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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刑初388号受贿、徇私枉法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4   阅读:

案由    受贿 徇私枉法     

案号    (2019)辽0681刑初388号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贵鑫、代理检察员李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左某某受贿450,000.00元的犯罪事实

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左某某在担任凤城市青城子公安派出所所长、凤城市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凤城市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凤城市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公安稽查大队长期间,利用其负有消防安全检查、爆炸物的储存、管理、使用等职务上的便利,给予辖区内被管理对象以及案件当事人相应关照,多次非法收受翁某等11人给予的财物共计450,0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2年至2009年,丹东青城子矿业有限公司原总经

理翁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左某某任青城子公安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消防安全检查、爆炸物存储使用方面给予其企业特殊关照,其利用春节看望之际,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先后8次给予左某某现金共计80,000.00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05年,被告人左某某以与他人做生意为由,向凤城市金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2借款100,000.00元,并未制作借据以及约定利息。姜某2家为了感谢左某某任青城子派出所所长期间给予南山矿照顾以及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消防安全检查方面给予其企业的帮助,从未索要该笔借款,决定将该款送给左某某。2011年,被告人左某某调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凤城市金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凤山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每年都帮姜某2家企业顺利通过安全检查。经查,被告人左某某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长达13年未予偿还。

(三)2010年,辽宁千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凤城市征收局对凤山区四组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商业开发。动迁陈某1宇因征地补偿款过低为由,未与凤城市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后成为“钉子户”。2017年8月份陈某1宇为了能够从辽宁千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多获得征地补偿款,遂找到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利用其维护辖区秩序稳定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的职务上便利,找到该公司总经文某1银陈某1宇商讨征地补偿事宜陈某1宇在左某某的帮助下,获得了3,000,000.00元征地补偿款,同时额外补偿一套86.6平方米的商业住宅,市价329,840.00元。2018年5月3日陈某1宇为了感谢被告人左某某的帮助,在其家中送给左某某100,000.00万元钱,左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2年,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书王某4琦妻子王某5梅)因参与“黑彩”赌博一事,被凤城市公安局凤山公安派出所查获。该公司原总经王某3金找到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帮忙,在左某某的帮助下王某5梅未因赌博一事受到行政处罚。为了感谢被告人左某某王某3金于2013年至2015年,以借春节看望之际,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先后3次给予左某某现金共计30,000.00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五)2013年至2015年,丹东鑫兴炭素有限公司总经苏某志,为了感谢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给予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方面的照顾,没让企业因消防检查存在问题受到处罚,而使企业遭受损失,其借春节看望之际,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先后3次给予左某某现金共计30,000.00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六)2017年至2019年,丹东凤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赵某永,为了感谢被告人左某某利用其担任凤城市矿产资源管

理中心公安稽查大队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外运矿粉载重方面给予其企业照顾,先后3次给予被告人左某某现金共计30,000.00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七)2003年至2004年,辽宁金凤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王某6民,为了感谢时任青城子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帮助其企业解决占地纠纷,没有使企业效益受到影响,其借春节看望之际,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先后2次给予左某某现金共计20,000.00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八)2013年至2016年,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老板陈箐,为了感谢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帮助物业公司解决小区物业纠纷,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利益,其借春节看望之际,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先后4次给予左某某现金共计20,000.00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九)2014年夏天祁某2飞因吸毒产生幻觉后在凤城市凤山区天河湾小区家中跳楼,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知祁某2飞是其朋祁某1野的儿子后,安排民警到达现场并做好劝导工作,事后被告人左某某明知齐恒飞存在吸毒嫌疑,而未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检测祁某1野为了感谢被告人左某某帮助,其于2015年1月在左某某办公室中给予左某某现金20,000.00元,左某某予以收受。

(十)2014年7月梁某冰哥哥梁贵刚因赌博被凤山公安派出所抓获,其梁某冰通翁某杰找到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说情,被告人左某某明知梁贵刚存在赌博违法行为,而未安排民警对其给予任何行政处罚梁某冰为了感谢被告人左某某的帮助,其在左某某办公室中给予左某某现金10,000.00元,左某某予以收受。

(十一)2017年10月,青城子徐某闯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凤山公安派出所立为网上逃犯。其为了能够在家过完春节,遂请托凤山公安派出所协高某岩帮忙找左某某说情。左某某同意在春节前,不安排民警徐某闯进行抓捕。同年11月份徐某闯了为感谢被告人左某某的照顾,通高某岩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送给其现金10,000.00元,左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犯罪所得450,000.00元,陈某1宇给予的100,000.00元存入左某某女儿左翀银行账户中外,剩余的犯罪所得全部由被告人左某某用于日常花销及经商使用。

二、被告人左某某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左某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凤城市凤山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办关某辉王某2海于某平宋某1波故意毁坏财物案(通达加油站被破坏案)中,收受案件关联人凤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局巴某君8万元“单位赞助费”,并接巴某君的请托,在明于某平宋某1波并未参与该案情况下,将二人移送审查起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4月26日凌晨1点许,凤城市凤山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其辖区内凤凰山村五组的通达加油站被非法拆除。该案由凤山派出所承办,所长左某某指挥,副所戴某东具体侦办。2013年6月4日,凤城市凤山派出所立案侦查。在案件查办中,凤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局巴某君告知左某某本次拆迁有政府人员参与,请求左某某从轻查办该案,不要追究政府参与人员,并于2013年7月5日,以“单位赞助费”名义给凤山派出所8万元人民币。因报案人所说人数众多,副所戴某东要求开发杨某1海再送两人投案杨某1海巴某君商量后,决定找人顶罪尽快结案杨某1海便指使公司打更人于某平、战宋某1波到派出所投案顶罪。2013年7月7日于某平宋某1波到凤山派出所投案,谎称其参与当晚拆迁,但具体细节说不清楚。副所戴某东发现二人系假投案,并向左某某做了汇报。左某某在明知于宋某2人是顶罪人,真正参与该案的另有其人的情况下,指戴某东,按于某平宋某1波陈述制作笔录并取保候审,并指戴某东按照正常程序结案并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4月3日,凤山派出所关某辉王某2海于某平宋某1波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史维国涉嫌包庇罪将该案移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6月16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关某辉王某2海于某平宋某1波史某国做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4月17日,东港市监察委会同丹东市监察委监察人员在凤城市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将左某某带至丹东市纪委综合保障中心进行谈话,同日,决定对左某某留置。左某某在留置期间,除如实供述已掌握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事实外,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5万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左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明知参与犯罪另有其人的情况下,为包庇真正参与犯罪的人不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前来顶罪未参与犯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左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左某某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针对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辩称,通达加油站案是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很大,并不是我一个人能说了算的,我没有指戴某东给顶罪的人办理取保候审,我只是传王某1烈局长的指示,也不是我戴某东移送起诉的。

经审理查明,一、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2013年,在凤城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办关某辉王某2海于某平宋某1波故意毁坏财物案中,时任该派出所所长被告人左某某收受案件关联人凤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局巴某君“单位赞助费”8万元,并接巴某君的请托,为尽快结案,包庇真正参与人员,在明于某平宋某1波并未参与该案情况下,将二人移送审查起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凤城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其辖区内凤凰山村五组的通达加油站被非法拆除。该案由凤山派出所承办,所长左某某指挥,副所戴某东具体侦办。2013年6月4日,凤山派出所立案侦查。在案件侦办中,凤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局巴某君告知左某某本次拆迁有政府人员参与,请求左某某从轻查办该案,不要追究政府参与人员,并于2013年7月5日,以“单位赞助费”名义给凤山派出所8万元。因报案人所说人数众多,副所戴某东要求开发杨某1海再送两人投案杨某1海巴某君商量后,决定找人顶罪尽快结案杨某1海便指使公司打更人于某平、战宋某1波到派出所投案顶罪。2013年7月7日于某平宋某1波到凤山派出所投案,谎称其参与当晚拆迁,但具体细节说不清楚。副所戴某东发现二人系假投案,并向左某某做了汇报。左某某在明知于宋某2人是顶罪人,真正参与该案的另有其人的情况下,指戴某东,编于某平宋某1波供述笔录并对二人取保候审,并指戴某东按照正常程序结案并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4月3日,凤山派出所关某辉王某2海于某平宋某1波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史维国涉嫌包庇罪将该案移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6月16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关某辉王某2海于某平宋某1波史某国做出不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凤城市公安局文件、证明、入党志愿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左某某系凤城市公安局民警,以及其相关职务、职责。

2.凤城市公安局通达加油站被破坏案卷宗、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卷宗证实,2013年4月26日,冷雪红向凤城市公安局报警称通达加油站被破坏。凤城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作为承办单位于2013年6月3日呈请立为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侦查,凤城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4日立案侦查。之后,凤城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对该案侦查于某平宋某1波于2013年7月7日主动至凤山派出所投案,供认关某辉指使参与拆除通达加油站。2013年7月7日,凤城市公安局于某平宋某1波取保候审。2014年4月3日,凤城市公安局关某辉王某2海于某平宋某1波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接收该案,于2014年5月8日、2014年7月18日两次退回凤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于某平宋某1波于2014年5月27日承认之前其有关参与拆除通达加油站的供述系关某辉指使说谎,其未参与拆除行为。2017年6月16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于某平宋某1波不起诉。房屋征收管理姜某1华于2013年6月24日收款十万元,凤山派出所于2013年7月5日收款八万元。

3.证杨某1海证言证实,2012年我任万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与凤城市政府协调房地产开发的事情。2009年,万源公司开发了山水一号小区,但门口一直有一个通达加油站没有拆迁。2013,凤城市动迁局局巴某君林某1海把通达加油站拆除了。之后,戴国华报警了巴某君他们让我找几个人抗杠。我先找史某国史某国被拘留了。我拿了10万元通巴某君去办事,过了一段时巴某君送回来一张8万元的收条,说明收款人是凤山派出所。巴某君让我再找两个人去投案。我就找到我战宋某1波和我公司打更于某平去公安局抗杠。后来我巴某君、左某某戴某东在左某某办公室巴某君对左某某说送过去投案的几个人当天没到现场,就是去抗杠的。

4.证巴某君证言证实,2013年3月,我任凤城市城建局副局长兼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负责全市的动迁工作,包括通达加油站的动迁工作。通达加油站拆迁案中,我与左某某第一次接触是左某某戴某东去我办公室调查,我对左某某说,这个拆迁是政府行为,政府人员也参与了,我请求左某某如果能撤案就撤案,不能撤案就赶紧结案,如果查到政府参与的人也别追究。左某某说现住还需要调查。凤山派出所开始调查后,先后刑拘关某辉史某国。我杨某1海到左某某办公室,我对左某某史某国没有参与拆迁,是关某辉顶罪,让他史某国放出来。后来左某某关某辉认罪,就史某国放了史某国放出来不久,我去左某某办公室送了8万元,因为之前左某某帮我们放史某国,我不想让他继续查案抓人,能撤案最好,不能撤案赶紧结案,钱杨某1海出的。左某某收钱后戴某东杨某1海找两个人投案把案件合上牙。我还给左某某打电话,左某某说知道再找两个人的事,我说真的都跑了,肯定找不着了。左某某说真的找不着,就杨某1海随便找两个人,能把事情说清楚就行,就做个笔录,做完就放了,这个案子就结了。我杨某1海就安于某平宋某1波去派出所顶罪,左某某戴某东按于某平宋某1波说的做笔录,把这两个人取保了。之后杨某1海和我一起去左某某办公室戴某东也在,我们对左某某说前段时间送来的两个人是假的,是顶包的,别追究他们责任。左某某没有调查真正参与拆迁的人,帮我隐瞒了政府的人参与拆迁的事。

5.证戴某东证言证实,我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任凤城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副所长,在所长左某某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刑事案件侦办工作,重大案件都是由左某某指挥,我具体负责执行。通达加油站拆迁案实际由凤山派出所办理,我为案件负责人,遇到重大事项我都要向左某某请示。案发后,左某某带着我巴某君办公室,求证拆迁是不是政府行为巴某君说是,但不能提供书面文书。2013年6月4日,我请示左某某后正式立案。由于挖掘机车关某辉有重大作案嫌疑,关某辉传唤后,我请示左某某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左某某同意,我按左某某指示关某辉刑事拘留,并扣押了两台挖掘机。不久杨某1海找到我希望将两台挖掘机归还,并关某辉是他亲戚,希望释关某辉。我不同意,我杨某1海说必须把真正的司机找来投案。过了两天杨某1海史某国王某2海来投案。我指示民警对这两个人做笔录后,向左某某作了汇报。左某某对我说对他们取保,因史某国有前科,市局法制要求刑拘,左某某也同意了。我就史某国采取了刑事拘留,王某2海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杨某1海找到我史某国关某辉是给他干活的史某国没参与拆迁,是关某辉顶包,能不能史某国关某辉取保候审,我不同意,也决定不了。之后,左某某和我合计过几次想放人,我关某辉不认罪不能取保史某国没查清也不能取保。之后关某辉认罪了史某国也翻供称自己是关某辉顶罪王某2海也主动来史某国没有参与,是关某辉顶罪。后左某某就指示我史某国办理了取保候审。这时候,我们只刑拘关某辉一人,案件到案人关某辉王某2海,我认定还有其他人没有到案。我利杨某1海着急关某辉的心理,杨某1海再找人来投案。不久于某平宋某1波就来投案了。我安排民张某猛何某泽给他俩做笔录。做笔录途中张某猛于某平宋某1波有些细节说不明白,对不上。我就怀于某平宋某1波是假的,不是真正参与拆迁的人。我向左某某汇报这两个人不准成,就是说这两个人是假的,左某某也明白我的意思,左某某让我等消息。过了大概四五十分钟,左某某对我说。先不用管,按以前的材料做就行,做完就取保。我就告张某猛于某平宋某1波说的做笔录,细节对不上就按以前材料加工。做完笔录后,左某某让我于某平宋某1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审批手续上虽然只有我的签字,但实际是左某某决定的。我记得杨某1海的会计交的保证金。过了几天,左某某和我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说到关于某平宋某1波来投案的事,左某某对我说这俩就是顶包的。在对加油站进行价值评估前,左某某问我那两个顶包的人怎么办,我说等价值评估完再说。还有一次巴某君杨某1海到左某某办公室,我在场杨某1海说他送来的人里有顶罪的,让左某某从轻处理,左某某当时没表态。案件进入尾声,我和左某某谈过好几次怎么处理这几个人,他明确表示,知道最后来投案于某平宋某1波是顶包的,也就是未参与该案的人。一直到2014年3月,价值鉴定才正式做完,我向左某某汇报,左某某同意正常结案并起诉。我就关某辉王某2海于某平宋某1波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一次退查期间于某平宋某1波翻供说没有参与。第二次退查之后,我们补充了一些内容交给了检察院。2014年10月,我调走了,再没过问过这个案件。

6.证王某1烈证言证实,2013年我任凤城市公安局局长时,我不清楚凤山派出所是否办理通达加油站故意毁坏财物案巴某君这个人我不认识。左某某没向我请示过如何处理顶罪的人。

7.证关某辉证言证实,2013年,我通林某1海认识巴某君林某1海巴某君让我把通达加油站拆除了。林某1海指挥下,我就和我雇的司王某2海驾驶挖掘机将通达加油站拆除了。凤山派出所调查时我害怕没敢承认,后杨某1海给我做工作让我抗杠,我就在凤山派出所戴所长的引导下做了承认参与拆迁的笔录。我被取保候审后杨某1海介绍于某平宋某1波给我,说他俩是假冒拆加油站时给我干活的人,我们还一起对了一些口供和细节。之后,公安局找我们,没怎么问,我们在笔录上签字就走了,指认现场也是戴所长安排、指挥的于某平宋某1波对拆加油站的事不了解,每次去做笔录,都不问他俩问题,直接让他俩在提前作好的笔录上签字。签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时,戴所长还对我们说只有我王某2海是真正去拆迁的人于某平宋某1波是顶罪的。

8.证王某2海证言证实,2013年4月25日夜关某辉指挥我驾驶挖掘机将通达加油站拆除了。公安局调查时关某辉让我说当晚参与拆迁的还史某国于某平宋某1波,我不认于某平宋某1波关某辉说到公安局就这么说,已经打招呼了,说完不能抓我。到公安局后,姓戴的所长告诉我怎么记笔录,我认就可以史某国于某平宋某1波没参与拆迁的事。

9.证于某平证言证实,2013年通达加油站被拆除的事我没参与,我杨某1海指使到公安局说我参与拆迁的事,替别人顶罪。在公安局做笔录时,民警引导我怎么说,我只回答是或不是就行,指认现场是按戴所长的意思做的。

10.证宋某1波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于某平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11.证张某猛证言证实,2013年,我任凤山派出所民警。在调查通达加油站故意毁坏财物案中于某平宋某1波来投案戴某东安排我何某泽做笔录于某平宋某1波承认参与拆迁,但我发现他俩有些细节和我们之前调查有出入,讲的不对。我戴某东汇报,过了一段时间戴某东告诉我按照他俩说的做笔录,细节不吻合或有出入的地方,按照之前案件相关材料顺上去。做完笔录后戴某东告诉我办取保。

12.证姜某1华证言证实,2013年6月至7月,我任凤城市征收局财务科科长。2013年6月24日巴某君派我到万源房地产公司领了十万元,2013年7月巴某君又让我将八万元送到了凤山派出所。

13.证曹某东证实,2013年7月5日,左某某对我说征收局赞助我们八万元,让我把钱收了,给他们写个收条。

14.证杨某2红证言证实,2013年6月24日杨某1海让我给凤城市征收局十万元,姜某1华领走的。2013年7月5日,凤山派出所出具的八万元据是谁拿回来的我不清楚,这张收据将征收局开具的十万元收据换走了。

15.证林某1海证言证实,2013年4月25日巴某君让我把通达加油站拆除了。晚上,我指关某辉王某2海驾驶挖掘机把通达加油站拆除了。在场的有我关某辉王某2海、我朋友“老牛”及他的两个朋友。2018年杨某1海介于某平宋某1波给我,他俩是通达加油站的事顶罪的于某平宋某1波没有参与拆迁的事。

16.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证实,我任凤山派出所所长期间,凤山派出所承办了通达加油站被故意毁坏一案。在调查该案期间巴某君给派出所赞助费8万元,我知道他就是为了通达加油站这个案子,后杨某1海送两个人来投案戴某东向我汇报说这两个人是来顶包的,替人顶罪,我认可了,我通戴某东按他们说的做笔录,然后取保候审。通过这个方式,让案件赶紧结案,不用再继续深查当晚实际参与的人。

17.辨认笔录证实,证林某1海辨认于某平宋某1波。

二、被告人左某某受贿4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左某某在担任凤城市公安局青城子公安派出所所长、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有消防安全检查、爆炸物的储存、管理、使用等职务上的便利,给予辖区内被管理对象以及案件当事人相应关照,多次非法收翁某杰等11人给予的财物共计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2年至2009年,丹东青城子矿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翁某杰,为感谢被告人左某某任青城子公安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消防安全检查、爆炸物存储使用方面给予其企业特殊关照,利用春节看望之机,先后8次给予被告人左某某共计8万元,被告人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05年,被告人左某某以与他人做生意为由向凤城市金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总经姜某2家借款10万元。姜某2家为感谢左某某任青城子派出所所长期间给予南山矿照顾以及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消防安全检查方面给予其企业的帮助,决定将该款送给左某某,并未索要,被告人左某某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亦未偿还。

(三)2010年,辽宁千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凤城市征收局对凤山区四组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商业开发。动迁陈某1宇因征地补偿款过低为由,未与凤城市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后成为“钉子户”。2017年8月陈某1宇为了能够从辽宁千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多获得征地补偿款,遂找到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利用其维护辖区秩序稳定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的职务上便利,找到该公司总经文某1银陈某1宇商讨征地补偿事宜陈某1宇在左某某的帮助下,获得征地补偿款300万元及市价329840元的商业住宅一套(面积86.6平方米)。2018年5月3日陈某1宇为感谢被告人左某某的帮助,在其家中送给左某某10万元,左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2年,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书王某4琦妻子王某5梅)因参与“黑彩”赌博被凤山公安派出所查获。该公司原总经王某3金找到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帮忙,在左某某的帮助下王某5梅未受行政处罚。为感谢被告人左某某王某3金于2013年至2015年,借春节看望之际,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先后3次给予左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五)2013年至2015年,丹东鑫兴炭素有限公司总经苏某志,为了感谢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给予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方面的照顾,使企业未因消防检查存在问题受到处罚,借春节看望之际,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先后3次给予左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六)2017年至2019年,丹东凤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赵某永,为了感谢被告人左某某利用其担任凤城市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公安稽查大队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外运矿粉载重方面给予其企业照顾,先后3次给予被告人左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七)2003年至2004年,辽宁金凤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王某6民,为了感谢时任青城子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帮助其企业解决占地纠纷,使企业效益未受影响,借春节看望之际,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先后2次给予左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八)2013年至2016年,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老板陈箐,为了感谢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帮助物业公司解决小区物业纠纷,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利益,借春节看望之际,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先后4次给予左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左某某均予以收受。

(九)2014年夏天祁某2飞因吸毒产生幻觉后在凤城市凤山区天河湾小区家中跳楼,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得祁某2飞是其朋祁某1野的儿子后,安排民警到达现场并做好劝导工作。事后被告人左某某明知齐恒飞存在吸毒嫌疑,而未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检测。为了感谢被告人左某某帮助祁某1野于2015年1月在左某某办公室中给予左某某现金2万元,左某某予以收受。

(十)2014年7月,梁贵刚因赌博被凤山公安派出所抓获,其梁某冰通翁某杰请托时任凤山公安派出所所长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明知梁贵刚存在赌博违法行为,而指使民警未予行政处罚梁某冰为感谢被告人左某某的帮助,在左某某办公室中给予左某某现金1万元,左某某予以收受。

(十一)2017年10月徐某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凤山公安派出所立为网上逃犯徐某闯为了能够在家过完春节,请托凤山公安派出所协高某岩找左某某说情,左某某同意在春节前不安排民警徐某闯进行抓捕。同年11月份徐某闯了为感谢被告人左某某的照顾,通高某岩在被告人左某某办公室中送给其现金1万元,左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犯罪所得45万元,陈某1宇给予的10万元存入左某某女儿左翀银行账户中外,剩余部分被被告人左某某用于日常花销及经商使用。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在凤城市矿产资源管理中心被东港市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同日,东港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左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其受贿犯罪事实。东港市监察委员会已扣押被告人左某某违法所得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指定立案通知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

2.扣押决定书。

3.无违法犯罪记录、检索证明。

4.凤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辖区内企业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简历、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人事档案、征收补偿材料、身份证明、吸毒人员登记表、账目。

6徐某闯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

7.证翁某杰姜某2家李某犇陈某1宇袁某1红文某1银王某3金王某4琦王某5梅苏某志赵某永王某6民陈某2菁吴某倩祁某1野袁某2彬祁某2飞梁某冰高某岩徐某闯证言。

8.被告人左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隐瞒事实,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徇私枉法的罪行,可对其犯徇私枉法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以自首论,可对其犯受贿罪减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已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左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左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志飞

人民陪审员  王勋杰

人民陪审员  毛秀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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