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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23刑初3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辽0123刑初36号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分别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客管处副处长、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主任、铁西分局局长、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581,000元和50,000美元,合计人民币2,951,511元。

1、200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公交办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全市公交站廊建设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市公交站务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仲某的请托,授意公交办公交科科长于某,在调整部分公交站廊点位设置上为仲某提供帮助。后王某某安排沈阳市亚明出租汽车公司总经理商某以虚假投资的方式参与仲某公司公交站廊建设。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间,王某某通过商某先后三次收受仲某给予的人民币800,000元;2006年11月,又收受仲某给予的现金200,000元。共计受贿人民币1,000,000元。

2、2013年7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公交指挥调度中心的职务便利,将浑南候车廊整体改造项目交由仲某的公司建设。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收受仲某给予的现金50,000元;2014年8月,王某某将本人名下的两处房产以2,300,000元的高价卖与仲某,经鉴定该两处房产出售时的市场价格为1,960,900元,售价高于市场价格331,000元。共计受贿人民币381,000元。

3、2009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铁西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铁西分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张某1的请托,授意铁西分局办公室主任何晓波为张某1中标铁西分局供暖改造工程提供帮助。2009年底,王某某收受张某1给予的现金50,000元。

4、2013年7、8月份,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场站基础建设工作,分管交通设施处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1的请托,授意交通局设施处处长朱金铎,为张某1中标沈阳西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的园林绿化和道路景观工程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收受张某1给予的1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61,137元)。

5、2014年年中,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场站基础建设工作,分管交通设施处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1的请托,授意交通局设施处处长朱金铎,为张某1中标陵东公交停保场路面综合改造工程提供帮助。同年,王某某将其分管的沈阳市交通局行业培训中心物业服务交由张某1经营的公司管理。2015年春节前,王某某收受张某11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61,079元);2016年、2017年春节前,王某某又两次收受张某1给予的现金40,000元。共计受贿人民币101,079元。

6、2017年7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其分管的沈阳市交通局行业培训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在重新招标过程中,王某某接受张某1请托,为张某1再次中标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收受张某1给予的现金50,000元。

7、2003年5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客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全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沈阳荣昌客运有限公司申请中巴线路更新为大公交线,并增加运营车辆过程中,在审批环节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3年底,王某某收受该公司实际经营者石某给予的30,000元美元(折合人民币247,295元)。

8、2003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客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全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沈阳荣昌客运有限公司申请增加运营车辆过程中,接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的请托,在审批中多批复5辆运营车辆。2004年3月,王某某收受王某1给予的现金250,000元。2016年至2018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交通行政审批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共五次收受王某1给予的现金50,000元。合计受贿人民币300,000元。

9、2011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制订长途客运线路编班发车计划和车辆转籍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龙达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的请托,在发车班次、发车间隔和车辆转籍等事项上为张某2提供帮助。2011年10月,王某某收受张某2给予的现金100,000元。2015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交通行政审批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张某2给予的现金20,000元。合计受贿数额人民币120,000元。

10、2011年下半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长途客运市场管理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铁岭市客运集团调沈线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增加沈阳调兵山之间客运班次提供帮助,于2011年下半年、2012年年中,两次收受吴某给予的现金100,000元。2015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交通行政审批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吴某给予的现金20,000元。合计受贿人民币120,000元。

11、2012年底,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沈阳客运集团的职务便利,在客运集团工作调整中,对集团经理王某2提出的将其下属李某1从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调离的意见未予批准。2013年、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两收受李某1给予的现金40,000元。

12、2017年10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局行政审批、分管行政审批办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市欣祥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1的请托,授意审批办主任高永宏在该公司申请驾驶员培训增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10月、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两次收受刘某1给予的现金30,000元。

13、2013年1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台湾考察期间,收受被管理单位沈阳安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给予的现金30,000元。2017年、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利用其负责出租车客运管理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何某给予的现金50,000元。合计受贿人民币80,000元。

14、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被管理单位沈阳安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2给予的现金50,000元。

15、2015年至2018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出租车客运管理和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被管理单位沈阳市华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股东乔某给予的现金60,000元。

16、2013年、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公交指控调度中心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公交指挥调度中心主任朱某给予的现金50,000元。

17、2013年至2018年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沈阳市交通局机动车检测中心的职务便利,于春节前先后六次收受机动车检测中心主任田某给予的现金70,000元。

18、2017年、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分管驾驶员培训管理处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处长张镇给予的现金40,000元。

19、2014年初,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沈阳市客运集团的职务便利,收受被管理单位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给予的现金100,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伙同于某、商某收受仲某人民币800,000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至100万元,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在和仲某买卖房屋交易受贿中,其缴纳的税款应当从受贿金额中予以减除。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还赃款;其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分别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客管处副处长、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主任、铁西分局局长、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其中人民币2,581,000元,美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2,951,511元,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仲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公交办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全市公交站廊建设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市公交站务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仲某的请托,授意公交办公交科科长于某,在调整部分公交站廊点位设置上为仲某提供帮助。后王某某安排沈阳市亚明出租汽车公司总经理商某以虚假投资的方式参与仲某公司公交站廊建设。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间,王某某通过商某先后三次收受仲某给予的人民币800,000元;2006年11月,又收受仲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0元。共计受贿人民币1,000,000元。

2013年7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公交指挥调度中心的职务便利,将浑南候车廊整体改造项目交由仲某的公司建设。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收受仲某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2014年8月,王某某将本人名下的两处房产以2,300,000元的高价卖与仲某,经鉴定该两处房产出售时的市场价格为1,960,900元,售价高于市场价格331,000元。共计受贿人民币381,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收受仲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381,000元。

2、收受张某1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9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铁西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铁西分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张某1的请托,授意铁西分局办公室主任何晓波为张某1中标铁西分局供暖改造工程提供帮助。2009年底,王某某收受张某1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

2013年7、8月份,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场站基础建设工作,分管交通设施处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1的请托,授意交通局设施处处长朱金铎,为张某1中标沈阳西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的园林绿化和道路景观工程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收受张某1给予的1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61,137元)。

2014年年中,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场站基础建设工作,分管交通设施处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1的请托,授意交通局设施处处长朱金铎,为张某1中标陵东公交停保场路面综合改造工程提供帮助。同年,王某某将其分管的沈阳市交通局行业培训中心物业服务交由张某1经营的公司管理。2015年春节前,王某某收受张某11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61,079元);2016年、2017年春节前,王某某又两次收受张某1给予的人民币40,000元。共计受贿人民币101,079元。

2017年7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其分管的沈阳市交通局行业培训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在重新招标过程中,王某某接受张某1请托,为张某1再次中标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收受张某1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张某1贿赂共计人民币262,216元。

3、收受石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3年5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客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全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沈阳荣昌客运有限公司申请中巴线路更新为大公交线,并增加运营车辆过程中,在审批环节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3年底,王某某收受该公司实际经营者石某给予的3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48,295元)。

4、收受王某1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3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客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全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沈阳荣昌客运有限公司申请增加运营车辆过程中,接受该公司经理王某1的请托,在审批中多批复5辆运营车辆。2004年3月,王某某收受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25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交通行政审批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分五次收受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六次共收受王某1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5、收受张某2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1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制订长途客运线路编班发车计划和车辆转籍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龙达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的请托,在发车班次、发车间隔和车辆转籍等事项上为张某2提供帮助。2011年10月,王某某收受张某2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

2015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交通行政审批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张某2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分两次收受张某2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6、收受吴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1年下半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长途客运市场管理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铁岭市客运集团调沈线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增加沈阳调兵山之间客运班次提供帮助,于2011年下半年、2012年年中,两次收受吴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

2015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交通行政审批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吴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分三次收受吴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7、收受王某2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2年底,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沈阳客运集团的职务便利,在客运集团工作调整中,对集团经理王某2提出的将其下属李某1从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调离的意见未予批准。2013年、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两次收受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40,000元。

8、收受刘某1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局行政审批、分管行政审批办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市欣祥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1的请托,授意审批办主任高永宏在该公司申请驾驶员培训增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10月、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两次收受刘某1给予的人民币30,000元。

9、收受何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3年1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台湾考察期间,收受被管理单位沈阳安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给予的人民币30,000元。

2017年、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利用其负责出租车客运管理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何某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合计收受何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

10、收受李某2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被管理单位沈阳安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2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

11、收受乔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8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出租车客运管理和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被管理单位沈阳市华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股东乔某给予的人民币60,000元。

12、收受朱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3年、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公交指控调度中心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公交指挥调度中心主任朱某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

13、收受田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3年至2018年间,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沈阳市交通局机动车检测中心的职务便利,于春节前先后六次收受机动车检测中心主任田某给予的人民币70,000元。

14、收受张某3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7年、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分管驾驶员培训管理处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处长张某3给予的人民币40,000元。

15、收受杜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4年初,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沈阳市客运集团的职务便利,收受被管理单位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

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王某某已上缴了全部赃款。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沈阳市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庭审前,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仲某、商某、于某、张某1、石某、王某1、张某2、吴某、李某1、刘某1、何某、李某2、乔某、朱某、田某、张某3、杜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合同书、招标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任免审批表、中国人民银行汇率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鉴定意见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还赃款;其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与于某、商某共同受贿案中,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还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罚金已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

二、对收缴的被告人王某某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春雷

审 判 员  范 凯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董潇

书记员云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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