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挪用公款 受贿
案号 (2019)辽1381刑初64号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选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部分
1.2016年6月1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何某诈骗案。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何某的母亲孙某1将罚金24,000元、退赔款4,400元,共计28,400元,交给案件承办人常某1,当日常某1转交给被告人刘某某,2016年7月12日,退赔款4,4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应上缴财政账户的罚金2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未上缴。
2.2016年6月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孙某2受贿案。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孙某2的家属王某6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卡中转账存入200,000元罚金,该笔罚金被告人刘某某未上缴。
3.2016年7月27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黄某1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黄某1的家属以现金方式交纳罚金3,000元,2016年8月29日,常某1将该笔罚金转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未上缴。
4.2016年7月27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吕某1减刑案,案件审理期间,罪犯吕某1的家属将罚金5,000元交到阜新市四合监狱。2016年8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安某将该笔罚金转交给常某1,常某1于同日将该笔罚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此笔罚金被告人刘某某未上缴。
5.2016年10月31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包某1贪污案,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包某1的女儿包某3被告人刘某某的银行卡中转账存入261,212元,其中罚金200,000元、违法所得61,212元,此笔罚金及违法所得,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6.2017年1月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官某1减刑案。2017年1月17日,罪犯官某1的弟弟官某2将罚金3,000元交给常某1,2017年1月22日,常某1将该笔罚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7.2017年1月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贺某1减刑案。2017年1月20日,罪犯贺某1的父亲贺某2将罚金16,900元交给常某1。2017年1月22日,常某1将该笔罚金交给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8.2017年1月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蔡某减刑案件。该案审理期间,罪犯蔡某的家属以现金方式交纳罚金10,000元。2017年1月22日,常某1将该笔罚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9.2017年1月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某7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张某7妻子唐某1将罚金5,000元交到阜新市四合监狱,2017年1月20日,四合监狱安某将该笔罚金转交给承办人常某1。2017年1月22日,常某1将该笔罚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10.2017年1月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某1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宋某1的亲属将罚金15,000元交到阜新市四合监狱。2017年1月19日,四合监狱安某将该笔罚金转交给承办人常某1。2017年1月22日,承办人常某1将该笔款项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11.2017年1月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周某1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周某1的亲属将罚金4,000元交到阜新市四合监狱,2017年1月20日,四合监狱安某将该笔罚金转交给承办人常某1。2017年1月22日,承办人常某1将该笔罚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12.2017年1月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某2减刑案。2017年1月19日,罪犯王某2的妻子李某1将罚金9,000元现金交给承办人韩某1。2017年1月22日,承办人韩某1将该笔罚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13.2017年2月28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许某1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许某1的女儿许某2将罚金10,000元现金交到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后该笔罚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14.2017年5月8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某3诈骗案。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3的朋友苏某向被告人刘某某的建行卡转账存入95,767元,其中罚金50,000元、退赃款45,767元。此笔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15.2017年5月18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鲁某1滥伐林木案。2017年5月31日,鲁某1的家属张某1向被告人刘某某的建行卡存入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16.2017年6月22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某2信用卡诈骗案。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2的父亲张某3以现金存入的方式向刘某某的建行卡中存入罚金4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17.2017年7月26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林某1减刑案件。该案审理期间,罪犯林某1的家属以现金方式交纳罚金1,000元,2017年8月8日,承办人常某1将该笔罚金转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该笔罚金1,000元至今没有上缴财政。
18.2017年7月26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李某6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李某6的父亲李某5将罚金10,000元交到阜新市四合监狱。2017年8月8日,四合监狱安某将该笔罚金转交给承办人常某1,常某1于同日将此笔罚金交给刘某某。该笔罚金10,000元至今没有上缴财政账户。
19.2017年9月7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鲁某2滥伐林木案。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鲁某2的家属将罚金10,000元交给常某1,2017年9月18日,常某1将此款转交刘某某。该笔罚金至今没有上缴财政。
20.2018年1月22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白某1减刑案。2018年2月7日,罪犯白某1的朋友常某2以ATM存款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的建行卡存入罚金10,000元,此笔罚金至今没有上缴财政。
21.2017年11月2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田某1故意杀人案。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田某1的儿子田某2向被告人刘某某建行卡转账存入100,000元赔偿款。此笔赔偿款,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支付给被害人家属。
22.2011年7月20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某4等人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4的家属交纳罚金100,000元,该笔款项由李某2于2015年6月15日移交给被告人刘某某,此笔罚金,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
23.2013年1月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安某等人抢劫、盗窃、盗掘古墓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3交纳罚金6,000元,被告人包某2的交纳罚金6,000元,被告人韩某2交纳罚金5,000元,被告人吴某交纳罚金10,000元,被告人卜某交纳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玄某交纳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5交纳罚金30,000元,被告人白某2交纳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3交纳罚金20,000元,被告人肖某交纳罚金5,000元,合计金额132,000元于一审判决前交到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2015年6月15日李某2将该款移交给刘某某,这笔罚金,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上缴财政。
24.2001年5月8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余某票据诈骗案,该案在交付执行时,因余某患病不宜收监,2003年3月10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收取了余某亲属交纳的20,000元保证金。2015年6月15日李某2将该笔款项移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该笔保证金,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未退还。
25.2006年8月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冯某等人故意杀人、窝藏案。被告人冯某一审宣判时被取保候审,同时交纳了2,700元保证金。2015年6月15日李某2将该笔款项移交被告人刘某某,该笔保证金至今未退。
26.2009年9月2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陈某1等人故意杀人案,2010年本案二审期间,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陈某1的妹妹陈某2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了50,000元赔偿款。2015年6月15日李某2将该款移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赔偿给被害人家属。
27.2010年8月6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齐某等人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案,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期间,被告人齐某的家属交纳赔偿款100,000元。2015年6月15日李某2将该笔款项移交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没有退赔被害人家属。
28.2016年1月1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谢某1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谢某1的家属将罚金3,000元交到阜新市四合监狱。2016年2月2日,四合监狱安某将该款转交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汪某,同日,汪某将此款转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该笔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未上缴财政。
29.2016年1月1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苏某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苏某的家属将罚金5,000元交到阜新市四合监狱。2016年2月2日,四合监狱安某将该款转交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汪某,同日,汪某将此款转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该笔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未上缴财政。
30.2016年1月1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赵某3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赵某3的家属将罚金3,000元交到阜新市四合监狱。2016年2月2日,四合监狱的安某将该款转交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汪某,同日,汪某将此款转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该笔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未上缴财政。
31.2016年1月1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徐某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徐某的家属将罚金3,000元交到阜新市四合监狱。2016年2月2日,四合监狱安某将该款转交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汪某,同日汪某将此款转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该笔罚金3,000元至今未上缴财政。
32、2016年1月1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某8减刑案。该案审理期间,罪犯张某8的家属将罚金3,000元交到阜新市四合监狱。2016年2月2日,四合监狱安某将该款转交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汪某,同日,汪某将此款转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该笔罚金3,000元至今未上缴财政。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款项购买房屋、车辆及炒股,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案发后在其建设银行卡内取款154,000元、工商银行卡内取款20,900元,并以110,000元的价格卖掉车辆,被告人刘某某偿还部分欠款后携带剩余款项潜逃。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侵吞公款1,274,579元,案发后监察机关收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83,620元。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锦州市海州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二)挪用公款部分
1.2015年9月22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某9、张某10故意杀人案,承办人为常某1。2015年12月8日,陈某2以转账的方式将张某9的200,000元赔偿款存入刘某某建行卡,刘某某收到此款后于2015年12月11日购买了股票证券。2016年6月20日,刘某某从其另一张建行卡中支取200,000元交付给被害人亲属马玉霞。
2.2016年7月11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某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4的律师刘某将500,000元罚金及70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200,000元,分三笔转账存入被告人刘某某建行卡内。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1,000,000元转入与其证券账户关联的建行卡,并于同日转入证券账户。一年后,由于王某4的律师刘某索要罚金收据用于减刑,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9日将该笔罚金及违法所得存入财政账户,上缴退还。综上,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共计1,400,000元。
(三)受贿部分
2011年7月27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顾某2、李某6、唐某2、张某6、付某、吕某、李某7、倪某故意伤害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取“赞助费”从轻量刑为由,向张某6的母亲李某4、妻子王某5索取20,000元,向李某7的父亲李某6索取贿赂20,000元。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退还给李某4、王某5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
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贪污事实部分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仅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王某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占用的1,200,000元(已归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该部分事实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贪污款项,被告人刘某某长期不予归还,且在案发后仍不积极归还,具有携款出逃情节,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能全部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1,210,959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林娜
人民陪审员 杨兆学
人民陪审员 刘建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