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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726刑初266号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5   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8)辽0726刑初266号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8)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贪污、受贿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按照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依法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明江、检察员李德凤、助理检察员石英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贾继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3年4月,于某(另案处理)担任锦州市凌河区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期间,找到时任凌河区人社局局长的韩某为其儿子邵某2安排工作。于某、韩某在明知邵某2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不能去单位上班的情况下,于某提供虚假的邵某2的学历证书等档案资料,韩某利用其职权,将邵某2安置在凌河区人社局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区警务服务中心。邵某2一直在学校学习,对工作一事毫不知情,其工资折由于某保管。2016年11月,于某为邵某2办理了辞职手续。期间,骗取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15.1025万元。

二、受贿罪

(一)共同受贿部分

被告人于某担任锦州市凌河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期间,伙同时任凌河区人社局局长的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安置、调动工作,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7万元,其中,于某个人所得人民币17万元,韩某个人所得人民币80万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底,于某受金某2所托,为其女儿佟雪卉在凌河区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收受请托人金某2人民币10万元。于某找到时任凌河区人社局局长韩某帮忙,并将10万元现金送给韩某。2011年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佟雪卉安置到凌河区紫荆街道办事处工作。

2.2010年底,于某受吴某所托,为其儿媳马某在凌河区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收受人民币10万元。于某找韩某帮忙,为了给其送钱方便,于某将韩某身份证借出后复印,用韩某身份信息在锦州银行开户办了1张储蓄卡,存入人民币10万元,并将此卡送给韩某。2011年4月,韩某利用职权将马某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3.2011年初,于某受李某2所托,给其亲属张某1安排工作,收受人民币12万元。于某找韩某帮忙,送给韩某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储蓄卡,其余2万元于某个人占有。2011年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张某1安排到凌河区环卫局工作。

4.2011年,于某受张某3所托,为其小叔子王某1调动工作,收受人民币15万元。于某找韩某帮忙,送给韩某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储蓄卡,其余5万元于某个人占有。2011年9月,韩某利用其职权将王某1从锦州华光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调到凌河区工作。

5.2011年,于某受闫某1所托,为其亲属任某1在凌河区安排工作,收受人民币10万元。于某找韩某帮忙,送给韩某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储蓄卡。韩某利用职权将任某1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6.2011年底,于某受金某2所托,为赵某1在凌河区安排工作,收受赵某1名下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建设银行储蓄卡。于某找韩某帮忙,送给韩某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储蓄卡,其余10万元于某个人占有。2011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赵某1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7.2012年初,于某受代某所托,为其女儿赵约克在凌河区安排工作,收受人民币10万元。2012年底,于某将上述10万元现金送给韩某。2012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赵约克安排到凌河区招商局工作。

8.2011年,于某受邵某4所托,为其外甥女程某2安排事业编工作,收受人民币10万元。于某找韩某帮忙,送给韩某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储蓄卡。2011年8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程驰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二)单独受贿部分

2008年至2013年,韩某在任凌河区人社局局长期间,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4万元,为多人违规安置、调转工作,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7月,闫某2请托陆某为其女儿周某2安排事业编工作,并通过陆某送给韩某人民币4万元。2008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周舒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2.2010年6月,段某请托陆某为自己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陆某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2011年8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段某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3.2008年初,姜某1请托韩某为其儿子姜某2安排事业编工作。2008年10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姜溪安置到凌河区园林管理处工作。同月,姜某1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

4.2011年11月,姜某1请托韩某为其儿媳妇唐某安排事业编工作,并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2011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唐某安置到凌河区社区工作。

5.2008年,李某4请托李某3为其儿子李某12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09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李某12安置到凌河区社区工作。同月,李某4通过李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2万元。

6.2011年,司某请托李某3为其小姑子潘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潘某安置到凌河区社区工作,同月,潘某通过李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

7.2009年6月,齐某1请托秦某1为其儿子齐某3安排工作,并通过秦某1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2009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齐某3安置到凌河区榴花小学工作。

8.2011年6月,邹某请托秦某1为其女儿邹玲安排工作,并通过秦某1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韩某利用职权将邹玲安置到锦州市洛阳小学工作。

9.2009年底,金某4请托金某3为其儿子刘某8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09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刘某8安置到凌河区工作,2010年1月,金某4通过金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3万元。

10.2012年下半年,秦某2请托金某3为其儿子甘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12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甘丰铭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2012年12月,秦某2通过金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

11.2008年,李某6请托李某5为其儿子阚小寒安排工作。2009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阚小寒安置到凌河区榴花小学工作。同月,李某6交给李某5现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5在中国银行办理一张自己名下的存折,并存入10万元送给韩某。

12.2011年初,魏某请托李某5为其妻子刘某9安排事业编工作,李某5找到韩某帮忙。2011年8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刘某9安置到凌河区社区工作。同月,魏某通过李某5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

13.2012年下半年,董某1请托李某5为其女儿董某4安排事业编工作。2012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董某4安置到凌河区医保中心工作。2012年12月,董某1通过李某5送给韩某人民币20万元。

14.2010年9月,李某7请托韩某为其儿子李某13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10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李某13安置到凌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2010年12月,李某7送给韩某人民币15万元。

15.2010年10月,刘某2请托李某7为其女儿汪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李某7找到韩某帮忙。2011年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汪某安置到凌河区工作。同月,刘某2送给韩某人民币20万元。

16.2010年7月,李某8请托韩某为其儿子王冠一安排事业编制工作,李某8用自己的名字办理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存折送给韩某。2010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王冠一安置到凌河区社区工作。

17.2011年初,李某8请托韩某为其儿媳杜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11年9月,李某8送给韩某人民币15万元,韩某利用职权将杜某安置到锦州市凌河区社区工作。

18.2010年,董某2请托孟某为其女儿董某3安排事业编工作,孟某找到韩某帮忙。2010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董某3安置到凌河区妇幼保健院工作。同月,孟某送给韩某2张董某3名下锦州银行卡,每张卡内存有人民币5万元。

19.2011年,史秀英请托孟某为其孙子王某4安排事业编工作,孟某找到韩某帮忙。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王某4安置到凌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同月,王某4的母亲宁某1通过孟某将每张某10人民币5万元的4张工商银行卡送给韩某。

20.2011年上半年,张某5请托张某4为其儿子张某11安排事业编工作,并通过张某4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张某11安置到凌河区疾控中心工作。

21.2012年,曹某1请托张某4为其儿子曹某2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张某4找到韩某帮忙。2012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曹某2安置到凌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事后,曹某1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

22.2012年,孟庆民请托张某4为儿媳李某9调转教师工作,张某4找到韩某帮忙。2013年5月,李某9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同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李某9安置到凌河区湖小学工作。

23.2010年6月,张某6请托邵某1为其女儿张某12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邵某1送给韩某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1张。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张某12安置到锦州市正大街道社区工作。

24.2011年8月,李某10请托陈某为其女儿刘某10安排工作,陈某找到韩某帮忙,并送给韩某每张某10人民币5万元的锦州银行卡3张。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刘某10安置到锦州市北湖小学工作。

25.2011年8月,綦军请托陈某为其儿子綦洪亮安排事业编制工作,陈某找到韩某帮忙,并送给韩某每张某10人民币5万元的锦州银行卡4张。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綦洪亮安置到凌河区社区警务服务中心工作。

26.2011年下半年,张某7请托韩某为其儿媳妇王某5安排事业编工作。2011年10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王某5安置到凌河区就业局工作。同月,张某7送给韩某人民币20万元。

27.2011年9月,李某2请托韩某为其女儿李某1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送给韩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1年10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李某1安排到锦州市凌河区工作。

28.2013年4月,赵某2请托杨某为其儿子赵某3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杨某送给韩某人民币20万元。2013年5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赵某3安置到凌河区安监局安监大队工作。

29.2013年10月,翟某请托杨某为其女婿刘俣哲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杨某送给韩某人民币20万元。2013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刘俣哲安置到凌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

30.2013年5月,张某8请托刘某3为其儿子张某9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刘某3送给韩某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锦州银行存折1张。同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张某9安置到凌河区社区警务服务中心工作。

31.2013年11月,张某8请托刘某3为其侄子郭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刘某3送给韩某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锦州银行存折1张。韩某利用职权将郭某安置到凌河区医保中心工作。

32.2013年初,刘素华请托刘某4为其儿子赵某4安排事业编工作,并通过刘某4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赵丹安置到凌河区紫荆街道办事处工作。

33.2010年下半年,周某1请托王某3为自己排工作,王某3找到韩某帮忙。2011年2月,周某1通过王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同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周某1安置到凌河区工作。

34.2012年上半年,李某11请托王某3为其女儿徐某安排工作,王某3找到韩某帮忙。2012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徐某安置到凌河区工作。事后,李某11通过王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贪污、受贿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惩处。

被告人韩某辩称,1、副科以上人员家属可以安排工作,我不知道邵某2是不是上学;2、共同骗取资产都是于某自己把钱拿了,我没拿过15.1025万元;3、我2015年退休后发生的所有事情都不知道。另外我对自己受贿犯罪表示忏悔,我认罪并且积极退赃,利用有效时间弥补组织的损失。

辩护人辩称,一、辩护人认为韩某不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起诉书指控于某、韩某共同骗取国有资产,但没有证据证明韩某与于某有共同犯贪污罪故意。案件的客观事实是韩某利用职权将于某儿子邵某2安排在凌河区人社局社区警务服务中心工作,当时韩某出于对于某的友情,并且考虑于某是凌河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根据区政府不成文规定:区委科级以上干部可以安排一名亲属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规定,同时韩某也请示了当时的区委书记邓为民,在邓为民同意办理的情况下才给于某儿子邵某2办理了入职手续。因此,韩某不构成贪污罪。

至于韩某明知邵某2学历造假,仍然为邵某2办理入职手续,因邵某2没有正常报道并参加工作,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金被侵占,但韩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韩某的行为没有达到刑法处罚标准,应对韩某进行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二、对起诉书指控韩某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韩某与于某共同受贿97万元的表述不够准确,实际情况是韩某个人受贿80万元,韩某收受贿赂之前没有和于某共同商议或合谋受贿,韩某接受于某贿赂钱款后,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韩某不知道于某是否收受他人钱款或财物,于某的行为是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应认定韩某和于某共同受贿,故该80万元受贿款应认定韩某自行受贿。

2.针对《起诉书》指控韩某个人受贿(34人、数额384万元)定性及认定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但韩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韩某在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被监察机关约谈期间、在监察机关没有掌握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全部受贿事实,应当属于自首。根据监察委《谈话笔录》及《讯问笔录》等记载,韩某主交代受贿人数为28人次,受贿金额为349万元。根据刑法及《监察法》相关规定,应当对韩某减轻处罚。

2.韩某当庭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

3.韩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全部返赃,韩某在收取受贿款后,并没有挥霍受贿款。

4.韩某此次犯罪属于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根据案件客观事实及韩某的认罪、悔罪等情节,对韩某减轻处罚,建议量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3年4月,于某(另案处理)担任锦州市凌河区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期间,找到时任凌河区人社局局长的被告人韩某为其儿子邵某2安排工作。韩某、于某在明知邵某2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不能去单位上班的情况下,于某提供虚假的邵某2的学历证书等档案资料,韩某利用其职权,将邵某2安置在凌河区人社局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区警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警务服务中心)。邵某2对工作一事毫不知情情况下,一直在学校学习,其工资存折由于某保管。2016年11月,于某为邵某2办理了辞职手续。期间,于某占有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15.1025万元。2018年4月24日,于某被锦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韩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在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干部任免审批表(2份)、锦州市凌河区委组织部文件(任免通知)证明,韩某、于某均系国家工作人员,韩某2006年8月开始担任锦州市凌河区人事局局长;于某2009年开始担任凌河区委组织部副部长,2015年11月开始担任锦州市凌河区人事局局长。

3.情况说明、物品清单(李某13、张高、金某1、张亮、吴磊、张洪波),证明凌河区警务中心办公用品搬运过程中未发现有人事档案。

4.证明、常住人口变动库查询单、统计表、常住人口详细,证明邵某3,曾用名邵某2,2009年11月24日,邵某3改名为邵某2,2013年11月20日又改名为邵某3。

5.2012届锦州中学毕业生名册、学籍证明、录取名册,证明邵某22012年中学毕业,2013年至2014年在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6.在校证明,录取通知书、报名登记表,证明邵某3(邵某2)2014年考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预计2018年7月毕业。即邵某2在被安排到警务中心工作后尚在读书。

7.证明,证明经查询,邵某2未在锦州师某高等专科学校就读过。

8.锦州师某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德育档案、学生登记表、毕业登记表(邵某2),根据于某、邵某1证实上述邵某2的学历材料系伪造。

9.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明邵某2工作关系被安排在警务中心后的年度考核情况。

10.警务服务中心结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情况公示文件、事业单位人员信息一览表,证明该单位编制人数47人,人员信息表中显示邵某2“在岗”。

1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花名册、警务中心人员名单、调入人员名单,证明根据该名册显示邵某22013年4月参加工作,属事业编制,2016年11月离开。

12.干部介绍信,证明邵某22013年4月被安排到警务中心工作。

13.锦州市凌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凌编发〔2011〕21号,证明2011年成立警务服务中心,为区政府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14.锦州市凌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凌编发〔2012〕37号、凌编发〔2016〕42号、凌编发[2017]28号,证明警务中心的编制变动情况。

15.锦州市凌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凌人发〔2017〕52号)、说明,证明邵某2“辞职”获得批准的情况。

16.锦州市凌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文件,凌某发〔2011〕1号,证明根据该文件要求调剂到警务服务中心人员的学历条件要求2010年及以前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邵某2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这一要求。

17.辞职申请表,证明邵某2辞职的时间等情况,根据邓某证明是邓某代为办理的。

18.关于邵某2辞职情况说明、档案管理记录,证明2016年11月22日,因邵某2辞职,其档案由邓某收回。

19.停薪说明、停发工资说明(刘坤),证明2016年11月23日邵某2申请由同年12月开始停薪,宋某将邵某2停薪说明给刘坤报上来,但没有辞职信和其他材料。

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变动名单、补发工资基础表、实际补发工资汇总表、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明细表、年度奖金审批表及名单、工资发放明细表,证明邵某2在警务中心各项工资变动及发放情况。

21.邵某2锦州银行账户材料、存款凭条、账户明细,证明邵某2锦州银行工资折工资收入情况。

22.职工对账单、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存款凭证,证明邵某2在警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转移及封存情况。

23.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证明邵某2在警务中心的各项保险缴费情况。

24.邵某2工资总收入统计表(锦州市凌河区财政局),证明邵某2在警务中心实发工资、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收入总计151025元。

25.证人邓某证言证明,邵某2是2013年安排到警务服务中心工作的,邵某2的工资手续、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关系都是韩某让邓某办理的,其中办理工资关系的相关材料经区人社局负责办理工资的任某2审核后,邓某持单据去区财政局办理的工资手续,通过刘洋办理的工资折。邵某2的工资折和银行卡办下来后,韩某让邓某交给于某,同时告诉邓某邵某2是于某的儿子。邵某2从来没上过班,工资照常发。2016年1月,时任区人社区局长的于某让邓某帮邵某2办辞职手续,同年11月于某要求邓某将邵某2相关手续一并处理掉。邓某替邵某2写了辞职信,拿着邵某2的辞职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到锦州市住房公积金处办理的停缴手续,发生的金额直接冻结。邓某又找到区人社局工资管理人员李某1,要求李某1删除邵某2的工资软件包。

26.证人邵某1证言证明,邵某3在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使用的是邵某2的名字。邵某3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在警务服务中心办理过工作手续,但从来没去上过班。邵某3的工作手续是邵某1妻子于某经手办理的,办理过程中使用的锦州师专的大专学历是邵某1找人伪造的,于某也知道这件事。

27.证人邵某2(邵某3)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邵某2没在警务服务中心上过班,也没领过工资和医保卡。邵某2没有在锦州师某专科学校读过书,其在该校相关的学籍材料不是真实的,材料中邵某2填写的内容是其父亲或母亲让其填写的。

28.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6年底或2017年初,邓某拿着邵某2的辞职相关手续,让李某1帮忙将邵某2的工资数据信息从区工资管理软件中删除。

29.证人金某1证言证明,邵某22014年、2015年的年度考核表是邓某安排金某1填写的,金某1没见过邵某2去警务服务中心上过班。

30.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韩某将邵某2的档案、毕业证等材料交给张某2,让张某2办理一下人才中心的相关手续。张某2拿着材料去人才中心开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办完后将介绍信和材料都给韩某了。邵某2没经过面试,张某2没见过邵某2上班。

31.证人夏某证言证明,2017年12月,于某让夏某办理邵某2辞职的正规手续,后来邓某把邵某2的辞职相关请示和材料给了夏某,夏某按照规定做了《关于同意邵某2辞去公职的批复》,并给了邓某1份让邓某去办理正规手续。

32.证人宋某证言证明,邵某22013年左右到警务服务中心任职,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2016年11月宋某听主任邓某说邵某2办理了辞职。邓某和宋某说过自己将邵某2工资记录删除了。宋某从未见过邵某2来警务中心上过班。

33.证人任某2证言证明,2013年6月左右,邓某携带邵某2的人事关系录用信、个人档案、工资数据包找任某2做工资审批,任某2根据材料进行审批,邵某2是在2013年4月开始起薪,其工资一直都在正常发放。2017年8月份左右,任某2发现邵某2的工资数据有篡改痕迹,相关信息均被删除了。

34.被告人韩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年初,于某对韩某说其孩子邵某2在沈阳念书,想提前给孩子安排工作。韩某和于某说没有毕业证不符合安置政策,于某问韩某要什么样的毕业证,韩某说全日制大中专毕业证或者符合安置条件的“五大毕业生证书”都可以。给于某的孩子邵某2安排工作没有经区委班子会研究,韩某只请示了邓为民。于某将邵某2资料交给韩某后,韩某因为知道邵某2没有毕业证,档案里的毕业证是假的,就没有对邵某2的档案进行审核。2013年4月左右,韩某安排人社局工作人员拿着邵某2的毕业证书去市人社局人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经韩某与于某商议后,韩某让人社局工作人员将邵某2的干部介绍信开到警务服务中心。后韩某又把邵某2的介绍信交给警务服务中心副主任邓某,让邓某去办理工资关系、医保关系。邵某2的工资折、医保卡办下来后,韩某让邓某直接交给于某。韩某给邵某2安排工作后,邵某2一直没有上班。

35.另案被告人于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于某找韩某为其儿子邵某2安排工作,并为邵某2伪造虚假的毕业证等材料提交,韩某明知邵某2正在读书没有毕业的情况下,仍利用其职务之便将邵某2安排在警务服务中心上班,邵某2从未去警务中心上过班,工资等福利待遇一直照常发放,工资折和医保卡放在于军处。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受贿罪

(一)共同受贿部分

被告人于某担任锦州市凌河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期间,伙同时任凌河区人社局局长的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安置、调动工作,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7万元,其中,于某个人所得人民币17万元,韩某个人所得人民币80万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底,于某受金某2所托,为其女儿佟雪卉在凌河区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收受请托人金某2人民币10万元。于某找到时任凌河区人社局局长韩某帮忙,并将10万元现金送给韩某。2011年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佟雪卉安置到凌河区紫荆街道办事处工作。

2.2010年底,于某受吴某所托,为其儿媳马某在凌河区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收受人民币10万元。于某找韩某帮忙,为了给其送钱方便,于某将韩某身份证借出后复印,用韩某身份信息在锦州银行开户办了1张储蓄卡,存入人民币10万元,并将此卡送给韩某。2011年4月,韩某利用职权将马某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3.2011年初,于某受李某2所托,给其亲属张某1安排工作,收受人民币12万元。于某找韩某帮忙,送给韩某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储蓄卡,其余2万元于某个人占有。2011年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张某1安排到凌河区环卫局工作。

4.2011年,于某受张某3所托,为其小叔子王某1调动工作,收受人民币15万元。于某找韩某帮忙,送给韩某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储蓄卡,其余5万元于某个人占有。2011年9月,韩某利用其职权将王某1从锦州华光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调到凌河区工作。

5.2011年,于某受闫某1所托,为其亲属任某1在凌河区安排工作,收受人民币10万元。于某找韩某帮忙,送给韩某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储蓄卡。韩某利用职权将任某1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6.2011年底,于某受金某2所托,为赵某1在凌河区安排工作,收受赵某1名下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建设银行储蓄卡。于某找韩某帮忙,送给韩某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储蓄卡,其余10万元于某个人占有。2011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赵某1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7.2012年初,于某受代某所托,为其女儿赵约克在凌河区安排工作,收受人民币10万元。2012年底,于某将上述10万元现金送给韩某。2012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赵约克安排到凌河区招商局工作。

8.2011年,于某受邵某4所托为其外甥女程某2安排事业编工作,收受人民币10万元。于某找韩某帮忙,送给韩某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储蓄卡。2011年8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程驰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二)单独受贿部分

2008年至2013年,韩某在任凌河区人社局局长期间,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4万元,为多人违规安置、调转工作,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7月,闫某2请托陆某为其女儿周某2安排事业编工作,并通过陆某送给韩某人民币4万元。2008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周舒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2.2010年6月,段某请托陆某为自己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陆某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2011年8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段某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

3.2008年初,姜某1请托韩某为其儿子姜某2安排事业编工作。2008年10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姜溪安置到凌河区园林管理处工作。同月,姜某1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

4.2011年11月,姜某1请托韩某为其儿媳妇唐某安排事业编工作,并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2011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唐某安置到凌河区社区工作。

5.2008年,李某4请托李某3为其儿子李某12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09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李某12安置到凌河区社区工作。同月,李某4通过李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2万元。

6.2011年,司某请托李某3为其小姑子潘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潘某安置到凌河区社区工作,同月,潘某通过李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

7.2009年6月,齐某1请托秦某1为其儿子齐某3安排工作,并通过秦某1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2009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齐某3安置到凌河区榴花小学工作。

8.2011年6月,邹某请托秦某1为其女儿邹玲安排工作,并通过秦某1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韩某利用职权将邹玲安置到锦州市洛阳小学工作。

9.2009年底,金某4请托金某3为其儿子刘某8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09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刘某8安置到凌河区工作,2010年1月,金某4通过金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3万元。

10.2012年下半年,秦某2请托金某3为其儿子甘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12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甘丰铭安置到凌河区办事处工作。2012年12月,秦某2通过金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

11.2008年,李某6请托李某5为其儿子阚小寒安排工作。2009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阚小寒安置到凌河区榴花小学工作。同月,李某6交给李某5现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5在中国银行办理一张自己名下的存折,并存入10万元送给韩某。

12.2011年初,魏某请托李某5为其妻子刘某9安排事业编工作,李某5找到韩某帮忙。2011年8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刘某9安置到凌河区社区工作。同月,魏某通过李某5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

13.2012年下半年,董某1请托李某5为其女儿董某4安排事业编工作。2012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董某4安置到凌河区医保中心工作。2012年12月,董某1通过李某5送给韩某人民币20万元。

14.2010年9月,李某7请托韩某为其儿子李某13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10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李某13安置到凌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2010年12月,李某7送给韩某人民币15万元。

15.2010年10月,刘某2请托李某7为其女儿汪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李某7找到韩某帮忙。2011年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汪某安置到凌河区工作。同月,刘某2送给韩某人民币20万元。

16.2010年7月,李某8请托韩某为其儿子王冠一安排事业编制工作,李某8用自己的名字办理1张某10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存折送给韩某。2010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王冠一安置到凌河区社区工作。

17.2011年初,李某8请托韩某为其儿媳杜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2011年9月,李某8送给韩某人民币15万元,韩某利用职权将杜某安置到锦州市凌河区社区工作。

18.2010年,董某2请托孟某为其女儿董某3安排事业编工作,孟某找到韩某帮忙。2010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董某3安置到凌河区妇幼保健院工作。同月,孟某送给韩某2张董某3名下锦州银行卡,每张卡内存有人民币5万元。

19.2011年,史秀英请托孟某为其孙子王某4安排事业编工作,孟某找到韩某帮忙。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王某4安置到凌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同月,王某4的母亲宁某1通过孟某将每张某10人民币5万元的4张工商银行卡送给韩某。

20.2011年上半年,张某5请托张某4为其儿子张某11安排事业编工作,并通过张某4送给韩某人民币5万元。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张某11安置到凌河区疾控中心工作。

21.2012年,曹某1请托张某4为其儿子曹某2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张某4找到韩某帮忙。2012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曹某2安置到凌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事后,曹某1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

22.2012年,孟庆民请托张某4为儿媳李某9调转教师工作,张某4找到韩某帮忙。2013年5月,李某9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同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李某9安置到凌河区湖小学工作。

23.2010年6月,张某6请托邵某1为其女儿张某12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邵某1送给韩某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1张。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张某12安置到锦州市正大街道社区工作。

24.2011年8月,李某10请托陈某为其女儿刘某10安排工作,陈某找到韩某帮忙,并送给韩某每张某10人民币5万元的锦州银行卡3张。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刘某10安置到锦州市北湖小学工作。

25.2011年8月,綦军请托陈某为其儿子綦洪亮安排事业编制工作,陈某找到韩某帮忙,并送给韩某每张某10人民币5万元的锦州银行卡4张。2011年9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綦洪亮安置到凌河区社区警务服务中心工作。

26.2011年下半年,张某7请托韩某为其儿媳妇王某5安排事业编工作。2011年10月,韩某利用职权将王某5安置到凌河区就业局工作。同月,张某7送给韩某人民币20万元。

27.2011年9月,李某2请托韩某为其女儿李某1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送给韩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1年10月,韩某利用职权将李某1安排到锦州市凌河区工作。

28.2013年4月,赵某2请托杨某为其儿子赵某3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杨某送给韩某人民币20万元。2013年5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赵某3安置到凌河区安监局安监大队工作。

29.2013年10月,翟某请托杨某为其女婿刘俣哲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杨某送给韩某人民币20万元。2013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刘俣哲安置到凌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

30.2013年5月,张某8请托刘某3为其儿子张某9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刘某3送给韩某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锦州银行存折1张。同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张某9安置到凌河区社区警务服务中心工作。

31.2013年11月,张某8请托刘某3为其侄子郭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通过刘某3送给韩某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锦州银行存折1张。韩某利用职权将郭某安置到凌河区医保中心工作。

32.2013年初,刘素华请托刘某4为其儿子赵某4安排事业编工作,并通过刘某4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1月,韩某利用职权将赵丹安置到凌河区紫荆街道办事处工作。

33.2010年下半年,周某1请托王某3为自己排工作,王某3找到韩某帮忙。2011年2月,周某1通过王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同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周某1安置到凌河区工作。

34.2012年上半年,李某11请托王某3为其女儿徐某安排工作,王某3找到韩某帮忙。2012年12月,韩某利用职权将徐某安置到凌河区工作。事后,李某11通过王某3送给韩某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2018年5月28日锦州市在办案基地向被告人韩某核实有关通过于某介绍为他人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被掌握的受贿线索,数额达300余万元。经市监委决定并报省监委批准,对韩某采取留置措施。

受贿罪方面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介绍信存根、情况说明证明,被韩某安排工作的人员的入职时间、入职岗位等情况,其中马某、綦洪亮的干部介绍信经多次查找未找到,凌河区人社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二人入职时间。

2.毕业证书、学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明,系周某2等人为办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手续。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证明,被韩某安排工作的人员系事业编制。

4.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找韩某办理工作的请托人或中间人给韩某所送钱款的来源或开户存入钱款情况。

5.银行存、取款凭条证明,找韩某办理工作的请托人或中间人给韩某所送钱款的开户存入和韩某从上述账户的取款情况。

6.证人金某2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她找于某帮忙给其女儿佟雪卉安排工作,2010年11月份,她给于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1年佟雪卉被安排到紫荆街道上班,一年后转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佟雪卉的沈阳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等系伪造的。

7.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他因为给佟雪卉安排工作的事情咨询过韩某,后来给佟雪卉安排工作的事情都是金某2操作的,他不清楚。

8.证人佟雪卉证言证明,大约2010年12月,金某2告诉她去凌河区紫荆街道报到,工作是金某2办的,她的沈阳大学文凭系伪造;赵某1的工作是金某2给办的。

9.证人邵某1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吴井司托他给其儿媳妇办工作,并给了他10万元现金,他让于某帮忙,于某找到韩某将吴井司的儿媳妇安排到马家街道工作。吴井司大名怎么写以办案机关查证为准。

10.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他托邵某1给儿媳马某办工作,2011年初他将马某简历和10万元现金交给邵某1,2011年5月初邵某1告诉让马某去办手续,马某被安排在凌河区工作。

11.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她于2011年4月份到凌河区办事处上班、工作是其公公吴某找于某的丈夫办的,当时花了10万元人民币。

12.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他找过于某给张某1办工作,张某1给他一张某10人民币12万元的锦州银行卡,后他给于某人民币12万元,给的是银行卡还是现金记不清了,张某1开始被安排在凌河区环卫局了,是事业编工人。

13.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他找到李某2,让他找于某帮忙给其安排工作,于某答应帮忙后,他给了李某2一张某10人民币12万元的锦州银行卡让李某2给于某,大约过了1年左右时间,于某告知他事办成了并将介绍信给了他,他去凌河区环卫处办理的报到手续。他被凌河区环卫局录用时间显示是2008年,因他想把工龄往前提,并将这一想法告诉过于某和李某2,后来具体怎么办的他不知道。

14.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王某1给于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让于某帮忙调工作,后来于某告诉他事办成了,他让王某1找于某取的介绍信。

15.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他在凌河区的工作是于某给办的,2011年8月下旬,他按张某3告知将现金人民币15万元交给于某,当时张某3也在场。

16.证人闫某1证言证明,他找于某帮忙给刘某1的儿子任某1安排工作,后来任某1去了龙江上班,他听刘某1说给于某送了人民币10万元。

17.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她过其姐夫闫某1与于某取得联系为其儿子任某1安排工作,她给于某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于某告诉她,任某1工作的事办完了,并给了她一张介绍信,任某1被安排在凌河区上班。

18.证人任某1证言证明,他在龙江的工作是其母亲刘某1通过闫某1办理的,介绍信是刘某1给他的。

19.证人程某1证言证明,他让邵某4找于某为程某2安排工作,他为此事给于某送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当时他妻子邵雅贤在场,2011年8月程某2去了凌河区紫荆街道上班。

20.证人邵某4证言证明,程某1让他找于某为程某2安排工作,程某1为此事给于某送了人民币10万元。

21.证人邵某1证言证明,他在家庭聚会时听说程某2的工作是邵某4找人办的,于某没和邵某1说过这件事。

22.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她在铁新街道的工作是金某2找于某办理的,她为办理工作给了金某21张某10人民币20万元的建设银行卡,她的高中、大学文凭是伪造的。

23.证人金某2证言证明,2011年她找到于某为赵某1安排工作,她让赵某1存了一张20万元的银行卡,由她将这张卡交给于某,后来于某告诉她,赵某1的工作办完了,她去于某处取的介绍信交给赵某1,赵某1自己去办的报到。

24.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她听金某2说赵某1的工作是金某2找于某办的,赵某1拿了20万元给金某2,钱给了于某。

25.证人代某证言证明,2012年她找到于某为其女儿赵约克安排工作,于某提出需要10万元钱,她就交给于某人民币10万元,2012年年底赵约克被安排到凌河区招商局上班了。

26.证人陆某证言证明,2009年他为了帮助闫某2的孩子周某2安排工作,给韩某送了现金人民币4万元,其中3万元是闫某2给他的,1万元是他自己拿的,后来周某2被安排到凌河区上班;2010年他找韩某为段某安排工作,段某为此事给了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他将这5万元钱送给了韩某,2011年下半年韩某让他通知段某去凌河区人事局办工作录用手续,段某被安排到凌河区上班。

27.证人闫某2证言证明,2008年她找过陆某为其女儿周某2安排工作,为此事她给了陆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周某2被安排到凌河区上班。

28.证人段某证言证明,2010年她找陆某为其安排正式工作,后陆某告知她需要花点钱,她就给了陆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1年8月份的时候,她去陆某处取的介绍信,又自己去办的入职手续,她被安排在铁新街道上班。

29.证人姜某1证言证明,他于2008年、2011年分别找韩某为其儿子姜某2、儿媳唐某安排工作,每次给韩某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共计10万元,后姜某2被安排到凌河区城建局、唐某被安排到凌河区。

30.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08年他找到韩某为其哥哥李某4的儿子李某12安排工作,为此他给韩某送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李某12被安排到凌河区上班;2011年司某找他为其小姑子潘某安排工作,他找韩某为潘某安排工作,后司某和潘某为此事给他现金人民币10万元,潘某被安排到凌河区上班后,他去韩某办公室给了韩某5万元现金,剩余的5万元钱还给了司某。

31.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2008年他找过其妹妹李某3为李某12安排工作,2008年9月左右,李某3告知李某12的工作安排好了,没过多久李某12就到凌河区工作了,为给李某12安排工作,他拿了2万元现金给李某3让李某3给帮李某12办工作的人送去。

32.证人潘某、司某证言证明2011年潘某通过司某找到李某3,李某3找韩某给潘某安排工作,为了对韩某表示感谢,司某、潘某给李某3现金人民币10万元让李某3交给韩某,后李某3给了韩某5万元钱,剩余的5万元钱退还给了司某。潘某被安排到凌安上班。

33.证人秦某1证言证明,2009年齐某1找他为其儿子齐某2安排工作,他为此事找到韩某,齐某1为给齐某2安排工作给了他现金人民币10万元让他帮忙运作,他将这10万元现金给了韩某。齐某2被安排到凌河区柳花小学工作。邹某找他为邹苓安排工作,他找到韩某提出将邹苓安排到洛阳路小学,韩某说可以。为了尽快把邹苓的工作落实,邹某给他拿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他将这10万元现金送给了韩某。

34.证人齐某1证言证明,他找过秦某1为齐某2安排工作,为此事他给秦某1送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大约2个月后,齐某2接到通知去柳花小学报到。

35.证人邹某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他找秦某1为邹苓安排工作,没过多久邹苓就去洛阳路小学上班了,为了让邹苓早点开支,他给秦某1现金人民币10万元让秦某1找找人。

36.证人金某3证言证明,2009年他找韩某给自己外甥刘某8安排工作,后刘某8被安排到凌河区上班,为了感谢韩某,他给韩某送了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2年,秦某2找他为其儿子甘某安排正式工作,他就找到韩某帮忙给甘某安排工作,2012年下半年,甘某被安排在正大街道工作。2012年末,为了对韩某表示感谢,秦某2给了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让他送给韩某,他将这5万元现金送给了韩某。

37.证人秦某2证言证明,2012年她找金某3给其儿子甘某安排工作,后甘某被安排到正大街道上班,为了感谢金某3,她给金某3现金人民币5万元。

38.证人李某5证言证明,2012年,董某1找她给其女儿董某4安排工作,她为此事找韩某帮忙安排,韩某说可以帮忙。2012年末,韩某电话告知她通知董某4去办工作录用手续,过了不久董某4就在凌河区劳动局上班了。为了感谢韩某,董某1给了她现金人民币20万元,李某5将这20万元现金送给了韩某。2008年,她找韩某为其外甥阚小寒安排工作,韩某表示可以帮忙,2009年阚小寒被安排在榴花小学上班,她的大姐李某6为了感谢韩某,给了她现金人民币10万元,让她送给韩某,她将这10万元现金以自己名义存入5张锦州银行存折,每张存2万元,并将密码写在存折封面上交给了韩某。2011年魏某找她为其妻子刘某9安排工作,她为此事找到韩某,韩某表示可以帮忙。2011年下半年,韩某打电话告诉她刘某9工作办成了,后刘某9被安排在正大街道上班。魏某为了感谢韩某,给她拿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当天她将这10万元钱送给了韩某。

39.证人董某1证言证明,2012年,他找李某5给其女儿董某4安排工作,后董某4被安排在凌河区劳动局医保中心工作,董某4的工作实际是韩某安排的,为了感谢韩某,他给李某5现金人民币20万元。

40.证人李某6证言证明,2008年她找其妹妹李某5为儿子阚小寒安排工作,2009年李某5告诉她工作的事安排好了,过了一段时间,阚小寒到榴花小学上班了。为了感谢李某5给阚小寒安排工作,她给李某5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1.证人魏某证言证明,2011年他找过李某5为自己的妻子刘某9安排工作,2011年下半年李某5通知他去取介绍信办入职手续,刘某9被安排到凌河区上班后,他给了李某5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他听李某5说刘某9的工作是找韩某办的。

42.证人李某7证言证明,2010年他找韩某为其儿子李某13安排工作,韩某表示愿意帮忙,同年11月韩某打电话告诉他孩子工作的事办成了,他去韩某办公室取的介绍信,后李某13就在凌河区综合执法局上班了。2010年12月末,为了感谢韩某,他给韩某送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0年刘某7找他为其女儿汪某安排工作,他为此事找到韩某,并把刘某7介绍给韩某认识,韩某看了汪某的毕业证书和简历后表示同意。2011年1月,韩某给他打电话说工作办成了,他转达给了刘某7。事后没多久汪某就在正大街道上班了。过了不久,刘某7向他表示想对韩某表示感谢,给韩某送点钱,他带刘某7来到韩某办公室后就出来,刘某7给韩某钱的过程他没看见,听刘某7说给了韩某人民币20万元。

43.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2010年她找李某7为其女儿汪某安排工作,李某7为此事找到韩某,并把她介绍给韩某认识,韩某看了汪某的毕业证书和简历后表示有机会就给安排。2011年1月,李某7打电话说工作办成了,后来汪某就在正大街道上班了。过了不久,她向李某7表示想对韩某表示感谢,李某7带她来到韩某办公室,李某7没进去,在韩某办公室她给韩某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44.证人李某8证言证明,2010年、2011年她先后为给其儿子王冠一、儿媳杜某安排工作找到韩某,并分别给韩某送了1张自己名下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存折和1张某10人民币15万元的存折,后王冠一、杜某被安排到正大街道的社区了。

45.证人杜某证言证明,2011年初她的婆婆李某8提出找人给她安排工作,2011年8月,李某8告知她工作的事能办成,需要15万元,她与父母商量后给了李某81张某10人民币15万元的锦州银行存折,李某8告诉她存折送给韩某了。后来她就去正大街道上班了。

46.证人孟某证言证明,2010年她找到韩某为董某3安排工作,韩某同意了,2010年末韩某打电话说工作办成了。董某3被安排在凌河区妇幼保健院后,董某3的父亲想给韩某表示下谢意,将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2张银行卡交给孟某让她送给韩某,她将这2张卡给了韩某。2011年她找到韩某为王某4安排工作,韩某同意了,后韩某告知工作办成了,王某4被安排在凌河区执法局上班。在此之后,王某4的奶奶找到她,交给她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4张银行卡,让她送给韩某,她在韩某办公室将这4张银行卡交给了韩某。

47.证人董某2证言证明,2010年他找孟某为其女儿董某3安排工作,2010年末孟某通知工作安排好了,董某3自己去办的入职手续。他给了孟某以董某3为户名的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2张银行卡,让孟某给区里办工作的领导送去表示感谢。

48.证人王某2、宁某1证言证明,王某4在凌河区综合执法局的工作是史秀英(王某4的奶奶)找她的一个战友找人帮忙安排的,花了20万元钱,钱是宁某1陪史秀英去工商银行办了4张卡,每张存入人民币5万元,共20万元,银行卡户名是宁某1,这4张银行卡史秀英拿去交给她的战友(朋友)了。

49.证人张某4证言证明,2011年她为给其侄子张某11安排工作找到韩某,她弟妹韩玲为此事给了她现金人民币5万元,她将这5万元现金给了韩某,韩某表示有机会就给安排。2011年9月,韩某告知她工作安排好了,张某11被安排在了凌河区防疫站工作。曹某1找她为曹某2安排工作,她找到韩某为曹某2安排工作,并介绍曹某1给韩某认识,韩某说有机会给安排下。2012年12月,韩某告知她曹某2的工作安排好了,她去韩某处取的介绍信,曹某2被安排在凌河区综合执法局上班。过了一段时间,她和韩某联系好之后,曹某1去韩某办公室给韩某送了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2年孟庆民找到她帮忙为其妻子李某9调转工作,她为此事找到韩某,韩某说等机会帮忙安排。2013年上半年,韩某告知她调转工作的事定下来了。过了一段时间,李某9表示要感谢下韩某,她就带李某9去了韩某办公室,李某9去韩某办公室时背包里装着现金人民币20万元,李某9出来时她看见背包里的钱不见了。后来李某9被调到凌河区湖小学上班。

50.证人张某5证言证明,张某11的工作是他的姐姐张某4找人安排的,当时给了张某4现金人民币5万元让张某4送给帮安排工作的人,张某11被安排在凌河区防疫站上班。

51.证人曹某1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他找张某4为曹某2安排工作,张某4提出找韩某安排,后张某4告知他韩某答应给曹某2安排工作,并介绍他给韩某认识。2012年12月,张某4告知曹某2的工作安排好了,曹某2被安排在凌河区综合执法局上班。2013年2月,张某4和韩某联系好之后,他去韩某办公室给韩某送了现金人民币20万元。

52.证人李某9证言证明,她调转工作的事情是张某4找韩某给办理的,韩某答应给办理后,张某4带着她去了韩某办公室,张某4出去后,她在韩某办公室给韩某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3年5月,她调到北湖小学上班。

53.证人邵某1证言证明,2010年张某6找他给其女儿张某12安排工作,并于2011年给了他1张某10人民币20万元的邮政储蓄存折让他用于找人办工作,同年他为此事找到韩某并给了韩某1张以他为户名的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锦州银行存折。张某12被安排在正大街道上班。事后他将剩余15万元给了张某6妻子赵雪芝,赵雪芝从中拿出1万元给了他。

54.证人张某6证言证明,2010年他找邵某1给其女儿张某12安排工作,并给了邵某11张某10人民币20万元的邮政储蓄存折让邵某1用于找人办工作,邵某1办成后给他打电话,通知张某12去正大街道上班,并告诉他安排工作花了5万元钱。事后邵某1将剩余15万元给了他妻子赵雪芝,赵雪芝从中拿出1万元给了邵某1。

55.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1年,她为给同学李某10的孩子刘某10安排工作找到韩某,韩某说办成事要15万元,她将以自己户名办理的存有人民币15万元的3张锦州银行卡交给韩某,上述15万元是李某10拿给她的。2011年下半年,她的小叔子綦军找她为其儿子綦洪亮安排工作,綦军给她拿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她以自己名字为户名将20万元现金存入4张锦州银行卡,每张5万元,后她找到韩某为綦洪亮安排工作,并将这4张锦州银行卡交给韩某。大概过了1个月,韩某通知她让綦洪亮去区人事局报到。

56.证人李某10证言证明,2011年她找到陈某让陈某找人给其孩子安排工作,过了几天,陈某打电话说这事能办,她为给孩子办工作先后给陈某拿了现金人民币15万元,后来李某10家孩子就上班了。

57.证人綦军证言证明,他找过陈某为其儿子綦洪亮安排工作,后来工作办成了,2011年9月綦洪亮到凌河区社区警务服务中心上班了。为了给綦洪亮安排工作,他给陈某拿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

58.证人张某7证言证明,2010年她为给儿媳王某5安排工作找到韩某,韩某表示愿意帮忙。2011年初韩某告知她工作办成了,不久王某5就在凌河区就业局上班了。2012年为了感谢韩某,她送给韩某4张用自己名字办理的、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

59.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1年他找到韩某为其女儿李某1安排工作,韩某当时就答应了,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他给韩某送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又过了约10天,韩某通知他办理李某1上班手续,后李某1去菊园街道报到上班了。

60.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3年,赵某2让他找区领导为其孩子赵某3安排工作,他为此事找到韩某,后赵某2给杨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让杨某代替其表示下心意,他将这20万元现金送给了韩某。他给韩某送完钱后约一周,韩某告知他这事成了,让赵某3去行政执法局报到。2013年10月,翟某找到他为其女婿刘俣哲安排工作,他为此事找到韩某,后翟某给他现金人民币20万元用于办工作的事,他将这20万元现金送给了韩某。大约过了两周,韩某告知他事情办成了,后刘俣哲被安排到区安监局上班了。

61.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2013年,他让杨某找人为其孩子赵某3安排工作,他给杨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让杨某帮其办这件事,后来杨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凌河区政府取孩子的干部介绍信。

62.证人翟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她找到杨某为其女婿刘俣哲安排工作,她给杨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用于办工作的事。大约半个月后,杨某打电话告诉她工作找好了,让她去取的介绍信。后来刘俣哲去凌河区安监局报到了。

63.证人刘某3证言证明,2013年5月,张某8找到他为张某9安排工作,他为此事找到韩某,几天后,张某8给了他现金人民币27万元,他将这27万元现金存入锦州银行,然后从中转出20万元存入另一张锦州银行存折,他将这张某1020万元的存折交给韩某,求韩某为张某9安排工作,剩余的钱用于个人花销。2013年6月份,韩某让他通知张某9来办上班手续。张某9被安排在社区警务服务中心上班。2013年冬,张某8找到他为其亲属家孩子郭某安排工作,他为此事找到韩某,几天后,张某8和郭某的母亲与他见面,郭某的母亲给了他现金人民币27万元,他将这27万元现金存入锦州银行,然后从中转出20万元存入另一张锦州银行存折,他将这张某1020万元的存折交给韩某,求韩某帮忙把这事办成,剩余的钱用于个人花销。给韩某送钱后大约10天,韩某让他通知郭某来办上班手续。郭某被安排在区医保中心工作。

64.证人张某8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他求刘某3给其儿子张某9安排工作,同年5月刘某3回话说有点眉目了,他给刘某3拿去现金人民币27万元想把事办成。大约2013年6月份,刘某3通知工作办成了,张某9自己去办的上班手续,张某9被安排在凌河区社区警务服务中心工作。大约2013年9月左右,高某找到他为其儿子郭某安排工作,他为此事找到刘某3,后刘某3告知张某8说事情办得差不多了。他于是带高某和刘某3见面,并给了刘某3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后来刘某3告知他事办成了,郭某自己去办的上班手续。

65.证人张某9证言证明,他在凌河区社区警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是其父亲张某8托人办的。

66.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她找张某8为其儿子郭某安排工作,后张某8将她介绍给刘某3,她给刘某3现金人民币27万元求刘某3给郭某安排工作。同年11月份张某8给她打电话让郭某去办理报到手续,郭某被安排到凌河区医保中心工作。

67.证人郭某证言证明,他在凌河区人社局医保中心的工作是其母亲高某找张某8办的,听高某说办工作花了人民币20万元。

68.证人刘某4证言证明,2013年初他找韩某为其外甥赵某4安排工作,韩某说有机会给安排下。2013年5月,他给韩某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同年11月,韩某告知他说工作办好了,赵某4就到紫荆街道上班了。

69.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李某11找他为其女儿徐某安排工作。他拿着徐某的简历到韩某办公室找韩某为徐某安排工作,韩某说可以帮忙。2012年10月,韩某告诉他工作安排好了,第二天李某11给了他人民币10万元,让他把钱给帮忙办工作的人送去表示感谢。他在韩某办公室将上述10万元现金送给韩某。2012年12月,徐某在凌河区上班了。2010年下半年,他为给其表弟周某1安排工作找到韩某,韩某说可以帮忙。第二天周某1给他拿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让他给帮忙办事的人送去表示感谢。2011年2月,韩某告知周某1的工作安排好了,第二天王某3在韩某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送给韩某。周某1被安排到了凌河区上班了。

70.证人李某11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她找王某3为其女儿徐某安排工作,2012年10月,王某3告知徐某的工作安排好了。第二天她去王某3家给了王某310万元现金及徐某的毕业证,让王某3将10万元现金送给帮忙办工作的人表示谢意,王某3都收下了。2012年12月,徐某被安排到凌河区上班了。

71.证人周某1证言证明,2010年末他找其表哥王某3为自己安排工作,过了一段时间王某3告诉他工作安排的差不多了,他去王某3家将自己的毕业证和1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3,让王某3把工作办成。2011年2月,王某3通知他工作办好了,他被安排到凌河区上班了。

72.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韩某交代材料称,2006年至2015年他任凌河区人社局局长期间,于某找到他为佟雪卉、马某、张某1、王某1、任某1、程某2、赵某1、赵约克8人安排事业编制工作,他在其办公室收受于某代请托人给予他的现金或存有钱款的银行卡,其中为佟雪卉安排工作收受10万元现金,为马某安排工作收受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卡,为张某1安排工作收受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卡,为王某1安排工作收受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卡,为任某1安排工作收受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卡,为程某2安排工作收受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卡,为赵某1安排工作收受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锦州银行卡,为赵约克安排工作收受10万元现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2008至2013年,他在任凌河区人社局局长期间,陆某、姜某1、李某3、秦某1、金某3、李某5、李某7、李某8、孟某、张某4、邵某1、陈某、张某7、李某2、杨某、刘某3、刘某4、王某3等人找到他为各自的关系人周某2、段某、姜某2、唐某、李某12、潘某、齐某3、邹苓、刘某8、甘某、阚小寒、刘某9、董某4、李某1汪某、王冠一、杜某、董某3、王某4、张某11、曹某2、李某9、张某1刘某10、綦洪亮、王某5、李某1、赵某3、刘俣哲、张某9、郭某、赵某4、徐某、周某1等32人安排工作,他通过为上述人员安排工作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364万元。但其中2011年7、8月份,于某将赵某1的毕业档案、毕业证等材料用公文袋交给她,同时交给他3万元钱,后来他把赵某1安排在新铁街道,于某取手续时又给他7万元钱。在2018年6月26日对韩某的讯问笔录中其称于某为赵某1安排工作给其10万元银行卡一张。其称从未向于某要过好处费,都是于某自愿给他的。他也没有和于某商量过拿多少钱。

73.被告人于某供述与辩解、于某交代材料称,证明2010年至2012年,她找韩某为佟雪卉、马某、程某2、任某1、王某1、赵某1、张某1、赵约克等8人安排或调转事业编制工作,她收受当事人或请托人钱款人民币97万元,其中83万元她送给了韩某,她本人得到14万元。尤其是2011年初金某2找到她为干女儿赵某1安排工作,金某2跟她说让找韩某,给韩某一个人多花点钱就行了。2011年9、10月份金某2将存有20万现金的银行卡给她后,她用韩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是身份证号在锦州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分两次从这20万**取出,存进去7万和3万元,凑足10万后第二天她拿这张卡和赵某1的办工作的材料到韩某办公室给的他。过了一段时间,她担心办不成,又到韩某办公室给他送3万元。另外7万元我自己零花了。

74.物证照片(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及账户明细证明,赵某1给于某的银行卡,卡号62×××98,户名赵某1,该卡2011年10月17日分三笔存入人民币共20万元,2011年10月17日至2011年10月19日分数笔支取后,余额2万元,2012年6月21日,该卡余额0元。

其他综合性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线索来源证明,本案系锦州市在对凌河区人事局局长于某调查中发现线索。

2.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5月28日锦州市在办案基地向韩某核实有关通过于某介绍为他人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时,主动交代29件未被掌握的受贿线索,经市监委决定并报省监委批准,对韩某采取留置措施。

3.户籍证明一份证明,韩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以及韩某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扣押清单证明,锦州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被告人韩某财物5477017.05元。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韩某是否构成贪污罪问题。贪污罪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与其勾结的,伙同贪污的,以共同犯论处。本案中,于某为给其子安排工作,制造虚假文凭。被告人韩某身为人社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明知于某之子文凭造假,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未经审查,违反有关规定,便为于某之子违规办理工作。且于某之子未到岗工作。造成于某以欺骗手段骗取国有资产。应认定被告人韩某与其相勾结。构成贪污罪共犯。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伙同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韩某贪污数额为十万元以上,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属于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的刑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被告人的刑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判处被告人韩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被告人韩某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罪及其受贿数额问题。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韩某与于某共同受贿97万元,实际情况是韩某个人受贿80万元,韩某收受贿赂之前没有和于某共同商议或合谋受贿,韩某接受于某贿赂钱款后,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韩某不知道于某是否收受他人钱款或财物,于某的行为是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应认定韩某和于某共同受贿,故该80万元受贿款应认定韩某自行受贿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与于某在为他人办理工作中虽没有共同商议或合谋,但从二人多年工作交往以及所任职务来看,二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默契,且彼此知晓对方的意图,实际上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故应认定为共同受贿。韩某承担共同受贿中80万元的责任。辩护人的未合谋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构成共同受贿罪及在共同受贿中的犯罪数额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被告人韩某受贿总数额为人民币467万,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被告人韩某是在锦州市对其进行核实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交代的事实是同种罪行较重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真诚悔罪,表示愿意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的违法所得应予收缴。另外,综合考虑于某案件中于某贪污部分钱款已经上缴等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一万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一万元。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韩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六十七万元。(由扣押机关锦州市监察委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宝鑫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常万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剑

书记员杨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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