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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104刑初27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辽1104刑初275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裴某某任盘锦市盘山县东某苇场党委书记、场长期间,时任东某苇场土地工程开发公司经理兼东某苇场土地环保中心主任的张某1为了得到裴某某的照顾,在东某苇场指挥部附近裴某某的车里,送给裴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万元(其中:5万元送给裴某某个人,15万元用于单位节日走访)。此款中的5万元已被裴某某个人花销。2017年4月,在盘锦市郭苇场期间,裴某某将20万元通过单某退还给张某1。

2015年12月,被告人裴某某任盘锦市盘山县东某苇场党委书记、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东某苇场区域内小道子清淤工程交给张某1的哥哥张某2施工。2016年年底,该工程结束后,张某2为了感谢裴某某,通过张某1送给裴某某10万元好处费。

综上,裴某某受贿犯罪数额为15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裴某某供述;证人张某1、单某、张某2、孙某、李某1、李某2等人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主体身份材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裴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主动到盘锦市如实交代张某1向其行贿的事实;张某1没有向其提出过具体的请托事项,没有实际为张某1谋取过利益,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清淤工程是单某和张某1提出让张某2施工,其只是表示同意,没有反对;到案后主动将赃款全部上缴盘锦市;其系初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裴某某任盘锦市盘山县东某苇场党委书记、场长期间,时任东某苇场土地工程开发公司经理兼东某苇场土地环保中心主任的张某1为了得到裴某某的照顾,在东某苇场指挥部附近裴某某的车里,送给裴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万元(其中5万元是送给裴某某个人,15万元是用于单位节日走访)。上述款项中的5万元被裴某某个人花销。2017年4月,在盘锦市郭苇场期间,裴某某将20万元通过单某退还给张某1。

2015年12月,被告人裴某某任盘锦市盘山县东某苇场党委书记、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东某苇场区域内小道子清淤工程交给张某1的哥哥张某2施工。2016年年底,工程结束后,张某2为了感谢裴某某,通过张某1送给裴某某10万元好处费。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上缴盘锦市。

综上,裴某某受贿数额为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裴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裴某某于2014年任东某苇场党委书记、场长,2017年兼任盘锦辽河口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3.证明书四份:(1)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证明证实,2016年元旦(收割期间),东某苇场慰问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物品有12头猪、20000斤大米。(2)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羊圈子人民政府证明证实,2016年春节前在东某苇场收割期间,羊圈子人民政府到东某苇场收割指挥部慰问一线,为答谢东某苇场收割指挥部赠送羊圈子人民政府高档床上用品10套作为纪念品,用于羊圈子政府招待所建设,情况属实。(3)东某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2016年春节前,在东某苇场收割期间,东某镇人民政府到东某苇场收割指挥部慰问指挥部成员,东某苇场收割指挥部赠送东某镇政府高档床上用品8套,作为东某政府防汛抗旱值班使用。(4)盘锦市石山种畜场证明证实,2016年春节前,在东某苇场收割期间,石山种畜场到东某苇场收割指挥部一线慰问,东某苇场收割指挥部赠送石山种畜场高档床上用品6套,用于石山种畜场防汛抗旱值班使用。

4.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证实,被告人裴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盘锦市退缴涉案赃款10万元。

5.同案张某1的供述证实,2014年底,张某1任东某苇场土地办主任,2015年春节前裴某某给张某1打电话,让其准备15万元,说春节走访用,张某1送给裴某某20万元,并告诉裴某某15万元是给他走访的费用,5万元是给他个人的。张某1给裴某某钱某给裴某某打电话,找到裴某某后把钱放在裴某某的车里。2017年4月份盘锦市纪委来东某苇场土地开发工程公司调取财务账之前的一天,单某来找张某1,说裴某某借点钱让他给张某1送过来,单某给张某1送回来20万元。欢喜岭采油厂生活区经常向东某苇场小道子河排生活用水,造成河道淤堵。2015年10月份左右,当时任东某苇场场长的裴某某找到张某1和单某,让二人以东郭苇场名义去欢喜岭采油厂找油田公共事业处处长孙某,让公共事业处解决这件事。后孙某回信说资金申请下来了,工程交给东某苇场;单某向裴某某汇报说工程给东某苇场了,张某1的哥哥张某2有抓车,这活给张某2干吧,裴某某当时表示同意。张某2在工程结束工程款下来之后,在他车里给了张某130万元,并说这项工程裴某某、单某和张某1都帮忙了,给每人10万元。2016年2、3月份,张某1到东某苇场收割指挥部裴某某和单某的办公室给二人每人10万元。张某1给裴某某送这10万元时对裴某某说“我哥哥干这活没你也干不了,工程款下来了,给你拿点钱”,裴某某当时把钱收下了,放在他办公桌下面的柜里。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其承包过小道子河的清淤工程,张某2的弟弟张某1说他和单某、裴某某说了,清淤工程给自己施工。2016年2月份工程款结算下来之后,自己为表示感谢给张某1、单某、裴某某共30万元。

7.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裴某某从他车上拿出20万现金交给单某,让其把这20万现金交给张某1。单某带着这20万现金去了张某1的公司,把20万现金交给了张某1。

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的春天,东某苇场副场长单某和东某苇场土地环保中心主任张某1找到自己说欢喜岭采油厂在小道子河排污水多年没进行清淤,已经堵塞河道,不行咱两家共同清理。孙某经请示同意后,将清淤工程交给东某苇场进行施工。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从2005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任东某苇场土地开发工程公司出纳员。在此期间,每年春节前张某1都让自己给他拿钱,说用于走访或者送礼。张某1说过走访东某苇场等领导。裴某某是东某苇场领导,张某1走访应该走访了裴某某。

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芦苇收割期间裴某某在芦苇收割指挥部的办公室给过自己6万元现金,让自己经手采购一些酒烟茶,用来招待油田和其他有关单位。裴某某说这6万元是张某1给他个人的,这钱他不要,让自己用于单位招待费用。

11.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春节前,张某1在东某苇场指挥部把其驾驶的车辆拦住,张某1下车后将一个兜扔到车的后座位上,说过年了来看看你,给你俩钱,说完他就走了;兜里装着20万元现金。张某1给的20万元现金,裴某某用了大约有6、7万元,剩余部分放到自己家中。2017年苇场开工资和车补时,自己把用掉的部分补上。2017年4月份听说纪委要查张某1,自己怕受牵连,让单某把张某1给的20万元给张某1退了回去。2015年冬天其给过张某1哥哥张某2小道子河清淤工程,工程结束以后,张某2通过张某1在东某苇场指挥部给其拿来10万元表示感谢,这10万元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1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盘锦市在办理“10.27”专案中发现裴某某涉嫌受贿案件,于2018年6月5日初步核实,2018年7月11日立案调查。被告人裴某某被传唤到案。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证据程序合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将受贿款10万元全部上缴至盘锦市,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及退缴赃款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裴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裴某某涉案未移交的受贿款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荣

审 判 员  李自萍

人民陪审员  杨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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