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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102刑初131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辽1102刑初131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妍、代理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孙**、刘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管理费”为名向工程承包方索贿1550000元人民币。

(1)2005年至2007年间,赵某借用盘山县甜水乡顺兴施工队资质,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整治工程月牙河右岸堤防整修”、“绕阳河整治工程月牙河至鸭子河锁堤整修”、“绕阳河回水堤月牙河锁堤堤段补充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工程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工程需要交纳“管理费”为名,向赵某索要人民币500000元。赵某于2006年9月11日、2007年7月4日先后两次向李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共计500000元。

(2)2004年,盘山科宇机械化施工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整治工程西鸭子河堤防整修工程”、“绕阳河整治工程丰屯河堤防整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工程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工程需要交纳“管理费”为名,向袁某索要人民币410000元。2005年至2008年间,在盘锦市,袁某先后五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310000元。2005年11月3日、2007年2月9日,袁某先后两次向李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3)2004年,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回水堤锦盘河堤防加固工程”、“绕阳河回水堤西鸭子河下游堤防加固工程”、“绕阳河回水堤大羊河上游堤防加固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主管工程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工程需要交纳“管理费”为名,向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负责人郑某索要人民币350000元。2005年至2009年间,郑某分五次将该款送给李某。其中,2005年8月份130000元,2007年11月份50000元,2008年9月份20000元,2009年3月份80000元,2009年6月份70000元。

(4)2005年,盘山县甜水农场维建施工队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整治工程月牙河左岸堤防整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工程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工程需要交纳“管理费”为名,向盘山县甜水农场场长佟某索要人民币150000元。2006年9月份,在盘锦市临时指挥部,佟某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0元。2006年11月30日,佟某将余下的100000元人民币托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工作人员张某8转交给李某,当日,张某8按照李某要求将该款存入李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

(5)2004年,盘锦万利土方机械服务站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整治工程大羊河下游堤防整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主管工程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工程需要交纳“管理费”为名,向盘锦万利土方机械服务站负责人崔某1索要人民币140000元。2007年4月,在盘锦市,崔某1送给李某人民币14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收取、索要贿赂1220000元人民币。

(1)2004年至2007年间,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回水堤锦盘河堤防加固工程”、“绕阳河回水堤西鸭子河下游堤防加固工程”、“绕阳河回水堤大羊河上游堤防加固工程”等多项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2月20日,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负责人郑某安排妻子刘某1在盘山县农业银行以李某身份证办理农行卡一张,并存入人民币300000元,郑某在李某到施工现场检查时将该卡交给李某。2005年至2009年间,在盘锦市,郑某先后五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30000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每年5000元,2009年10000元。

2010年年初,李某以家里有事需要用钱为由向郑某索要人民币130000元,郑某于2010年2月、9月先后两次向李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共计130000元。

(2)2000年至2007年间,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西绕倒虹吸维修加固工程”、“绕阳河直险工护岸工程二标段”、“辽河清淤直属险工处理工程一标段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0年至2008年间,在盘锦市,时任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处长的张某3先后七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55000元,其中,2000年至2004年,每年1000元,2005年至2006年,每年20000元,2008年10000元。2007年6月21日,张某3安排其单位工作人员张某4向李某妻子李某2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存入10000元人民币。

2011年至2013年间,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大辽河右岸南塘站段护岸工程”、“清除辽河支流重点排污口固体沉积物工程”、“应急度汛工程于岗子导水路护砌施工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间,在盘锦市,时任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党支部书记的陆某先后三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30000元,每次10000元。2014年至2015年间,在盘锦市,时任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处长的乔某先后两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10000元,每次5000元。

2014年至2015年间,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盘锦市双台子河闸工程项目部共同负责“双台子河闸除险加固工程过水斜堤工程”、“双台子河闸除险加固工程过水斜堤新增工程”,并将工程发包给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施工。李某利用担任双台子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部部长,主管工程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处理个人费用为名,向时任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处长的乔某索要50000元人民币。2016年5月15日,乔某安排其单位工作人员张某4将该款交给李某。

(3)2004年至2008年间,盘山科宇机械化施工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南塘站检修闸附属工程”、“绕阳河整治月牙河小板闸工程”、“绕阳河回水堤丰屯河挖护堤地界沟工程”等多项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0年间,在盘锦市,盘山科宇机械化施工处负责人袁某先后七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90000元,其中2004年春节10000元、2005年春节30000元、2006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10000元。

(4)2000年至2011年间,盘锦洪源水利工程队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辽河、大辽河堤防道路口拦道索、栏杆修建工程”、“防汛应急工程曙光桥险工治理施工工程”、“辽河城市段堤顶砂石路面维修工程”等多项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1年间,在盘锦市,盘锦洪源水利工程队经理闫某先后十二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80000元,其中,2000年至2004年每年春节1000元,2005年春节5000元,2006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10000元,2008年春节20000元,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10000元。

(5)2004年至2007年,台安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2006年更名为辽宁镕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吴家砂堤砂基防渗加固工程”、“绕阳河支流大羊河西鸭子河穿堤建筑物改扩建工程”、“绕阳河干流太平段河道内虾蟹池围堤清障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至2008年间,在盘锦市,台安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牛某先后六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60000元,其中2005年至2006年每年10000元,2007年春节、中秋期间,每次10000元,2008年春节、中秋期间,每次10000元。

(6)2006年至2015年间,唐炳彪经营的盘锦博望公路工程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南塘堤顶道路工程维修”、“防汛应急工程兴安护岸施工工程”以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盘锦市双台子河闸工程项目部共同负责的“双台子河闸工程小柳河交通桥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双台子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6年间,在盘锦市,唐某2先后十一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60000元,其中,2006年至2015年每年5000元,2016年10000元。

(7)2005年至2007年,赵某承包了河务处的“城市防洪核心区降滩工程”、“绕阳河整治工程月牙河至鸭子河锁堤整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的请托,为其工程款划拨提供帮助。2010年10月7日,赵某向李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50000元。

(8)2007年至2008年间,盘山县河务所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左岸大荒堤段植树台工程及补充协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7年至2008年间,盘山县河务所所长李某1先后三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40000元,其中,2007年11月份10000元,2008年2月份20000元,2008年5月份10000元。

(9)2010年至2011年,杨某2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辽河干流盘锦市曙光桥生态抗旱临时蓄水橡胶坝工程”、“防汛应急工程曙光桥险工治理二标段施工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间,杨某2安排其公司职工张某6先后三次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团结社区附近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30000元,每次10000元。

(10)2011年至2012年,盘锦宁大建筑安装公司第十九工程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防汛应急工程曙光桥险工治理施工一标段”、“应急度汛工程辽河曙光桥护岸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间,在盘锦市,宁大建筑安装公司第十九工程处经理孙某先后三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30000元,每次10000元。

(11)2016年,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将“辽河干流治理老铺底三期工程”、“应急度汛工程”、“辽河干流太平河口休闲小区建设工程”这三项工程的检测业务交由大洼水利检测试验中心负责。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处理费用为名,向大洼水利检测试验中心主任刘某2索要300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在李某办公室,刘某2将30000元人民币交给李某。

(12)2005年,盘山县甜水农场维建施工队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整治工程月牙河左岸堤防整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工程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7年10月,盘山县甜水农场维建施工队负责人佟某在盘锦市临时指挥部送给李某人民币20000元。

(13)2007年,盘锦大壮水利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辽河李家屯砂基砂堤防渗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以处理单位费用为名,向盘锦大壮水利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5索要10000元人民币。2007年9月,在盘锦市,张某5将10000元人民币交给李某。

2007年,盘锦大壮水利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大辽河荣兴段堤防维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工程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前,在盘锦市,张某5送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

(14)2009年至2013年,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防汛应急工程岗皮岭护岸工程”、“应急度汛工程大辽河夹信子堤防维修加固等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3年间,在盘锦市,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处长马某先后四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20000元,每次5000元。

(15)2016年,盘锦市监狱水利工程公司承包了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的“辽河干流治理老铺底三期工程”、“辽河干流太平河口休闲小区建设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法定代表人,负责工程的发包、监督、检查的职务便利,以处理费用为名,向盘锦市监狱水利工程公司党支部书记范某索要20000元人民币,2016年11月,在盘锦市,范某将10000元人民币交给李某,2017年5、6月份,在太平河口休闲小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范某将10000元人民币交给李某。

(16)2004年,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向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公司采购了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软件业务,李某作为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负责软件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验收。2009年11月8日,北京恒宇伟业公司东北区销售经理刘某3为使软件顺利验收,向李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转账10000元人民币。

(17)2007年,杨某1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回水堤丰屯河堤防绿化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的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7年5、6月份,杨某1在与李某一起去大洼县石新镇的路上在自己车内送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

(18)2007年,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基础工程研究所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辽河谷家砂基砂堤防渗工程”,技术人员潘某2、崔某2系施工方的工程现场负责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9月,在工程施工现场,李某收受崔某2人民币10000元;2008年2月,在盘锦市,李某收受潘某2人民币10000元。

(19)2007年至2009年间,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辽河新兴段堤防维修工程”、“防汛应急工程田庄台护岸施工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的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7年10月、2009年7月,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大洼县护岸工程队书记、队长王某先后两次在田庄台镇粮市饭店门口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10000元,每次5000元。

(20)2005年,盘锦万利土方机械服务站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盘锦市城市防洪核心区降滩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工程的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6年春节,在盘锦市,盘锦万利土方机械服务站负责人崔某1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元。

综上,李某共索要、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277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索贿数额为人民币17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上缴违纪款人民币773400元,且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以管理费名义向佟某、郑某、袁某、崔某1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支出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借年节之际收取或索要闫某、袁某、牛某、乔某、陆某、佟某、唐某1、张某3贿赂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请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悟,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李某虽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但大部分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只是在年节时送给其的礼金,包括闫广志2000年至2011年送的人民币80000元;杨某12007年送的人民币10000元;李某12007年至2008年送的人民币20000元;孙某2011年至2013年送的人民币30000元;潘某32007年送的人民币10000元;刘某32009年送的人民币10000元;佟某2007年送的人民币20000元;张某32000年至2008年送的人民币65000元;郑某2005年至2008年送的人民币30000元;袁某2004年至2008年送的人民币90000元;乔某和陆某2011年至2013年送的人民币30000元;牛某2005年至2008年送的人民币60000元;崔某12005年送的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20000元不能视为受贿所得。(二)李某部分事后受财行为因无事前约定不构成受贿罪。(三)被告人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及家属积极退赃,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至2016年10月间担任盘锦市水利局河务管理处副处长职务。负责河务处所辖工程施工管理、检查验收及上级部门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2016年4月任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项目法定代表人。负责工程的发包、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及工程结算,对工程建设总负责。

(一)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取“管理费”为名索贿人民币155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的犯罪事实。

(1)、2005年至2007年间,赵某借用盘山县甜水乡顺兴施工队资质,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整治工程月牙河右岸堤防整修”、“绕阳河整治工程月牙河至鸭子河锁堤整修”、“绕阳河回水堤月牙河锁堤堤段补充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工程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工程需要交纳“管理费”为名,向赵某索要人民币500000元。赵某于2006年9月11日、2007年7月4日将500000元存入李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

(2)2004年,袁某经营的盘山科宇机械化施工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整治工程西鸭子河堤防整修工程”、“绕阳河整治工程丰屯河堤防整修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工程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工程需要交纳“管理费”为名,向袁某索要人民币410000元。2005年至2008年间,在盘锦市,袁某先后五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310000元。2005年11月3日、2007年2月9日,袁某两次向李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3)2004年,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回水堤锦盘河堤防加固工程”、“绕阳河回水堤西鸭子河下游堤防加固工程”、“绕阳河回水堤大羊河上游堤防加固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主管工程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工程需要交纳“管理费”为名,向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负责人郑某索要人民币350000元。2005年至2009年间,郑某分五次将该款送给李某。其中,2005年8月份130000元,2007年11月份50000元,2008年9月份20000元,2009年3月份80000元,2009年6月份70000元。

(4)2005年,盘山县甜水农场维建施工队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整治工程月牙河左岸堤防整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工程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工程需要交纳“管理费”为名,向盘山县甜水农场场长佟某索要人民币150000元。2006年9月,在盘锦市临时指挥部,佟某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0元。2006年11月30日,佟某将余下的人民币100000元托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工作人员张某8转交给李某,当日,张某8按照李某要求将该款存入李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

(5)2004年,盘锦万利土方机械服务站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整治工程大羊河下游堤防整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主管工程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工程需要交纳“管理费”为名,向盘锦万利土方机械服务站负责人崔某1索要人民币140000元。2007年4月,在盘锦市,崔某1送给李某人民币14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收取、索要贿赂人民币1220000元的事实。

(1)2004年至2007年间,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回水堤锦盘河堤防加固工程”、“绕阳河回水堤西鸭子河下游堤防加固工程”、“绕阳河回水堤大羊河上游堤防加固工程”等多项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2月20日,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负责人郑某安排妻子刘某1在盘山县农业银行以李某身份证办理了农行卡一张,并存入人民币300000元,郑某在李某到施工现场检查时将该卡交给李某。2005年至2009年间,在盘锦市,郑某先后五次送给李某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每年5000元,2009年10000元。

2010年年初,李某以家里有事需要用钱为由向郑某索要人民币130000元,郑某于2010年2月、9月两次将人民币130000元存入李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内。

(2)2000年至2007年间,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西绕倒虹吸维修加固工程”、“绕阳河直险工护岸工程二标段”、“辽河清淤直属险工处理工程一标段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0年至2008年间,在盘锦市,时任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处长的张某3先后七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55000元,其中,2000年至2004年,每年1000元,2005年至2006年,每年20000元,2008年10000元。2007年6月21日,张某3安排其单位工作人员张某4向李某妻子李某2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至2013年间,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大辽河右岸南塘站段护岸工程”、“清除辽河支流重点排污口固体沉积物工程”、“应急度汛工程于岗子导水路护砌施工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间,在盘锦市,时任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党支部书记的陆某先后三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30000元,每次10000元。2014年至2015年间,在盘锦市,时任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处长的乔某先后两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10000元,每次5000元。

2014年至2015年间,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盘锦市双台子河闸工程项目部共同负责“双台子河闸除险加固工程过水斜堤工程”、“双台子河闸除险加固工程过水斜堤新增工程”,并将工程发包给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施工。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双台子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部部长,主管工程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以处理个人费用为名,向时任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处长的乔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2016年5月15日,乔某安排其单位工作人员张某4将该款交给李某。

(3)2004年至2008年间,盘山科宇机械化施工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南塘站检修闸附属工程”、“绕阳河整治月牙河小板闸工程”、“绕阳河回水堤丰屯河挖护堤地界沟工程”等多项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0年间,在盘锦市,盘山科宇机械化施工处负责人袁某先后七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90000元,其中2004年春节10000元、2005年春节30000元、2006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10000元。

(4)2000年至2011年间,盘锦洪源水利工程队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辽河、大辽河堤防道路口拦道索、栏杆修建工程”、“防汛应急工程曙光桥险工治理施工工程”、“辽河城市段堤顶砂石路面维修工程”等多项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1年间,在盘锦市河务管理处被告人办公室,盘锦洪源水利工程队经理闫某先后十二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80000元,其中,2000年至2004年每年春节1000元,2005年春节5000元,2006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10000元,2008年春节20000元,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10000元。

(5)2004年至2007年,台安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2006年更名为辽宁镕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吴家砂堤砂基防渗加固工程”、“绕阳河支流大羊河西鸭子河穿堤建筑物改扩建工程”、“绕阳河干流太平段河道内虾蟹池围堤清障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至2008年间,在盘锦市,台安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牛某先后六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60000元,其中2005年至2006年每年10000元,2007年春节、中秋期间,每次10000元,2008年春节、中秋期间,每次10000元。

(6)2006年至2015年间,唐炳彪经营的盘锦博望公路工程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南塘堤顶道路工程维修”、“防汛应急工程兴安护岸施工工程”以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盘锦市双台子河闸工程项目部共同负责的“双台子河闸工程小柳河交通桥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双台子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6年间,在盘锦市,唐某2先后十一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60000元,其中,2006年至2015年每年5000元,2016年10000元。

(7)2005年至2007年,赵某承包了河务处的“城市防洪核心区降滩工程”、“绕阳河整治工程月牙河至鸭子河锁堤整修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的请托,为其工程款划拨提供帮助。2010年10月7日,赵某向李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50000元。

(8)2007年至2008年间,盘山县河务所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左岸大荒堤段植树台工程及补充协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7年至2008年间,盘山县河务所所长李某1先后三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40000元,其中,2007年11月份10000元,2008年2月份20000元,2008年5月份10000元。

(9)2010年至2011年,杨某2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辽河干流盘锦市曙光桥生态抗旱临时蓄水橡胶坝工程”、“防汛应急工程曙光桥险工治理二标段施工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间,杨某2安排其公司职工张某6先后三次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团结社区附近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30000元,每次10000元。

(10)2011年至2012年,盘锦宁大建筑安装公司第十九工程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防汛应急工程曙光桥险工治理施工一标段”、“应急度汛工程辽河曙光桥护岸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间,在盘锦市河务管理处被告人办公室,宁大建筑安装公司第十九工程处经理孙某先后三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30000元,每次人民币10000元。

(11)2016年,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将“辽河干流治理老铺底三期工程”、“应急度汛工程”、“辽河干流太平河口休闲小区建设工程”三项工程的检测业务交由大洼水利检测试验中心负责。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处理费用为名,向大洼水利检测试验中心主任刘某2索要人民币30000元。2017年5月,在李某办公室,刘某2将人民币30000元交给李某。

(12)2005年,盘山县甜水农场维建施工队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整治工程月牙河左岸堤防整修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工程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7年10月,盘山县甜水农场维建施工队负责人佟某在盘锦市临时指挥部送给李某人民币20000元。

(13)2007年,盘锦大壮水利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辽河李家屯砂基砂堤防渗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以处理单位费用为名,向盘锦大壮水利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5索要人民币10000元。2007年9月,在盘锦市,张某5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李某。

2007年,盘锦大壮水利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大辽河荣兴段堤防维修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工程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前,在盘锦市,张某5送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

(14)2009年至2013年,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防汛应急工程岗皮岭护岸工程”、“应急度汛工程大辽河夹信子堤防维修加固等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3年间,在盘锦市,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处长马某先后四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20000元,每次5000元。

(15)2016年,盘锦市监狱水利工程公司承包了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的“辽河干流治理老铺底三期工程”、“辽河干流太平河口休闲小区建设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法定代表人,负责工程的发包、监督、检查的职务便利,以处理费用为名,向盘锦市监狱水利工程公司党支部书记范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1月,在盘锦市,范某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李某,2017年5、6月份,在太平河口休闲小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范某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李某。

(16)2004年,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向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公司采购了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软件业务,被告人李某作为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负责软件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验收。2009年11月8日,北京恒宇伟业公司东北区销售经理刘某3为使软件顺利验收,向李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转账人民币10000元。

(17)2007年,杨某1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绕阳河回水堤丰屯河堤防绿化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的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7年5、6月份,杨某1与李某去大洼县石新镇的路上,在自己车内送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

(18)2007年,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基础工程研究所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辽河谷家砂基砂堤防渗工程”,技术人员潘某2、崔某2系施工方的工程现场负责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工程在监督管理、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9月,在工程施工现场,李某收受崔某2人民币10000元;2008年2月,在盘锦市,李某收受潘某2人民币10000元。

(19)2007年至2009年间,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辽河新兴段堤防维修工程”、“防汛应急工程田庄台护岸施工工程”。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的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7年10月及2009年7月,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大洼县护岸工程队书记、队长王某先后两次在田庄台镇粮市饭店门口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10000元,每次5000元。

(20)2005年,盘锦万利土方机械服务站承包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盘锦市城市防洪核心区降滩工程”。李某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工程的检查验收提供帮助。2006年春节,在盘锦市,盘锦万利土方机械服务站负责人崔某1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索贿人民币1790000元、受贿人民币980000元,合计人民币277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纪检部门上缴赃款人民币773400元。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监察部门对被告人李某采取留置措施的事实。

2、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干部调入调出呈报表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任职经历。

3、入党志愿书、盘锦市水利局文件证明: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7月24日被开除党籍与公职的事实。

4、盘锦市水利局证实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在职期间的工作职责。

5、违纪款上缴收据证明: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7月16日主动向盘锦市双台子区纪委上缴违纪款773400元的事实。

6、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解除扣押通知书证明:纪检部门2019年5月15日从李某2(被告人李某妻子)处扣押人民币87400元、笔记本5本、便签2张、银行卡8张、存折2本、保险单2份,2019年7月16日返还给李某2的事实。

7、盘锦市双台子区监察委出具的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以管理费名义向佟某、郑某、袁某、崔某1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支出,并主动交代了其借年节之际收取、索要闫某、袁某、牛某、乔某、陆某、佟某、唐某1、张某3贿赂的犯罪事实。

8、证人郑某(原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04年经李某的推荐,建薪工程队承揽了锦盘河、大洋河、西鸭子河治理三项工程。2006年初其让妻子刘某1用李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农行卡并存入人民币300000元,在李某到施工现场检查的时候把卡给了李某,感谢帮助承揽工程并且在工程的日常管理、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给予的照顾。2005年至2009年每年1、2月份,其都给李某送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证明2005至2009年间,李某多次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向其索要人民币350000元;2010年李某两次向其索要人民币共计130000元的事实。

9、证人张某1(原盘锦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李某向其推荐郑某的建薪施工队承包绕阳河整治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的事实。

10、证人张某2(原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处长)的证言证明:

2004年李某向其推荐郑某的建薪施工队承包绕阳河整治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的事实。

11、证人刘某1(郑某妻子)的证言证明:2006年初郑某给了其300000元现金和一张李某的身份证,让其去农行开张卡把钱存进去,郑某说这钱是给李某的好处费,因为李某帮助揽了不少活儿,并且以后工程检查验收还需要他的关照。其办完卡后将该卡交给郑某的事实。

12、证人牛某(辽宁镕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4年至2007年间其分别以台安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辽宁镕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吴家砂堤砂基防渗加固”、“绕阳河支流大洋河西鸭子河穿堤建筑物改扩建”、“绕阳河干流太平段河道内虾蟹池围堤清障”、“2007年丰屯河堤防砂石路面维修”等多项工程。这些工程的检查验收都由李某负责。2005年至2008年间,为感谢李某在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方面的照顾,自己多次到李某的办公室给其送钱,共计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

13、证人范某(盘锦市监狱水利工程公司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2016年其借用辽宁镕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了“辽河老铺底护岸三期工程”,李某在施工现场检查的时,以处理个人费用为民,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0元。2017年其借用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的“辽河太平河口休闲小区建设工程”,李某在施工现场检查时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

14、证人张某3(原盘锦市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处处长)的证言证明:为了使其单位从河务处承揽的工程能够顺利通过日常检查和验收,2000年至2004年每年春节,其都到李某办公室给其送钱,每次人民币1000元,2005至2006年春节和中秋节每次人民币10000元,2007年端午节让张某4向李某妻子李某2的账户内存入人民币10000元,2008年春节其到李某办公室送了人民币10000元,总计人民币65000元的事实。

15、证人袁某(盘山科宇机械化施工处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李某在工程检查验收上的关照也为了搞好关系,2004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其都会到李某办公室给其送钱,其中2004年春节人民币10000元,2005年春节人民币3000元,2006年至2010年每年10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0元的事实。

16、证人唐某1(盘锦博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李某在工程检查验收上的关照,也为了搞好关系以后得到李某的关照,2006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其都会到李某办公室给其送钱,每次人民币5000元,2016年春节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

1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借用姐夫李同利的盘山县甜水乡顺兴施工队的资质承揽河务处的一些工程,2010年国庆期间,其找李某帮忙协调工程款下拨事宜,并向李某的农行账户内汇入人民币50000元,后顺利得到了工程款的事实。

18、证人张某4(盘锦市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处办公室科员)的证言证明:2000年至2006年,张某3在任处长期间从其手中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拿走人民币45000元。2007年端午过后张某3给其人民币10000元让其存入李某2的银行账户。2013至2014年陆某在任处长期间从其手中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报销人民币100000元。2014至2015年乔某在任处长期间从其手中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拿走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15日,潘某1拿来人民币50000元说是乔某给的,其按照乔某的要求把钱给了李某的事实。

19、证人乔某(原盘锦市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李某在工程检查验收上的照顾,2011年至2019年间其单位一共给李某拿过人民币90000元,其中经陆某给李某人民币30000元,乔某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2015年李某多次向其索要人民币50000元处理个人支出费用,2016年5月其让张某4把钱给了李某的事实。

20、证人潘某1(盘锦市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处办公室科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春节前后乔某给了其人民币50000元说是李某要的钱,5月份的时候乔某让其把钱交给张某4,说李某要来取钱的事实。

21、证人陆某(原系盘锦市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处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李某在工程的检查验收上提供关照,也为了今后能继续得到李某的关照。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期间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30000元;2014年春节其让乔某到李某办公室给其送去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

22、证人闫某(盘锦洪源水利工程队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在盘锦市期间承揽了河务处的很多工程,李某负责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为了寻求李某在工程上的帮助和照顾,2000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期间其都到李某办公室给其送钱,共计人民币80000元的事实。

23、证人马某(原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处长)的证言: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承揽了河务处的很多工程,李某负责工程的日常检查和验收,为了感谢李某在工程检查验收上给予的照顾,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期间其到李某办公室给其送钱,共计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

24、证人张某5(原盘锦大壮水利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07年其承揽了河务处的一些工程,李某当时是河务处副处长,负责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验收,2007年9月份李某说有费用需要核销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0元,其把10000元现金送到李某办公室。2008年春节期间其又到李某办公室给其送去人民币10000元,感谢李某在工程监督验收上给予的关照的事实。

25、证人王某(原田庄台护岸队队长)的证言证明:

在其承揽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工程期间,为了感谢李某在工程上的帮助和照顾,2007年10月、2009年7月给了李某人民币5000元,共计10000元的事实。

26、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07年5、6月份,其承揽的河务处工程结束了,为了感谢李某在工程检查验收上给予的关照,在车里给了李某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

2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其担任大洼检测中心主任期间,中心从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承揽了几个检测项目,但检测费一直没有拨付,李某给其打电话说准备拨付这几个项目的检测费,但是有一些费用需要解决,向其索要人民币30000元,其将款送到李某办公室的事实。

28、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0至2011年间其承揽了河务处的一些工程,为了感谢李某在工程的检查验收中给予的关照,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安排张某6给李某送钱,共计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

29、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杨某2承包了河务处的工程,李某负责工程质量和验收,为了让工程施工更顺利,2011年至2013年春节,杨某2安排给李某送钱,每次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

30、证人佟某(原甜水农场场长)的证言证明:2005年甜水农场维建施工队从河务处承揽了工程,2007年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之后,为了感谢李某在工程的检查验收中给予的关照,其给李某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

31、证人刘某3(北京恒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东北区销售经理)的证言证明:2004年在李某的帮助下,盘锦市河务管理处采购了北京恒宇伟业公司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软件业务,在使用过程中,李某称软件不好用要求派工程师过去。2009年11月,其将人民币10000元汇入李某的建行账户表示感谢,后软件验收就过关了的事实。

32、证人潘某2(辽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所技术员)的证言证明:2007年辽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从河务处承揽了工程,为了感谢时任河务处副处长的李某在工程过程中以及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的关照,2008年春节其送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

33、证人贺某(原辽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所长)的证言证明:2007年辽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借用黑山县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从河务处承揽了工程,河务处副处长李某在工程施工中以及在工程款拨付上都给予了关照,其同意潘某2、崔某2各自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表示感谢的事实。

34、证人崔某2(原辽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所技术员)的证言证明:2007年辽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从河务处承揽了工程,其与潘某2负责现场施工,为了寻求李某在工程检查验收上的关照,其于中秋节前后在施工现场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

35、证人孙某(原宁大建筑安装公司十九工程处代理经理)的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2年间其从河务处承揽了两项工程,为了感谢李某在工程检查验收上的关照,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送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共计30000元的事实。

3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其借用盘锦市辽河油田天兴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承揽了盘锦市河务处的工程,工程结束后李某到现场检查验收时,感谢李某在工程管理和验收上的照顾,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2008年2月,为了让李某给其增加工程量又到李某办公室给其人民币20000元;2008年5月植树台工程结束后,为感谢李某在工程上的照顾,给其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

37、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明:盘锦市河务处的工程,是李某1让其联系天兴公司,借天兴公司的资质承揽的事实。

38、证人佟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其承揽了河务处“绕阳河专项整治工程”,李某负责该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李某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向其索要人民币150000元,其在临时指挥部给了李某50000元现金。2006年10月李某再次向其催要“管理费”,同年11月其让张某8把人民币100000元带给李某的事实。

39、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30日佟某让其把人民币100000元钱带给李某,李某让其把钱存入他农行账户内的事实。

40、证人袁某(盘山科宇机械化施工处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05至2008年间,其承揽了“绕阳河整治项目中的南塘站检修闸附属工程”、“绕阳河回水堤堤顶砂石路面工程、鸭子河堤整修”等工程,李某负责工程的检查验收。李某多次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向其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410000元,其于2005年8月给了李某人民币20000元现金、11月向李某农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50000元、2006年1月份两次给了李某共计人民币190000元现金、2007年2月向李某农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50000元、5月给了李某人民币50000元现金、2008年2月给了李某人民币50000元现金的事实。

41、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明:2007年4月,李某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向其索要人民币140000元,2006年春节其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

4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06至2007年间,李某两次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向其索要人民币共计500000元的事实。

43、农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明:刘某1、赵某、张某8、袁某向被告人李某农行账户内存被告人李某向其农行账户内存款的事实。

44、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明:郑某、刘某3向被告人李某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及李某妻子李某2银行账户存入情况的事实。

45、收据证明:2016年5月15日,张某4交给李某人民币50000元并让其书写收据的事实。

46、施工工程合同证明:盘山科宇机械化施工处、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台安县水利建筑公司及辽宁镕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镕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盘山科宇机械化施工处、盘锦博望公路工程处、盘锦旭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市双台子区博望土方挖掘工程处、盘山县甜水乡顺兴施工队、盘锦市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处、盘锦旭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建平县朱碌科镇建筑公司、盘锦洪源水利工程队、盘锦旭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盘锦旭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大壮水利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市辽河油田天兴建筑工程公司、盘锦大洼水利检测试验中心与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及检测费用划拨的发票、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盘山县甜水农场维建施工队、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山县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宁大建筑安装公司、盘锦市辽河油田天兴建筑工程公司、盘山县甜水农场维建施工队、盘锦万利土方机械服务站、盘山县甜水乡顺兴施工队、盘山县羊圈子镇健薪工程队承揽盘锦市河务管理处涉案工程的事实。

4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证明:2004年至2016年间,其利用担任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副处长、盘锦市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处法定代表人,负责工程发包、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承包工程方的赵某、袁某、郑某、佟某、崔某1、张某3、陆某、乔某、闫某、牛某、唐某2、李某1、杨某2、孙某、刘某2、张某5、马某、范某、刘某3、杨某1、崔某2、潘某2、王某等人索贿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770000元,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人证言相吻合。

48、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自然情况及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虽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但大部分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只是在年节时送给其的礼金,其中人民币520000元不能视为受贿所得,李某部分事后受财行为因无事前约定不构成受贿罪的观点,经查,该款项系请托人为保持与被告人李某的联系,维系与李某的关系,便于在后期的工程验收中得到其照顾而进行的“感情”投资,该款远远大于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属于受贿款的范畴。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人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具有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上缴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第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未随卷移送的赃款人民币7734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9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 苏

审 判 员  张敬红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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