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辽0404刑初216号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望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胜、代理检察员庞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抚顺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第十大队负责人期间,利用办理原珠海顺海工贸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相关案件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8月的一天,在抚顺市新抚区“百金翰”洗浴门前,收受王某1所送5000美元,该款项被其占为己有。检察机关于2011年7月6日对其立案侦查,因其拒不到案,于同年10月11日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抚顺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第十大队负责人期间,利用办理原珠海顺海工贸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相关案件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8月的一天,在抚顺市新抚区“百金翰”洗浴门前,收受王某1所送5000美元,该款项被其占为己有。检察机关于2011年7月6日对其立案侦查,因其拒不到案,于同年10月11日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本案的侦破揭发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过程;2.行贿人王某1的证言;3.证人张某1、薄某某、郭某、王某、秦某、康某、赵某、高某、白某、刘某、张某2的证言;4.王某1交通银行交易明细;5.抚顺市自来水公司与抚顺市顺海能源有限公司协议书;6.收条;7.秦某抚顺银行交易明细;8.被告人王某某现实表现、公务员任免表、退休表;扣押物品清单;9.中国银行美元与人民币汇率;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全额退还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居住社区出具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被告人王某某退还的赃款由抚顺市望花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孔 夯
人民陪审员 纪明霞
人民陪审员 徐 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彦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