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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02刑初591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辽0302刑初591号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9]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欣、王俊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凌卫星、李惊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19年间,郭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鞍山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的职位便利,为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鞍山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及承揽人防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鞍山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20542万元。以上财物均被郭某某用于个人或家庭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10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南麓世家一期、东山春晓、乡湾帕提欧、南麓世家二期4个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于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2.2010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德广场项目人防易地建设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中华路大德公司附近路边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蔡某给付的人民币10万元。

3.2008年至2010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辽宁华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财富中心、现代城2个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人防办门口的路边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7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现金。

4.2007年底至2008年初,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睿达房屋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睿达花园新城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尚市强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2008年至2009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九星长大广场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2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6.2008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祥和园小区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郑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7.2007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凯圣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凯圣凡尔赛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行政公共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林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8.2010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阔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阔元壹号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两次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内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徐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9.2008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金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地名居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三次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内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6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10.2007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辽宁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辽宁解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皇家名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2的人民币3万元。

11.2008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运通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某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人防办附近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2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2.2008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悠季居易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胡某1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3.2007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奥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千龙户三期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4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4.2010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利花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5.2009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紫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玉岱美庐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高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6.2007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时代东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鞍山时代财富广场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附近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焦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7.2009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鞍钢嘉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铁东区馨园小区正门口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8.2009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通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通某花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通某花园项目地点返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的路上,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霍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9.2008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宗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永缙学府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1.56722万元的价格,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3手中买得永缙学府住宅一套。

20.2015年至2019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鞍山创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承揽市人防办烈士山“坑道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等监理项目上提供帮助,并在市人防办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21.2014年至2018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祥分公司,在承揽鞍山市人防地下街公厕改造等工程上提供帮助,并先后六次在市人防办楼下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孙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5万元人民币,0.5万美元。

22.2015年至2019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工程二处处长的职务便利,被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一公司,在承揽鞍山市烈士山坑道加固改造工程等工程上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在市人防办办公室内、千山风景区人防工程临时指挥部会场里,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5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二、被告人郭某某已退还赃款。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鞍山大德房产地产有限公司、辽宁华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睿达房屋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鞍山市九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凯圣置业有限公司、鞍山阔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金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运通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奥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紫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时代东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鞍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通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宗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在审批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其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给予的财物。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鞍山创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祥分公司、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一公司在承揽人防工程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给予的财物。被告人郭某某在2006年至2019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20542万元。以上钱款被告人郭某某用于个人或家庭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南麓世家一期、东山春晓、乡湾帕提欧、南麓世家二期4个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0年,郭某某先后四次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于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明:我任大硕公司财务经理主要负责我们公司开发房产项目的财务管理,另外,我公司和其他公司合作开发的房产项目,我负责人防手续审批工作。我总共送给郭某某15万元人民币。因为郭某某当时是市人防办人防易地建设费核算窗口负责人,我给他钱的是因为他在给我们公司这些个项目计算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时候“省钱”了,按照当时我们公司自己计算也确实“省钱”了,为了感谢郭某某的帮助,和他继续搞好关系,所以在公司领导的同意下,我分四次送给他15万元。

2006年10月左右,我携带南麓世家一期相关材料到市人防办找郭某某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我到市胜利会堂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找到郭某某,向他表示我们这个项目要办理人防手续,并明确向其表示我们想交人防易地建设费,不想原地建设人防工程。他让我把相关材料放在他的办公地点进行核算。三、五天后,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应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数额算出来了,让我去大厅找他。郭某某告诉我该项目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后,我就跟郭某某说钱有点多,能不能少算点。郭某某没有直接答应我,只是让我回去等信儿。又过了几天,郭某某跟我说了一个新的计算结果,说给我们公司“省钱”了,具体省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肯定比第一次少,我说我知道了。之后,我向公司负责人宋某汇报,并提议给郭某某送点好处费,宋某同意后他跟张某1商量,然后宋某让我到财务部门取钱送给郭某某。我们合作项目的财务部门是在世丰公司办公。我拿着借款单到世丰公司后,先找张某1在借款单上签字,张某1告诉我给郭某某钱的数额,我就可以拿着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取钱了。张某1说给郭某某6万,我到财务部门取6万元钱后,我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给郭某某打电话让他下来。郭某某下楼之后在我车内,我将一个内装有6万元现金的纸袋给了他。

2008年5月,我们公司准备开发东山春晓项目,还是由我负责到市人防办办理人防手续。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我同样要求郭某某少计算点人防易地建设费。郭某某在计算完人防易地建设费后,跟我说给我们公司“省钱”了,具体省多少我记不清了,以组织调查审计为准。为答谢郭某某,我跟宋某汇报后,我找张某1,张某1让我到财务部门领3万元钱给郭某某。我从财务拿到钱后,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我的车内,我给郭某某3万元好处费,郭某某如数收下。

2009年6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公司开发乡湾帕堤欧项目时,在审批人防手续时,我再次找到郭某某要求少算一点人防易地建设费。在计算过程中,郭某某同样跟我说为我公司“省钱”了。为表达谢意,和之前一样,我到财务领2万元钱后,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我的车内,我送给郭某某好处费2万元。

2010年6月,我办理南麓世家二期人防易地建设费事项时,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找到郭某某,把相关材料交给他,并希望他少算易地建设费。过了几天,郭某某打电话通知我,事情办妥了,又给你们公司“省钱”了。这次的过程跟上次基本一样,经宋某同意,我找张某1在借款单上签字领钱。张某1告诉我给郭某某4万元钱后,我到财务取4万元钱。我拿到钱后,我开车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把郭某某喊到我车里将4万元钱交给他。之后我到人防审批窗口领审批手续交人防易地建设费。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这块业务,都是由大硕房公司的于某1负责。当时是由于某1找时任鞍山行政服务中心的市人防办易地建设费收费窗口的郭某某具体办理的,我们公司为了少缴易地建设费,通过于某1给郭某某送钱,让郭某某帮忙在核算应缴易地建设费数额上给予少算,这样就能少缴费用。于某1给当时人防办的郭某某送过15万元人民币,因为当时我是负责管理公司财务的,于某1用钱时需要经我同意。为了让郭某某在计算开发项目的易地建设费时给予帮忙少算,从而我们可以少缴费用。

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于某1给人防办的郭某某送过几次钱,大约能有十多万元人民币,具体给郭某某送了多少钱我不是很清楚,于某1知道。就是为了加快人防审批手续的进度和让郭某某在核算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和应缴易地建设费时给少算点费用。郭某某是人防办在市行政服务大厅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窗口的负责人,负责核算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和应缴易地建设费数额的确认工作,具体细节以张某1或于某1说的为准,我只是了解大概情况。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于某1在办理开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的业务过程中,我记得当时公司开发的项目是南麓世家、东山春晓和乡湾帕堤欧,在开发这三个项目的过程中,于某1来支取过4次钱,共计是15万元。我记得南麓世家项目他一共是支取2次钱,这两次每次支取的是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了,一共是10万元;东山春晓项目支取3万元;乡湾帕堤欧支取2万元,共计是15万元。我理解就是人情钱,因为这笔钱领导是知道具体做什么的,领导没跟我们财务说,我们也不能问。

5.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张某1向我借过钱,其中开发建设南麓世家一期项目向我借款6万元;开发建设深沟寺琛北花园项目向我借3万元;开发建设乡湾帕堤欧项目向我借2万元,他一共向我借了11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在2006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是世丰公司开发南麓世家一期项目,我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张某1在施工现场找到我,和我说要用6万元钱,我当时就回家取了6万元现金回到施工现场交给张某1;第二次是在2008年,当时世丰公司开发琛北花园项目,我也是施工方,借款过程和第一次一样,他向我借了3万元;第三次是2009年,世丰公司开发乡湾帕堤欧小区时,当时我承揽该工程已经开始施工,张某1给我打电话时我在家,他和我说让我拿2万元钱要用,我就在家拿2万元赶到施工现将钱交到张某1手里。我不清楚张某1做什么用,我也没问。张某1向我的借的11万元钱到现在还没还给我,当时借款的时候他说会在结算工程款时一并追加给我,但是在结算工程款时也没追加,这些年我干的世丰公司的工程活都是张某1给我的,并且我也挣到钱了,所以也就一直没好意思向张某1要这笔钱。

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张某1在南麓世家二期施工过程中向我借过5万元。2010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世丰公司开发南麓世家二期工程时,我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张某1在施工现场找到我,和我说要用5万元钱,我当时正好有现金,我就从自己包里拿出5万元给张某1。我不清楚张某1为什么向我借钱,张某1只是告诉我这个借款将在结算工程款时一并追加给我。上述借款5万元,张某1至今没有归还,因为我一直承揽张某1的工程,这些年我干的世丰公司的工程活都是张某1给我的,并且我也挣到钱了,所以也就一直没好意思向张某1要这笔钱。

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公司)的于某1给我送过15万元人民币。他送给我的15万元钱是分4次给我送的,分别是世丰公司开发的南麓世家(一期、二期)项目和东山春晓、乡湾帕堤欧项目,其中南麓世家一期是6万元钱,南麓世家二期是4万元,东山春晓项目是3万元,乡湾帕堤欧项目是2万元。于某1当时是负责办理上述四个项目的人防审批手续,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我们俩认识的。

2006年10月份,世丰公司开发建设南麓世家一期项目,当时负责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人叫于某1,他当时把相关的审批手续都拿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窗口,在我把应缴易地建设费的数额计算出来后,于某1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予照顾,意思就是让我给这个项目少算易地建设费。过了几天我又重新把这个项目的易地建设费计算了,这次计算的数额比之前计算的数额少了,之后我就打电话给于某1,告诉他我给他省钱了。大约过了几天,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于某1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楼下了,让我下楼去一趟,到楼下之后我就到了于某1开的车里,他就把一个牛皮纸的纸袋递给我,并对我说表示感谢,我当时也是明白他是为了感谢我给少算易地建设费才给我的钱,我接过这个纸袋后就下车到我自己的车里了,在车里我把纸袋打开后发现里面有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共计6捆,共计6万元。我把钱放在车里后就又去上班了。

2008年5月份,世丰公司在开发东山春晓项目时,于某1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他把相关手续给我之后,让我在核算该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时候给予照顾。因为之前我已经给他帮过忙了,所以这次也是跟之前一样的做法,我在核算易地建设费的时候,给世丰公司少算了,之后我给于某1打电话告诉他我帮忙少算易地建设费了,给他公司省钱了。过了几天,于某1又来找我,我到他的车里,他把一个黑色的塑料袋给我,我也明白他是为了感谢我,我把塑料袋接过之后就到我自己的车里,我把塑料袋打开之后,发现里面有3捆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是3万元钱。

2009年6月份,世丰公司在开发乡湾帕堤欧项目时,于某1把相关手续拿给我之后,让我帮忙在核算易地建设费时给予照顾,我给世丰公司少算易地建设费了,并且把少算的结果跟于某1说了。过了几天,于某1又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楼下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的车里,我到他车里之后,他把一个牛皮纸信封给我,我没跟他说什么,直接接过信封就到我自己的车里,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是2捆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是2万元。

2010年6月份,世丰公司在开发建设南麓世家二期项目的时候,还是于某1负责人防手续的审批,他把这个项目的手续给我拿来之后,同样还是让我帮忙在核算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时候给予少算。过了几天我就把这个项目的易地建设费核算出来了,并且打电话告诉于某1说给关照了。过了几天之后,于某1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楼下,让我下去一趟,然后我就又下楼到于某1的车里,他又给我一个牛皮纸的纸袋,还是说感谢我对他们公司的帮忙,我接过纸袋又到我自己的车里,打开纸袋发现里面有4捆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是4万元,之后我又回到单位上班了。因为于某1在办理上述四个项目人防审批手续的时候,让我帮忙在核算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时候给予少算,我在实际核算的过程中,也确实给世丰公司少算了,他为了感谢我才给我送15万元钱。我记不清楚四个项目给世丰公司省了多少钱。

8.简历证明:1997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张某1任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6月起,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大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主要负责工程管理。

9.情况说明证明:于某1在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大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项目中,负责项目人防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张某2负责财务工作,任财务主管;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大硕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份开始合作开发建设,合作开发建设了南麓世家(一、二、三期)、东山春晓、乡湾帕堤欧等小区。

10.联合开发协议书证明: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大硕开发公司联合开发矿工路房地产开发项目。

11.营业执照证明: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大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12.南路世家一期二期项目、东山春晓项目、乡湾帕堤欧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13.南路世家、东山春晓、乡湾帕堤欧、琛北花园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拨款会签单证明:乔某、张某3、付志刚分别承包上述项目施工的情况。

(二)2007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奥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千龙户三期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4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07年,当时我们公司要开发千龙户三期项目,由我负责到市人防办办理人防手续,当时我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事窗口找到窗口负责人郭某某,跟他说我们公司要开发千龙户三期项目,想交钱不想建人防工程,并跟郭某某明确表达了想让他帮忙少计算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想法。我将办理人防手续的材料交给郭某某后,他大致看了一眼图纸后,跟我说千龙户三期这个项目都是高层建筑,按照高层标准计算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合适,如果按照多层标准计算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就能省不少钱,但是这个事他定不了,让我找人防办领导。离开市人防办窗口后,我给刘某1打电话,对他说现在我们千龙户三期这个项目,按高层计算收取易地建设费费用较大,如果按照多层标准计算收取易地建设费我们公司就能省不少钱,看能不能在市人防办找找人。过一了段时间,刘某1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人找完了,找的市人防办主任朱某,具体怎么跟朱某联系的他没跟我说。他让我再去一趟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找郭某某,具体去办这个事,并让我适当给郭某某打点一下。第二天,我用信封装了2万元现金,把装钱的信封放在档案袋里,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人防窗口,把钱交给了郭某某。郭某某收下了。收下钱后,郭某某按照多层标准为我们的项目计算了人防易地建设费,我们也是按照郭某某计算出的结果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张某4给人防办的郭某某送过2万元人民币。他是在2007年办理我公司开发的千龙户三期人防审批手续时给郭某某送的钱。当时张某4给郭某某送钱的时候跟我汇报过这件事情。是我让他到公司的财务出纳那里支取的。他是找公司的现金出纳员何某支取的2万元现金。我记得是张某4给我打电话说要给人防办的郭某某送2万元钱,当时我也同意,让他到财务出纳员直接支取就行。当时就是为了让郭某某能加快审批手续的进度和在计算人防易地建设费时能给少算点。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那是在2007年的时候,一天张某4到我这来要支取现金,当时刘某1就在电话里告诉我让我给张某4支取2万元现金,并说事后他再补签借款单,这样我就给张某4支了2万元现金。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的一天,张某4代表奥仑公司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千龙户三期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张某4跟我表示能否帮忙给这个项目少算一点易地建设费。我说这个事得领导同意才行,之后张某4就离开了。过后张某4又到我窗口为这个项目继续办理手续,当时在窗口,张某4递给我一个档案袋,我打开档案袋看见里面装有一个信封,我在没人看见时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都是百元票面的,共2捆,每捆1万元)。当时经请示朱某和于某3领导同意,我安排张某8对该项目进行了少算,但是当时具体怎么算的,少算多少我现在记不清了,以你们审计为准。

5.营业执照证明:鞍山奥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6.千龙户三期房地产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7.情况说明证明:刘某1系法人、董事长,张某4系副总经理,何某系出纳员。

(三)2007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凯圣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凯圣凡尔赛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行政公共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林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4、5月左右,我去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凯圣凡尔赛项目相关人防手续,在此过程中我认识了郭某某。2007年5月份,郭某某将凯圣凡尔赛项目的人防审批手续批了下来。其中高层的住宅按多层的收费标准计算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详细的计算过程我不清楚,郭某某告诉我大约省了六、七百万人防易地建设费。我跟于某2汇报了这件事情,于某2说他跟叶龙商量一下怎么感谢郭某某,过后于某2交给我5万元人民币,说是叶龙决定给郭某某拿5万元钱,我把钱就给郭某某送去了,他当时也没有拒绝就收下了。

2.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明:在2007年4、5月份,在林某跑人防手续的过程中,他跟我汇报说凯圣凡尔赛项目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比实际建人防工程合适,市人防办的人防手续审批负责人叫郭某某,给他拿点好处费,就能让郭某某关照一下,少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我同意。后来林某怎么跟郭某某沟通的我不知道,过了几天林某告诉我郭某某帮忙把应交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算完了,帮我们省了不少钱,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我跟叶龙商量一下怎么感谢郭某某。过后我把事情经过和叶龙说了,叶龙说他手头正好有5万元现金,就给郭某某拿5万吧,叶龙从办公室抽屉里拿出来5万元钱交给了我,我把这5万元转交给了林某,让林某给郭某某送去。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林某代表凯圣公司到我人防办办理该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在我审批这个项目期间,林某跟我表示希望能少缴易地建设费。我当时跟他说,少缴这个事我定不了,得领导同意才行。之后经人防办领导同意,我安排张某8对该项目进行了少算。之后2007年5、6月份的一天,林某约我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见的面,林某送给我一个黑塑料袋,跟我说谢谢我帮忙,就是一点心意。我把档案袋拿到我车里,打开塑料袋看见里面装有5万元人民币现金(都是百元票面的,共5捆,每捆1万元)。档号为6-2007032-1的人防工程结建、收费审批表是当时我审批的凯圣凡尔赛房地产项目,表上的领导签字就是我签的字。林某送的5万元,我没有退还给他。

4.情况说明及死亡证明证明:相关手续由林某负责,叶龙于2018年去世。

5.营业执照证明:鞍山凯圣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6.情况说明证明:叶龙系法人。

7.凯胜凡尔赛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四)2007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辽宁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辽宁解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皇家名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2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我公司在开发铁西区皇家名座项目的过程中,在报批前期手续的时候,需要到人防办办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业务,有一天公司的董事长李某1找我到他的办公室,他跟我说因为我之前到过人防办的收费窗口办理过业务,认识收费窗口的郭某某,所以李某1就把一个档案袋给我,告诉我档案袋里有项目的图纸和3万元人民币,让我把图纸和3万元钱都给郭某某,并让我跟郭某某说让他加快进度给核算易地建设费并在缴纳费用的数额上给予照顾,这样我就拿着档案袋自己开车直接就去了鞍山市胜利会堂的市行政服务中心,见到郭某某后我就把档案袋直接就给他了,并跟他说我们公司李总让我把这个档案袋给他,李总让我告诉他帮忙给加快点进度,缴纳费用的数额上给予照顾。他接过档案袋后就让我回去了。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我记得在2007年的时候,当时我公司正在筹备开发铁西区皇家名座这个项目,在办理前期报批手续的时候,需要到市人防办办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手续,有一天我就把公司的副总经理刘某2喊到我的办公室,把一个装有工程图纸和3万元钱的牛皮纸档案袋给了他。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皇家名座项目肯定是少算易地建设费了,因为这个项目建设的高层住宅,而实际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时是按照多层住宅的收费标准收取的,但是具体是少缴了多少钱我现在也记不清了,具体的数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我认为是公司的领导跟人防办的工作人员沟通了。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的一天,解困集团刘某2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皇家名座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期间,刘某2约我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外面停车场见面。我们见面后,刘某2表示希望我帮忙快点审批皇家名座项目,并希望我能给少算点易地建设费。他说话的同时递给我一个档案袋。我收下档案袋后说,快点没问题,但是要是少算得领导同意才行,之后我们就分开了。过后,我打开档案袋看见里面除了有相关图纸等材料还装有3万元人民币现金(都是百元票面的,共3捆,每捆1万元)。之后我经请示领导同意,我安排张某8对该项目进行了少算,但是当时具体怎么算的,少算多少我现在记不清了,以你们审计为准。

(5)营业执照证明:辽宁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6)皇家名座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7)情况说明证明:辽宁解困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辽宁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2曾任副总经理,王某1曾任项目办经理。

(五)2007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时代东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鞍山时代财富广场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附近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焦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末或2007年初,由于我公司是第一次开发房地产项目,有些程序我不太清楚,我就到胜利会堂行政审批大厅找到人防办事窗口咨询如何办理。当时接待我的人是人防办审批窗口负责人郭某某。我向郭某某询问办理人防手续的相关程序。郭某某对我说,你得提供规划图、建筑图等,另外想要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需要缴纳易地建设费,或者你自己按照人防核算标准,自行建设人防工程。听完以后我就回单位了,并与单位技术人员核算是缴易地建设费还是自建人防工程哪个更合适。由于当时我想利用地下空间搞农贸市场等生意,所以我选择自建人防工程。过了几天,我又去找市人防办窗口负责人郭某某,把我公司建人防工程的意思告诉他,并提交了防空地下室工程立项申请书及规划图纸等材料。郭某某当时对我说:“现在鞍山开发的项目多数是缴纳易地建设费,你公司选择自建人防工程,我得向我们领导请示一下,你回去等消息吧”。我向郭某某要了他的电话号码,就回去等消息了。可等了好长时间一直没批下来,我多次询问郭某某手续办理的进展情况,郭某某总是让我等一等。

2007年3月初的一天,我给郭某某打电话约他在行政审批大厅附近见面。我开车到行政审批大厅门前停车场后,我让郭某某上了我的车。我说:“郭处长,我们公司的人防手续您抓紧给批一下,我现在挺着急的,您费心了。”说完我把一个我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信封递给了他。郭某某说:“你别着急,我抓紧给办。”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为了和郭某某搞好关系,求得他的关照支持,早点给我批人防手续,我才送给他2万元钱。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的一天,焦某代表时代公司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该项目人防手续。在我审批这个项目期间,焦某跟我表示这个项目他们公司想建人防工程,并向我表达了希望快点办理的想法。我当时跟他表示尽量快点办。过了一段时间,焦某打电话约我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附近见面,在旁边停车场他的车里,当时车里没有别人,焦某送给我一个信封,跟我说:“郭处长,我们公司的人防手续您帮忙快一点批一下,您费心了,就是一点心意。”我当时把信封收下后,说行我快点办,我们就分开了。过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

3.营业执照证明:鞍山时代东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4.时代财富广场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5.情况说明证明:焦某系经理。

(六)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睿达房屋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睿达花园新城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尚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尚某的证言证明:郭某某是鞍山市人防办在胜利会堂窗口的负责人,具体是什么职务我不清楚,负责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核算确认。开发商在人防这个审批环节上,如果没有经过郭某某的审批确认,无论是建设人防工程还是缴纳易地建设费都无法进行。

2007年12月份的时候,当时睿达公司正在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筹备开发建设睿达花园新城项目,在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的时候,我前期已经把项目的图纸和相关材料都送到了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人防办易地建设费收费窗口,当时窗口的负责人是郭某某,因我公司睿达花园新城这个项目没有建设人防地下室,需要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为了能少缴易地建设费和加快审批进度,一天我就准备了10万元钱,然后开车就去了市行政服务中心那里,在车上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让他出来跟我见一面谈点事,过了不一会郭某某就从大厅里出来到我车上了,我当时在车上跟郭某某说让他在核算易地建设费时给予少算并希望他能加快审批的进度,郭某某听我说完后当时就表示没有问题,然后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牛皮纸档案袋给了郭某某,并说这是我的心意,当时郭某某没有拒绝就把档案袋收下了,之后他就下车离开了。过了几天,郭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人防手续已经审批完了,让我到大厅去交钱就行了,当时他还告诉我说人防易地建设费给少算了,具体是少算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了。

2.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经我查阅公司财务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现,尚某是在2008年2月、4月、6月、7月、8月、9月和10月陆续在公司进行核销的,核销尚某借款的单据上都没有具体的核销事由,只有核销用的发票。他都是通过管理费科目,用餐费、烟酒发票核销的,他给我的发票不是一次性给的,他都是陆续给我的餐费和烟、酒发票,这些发票都是怎么来的我不知道,但都是正规的发票,他平时也抽烟喝酒所以我也从来没问过,我在收到发票后也是陆续给核销的。通过我查阅会计原始凭证计算,一共是132637元。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鞍山市睿达房屋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尚某曾送给我10万元人民币现金。在他代表他们公司办理睿达花园新城房地产项目人防审批手续的过程中我们俩认识的。

2007年年底至2008年初,鞍山市睿达房屋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开发睿达花园新城房地产项目时,尚某拿着相关手续到我负责的人防窗口办理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手续,之后的某一天尚某约我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他的车里见面,当时车里就我们俩,在他的车里,他送给我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跟我说希望我帮忙少算点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希望尽量快点。我当时把档案袋收下。我回到我车里,打开档案袋看见里面说行,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现金(都是百元票面的,共10捆,每捆1万元)。之后我依据有于某3签批的千山区政府给市人防办发的函,安排张某8对睿达花园新城房地产项目进行了政策减免。

4.核销账目证明:尚某以餐费、烟酒等发票在公司核销的情况,有尹某、尚某签字。

5.营业执照证明:鞍山市睿达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07年开发建设睿达花园新城项目,尚某任公司总经理,尹某系财务主管;鞍山市睿达房屋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房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经营范围。

(七)2008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宗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永缙学府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8年6月份的一天,郭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1.56722万元的价格,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3手中买得永缙学府住宅一套。

1.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开发的永缙学府是我在鞍山开发的第一个项目,当时所有的手续包括人防工程手续和施工许可证都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到相关部门陆续办理的。当时我在与其他开发商交谈过程中听说,关于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高层收费标准和多层收费标准是有区别的,如果把高层建筑按照多层建筑标准收取,会节省很大一部分费用,而且当时鞍山的开发商是有这样办理过的。我公司当时也要开始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当时我公司负责对外单位跑手续的人是徐某1(原鞍山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室主任),我就把我了解到的关于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和徐某1说了一下,这件事由她负责和郭某某研究看看怎么办。后来在郭某某帮助下,我公司开发的永缙学府工程项目共计10万平12栋高层建筑都是按照多层建筑标准收费的。期间徐某1跟我表示郭某某想在我们小区买套房子。我为表示感谢,主动给郭某某打电话,最后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大约十多万元的价格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一套面积约为150平左右的10栋1单元15层1号房屋。2008年当时我定的销售价格是每平米4180元左右,郭某某当时买的房屋应该能卖到六十多万元左右。无论是亲属、朋友还是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购买房屋都没有给过这么大的优惠,最多也就是3000、5000的。

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的一天,我们公司的老总金某1找到我,和我提到关于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一事,他说他与其他鞍山的开发商沟通联系过,鞍山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可以将高层按照多层的标准缴费,这样可以省不少钱,当时他安排我去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天我就到位于胜利会堂办证大厅的人防窗口找到郭某某,我当时和郭某某说:“我现在所在的公司开发了位于科技大学对面的永缙学府12栋都是高层,我们老总金某1听说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高层可以按照多层的标准缴费,这样我们公司能省不少钱,老总也说了不能让你白办。”当时郭某某还问我,你们公司开发的永缙学府房屋什么价钱。我跟郭某某说,价格是老板定的,得问老板。

我当天返回公司以后,告诉金某1我找到了人防办窗口负责审批的郭某某,并和郭某某说了我们公司的想法,郭某某表示愿意帮忙办理这件事情,并告诉金某1人防部门很重要,如果郭某某能帮忙办理的话能给公司省不少钱,另外和金某1说郭某某应该想在咱们公司开发的永缙学府买房子,这件事咱们公司一定要给郭某某优惠。金某1说没有问题。期间郭某某给我们高层按照多层进行的计算。后来,经过金某1跟郭某某沟通,我们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卖个郭某某一套大约150平的房子,当时我们卖的价格是4180元,正常应该卖到六十多万元。当时是郭某某的爱人王某6拿了50万元现金去交的房款。我所了解我们公司卖给郭某某这套房屋是优惠最大的,其他找到老板金某1买房的人也就省3000、5000元左右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一天,宗某公司的徐某1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永缙学府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期间徐某1跟我说,公司老板金某1听说如果高层按照多层收,可以省不少费用,老总说事情不能白办。我说,按照多层收肯定是省钱,但是这事我定不了,得领导同意才行。当时我询问徐某1,永缙学府卖多钱。徐某1跟我说价格得老板定。在此期间,经过领导同意,我安排张某8对该项目高层按照多层进行了少算(少算多少我现在记不清了,以审计为准)。过后不长时间,金某1主动给我打电话跟我表示感谢,同时还跟我表示,如果我买房可以优惠。在此期间前后,我跟金某1有多次沟通,最后我以50万元的价格买得我现在住的这套房子。当时我让我妻子王某6交的50万元现金,包括办理后续手续。因为我当时帮忙少算易地建设费,所以他才愿意低价卖我房子。我不属于优惠政策范畴。

4.营业执照证明:鞍山市宗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5.永缙学府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6.情况说明证明:总经理是金某1,徐某1负责人防手续办理;参考销售价格为4180元一平。

7.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及发票证明:王某6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面积为147.29平。

(八)2008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祥和园小区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郑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开发祥和园小区项目是2007年开始筹划的,办理人防手续是2008年开始办理的。有一次我带着相关手续到胜利会堂人防办窗口找到负责人郭某某,告诉他我们祥和园的项目想交易地建设费而不建人防地下室,让郭某某帮忙计算出易地建设费。过几天郭某某让我过去,我到了之后郭某某告诉我应缴易地建设费费用挺高,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回去以后我就到张某5办公室找到她,并告诉她应缴易地建设费数额有点多,我想通过和郭某某是老乡的关系找他给少算点,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场,张某5当时就同意了。之后我又找到郭某某,告诉他想少算点易地建设费,并告诉郭某某不能让他白帮忙。过了几天,郭某某找到我又给我一个重新计算的结果,比之前少了不少,具体数额我记不住了。我把这个结果汇报给张某5,张某5说郭某某对我们这么照顾,得打点一下郭某某,当时我们两人就商量了一下,决定给郭某某拿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又过了几天,张某5把我找到办公室,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让我交给郭某某。过了几天,我就开车到胜利会堂审批大厅附近,把5万元现金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当时收下了。

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我公司开发祥和园小区项目是2007年开始筹划的,办理人防手续是2008年开始办理的。当时我们公司聘请了一名专门跑手续的项目经理办理各项手续,这个人叫郑某,人防手续也是他负责去办理的。在办理人防手续的过程中,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有一天,郑某到位于湖南街14号我公司的办公室找我,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场,他跟我说,人防给我们公司祥和园小区计算出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数额,我现在记不清了,大概是300万左右,他说这个数有点多,想通过关系找人防办的人给少算点。当时郑某跟我说他跟市人防办负责计算人防易地建设费窗口的负责人郭某某关系挺好他们是老乡,看看找他能不能办。我就让他去办这个事,有什么需要跟我说。过了几天,郑某又到我办公室找我,跟我说他找完郭某某了,郭某某对我们很照顾,给我们重新计算了一个结果,比之前少了不少,大概需要缴纳不到100万元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具体数我记不清了。我跟郑某说既然他对我们这么照顾,那就打点一下郭某某吧,当时我跟郑某商量了一下,我决定给郭某某拿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郑某也表示赞同。过几天我准备好5万元现金在我公司的办公室把钱交给郑某,让他给郭某某送去。又过了几天,郑某跟我说钱送完了,郭某某收下了,于是我们就按照新的计算方法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郑某代表祥泰公司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该项目易地建设费交费手续,在我审批这个项目期间,郑某跟我表示希望能少缴易地建设费。我当时跟他说,少交这个事儿我定不了,要是领导同意可以。之后的一天,郑某约我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附近见的面,郑某给我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跟我说一点心意。我把档案袋拿到我车里,打开档案袋看见里面装有5万元人民币。我安排张某8进行了少算。经辨认档案,这就是当时我审批的祥和园小区房地产项目,表上的领导签字就是我签的字。郑某给我的5万元,我没有退还给他。

4.营业执照证明:鞍山祥泰房屋开发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5.情况说明证明:张某5系法人、郑某系经理。

6.祥和园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九)2008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金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地名居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三次在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内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6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6的证言:在金地名居这个项目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时候,我找过时任市人防办审批窗口的负责人郭某某,通过郭某某的帮助,我们公司在这个项目上少缴了人防易地建设费。我先后三次,每次给郭某某送了一万元钱,共送了3万元钱。第一次在2008年初,我把项目材料报送到大厅后,向郭某某咨询了项目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以及审批标准和时间,郭某某跟我介绍了上述情况,包括高层和多层建筑计算的标准,同时跟我说了目前窗口等待审批的项目很多,需要很长时间审批,我为了加快审批进度和少计算点易地建设费,临走时候给郭某某拿了1万元现金,请郭某某加快办理速度和帮我们少计算点易地建设费,郭某某表示会帮我们想办法,并收下了这1万元,这个钱在大厅三楼走廊给的郭某某,用牛皮纸信封装的。过了大概一个星期郭某某也没有跟我联系,我又再去审批窗口找郭某某,希望他尽快完成审批并少算点钱,郭某某表示同意,我又给郭某某拿了1万元现金,用牛皮纸信封装的,也是在三楼走廊给的。又过了大概十天,郭某某电话通知我,我的手续审批完了,让我去大厅交钱。我到大厅之后,我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万元,装在信封里夹在其他人防材料里一并在大厅中间接待区桌子上交给郭某某了,并表示感谢郭琪的帮忙。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年初的一天,张某6代表金地公司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该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张某6第一次到我这办手续临走时把我叫到大厅三楼走廊里,在周围没人时送给我一个信封,希望我帮忙加快审批速度并帮忙少算点易地建设费。我当时把信封收下后,说我尽量快点。过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1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二次不长时间,张某6为这个项目又来我这跑手续,还是在大厅三楼走廊里,再次表示希望我帮忙加快审批速度并帮忙少算点易地建设费。我当时把信封收下后,说我尽量。过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1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三次,审批结束时,张某6到我窗口办理手续时,她把一个信封夹在相关材料里在大厅中间接待区的桌子上交给我,向我表示感谢,我客气一下就把材料连同信封一起收下了。过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1万元人民币现金。当时这个项目我很快就安排张某8给批完了。我记得这个项目应该是少算了,当时这个项目少算是经过领导同意了。

3.营业执照证明:鞍山金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4.金地名居地产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5.情况说明证明:张某6系总经理。

(十)2008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运通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某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人防办附近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2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的一天,我到朱某的办公室找他,当时他的办公室就我们两个人,我跟朱某说我准备开发东某语小区,现在要办理人防手续,看看能不能给我快点办,照顾照顾。过了几天,朱某说他跟人防办驻市公共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的负责人郭某某联系完了,让我直接找郭某某,有什么要求直接跟郭某某提。之后我按照朱某跟我说的,到位于胜利会堂的市公共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找到负责人郭某某。我跟郭某某表达了想要尽快办理人防手续,不建人防工程改交人防易地建设费及能不能将高层部分按照多层标准计算人防面积,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意愿。郭某某同意按照我的要求,按照我说的标准计算的应建人防工程并面积,并按此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办事期间,我还给郭某某拿了3万元好处费。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一天,朱某跟我说运通公司的老板李某2能找我办理东某语人防审批手续,他们要交钱,你给高层按多层算。过了几天,李某2约我见面,我当时正好在市人防办办事,就跟他约在市人防办附近我的车里见的面,在我车上,李某2说朱某主任让他过来找我,东某语项目易地建设费给少算点,照顾照顾,同时递给我一个装材料的大信封。我收下信封后说尽量办。我们分开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3万元人民币现金(都是百元票面的,共3捆,每捆1万元)。之后在运通公司到市人防办(位于胜利会堂)的人防审批窗口办理人防手续的时候,我安排张某8按照朱某的意思算完,并经于某3、朱某确认同意后,把这个项目审批完了。

3.营业执照证明:辽宁运通车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4.东某语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5.情况说明证明:鞍山市运通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名称变更,营业执照被收回。

(十一)2008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悠季居易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胡某1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左右,当时是我到鞍山市胜利会堂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业务,把鸿宇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悠季居易项目的图纸和相关手续都交到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核算窗口,为了能让工作人员尽快审批,我就找到了当时人防办窗口负责审批的郭某某沟通。因为当时我跟郭某某并不认识,我就通过朋友在私下里打听到郭某某的电话后,我就在电话里跟郭某某说明我的意图,让他帮忙加快审批人防手续的进度,并在核算人防易地建设费时给予照顾。这样通过电话沟通后,我就拿着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万元人民的档案袋,开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附近,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让他出来见面,过了不长时间郭某某就从大厅里出来跟我见面,我就把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档案袋给了郭某某,并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希望他在审批手续时能加快进度,并且在核算悠季居易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给予照顾,郭某某当时也没有拒绝就把钱收下了,之后我就走了。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一天,鸿宇公司胡某1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悠季居易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期间,胡某1不知从哪要来我的电话给我打电话约我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见面。我们见面后,胡某1跟我表示希望我帮忙快点审批悠季居易项目,并希望我能给少算点易地建设费。他说话的同时递给我一个档案袋。我收下档案袋后说,快点没问题,但是要是少算得领导同意才行,之后我们就分开了。过后我打开档案袋看见里面装有3万元人民币现金。

3.营业执照证明:鞍山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4.悠季居易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5.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16日,胡某2任该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

(十二)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九星长大广场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2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九星公司在筹备开发九星长大广场项目,我是具体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办理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当时这个项目没有建设人防地下室,是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在办理人防手续过程中,我把有关人防工程需要的材料交到了市行政服务中心易地建设费的收费窗口的进行审核资料及计算应建人防面积和确认应缴易地建设费的数额,我当时就知道窗口的负责人是郭某某,但是跟他不熟悉。过了两天我就直接到胜利会堂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窗口找到郭某某,当时我跟郭某某介绍说:“我是九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由于地下地质条件不允许,所以想不建人防地下室,选择易地建设,另外我们开发的项目是33层的高层住宅,其中有四层网点,让他帮忙看看是否可以少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也不能叫他白帮忙,省下来的钱也不会白省。”郭某某当时说:“我看看办吧,办完以后再说”。由于第一次和郭某某接触,所以我们当时还互相留了电话。

过了几天郭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收费窗口,到那后郭某某跟我说:“你家人防易地建设费我跟领导沟通过了,给你家省钱了。”我和郭某某说:“太感谢你了,帮这么大忙也不能白帮,你看看给你拿多少钱,”郭某某说:“那你就给我7万吧”。从郭某某那回去之后,我就到公司董事长王某3的办公室跟他说,人防办的郭某某核算九星长大广场这个项目的易地建设费时给少算了,郭某某帮了这么大忙,我们得感谢一下,需要给郭某某拿7万元钱,让他决定行不行,王某3听后也同意了,从他办公室拿出7万元钱给我,让我第二天给郭某某送去。第二天上午我就拿着7万元钱到了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外面,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让他到外面来,跟他说点事,过了不长时间郭某某就出来了,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7万元给他,并说感谢他帮我们这么大的忙,郭某某当时也没有拒绝就把钱收了,然后我们俩就各自离开了。在我给郭某某送完钱后的不长时间,郭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人防手续已经批完了,让我过去取手续,等我把手续拿到手后发现郭某某确实是给少算了。

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我记得大概是在2008年长大广场西南角改造项目的时候,有一天王某2到我办公室跟我汇报说,现在正在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我们要想快点办、少缴纳点人防易地建设费需要给人防办的郭某某拿点钱,也就是好处费,这样我们就既能快点把手续办下来又能少交点钱。当时他跟我说需要拿7万元钱,我听完就同意了,给他拿了这7万元钱。大概过了几天,王某2到我办公室告诉我说,把这7万元钱送给郭某某了,郭某某也收下了。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到2009年,王某2代表九星公司到我人防办办理该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在我审批这个项目期间,王某2跟我表示希望能少缴易地建设费。我当时跟他说,少缴这个事我定不了,要是领导同意可以。之后的一天,王某2约我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见的面,当时周围没有别人,王某2送给我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跟我说我公司的项目你费心了,就是一点心意。我当时把档案袋收下后,没说什么,我们就分开了。我把档案袋拿到我车里,打开档案袋看见里面装有7万元人民币现金。当时,经领导同意,我安排张某8进行了少算。

4.营业执照证明:鞍山市九星房屋开发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5.情况说明证明:王某2系副总经理,董事长、法人系王某3。

6.九星长大广场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十三)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辽宁华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财富中心、现代城2个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人防办门口的路边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7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明:2008年的一天,当时我们公司要开发站前财富中心项目,由我负责到市人防办办理人防手续,在办理人防手续期间,我听说如果在市人防办找人的话,可以少交人防易地建设费。我跟公司老板温某说,正好我在之前大学同学聚会的时候,听说市人防办服务大厅窗口负责人郭某某跟我是大学校友,比我小几届,用不用找他办人防手续,温某同意了。于是我直接到位于胜利会堂的市公共服务大厅人防窗口找到郭某某,跟郭某某自我介绍,就说是一个学校的校友,这样拉近关系后,我就跟郭某某说明来意,说我们公司开发个项目,听说找人可以少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看看能不能请他帮忙办这件事,并表示肯定不会让他白帮忙。郭某某当时说他会适当考虑,让我把相关材料送到窗口等消息。过了一个来月,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大厅窗口找他,到了之后,郭某某跟我说,事办完了,给我们公司省不少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住了,我印象中不到30万。我当时就跟郭某某说我们公司马上还有一个项目,就是在鞍钢总院附近的现代城小区项目,这个项目你也帮我们公司优惠办理人防易地建设费,这两个项目完事我一起给你“表示表示”。就是郭某某帮我们公司这两个项目少算人防易地建设费之后,我们公司会给郭某某好处费。

在2010年上半年的时候,我们公司正式开发现代城小区项目的时候,我就直接找郭某某办的人防手续,在计算结果出来的时候,郭某某跟我说给我们公司节省了100万左右。之后我在我们公司老总温某的办公室跟他说,在我们这两个项目办理人防手续的时候,人防办的郭某某给我公司省了130余万元,应该给郭某某“表示表示”。当时温某说给郭某某10万元好处费。隔了几天,温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给我10万元现金,让我给郭某某送去。拿到钱以后我就跟郭某某联系,当时郭某某在位于玉佛苑对面的市人防办开会,我就到市人防办门口的路边等他,他开完会给我打电话,他开车停我车边上,我俩都下车,我把用黑色朔料袋装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给郭某某,感谢他在这两个项目中的帮助,之后说两句客气话就离开了。

2.证人温某的证言证明:我记得在2008年办理财富中心项目手续的时候,有一天张某7副总到我的办公室告诉我,他在大学同学聚会的时候听说,市人防办服务大厅窗口负责人郭某某是他的大学校友,看看在我们公司办理人防办手续的时候找郭某某帮帮忙少交点费用,我听完之后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张某7跟我汇报说,他找了郭某某,把想在办理人防易地建设费少交钱事都告诉郭某某了,也把事后会给郭某某送点钱的意思都告诉他了,郭某某也表示同意了。我记得在财富中心办理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时候,张某7告诉我说通过郭某某的帮忙少了30多万。当时因为我们现代城的项目马上启动了,再加上他们俩是同学,所以在现代城项目办完人防手续的时候一起给郭某某送的钱。给郭某某这10万元钱就是通过郭某某的帮忙,在财富中心和现代城两个项目我们公司少交了130多万人防易地建设费后给他的好处费。我记得大概在2010年上半年的时候,有一天张某7来到我的办公室,跟我说现代城的项目通过郭某某的帮忙又少交了人防易地建设费100多万,之前现代城也通过郭某某的帮忙少交了30万左右,现在事情郭某某给办完了,我们是不是按说好的给他送点钱。我当时就同意了,我告诉张某7给郭某某送10万元钱,用来感谢给我们帮忙了。过了几天,我把张某7叫到我的办公室,我把准备的10万元现金给了张某7。过了几天,张某7在我的办公室跟我汇报说钱已经送去了。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年初的时候,鞍山市华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张某7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窗口办理华胜公司开发的财富中心项目的人防审批手续,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张某7私下里知道我跟他都是鞍山大学毕业的校友,他是我的学长,这样我们俩在关系上就比其他人更近了一层,他当时跟我说让我在核算财富中心这个项目的易地建设费时帮忙给予照顾,并说不能让我白帮忙。当时我没有立即答应他,我说会适当给予考虑。大约过了一段时间,我就把财富中心项目的易地建设费核算完了,并且也帮忙给少算了,然后我就给张某7打电话让他到收费窗口来。张某7来了之后,我就跟他说我在核算易地建设费时给予帮忙少算了,给他们公司省钱了。我跟他说完之后,张某7就跟我说华胜公司马上还有一个现代城的项目要开发,这个项目也需要我帮忙在核算易地建设费时给予少算,等这两个项目都完事后一起给我表示表示,我理解就是给我拿好处费或者叫感谢费。

我记得是在2010年3、4月份的时候,华胜公司的张某7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窗口,直接找我办理华胜公司开发的现代城项目,并让我帮忙在核算该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时给予少算,之后我也确实在核算易地建设费的时候给予少算了。过了几天,张某7给我打电话说要跟我见一面,当时我记得那天我是在市人防办开会,他说那就等我开完会再说。等我开完会后,我就给张某7打了电话,他说他在市人防办附近的路边等我呢。然后我就开车到了张某7的车边上,我们俩都下车了,张某7就把一个黑色的塑料袋给我了,并说这是我们公司温总的一点心意,感谢我在华胜公司的两个项目上给予的照顾和帮忙,之后我们俩简单说了几句客气话就离开了。我把塑料袋拿到我自己的车上打开,发现里面一共有10捆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一共是10万元钱。因为他在办理华胜公司开发的财富中心和现代城两个项目人防审批手续的时候,让我帮忙在核算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时候给予少算,我在实际核算的过程中,也确实给华胜公司少算易地建设费了,他为了感谢我才给我送10万元钱。

4.营业执照证明:辽宁华胜房地产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5.任职决定证明:张某7任副总经理,温某在2001年9月12日2013年9月9日间任法人。

6.财富中心、现代城项目手续证明:建设用地许可情况。

(十四)2009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鞍钢嘉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9年年初的一天,郭某某在铁东区219路馨园小区正门门口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在办理鞍钢嘉园房地产项目的时候,我找过在市公共服务大厅市人防办窗口的时任负责人郭某某,找他帮忙少算部分人防易地建设费,其余的三个项目都是正常办理的。我记得大概是2009年年初,我在办理鞍钢嘉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手续过程中,郭某某告诉我依据规定,这个项目的地下车库需要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我当时跟郭某某说他的计算方法不合理,这个项目的地下车库应该按照公某的标准计算费用,而不是按照地面首层的建筑面积的标准。郭某某坚持按照首层面积计算,说我们地下车库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了。在我跟郭某某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我就把此情况跟我们公司总经理韩某1汇报了,并跟韩某1说如果按照郭某某的算法,这个项目需要多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好几百万元,这种情况下我就推动不下去这个工作了。韩某1让我再去做一下郭某某的工作。我说如果不行就给郭某某拿2万元钱打点一下,让郭某某给想想办法,按照我们的意见计算费用,韩某1听后也同意了。韩某1让我找房产二公司的穆某去拿钱,当天我和鞍钢房产二公司项目部经理穆某正好在总公司开会,我就把韩某1的指示情况跟他说了,当天穆某将2万元钱送到我办公室,我拿到钱后,等到下班后我跟郭某某联系后到鞍钢馨园的正门把2万元钱给了郭某某,当时我跟郭某某说让他在核算人防地下室的面积时给予照顾,并希望他尽快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和按照公某标准计算费用,郭某某在收到2万元钱以后不长时间就把手续审批下来了,并且按照公某的标准核算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2.证人穆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初的一天,具有一次我和杨某一起在公司开会时,杨某单独跟我说他办鞍钢嘉园人防施工手续需要2万元钱,这事他已经跟房产公司董事长韩某1汇报过了,韩某1让他找我拿2万,过后董事长能给我处理这费用。我看是我负责开发项目的事情,我就答应了。当天我把放在家里准备用于家庭装修的2万元钱给杨某送去了。

3.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初的一天,杨某到我办公室跟我汇报说他办理鞍钢嘉园项目人防手续时遇到了困难,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方面他与人防办的郭某某产生分歧,根据郭某某的算法我们要多缴纳几百万的费用。杨某跟我提出给郭某某拿2万元钱疏通一下,防止郭某某在这件事情上卡我们。为了顺利推进项目进展,我同意了杨某的做法,并让他找鞍钢嘉园项目部负责人穆某要2万元钱。后来杨某就找穆某要了2万元钱送给了郭某某,我们的人防手续也顺利办了下来。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年初的一天,杨某代表鞍钢房产公司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该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在我审批这个项目期间的一天,杨某约我到铁东区馨园小区正门门口见的面,当时周围没有别人,杨某送给我一个纸袋,让我帮着快点办,另外如果能给少算点易地建设费就更好了。过后我打开纸袋看见里面装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当时这个项目我很快就安排张某8给批完了。

5.营业执照证明:鞍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6.鞍钢嘉园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7.情况说明证明:杨某负责建设手续办理工作,韩某1系董事长,穆某任项目经理,黄某任技术负责人。

(十五)2009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通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通某花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从通某花园项目地点返回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的路上,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霍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霍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5、6月份的一天,我开车带郭某某到我们通某花园的项目地看现场,看完现场我开车送郭某某回人防办审批窗口的路上,我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递给了郭某某,我说:“一点心意,谢谢郭处。”郭某某客气一下就把信封收下了。当时就我和郭某某两个人在车里,没有其他人在场。

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霍某跟我汇报说:“我们公司人防审批手续迟迟办不下来,为了赶进度,需要打点一下市人防办窗口负责人,联络一下感情,好让他快点给我们公司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我当时就同意了。我让他先把钱垫上,以后找些票据从单位账上核销了,霍某说好。过了一段时间,霍某告诉我钱给郭某某了。我也没问他具体过程。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5、6月份的一天,霍某代表通某公司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该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在我审批这个项目期间的一天,我陪霍某到通某花园的项目地点看现场,看完现场后,霍某送我回市人防审批窗口,在路上在他车里,霍某送给我一个信封,表示让我帮忙快一点审批,我收下信封后说好,我尽快。过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1万元人民币现金。当时这个项目我很快就安排张某8给批完了。是否少算我现在记不清了,以你们审计为准。

4.营业执照证明:鞍山市通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5.通某花园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6.情况说明证明:霍某负责通某花园项目各种手续办理。

(十六)2009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紫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玉岱美庐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高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份,公司当时是在鞍山市高新区筹备开发玉岱美庐项目,公司负责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计算项目易地建设费的过程中,与人防办在确认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这个问题上,双方的意见出现分歧,人防办确认的面积比我们公司自己计算的面积大,工作人员解决不了,就来找我让我到市人防办沟通。这样我就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窗口找到郭某某,郭某某当时给我看了一下玉岱美庐项目易地建设费的计算结果,同时他告诉我这个项目的易地建设费实际不是这个数,实际的缴费金额比这个要多得多,郭某某这么说我就明白他是在告诉我给这个项目少算易地建设费了,我就跟郭某某说让他帮忙照顾一下。当天下午还是第二天我现在记不清了,我用信封装了人民币2万元开车去找郭某某,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后,我给他打的电话,电话里我跟郭某某说我来找他,让他出来一下,当时我是把车停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楼外,我站在车外等他,过了一会儿郭某某就出来到我停车的地方,我把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信封给了郭某某,并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我跟他都明白这是感谢他给我玉岱美庐项目少算易地建设费的好处费,郭某某当时没有拒绝就收下了,收完钱后他就直接走了。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高某代表紫云公司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玉岱美庐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在我审批这个项目期间,高某跟我表示能否帮忙给这个项目少算一点易地建设费。我说这个事得领导同意才行。经过领导同意,我安排张某8对该项目进行了少算,但是当时具体怎么算的,少算多少我现在记不清了,以审计为准。审批结束之后不长时间,高某约我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见面,高某送给我一个信封,跟我说就是一点心意。我当时明白他是为这事向我表示感谢就把信封收下。过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

3.营业执照证明:鞍山紫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4.玉岱美庐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5.情况说明证明:高某系总经理。

(十七)2010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德广场项目人防易地建设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中华路大德公司附近路边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蔡某给付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记得大概是在2010年上半年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记不住了,我在办理大德广场项目人防审批手续的时候,为了能够把人防审批手续办下来,我给郭某某送了10万元钱。

2010年上半年,我到人防办在胜利会堂的窗口找郭某某去沟通,主要就是沟通应建的人防工程面积。当时我提出应该按照地上三层面积乘以4%,得出应建的人防工程面积。郭某某告诉我不能按照我说的方式去计算,应该按照基底面积去计算结建面积,理由就是这个项目埋深超过了三米,另外计算结建面积的政策要变化,他得严格计算。我提出以前大德项目都不是按照这个标准去计算的,再一个既然已经准备建设地下室埋深肯定得超过三米。他听了以后告诉我,按照我的计算方式也可以,但这个事“不能白帮忙,”得给他“表示表示”,这里面也是有风险的,这个责任也“不能让他白担,”如果不同意,在他这就只能按照基底面积计算,不然的话人防手续就不给办。我听了以后,告诉他我得回公司和领导汇报一下。当天回到公司我把这个情况跟老板平某汇报了,过了几天,平某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告诉我给郭某某送10万元钱去解决这个事。然后我按照平某的指示,带着平某的批条到财务取了10万元现金。接着我给郭某某打了个电话,告诉他领导同意给他送10万元钱办这个事。我们在大德公司附近中华路边见的面,郭某某当时开了一辆轿车什么牌子的我记不住了,他也没下车,我就把装着这10万元的布口袋给了郭某某,郭某某把钱接过去也没说什么,就走了。大概过了两天左右,郭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事办完了,我去胜利会堂大厅人防办窗口取回了人防工程结建、收费审批表,上面郭某某签了字也盖了人防的审批专用公章,手续算是办完了。

2.证人平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蔡某跟我汇报说在办理大德广场项目人防手续时遇到了困难,主要是在计算大德广场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方面他与人防办审批窗口的负责人郭某某产生了分歧。具体人防面积怎么计算我不是很清楚,蔡某跟我汇报的意思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找人防办的领导帮忙,也可以给郭某某拿点好处费,让郭某某帮忙解决。我答应蔡某我考虑一下。考虑到即使找人防办的领导帮忙也需要搭人情,不如直接给郭某某拿点钱,而且以后其他项目也会继续和郭某某打交道,所以几天后我把蔡某喊到我办公室,让他拿我批条到财务部门领10万元钱,办妥这件事情。蔡某答应了,就去办这件事情了。大德广场项目的人防手续顺利审批了。蔡某给郭某某送完钱后,他跟我汇报说钱给郭某某后,人防手续顺利办完了。当时我安排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会计管宗安给蔡某准备的10万元钱,我告诉管宗安准备10万给蔡某,这钱不入账。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蔡某代表大德公司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该项目人防手续,在我审批这个项目期间,蔡某跟我表示这个项目他们公司想建人防工程,并向我表达了想让我少给他们计算点面积的想法,这样他们就能节省不少建设人防工程的费用。我当时跟他说,这个事得领导拍板同意,我才能帮你们家具体操作。过了一段时间,蔡某打电话约我到位于大德公司附近的中华路路边见面,当时周围没有别人,蔡某送给我一个银行无纺布的蓝色布袋,跟我说公司的这个项目你费心了,就是一点心意。我当时把他给我的布袋收下后,没说什么,我们就分开了。回到车里我打开这个蔡某给我的布袋,看见里面装有10万元人民币现金。当时我确实安排下属张某8给大德公司这个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少算了。但是由于其他原因,这个项目最终没有实际开工建设,而是不了了之了。

4.营业执照证明:大德房地产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5.任职决定证明:平某2011年前系法人,蔡某任副经理,分管项目审批、验收、配套手续办理等工作。

6.情况说明及销户证明:管宗安系大德房地产财务部部长,于2018年7月4日死亡。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大德集团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况。

(十八)2010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阔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阔元壹号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两次在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内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徐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我公司在办理阔元一号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业务的过程中,我到市行政中心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窗口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当时我以这个项目建设总面积小,不建人防地下室,我要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但是人防办收费窗口的负责人郭某某就是不同意,他说必须让我公司建设人防地下室,这样我多次与郭某某沟通也行不通,他当时就是让我改施工图纸,为了能让郭某某同意我不建人防地下室,加快审批手续的进度,一天我又去市行政服务中心找郭某某,在我送完相关材料后,走到楼内楼梯的时候,郭某某跟着我出来到楼梯处跟我说我递交的材料缺少东西,这时我从我随身携带的拎包内拿出1万元给了郭某某,并跟他说让他帮忙同意这个项目不建人防地下室并加快审批进度,当时他没拒绝就收下了。在我给郭某某送完1万元后过了几天,我又到服务中心找到郭某某,郭某某当时告诉我说可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但是他又跟我说这个项目的施工图纸地下室部分基础深埋2.9米,但是实际施工后肯定超过3米,这样地下室的收费面积就应该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收取费用,我跟郭某某说帮帮忙,按照施工图纸计算地下室的面积,这样我又连续去了几次,郭某某就把这个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缴纳的数额确定了,当时我认为我就那么小的一个项目交的费用有点多,当时郭某某说这个项目已经按照最低标准收了,等我把人防审批表拿到手后发现郭某某的确是按照施工图纸上的面积给计算的,我确实是少缴纳钱了,事后我去交钱的时候,就把郭某某找到服务中心的楼内的楼梯处,从我包里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的信封给了郭某某。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的一天,徐某2代表阔元公司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该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在我审批这个项目期间,有一次在楼内楼梯处,徐某2递给我一个信封,跟我说,希望我帮忙快点办理。我当时收下信封答应了。过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百元票面的人民币1万元。之后徐某2又找到我,还是在楼内楼梯处,徐某2递给我一个信封,希望我帮忙给这个项目少算点。我当时收下信封说这个事得领导同意才行。过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百元票面的人民币2万元。

3.营业执照证明:鞍山阔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4.阔元壹号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十九)2010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人防审批窗口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利花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7、8月份,公司当时是在鞍山市筹备开发广利花园项目,公司安排我负责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在办理人防手续过程中,市人防办服务大厅窗口负责人郭某某为我们公司办理人防易地建设费用计算的过程中,始终找各种理由减缓办理人防手续速度,导致我们公司广利花园项目的人防手续2、3个月没有办完。2010年10月份,我将这一情况向我们公司老总王某4汇报,我跟王某4说看看能不能给郭某某点好处,让他快点给办理人防手续,王某4当时就同意了,说给郭某某拿2万元好处费。过了几天,王某4把我叫到他办公室给我拿2万元现金,跟我说这是给郭某某的好处费让我给送去,拿到钱以后我就跟郭某某联系,约好在市公共服务大厅楼下见面,并将2万元现金送给郭某某,郭某某当时收下了。因为郭某某是市人防办审批窗口的负责人,我们公司的人防手续办了好几个月没有办理下来,为了和郭某某搞好关系尽快获得审批,让郭某某不再给我们公司设置障碍,所以才给郭某某拿2万元钱。

2.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有一天陈某找到我说他在办理人防手续的过程中,多次找到市人防办窗口负责人郭某某询问办理情况,但是郭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说手续没办下来,使得我们项目的手续有2、3个月的时间还迟迟没办理完。陈某问我能不能给郭某某拿点钱让他快点给我们办理人防手续,我当时就说行,我和陈某研究就给郭某某拿2万元钱。过了几天,我从家里拿了2万元现金在办公室给了陈某,让他抓紧时间把钱给郭某某送去,把人防手续办下来。后来陈某就把2万元钱给郭某某送去了,具体过程我不是很清楚。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陈某代表广源公司到我在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该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手续。在我审批这个项目期间的一天,陈某约我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见的面,当时周围没有别人,陈某送给我一个牛皮纸信封,让我帮着快点办,另外如果能给少算点易地建设费就更好了。我当时把信封收下后,说快点没问题,但是要是少算得领导同意,之后我们就分开了。过后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装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

4.营业执照证明:鞍山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5.广利花园项目手续证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

6.情况说明证明:陈某系公司经理。

(二十)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鞍山创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承揽市人防办烈士山“坑道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等监理项目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某某在鞍山市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安排其司机金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我分五次送给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郭某某5万元人民币,每次1万元。2014年下半年我们公司承揽了唐某“三块石”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郭某某是工程二处处长,负责施工项目的管理等工作,因工作的关系我和他认识的。2015年初,当时我们公司已经顺利完成了唐某三块石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说:“郭处长,快过年了,我安排人给你送点东西。一点心意,感谢郭处对我们公司的支持。”郭某某跟我客气一下答应了。我把我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交给我的司机金某2,告诉他去人防办郭某某办公室把这信封给郭某某送去。之后他回来告诉我信封给郭某某送去了。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也都是每年年初,快过春节的时候,我给郭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告诉他给他送的东西。他答应后我安排金某2把我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的信封给郭某某送去了。金某2办完事后都告诉我信封郭某某收下了。

我们公司监理的人防工程都是涉密工程,工程监理不需要走正常招标程序。郭某某是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负责施工工程的管理及监理工作的管理。我们公司作为第三方,主要为甲方即市人防办服务。如果郭某某不认可我们公司,我们不可能顺利拿到人防工程的监理项目。另外,我们监理施工方,也需要郭某某的协调支持。所以为了和郭某某搞好关系,求得和感谢他对我们公司的帮助支持,我在每年春节前都让金某2给郭某某送1万元钱。

郭某某帮助我们公司了。一是我们公司拿到了唐某“三块石”人防工程、烈士山“坑道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千山风景区“惊险宫”人防工程的监理项目,二是我们的监理工作都能正常开展,顺利拿到了已决算完项目的监理费。唐某“三块石”人防工程、烈士山“坑道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千山风景区“惊险宫”人防工程的监理项目的监理费总共大约是200万左右,具体数额以合同为准,我记不清了。已经结算给我们150万左右的监理费,具体数额以账目为准。

3.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明:2015至2019年,这五年的每年春节前,白某都让我给她1万元人民币,总共5万元。我们公司的保险柜里通常都备着一些现金,我就拿出1万元给白某。白某将钱拿走后,陆续给我一些餐票、汽油票等票据,让我把账核销了,我就可以拿这些票据把之前给她拿的钱平账了。

4.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当时白某把我叫到她的办公室,给我一个信封并跟我说“你拿着这个信封,到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郭某某的办公室,把这个信封交给郭某某。”说完白某把信封交给我,并告诉我郭某某的电话号码。我接过信封后,我就按照白某的要求,开着我们公司的法人白某的车牌号为辽C×××**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去人防办郭某某的办公室找郭某某。我见到郭某某后,就把信封放在郭某某的办公桌上,并跟郭某某说“我是创新监理的,白总让我把这个信封交给你。”放下信封后我就直接走了,跟郭某某之间也基本没有对话。从人防办回到公司后,我到白某的办公室跟她说事办完了。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也都是每年年初,快过春节的时候,白某每次都是把我叫到她的办公室,给我一个信封并告诉我郭某某的电话,让我把信封送到市人防办郭某某的办公室亲手交给郭某某,每次我到郭某某的办公室都能顺利找到郭某某,应该是白某提前跟郭某某联系好的。办完事后我都会告诉白某。

我觉得是因为我们创新公司在市人防办承揽了不少工程监理的活,白某为了跟郭某某处好关系,给郭某某拿点好处,以求郭某某在工作中对创新公司的照顾。

5.营业执照证明:鞍山创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6.监理合同及经费使用审批表证明:唐某人防、千山风景区惊险宫人防工程、鞍山市烈士山坑道加固改造工程、鞍山人防工程维修改造监理工程合同。其中千山三块石、烈士山坑道、人防零星工程均收到监理费(审批单上均有郭某某签字)。

7.核销5万元凭证及发票证明:白某将5万元核销。

(二十一)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祥分公司,在承揽鞍山市人防地下街公厕改造等工程上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六次在鞍山市人防办楼下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孙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美元0.5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郭某某从2014年初到工程二处当处长,负责我们施工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验收及工程款的请款等相关工作。我想在市人防办干工程,必须跟郭某某处

好关系。2014年至2018年,我曾分6次送给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郭某某2.5万元人民和5000美元。

2014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我开车到市人防办。跟郭某某电话联系后,郭某某下楼上我的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我将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递给郭某某,并跟郭某某说“快过年了,一点心意,请郭处以后多关照。”郭某某收下钱后跟我客气了两句就下车离开了。2015年至2018年也是每年春节前,我都是开车到郭某某单位楼下,在车里给郭某某送5000元人民币现金,钱都是用信封装的。每次我都跟郭某某说些客气话,感谢郭某某在我公司人防工程建设、施工、验收过程中的帮助。郭某某都把钱收下了。以上每年春节前,我总计分5次给郭某某2.5万元人民币。

2018年4、5月份,听说郭某某要去美国参加他女儿的毕业典礼。我就事先准备了5000美元,然后我开车到郭某某单位楼下,给郭某某打电话,约他到我车里。在车上我跟郭某某说“听说你要去美国参加女儿的毕业典礼,这些年你对我们公司也没少帮忙,一点意思,表示祝贺。”说完我将用信封装好的5000美元递给郭某某。郭某某客气了几句,收下钱后就离开了。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任鞍山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期间,2014年至2018年我分六次收受鞍山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祥分公司(简称科祥公司)项目经理孙某2.5万元人民币和5000美元。

2014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国某到市人防办后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在孙某的车内他递给我一个信封说,“快过年了,我的一点心意,以后请处长多关照。”我客气一下把信封收下就离开了。我回到办公室后看信封里面是5000元人民币。

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初,每年过程基本和2014年一致,都是孙某到市人防办楼下后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我上他车后他给我一个信封。孙某给我信封时都跟我说一下客气话,感谢我对他工作的帮助支持,一点心意等。我把信封收下后回到办公室,看信封里面都是500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份的一天,孙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在我单位楼下见面。在孙某的车里,他说:“郭处长,祝贺孩子顺利毕业,你去美国参加孩子毕业典礼,我也得表示一点心意。”说完他把一个信封递给了我,我就把信封收下了。回到办公室后我看信封里面是5000美元。我任工程二处处长之前孙某就一直在市人防办干工程,我任处长后他大约承揽了大约二三十个工程,具体工程名称、合同金额我记不清了,以书证为准。我是鞍山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负责市人防办自有人防工程的维护维修施工的验收等管理工作。孙某在人防办干的维护维修等工程,必须经过工程二处验收合格后才能拿到工程款。孙某给我送钱,主要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求得和感谢我对他的帮助支持。我对孙某帮助支持了。孙某施工的工程都验收合格了,我也没给他找麻烦,都顺利及时给予验收了,他也基本上拿到了全部工程款。

3.营业执照证明: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祥分公司经营范围、负责人。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5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由鞍山市人防办公室发包,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祥分公司承包,人防地下街公厕改造等工程。

5.情况说明证明: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祥分公司在市人防办承揽工程由孙某负责,该公司收取管理费用。

(二十二)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工程二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一公司,在承揽鞍山市烈士山坑道加固改造工程等工程上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四次在鞍山市内或千山风景区人防工程临时指挥部会场里,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5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初至2019年初,我曾分四次送给鞍山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郭某某2万元人民币,每次5000元。2015年下半年,我们一公司施工鞍山市烈士山坑道加固改造工程时,我任工程科副科长负责工程协调管理,郭某某是工程二处处长,因为工作关系我和郭某某认识的。

第一次是2016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当时我刚担任一公司经理,我到郭某某人防办的办公室说:“郭处长,快过年了,我来看看您,感谢您的关照。”说完我把一个我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了郭某某办公桌上。郭某某跟我客气一下,我留下信封就走了。

2017年初和2018年初,每年都是在春节前,我也是到郭某某办公室送给他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每次我都是说些客气话,感谢他对我们公司的关照支持,郭某某推辞一下都收下了。

2019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郭某某到千山风景区(惊险宫)人防工程临时指挥部开会时,会后就剩我们两个人时,我说:“郭处,要过年了,我们干工程没少麻烦您,我的一点心意。”说完我把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递给了他,他收下了。我们是施工方,郭某某是工程二处处长,他负责施工管理、施工进度请款认证等工作,也就是说我们工程进度管理、工程预算外签证、按进度拨付工程款,都离不开郭某某的关照支持或签字同意。我分四次给他2万元钱,主要是为了和郭某某搞好关系,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求得和感谢他的关照支持。

2.证人谷某的证言证明:王某5第一次从我这里支钱是在2016年。年初的时候他跟我打声招呼,说他要打点一下关系,给别人拿5000元钱红包,钱他先垫上,等单位有卖废品收入了把钱还他。我答应了。2016年年中的时候,卖废品收入累计超过5000元了,我就把钱还给了他。后来2017年到2019年,每年年初的时候我手里都有卖废品的结余,就不用王某5垫钱了,我直接给的他。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016年初春节前的一天,王某5到我在市人防办的办公室说:“郭处长,快过年了,过来看看你,感谢你平时关照。”说完将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我跟他客气一下就把信封收下了。等他走后我打开看见里面装有5000元人民币,都是百元票面的,共50张。2017年初和2018年初,也都是在春节前,跟第一次过程基本一致,王某5每次都是到我在市人防办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人民币,每次也都是百元票面的人民币,共50张,装在信封里,每次我都收下了。2019年初,春节前,我到千山风景区(惊险宫)人防工程临时指挥部开会,当时王某5也在场,会后就剩我跟王某5时,王某5跟我说:“郭处长,我们干工程没少麻烦您,就是一点心意。”说完就把一个信封递给我,我收下了。过后打开看见里面装有5000元人民币,都是百元票面的,共50张。分四次总共给了我2万元人民币。

4.工程结算审定汇总表及经费使用审批单证明:均有郭某某签字,工程款已下发。

5.鞍山市政修建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成立日期、营业范围等。

6.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证明:王某5、谷某任职情况。

7.惊险宫人防工程、二一九工程、烈士山坑道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书及付款凭证证明:工程实施情况及工程款结算情况。

(二十三)综合证据

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其系郭某某妻子,鞍山市高新区永缙学府小区10号楼1单元15层1501室是其跟郭某某的房子。2008年其花费50万元现金购得。

2.证人朱某、于某3的证言证明:“优惠政策”由郭某某报于某3、最终报朱某审批。

3.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明:易地建设费由郭某某安排其审批计算。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大学毕业以后,1989年9年分配到鞍山市人防办工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02年7月至2003年2月,鞍山市人防监察大队工程师;2003年2月至2003年5,鞍山市人防地下街商业城办公室主任;2003年5月至2005年7月,鞍山市人防监察大队监察二科科长;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鞍山市人防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08年7月至2014年1月,鞍山市人防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队长;2014年1月至2019年2月,任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二处处长,2019年2月至今任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保留鞍山原正处长待遇)。

我2002年7月到鞍山市人防监察大队工作一直到2011年9月期间,我实际上一直在鞍山市人防办设在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位于胜利会堂三楼)的人防窗口工作,负责鞍山市人防易地建设的审批、收费等各项工作。鞍山市人防监察大队后来改名为鞍山市人防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一个单位,从部门改名那时起,我从事业编转为参公事业编。后来到2014年1月我任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二处处长时转为公务员编制。

人防审批窗口有两名工作人员,一个是张某8,一个是我,张某8是具体工作人员,我是窗口负责人。我们窗口当时不受监察大队负责人裴某(已死亡)管理,而是直接受分管副主任和主任直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称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不能修建的,可以易地建设;易地建设有困难的,根据有关计算标准算出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并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又称人防费、易地建设费)。根据实际工作流程惯例,开发商给我们提供图纸等相关材料,张某8先根据图纸对开发商应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进行审查,确定面积后再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的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核算应缴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后在我们人防办内部的易地建设费审核单经办人处签字,最后由我进行最终的核定,我在负责人处签字,这样就把开发商应建的人防工程面积和应收易地建设费的金额确定了。以上关于建人防工程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计算,以及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及费用的计算都由我窗口负责。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计算的,一般不需要领导同意。但是如果有政策或者予以照顾的必须经过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同意。不论是建人防工程还是缴易地建设费,都是由我窗口先算出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其中缴费的需要乘以每平米的金额,鞍山属于一类城市每平米按照1750元收取。具体分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深超3米的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乘以1750元每平。否则按照总建筑面积乘以系数(住宅2%,公某4%)乘以1750元每平收取。一般来说,前者算法缴钱多。

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二处处长(现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负责自有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我是处长,负责全处全面工作。2019年2月该处的名字改为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科,实际上是一个部门,我任科长(保留鞍山原正处长待遇)。

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情况说明证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计算方式、缴费标准等。

6.人防工程结建、收费审批表证明:紫云房产(圣利祥城、汇香园、锦苑、玉岱美庐)、鞍山世丰、鞍山时代东方家园、鞍山凯胜凡尔赛、辽宁解困集团、鞍山奥仑房屋开发、永缙学府、金地置业、华胜(现代城小区)、鞍山鸿宇、鞍山运通、祥泰房产(祥和园小区)、睿达房屋开发、鞍山通利花园、鞍钢嘉园、九星长大广场、广利花园、阔元地产(阔元一号)等审批手续及缴费情况。

7.干部任免、转任审批表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系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建设科科长;2014年1月郭某某任鞍山市人民法规空办公室工程二处处长。

8.参公管理单位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郭某某原系人防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9.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某某自然情况。

10.返还钱款凭证证明:王某6代替被告人郭某某返款人民币112.20542万元。

1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鞍山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于2019年5月23日成立专案组,对市人防系统的腐败问题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市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郭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同年6月11日,鞍山市纪委监委指定铁东区纪委监委对郭某某立案并将郭某某带到鞍山市纪委监委廉政教育中心采取留置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提出的,一、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二、被告人郭某某已退还赃款。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受贿金额为人民币112.20542万元,本应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考虑到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先行羁押107日,应予以折抵。即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3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郭某某扣押在鞍山市监察委员会的赃款金额为人民币112.20542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海明

人民陪审员  杜晓鹂

人民陪审员  李红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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