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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3刑初115号受贿、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4   阅读:

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辽0503刑初115号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史振龙、李辉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金某利用其身为本溪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监察队队长,负责查处高新区内盗采矿石等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先后七次收受本溪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孙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3万元,期间金某对孙某朋友的盗采行为予以放任。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金某身为本溪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监察队队长,具有查处高新区内盗采矿石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明知本溪市石桥子开发区聚**物公司后山存在盗采矿石现象的情况下,故意不按规定执行巡查工作、不履行巡查工作职责,放任聚**物公司后山的盗采矿石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8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对被告人金某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对被告金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提出其允许孙某盗采是因为二人私人关系好,并非因为孙某给付其财物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孙某于春节前及金某的生日时分别每次向金某给付5000元钱,属于平时来往,不应算在受贿数额内;二、被告人金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应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非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在本案审理期间退返赃款5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人孙某、程某、徐某、刘某、于某1、于某2、宋某、闻某、杨某、李某、高某、张某的证言,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本价认定[2018]574号鉴定书,辽宁核地质调查院第一实验室分析测试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本溪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规章制度,干部任免审批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金某辩护人提出金某于2018年春节及其生日分别收受孙某给付的5000元,应属礼尚往来,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解意见,因无事实依据,且明显超出二人日常交往范围,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金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金某提出“其允许孙某盗采是因为二人私人关系好,并非因为孙某给付财物”的辩解,并不影响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人金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将其收受财物全部上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9日,折抵刑期9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五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楠楠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人民陪审员  白国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冕

代理书记员  王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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