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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302刑初44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内0302刑初447号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8)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亚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乌海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收受乌海市晨华百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白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为该公司5000辆北奔重卡配套车厢建设项目提供帮助。

2、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大门口收受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某人民币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一居民区收受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欧元1万元,为该公司电厂项目建设提供帮助。

4、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飞机场、乌海市伟胜国际酒店、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先后三次收受乌海市黑猫三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夏某人民币现金共计20万元、美元2万元,为该公司贷款、借款项目提供帮助。

5、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先后七次收受乌海市绿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潘可门人民币现金共计29万元,为该公司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6、2014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北京市朝阳北路一家会所先后三次收受乌海市一处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乌海市梁柱能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赵某人民币现金共计52万元、英镑0.5万元(折合人民币4.477万元),为该公司土地厂房征收提供帮助。

7、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收受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振峰人民币现金1万元,为该公司经营提供帮助。

8、2014年9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收受乌海市世环新型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振峰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1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为该公司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帮助。

9、2015年9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收受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奕雄金条500克,价值人民币17.95万元,为该公司矿产开发等事项提供帮助。

10、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农家乐、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域副总经理张晓涛人民币现金共计1万元、金条200克,价值人民币5.956万元,为该公司在乌海市海南区光伏农业园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帮助。

11、2016年6、7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和泰小区收受乌海市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付祖福美元1万元,为该公司引进新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12、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天赋酒店对面邮政局门口、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一楼电梯口先后两次收受乌海市乌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永耀人民币现金20万元、贵州茅台酒11箱,价值72000元,为该公司民事纠纷案件和银行贷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收受乌海市阳光田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田旺荣人民币10万元,感谢齐某某为该公司贷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被告人齐某某受贿合计人民币193.583万元(其中现金158万元;金条2根700克,价值人民币23.906万元;英榜0.5万元,折合人民币4.477万元;11箱贵州茅台酒价值72000元);另有欧元1万元;美元3万元。上述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某某对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齐某某在办案单位未掌握其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其自首彻底、毫无保留,应给予减轻处罚;(2)被告人及其亲属案发后积极退赃,也证实了齐某某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3)齐某某为请托人员办理的所有请托事项都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范围内,由此看出,被告人受贿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恳请合议庭考虑判处被告人齐某某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及乌海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93.583万元(其中现金158万元;金条2根700克,物品价值人民币23.906万元;英榜0.5万元,按时价汇率折合人民币4.477万元;11箱贵州茅台酒,经鉴定物品价值72000元)、另有欧元1万元、美元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2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收受乌海市晨华百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白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白某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启动的5000辆北奔重卡配套车厢建设项目提供帮助。

2、2013年2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大门口收受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某人民币现金5万元,马某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3、2014年6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一居民区收受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欧元1万元,高某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电厂项目建设提供帮助。

4、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飞机场、乌海市伟胜国际酒店、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先后三次收受乌海市黑猫三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人民币现金共计20万元、美元2万元,夏某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贷款、借款项目提供帮助。

5、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其办公室先后七次收受乌海市绿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潘可门人民币现金共计29万元,潘可门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6、2014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北京市朝阳北路一家会所先后三次收受乌海市一处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乌海市梁柱能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人民币现金共计52万元、英镑0.5万元(折合人民币4.477万元),赵某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土地厂房征收提供帮助。

7、2014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收受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振峰人民币现金1万元,崔振峰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经营提供帮助。

8、2014年9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收受乌海市世环新型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振峰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1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韩振峰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帮助。

9、2015年9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收受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奕雄金条500克,价值人民币17.95万元,周奕雄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矿产开发等事项提供帮助。

10、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农家乐、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域副总经理张晓涛人民币现金1万元、金条200克,价值人民币5.956万元,张晓涛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在乌海市海南区光伏农业园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帮助。

11、2016年6、7月间的某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和泰小区收受乌海市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付祖福美元1万元,付祖福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引进新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12、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的某两日,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天赋酒店对面邮政局门口、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一楼电梯口先后两次收受乌海市乌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永耀人民币现金20万元、贵州茅台酒11箱(经鉴定价值72000元),杨永耀请托齐某某为该公司民事纠纷案件和银行贷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3、201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收受乌海市阳光田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田旺荣人民币10万元,田旺荣答谢齐某某为该公司贷款等事项提供的帮助。

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经追缴及被告人亲属退赃已全部追回。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乌海市海南区

委副书记、区长、鸟海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

小区家中收受乌海市晨华百益物流有限贵任公司总经理白某

人民币现金10万元,为该公司5000辆北奔重卡配套车厢建设项

目提供帮助。

2.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

小区大门ロ收受鸟海市包钢万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文

利人民币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南区一居民区

收受鸟海市华资牒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欧元1万元,为

该公司电厂项目建设提供帮助。

4.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飞机场、

鸟海市国际酒店、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先后三次收受

鸟海市黑猫三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夏某人民币现金共计

20万元、美元2万元,为该公司贷款、借款项目提供帮助。

5.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

海南区其办公室先后七次收受鸟海市録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

司总经理潘可门共计人民币现金29万元,为该公司工程款支付

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6.2014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南区政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乌海市海南区

委副书记、区长、鸟海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

小区家中收受乌海市晨华百益物流有限贵任公司总经理白某

人民币现金10万元,为该公司5000辆北奔重卡配套车厢建设项

目提供帮助。

2.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

小区大门ロ收受鸟海市包钢万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文

利人民币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南区一居民区

收受鸟海市华资牒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欧元1万元,为

该公司电厂项目建设提供帮助。

4.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飞机场、

鸟海市国际酒店、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先后三次收受

鸟海市黑猫三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夏某人民币现金共计

20万元、美元2万元,为该公司贷款、借款项目提供帮助。

5.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

海南区其办公室先后七次收受鸟海市録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

司总经理潘可门共计人民币现金29万元,为该公司工程款支付

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6.2014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南区政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乌海市海南区

委副书记、区长、鸟海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

小区家中收受乌海市晨华百益物流有限贵任公司总经理白某

人民币现金10万元,为该公司5000辆北奔重卡配套车厢建设项

目提供帮助。

2.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

小区大门ロ收受鸟海市包钢万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文

利人民币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南区一居民区

收受鸟海市华资牒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欧元1万元,为

该公司电厂项目建设提供帮助。

4.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飞机场、

鸟海市国际酒店、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先后三次收受

鸟海市黑猫三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夏某人民币现金共计

20万元、美元2万元,为该公司贷款、借款项目提供帮助。

5.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

海南区其办公室先后七次收受鸟海市録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

司总经理潘可门共计人民币现金29万元,为该公司工程款支付

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6.2014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南区政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乌海市海南区

委副书记、区长、鸟海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

小区家中收受乌海市晨华百益物流有限贵任公司总经理白某

人民币现金10万元,为该公司5000辆北奔重卡配套车厢建设项

目提供帮助。

2.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

小区大门ロ收受鸟海市包钢万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文

利人民币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南区一居民区

收受鸟海市华资牒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欧元1万元,为

该公司电厂项目建设提供帮助。

4.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飞机场、

鸟海市国际酒店、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先后三次收受

鸟海市黑猫三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夏某人民币现金共计

20万元、美元2万元,为该公司贷款、借款项目提供帮助。

5.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

海南区其办公室先后七次收受鸟海市録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

司总经理潘可门共计人民币现金29万元,为该公司工程款支付

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6.2014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南区政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乌海市海南区

委副书记、区长、鸟海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

小区家中收受乌海市晨华百益物流有限贵任公司总经理白某

人民币现金10万元,为该公司5000辆北奔重卡配套车厢建设项

目提供帮助。

2.2013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

小区大门ロ收受鸟海市包钢万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文

利人民币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南区一居民区

收受鸟海市华资牒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欧元1万元,为

该公司电厂项目建设提供帮助。

4.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飞机场、

鸟海市国际酒店、乌海市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家中先后三次收受

鸟海市黑猫三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夏某人民币现金共计

20万元、美元2万元,为该公司贷款、借款项目提供帮助。

5.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

海南区其办公室先后七次收受鸟海市録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

司总经理潘可门共计人民币现金29万元,为该公司工程款支付

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6.2014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齐某某在鸟海市海南区政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金条、贵州茅台酒、欧元、美元、英镑、人民币等物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表、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政府办公厅、乌海市委宣传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干部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乌海市委、市政府、海南区政府、人大任免通知文件、工作分工文件、乌海市委任免通知等书证;证人白某、马某、高某、夏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控方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配合有关部门将受贿钱款积极退赃上缴国库,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受贿主观恶性较小,望法庭从轻处罚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案件被告人齐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齐某某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未缴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1张,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63.4966万元、英镑5000元、美元25000元、欧元7500元、金条2根(500克TPD11017747、200克TPC13032063)由扣押机关依法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建勋

审 判 员   吴 彪

人民陪审员   杨绥生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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