,公司2005年2月24日的47号凭证支出61983.00元,其中处理2004年、2005年春节费用4万元。

(8)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22日出具的《说明》及记账凭证证明,该公司处理2006年费用200万元。

(9)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22日出具的《说明》及记账凭证证明,处理2010年春节费用5万元;2011年费用10万元;2012年费用10万元。

(10)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12月18日的供述证明,2006年东宝煤矿整合关闭时,张某和王某3到我准格尔旗宿舍给我送了200万元现金。此外,2003年或2004年春节前,张某送给我2万元,2004年或2005年送给我2万元,是在饭局上送的。2010年送给我5万元,不是在饭局上就是在准格尔宿舍送的。2011年春节前送给我10万元,2012年送给我10万元,是在东胜区我家附近送的。张某送我这229万元就是要和我搞好关系或为将来铺路。

2.收受李某1人民币6万元

2004年国庆节期间及2005年的一天,郭某某接受准格尔旗哈岱高勒崔二圪咀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崔二圪咀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给予关照,收受李某1送予的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其说明材料证明,1986年至2006年初其经营崔二圪咀煤矿。2004年国庆节期间,我到准格尔旗政府郭某某办公室给其送了1万元,当时他分管煤矿,想让他关照我的煤矿,是我个人的钱。2005年煤矿资源整合时,我提着装有5万元现金的袋子到准格尔旗政府郭某某办公室,把钱给他了,希望在煤矿整合时关照一下。

(2)崔二圪咀煤矿信息及整合资料证明了该煤矿的整合情况。

(3)被告人郭某某2019年1月13日的供述证明,2005年3月23日鄂尔多斯市下发整合通知后,李某1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万元钱,希望在整合煤矿时提供帮助。2004年下半年,李某1到我办公室给我送1万元,也是资源整合的事儿。

3.收受杨某1人民币30万元

2005年秋,郭某某接受内蒙古宇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采矿权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供帮助,收受杨某1送予的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12018年11月的证言证明,2005年秋天,我用手提包装30万元现金送给郭某某,是为了能把宏亚煤矿手续通过准格尔政府上报到鄂尔多斯市政府,在时间上快一点儿。

(2)内蒙古宇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整合资料证明,内蒙古宏亚煤炭有限公司系由内蒙古宇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组建的独资有限公司,2005年,宏亚煤矿是为整合东胜煤田高家塔矿区的探矿权和伊东煤炭公司高家塔煤矿采矿权成立的。

(3)被告人郭某某2019年1月15日的供述及其自述材料证明,2004年或2005年其到准格尔旗政府工作以后的一天下午,杨某1到其办公室聊了一会儿。中午吃完饭,杨某1打电话约其见面,在其宿舍附近,杨某1给其一个黑色小提包。其回宿舍打开小提包后发现里面有30万元人民币。杨某1的煤矿叫宏亚煤矿,他想进行资源整合扩大采矿权,需要通过准格尔政府上报给鄂尔多斯市。这个文件是我签发的。后来听说两个矿权整合了。

4.收受王某1人民币100万元

2006年5月,郭某某接受内蒙古准格尔旗城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煤矿整合过程中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和城坡煤矿补偿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1送予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业用房两套。2008年9月,因郭某某对房屋位置不满意,王某1折现人民币100万元汇入郭某某提供的账号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我在城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其间,我和朋友薛某在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南昌房西面买的丰华办公楼。办公楼下面是底商。我和薛某买了两户底商,交了90万元左右,办手续过程中,我和郭某某联系问他要不要两套底商。没过几天,郭某某打电话说要这两个底商,办到他妻子白某名下。办完房产证后交给郭某某了。之后,我从公司借出两套底商的房款,就算公司买了。2007年的时候,郭某某说不要了。我说两套底商折现给你。我和薛某要了这两套底商,但一直没过户,把100万元给了郭某某。2015年,郭某某催我过户,两套底商不能在白某名下。2016年,我们在呼市政务大厅办的过户手续,我的底商办在女儿名下,薛某那套办在其外孙女名下。我送给郭某某底商的目的是,2005年“准能公司”要收购20多个煤矿,评估公司评估后给的太少,我们有200多个工人,得考虑养老统筹问题。我通过郭某某解决了180多人统筹问题。为了感谢郭某某对我公司的帮助和以后能继续帮忙,送给他两套底商。我送出去的100万元用其他票据在公司账上核销了。

(2)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与王某1在呼市拍卖公司买了两个底商,买完不长时间,王某1问我卖不卖,我说卖了吧。过了一年多,王某1说人家不要了。他把房产证给了我,房产证上是姓白的女士。2015年11月份左右,王某1说对方要过户。2016年三四月份,我和王某1去过户,我的过户到外孙女名下。这两个底商一直出租了。

(3)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03年起一直在王某1的东宝煤矿跑运输。2006年王某1说有一笔账需处理一下。2006年12月30日,我在东坡煤矿公司打的借据,一笔现金10万元,一笔90万元转到我卡上。提出现金后,把100万元给了王某1。

(4)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郭某某是其姐夫,白某是其姐姐。郭某某用过其身份证,不知道干什么了。其不认识张某。没收到过张某打到其卡上的100万元,也没使用过。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王某1与张某系夫妻关系。

(6)营业执照证明,准格尔旗城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

(7)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及附件证明,2008年9月3日,张某过农村信用社汇给白某100万元人民币。

(8)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地产买卖契约、二手房屋交易资金自行结算声明书证明,2006年7月13日,杨美某将坐落于玉泉区西菜园乡西菜园村店铺8号房产出售给白某,2016年3月3日,白某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乔某;2006年,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玉泉区石西路60号丰华商业1号楼9号商业门脸出售给白某,2016年3月3日白某将上述商业用房出售给王嘉某。

(9)准格尔旗城坡虎石圪旦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协议书、补偿收支花名表证明了城坡公司在资源整合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10)借款单、借款凭证证明,2006年12月31日,城坡公司出借给乔某100万元人民币,从其运煤款中扣除。

(1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证明,2006年,王某1说呼市房地产要增值,想给我预定两套底商。几天后,我同意了,把爱人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了。王某1说把两套底商登记在白某名下。我感觉两套底商位置不太好,不想要了。王某1说两套底商值100万元。2008年,我把白某的农行卡账号给他,王某1把100万元打入白某账户了。2016年3月3日,一套过户给王某1女儿,一套过户给王某1朋友孩子。这两套底商是王某1送给我的。2006年城坡煤矿被整合关闭期间,他送给我两套底商,是希望给他提供帮助。我给城坡煤矿解决了职工养老统筹问题,还有煤矿评估过程中漏报、漏评的工程,给了他补偿。

5.收受马某人民币12万元和美元1万元

2007年1月至2013年春节期间,郭某某多次接受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万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马某的请托,为其承揽的准格尔旗薛家湾南外环工程提供帮助,并承诺帮助其承揽高新区孵化园工程,收受其送予的人民币12万元及1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或2007年的时候,郭某某要出国学习,为了能跟他走得近一点到其住宅送了1万美元。2008年春节前或2009年春节前,我用信封装了2万元现金送到郭某某准旗的办公室,感谢他对我的帮助和希望以后对我照顾。我送1万美元后他在工程结算时提供了帮助,工程款如期拨付。2013年我想承揽高新园区楼房工程,到郭某某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的办公室送给他10万元。这个工程没揽下来。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明,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媚某,公司具体操作和实施全部由马某负责。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汇总表证明,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准格尔旗城建局施工后工程款的结算情况。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春节前夕,我去美国考察前一天,马某到东胜区吉劳庆南路7号街坊我家给我送了1万元美金,是用信封装的。他在准格尔旗有工程,为了和我联络感情。2008年春节前,不是在东胜区家里就是在准格尔旗我办公室,马某送给我2万元人民币,是为了和我处好关系。2013年春节前,马某到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我办公室,送给我10万元现金,想通过我承揽一些工程,我没为他提供帮助。

(5)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2019年1月14日出具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列表》证明,2007年1月25日,100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777.35元。

6.收受孙某1人民币60万元

2007年年初,郭某某接受准格尔旗福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煤矿整合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孙某1送予的人民币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2007年或2008年,郭某某向我借过60万元钱,我用银行装钱的钱袋子送到郭某某在薛家湾的宿舍的。印象中他出了个欠条,但现在肯定找不到了。2009年,郭某某打电话说征收煤矿又给我补了60万,我说太少,不要了。没多长时间,他又打电话让把钱拿走,我认为是他还我的钱,不是征收煤矿结余款,让会计牛某取款。牛某拿回51万元,我说51万也是钱,是转账支票。

(2)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明,2000年至2006年其在孙某1公司做会计。孙某1开始承包黑岱沟村办煤矿,后期又与他人合伙承包福兴煤矿,自己又开了富新煤炭有限公司。富新煤矿被神华公司整合了。孙某1三个煤矿资源部分给了2亿多元,设备和资产补贴大约给了1千多万元。2009年1月13日我在准格尔旗财政局领过51万元煤矿资源补偿款,转到孙某1账户了。

(3)准格尔旗富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哈尔乌素井田范围内地方煤矿资产补偿收支花名表、补偿价款请领单、收据证明,孙某1的煤矿被整合后资金补偿情况,其中2009年1月13日,牛某领取补偿款51万元。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明,2007年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结束后,孙某1在准格尔旗政府宿舍给我送了60万元钱,感谢我对他的关照,以后可能还有需要我帮忙的地方。他的煤矿在评估时有漏评、漏报的地方,我提出后经补充评估后,这些漏评、漏报的项目得到补偿价款了。哈尔乌素煤矿整合关闭后,财政局工作人员说还剩51万元,是作为应急资金存放在财政账户的。2008年底2009年初,旗里主要领导要调整,财政局工作人员问我这51万元怎么处理,我说给富新煤矿吧。孙某1以前和我说过关照他点儿,孙某1关闭的煤矿最多,损失也比较大,在关闭中也没给他什么特殊关照,就将这51万元拨付给他了。

7.收受刘某1人民币100万元

2007年5月,郭某某接受准格尔旗乌兰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扩大采矿权上报审批手续提供帮助,刘某1将人民币100万元汇入郭某某提供的账号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04年我和王光某、王满某收购的乌兰渠煤矿和炭窑渠煤矿。鄂尔多斯荣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我,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整合两个煤矿。我通过郭某某把乌兰渠和炭窑渠整合到一起并扩大采矿权的审批手续上报到鄂尔多斯市。2007年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乌兰渠煤矿。办理扩大采矿权时,我答应给郭某某钱,2007年上海悦达给付收购款后,我从荣海商贸公司转给郭某某100万元,就是兑现承诺。当时他卡我,我答应手续下来再给他。韩巧某是郭某某岳母,给韩巧某的100万元就是给郭某某的。是我个人给的。

(2)证人郭某(郭某某的弟弟)的证言证明,其2007年在韩巧某的折上取过100多万元钱,取款人郭某、韩巧某的名字是其签写的。这笔钱是郭某某欠他的钱,取完钱就把折还给郭某某了。

(3)鄂尔多斯市城市信用合作社2007年5月24日存款凭条证明,存款金额为100万元,存款人为韩巧某。

(4)鄂尔多斯市城市信用合作社2007年6月25日取款凭条证明,取款金额为122万元,取款人韩巧某,代办人郭某。

(5)准格尔旗乌兰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准格尔旗地方煤矿第一批和第二批资源整合汇总表、资源整合协议书、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明了乌兰渠煤炭公司被整合、被收购情况。

(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刘某1为了感谢我在乌兰渠煤矿资源整合扩大采矿权上的帮助,通过转账送给我100万元。韩巧某是我岳母,我用她的名字办理的账户,并把账户提供给刘某1。这笔钱作为还款还给弟弟郭某了。

8.收受刘某2人民币17万元。

2008年春节期间至2014年5月,郭某某接受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准格尔旗滨河南路和鄂尔多斯市高新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工程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刘某2多次送予的人民币1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2(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前,我给郭某某送了2万元,希望在工程款拨付上顺利些,当时正在施工滨河南路项目,是从秦某手里拿的钱,他是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他的公司属于东源投资集团的一个分公司。2012年年初,东源市政工程公司中标了鄂尔多斯市高新园区的基础设施工程。2012年年底我给郭某某送了10万元拜年礼,希望把工程款顺利拨下来。2014年5月份,我给郭某某送了5万元,还是因为东源水利市政工程公司承揽的高新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要开工了,工程款没拨付。秦某对这三笔钱都知情,我也是为了东源水利市政工程公司办事,都是从市政公司拿的钱。

(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刘某2是我们公司的总经理,我们分公司找过刘某2,让他帮忙协调工程拨款的事儿。2008年年底,我们施工的项目是滨河南路,我给刘某22万元人民币,他说找分管副旗长协调一下。2012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刘某2从我们公司拿走10万元人民币,我们承建鄂尔多斯市高新园区基础设施,让他帮助协调关系,顺利拨款。2014年5月左右,公司等着工程款开工,我找刘某2协调关系,给他5万元。刘某2协调后,工程款都拨付了。

(3)证人闫某(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31日第0075号记账凭证上的金额20800元,这笔款是秦某经理拿发票报的帐;2013年1月28日“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上的10万元人民币,是秦某经理报的帐;2014年6月30日第0181号记账凭证上的金额55025元也是秦某经理报的帐。这三笔钱如何支出我不清楚。我一直用“闫某”的名字签名。

(4)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31日第0075号记账凭证、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14年6月30日第0181号记账凭证证明了秦某在其公司报销涉案三笔钱款的情况。

(5)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准格尔旗融资资金拨付审批表、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证明,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准格尔旗滨河南路工程、鄂尔多斯市高新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政府拨款情况。

(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春节前,刘某2到东胜区吉劳庆南路我家给了我2万元。2012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刘某2到高新区我办公室给我送10万元。2014年,刘某2到呼和浩特市我家附近给我送5万元。刘某2送钱的目的就是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以后有需要帮忙的地方方便些。

9.收受武某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春节期间,郭某某接受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准格尔旗薛家湾南侧购买土地使用权时提供帮助,收受武某人民币10万元。后郭某某通过马某将该10万元退回给武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武某的证言及其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我在薛家湾镇南侧明泰阳光土地中标后,正赶上2008年春节,为了感谢郭某某并且想和他深层次交往,对我的企业多关照,就送了10万元钱。中标之前,我和郭某某说过买块地皮搞开发。后来郭某某通过马某把10万元钱退给我了,买土地这事他也没怎么帮我。买的地实际面积为23000平米。

(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或2014年的一天,我到东胜办事,郭某某打电话让我给武某带回去点儿东西。郭某某交给我一个手提袋,袋里装着10万元现金。当时我和武某共同开发一个楼盘,我跟武某说郭某某退回的10万元钱直接算开发楼盘经费了。

(3)营业执照证明,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武某。

(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出让薛家湾镇银泽区J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和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关于批准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国有土地的通知》、中标通知书证明,武某的公司取得了薛家湾镇银泽区J地块国有土地23000平方米的使用权。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武某是2008年春节前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0万元钱的,是在他中标之后。之前他说过银泽区的土地要出让,想要这块地。我说符合条件的话优先考虑。后来通过马某把10万元钱退了。我和他不熟,我也不缺钱。

10.收受王某2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春节期间,郭某某接受准格尔旗召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征用良安窑村土地时提供帮助,收受王某2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04年我和朋友冯文某购买了召富煤矿,手里没有资金就没生产。2006年自治区要求煤炭整合。我的召富煤矿和窑沟煤矿合并后叫召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山西大同煤业要与我合作,我同意了。正式生产需要征用安窑村村民土地。2009年或者2010年的时候,我到准格尔旗郭某某办公室把需要协调征地的事说了,他说尽量协调。2009年或2010年春节,我给马某打电话说要给郭某某拜年,让他帮忙联系。我买了两瓶茅台,拿着10万元现金。马某开车拉着我到东胜区郭某某家。送钱的目的是希望郭某某协调一下征地的事儿。送完钱后,郭某某调走了。征用的是村民的地,不是集体的地,郭某某协调不了。

(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王某2在资金周转上给过我帮助。我家和郭某某家离的不太远。2009年左右春节,我去伊金霍洛旗王某2家拜年时,王某2说想去郭某某家拜年,让我帮忙联系。我拉着王某2去了郭某某家,王某2带了礼品,具体是什么记不清了。王某2和郭某某唠了矿上的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准格尔旗召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法定代表人是王某2。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春节期间,王某2和马某到东胜区我家拜年,王某2拿出一个裝烟酒的手提袋,除了烟酒外还有一个小纸包,纸包里有10万元钱。王某2说他的召富煤矿卖给大同的同煤集团了,但召富煤矿征地事宜还要他解决。他让我在方便的时候说一说。

11.收受俞某人民币50万元

2010年春节期间,郭某某接受准格尔旗神山镇永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俞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经营管理煤矿及灭火工程中提供帮助,收受俞某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7、8月份,我在准格尔旗收购了神山镇永利煤矿。2010年春节前,我去郭某某东胜的家里送了50万元现金。我收购煤矿时,郭某某对我的经营、管理进行指点,在煤矿手续上报过程中从没卡过我们,对他特别感激,也希望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我的煤矿手续都是正规的。购买永利煤矿前,我就有灭火工程,后来又扩大了,重新申请手续,报送过程中我和郭某某打过招呼,这样审批、报送的时间能快一点。

(2)准格尔旗神山镇永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信息证明了该公司的设立、变更情况,

(3)准格尔旗煤炭工业局《关于呈报准格尔旗神山镇永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灭火工程申请开工的报告》《关于准格尔旗永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煤矿灭火专项初步设计的批复》证明了准格尔旗神山镇永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灭火工程的过程。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俞某来到东胜区我家中说要回福建老家,快过年了看看我,放下一个包就走了。我打开一看,里面放着5捆人民币,是50万元。我准备退还他,但他一直没回来。他感谢我对他的帮助,希望以后给他关照。我曾帮他协调灭火工程。

12.收受高某1人民币12万元

2010年中秋至2018年春节期间,郭某某接受高某1的请托(挂靠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承揽的准格尔旗政府党政楼会议中心改造工程提供帮助,并承诺帮助承揽其他项目工程,收受高某1多次送予的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高某1(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中秋节前两天,我到郭某某在东胜的家里送给他2万元钱;2011年1、2月份,我又到他家送了5万元。准格尔旗政府办公楼改造工程是通过他得到的,为了感谢他。2016年春节我到呼市郭某某住宅送了3万元;2018年我到东胜郭某某别墅送了2万元。我不想在兴泰干了,希望郭某某帮我联系一些建筑工程。

(2)证人赵某1(内蒙汇能能集团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印象中2018年5月份,郭某某打电话说有个朋友叫高某1,是兴泰公司的,有合适的工程给介绍一下。高某1也打电话了。我出于礼貌答应了,但什么工程也没介绍过。

(3)证人董某(鄂尔多斯市昱杰安装有限公司)的证言证明,我和高某1原先是同事。2010年左右,我和高某1承揽过准旗政府的工程。我们当时都在兴泰公司上班,没有自己的公司。我找朋友熊某,他的公司叫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公司。他的公司和政府签的合同。记得高某1和我商量过,快到八月节了看望看望领导拿了2万元钱,再就是快过年了高某1说还得再拿5万元钱感谢领导。具体给谁就不知道了。

(4)证人赵某2(准格尔旗机关事务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2010年旗政府需要维修党政办公楼,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了,但实际施工人是高某1,他借用易隆安装公司的资质做的。

(5)2010年8月10日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公司授权高某1全权参与准格尔旗党政大楼、会议中心、室内外采暖、热力系统改造工程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及工程款的支付工作。

(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中秋节和2011年春节前,高某1到我家送给我7万元,是感谢通过我承揽了政府办公楼和会议中心管网改造工程。2016年春节前高某1到呼市我的家中送给我3万元钱;2018年春节,高某1到东胜我家给我送2万元钱。这两次送钱是希望我给他联系工程。我和汇能集团赵某1联系了,赵某1好像说今年不开工。

13.收受周某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春节期间,郭某某接受内蒙古天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委托,为该公司在准格尔旗拨付工程款、承诺为其在高新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周某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内蒙古天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郭某某在准格尔旗时,我听说他要到高新区。我想让他帮忙承揽些高新区的工程。郭某某到高新区后,我到他办公室还是说承揽工程的事。2012年春节前我到他家给他送了20万元钱,让他帮忙承揽工程。这20万元是我从公司出纳那里拿的钱。后来我的项目中标,他是否提供帮助我不清楚。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准格尔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19日,后变更为内蒙古天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证明,2015年7月,准格尔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薛家湾二号公路盘道改造工程。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前,周某到我位于东胜的家中说,他的公司是干市政工程的,如果高新区有市政项目给考虑一下。我说工程要招投标,资质符合的话可以优先考虑。他把一个手提袋放在我家客厅地板上就走了。他走之后,我打开一看,发现里面装着20万元现金。他后来中标的项目,高新区没有决定权,我也起不了什么作用。

14.收受高某23万美元

2012年春节期间,郭某某接受高某2的请托,承诺为其子高某3在高新园区工作中给予关照,收受高某2送予的3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高某2(明泽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1年儿子高某3从英国留学回来,当时鄂尔多斯市有应届毕业高材生分配工作政策。10月份,知道高新区是新成立的,有空的岗位,我和高某3到郭某某办公室。郭某某看了简历后说,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报名。过了几天我们给郭某某看了留学手续,他说是真的,就让等电话。过了一个星期,高某3上班了。2012年春节前或春节后,我到郭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3万美元说:“心里过不去,答谢一下。”他让我拿走,我把钱扔到抽屉里就赶紧出来了。出来后,郭某某打电话让我拿走,我说答谢一下就把手机关了。

(2)证人高某3的证言证明,2001年9月从英国毕业回家后到高新区找工作,我和父亲一起去找的郭某某。郭某某说你的条件可以,回家等消息吧。过了约二三天,我得到通知后就去报到了。郭某某给我提供的是正常帮助。

(3)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明,2003年11月我和郭某某在准格尔旗工作,我任旗委副书记,他任副旗长。高某3是我姑舅侄子。2011年,高某3父亲找我说他儿子毕业了,不想让他到外地,想把他留在鄂尔多斯市。当时我听说有个政策,研究生毕业,本地户籍,专业对口,就可以免试到政府机关工作。当时我就联系了郭某某,之后就让高某2和他联系了。高某2没有因这事再找过我。

(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郭某某拿着高某3填的表跟我说,这小伙子条件挺好,你看看,觉得不错就通知他来实习。我觉得高某3各项条件都可以,就通知他来实习了。2013年,市编办批准了高新区内设机构编制,高某3任公共事务管理局副局长了。

(5)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情况登记表证明,2008年6月27日高某3毕业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并被授予学士学位。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在英国萨里大学学习商务经济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12月获该校颁发的理学硕士学位。2011年10月在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前后或2013年春节前后,高某3父亲到我办公室说他儿子刚毕业,希望多多帮助,说完把装有3万美元的手提袋放下,我推辞了一下收下了。高某3入职之前,杨某4向我推荐过高某3,我说符合条件就欢迎到高新区来。

(7)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2019年1月14日出具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列表》证明,2013年2月28日,100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627.79元。

15.收受韩某2万美元

2013年春节期间,郭某某接受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项目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韩某2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韩某(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我们公司中标了鄂尔多斯高新园区的楼房建设工程。2013年春节前几天,为了拉近和郭某某的关系,方便要工程款,我到高新区郭某某办公室给他拿了2万美元,郭某某推辞了几下,我放下就走了。当时我让高新区项目经理王某4准备的美金。郭某某在项目中没起什么作用,至今工程款还没结算清。

(2)证人王某4(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韩某说需要2万美元,让我兑换一下,我找了一个兑换美元的黄牛,用我个人的钱兑换了2万美元,之后送到韩某办公室了,兑换2万美元大约13万元人民币。没有账目记载。

(3)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金拨付审批表证明了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准格尔旗大路新区体育场工程的中标、施工及政府拨款情况。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春节前,兴泰公司总经理韩某到我办公室说,高新区是鄂尔多斯市发展的重点,希望其公司和高新区多多合作。随后放下2万美元,我推辞了一下,他就走了。他之前说过在拨付工程款方面多照顾他们。

(5)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2019年1月14日出具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列表》证明,2013年1月15日,100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626.91元。

16.收受李某2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

2017年初及同年12月的一天,郭某某接受鄂尔多斯控股集团员工李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马太壕煤矿综合验收加快进度提供帮助,收受李某2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2(内蒙古鄂尔多斯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处原副处长)的证言证明,鄂尔多斯集团在伊金霍洛旗新街镇有个马泰壕煤矿,2016年初这个煤矿还没有通过验收,公司让我跑手续。当时郭某某任自治区煤炭局副局长,分管这些工作。2017年1月份或者2月份,我到自治区煤炭局郭某某办公室,拿出1张1万元鄂尔多斯集团羊毛衫样品卡说:“马上过年了,这是我们鄂尔多斯羊毛衫样品卡,你试穿一下。”他说不要,我把卡放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送样品卡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快马泰壕煤矿标准化验收的进度。1万元样品卡相当于1万元人民币。2017年11月或者12月验收的前一天,我去郭某某在我们矿上的宿舍说,希望验收时多多照顾,然后给他1万元现金,他说不要,我把钱放在茶几上了。我退休时还没通过验收,现在不知怎么样了。

(2)内蒙古中青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品牌旗舰店2018年12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大约2016年年底2017年年初,鄂尔多斯集团的李某2到我店购买羊绒制品提货卡,当时打了欠条。2017年5月16日李某2刷卡结账,付款金额为9100元。李某2将欠条撤走撕毁。

(3)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说明》证明,2017年12月23-24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局组织专家对我公司马泰壕煤矿及选矿厂进行现场竣工验收,其间,李某2从矿上拿了1万元现金作为专家评审费送给郭某某副局长。该笔资金没有在公司财务部报销,故没有报销凭证。

(4)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马泰壕矿井及选煤厂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综合组、采矿组、井下机电组意见证明了马泰壕煤矿的验收情况。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年底或2017年年初,李某2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我办公室说,鄂绒集团自己生产的羊绒衫,是我们单位一点小意思,说完把1张鄂绒公司购物卡放到办公桌上就走了,额度是1万元。他的目的是在马太壕煤矿综合验收时给他们提供一些便利。2017年12月23日至24日的一天下午,我在马泰壕煤矿招待所休息,李某2到我房间说给你点专家费,我说是正常工作,他把1万元现金放下就离开了。他的目的就是想加快验收速度,并顺利通过。因为没有配套煤转化项目,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没有批复。听说验收工作结束半年后,国家能源局验收通过了。

17.收受杨某2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黄金100克。

2018年春节前,上海海豪投资公司总经理杨某2为得到郭某某的对其公司的关照,送给郭某某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及黄金100克。经价格鉴定,该100克黄金价值人民币2.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2(上海海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6年巡视组巡视期间发现我任铜川镇镇长期间违规发放下乡补贴,东胜区纪委给我党内警告处分,我就辞去公职,在上海海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现在海豪公司和几个公司合作搞煤矿,公司就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我任总经理。郭某某曾任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副局长,我们是上下级关系。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我到呼市煤炭信息大厦15楼郭某某办公室跟他说,我已辞去公职,在上海海豪投资有限公司搞煤炭业务。临走时,我把一个装金条的盒子和一张“1436”购物卡放下就离开了。我和他处好关系,将来公司在煤炭上有什么事,可以通过他说上话。金条是100克,2017年8月我在北京花2万6千元买的,没要发票;购物卡面值1万元,是2017年10月份或11月份我在鄂尔多斯市花8000.00元买的。购买金条和购物卡是我用工资买的,没在公司报销。

(2)营业执照证明,上海海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5日;鄂尔多斯市兴盛达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9日。

(3)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的东党干字(2017)3号任免通知证明,2017年6月30日杨某2被免去公园街道工委委员、书记职务,同意辞去公职。

(4)上海海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2月8日出具的《任职证明》,杨某22017年1月1日在我公司工作,现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5)上海海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兴盛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合作伙伴关系,总经理杨某2参与负责兴盛达煤矿对外协调业务工作。

(6)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内发改价认(2018)鉴字2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金条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价格为29000.00元。

(7)鄂尔多斯市东胜臻绒商贸天骄1436专卖店2018年12月11日出具的《说明》证明,卡号为181149的10000元《1436礼品卷》由鄂尔多斯天骄1436专卖店办理,不记名登记,无法显示办卡人信息。

(8)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与杨某210几年前就认识。2018年春节前,杨某2到煤炭大厦我办公室说,他已辞职,在上海公司工作,主要在鄂尔多斯搞煤炭生意,免不了打扰。临走时,他拿出一个“1436”购物卡和一个小盒。后来打开小盒,里面是中国工商银行的金条,重100克。他主要是和我拉近感情,将来在煤炭上有什么事,可以得到帮助。

18.收受李某3购物卡12张(合计价值人民币6万元)及食品代金券10张(合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2017年春节期间至2018年中秋后,郭某某接受中铁资源苏尼特左旗茫来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3的请托,承诺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给予关照,多次收受李某3送予的购物卡12张(合计价值人民币6万元)及代金券10张(合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3(中铁资源苏尼特左旗茫来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逢年过节看望郭某某三次。2017年春节前,送了5000元面值的维多利购物卡4张,1000元面值羊肉票5张;2018年春节前送的5000元面值维多利购物卡4张,1000元面值羊肉票5张;2018年中秋节过后送的是5000元面值维多利购物卡4张。三次都是在呼市郭某某办公室送的,他是煤炭局分管领导,就是想跟他建立熟悉关系,希望对我们企业有所帮助。

(2)证人温某(中铁资源苏尼特左旗茫来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主任)的证言证明,总经理李某3让我买过三次购物卡。2017年春节前,李某3让我到财务部取2万元购买4张5000元面值维多利购物卡,再拿5张苏尼特羊肉票,李某3到呼市时我交给了他。2018年春节前,跟2017年一样,也是购买4张5000元面值维多利购物卡,再拿5张苏尼特羊肉票。2018年中秋节之前,跟前两次一样,但是没有羊肉票。

(3)证人葛某(中铁资源苏尼特左旗茫来矿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前,李某3让我从财务部借出2万元人民币,借5000元人民币购买5张羊肉票,办好后交给温某。2017年3月份,李某3让我把这笔支出处理一下,我把这笔2.5万元的支出,统一在食堂蔬菜款中报销了。2018年春节前,李某3让我准备2万元现金和5张羊肉票,准备好后交给温某。2018年2月在食堂蔬菜款中报销了。2018年中秋节前,李某3让我准备2万元现金交给温某,在2018年8月份食堂的蔬菜款中报销了。购买羊肉票没开发票。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办案人员在白某处扣押4张维多利购物卡。

(5)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年12月12日和2018年9月17日茂业卡磁卡销售清单证明,温某在该公司购买过维多利卡。

(6)苏尼特左旗茫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份转0019号凭证、2018年3月份转0028号凭证、2018年9月份转004号凭证证明,李某3送给郭某某的6万元购物卡和1万元羊肉票均在公司报销。

(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李某3两次给我送卡和票,每次送4张维多利购物卡和一些羊肉票;2018年国庆节后那次只送了4张维多利购物卡,没有羊肉票。每张维多利卡是5000元,羊肉票不是500元就是1000元。他送购物卡和羊肉票的目的,一是拜年,二是和我搞好关系,三是希望我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例会上给茫来煤矿说些好话。

19.收受孙某2人民币1万元。

2018年10月,郭某某接受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员工孙某2委托,为该公司办理转龙湾煤矿手续加快进度提供帮助,收受孙某2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2(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我们公司有转龙湾、石拉乌素、营盘壕三个煤矿,我负责跑手续,其中转龙湾、营盘壕的手续已经到了自治区煤炭局,郭某某是煤炭局副局长,分管审批。2018年10月份,我到煤炭大厦郭某某办公室给他1万元钱,他推辞了几下,我放在他办公室桌旁就走了。送1万元钱就是让郭某某能够快点把手续批下来,正常批下来我有奖金,还能方便以后的工作。送这1万元代表我个人。送完后郭某某审批通过了,已经报国家相关部门了。

2.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2019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孙某2系我公司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8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下属石拉乌素煤矿、转龙湾煤矿、营盘壕煤矿的手续办理工作。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报送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转龙湾煤矿核增产能置换方案的请示、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上报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转龙湾煤矿核增产能置换方案的请示证明,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2018年上报置换手续的过程。

4.营业执照证明,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成立。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郭某某出生于1966年12月27日,身份证号码×××。

2.干部履历表、任免职文件证明:2003年10月郭某某任准格尔旗常务副旗长;2011年4月任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2012年11月任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2014年6月任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19年3月6日内能综字(2019)144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给予郭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明,给予郭某某开除公职处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党组2019年3月6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党组关于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明,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4.兴安盟监察委员会2019年6月24日出具的兴监办函(2019)29号《关于对被调查人郭某某适用自首情节从宽处罚的函》证明,2018年11月16日,兴安盟监察委对郭某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立案次日,郭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其后陆续交代了监察机关均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郭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故建议对郭某某从宽减轻处罚。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证明,兴安盟监察委员会扣押郭某某涉案款人民币696.212万元、如意金条1根(100克,价值2.9万元)、人民币10万元(马某上交),现在兴安盟纪委涉案暂扣资金专户。

上列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9.1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郭某某及其近亲属将涉案款物已全部交至监察机关,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尉迟加信关于郭某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郭某某受贿款物,包括人民币706.212万元和如意金条1根(100克,价值2.9万元),予以没收,由兴安盟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刘俊宏

审判员   王艳萍

审判员   白贤慧

 

二0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邢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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