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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21刑初134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辽1421刑初134号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一、崔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绥中县果蚕局党组书记、局长,在绥中县申报2017年开展高效精品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期间,收取宽邦镇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王某1(另案处理),荒地镇宏远葡萄专业合作社的李某1(另案处理)、高甸子国伟果业合作社杨某(另案处理)、绥中县施某果业专业合作社的施某(另案处理),给付好处费人民币230000元及两瓶茅台酒。经鉴定,两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37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处罚。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基本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绥中县果蚕局党组书记、局长,在绥中县申报2017年开展高效精品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期间,收取宽邦镇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王某1(另案处理),荒地镇宏远葡萄专业合作社李某1(另案处理)、高甸子国伟果业合作社杨某(另案处理)、绥中县施某果业专业合作社施某(另案处理),给付好处费人民币230000元及两瓶茅台酒。经鉴定,两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376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在案发前将王某1向其行贿的20万元返还给王某1,并将其他人向其行贿的3万元现金及茅台酒作价后的金额人民币3760,共计人民币33760元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6年8、9月份我通过我儿女亲家邝学贵认识的王某1,但没有什么特殊关系,他是绥中宽邦大栗屯村党支部书记也是宽邦大栗村“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2017年3月27日,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和葫芦岛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葫芦岛2017年高效精品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文件下发几天后,王某1到我们局报送材料时候,到我的局长办公室跟我说,他名下的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申报了葫芦岛2017年高效精品科技示范园的大型园,让我帮忙,把申报弄成了,我说:“果蚕局方面你放心,只要是我权利范围内的,我能帮忙就帮忙,但你的果园必须好,最后能不能申报成功要市里说了算”。2017年4月的一天,我和副局长叶某、果树科长仉服春一起去了王某1的果业合作社,对申报的果园进行了实地初查。王某1把我们带到大栗村东面的一片果园(何某家果园),对我们说申报的就是这片果园,我们简单看一看认为可以,但没有对果园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没认真查看。回来后,我和副局长叶某简单研究一下,我们二人就同意把王某1的合作社按照大型园标准上报葫芦岛市果蚕总站,申报高效精品科技园。于是我就让仉服春将王某1合作社的申报书和其他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书一共60家一起上报到葫芦岛市农委下属的葫芦岛市果蚕管理总站,申报时间大约是2017年4月末。2017年6、7月份,市农委组织了相关专家来到王某1合作社的果园(何某家果园)进行了项目中期督导检查,我和叶某、仉服春当天陪同市领导也去了,市领导对王某1的果园比较满意,之后我局就接到了市农委示范园验收通过的名单文件,王某1的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也通过验收,获批项目资金40万元,我让办公室辛某到县财政局沟通,把钱拨付给各个合作社。王某1项目审批通过后,在2018年2月份快过年的时候的一天下午,在绥中老消防队斜对面的春秋汽车修配厂门前路边,他给我20万元好处费,都是百元面值人民币,一万一捆的,20捆,用黑塑料袋包装。在2018年6月初的一天,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绥中纪委正在查他,让我到纪委找人说说情,当时我感觉挺害怕的,就决定把20万元钱返还给王某1,过几天我约王某1一起到大台山果树农场许鹏的苗圃,王某1上我的车,我对王某1说,你把钱拿回去吧,他说这钱你拿着吧,我说肯定不能要,他拎着20万元钱回他自己车上了。施某、杨某、李某1三人是因为他们的合作社在申报“2017年葫芦岛市高效精品科技示范园”项目时我给帮忙,在2018年春节期间,正好我母亲生病,他们每人给我一万元探视我母亲,施某还因为过年给我两瓶茅台酒。

2、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是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合作社成员有我、李井力、王某2、史某、邓某、胡某2,其中我、李井力、史某、邓某没有果树,就王某2和胡某2有点,所以我们没有果树成为社员都是我虚构的。2017年春天,县果蚕局通知我们可以申报葫芦岛高效精品科技示范果园项目,当时我就以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用何某的果园申请了,过一段时间,市果蚕局召开示范园标准会议,标准要求:果苗必须两年大苗新建园,何某的果园果树是一年果树苗,不符合这个标准,机械平整土地是2013年平整的,按照标准也不符合要求,所以后来做这个项目书时,我就向仉服春虚报了这些数据,仉服春按照我提供的虚假数据做了葫芦岛高效精品科技示范果园申请项目书。果蚕局初审阶段验收前,我特意去了果蚕局局长王某某的办公室找了王局长一趟,让他帮忙把事弄成,他说县果蚕局方面让我放心,能帮忙肯定帮,说我的果园得差不多点,这事最终验收得市里定,我说市里方面我谁也不认识,你帮忙给沟通协调一下,如果这事成了我心里有数,谁都不会忘,肯定都感谢,我和王某某说这些话的意思很明确,就是让他知道如果他帮我把这事办成,我肯定给他好处,王某某局长当时就答应会尽力帮我,还说有申报示范园方面的具体问题让我随时跟果树科仉服春联系办理。2017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绥中县果蚕局局长王某某带着副局长叶某和果树科长仉服春一起去了我的合作社对果园进行初审,当时我把他们三人直接领到了何某的果园,没对果园面积进行测量,之后就走了。后来县果蚕局将我申报材料报到市里了。2017年年底市里专家验收,在绥中果蚕局开会时,因为这些专家不知道我这果苗什么时候种的,我汇报说何某果园都是两年大苗新建园,场地都是机械平整的场地,验收完后一段时间,仉服春告诉我通过了,我把我卡号提供给他,2018年2月5日,这40万资金由他行账户转到我卡上。我虚报了这个项目很多投资数据,如果县果蚕局认真核查就露馅,我认为县果蚕局没有认真核查完全是因为王某某对我的特殊关照,所以我给他20万元好处费。另外,我还想如果往后还有类似项目,我还可以找王某某帮忙,继续从这个项目赚钱。我给王某某的20万元共20捆,1万元1捆。2018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县纪委调查我合作社造假,王某某害怕了,他打电话找我把钱还我了。

3、证人李某1、杨某、施某的证言2014年我们利用自己家的葡萄园申报了合作社,2015年听说绥中果蚕局有个示范果园的项目,我们找果蚕局王某某局长,让通融一下帮我们申报这个项目。2017年底,市里的专家验收小组来我家果园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大约一周后结果出来,我们都通过验收。2017年腊月时,我们合作社的补助资金8万元到账了,我们就想感谢一下王某某局长,李某1把钱给了王某某的儿女亲家邝学贵,让他给王某某;施某是把一万元钱放在茅台酒的盒子里连同两瓶茅台酒一起给王某某送去的;杨某是把钱给了胡某1,胡某1给的王某某。

4、证人邝学贵的证言2017年腊月二十几号,李某1找到我,说让给我亲家王某某一万元钱,为了感谢王某某帮忙将葫芦岛市高效精品科技示范园的事给办了,我把钱给王某某了。

5、证人胡某1的证言2017年4月份,杨某找我说他想申报葫芦岛市高效精品科技示范园,让我找王某某协调下,因为王某某在高甸子当过乡长,我们关系好,我就联系王某某让给帮忙。2018年春节前,杨某的项目审批下来了,杨某获得8万元的专项资金,杨某就找到我说得感谢一下王某某,给我拿来一万元钱,我去王某某办公室把钱给王某某了。

6、证人仉服春的证言我是绥中县果蚕局果树科科长,我指导果树生产,向上级部门统计上报全县果树每年的生产报表,有项目时负责项目协调,县政府交待的其他工作。我认识王某1,他是绥中县宽邦镇大栗屯村村民委员会书记。我与王某1没什么特殊关系,就是通过工作认识而已。绥中县宽邦镇大栗屯村因为青山水库动迁,王某1让他们村村民种植了很多果树,经常向绥中县果蚕局技术咨询,时间长了就认识了。2014年,宽邦镇大栗新村成立了“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王某1是合作社法人。根据王某1报给我们果蚕局的材料,2014年合作社成员有王某1、李井力、王某2、史某、邓某、胡某2,2016年何某也加入了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被王某1任命为合作社监事。2017年县果蚕局有葫芦岛高效精品科技示范果园项目,这是当时葫芦岛市市长戴炜有一个重要讲话,大概意思就是为振兴东北打造果业强市而提出的一个项目,给够规模的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从而让其做大做强,进而形成规模化产业。当时项目名称就是“葫芦岛市高效精品科技示范果园”项目。我帮王某1做了项目申报书,王某1给我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2017年11月,王某1的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验收,获批项目资金40万元。王某1没给过我好处。我只是向王某1要了6000元的验收材料汇编的印刷费用,其中给印刷厂2000元,其余4000元我自己留下了。这6000元都说印刷费,王某1不知道我从中留下4000元,因为他所有书面材料都是我帮他做的,当时我不知道印刷成本多少,只知道肯定剩下,所以想剩下多少我留多少作为自己辛苦钱。

7、证人叶某的证言我任果蚕局副局长后,开始分管我局的果树技术推广和相关培训工作。2016年开始分管果树生产方面的工作,不再管理果树技术推广和相关培训工作。2017年绥中县申报高效精品果园工作,当时绥中县成立领导小组,王某某局长是组长,我和财政局一位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果树科科长仉服春等人。王某1是宽邦镇大青山果业合作社的法人,2017年他也申报了大型园,并获得批准。2018年2月份,获得财政扶持资金40万元。我不清楚王某1的合作社是否真购买了价格25万的农家肥和9万的有机肥,生物有机肥,以及6万元的土地整理。仉服春不对我汇报这个项目的工作。我没有参加过我局组织的大青山果业专业合作社申报果园检查,我只是陪同市农委果蚕总站领导来的时候去过。

8、证人于某的证言我和王某某是夫妻关系,2018年5月份,我丈夫王某某下班回家,从包里拿出20万元钱给我,说是我女婿邝野卖车的钱,先放家里,我也没存银行,都看病啥的随时花了,我不知道王某某收王某120万元钱的事。

9、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我们是市果蚕局工作人员,“葫芦岛市2017年高效精品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是由葫芦岛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在示范园项目中严格把关,必须做好市级示范园的审核申报。

10、证人辛某的证言我是绥中县果蚕局办公室出纳人员,“葫芦岛市2017年高效精品科技示范园建设过程中,我负责接待及财务工作,没有参与过对申报的果园面积及果苗栽植等进行实地审核。我没在这个项目中收到任何好处。

11、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简历。

12、精品示范园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葫芦岛市果蚕局管理总站对精品示范园的要求。

13、精品示范园实施方案证明精品示范园的要求和标准。

14、葫农发28号文件、葫农发201号文件证明精品示范园的相关通知。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资金拨付申请表、财政支付审批表证明绥中财政局给精品示范园拨付资金情况。

16、项目验收意见、查询通知书证明王某1的示范园通过验收并获得补助资金。

17、扣押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受贿款人民币33760元被绥中县监察委扣押。

18、果蚕局会议说明一份证明葫芦岛市果蚕管理总站对2017年4月7日召开的一次会议的说明。

19、价格认定书证明二瓶茅台酒经作价为人民币3760元。20、随案移送赃款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受贿款随案移送到绥中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受贿款、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悔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称被告人应某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系经传唤到监察委并于同日被留置,并不具备主动到案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第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受贿款3376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李云涛

人民陪审员  刘 岩

人民陪审员  段晓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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