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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921刑初2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内2921刑初22号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检公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艳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担任阿拉善左旗煤矿XXXX执法大队煤炭执法一室主任,2017年2月任煤矿XXXX执法监察中队中队长,主要负责宗别立地区(含古拉本矿区)煤炭执法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所管辖的阿拉善盟XX煤炭有限公司股东沈某某5万元现金,后对该公司非法动工的行为不做处理。

案发后,受贿款5万元已由阿拉善左旗监察委员会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阿拉善左旗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问题线索移送函、调查经过、赵某某的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人员列编通知单、转正定级通知、任职文件、情况说明、阿拉善左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机构设立及调整人员等事宜的通知》、《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煤矿XXXX执法大队“五定”方案>的通知》、《阿拉善左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五定”方案》的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阿拉善左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关于人员任免的通知、阿拉善左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大队各内设机构、各基层执法监察中队人员安排的通知、关于下发《人员分工方案》的通知、阿左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规章制度汇编、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清单及涉案款处理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款处理情况说明、证人马某、沈某某、贾某某、乌某某、马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全部退赃,减少了损害结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主动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考虑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全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已扣缴的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瑞国

审 判 员  靳 晨

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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