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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005刑初91号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7   阅读:

案由    受贿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案号    (2018)辽1005刑初91号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沈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章某1(另案处理)因为非法采砂,被辽宁省江河公安局和辽宁省水政监察局发现,辽宁省江河公安局将线索转交至辽阳市江河流域分局查处,并委托辽宁省江海工程测绘公司出具测绘报告。辽阳市公安局江河流域分局在侦查期间,请河务处对盗采现场的砂堆质地进行认定并出具说明,在河务处副处长杨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张某为了达到帮助章某1逃避处罚的目的,和杨某研究后,在说明中将实际堆放盗采面砂的5号砂堆确认成2016年及往年砂场弃料和周边百姓开垦河滩地时形成的废渣、废石子和新增河砂,为减少盗采量的确认提供了虚假说明。被告人张某在此期间,多次和章某1沟通,并将测绘报告和情况说明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章某1,让章某1及时掌握案件相关信息,为其逃避处罚提供便利。

2016年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多次带队到章某1经营的砂场就是否有越界开采或非法开采进行检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章某1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仍然在检查前多次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告诉给章某1,让其提前做准备。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多次联系章某1,告诉其砂场被他人举报,正在组织人员去现场检查,并建议章某1将去砂场的道路封堵,使检查人员无法到达砂场,又用暗语告诉章某1该采砂就采砂。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又发微信告诉章某1水政部门又要过去检查。当日,被告人张某又约章某1在辽阳市居然之家停车场见面,见面后又帮助章某1出主意想办法。

2018年5月5日,辽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章某1、陈歧、章某2等人刑事拘留,6月8日上述三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已经核实章某1等人非法采砂数量在70万立以上。

2017年9月份的一天,在灯塔市鑫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下,章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在采砂中的关照,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辽阳市枫丹名邸小区门口被告人张某车内,章某1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2万元。

案后,被告人张某被辽阳市检察委员会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技术协助工作说明、通话明细、居然之家附近交通岗的视频图片、短信聊天记录、技术部门提供的通话信息和微信内容、关于章某1砂场非法采砂案件的相关证据、关于章某1案件(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材料、关于张某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自述材料、请求返款申请书、辽阳市水务局委员会文件、辽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任免审批表、案件线索移交函、关于章某1非法采矿案件中技侦工作情况的汇报等;证人章某1、陈某、李某、杨某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帮助犯罪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不认罪,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办理章某1案件,其给章某1通风报信系受领导指派,其不是具有查禁职责的公安机关人员;其收受章某1的钱款为18000余元而不是指控的30000元,且该款不是受贿,是其基于和章某1亲属关系中的金钱往来。

被告人张某的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张某不是司法机关人员,不具有查禁职能,不具备本案犯罪的主体资格;其给章某1等人打电话通风报信系受领导的指派,电活内容没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内容;关于起诉书指控的5号沙堆的事实是错误的,该沙堆的认定系领导决定而非张某认定;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没有帮助犯罪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关于被告人张某受贿的钱款在第一时间已经上缴给监察机关,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章某1(另案处理)因为非法采砂,被辽宁省江河公安局和辽宁省水政监察局发现,辽宁省江河公安局将线索转交至辽阳市江河流域分局查处,并委托辽宁省某公司出具测绘报告。辽阳市公安局江河流域分局在侦查期间,请河务处对盗采现场的砂堆质地进行认定并出具说明,在河务处副处长杨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张某为了达到帮助章某1逃避处罚的目的,和杨某研究后,在说明中将实际堆放盗采面砂的5号砂堆确认成2016年及往年砂场弃料和周边百姓开垦河滩地时形成的废渣、废石子和新增河砂,为减少盗采量的确认提供了虚假说明。被告人张某在此期间,多次和章某1沟通,并将测绘报告和情况说明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章某1,让章某1及时掌握案件相关信息,为其逃避处罚提供便利。

2016年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多次带队到章某1经营的砂场就是否有越界开采或非法开采进行检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章某1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仍然在检查前多次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告诉给章某1,让其提前做准备。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多次联系章某1,告诉其砂场被他人举报,正在组织人员去现场检查,并建议章某1将去砂场的道路封堵,使检查人员无法到达砂场,又用暗语告诉章某1该采砂就采砂。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又发微信告诉章某1水政部门又要过去检查。当日,被告人张某又约章某1在辽阳市居然之家停车场见面,见面后又帮助章某1出主意想办法。

2018年5月5日,辽阳市公安局以涉媒非法采矿罪对章某1、陈歧、章某2等人刑事拘留,6月8日上述三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已经核实章某1等人非法采砂数量在70万立以上。

2017年9月份的一天,在灯塔市鑫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下,章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在采砂中的关照,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辽阳市枫丹名邸小区门口被告人张某车内,章某1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2万元。

案后,被告人张某被辽阳市检察委员会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辽阳市公安局在办理“4.16”非法采矿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涉嫌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并向辽阳市监察委员会移交线索。

2、归案经过,证明2018年6月22日,辽阳市监察将张某送到鞍山市检察院培训中心。同日,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张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地点在鞍山市检察院培训中心。

3、技术协助工作说明、通话明细,短信聊天记录证明监察委委托对涉案人陈某、章某1手机进行恢复、提取手机内相关数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和章某1在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5月4日,通话达89次,并在5月4日给章某1手机打电话通风报信的事实。2017年3月2018年5月期间,张某在带队检查过程中有多次向张某、陈歧通风报信的事实。2018年3月21日至案发,通话达89次,并在5月4日给章某1手机打电话通风报信的事实。

4、关于章某1砂场非法采砂案件的相关证据,证明2017年10月13日,辽宁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将辽阳太子河流域发生涉嫌非法采砂案件线索移交辽阳市公安局江河流域公安分局;辽阳市公安局江河流域公安分局于2017年12月6日,将案件移动辽阳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并向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作出情况说明;2018年1月23日,辽阳市水务局对陈某作出行政罚款117500元。

5、关于章某1案件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案件移送通知单等相关材料,证明章某1盗采案件由2018年4月20日立案侦查,2018年5月5日对章某1、陈某、章某2、章某3等人拘留,2018年8月6日对陈某、章某2、章某3以涉嫌非法采矿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28日对章某1涉嫌非法采矿、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6、辽阳市水务局委员会文件、辽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任免审批表,证明2008年11月12日,辽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辽阳市河务处机构编制重新核定。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河道工程建设与管理,制定全市河道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大中小河流度汛工程检查、落实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小型水库管理并做好度汛方案的编制工作;(三)负责拟定全市河道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管理二科:负责太子河城市段河道工程日常管理护工作,巡堤检查及维修养护,城市段行政区内的防汛工作及度汛工程的检查、落实及抢险技术指导等工作。

2016年6月3日,辽阳市水务局委员会任命张某为辽阳市

河务处管理二科科长。

7、关于章某1、陈歧非法采矿案件中技侦工作情况的汇报,证明章某1与张某通话情况,张某多次联系章某1,告知其被查处情况,并为章某1非法采矿通风报信,提示非法采矿应注意的事项和时间,帮助章某1逃避打击。

8、辽阳市公安局关于确认2017年辽宁省公安厅江河公安局移交章某1非法采矿案件线索是否够刑事立案的复函、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2018年8月9日,辽阳市公安局复函。目前辽阳市公安局已对章某1自2017年3月以来非法盗采河砂的行为立为刑事案件,章某1于2018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初步认定自2017年3月份以来章某1盗采河砂总量为98万余立方米。2015年至2018年共计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53255302元。

9、证人章某1证言,证明章某1系灯塔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小闯屯砂场、大闯屯砂场、小沙岭场的实际经营者。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还得偷偷摸摸挖沙子,所以需要张某的照顾。张某平时老给章某1打电话,有什么检查之类的都告诉章某1。为了感谢他,在2017年10月左右,在章某1公司院内给他拿了一万元钱。在2017年底,具体日期记不住了,张某装修房子,他给章某1打电话说装房子要买砖。在枫丹名邸门口,在张某的车上给张某拿二万元。

10、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6年开始,张某到河务处工作,有时候带队到砂场检查,经章某1介绍认识的张某。这二年大部分都是张某带队下来检查,他们下来检查时章某1都能知道消息。2018年5月2日,陈某收章某1的安排到张某家取的河道开采的材料。2017年9月末,因非法开采被水政部门处以罚款11万元多,当时是陈某替章某1接受的处罚。

1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杨某系河务处副处长。2017年10月13日省江河局带人检查非法采砂情况,发现章某1的砂场非法采砂,并于次日组织了测量。2017年11月底的一天,当时省江河局委托的测绘报告己经出来,辽阳市江河分局的张立东警官电话通知让河务处给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说明这儿堆砂堆的构成。接到张某某的电话后,向处长李某某进行了汇报,后来联系李光,告诉他需要到现场去看。杨某就让河务处管理二科科长张某和江河分局到现场。回来之后张某当天拟了草稿经杨某修改后给江河分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内容是:河务处没有能力鉴定砂堆的结构性质出具情况说明不合适。

13、被告人在监察机关供述辩解及悔过书,证明被告人张某对自己为章某1盗采河沙的犯罪行为通风报信,提供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及收授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要求返还账款,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负责查禁犯罪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分别判处,合并处罚。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不具备犯罪的主体资格,未收取贿赂,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返还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二、被告人张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学峰

人民陪审员  高 迪

人民陪审员  刘振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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